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10 15:00:56

保险学

保险学篇(1)

【关键词】高校;保险学;教学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1]唐红祥.关于保险学历人才供需脱节的思考「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8(2).

保险学篇(2)

新学期上课的钟声已敲响,一些保险公司和学校“联手行动”,美美地吃了一块学生保险“蛋糕”。

根据国家保险监督协会和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学生保险原则上采取自愿投保的形式,然而,目前绍兴市一些大中小学的学生保险一般都由学校说了算,“统一”向某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在绍兴市区一所高中上学的高二学生小吴告诉记者:“学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时就让我们投保疾病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但从来没有问过我们是否愿意投保,保费则从代管费中直接扣除。”一位老师向记者解释说:“参加保险是为学生考虑,而统一投保便于管理,提高效率。”一位保险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学校之所以对学生保险这个险种趋之若鹜,实行“统一”投保,是因为可以从中分得“一杯羹”。按一名学生一学年50元保费计算,一些学校可以拿到15%甚至30%的“回扣”。在新学年开学之际,有的学校光保险这一块就有不菲的收入,至于有关人员是否有好处就“不得而知”了。

正因为能达成“多赢”,因此绍兴市区的一些中小学成为保险业务人员追逐之地。市内一家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到绍兴市规模较大的某职业教育学校去联系学生保险业务,尽管提出的保费低于另一家保险公司,但结果还是无功而返。校方的回答是,我们学校的学生保险早已“明花有主”,已与其中一家保险公司长时间合作,大家都比较愉快。

而一家保险公司的老总说:“对于学生保险这样前景看好的‘大蛋糕’,大家都想吃一口,希望学校在‘统一’投保过程中少一点‘暗箱操作’,多一点公开竞标,让各保险公司有平等参与的机会。”(赵擎)

文章来源:新华网

保险学篇(3)

“强制”保险不万能

对于拿到录取通知书的留学生来讲,学校的“注册邮件”后面通常附着一份“保险说明书”,在这份说明书中,学校会推荐或强制要求留学生参加当地的保险计划。这份保险计划虽然“价格不菲”(通常不低于1000美元/年),但是基本可以涵盖开学后的医疗支出。

然而,这份“强制”保险却不是万能的。它存在大约一个月左右的空档期,诸如公共场所个人责任和个人财物损失并不在保障范围之内,而且对于假期的保障也有不足。

对于留学新生来讲,开学前通常会有一个为期一周左右的“Orientation”,即学校组织新生参观校园、采买等活动,通常此期间就处于学校保险的“空档期”。在这个无法避免的空档期内,可以投保一份境外旅游意外险,只要几百元,就可以避免国外动辄万元的医疗费用,还能让留学生获得及时的救助服务。

先在国内购买短期意外险

出国留学或旅行如果没有一份保险,要获得签证的可能性非常低。可以说,保险是留学“必需品”。出国留学最需要考虑的保障应当包括医疗保险、意外保险和国际救援。

医疗险和意外险可以在突发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时予以现金补偿,特别是在一些医疗费用水平较高的国家,这笔补偿将大大减轻留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据了解,目前各大保险公司有为出境人员专门设计的保险险种,保障期限从几天到一年不等,保障范围一般包括意外身故和残疾、医疗费用报销,还有部分财务损失保障。比如,中国人寿的“国寿中国公民境外意外伤害及紧急救援保险”,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范围主要包括意外身故和残疾、境外援助紧急门诊等。和在国外买的保险保障及保额相差并不是很大,但保费上要便宜不少。不过,该险种目前仅限北京销售。

意外险在内地购买最大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对语言尚未过关的人来说,内地购买保险其条款能够仔细分辨。另一方面,大多数人刚到国外一般无法及时购买意外险,这段时间也是意外频发期,在内地购买保险只要条例生效,就能完全弥补这段时间的空白。

医疗险健康险可在国外买

如果留学生在国外因一场大病陷入财务危机,将面临中断留学旅程甚至负债累累。如在美国留学的留学生,阑尾摘除手术至少需要花费3000美元以上,而看一次感冒门诊也要花200美元以上。因此,医疗险是必须要买的。

据保险专家介绍,意外险一般只有意外身故和残疾的理赔,对于医疗报销并不涉及。国内买的保险在境外遇病,大多保险公司只按照国内医疗费用赔付,保障功能有限。而在留学所在地购买医疗险及健康险,手续及服务上都要方便很多。

值得提醒的是,在一些国家,留学生缴纳的学费中就已经包含了保险的费用。例如,英国规定,在英国留学超过半年的留学生只要购买英国医疗保险,就能享受国民待遇,就诊费用可以报销。而到美国、法国、德国、日本、韩国这几个国家留学,第一年都被要求强制保险。国外各大学通常有合作的保险公司,保费通常比市场价格低,且理赔迅速。保险专家建议,如需在留学当地购买保险,家长首先应确认学校是否提供代办保险的服务,优先选择留学所在国强制或推荐的学生保险计划。

Tips:按需投保留学保险

1、基础型出国留学保险

若您对留学保险保障要求不高,只要符合留学国家和学校的要求,顺利通过使馆签证即可,那么您可以挑选份基础型出国留学保险。此类保险保障水平较低,保费相对便宜。倘若您是赴德国、法国等欧洲申根国家留学,则所挑选的产品医疗保额不得低于3万欧元。

澳大利亚和美国留学使馆表示,学生必须参加医疗保险,才能注册入学,因此在挑选产品时需关注是否包含医疗保险保障。而前往亚非拉、加拿大等国家留学,虽然使馆没有强制要求必须购买留学保险,但出于风险防范和财产保障的考虑,建议您购买份附加随身财产保障的基础型出国留学保险。

2、高额医疗保障型出国留学保险

出国留学,没有父母的照顾,头痛脑热等小毛病总是不可避免,而国外的医疗费用都贵得惊人。对于身体素质较差,且希望缓解这方面经济压力的人来说,可挑选份高额医疗保障型的出国留学保险。

在挑选此类保险时,除了需要关注医疗保障额度,还需询问清楚医疗补偿方式,是否含有免赔额,免赔额度又是多少,其中免赔额度越低越划算。此外还需结合留学国家的实际医疗费用情况,设置医疗保额。如法国、意大利等申根国家,要在30万元以上;而美国、加拿大等医疗费用昂贵的国家,至少要在20万元以上。

3、综合型出国留学保险

保险学篇(4)

二、保险学会的特点

(一)保险学会对保险业的热点、难点分析,提高了行业发展的科学性保险学会作为把控宏观方向的具体践行者,在促进保险行业发展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宏观指导微观,微观检验宏观,宏观决定成败,微观决定效果,两者间是相辅相成“线条”式的“裙带”关系。实践证明,任何一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理论做指导,可以说没有理论的指导,只能盲目地前行,其效果是平庸的,也是违背科学发展规律的。保险行业也不例外,多年来,保险学会在业务发展、经营管理、风险防范、人力资源、产品开发、信息技术推进等多方面发挥了指航引路的作用。以河南保险学会为例,2014年以来,该学会积极与当地保监局、当地高校等联手,针对河南的医疗责任保险存在的问题、产险市场竞争问题、保险经营全过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产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问题、保险业司法案件风险防控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认真而深入的调查研究,写出了大量详实有据的深度理论文章,稿件涵盖了问题现状、形成的主要原因,解决的有效方法与宏观科学建议等,为谋划当地保险业的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二)对行业发展进行经验性总结推动了行业发展由单一性向多元化转变,实现行业成果的资源整合与资源共享保险业的发展在我国还很短暂,保险制度还很不健全,与国外保险业发达的国家相比,可以说是刚刚起步,学习与汲取外国保险业先进的拓展与管理经验是很有必要的。学习借鉴发展创新,是保险学会的职责担当。近年来,保险学会作为保险业的学术研究社团组织,在“外引内联”助推行业发展方面,起到了“航标”的指路作用。一是大力学习国外保险发展管理经验,走“外引”发展之路。通过学习国外保险发展管理经验,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进行业务拓展与经营管理的多方位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业发展之路。例如,我国寿险业发展引进国外的保险营销机制,不但加速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而且也增强了我国保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实力。再如,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方面,积极引进欧美日等国家的农业保险承保与理赔方法,紧密结合我国区域特性,实施农业保险综合布局,取得了风险防控的卓越成效,对稳定我国的农业发展、粮食生产起到了“固本生津”的作用。二是认真总结行业发展经验,走“内联互动”之路,为促进行业整体发展服务。作为“阳光行业”的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许多问题。保险学会在充分的情况调研与分析后,会提出较为理性而科学的解决方略,为行业的发展格局出谋划策。针对行业发展过程中创造积累的一些典型性经验,学会也会站在行业整体发展的角度去审视,并考虑这些经验信息的推广会给行业发展带来的效率、局面与效益,这些都需要进行科学评估之后,做出正确抉择。例如,河南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当地政府主办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以及城镇职工、农村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等项目,在新乡市开展新农合项目,运用“政府组织引导,职能部门监督管理,中国人寿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办分离运行机制,其效果显著,被称为“新乡模式”;在洛阳市推行“一分二合三统”的独具洛阳特色的业务经办模式(“一分”即实行“管办分离”管理模式,“二合”即整合经办资源、联合防范风险,“三统”即统一管理软件、统一审核标准、统一结算支付),均实现了政府满意、参保群众满意、医疗机构满意、经办保险公司满意的良好社会效果,并且,“洛阳模式”为全国商业保险经办医疗保险服务积累了成功经验。郑州市的新农合经办业务,创造出的“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部门监督、托管服务”的“郑州新农合经办管理模式”,呈现出了“群众得实惠、政府得民心、卫生得发展”的良好效果,得到国务院、卫生部与保监会等有关领导的高度关注。这些创新举措突破了行业发展的局限性,实现了由单一性向多元化的转变,使行业成果等资源进一步整合与共享。

(三)对行业间的协调作用促进了行业间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了行业的互动共进保险学会不但是理论学术研究的实施者,也是保险行业发展的探索者、维护行业规范运行的倡导者,在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过程中,不但起到了“扁鹊把脉,处方治病”的功用,而且还成为行业间的纽带与桥梁,在为行业间牵线搭桥、坦诚沟通、互动交流等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协调功能。1.协调功能日益突出。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变迁,形势在变化,保险业的发展也随着社会的变革而不断地推陈出新,运行体制也在随着形势发展而发生着急剧的变化。面对新的形势,保险学会也在积极探索寻求新形势变换下的服务之策。针对会员间错综复杂的并列式机构的纵向延伸,在市场竞争、商品宣传、产品销售、业务开发、团队管理、绩效考核、理赔服务等多领域可能出现与市场监管及市场发展不匹配、不协调的现象。市场是广阔的,保险市场的开发潜力也是巨大的。那么如何解决与规范这些市场发展出现的问题,保险学会就要充分利用独特的思维方式与敏锐的洞察力,及时发现在市场发展过程中跳出的与市场发展不协调的音符,积极做好有理有据的证据固定工作,特别是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要及时召集会员单位会议,通过协调方式来消除在保险市场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以保证市场公平有序、和谐健康的发展。2.沟通交流至关重要。沟通交流是化解各类矛盾与纠纷的有效形式。我国民间素有“同行是冤家”之说,是说同业之间难免会出现各类纠结性问题。为避免这些问题,保险学会可以定期组织召开会员单位联谊会,通过具有针对性的命题讨论形式,做到有的放矢,提高会员单位的警觉意识,以达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效果。同时,通过这种定期的座谈、沟通与交流,会产生一种友谊之情、信任姿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互利共勉、互勉互助、互助共进的目的,使保险业能够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四)对行业的宣传职能提升了保险行业的社会品牌,实现了业务发展的广铺垫保险学会不仅是一个学术研究团体,担负着理论研究、经验总结、技术推广,舆情研判和参谋助手以及科学决策等职能,同时也是一个中间协调单位,担负着会员之间的新技术流转、嫁接后对成效的检测,会员之间出现对峙问题时的协调等,同时也担负着对行业品牌整体宣传提升的功能。为提升行业的品牌效果,作为学会,一可以采取举办高峰论坛的形式,来提升保险行业的品牌影响力。被邀请参加高峰论坛的专家、学者均在社会上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力,通过这些专家的涉足,很容易吸引社会公众的眼球,走进社会大众视野,达到提升保险业的品牌效果。同时,通过这种形式,也提升全行业的理论水平,通过理论的不断渗透,来开启行业高管人员的思维观念,在提供宏观性指导的前提下,带动微观实践,从而为实现行业的持续性稳健发展打下根基。二可以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金融单位举办的各种推介会、项目对接会与财富论坛等,通过与金融主办单位的对接,积极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其中,来提升保险行业的社会认知度,让公众了解保险、认识保险与购买保险,实现由“形”向“动”的转化。三可以通过与当地社科联、金融学会等机构联手,对行业内在业务拓展、经营管理、风险防范等领域取得的好经验、创新的好方法进行总结与推荐,通过这些媒介的扩散来提升行业品牌与转化速度,从而提高行业宣传效果。四可以通过主办学术会刊,来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面。要充分发挥学会会刊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创新办刊形式,为行业提供广阔的舆论宣传阵地。可以根据读者需求及市场变化,不断调整会刊栏目设置,在会员单位办刊、市场发展谋划这一原则下,切实办好学会的会刊工作。也可以采取向政府部门赠送会刊的形式,来加速各级领导对保险业的了解,特别是保险“新国十条”出台后,党中央、国务院相继出台的很多重大方针决策,可以通过会刊的传输形式,让有关政府部门的领导了解保险业新政,为支持保险业发展提供更高的关注度与支持力。总之,这些方式方法都将为提升行业影响力、社会美誉度,实现业务发展的广铺垫,产生积极的重要影响。

保险学篇(5)

关键词: 保险学 合同法 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通过并施行后,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最新的《保险法》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保险法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亟待完善。在保险领域中,保险合同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属于合同法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为了解决保险纠纷,完善保险合同法是很有必要的,而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很大程度是是依赖于合同法的。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和保险合同法都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磨合和完善。保险合同法作为合同法在保险领域的重要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合同法与保险学的关系

“合同”是一种以确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其本质是商品交换的工具,是保障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它所规范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投保人只能根据很抽象的保险合同条文来理解其产品的功能和作用。保险产品的这个特点,就决定了保险合同在保险领域的重要地位。

保险学是一门非常具有综合性的学科。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依据。

二、合同法与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性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但是,因为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又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在保险合同中,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3.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5.附和性:大部分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主要在财产保险中)。

此外,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还有很多的特殊性,比如,一般的合同不需要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完全告知的义务,即是否完全告知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前必须向保险人报告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情况以及今后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保险学篇(6)

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得讲究方法,正确的方法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教学有法而无定法”中的“有法”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而“无法”则是指教学过程中的个性化特征。教学过程中,教师的教学须基于教案又不惟教案。然而,从当前“社会保险学”教学实践来看,学制相对固定,教材基本不变,满堂灌现象较为普遍,学生个性遭到忽视。以教师为中心的单向灌输致使学生缺乏求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其个性才能也就不能得以全面展现。

2.教学计划相对固定,教学内容陈旧。

在教学实践中,同一个教师给不同年级学生上同一门课程使用相同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的制定与教学对象相脱离,缺少针对性。同时,不少学校保险学教材多年不变,陈旧的教学内容与变化了的社会保险观念与政策格格不入。使用滞后于时展的教材的后果是学生普遍觉得不能“学以致用”,久而久之将失去学习兴趣和动力。

3.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相脱节。

教师教学活动偏重于理论上的抽象说教,使学生学习起来如隔靴搔痒,不能触及要点。教学实践中,不少教师囿于教材、照本宣科,热衷于理论知识的讲解,未能从社会生活实践中收集教学素材,致使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脱钩,其最终结果是,毕业生缺乏专业基本技能,专业动手能力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较低。

4.毕业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差。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忽视了学生语言表达能力、合作与创新精神、专业动手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心理、社交等综合能力素质的训练与培养,偏重于书本知识的传授,并以书本知识的掌握程度作为衡量学生水平的唯一标准致使毕业生进入社会后“水土不服”,不能很快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缺乏发展的后劲。

二、案例教学法:“社会保险学”课程的重要教学方法之一

正因为当前“社会保险学”课程教学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那么,教学改革就势在必行。作为教学、培训和研讨的方法之一,参与式教学法目前在国际上被普遍采用。它要求在明确的教学目标和科学方法的指导下,受教育者积极主动的、具有创造性的介入教学活动的每一个环节,达到获取知识并发展能力的目的。而作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教师须与学生以平等的身份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尊重学生的不同意见、引导发挥学生创造力,共同讨论和解决理论和实践问题。因此,参与式教学是一种师生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教学模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将参与式教学方法归纳为:角色扮演、小组活动、课堂讨论、头脑风暴、游戏和模拟教学、示范和指导练习、讲故事、辩论、案例分析等形式。其中,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是高等教育中的两种重要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的历史可追溯到1920年代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的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教学,所选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景或实践,通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成效较为突出。教学案例取材于社会实际生活。在“社会保险学”的教学中运用案例教学法,就是要求通过精选案例,并对案例进行深入讨论与分析,将“社会保险学”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促进学生对社会保险学的基本原理、概念与各种社会保险政策理解与掌握,提高学生的知识应用和分析能力,使学生能够学有所获,为其以后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夯实基础。“社会保险学”教学中强调运用案例教学法要求使用大量的案例,在教学内容的取舍上围绕教学基本知识点安排案例,通过案例讲解传授知识,增强其应用性。其本质是在模拟的真实环境中把“实践”和“理论”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共同发现和解决问题,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拓展学生自我的“应变”能力。“案例教学”在社会保障专业的教育理念、人才培养、教学方式等多方面进行了改革与创新。具体体现如下:

(1)推进社会保险学教育理念的创新。

“案例教学”模式突出的是创业潜质的培养,所反映的不是被动地适应就业形式,而是主动地创造就业的机会,体现社会保障专业教育从精英式向大众化转变的态势。它突破了精英式、理论化教学模式的约束,不是单纯地以理论灌输的方式开展教育,而是强调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育学生不仅要学习知识,还要感悟知识与运用知识,在实践中亲历知识的应用过程并寻求问题的解决,更重要的是鼓励学生通过自己的亲身体验,增强经验的积累,为未来的创业、就业创造空间。

(2)深化社会保险学人才培养的内涵。

“案例教学”模式在培养方案上,突出了教学目标的创新性、教学方式的创新性、教学内容的创新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性。在教学目标上,该模式着重突出了素质目标的培养,即学生获得实践能力与适应能力,“案例教学”和“社会实践教学”模式以提高培养人才的竞争力,赋予学生以“个性化”的教育,进而倡导学生的求实精神和创业意识。在人才培养的内涵上,强调的是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这表现在对每一个学生最大潜能的发掘,使其在未来的成长中获益。

(3)突出社会保险学教学方式的改革。

在教学方式上,运用案例教学、开放与半开放式教学、问题式教学、情境教学、体验式教学等方式,让学生以“主人翁”姿态投入到学习中来,身临其境,发现问题并用所学知识创新性的思考、分析问题,还能亲自领悟到所学专业知识能够直接指导实际的成就感,从而很好地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内容上,学生所面对的不再是厚重的课本,而是来源于社会保障的新鲜事例,因而内容更具生动性,也提升了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

三、“社会保险学”案例教学法的步骤

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结合实际制度的运行与事件的发生情况,对照现有的制度和政策规定,寻求现存问题的解决途径和办法。由于案例都是来自于社会保险制度实践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现实问题,使得学生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成为可能。在分析解决问题的时候,鼓励读者就如何解决问题、如何做出有针对性的分析、大胆的提出批判性的思考,力求检讨现有制度和政策规定的不妥之处,提出建设性的政策建议。具体说来,教师在“社会保险学”课程中的案例教学步骤如下:

第一,案例介绍。案例介绍是指对所选择的典型案例进行介绍。而案例介绍的前提是案例的选择。案例教学能否成功,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质量。因此,教师应针对不同的课程内容,确定明确的教学目的,在上课之前精选针对性较强的案例,而且要注重案例的代表性和时效性。特别地,案例应当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与大学生联系紧密的一些案例,以便开展深入讨论。

第二,焦点问题。揭示案例反映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构成案例评析的主线。这一环节涉及到案例问题的设计。问题设计要紧扣案例内容,引导学生用所学书本知识来分析这些问题。同时,问题设计还需循序渐进,由浅入深由易到难。

第三,案例评析。案例评析是对社会保险案例内容的评论和分析。案例评析要紧紧围绕专业知识点展开,兼顾评析的宽度和深度。

第四,拓展分析。拓展案例评析所讨论问题的范围或深层次分析。拓展分析是帮助学生拓宽分析问题时的视野,从不同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具体做法为:在每一章节的教学中,在学生充分理解和把握每章节知识的基础上,安排1个课时让学生以学习小组的形式结合本章节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师精心搜集的来自实际生活中的经典案例,每个学习小组先在组内就案例及相关问题进行讨论,找出案例相关问题的答案;在此基础上,让各小组同学就问题答案发表意见,若意见相左或略有不同,允许他们进行辩论,在此过程中,教师应适时地给予学生以引导和启发,鼓励学生大胆地进行创新和设想;最后,教师在学生讨论基础上进行点评,点评内容既包括对教材知识点的梳理,又包括对学生答案进行点评,同时还应鼓励学生在现有知识基础上对此进行进一步地拓展。对于学生而言,参与案例教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自行准备阶段。一般在正式开始集中讨论前一到两周,就应把案例材料交给学生,让他们阅读案例材料的同时并查阅相关资料、收集相关信息,形成关于案例中的问题的原因分析和初步解决方案。其次,小组讨论准备阶段。将学生分为有3至5人组成的几个小组,小组成员要多样化,其目的是他们在准备和讨论时表达的不同意见就多一些,学生对案例的理解的视角也更为多样化。第三,小组集中讨论。各小组选出一个代表发言,发表本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最后,总结阶段。在小组和小组集中讨论之后,教师留出一定时间让学生自己进行思考和总结。

四、“社会保险学”课程教学中案例教学注意事项

“社会保险学”教学内容涉及较广,案例也较多,如何选择合适恰当的案例,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效果,还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例与理论相结合,知识与能力并举

案例教学不是孤立存在的,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而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案例教学法尽管优势明显,但仍要以相关理论为基石。没有社会保障学相关基础理论作为指导,就无法顺利开展案例教学。因此,教师应时常更新自身知识结构,提高理论素养,增强科研能力,才能在案例教学中做到游刃有余、驾轻就熟。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应强调知识与能力并举,避免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导致学生产生厌学感和不适感。

2.案例教学中教师应扮演好总评者角色

教师必须针对学生周密策划,精选案例,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精心设计。选择那些针对性较强、可用于证明观点或反驳谬误的案例,或是那些富有争议性的案例,而不是那些很容易找到答案的案例。因为这类案例更容易引发学生的辩驳,激发不同的观点。同时要组织好学生分析讨论,充当好总评者角色,即要解决案例中的特定问题,引导学生探寻案例中各种复杂的情形及其背后隐含的各种因素,把握全局,发挥穿针引线、抛砖引玉的作用。

3.突出难点和热点,引导学生思考

“社会保险学”课程内容与我们的现实生活密切相关。所以,教师在进行课堂设计时应紧紧围绕日常生活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通过案例讲解,使学生学有所获。据了解,当代大学生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险种比较感兴趣,所以,教师在案例选取时需做到紧密结合当前社会保障中的热点和难点,比如,养老保险并轨、养老保险在地区间的转移和衔接问题;工伤认定及其赔偿等等。

保险学篇(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通过并施行后,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规范和促进作用。最新的《保险法》是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保险法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亟待完善。在保险领域中,保险合同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它属于合同法的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合同,为了解决保险纠纷,完善保险合同法是很有必要的,而保险合同的内容在很大程度是是依赖于合同法的。目前,我国的合同法和保险合同法都处于发展阶段,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磨合和完善。保险合同法作为合同法在保险领域的重要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一、合同法与保险学的关系

“合同”是一种以确定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合同随着商品交换的产生而产生,其本质是商品交换的工具,是保障交换的法律形式。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公序良俗,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它所规范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保险是一种以经济保障为基础的金融制度安排。它通过对不确定性事件发生的数理预测和收取保费的方法,建立保险基金;以合同的形式,由大多数人来分担少人的损失,实现保险购买者风险转移和理财计划的目标。

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商品,投保人只能根据很抽象的保险合同条文来理解其产品的功能和作用。保险产品的这个特点,就决定了保险合同在保险领域的重要地位。

保险学是一门非常具有综合性的学科。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以民法和合同法为依据。

二、合同法与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性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不同的种类。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的一种,因此它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法律特征,但是,因为保险产品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合同又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性:1.双务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按约定缴付保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但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双务合同又有不同。在一般的双务合同中,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双方应同时对等给付。而在保险合同中,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2.射幸性: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3.补偿性: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4.条件性:只有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得以满足的情况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才履行自己的义务;反之,则不履行其义务。5.附和性:大部分的保险合同为格式条款,具有附和合同的性质。6.个人性: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主要在财产保险中)。

此外,保险合同与一般的合同相比还有很多的特殊性,比如,一般的合同不需要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完全告知的义务,即是否完全告知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是,由于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在投保前必须向保险人报告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情况以及今后可能发生的情况。

(二)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的解释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时,根据合同的词句、合同的目的、交易的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等,来确定有关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行为。合同解释的对象是合同中有争议的条款。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为: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合同词句的通常意义进行解释,是一种客观的解释原则。2.目的解释原则:根据合同的目的来解释有争议的条款,通过解释,是合同的内容、文句等等符合合同的目的。3.整体解释原则:把合同的全部条款看成一个整体,从各个条款的总体联系上阐明有关争议合同条款的真正含义,而不是拘泥于个别的文句。4.习惯解释原则: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有疑义时根据习惯或惯例所做的解释。5.有效解释原则:指对合同发生效果进行的解释。6.历史解释原则:指根据当事人交易过程中的事实材料来解释合同。7.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原则:指对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做出的对条款拟定者不利的解释。8.诚实信用原则:在解释有争议的合同条款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从公平合理、兼顾当事人双方利益的立场出发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这些合同解释条款,在保险合同中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就不利于条款拟定者的解释原则而言,正是因为保险合同大部分为格式合同,有很强的专业性,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而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

合同的条款提出异议,因此,为了避免保险人利用其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保险合同法中使用这一原则,通过做出有利于保险人的解释来解决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但是,我国的在保险合同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解释还有很大的漏洞,这些都可以借助于《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解释原则来予以解决。比如涉及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确定先后顺序,保险金应如何给付的问题,究竟应当将保险金给付给投保人的继承人呢还是应当给付给受益人的继承人?对此,我国保险法并无明确的规定。我国有关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中共同死亡的继承原则,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规定的,并不能适用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继承人享有对被继承人财产的继承权与其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尽的义务是对等的,而受益人的受益权源于被保险人或通报人的指定,因此不能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的关系衡量受益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但是,依据《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的有关规定,是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无法证明死亡的先后顺序,若推定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则保险金归受益人所有,由于受益人也已经死亡,保险金就成为受益人的遗产,由受益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这种结果,使得保险金可能由与被保险人关系非常疏远甚至没有什么利益关系的人所得,违背了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或者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的初衷。根据《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解释的目的解释原则,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显然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所以,当出现上述争议时,应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保险金应给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关于保险实践中的很多争议都可以参考《合同法》中的合同解释原则来进行解决(前提是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

(三)保险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是指在不变更合同内容即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将合同规定的权利或义务或权利与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存在。2.合同权利的转让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3.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我国《合同法》一方面肯定债权让与的作用,同时也对债权让与做出了必要的限制。下列债权不可成为债权让与的标的:①依照债权的性质不可转让。这主要是因为此种权利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有效,否则就违反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②当事人特约禁止转让的债权。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约定禁止转让的债权不得转让。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4.债权让与须通知债务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保险合同中的合同转让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具有个人性,即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由于个人的禀性、行为等将极大地影响风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和严重性,因此,保险人在审核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必须根据各个不同的投保人的条件以及投保财产的状况来决定是接受、还是拒绝,抑或是有条件的接受投保。保险合同的这一特性表明,投保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的同时,不能同时转让其保险合同,除非经过保险公司的同意。所以,除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以外,大多数财产保险通常都规定,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标的物转移他人而未取得保险人的同意或批准的话,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不过,这一规定侧重要求获得保险标的的物的人履行批准手续,并未排除保险利益可随保险标的物的让与而转移的情形。

但是在人身保险合同当中,我国的保险法对合同的转让以及保单所有人对保单所拥有的权利所作出的规定并不完整。我国保险法规定保单所有人有变更受益人和领取退保金的权利,但是,只要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不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是否仍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都可以获得保险金,这其中不会有道德风险的产生,因此,笔者认为,应规定保单所有人可以自由转让保险合同,也可以用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贷款或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

(四)保险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狭义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

保险学篇(8)

【关键词】高校;保险学;教学

一、引言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业将在国际通行的游戏规则下.直接与外国保险机构进行市场化、国际化竞争。这种竞争的实质是保险人才的竞争.是处于核心层次、核心岗位的高层次、国际化人才的竞争。这种保险人才不能简单依靠海外人才的回归与引进,必须立足于国内的培养.保险业本来就是一个与国民经济其他产业广泛联系的产业而且随着保险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保险业现有的运行机制或规则必将发生进一步的变化。由此可见,保险学教学面临着新的保险环境和时代要求只有不断进行保险学教学改革.才能提高保险学教学质量,为我国保险业培养出符合时展要求的高层次、复合型保险人才。近年来,作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我国高校顺应保险业发展的要求,纷纷开设了保险学专业,为保险业输送了大量人才,有力地促进了保险业人才队伍规模的扩大和素质的提高。然而,对于大部分学校来说,保险专业都是相对年轻的一个专业,在教学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尤其是在保险学的教学上存在着较为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加上保险是一个新专业,由于一些传统观念对保险业的偏见,学生对保险专业有消极看法,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效果。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二)注重加大对保险教学软硬件设施的投入以满足教学的需要保险学作为一个新的专业,迫切需要得到各方的支持才能迅速成长,否则就有可能一蹶不振,所以加大投入力度是事关新专业的生存和发展问题。在专业投入方面,一是要加大硬件设施的投入,从保险学科建设的实际出发,为教师创造一个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二是要加大人才建设步伐,除积极引进保险专业教师外,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加大对现有教师的培训力度;三是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每年要拨出一定资金用于购买书籍影像、举办保险研讨会、送教师去保险实际部门参加实践工作以及请相关人士来为教师和学生讲授保险实践经验等。

(三)创新教学手段,优化师资

要加强保险学教学的实践性,可以在高校成立“保险咨询”等一类实践性教学团体,组织学生到城市社区等地方进行义务咨询活动。这不仅为学生提供积累实践经验的机会,也能服务大众,充分体现了保险的人性化,为保险业树立良好的形象。再次,要充分发挥业界与学界互动作用优化保险教育师资。一方面,充分利用业界的各种资源培养和提高师资队伍,即建立充分利用和有效培养的互动交流机制。例如,高校和保险公司实行联合办学;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实验基地、课题合作等方式,为师资队伍建设,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培养提供一个平台。通过这个平台使教师能够更加深入地了解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完善知识结构,增加感性认识,丰富自身经验,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另一方面,应该大胆聘用业界专家型人才,吸纳其成为教师队伍中一员。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发展,业界出现了一大批懂理论、谙实务、会教学的专家型人才,这些人才是发展我国保险教育事业的宝贵财富。近几年在我国保险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教师弃教经商,而与此同时,业界却有不少热心保险教育事业的有识之士,有意投身保险教育事业。国家和高校应采取优惠政策鼓励这些有丰富实务经验的人弃商从教,从而完善教师队伍的结构,优化保险教育的师资。

【参考文献】

保险学篇(9)

二、目前我国保险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保险学是保险专业的一门必修主干专业课,在保险专业课程的设置中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这一门课的教学效果直接影响到保险专业大学生的素质,因此,搞好保险学的教学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在保险学的教学中,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影响了教学效果。这些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生对保险在认识上的误差导致的学习动力不强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较少,而一些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导致人们对保险行业的存在很多偏见,认为很多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从业人员就是那些整天挨家挨户、低三下四求人买保险的人。这种认识对保险专业的学生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一些新开设保险专业的高校大学生来说更是如此。许多学生在参加高考后,根本就没有填志愿保险专业,而是被学校调剂过来的。由于社会的偏见,学生本人及家长都不愿报考保险专业,认为上一个重点大学将来毕业出来卖保险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他们心里对学校的调剂存在着很大的抵触情绪,但是为了上一个重点大学也不得不服从学校的调剂。但是这对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带来了相当大的消极影响,有的学生谈不上好好听课,甚至怨气冲天,把不满情绪发泄到教师身上,虽然这只是一小部分学生,但是对整个保险专业的学风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教师的教学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

(二)教师缺乏保险行业的实践经验从而其教学效果不佳保险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然而,在教学环节中,一个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当今各大高校保险学的教学仍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即“老师讲,学生听和记”。对于已接受过十几年传统教学的本科生来说,已经厌倦了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课堂上学生有效参与不足,严重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有效实现。而近来所提倡的教学创新也仅是在教学工具上有所改进,在教学过程中运用了一些高科技电子设备,老师的教案也由PPT所代替。不可否认,现代化的教学设备给教学带来了一定便捷,但并未触及到教学方式的根本转变,填鸭式教学、应试性教学手段等仍根深蒂固。教师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在实践方面的经验不足,懂得理论知识的教师很少或根本没有机会去从事保险实践工作,而富有实践经验的保险工作者也进不了保险教师队伍。在教学过程中,多数教师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鉴于保险专业的实践性要求,也有不少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然而,由于教师本身缺乏实践经验,所用的都是从书本上或是从网上下载的现成案例,并没有包含自身的感受,所以在讲授过程中难以做到生动形象,不能引起学生的共鸣。

(三)学校对保险专业的投入过少使得教学所获支持不足良好的教学效果一方面来自教师的努力,另一方面与学校对专业的投入和支持也是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年轻的新专业,保险专业在大部分学校的地位都不如那些老牌专业,尤其是高校近些年热衷于搞名牌专业精品课程,把大部分资金及力量都投入老牌和名牌专业中,而像保险这些新专业,由于其力量薄弱,没有多少话语权,因此很难获得学校的支持,无论从教学的硬件还是从软件,无论从资金还是从资料设施的投入,都处在一个弱势地位。某高校近年虽然引进了几位教师,但是新设立的保险系基本上没有新投入的专项资金,对保险教学的支持力度明显不足,几年之内都没有添过什么新的教学辅导材料及影像光盘。教师也没有机会没有渠道去保险公司从事人身保险的实践工作,个别教师自己联系去了也得不到经费及时间的支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教师在保险专业的教学过程中常常感到无所适从。

三、保险学教学的创新策略

针对上述问题,要搞好保险学课程的教学,必须从加强对学生专业观的教育、加大对保险专业的投入力度以及着力提高老师队伍的素质等方面出发,努力创造保险学教学的有利环境,真正把高校建设成培养高质量保险专业人才的基地。

(一)加强保险专业本科学生的保险意识的教育在进行专业知识教育的同时对学生进行专业背景的介绍,可以和学生一起畅谈保险业最新动态等,也可以以自身的经历为例帮助学生逐渐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再者,在专业课程设置上可以细分,根据学生兴趣和发展需要设置不同的主攻方向,例如可设置从业资格考试、保险理论研究、保险法学、精算和保险营销等学习小组,这样学生可以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和方向并加深对保险专业的认识。此外,在保险专业本科教育中,还应强调挫折教育和诚信教育。保险属于服务性行业,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保险营销这一领域,需要从业者有极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不屈不挠的精神,而这些是需要日积月累而达到的修养,因此,保险专业的本科生应该尽早有意识的培养这方面的品质。

保险学篇(10)

3.专业保险机构的生存困境分析张念,左稚华,ZHANGNian,ZuoZhuihua

4.巨灾债券的一种定价模型徐爱荣,XuAirong

5.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国有保险公司实施MBO的可行性分析吴宏于,杨畅源

6.论湖南省保险业发展预测模型的选择卢仿先,潘俊

7.论专业性养老保险公司的市场定位胡秋明

8.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雷泶

9.论保险服务许宁狄,XuNingdi

10.对中资保险公司建立CRM系统的思考胡聘科,胡丹霞,HuPinke,HuDanxia

11.论商业健康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控制田建湘

12.国内保险经纪公司发展缓慢原因初探王萍

13.试论高校人力资源整合的制度安排米欣,王小兵,米双红

14.我国旅游保险业发展现状的研究探索周大庆

15.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步伐之我见刘燕

16.论个人理财规划中商业保险的诚信要求与理财技巧黄若谷

17.运用价值链分析方法构建企业预算管理体系黄光欣

18.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立法特色及其借鉴陈璟菁,CHENJingjing

19.有关保姆社会保险的法律思考王慧

20.论保险经营中的委托--问题及对策刘娜,魏华林

21.加快发展我国网上保险的若干思考周灿

22.财险公司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付菊,黄素

1.中国寿险需求的影响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分析蔡秋杰,胡谍,CaiQiujie,HuDie

2.加强诚信建设构建和谐保险陈景雄,ChenJingxiong

3.做大做强我国保险业的战略思考黄晓星,HuangXiaoxing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保险发展现状、问题与对策时秀霞,张建伦

5.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问题探讨欧阳挥义,OuYangHuiyi

6.寿险负债公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应用卢仿先,李盼,LuFangxian,LiPan

7.论如何突破农村寿险业务发展的管理瓶颈邵瑛,ShaoYing

8.关于财务会计报告质量问题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谢勇

9.论基于企业文化的保险企业竞争力糜湘丽

10.论我国寿险营销体制改革的多元化诉求凌波

11.我国团体保险法规政策现状分析黄素,HuangSu

12.增量利益:《保险法》价值取向的超越陈乃新,王国清

13.中国大陆、香港及澳大利亚保险法比较研究刘亚非,易彦池,刘芳

14.保险缔约责任研究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与卢宇哲先生商榷偶见

15.克服三种倾向强化保险培训彭跃发,邓瑞华

16.对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理性思考徐沈新,XuShenxin

17.谈谈英语动物名称词习语的理解与应用刘玘芳,李延林

18.学生应如何在音乐欣赏中得到情感体验万雪莹

19.依法办学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必由之路肖晗,王茜

1.论"三个代表"思想的哲学内涵何厚发,HeHoufa

2.论少数民族地区保险业发展的过渡性阶段米双红,向智星,MiShuanghong,XiangZhixing

3.对农业政策性保险问题的研究余林,李仁兵,YuLin,LiRenbing

4.浅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性及其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谢小娟

5.论保险贸易国际化大趋势龙卫洋,尤家香

6.中资保险公司如何应对市场竞争周灿

7.关于建立统一高效理赔机制的若干思考李丽萍,LiLiping

8.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与方向王雪华,WangXuehua

9.利率波动对我国寿险公司的影响及其对策麻桂荣

10.保险公司运作流程改造赵立航HttP://

11.论医疗责任险的责任基础张乾红

12.略论扎实工作马胜杰,MaShengjie

13.保险职业学院学报 重建诚信是中国保险业的当务之急刘元智,先振国,LiuYuanzhi,XianZhenguo

14.对建立保险公估机构执业责任赔偿机制的探讨易志斌,李啸川

15.VaR方法及其在我国保险业风险管理中的应用林源,林霄

16.关于金融服务场所责任保险的可行性研究熊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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