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汇总十篇

时间:2023-05-24 16:47:44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1)

1.电磁辐射及电磁辐射污染的概述

电磁辐射(electromagnetic radiation)又称电子烟雾:是由空间共同移送的电能量和磁能量所组成,而该能量是由电荷移动所产生,能量以电磁波的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现象。如正在发射讯号的射频天线所发出的移动电荷,便会产生电磁能量。电磁辐射可按其波长、频率排列成若干频率段,形成电磁频谱。电磁“频谱”包括形形的电磁辐射,从极低频的电磁辐射至极高频的电磁辐射。频率越高该辐射的量子能量越大,其生物学作用也越强。

电磁辐射主要有两种来源:一类来源于自然,主要是太阳等近地天体活动,雷电、宇宙射线及放射性物质;另一类来源于人类活动,如电视机、微波炉、电热毯、DVD播放机、手机、微波基站、医疗设备、高压输电线路等。对人体危害较大、较广的多是这一类。

2.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电磁辐射是由加速运动的电荷所产生的一种能量,大功率的电磁辐射能量可以作为能源利用,但也有可能产生危害,构成环境污染因素。电磁污染包括了各种天然的和人为的电磁波干扰和有害的电磁辐射。电磁辐射主要是指射频电磁辐射,当射频电磁场达到足够强度时,可能造成以下方面的危害:(1)引燃引爆,如可使金属器件之间互相碰撞而打火,引起火药、可燃油类或气体燃烧或爆炸;(2)工业干扰,特别是信号干扰、破坏,这种干扰可直接影响电子设备、仪器仪表的正常工作,使信息失误,控制失灵,对通讯联络造成意外,如使导弹制动系统失灵,造成不堪设想的后果。特别是对于安装有心脏起搏器的人,使用手机将干扰起搏器的正常工作,如美国就曾发生一起因电磁干扰使心脏起搏器失灵而使病人致死的事件;(3)对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生物机体在射频电磁场的作用下,可以吸收一定的辐射能量,并因此产生生物效应。这种效应主要表现是热效应。因为,在生物机体中一般均含有极性分子与非极性分子,在电磁场作用下,极性分子重新排列,非极性分子可被磁化。由于射频电磁场方向变化极快,使这种分子重新排列的方向与极化的方向变化速度也很快。变化方向的分子与其周围分子发生剧烈碰撞而产生大量的热能。当射频电磁场的辐射强度被控制在一定范围时,可对人体产生良好的作用,如用理疗机治病;但当它超过一定范围时,则会破坏人体的热平衡,对人体产生危害。

科学证明:电磁辐射对人体危害的程度与电磁波波长有关。按对人体危害程度由大到小排列,依次为微波、超短波、短波、中波、长波,电磁辐射的危害是随着波长的缩短而逐渐加强的。微波对人体作用最强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其频率高,使机体内分子振荡激烈,摩擦作用强,热效应大;另一方面是微波对机体的危害具有积累性,使伤害成为永久性的。微波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最突出的是造成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并且还会引起眼睛损伤。根据医学方面的知识,眼部无脂肪层覆盖,晶状体含有较多水分,又缺少血管散热,受微波致热效应后,晶状体蛋白质凝固并有酶代谢障碍而造成晶体混浊,严重的导致白内障,更强的微波辐射会使角膜、虹膜、前房同时受到伤害,以致失明。

3.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一——公众的自我防护渠道

由前文所述,人类已经开始对电磁辐射的危害进行研究和关注,根据电磁波的物理性质,我们可以采用屏蔽的技术手段,为了保证高效率的屏蔽作用,防止屏蔽体成为二次辐射源,屏蔽体必须要良好地连接至地面,还可以利用反射、吸收等减少辐射源的泄漏来加强防护。现在越来越多的公民已经注意个人的防护措施,他们通常用特制的保护物将人体与辐射波隔离开来,还有穿戴如网络里常做广告的防辐射衣、防辐射手套、防辐射眼镜等。

4.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二——在源头把关,做好电磁辐射的环境影响评价

根据《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第 1.3 条规定“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是分为初步评价与最终评价的。初步评价应在获得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证)后进行。最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或分阶段)竣工验收前进行。”第 1.2 条规定“本导则适用于一切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可以与本导则不同,但应加以说明。”可见国家对电磁辐射项目是有法律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哪些电磁辐射项目是特殊的电磁辐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哪些内容可以特殊编写。现实中有许多各种各样的电磁辐射项目,比如输变电工程、变电站、火力发电厂、广电发射塔的设立与搬迁等项目。这些项目都有其不同和特殊性、该如何做好各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实属不易,因为没有一个可操作性、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律规定。如今就是现有的法律也很难被执行、实施,比如2004 年的北京西上六电磁辐射听证案,该案就是因为工程在开工之前, 并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造成后果,导致居民不满而投诉。笔者认为,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首先应该把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规定如公众参与、信息公开等执行、实施好是最为关键的一步,然后再根据各种电磁辐射项目的特点将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好。比如辐射源工程,其电磁辐射环评分为几个阶段进行:即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初步环评,侧重提出污染防治措施;在初设阶段进行进一步环评,重点确定拆迁数量和补偿方式;在验收阶段则要着重检查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出保护环境的建议。

5.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三——在终端做保障,健全监督机制

除了要在项目的源头把好环境影响评价这一关外,还需在项目的过程终端做好监督工作,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来健全电磁辐射的监督机制。

(1)《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 3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 4 条规定:“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监督主体多元,而监督效果寡存,所以从实践效果来看,缺失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电磁辐射防治效果并不理想。

笔者认为,应该明确监督主体,不能笼统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因为上级领导的辖区是要大于下级领导的辖区,势必会造成一个辖区有两个领导来监督管理,最终监督效果因冲突而偏低,应该要协调部门及上下级领导的工作关系,建立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

(2)伴随着磁悬浮交通行业和超高压输电行业的迅猛发展,区域间的电磁辐射项目日益增多,迫切需要对跨区域的电磁辐射项目进行监督。不管从国家立法层面还是地方立法层面看,现行立法中都欠缺着区域间的信息沟通和协商机制。区域间协调机制欠缺,跨域电磁辐射污染监督不力,这势必会导致跨域的电磁辐射项目处于事实上的监督悬浮状态。笔者认为,区域间协调机制有必要建立,如此跨域电磁辐射污染监督才能得到实行、得到保障。

6.结语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2)

1电磁辐射是指电磁波向空中发射或泄漏的现象,过量的电磁辐射就造成电磁辐射污染。随着电子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为电磁能量迅速增长,电磁辐射已成为21世纪的主要污染源。作为一种新型污染,电磁辐射污染隐蔽性强、影响范围大、损害后果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它对人体的影响至今在科学上尚未完全明确。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很难用传统的“末端治理”方式来解决,即污染产生后再来治理。但通过合理规划,可以有效地避免和减少电磁辐射污染。 电磁辐射的上述特点增加了公众的惧怕心理。在美国和欧洲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流行病学的大量研究表明电磁辐射和某些疾病之间可能具有联系,因而公众对于电磁辐射可能造成的健康危险高度关注。以暴露在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中受到了人身伤害和不良健康影响为由,针对公共企业和雇主的诉讼不断增加I’]。 2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分布越来越广、功率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城市人口、建筑密度不断加大,电磁辐射成为一种新的城市污染源。随着农村居民家用电器的迅速增加和电力、通信、交通事业的发展,电磁辐射污染由大城市迅速向中小城市及农村扩散。 我国的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也与日俱增,电磁辐射污染投诉率居高不下,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引起的诉讼也越来越多。常见电磁辐射污染纠纷有因在居民区建设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引起的排除妨碍纠纷,因电磁辐射污染所致人身伤害要求侵权损害赔偿的纠纷,因移动电话电磁辐射污染引发的纠纷,因开发商隐瞒有关电磁辐射污染的真实情况导致的商品房纠纷等。电磁辐射污染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工作和生活,公众的敏感度很高。但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解决却很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 (l)主观原因:认识差距。由于科学宣传不够,人们对电磁辐射污染往往出现过于冷漠和过度恐慌两种极端认识,巨大的认识差距成为纠纷各方沟通的主要障碍。 (2)客观原因:立法滞后,执法不力。首先,现行法的空白让许多人感到无法可依,有限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更是让纠纷各方莫衷一是。因产业发展不足,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矛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不突出,直至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开始显现出来。因此,无论是立法机关还是相关的产业部门就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危害性的认识普遍不足,导致了法律的滞后。我国的《城市规划法》、《电信条例》、《电力法》等重要法律法规中均没有考虑电磁辐射污染的因素。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缺乏整体规划,布局不合理,单个电磁辐射建设项目选址不当的现象大量地“合法”存在。其次,环保执法的“刚性”不足进一步加剧了解决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难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违反法律规定,建设前不作任何必要告知和宣传解释的现象比比皆是。 基于上述原因,电磁辐射污染纠纷发生后常常久拖不决。产生污染的一方否认电磁辐射的存在,激起公众的反感与恐慌;而求诉无门的一方则群情激昂,有的还不惜采取过激手段。开辟电磁辐射污染纠纷的合法解决途径刻不容缓。 3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的现状 3.1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单项法律、法规的缺失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国家环保总局于1997年3月25日颁布了《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该法虽为专门性规定,但无法担当大任。原因是:第一,内容的滞后性。我国通信、电子等产业的大规模迅速发展是在该法颁布之后,其规定已无法满足目前更为复杂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需要。第二,效力级别低,执行大打折扣。该法仅为部门规章,在目前“谁主管谁起草,谁起草谁执法”的部门立法模式下,出于部门保护,由相关产业部门起草的立法很难主动考虑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制度在这些法律、法规和规拿中并没有反映。根据《立法法》,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常常出现电磁辐射污染纠纷中的各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执一法的现象。《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无法实施,进一步凸显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中的立法空白。 3.2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空白和冲突 第一,迄今为止,我国还没有一个产品电磁辐射国家标准。我国对包括移动电话在内的在使用中产生电磁辐射的产品没有任何国家标准,也没有要求这些产品标注其电磁辐射值、进行电磁辐射值检测的任何强制性规定。第二,我国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存在严重冲突。目前同时存在两个并不统一的环境电磁辐射国家标准。1988年国家环保局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1989年卫生部的((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对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的规定不一致,其中,卫生部的规定更为严格。两个标准的法律效力相同,发生冲突时只好呈请两部委的上级机关裁决其适用性。2004年4月12日,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在关于环保电磁标准复函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OZ一88)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的,该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单位和个人、相关的设施或设备,但不包括为病人安排的医疗或诊断照射。”虽然标准从行政上得到了统一,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消费者仍然遇到了很多问题。有关检测部门和执法部门在援用标准时仍然尺度不一。 4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 4.1充分利用现行法 我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现行法虽不够健全,但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可以用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纠纷的主要立法有:#p#分页标题#e# 4.1.1环境保护立法。第一,专门性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第24条明确规定电磁波辐射是一种污染源,故该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均可适用。根据2003年9月l日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1.2相关部门专项立法。广播、电信、电力等产业部门的专项立法也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作出了规定,如《广播设施保护条例》、《电信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等。 4.1.3国家其他立法。电磁辐射纠纷的当事人还可以充分利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听证程序的规定,《民法》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等。 4.1.4地方电磁辐射立法。我国已有部分省市进行了电磁辐射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国家立法的空白,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J匕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等。 4.2尽快完善现行法 4.2.1建立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 (l)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同时存在《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一88)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两个相互矛盾的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是不正常的,应当尽快统一,并明确其适用范围,特别是要制定多辐射源的国家标准。 (2)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当前最为紧迫的是迅速出台移动电话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这不仅对消费者有利,而且对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长远利益也有利。目前,许多国家都已建立了市场准人制度,以加强对电子产品的电磁辐射管理。 4.2.2加强电磁辐射地方立法 现行电磁辐射地方立法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放在一起进行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如《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二是进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如《河北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三是就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某个方面进行单项立法,如《北京市移动通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上海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加强地方立法应强化对电磁辐射污染法学特征的研究。现行地方立法主要是在“急用先立”的指导思想下制定的,对电磁辐射污染的法学特征研究不够。综合性辐射环境立法中,只是简单地将电磁辐射附属于电离辐射(又称放射性)一起立法,并未深入研究这两种辐射的共性和个性。这两种辐射污染虽然在管理制度上有某些相同的地方,如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都实行“三同时”制度等,但它们在危害原理、危害程度、防治原则和管理制度、法律责任上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简单合并。而专门的电磁辐射环境立法主要是重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单项立法在结合地方实际问题加强管理上有所突破,但对相关原则、理论的研究仍显不足。 4.2.3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 1999年国家环保总局决定,建立重点污染源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有关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审批制度,使电磁污染源远离稠密居民区,把电磁污染管理纳入日常环保工作轨道。目前,我国已积累了一定的电磁辐射管理经验,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也在稳步进行,但法律的不足已严重制约了我国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制定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势在必行。与其他污染防治法相同,该法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l)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统一规划,其中统一规划是实现预防优先、合理控制的手段。对于电磁辐射这种特殊的污染而言,预防甚于治理。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危害在科学上尚未得到完全的证实,对电磁辐射污染的预防带有风险预防的因素,使“预防优先”更为贴切。“合理控制”是指根据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将电磁辐射污染控制在合理的水平之内。世界各国的电磁辐射标准差别较大,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各国的产业发展。通讯、电子等产业都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必须引导其走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 (2)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管理体制:明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其他协助管理部门之间以及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之间的分工作出明确界定,以改变目前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管理缺位的现象。 (3)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主要制度:除了传统的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以外,还应该特别注重建立健全电磁辐射规划制度、电磁辐射设施、设备所属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以及对儿童、孕妇的特殊保护制度。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3)

中图分类号:TM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5025002

1引言

随着城乡的快速发展,国民用电量不断增大,为了满足对电量的需求,供电单位不断将高压电输变电技术应用到低压输变电工程之中。因此,高压输电线、变电站等设施不断增多[1],由高压电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越来越多,对人体和用电设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何防护这种影响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为了更好的对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有效防护,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是十分必要的,能够为防护找到突破口,以寻找到更好的防护措施来保护人们的身心健康。

2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原因

2.1高压变电所

随着高压电输变电设施在城市中的增多,越来越多的高压变电站成为电磁辐射污染的源头之一。为了满足用电需求,高压变电站内必须配务高压设备,而高压设备在进行输变电时,纵横交错的高压导线在带电状态下,就会形成一个电磁场,发出电磁波,形成电磁污染。因此,变电所运行设备周围存在一定的电磁场[2],是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产生的原因之一。

2.2高压输电线路

除了高压电变电所外,高压输电线路是产生电磁辐射的又一元凶。高压输电线路荷载高压电流,电流流径导线后就会在高压线与地面之间产生静电感应,形成一个电磁场,电磁场发射出来的电磁污染直接作用在地面与导线之间的包括人在内的任何物体,这种辐射污染随着导线距地距离的远近而变化,导线距地越近,电磁辐射越强,导线距地越远,电磁辐射越小[3]。

2.3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量微小

虽然高压电输变电产生电磁污染,但这种污染并非输变电设备产生的,而是带电导线形成的静电磁场产生的,由于输变电设备输送的是50Hz频率的电流,产生的电磁能量太小,不会对人或用电设备造成危害,因此,输变电设备产生的电磁辐射常常被忽略不计,因此,在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的原因中可以去除输变电设备的因素。

3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对人和用电设备产生一定的危害,给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3.1对人体的危害

我国20世纪70年代模拟220kV超高压输电线进行的动物实验也表明,当辐射场强超过一定限值后,较长时间的作用可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等机能障碍[4]。由此可见,高压电输变电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人的身体有一定的损伤,使人的机能加速老化,容易产生心脑血管疾病。另外,在电磁辐射污染下,人体的某部位细胞基因可能发生突变,这种突变可能导致精神问题、肿瘤问题的不断发生,使人们的健康生活受损。

3.2对用电设备造成影响

电磁辐射对用电设备的影响非常大,包括医疗设备、办公设备、日常生活设备、工业设备等等。在电磁辐射的作用下,导致用电设备的烧毁、接触不良、出现波状振动、色斑、计算机重启、医疗设备启动无效。

3.3对通信线路及无线电的干扰

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能够对通信线路和无线电波产生干扰,降低通信线路和无线电数据传输的质量,破坏数据传输的连续性,给用户带来不便。

4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分析

根据测量条件选择了220kV某变电所作为测量对象,各变电所都在变电所高压构架的处围墙外垂直方向,相应的测点间距为5m[5]。

4.1电磁场强度测量

对220kV某变电所电磁场强度的测量后得知:220kV变电所电场强度的最大值为199V/m,远远小于准则中所推荐的对居民区评价标准(4kV/m);最大磁场强度的最大值为0.28μT,远远小于准则中推荐的评价标准(0.1mT),符合相应的要求。由于220kV输电线的电压等级、容量、导线类型与某市同塔双回曙泽4331线、海曙2349线相似,具有很好的可比性,监测对象选择该同塔双回220kV输电线012号塔附近的一段线路,监测结果得知,同塔双回曙泽4331线、海曙2349线在测量范围内的工频电场强度测量值最大为2372V/m,磁感应强度测量值最大值为22.328μT,均符合国家法规所规定的数值范围。

4.3无线电干扰测值

对220kV变电所无线干扰情况进行了测试,得知频率为0.5MHz时测值最大值为44.3dB(μ/m),小于评价标准(53dB(μ/m)),符合相关的法规要求。

5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护措施

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和用电设备产生了一定的损害,因此,在不影响供电质量的前提下,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5.1距离调整

由于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随着距离的拉远而迅速减少,根据这一特点,在架设高压电输变电线路时,应该适当调高15~20m的距地距离;另外在建设高压电变电所时,要适当调整各导线间的距离,以减弱电磁感应的强度,变电站建设时距周围保持有效的隔离距离。

5.2建立合理的接入系统

接入系统涉及到导线的选择、接入方法、导线保护、绝缘措施等,只有科学合理的接入系统才能有效的屏蔽电磁辐射,减少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的损害。

5.3尽量采用三相电技术

三相电具有三相电压及三相电流矢量和为零的特性,能够有效的降低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强度。因此,在变电所设计中采用合理的布置,采用辐射少的设备,减少电磁辐射的产生。尽量多采用三相设备,减少分相设备的使用,若使用分相设备,应尽量压缩相间距离,使用三相共箱GIS设备效果会更好[6]。

5.4加强日常维护

加强对高压输变电工程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当更新或维修设备后,应进行电磁场强的监测,以保证电磁波辐射水平符合国家标准限制要求[7]。

5.5建立政策监督体制

考虑到电磁辐射的影响,为了提高全民的健康水平,减少电磁污染,建议相关部门从政策入手,通过政策引导,来监督电力部门在高压电输变电架设中采用科学的技术,降低电磁辐射污染。

6结语

电磁辐射污染对人体和其它设备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分析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产生的根源,了解电磁辐射的危害,分析其影响的强弱是十分必要的,为有效防护电磁污染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丁玉斌,张国平.高压电输变电电磁辐射污染分析及防护研究[J].高等函授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21(4).

[2] 马宁.高压输变电设备电磁辐射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29).

[3] 翟俊玉,张运国.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影响及防治对策[J].农村电气化,2004(10).

[4] 王微旻.高压输电线路电磁辐射污染的评价及建议[J].民营科技,2007(7).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4)

跨入21世纪人类在享受电磁技术带来现代化生活的同时,也受到电磁辐射产生威胁和危害。电磁辐射无处不在与我们“形影相随”,当它的能量超过一定限度造成污染,而电磁污染是一种不易被人感知且危害置后的能量流。如何评价和判定电磁污染,进而防范和控制其不良影响和危害,正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内容。

1 电磁污染的主要危害

在电子电路中任何交变电路都会向其周围空间放射电磁能,形成交变电磁场。交变电磁场中,变化的电磁场与磁场交替地产生,由近及远以一定的速度在空间传播,形成电磁波。在电磁波向外传播的过程中会有电磁能输送出去,这种现象称为电磁辐射[1]。电磁辐射分为天然和人为电磁辐射两类。人类在进化过程中,已适应天然电磁辐射,因此,环境保护所关注的电磁辐射主要是人为的电磁辐射。有指人类活动所产生脉冲放电、工频交变磁场、射频电磁的辐射[2],主要来源无线电广播、电视、微波通信、电力、铁路、民航指挥塔及飞机等各种射频设备发射的电磁波。频率范围宽广,影响区域较大,能危害近场区的人员。

1.1 电磁辐射对信号接收的干扰

射频强电磁辐射,可以造成通信信息失误或中断;铁路自控信号失误;飞机飞行误航;甚至造成导弹与人造卫星失控,电磁辐射会对有线通信设备产生干扰。

1.2 强电系统对弱电系统的干扰和危险影响

对广播、电视、通信系统构成极大的威胁,使图像、信号失真;使电子仪器、精密仪器不能正常工作。

1.3 空间电磁场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表现在损害中枢神经系统,头部长期受电磁辐射影响后,轻则引起失眠多梦、头痛头昏、疲劳无力、记忆力减退、易怒、抑郁等神经衰弱症,重则使大脑皮细胞活动能力减弱,并造成脑损伤;非热效应能减少眼部血流量,引发视觉障碍,导致视觉疲劳和不舒适;长期接触低强度微波的人和同龄正常人相比,体液与细胞免疫指标中的免疫球蛋白降低,使体液与细胞免疫能力下降。

2 电磁辐射环境评价标准和卫生标准

2.1 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电磁环境评价的标准

主要有《高压架空送电线、变电站无线电干扰测量方法》GB 7349-2002;《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 8702-88;《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导则》HJ/T 10.2-1996;《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 24-1998。

2.2 我国电磁辐射卫生标准及防护规定

2.2.1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 9175─88)

以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频段特性对人体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影响的阈值为界,将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标准分为二级。

一级标准小于5V/m为安全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生活的一切人群,不会受到任何有害影响。

二级标准为中间区,在该环境电磁波强度下长期居住、工作和生活的一切人群可能引起潜在性不良反应;在此区内可建造工厂和机关,但不许建造居民住宅、学较、医院和疗养院等,已建造的必须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超过二级标准(12V/m)地区,对人体可带来有害影响;在此区内可作绿化或种植农作物,但禁止建造居民住宅及人群经常活动的一切公共设施,已有这些建筑应采取措施。

2.2.2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国际非电离协会为了对公众有着良好的保护,比吸收率(SAR)取0.08w/kg剂量值制定国际标准。我国的《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一步严格,规定在一天24h内,任意连续6min按全身平均的比吸收率(SAR)应小于0.02w/kg,相应于频率30M-3000MHz段电场强度限值为12V/m,为了更进一步加强管理,我国设定了普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值为5.4V/m,对应卫生标准中的一级标准为5V/m。

3 电磁污染源调查与环境监测

3.1 调查目的

为了快速开展治理工作,切实保护环境,造福人类,对电磁污染进行调查研究,有利于找准污染源和电磁污染分布规律,为评价和污染防治提供依据。

3.2 调查内容及程序

电磁辐射对生物体作用与场强、频率、作用时间与作用周期、与辐射源的间距、振荡性质、作业现场环境温度和湿度等因素有关。电磁场的生物效应随频率的加大而递增,危害程度微波>超短波>短波>长波;脉冲波>连续波[3]。所以首先调查主要射频设备的分布使用情况、发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周围现场环境、人口分布等情况;再进行布点与监测,电磁污染源产生的场可分为近场和远场,衡量场的大小用电场强度E和磁场强度H。在近场区(与源的距离小于波长的约1/6),E与H之间无固定关系,必须分别加以考虑;当与源的距离大于波长的约1/6的远场区域,E与H的比值波阻抗为定值,测量了电场,就可以得到磁场数据,每个测量部位应有五次读数可求出平均场强值;根据各操作位置的电场强度、磁场强度和功率密度按《电磁辐射防护规定》标准进行比较、评价,并绘制辐射图;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3.3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

(1)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

(2)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

(3)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

(4)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进行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

(5)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

3.4 电磁污染源监测方法

监测方法:根据不同目的,为调查辐射源周围环境电磁波辐射强度,及其分布规律,常以辐射源为中心,在不同方位取点的方式进行测量,简称点测;为全面调查某地区环境电磁波的背景值及按人口调查居民人群所受辐射强度的测量简称面测。还有近区场强的测量和远区场强的测量。

测量仪器:可使用各向同性响应或有方向性电场探头或磁场探头的宽带辐射测量仪。近区场强仪、超高频近区场强测量仪、远场仪与干扰仪、微波漏能测试仪。

测量位置:辐射体附近的固定哨位值班位置及各辅助设施(计算机房、供电室等)作业人员经常操作的位置,测量部位距地面0.5m、1.0m、1.7m三个部位。

测量时间:在电磁污染源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测量,每个测点连续测5次,每次测量时间不应小于15s,并读取稳定状态的最大值。若测量读数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延长测量时间等。

环境条件:应符合行业标准和仪器标准中规定的使用条件。测量记录表应注明环境温度、相对湿度。

4 环境电磁污染的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相关的法规,电磁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设备和屏蔽体的结构的合理设计,元件与布线要合理;实行电磁屏蔽、接地等技术衰减源辐射或泄漏;制定防护措施,认真做好预测和测量并根据相关标准的限值确定电磁辐射危害区域,实行防护墙的设置距离应使墙外的电磁辐射被衰减到安全值;在可能产生危害的地方,应确保辐射危险警告标志的设置和使用;不仅需要设置永久性标志,而且在雷达辐射时还应该在某些区域,设置临时性禁止通行的标志;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各项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除加强对现有电磁辐射污染源的管理外,对新建、扩建的电磁设备严格按环境管理程序进行申报、登记、环境评价和验收。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5 结论和建议

管理部门加强电磁兼容性设计审查与管理,认真做好危害预测与分析;对本地区的新建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应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对产生电磁辐射设备尽量避开人口稠密的区域;对于那些不得不安装在城区的设备,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电磁辐射污染的产生。

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建立和健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制度。重点抓好城市市区和市郊的卫星地面站、移动通信、集群专业网通信、发射台站的审批验收工作和监督工作。

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环境监测工作。地市级辐射监测站对城市居住区进行重点监测和污染源普查,为电磁辐射污染的防治处理工作提供方向。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大力普及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及危害的知识,让社会参与监督,调动各相关部门的积极性,控制和减少环境电磁辐射污染和突发事件产生。

【参考文献】

[1]李雅轩,袁秀英,刘南平.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及预防[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3,29(9):22-24.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5)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4(b)-0069-01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随着计算机等各种高科技电气设备的增加,各种无线电技术的应用也逐渐广泛起来,卫星导航、电台、手机等的应用进入到千家万户,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电磁辐射方面的污染,长期使用这些设备会造成人体的免疫力下降,带来很多问题,因此,电磁辐射已经成为当今的四大公害之一。

1 电磁环境及电磁辐射源

所谓电磁环境是指在我们生活中所有的电磁设备的总和,这些设备的总和包括自然和人为两个方面,静态和动态两个基本的特征。[1]这种电磁辐射主要是由于不同电波之间的联系造成的。当电波的赫兹增大的时候,电磁波就会通过空气给周围的环境带来很大的影响,人长期在这种环境中生存,会对健康十分不利。一般来说,电磁辐射有两种,自然的电磁辐射主要是指自然界中的污染,比如闪电、火山等,这种情况会直接影响广大的用电地区,对其造成干扰,在我国就有被雷击的现象发生的事故。而人为的因素主要是指生活中的一些先进的电气设备,比如广播电视台、手机信号塔等,这些无线设备发出的电波会给生活带来困扰,甚至对当地的饮水带来危险,因此做好电磁环境的处理工作,抵制电磁辐射,是我们生活中必须关注的关键。

1.1 电力系统

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电气设备进入千家万户,而由于电荷作用的影响,电网的发展速度也很快,高压电路和一些无线的电磁波日益增多,这些增多的电气设备直接造成了我们生活的环境成为了电磁辐射环境,在生活的时候,会给临近地区产生严重的影响。

1.2 广播、电视发射系统

我们周围的广播和电视信号系统是主要的电磁辐射来源,为了生活的方便,这些大型的无线设备多建立在城市之中,在居民区形成很强的磁场,造成电磁辐射污染。

1.3 移动通信系统

手机的普遍使用带来了无线移动通信设备的发展,而这种移动通信基站是一个很强的辐射源,而且为了防止周围的干扰,辐射的高度在逐渐减低,上网的系统也逐渐增强,因此,各种的分布使得电磁辐射的范围更大,给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1.4 交通运输系统

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迅速,但很多的交通运输系统也带来了辐射的威胁,特别是一些无轨电车和地铁进入我们的生活,更多的电磁辐射被制造出来,我们的生活已经成为一个很强的辐射范围,在这种范围下,人们的精神状态也会受到影响。

1.5 工业、医疗科研高频设备

除了以上几种辐射源之外,在医院和工业场所的辐射源更贴近人们的生活,医院里的x光具有很强的辐射,而一些工厂里的先进设备对人的身体会有很大的影响。

2 电磁辐射污染的危害

众所周知,城市中这些污染源会给健康带来危害,但由于这些污染源具有很强的作用,是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即使会产生更多的化学和物理作用,也要保留部分功能,而唯一可以采取的办法是进行改造工程,使其的辐射点降低,从而提升安全系数。

2.1 对无线电信号和通信系统的干扰

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机产生的电磁干扰,可使附近的通信、广播、雷达导航、电视接收机的信噪迅速下降而无法工作。另外,雷电电磁脉冲每年都要酿成火灾、通信中断、电器设备毁坏等一些严重后果。

2.2 对武器装备的危害

军事上所用的无线电发射机和雷达能产生很强的电磁辐射场。这种辐射场能引起武器装备系统中的灵敏电子引爆装置提前启动,对制导导弹会偏离飞行弹道。国内外都发生过飞机偏航、坠毁或意外投弹的事故,而这些都是由于机载电子设备的干扰而引起。

2.3 对计算机系统潜在的危害

随着计算机应用的不断广泛,计算机系统已成为信息系统的重要存储库。但计算机在运行中会产生微弱的电磁辐射,如果这很小的泄漏被高灵敏度的接收系统接收,就会造成不可想象的极大损失。

2.4 对人体的危害

大量文献表明,低频电磁场可以明显影响人的植物神经功能,使其发生紊乱,表现为疲劳、神经衰弱、忧郁等症状;高频辐射对人体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的机能障碍和以交感神经疲乏、紧张为主的植物神经紧张失调的主要作用,主要表现为头昏脑胀、记忆力减退、失眠多梦临床症状等。[2]

3 电磁辐射污染的主要防护措施

电磁污染的传播途径有两种,一是通过空间直接辐射,二是借助电磁耦合线路传导。环境而言,防辐射重点是空间隔离方式,主要是将电磁辐射的强度减小或是降低到一定的范围之内,目前,对电磁辐射污染主要有以下几种防护措施:屏蔽辐射源、吸收防护、射频接地、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3]

3.1 屏蔽辐射源

采取各种措施,降电磁波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主要是利用屏蔽材料对电磁波进行反射与吸收,使传递到屏蔽材料上的电磁波一部分被反射,又有一部分被屏蔽材料吸收,让能透过屏蔽体的电磁强度大幅衰减,从而减少对人以及环境的损害。

3.2 吸收防护

利用某些物质构成电磁波的吸收部件,分为谐振吸收部件和匹配性吸收部件。

3.3 射频接地

将屏蔽体或屏蔽部件内由于感应生成的射频电流迅速导入大地,使屏蔽体不致成为射频的二次辐射源,以保证高频率的屏蔽作用,达到安全并实用的目的。

3.4 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

国家要制定并执行电磁辐射安全标准,对产生电磁波的工业设备产品提出严格的设计指标,要尽量减少电磁设备外漏情况,为防护电磁辐射提供良好条件;加强城市规划,实行区域控制,工业隔离布局,使电磁辐射源远离居民区;同时加强设备管理以及环境的整治。

4 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社会,电磁环境对人的影响非常大,而随着更多现金技术的产生,我国的电磁环境会变得更加复杂,为了更好地进行无线沟通,我们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加强电磁辐射污染的保护,做好其治理和检测工程,应该成为人们生活的共识,需要高度重视。

参考文献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6)

电磁污染危害人体的机理主要是热效应、非热效应和累积效应等。

1.热效应人体70%以上是水,水分子受到电磁波辐射后相互摩擦,引起人体升温,从而影响到体内器官的正常工作。

2.非热效应人体的器官和组织都存在微弱的电磁场,它们是稳定和有序的,一旦受到外界电磁场的干扰,处于平衡状态的微弱电磁场将遭到破坏,人体也会遭受损伤。

3.累积效应热效应和非热效应作用于人体后,对人体的伤害尚未来得及自我修复之前(即通常所说的人体承受力――内抗力),再次受到电磁波辐射的话,其伤害程度就会发生累积,久之会成为永久性病态,危及生命。

电磁污染的危害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最新调查显示,电磁辐射对人体有五大影响:

1.电磁辐射是心血管疾病、糖尿病、癌突变的主要诱因。

2.磁辐射可对人体生殖系统,神经系统和免疫系统造成直接伤害。

3.磁辐射是造成孕妇流产、不育、畸胎等病变的诱发因素。

4.过量的电磁辐射直接影响儿童的组织发育、骨骼发育,视力下降,肝脏造血功能下降,严重者可导致视网膜脱落。

5.电磁辐射可使男性下降,女性内分泌紊乱,月经失调。

营养保健防治

在家庭之中,要预防电磁污染,除了正确和适度使用各种电器和电子类设备之外,还要从营养保健饮食方面着手进行防治。

1.蔬菜类油菜、青菜、芥菜、雪里蕻、卷心菜、萝卜等十字花科蔬菜具有抗污染损伤的功能。胡萝卜、豆芽、番茄等富含维生素A、C和蛋白质,经常吃这些蔬菜均有利于抗电磁污染。实验研究表明,真菌类食物诸如金针菇、香菇、猴头菇、黑木耳也可通过增强机体免疫力有抗电磁污染作用。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7)

电磁波与生物系统相互作用的机理较为复杂。任何能量不足以电离大气中的电磁辐射,在它的能量与人或其他物质发生作用之前并不产生危害,但是一旦进入人体,体内导电和不导电组织交替地吸收和传播电磁能,产生热效应,便会引起人体组织的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或者置换出固态结晶物质中的原子而使其功能失效,危害人体健康。

高频辐射(3兆至300兆赫)对作业人员会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障碍和植物神经系统紊乱,也可引起心电图变化。据调查,长期从事高频冶炼、半导体材料加工、塑料热合等工作的操作人员,多梦、头昏、记忆力衰退、心悸、嗜睡、脱发、月经失调等神经系统症状的发生率。以及血压、脉搏、眼球、皮肤划痕、皮肤温差等植物神经系统的非正常性都明显高于对照组。

电磁波污染程度随着其辐射频率的增大而加重。微波频率在300兆至300吉(109)赫之间时,除了能够引起比较严重的神经衰弱症状以外,最突出的是会造成植物神经系统紊乱。高强度长期作用可引起作业人员心率偏慢、血小板和白细胞减少、免疫功能降低、妇女月经失调等症状。

眼睛是最敏感和易受伤害的器官,一方面晶体内含有很多水分,可以吸收较多的微波热量,另一方面眼部的血管较少,不易带走过量的热,在微波辐射下,能导致角膜等眼的表层组织与晶状体损伤,轻度辐射会感到眼睛疲劳和干燥,中度辐射可引起晶状体浑浊、视力下降,形成白内障,重度辐射甚至可导致角膜、虹膜、前房和晶状体同时受到伤害,造成视力丧失。

也是人体对微波辐射热效应比较敏感的器官,它的损害阈比眼睛还要低一个数量级。在微波作用下,当皮肤还没有多大痛觉时,男性生殖系统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受到损害,微波辐射会抑制的生长过程,但并不损害中的间质细胞和血液中的睾酮含量,通常仅产生暂时的不育现象。大到足以引起永久性不育的辐射已经是致人死亡的剂量了。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8)

中图分类号: TN91 文献标识码: A

一、基站电磁辐射

电磁辐射是电和磁交互产生的一种能量,电磁波可分为长波、中波、短波、超短波和微波。通信基站的电磁波属微波,移动通信GSM使用的是890MHz-954MHz,3G使用的是1920MHz-2170MHz,而日常使用的微波炉一般是2450MHz。

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电磁辐射能够产生致畸效应、诱发白血病和癌症、影响生殖系统及心脑血管系统等。我国著名雷达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小谟认为,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且不是短期内可以发现的;中华医学会放射与防护学分会主任委员李开宝教授也指出,不排除通信基站天线对儿童造成危害的可能;然而,目前尚无数据表明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与疾病存在直接联系。

目前,我国通信基站周围环境中的磁辐射强度应符合国家《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规定的“一级标准”(安全区),即,基站周围电磁辐射环境功率密度远低于10 w/cm2。与其它国家相比,我国的该标准相对严格,欧洲大部分国家现行标准为200 w/cm2。

二、意见和建议

2.1 严格执行环保审批验收制度

虽然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存在立法空白,但也是有法可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可能产生电磁辐射污染的规划和项目都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电磁辐射环境保护法》第七条明确提到,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对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通信基站属该范畴)申报登记、环评审批、验收,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此法第二十条则要求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因此,环保执法部门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未获得环保审批即进行建设或已投入使用的基站,尤其是建设在居民楼内的基站,应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其次,要严格审查基站的建设地址、规模、类型、基站的频率、功率、天线高度、角度等与环评审批和验收的符合情况,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2.2 加大知识宣传,消除公众顾虑

电磁辐射因看不见、摸不着,其污染就会带有神秘性,也是人们谈“辐”色变的原因。加大对电磁辐射知识、国内外电磁辐射标准限值、我国基站建设的程序、通信基站环保技术要求等的宣传力度,疏堵结合,才能消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的隐蔽性,增强基站天线设备安装的透明性。

此外,应倡导企业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并采取措施打消公众对辐射安全的顾虑,减少投诉量。2013年3月中国移动首次在杭州西湖蒋村花园的小区绿化带里,树起了一个“基站辐射电子显示屏”,该屏显示了该区域国家电磁辐射标准限值和实时值,使看不见、摸不着的电磁辐射透明公开,放心存在。

2.3 加强对基站的监督管理

虽然,目前国际上尚无因通信基站电磁辐射造成人体危害的案例,但不排除基站电磁辐射污染对周围居民低剂量、长效应、潜在的暴露风险。市、区级环保执法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基站天线电磁辐射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以及验收合格标牌;定期对通信基站电磁辐射强度进行抽查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制定电磁辐射环境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运行安全档案;督促基站项目建设前后向周围群众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18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

4、《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88)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9)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地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包括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任何从事前款所列电磁辐射的活动,或进行伴有该电磁辐射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该类项目的竣工验收:(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三)跨省级行政区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四)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第六条规定所列项目以外、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负责对该类项目和设备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负责竣工验收;参与辖区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和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负责辖区内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队伍的建设;负责对辖区内因电磁辐射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实施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第八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可承担第七条所列全部或部分任务及本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和设备的监督性监测和日常监督管理。第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督促其下属单位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加强对所属各单位的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负责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预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电磁辐射的活动时,都应当遵守并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接受环境保护部门对其电磁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做好电磁辐射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第十一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或者使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见附件)中所列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设备,必须在建设项目申请立项前或者在购置设备前,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后,应当将受理的书面意见在30日内通知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并将受理意见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二条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申报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发展规划、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规模及所在区域环境保护要求,对环境保护申报登记作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对污染严重、工艺设备落后、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与设备,禁止建设或者购置;(二)对符合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豁免水平以上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手续;(三)对有关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要求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履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手续。第十三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电磁辐射防护标准的规定,负责确认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豁免水平。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建设项目,或者已购置但尚未履行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的电磁辐射设备,凡列入《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名录》中的,都必须补办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污染严重的,要采取补救措施,难以补救的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第十五条按规定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电磁辐射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两个阶段编制。第一阶段编制《可行性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完成。第二阶段编制《实际运行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在使用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写。第十六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预审意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主管部门的预审意见之日起180日内,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逾期不提出审批意见或要求的,视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被批准。凡是已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确需改变经批准的功率的,应重新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第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专业评价资格证书。第十八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保护设施,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第十九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的规定,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向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第十五条要求的两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有关资料。验收合格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验收申请报告,并颁发《电磁辐射环境验收合格证》。第二十条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检查电磁辐射设备及其环境保护设施的性能,及时发现隐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第二十一条电磁辐射环境监测的主要任务是:(一)对环境中电磁辐射水平进行监测;(二)对污染源进行监督性监测;(三)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测;(四)为编制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编写环境质量报告书提供有关监测资料;(五)为征收排污费或处理电磁辐射污染环境案件提供监测数据,进行其他有关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的监测。第二十二条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发射设备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频率范围和额定功率运行。工业、科学和医疗中应用的电磁辐射设备,必须满足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无线电干扰限值”的要求。

第三章污染事件处理第二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电磁辐射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电磁辐射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环保部门收到电磁辐射污染环境的报告后,应当进行调查,依法责令产生电磁辐射的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第二十四条发生电磁辐射污染事件,影响公众的生产或生活质量或对公众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时,环境保护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五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一)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二)对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减少电磁辐射对环境污染有突出贡献的;(三)对研究、开发和推广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技术有突出贡献的。对举报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经查属实,给予举报者奖励。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不按规定办理环境保护申报登记手续,或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二)不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三)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所批准的电磁辐射设备的功率的,由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电磁辐射建设项目和设备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或者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罚款。第二十九条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或在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核发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对评价单位没收评价费用或取消其评价资格,并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必须依法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或泄漏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业务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篇(10)

电磁辐射对于人身和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近年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高压输电线路的敷设越来越多,输电线路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也越来越近,人们开始关注城市的电力设施是否会影响市民的身体健康等问题。从而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减缓措施及提出相应的新技术也已成为重要的研究内容。

1 电磁辐射及电磁辐射污染

变化的电场会激起变化的磁场,而变化的磁场又可以产生变化的电场,电现象与磁现象紧紧地联系在一起。这种交替产生的具有电场与磁场作用的物质空间,称为电磁场。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且限于非电离辐射。带电体在其周围产生电场,电流通过的导体在其周围产生磁场,随时间变化的电场和磁场会产生相应的磁场和电场,在低频(100kHz)情况下为静电感应或磁感应,在高频(100kHz)情况下,随时间变化的电场和磁场互相耦合,并以一定的速度向前传播从而形成电磁波。电场、磁场和电磁波存在的空间称电磁场,凡是通过空间传播的电磁效应称为电磁辐射。事实上,在低频条件下为静电感应或磁感应,在高频条件下才是真正的电磁辐射。

所谓电磁辐射污染,是指人类使用产生电磁辐射的器具泄露的电磁能量传播到环境中,其量超出本底值,且其性质、频率、强度和持续时间等综合影响对环境及人类活动与健康等造成危害。1972年首次人类环境会议向全人类提出保护我们生存环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将电磁辐射写进“广泛国际意义污染物的控制与鉴定”一文中“造成公害的主要污染物”一览表中。

2 电磁辐射的危害

研究表明,电磁波的致病效应随着磁场振动频率的增大而增大,频率超过10万赫兹以上,可对人体造成潜在威胁。人们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和生活过久,由于受电磁波的干扰,人体组织内分子原有的电场会发生变化,给组成脑细胞的各种生物分子以一定程度的破坏,制造出一些非生理性的神经递质。人体如果长期暴露在超过安全的辐射剂量下,人体细胞就会被大面积杀伤或杀死。

电磁辐射对电器设备来说是一种干扰,电磁辐射可以使测量仪器性能变低,使电子开关或继电器工作失常,使无线电接收设备出现噪声,如电视机图像声音变差,收音机信号不好等,干扰党、政、军机关的无线电设备,使病人心脏起博器停止工作等。

3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减缓措施

减少电磁辐射或泄露的措施很多,如屏蔽、滤波、接地、布线、辐射吸收等技术,都可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电磁场的防治工作可从源强、传播途径和接受体三个环节进行。

3.1源强。对于输电线路,通过控制高压输电线路下的工频电场强度值,可有效地防止静电感应的产生。根据输电线路跨越农田、公路、航道和民房等不同情况,可采取优化输电线路电压等级、增大导线对地距离、采用三角排列、减少相间距离、减小分裂导线根数、采用双回路线路逆相序排列、提高导线光洁度等一系列措施降低输电线路下的空间场强及输电线的静电效应影响。例如:增大导线对地高度,初始时可显著减小场强;减小导线相间水平距离对减少地面附近一些场强较为有利;导线呈三角形排列比水平排列对减少地面附近场强更有利;对同塔双回或多回路线路,穿越城镇居民区时,应尽量采用逆相序排列,以达到有效减小路线下方电场的目的;在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同杆增设低压线路,并且高、底压线路采用不同的相序设置,不但能降低场强,同时可以大大提高走廊的利用率,节约土地资源,这在人口密集区是一种优化的线路布置方式,是一项有价值的研究课题;高压输电线路下,表面积很大的金属物必须良好地接地,否则会对人产生电击。

对于变电站可采取以下措施减缓电磁辐射:①对于电磁污染较严重的电抗器,可采用干式铁芯电抗器代替,同时在电抗室用非导磁材料加以屏蔽。干式铁芯电抗器不易燃,不漏油,体积小(占地面积仅是相同容量的空心电抗器的30%~50%),便于维护,有铁芯结构,漏磁小,对周围环境的电磁污染小,适合于城市变电站。②各电压等级的配电装置应尽量采用开光柜及封闭式母线等,同时利用金属罩的屏蔽作用降低电磁场强度。应采取措施减少变电站电气设备的放电,如使用设计合理的绝缘子,控制绝缘子表面放电;减少因接触不良而产生的火花放电;避免尖角和凸出物等引起火花放电产生高频电场等。对的电气设备同样应采取有效的屏蔽措施。③变电站建筑物设计中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并保证电气设备房间墙壁的厚度。

3.2 传播途径。可通过屏蔽线或屏蔽网等屏蔽办法减小地面场强。屏蔽工频磁场要比屏蔽工频电场困难。常用金属网和金属板进行静电屏蔽和交变电磁场屏蔽。同时还可利用建筑物及其内部所用材料的电磁场屏蔽作用减小地面场强。

同时,可在高压输电线路经过区域建立线路保护区。线路保护区的设计必须严格按设计标准进行。线路保护区设计标准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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