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结构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4-06 18:30:59

市场结构论文

市场结构论文篇(1)

关键词:“三农问题”;市场结构;产权制度;村治。

一、引言:市场失灵问题还是前市场问题?干预解决问题还是导致问题?

二、夹缝求生:双重垄断的市场结构

三、徒有虚名的集体,残缺不全的产权,内在冲突的村治

四、结束语

一、引言:市场失灵问题还是前市场问题?干预解决问题还是导致问题?

从理论上讲,当且仅当市场失灵之时,乃有政府介入的必要。西方经济学所主张政府干预农业的最基本理由——如果有理由的话——在我看来只能最终归结为:农产品的需求缺乏弹性,而供给方的生产周期较长[],两者都取决于自然的特性,那么从简单的蛛网模型就可以推断,其价格波动将趋于发散,因而不太适宜纯粹的市场调节[]。但是,诸如期货市场等制度安排,已经可望在较大程度上矫正这种市场失灵。所以政府的用武之地实在是有限的。

在我国,“市场失灵”的论调常常成为行政干预师出有名的依据,在农业问题上尤其如此。然而干预解决了多少问题,还是带来了更多问题,是大可疑问的。近些年来,尽管从中央到地方的“三令五申”不绝于耳,“加强”、“重视”亦可谓不遗余力,“三农”问题仍然日益突出。“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一个普通乡党委书记上书国务院领导信中的这句话[],早已成为广泛的共识。但这些现象究竟是市场失灵或者说市场的过度作用所致,还是干预本身进一步造成了市场的严重发育不足,值得深思。具体来看,是支持、保护性的干预居多,还是限制、束缚性的干预为主,也有待分辨。

某些学者经常把本质上属于“前现代”的阴魂不散附庸成“后现代”的潮流所向,譬如把鞍钢宪法认作经济民主的先声,把乡镇企业视为西方工业化道路的超越,等等,令人啼笑皆非、目瞪口呆。我们要避免这种食洋不化的误区,不如仿照“后现代”、“前现代”的格式,提出一个“前市场”的概念,以免混淆于“市场失灵”。本文的基本看法是,尽管在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分散的小农仍然可能偏处弱势,但我们现实的情况还要等而下之,这就不能归咎于市场了。

如所周知,“三农问题”直观上集中表现为农民收入过低、增长缓慢,而农民收入较多取决于农产品价格特别是粮食价格,价格则被普遍认为是个市场信号。人们习惯于争论怎样的农产品价格水准才是“公平合理”的,在我看来完全是本末倒置的。“等价交换”的说法也要修正,当然不是主张“不等价交换”,而是说“价”(也即交换比例)本质上是一个事后的概念,是交换过程的产物,因而“等价交换”无异于同义反复。归根结底,无所谓公平合理的价格,只有尽可能公平合理的价格形成过程;前者纵使有之也难以辨别,后者则易于观察和比较。简言之,价格形成的公平合理,有赖于市场的充分竞争[]。竞争的充分性,取决于市场结构即买卖各方的关系格局。那么,农村的农民,其在农业活动中,所遭遇的究竟是一个怎么样的“市场”?确切地说是一个怎么样的市场结构呢?

二、夹缝求生:双重垄断的市场结构

发展经济学大师舒尔茨有句名言:只要有正确的价格信号,农民能把沙土变成黄金。“三自一包”,仅仅引入了少部分商品货币关系,就使农村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随着早期改革的能量释放殆尽、无以为继,至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陷于徘徊不前的局面,此后积重难返,已是不争的事实。价格信号是不是出了什么问题?

一些学者和政府官员只认识到小农经济的分散、“粗放”性质,由此出发,大力主张农业的产业化。他们热衷于讨论“公司+农户”、“合作组织+农户”等等设计。但是,如果仅仅从规模化、集约化角度看待产业化,那就尚停留在经营的层面上。我认为,在其本质上,农业的产业化,也是一个市场化的过程。市场过程是一种自发过程。我们不需要婆婆妈妈地告诫农民该怎么做,相反倒很有必要认清农民和农业所处的市场地位。农业产业化的市场瓶颈

究竟何在?

农业固然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但从社会再生产过程来看,也只是其中的一环,有其上游和下游。农民参与市场经济,必然是有进有出,同样是“两头在外”。择其要者,一头是购进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一头是卖出粮食等农产品。问题是众多分散的农民处于双重的市场垄断之下。在粮食市场上面临着粮站系统的买方垄断,在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上面临供销社系统的买方垄断。这种扭曲结构的结果,就是无法生成舒尔茨所称的“正确的价格信号”,不仅使农业产业化成为空谈,更使农业的基础日益削弱。

所谓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要害在于,“严禁私商粮贩到农村收粮”,就连农村基层的加工企业也被迫舍近求远地向粮站购买原粮。这等于关闭了粮食市场,只有一个买家的市场对于众多分散的农民(卖家)可能公平吗?粮站系统阳奉阴违,套取收购资金挪作他用,少收、不收农民的粮食或变相压价,已是公开的秘密。工商系统则与私商粮贩不断上演“捉放曹”的默契把戏。政府的“保护价”必然是形同虚设。此中的寻租空间已造成数千亿的财政黑洞。

更难理解的是,粮站收来的粮食据说还必须“顺价销售”,这已违背了市场规律和经济现实。在市场自发因素无孔不入、供求关系千变万化的情况下,“顺价”云云只能是一相情愿。倘能做到,岂不意味着粮价只会节节高升,可是粮改的初衷不是“平抑粮价”么?如果通过大力强化国有粮食企业的垄断地位,强行维持“顺价”,则势必为其转嫁经营管理不善乃至于盛行所导致的浪费和亏损,大开方便之门,最终由广大消费者和整个社会担负沉重代价。

农业生产资料的专营也是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幌子下实现“体制复归”的。前几年出现了几例“假化肥”案件,本来依法惩处就是了,倘若无法可依,那就抓紧立法呀。谁知某些利益集团搏弈的结果,却是供销社系统重新确立起行政垄断地位。这确使我感到中国市场取向改革的任重道远,以及某些人对于市场的叶公好龙。

各国的经验多表明,农民面对市场,确实需要合作社一类的中介组织。但中国的供销社、信用社等“合作社”,当年是为了对农民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才建立起来,是为先天不足;此后追求“一大二公”,职工以“非农户口”和吃“商品粮”为荣,产权不清,管理不善,是为后天失调;当前又处于行政垄断地位,指望他们为农民融入市场经济服务,是为南辕北辙。不过,倘若我们废除了强加于农民的双重市场垄断,则农民自发的合作社将会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现有的种粮大户、加工贩运专业户等亦将合法地延伸其服务,至于原来的供销社、信用社也未尝不可焕发新生,或被兼并重组而实现再生。当然,废除垄断的根本意义还在于让市场规律发挥作用,以吸引足够数量的劳动力和资本留在农业,并维持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均衡产量。

前面已经大致刻划了乡村市场的结构特征,凡此直接制约着农业的短期均衡过程。但进一步地,还有一些根本性的障碍,例如土地产权、户口身份,这些从经济学的长期均衡来看,事关要素的进入和退出,终究是无可回避的。可以形象地说,双重垄断的市场结构,乃是“左右夹击”,仅此却未必陷农民于四面楚歌的境地,因为大不了,老子不干了,不当这个农民了。但是土地、户口,真正使得农民进退维谷,不得不夹缝求生。户口制度,也未尝不可以解释为“人力资源”的某种产权问题,这一“中国特色”对于理解“三农”问题当然是非常重要的,但论者已较多,本文从略。以下重点讨论土地产权问题。

三、徒有虚名的集体,残缺不全的产权,内在冲突的村治

土地首先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而农村土地一向号称集体所有。周其仁指出:“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人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中国农村特有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同时损失了监管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其要害是国家行为造成的严重产权残缺”[]。概而言之,农地产权问题有三个层面:一是对外,“集体”与政府、市场的关系;二是从对内,从“集体”内部、农民个人的角度;三是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者乡村社区的关系。

3.1第一个层面的问题,集体土地不能自由进入市场,其产权就不完整。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而“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也就是说,只存在上述两种合法的“所有制形式”。该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基本都是集体所有。这个集体的概念,纵使仍然有些不着边际,至少要比抽象空泛的“全民”稍可捉摸。从表面上看,农民之于土地的权利似乎更为直接一些,至少“中介层次”大为减少,理论上无需通过国家各级政府作为人。

但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这句话暗藏玄机在于,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和转让,国有土地固然不准,集体土地亦然。表面上看,这种规定就算不合理,似乎还公平,其实不然。国有土地实行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以后,其使用权进入市场自由流转,已经使得所有权高度抽象化乃至在相当的程度上没有交易的必要了,如果要出售国有土地(所有权),那除非卖给外国,如沙俄将阿拉斯加卖给美国,显然这是另外一回事了。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还有种种限制,如该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还有其他种种以“耕地保护”为由的措施也严重限制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及其流转[]。这样的集体土地,其产权大可质疑。产权是一个集合,是一系列权利束,在动态中体现自身的存在。从根本上说,不能交易或交易受限的产权,只会使当事人坐失本来可得的市场剩余,因而并不是完全的产权,更难转化为资本[]。

与《土地管理法》第二条遥相呼应,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所指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这句话也是貌似有理,实际的潜台词仍然是农村“集体土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但是隐含规定,可先“收归国有”,然后再行出让。那么如何收归国有呢,《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已经声称“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这当然无可非议,但是问题在于,在国家与“农民集体”的土地关系上,这部法律根本排除了征用以外其他途径。现实中更经常采用的是这句话的“逆命题”:只要征用集体土地,那当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真正的公共需要固然也有,毕竟少有,大量存在的是商业化开发。而征用是一种强制关系[],其补偿不仅有限,更重要的是,从根本上说,征用补偿的决定缺乏市场基础,全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因而不可能合乎经济效率。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也不符合最起码的经济常理,即,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未来收益的折现,而非历史成本或曾经的用途。实际上,该法的补偿规定的主旨是限制性的,如耕地补偿大致按“年产值”的倍数,严格规定了最高限额。尽管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可是这样的“意见”提不提、听不听,事已至此,有何必要?至于征用后出让的价格,必然提供了另外一个“寻租空间”,吸引,即便如此,往往也要大为暴涨,这前后的差价,就被凭空拿走了。这对于农民是极大的不公,使之不仅无法分享经济发展、地价升值的成果,可能连基本的生计都成了问题。

《土地管理法》的上述规定,其初衷大约是,出于“国家财力”的考虑,尽可能控制工业和城市扩张中的用地成本,因而不惜片面牺牲农民的利益,这不仅削弱了政府当局应有的超脱性和公正性,而且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思维定势。不难想见,不容置疑的征用方式和低廉的地价必然进一步促使了土地包括耕地的滥用,从而与《土地管理法》的耕地保护的精神相背离,这恐怕是有关方面始料未及的。

其实,一个开发项目如果连市场化的地价都无法承受,那就本不该“上马”,或者需要另择地点。有人担心随着地价的上涨,农民将“为利所诱”,纷纷抛售土地包括耕地,于是“无农不稳”、大乱将至,此乃庸人自扰。因为按照经济常理,需求量必将随着价格呈反向变化,实际成交量并非供给方的一相情愿,而是另有一定约束的。何况随着地价的节节高升,只要稳定存在一个交易便利的市场,人们将并不急于卖出,甚至会产生待价而沽的心理。既然用于建设的财力终归有限,地价就是“放开”,其上涨也终有止境,其回落也未尝不可能。

从根本上讲,土地作为一种供给有限的稀缺资源,其最合理的用途,就是出价最高的用途,必须借助市场过程加以发现;各种用途,包括农业与非农用途,在此应当置于完全平等的竞争地位。农业用地固然紧张,非农用地从来也不宽松;非农用地浪费严重,农业用地亦然。目前对农地用途的管制,实际专门针对农民的集体产权,既不公,且无益。如前所述,耕地滥用的主要成因恰恰是行政配置、排斥市场。在微观上,市场地价这一试金石势必强于闭门造车的可行性论证;在宏观上,地价的市场化如同其他产品、要素价格的市场化一样,也将有力推动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

3.2第二个层面的问题,也是一般意义上集体所有制的通病,限制了内部成员对其应有“份额”的权利,不利于产权流动、重组和治理结构的健全。

以上的分析,尚未考虑“集体”的内部结构。《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则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目前农村在事实上普遍采用的制度安排是:将本村或本村民小组的可分配土地总数,除以本村或本村民小组的享有合法分地权利的人口总数,得到人均责任份地即责任田。每一个在当地合法出生或迁入的人,都有权分享与原有成员相等的土地使用权利。他们在土地数量、质量以及土地的税赋负担上也是均等的。每隔一个时期将重新划分土地,开始新一轮“承包”,增人的家庭就会无条件地增加若干份地的使用权;而减人(包括“农转非”)的家庭则会无补偿地减少份地。只有本村或本组的农民才能享有“均分土地”的权利,本村或本组必须无条件地分配给他们土地。这种土地使用权,对于承包农民来说,几乎是不能转让、出卖和抵押、出租的[]。农民的人身依附于土地,如其自动放弃在“集体所有权”中的应有份额,将无法要求补偿,更不能变现。所以,不仅“集体产权”对外大可疑问,在其内部,对农民个人而言,其产权更是残缺不全的。

党国英指出:“近年农民中,约半数涉及土地承包权被侵犯问题”。“如果连一小块土地的财产权也得不到尊重,农民对这个社会还会有什么留恋[]”?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最普遍形式是不尊重土地承包关系,视承包合同为废纸一张,在有些地方可以根据村支书的一句话就片面中止土地承包关系。中央曾经承诺的土地承包十五年、三十年不变,但是许多地区普遍的是3-5年就调整一次。另外,政府或村委会时常缩小土地承包面积,随意扩大机动田,并对农民的使用权随意践踏。某些地方政府强制农民耕种特定的农作物,如果遭遇抵制,甚至动用拖拉机将田里的作物强行犁掉[]。由于缺乏明朗而稳定的制度预期,承包农民的合乎“理性”的反应便是不惜地力、竭泽而渔,至于植树造林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等功在长远的事情则乏人问津。

上述种种,当然主要是个有法不依的落实问题。但这方面,《土地管理法》本身也不能说没有隐患。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但是,接着又留下空档:“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表面上看,似乎比较“民主”了,其实恰恰有可能导致“民主的暴政”。无论如何,对于产权的保护,如同对于人权的保护,应当先于民主,何况这种“三分之二同意”容易被基层干部操纵以使自己的行为合法化。

如所周知,承包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分割。承包合同越是长期化、固定化,承包权对所有权的分割程度就越高。有的中国学者近期研究证明,在现有中国农地承包制下,承包权越稳定,农户的收益越高[]。所以杜润生强调指出,土地制度是第一位重要的。在家庭承包成为合法以后,我们要从政策层面转到法律层面给它一个有力可靠的保障。这就是把从公有制分离出来的使用权,以法律形式,肯定它是一个经济主体,一种物权。我们过去说,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现在我们提出,农民土地使用权作为私人财产,其权利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使用权可以说是准所有权。它包涵承包权、使用权(经营权),还有抵押权、入股权、转让权等多种权利,这些权利在立法时将界定清楚,形成法律依据[]。

杨小凯更明确主张,土地所有权私有化不但对经济发展有重大意义,而且对减少社会纠纷,安定社会,稳定地方财政有重大意义,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其实在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即使不进行私有化,其使用权的流转如能达到“国有”土地的那般自由,就很不错了。考虑到中国国情和意识形态的惯性作用,改革的方向,更不妨由国家象征性地拥有农村土地的最终所有权,而使农户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长期化,这种使用权还必须是可以交易的。比较可操作的,是让农村土地制度与城市土地制度并轨。城市土地使用权可有70年期限,农村何尝不可?将来,可能都还要从期限制向永久制靠拢。

有人认为土地产权彻底向个人转化势必妨碍机械化和规模经营,其实,一旦土地可以自由交易包括自由租赁,就会有一个自发的经济过程,趋向于资源的不断优化配置,包括向种粮大户和农业资本家集中。当然,如果这种集中在经济上对于当事人已不划算,亦就不会发生,恰也说明在一定经济条件下机械化和规模经营适可而止的道理;一味“贪大求洋”,是好大喜功的政府官员才会做的傻事。

还有人担心农村的两极分化,首先要说,两极分化与这样那样的土地制度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如果一方面出现土地大量集中,另一方面甚至“饿死人”,则充其量是贫富两极分化的结果,切不可颠倒因果。应当另外寻求原因和解决之道。当然,为缓冲贫富急剧分化和大量流民骤然出现,可在一定时期、不同地区分别规定土地兼并规模的最高限额,视情予以浮动,从台湾的经验看,土地限额的法律规定不会产生很高的监督成本,在实践中是完全可行的[]。值得一提的是,我国落后地区往往人少地多,则其土地限额势必大大超过人口密集的发达地区,这种制度性差异可望吸引投资者前往从事大规模农业经营,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实际暗含有社会保障的职能。所以在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必须及时建立健全覆盖到农村的社会保障体制,以收稳定之效,并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养儿防老”这样的计划生育难题。说到底,落实到农户个人的土地产权本身就提供了一个最好的保险和融资渠道。首先,或售或租,会有一笔收入;还可以抵押贷款;最后,只要土地可以卖,哪怕并不卖,引而不发,也会坐收增值收益。

3.3第三个层面的问题,涉及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者乡村社区的关系,

通常所讲的村集体,这个概念是不清楚的。严格所来,哪怕按照现行的法律条文,村是村、集体是集体,两者不是一回事,虽然表面上常有重合。

1999年3月修订后的宪法第八条载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是,这种集体经济组织似乎是无形的,既无法人登记,也永远搞不清自己的治理结构。

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第五条还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也至少说明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两者不是一回事,否则何来“尊重”、“维护”、“保障”之说呢。

在推行承包制以后,从过去的“生产队”演化过来的“居民小组”,从“生产大队”演化过来的村,似乎成了“集体经济组织”的代名词[]。特别是村,往往又向村民集资或举债,还有的利用征地补偿款等途径,兴办各种工商企业(这是乡镇企业的主要起源之一),乃至于从事金融、房地产等投机生意(在南方似乎并不少见)。这些企业大多也与生俱来地是“集体”的,问题是,“集体”的最后承担者是谁?姑且不涉及腐败的问题,市场本身也是风险莫测的。一旦经营失败、周转不灵,某些村因为村办企业的缘故,负债数千万,人均几万、十几万,并不罕见。当然,也有的村则是建学校、公路和水利设施,或者干脆是为了借钱完成迫在眉睫的上缴任务,导致负债累累,积重难返,恶性循环。

这种乡村债务危机,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也引我们深思:按照法律定位,村委会应当是个非营利的社区组织,本来就不应涉足经济活动。这里存在一个“社”、“企”分开的问题。

村委会还面临着另外一层角色冲突。作为一个群众性自治组织,从理论上讲,村委会是村民自下而上选举产生的,其经费也来自村民,自当对下负责,主要任务在于办理社区公益事业。而现实中的村委会,更大的精力在于为上级政府“要粮”、“要款”、“要命(抓办计划生育)”,实际充当着上级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妨称之为“村公所”,在这个意义上,“行政村”的称谓确有来由。

市场结构论文篇(2)

市场国际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是很大的。从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角度看,将中国市场结构置于国际市场大环境中加以研究,通过分析市场国际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和中国市场结构现状与市场国际化的不适应性,探讨在市场国际化条件下优化中国市场结构的基本战略,这是本文论述的主题。 一、市场国际化对市场结构的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对外开放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对外开放主要包括引进外资、对外贸易和对外直接投资,其结果使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逐渐融为一体。因此,对外开放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市场国际化过程。而市场国际化对决定市场结构的规模经济、进入壁垒和市场集中这三个主要因素的影响,集中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国际化为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提供了巨大的潜力。规模经济要求企业的生产规模达到一定水平,并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使单位产品成本下降,收益增加。假如企业只在国内市场上追求规模经济,就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 1.国内资源可供量的限制。因为一国的资源往往存在相当程度的稀缺性,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有可能因获取资源的代价太高反而使产品的边际成本上升,甚至有可能根本无法获得所需的大量资源。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后,就能以较低的价格得到所需的资源,以扩大生产规模,实现规模经济。例如,目前上海“宝钢”所需的铁矿石90%以上来自澳大利亚等国,其规模经济的实现对国际市场的依赖性很大。 2.国内市场需求量的限制。在特定时期内,一国对任何产品的需求都是有限的,企业若一味追求扩大生产规模,往往会造成产品严重供过于求,迫使企业又不得不缩小其生产规模。而在广阔的国际市场上,产品的需求量就会大幅度增加,从而为企业实现规模经济突破了产品需求的制约。 3.国内技术水平的限制。生产能力的扩大通常是以技术进步为推动力的,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时总是要采用效率更高的新技术。而一国的技术水平不可能在每个方面都处于领先地位,在那些技术水平较低的产业中,企业追求规模经济就会受到生产技术的限制。这对技术总体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更为突出。企业通过国际市场引进高效率的新技术,提高生产能力,就能较充分地发挥规模经济效益。总之,市场国际化突破了国内市场的种种限制,为企业实现规模经济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国际市场的进入壁垒具有多层次的特点。目前,世界上已存在许多不同规模和层次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并大有继续发展之势,这意味着世界经济将进入区域一体化、集团化新阶段。欧洲经济共同体于1993年1月就宣布建立在12个成员国之间的商品、资本、劳务和人员自由流动的统一市场,并设想在21世纪中期,把欧洲经济区扩展到东欧和南欧的周边国家,把欧洲建成“全欧洲经济联盟”;1992年12月,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国签署了《美加墨自由贸易协议》,标志着“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建立。1989年11月,亚太地区12个国家的部长在澳大利亚的堪培拉举行首次会议,组成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1992年1月,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达成了“东盟自由贸易协定”,形成“东盟自由贸易区”。由于“东盟”成员国也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成员国,因此,两者是处于不同层次的区域性经济组织。此外,还有不少新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尚处于酝酿或筹建之中。各种区域性经济组织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在成员国之间降低甚至消除相互之间的进入壁垒,加强经济合作,而对非成员国则形成新的区域壁垒,如欧洲共同体(欧盟)达成建立西欧统一市场协议后,先后制定了限制纺织品进口、保护西欧电子产品市场、提高进口产品关税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从70年代末开始,在80年代普遍化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在90年代将继续发展,世界主要工业国家为摆脱经济“滞胀”、高失业率和贸易逆差急剧上升的局面,纷纷制定各种国际贸易保护政策和措施,对外国产品进入国内市场设置很高的进入壁垒,从而在国际市场上便形成了“大区域进入壁垒 小区域进入壁垒特定国家的进入壁垒”这样一种多层次、复杂的进入壁垒体系。 (三)国际市场的竞争将是跨国公司寡头主导型竞争。由于国际市场为企业充分实现规模经济提供了可能,同时,在国际市场上形成了多层次的进入壁垒,这就使仅靠对外贸易很难开拓国际市场。因此,80年代以来,经济发达国家纷纷以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利用当地资源组织生产,并实行就地销售,从而使对外直接投资取代了长期以来占统治地位的对外贸易,跨国公司成为国际市场竞争的主力。就市场集中度而言,据美国《幸福》杂志的有关资料,早在1990年,世界500家最大跨国工业公司的销售额为5万亿美元,相当于整个西方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1992年在全球2万亿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中,跨国公司占主体,仅占1%的大型跨国公司,其对外直接投资额就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50%以上。而世界最大的几百家跨国公司分布在各主要产业中,特定产业被少数几家寡头企业所垄断,这就意味着国际市场的竞争将是跨国公司寡头主导型竞争。 二、中国市场结构与市场国际化不适应性分析 市场国际化把我国企业逐渐推向国际市场大舞台,而从国内市场竞争到国际市场竞争的转变,要求相应地调整我国的市场结构。但就企业自身而言,有一个相当时期的适应过程;就国家宏观管理而言,有一个探索、总结、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我国市场结构存在着与市场国际化不相适应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企业规模偏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这突出地表现在那些规模经济明显的重化工、电子等产业中,例如,根据目前的国际标准,汽车工业中单个整车生产企业的最小经济规模为40万辆以上,而目前我国整车生产企业有120多家,超过美国、西欧和日本厂家的总和,但年产超过10万辆的只有一汽、二汽和上海大众3家。据统计,90年代初我国有钢铁企业1598家,约占世界钢铁企业总数的1/3,而我国的钢产量只占世界钢产量的1/10。这些都反映了我国企业分散、规模偏小的现实。不仅如此,我国参与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又以中小型企业为主,企业的总体平均规模很小。例如,在1990年我国500家最大的外贸企业中,进出口额在1500万至1亿美元的就有357家,占71.4%。这同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相比较反差很明显,这些国家为了保证企业拥有足够的国际竞争力,非常重视“企业规模效应”,其跨国公司的规模往往比国内其它企业的规模大得多。可见,我国企业的规模本来就较小,而参与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又大都是中小型企业,这两重因素必然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因企业规模小,难以实现规模经济而缺乏国际竞争力。 (二)国内企业间的竞争度过高,内部摩擦大,交易费用高。随着对外开放的发展,我国的外贸经营权逐渐下放,这对加快我国市场国际化进程的推动作用本来是无可非议的,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国内企业之间竞争激烈,造成很大的内部摩擦。这在出口方面表现为,同类产品在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时,多头对外,为了抢夺生意而对外竞相削价;在进口方面,则多家进口企业竞相抬价,相互争夺货源,其结果是让外商从中渔利。在引进外资和对外直接投资方面也存在类似情况,过度竞争现象十分严重。同时,由于我国许多刚开始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企业,过去同国际市场基本处于隔绝状态,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缺乏国际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这些企业单枪匹马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花很大的代价去熟悉市场环境,收集国际市场信息,寻找顾客,签订并执行交易合同。而且,由于单个企业的贸易批量小,单位产品的运输费用和购销费用就高,因而一笔交易的交易费用很高。 三、 市场国际化条件下优化中国市场结构的基本战略 基于对市场国际化给市场结构带来的影响和中国市场结构现状与市场国际化不适应性的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市场国际化要求我国从事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具 有相当的经济规模,并降低国内企业间的市场竞争度,形成协同竞争格局,以实现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相兼容的有效竞争;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却规模偏小,企业间存在过度竞争,内部摩擦大,与有效竞争相差甚远。因此,在市场国际化条件下,优化我国市场结构的基本战略思路是:培育一批经济实力雄厚、具有国际水平的大型企业,作为跨国经营的主力,以充分发挥国际市场所提供的规模经济潜力;适当提高进入壁垒和市场集中度,降低国内企业间的竞争度,减少内部摩擦与交易费用,以协同竞争力,冲破国际市场上的多重进入壁垒,增强与国际寡头垄断企业的竞争能力。为此,需要研究以下两个具体战略问题:一是我国如何形成大型企业;二是在特定产业如何确定国际化经营的核心企业,以协调产业内各企业间的关系。 (一)形成我国大型企业的主要战略及其途径。借鉴当代经济发达国家大型企业的成长经验,我国可采取水平一体化、垂直一体化和混合一体化战略以形成大型企业。这三种一体化战略不仅存在各自的经济性,而且具有层次性。作为大型企业的发展战略,水平一体是垂直一体化的基础。通常,企业规模的扩张是从水平一体化开始的,由于企业可利用原有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原来的业务范围内扩大其规模,故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但企业通过水平一体化达到一定规模后,要进一步发展成为大型企业,就需要进而实行垂直一体化。如美国,大型企业形成的历史就是把大规模生产过程和大规模流通过程结合于单一企业中的历史,到1917年,在资产额为2000万美元以上的美国企业中,将近90%的企业是经由垂直一体化而形成的。而在经济波动幅度和频率日益增加的今天,企业要保持原有的市场地位并持续发展成为大型企业,就要求企业努力分散经营风险,稳定企业收入流量,这就迫使企业采取混合一体化战略。同时,当今跨国经营的迅速发展,要求实行跨国产业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物质载体,这也刺激企业采取混合一体化战略,以最终形成经济实力雄厚的国际化大型企业。 就实行各种一体化战略以形成大型企业的基本途径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可供选择:一是通过企业自身积累以增强经济实力,逐步扩大其生产经营范围,实行各层次的一体化战略,以形成大型企业;二是凭借其经济实力,通过兼并产业内横向、纵向企业以及不同产业的企业,以形成大型企业;三是突破部门、地区界限,组建大型企业集团。显然,前两种途径(特别是第一种途径)形成大型企业需要较长时期,而通过第三种途径则能在较短时期内形成大型企业。更为重要的是,目前我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还受“条条”和“块块”限制,造成分散经营、多头对外的过度竞争局面,而通过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经营多个产业的大型企业集团,则有利于消除这种混乱现象。因此,这一途径体现了我国今后形成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方向。 (二)根据产业特点确定国际化经营的核心企业。随着外贸体制的深入改革,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由外贸企业独家对外经营的局面,不少工业企业也获得了对外经营权。但随之而来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在国际化经营中,工业企业和外贸企业的矛盾日趋尖锐,双方都争取拥有更多、更大的对外经营权。因而不难预见,我国在以组建企业集团为途径形成国际化大型企业的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工业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争夺集团核心企业地位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解决这一矛盾的一个比较可行的基本思路是:根据产业的特点确定国际化经营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明确地说,在规模经济不显著的产业,宜以大型外贸流通企业为核心企业,组建贸易型企业集团;而规模经济较显著的产业,应以大型工业企业为核心,组建工业型企业集团。这是因为,在规模经济不那么显著的产业(如农业、一般日用品制造业)中,云集着大量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型生产企业一般不具备独立开展国际化经营的经济实力和管理经验,只能在很大程度上仰赖富有对外经营知识和技能,拥有一定国际营销渠道与国际信誉的大型外贸流通企业。因此,大型外贸流通企业应积极地将这些中小企业组织起来,形成贸易型企业集团。而在那些规模经济较显著的产业(如重 化工业、机械制造业)中,存在着少数大型工业企业和众多为大企业配套生产的中小企业,这些大型工业企业自身就有比较雄厚的经济实力和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而且,其产品的技术含量一般较大,需要向用户提供一整套售后服务,它们完全有可能,也有必要脱离外贸流通企业而独立从事国际化经营。因此,在这些产业,大型工业企业是“领衔企业”,应当同产业内的中小企业建立工业型企业集团。据此,国家在制定跨国经营政策时,也应视产业特点而有所区别,一般地说,应该让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中的大型工业企业拥有较大的对外经营权;而对规模经济不显著的产业中的众多中小企业,应该适当控制其独立对外经贸权,让大型外贸流通企业去协调它们的对外经营活动,以免在国际化经营中出现过度竞争。 按照以上设想,我国将会形成两类国际化经营的基本主体形式,一类是以规模经济显著的产业为基础的工业型企业集团,从发展趋势看,其国际化经营的重点是对外直接投资,其组织形式向跨国公司演变。另一类是以那些规模经济不显著的产业为基础的贸易型企业集团,从发展趋势看,其组织形式将向综合商社演变,其经营业务除原来的进出口贸易外,还要为众多的中小企业积极采购原材料,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了解国际市场信息,筹措资金,甚至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等跨国经营活动。这样,出现在国际化经营大舞台,直接对外经营的中国企业将主要是具有整体优势、拥有相当经济实力的大企业集团,它们将有足够的实力冲破或避免国际市场的重重进入壁垒,与国际寡头垄断企业相抗衡,从而使中国市场结构在市场国际化中具备有效竞争的特征。

市场结构论文篇(3)

2.实证研究

由于证监会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后才能披露年报,在我国,上市公司审计需求占审计总需求的绝大部分,且只有具备证券期货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才可能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同时,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本文主要从2011—2013年上市公司审计的角度进行审计市场的结构分析。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数据处理使用了EXCEL2007。本部分先通过对民间审计数据、参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事务所数量变化等,总体上分析市场结构变化;再以不同的指标为基础,分析审计市场集中度,从指标角度衡量市场结构特征;最后按事务所规模进行分类划分,分析何种规模等级的事务所效率高,对目前我国民间审计领域的竞争状况进行研究评价。

2.1审计市场总体结构分析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百强信息,整理得到了2011-2013分别综合评价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每年的业务收入情况。总体来说,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三年来呈递增趋势,入围十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总体变化不大。2011年及以前,国际“四大”的中国分所,在我国审计市场上稳居前四强,且与中国本土所拉开了较大的差距,2012年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瑞华在当年进入行业前四,改变了国际“四大”在我国的格局,2013年,立信也跻身前四。国际“四大”的垄断格局被进一步打破。说明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发展较快。从表2中可以看到,从2011年到2013年,我国上市公司总数呈现增加趋势,而参与上市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家数却不断减少,说明我国审计市场集中度在总体上呈现出不断集中的趋势。从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信息中可以看出,参与审计的事务所数量减少主要是由于事务所合并加剧。为了分析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均产出情况,计算了师均产出率(师均产出率=事务所总收入/注册跨及时人数),发现“四大”的产出效率远远高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且有差距不断加大的趋势。

2.2市场集中度研究

2.2.1测算方法与数据选择集中度能最直观的体现市场的结构特征。行业集中率(CRn)①最为常用,但它不能反映出这个行业相关市场中竞争的企业的总数;赫芬达尔指数(HHI)②具有数学上绝对法和相对法的优点是较理想的市场集中度计量指标,它可以衡量企业的市场份额对市场集中度产生的影响。本文同时选用行业集中率(CRn)与赫芬达尔指数(HHI)反映市场的集中度。本文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获得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的数目以及事务所业务收入的数据,分别以这两个指标为基础衡量市场份额,对审计市场集中率进行了描述性分析。

2.2.2研究结果根据贝恩对美国产业的垄断和竞争分析,我国审计市场目前呈现出中集中度寡占型的市场结构。以事务所业务收入为标准CR4三年来呈下降趋势,说明业务收入前四强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有所下降。CR8在60%左右波动,CR20呈略微上升趋势,总体来说以业务收入为基础的市场集中度三年来变化不大。HHI指数轻微下降,根据美国司法部的《合并指引》给出的标准,HHI位于1000以下,市场集中度较低。以事务所审计上市公司数目为标准,CRn指标都呈现出逐年上升,尤其是2011年—2012年上升非常明显,与2011年前十大事务所中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与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合并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二者的客户数得到合并有很大的关系。从HHI指数来看,市场集中度有所增加但仍然较低。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的美国审计市场已经较为成熟,美国审计市场的集中度非常高,2013年CR8达到99%③,我国的审计市场集中程度与美国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

2.3规模经济变化分析

2.3.1测算方法与数据选择产业组织理论中测定规模经济的方法主要有:生存竞争法、利润分析法、统计成本法和技术比较法(余东华,2004)[13]由于审计行业有成本、利润等相关数据不易获得的特殊性,故选择生存竞争法测算审计市场的规模经济。生存竞争法最早由施蒂格勒在20世纪50年代提出。他认为,不同规模的厂商会通过竞争促使行业筛选出效率最高的企业,进一步产生该行业的最佳规模经济。具体测定过程为:先按照一定规模标准对目标行业的厂商分类,然后计算不同规模等级的厂商在不同时期内所占市场份额比重;若某规模等级厂商所占比重呈现增加趋势,则该等级的厂商效率较高,存在规模经济效应;若某规模等级厂商所占比重呈现下降趋势,则该等级的厂商效率较低,规模经济效应不明显。本文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作为事务所规模的衡量指标对2011-2013年审计市场进行进一步研究。将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划分为:国际四大、CPA人数>1000人、500人<CPA人数<1000人、以及CPA人数<500人四个等级,通过是否连续3年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对事务所进行了筛选,共有40家事务所符合要求。

2.3.2研究结果表6和图1对近三年我国审计市场上不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的变化进行了直观的描述,据此,得出以下结论:(1)国际“四大”对审计市场的占比最大,但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国际“四大”在审计市场上的占比从2011年的近50%,下降到了2013年的35.35%,下降近14%,效率下降,对市场的垄断地位已一去不复返。(2)国超内大所发展迅猛,规模经济提升显著。国内超大所(CPA人数>150人)随着市场的发展,发展迅猛,市场份额日益提升,与国际“四大”的市场份额差距在逐年缩小,甚至有赶超“四大”的势头,呈现出了一定的规模经济特征,这与我国近年推动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政策引导密不可分,也体现出我国本土会计师事务所的竞争能力不断加强,大型事务所见竞争加剧。(3)中小事务所规模效率较低,规模不经济。中小事务所的效率随事务所规模的减小而递减,CPA人数在500—1000人的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略微上升但几乎没有变化,CPA人数小于500的会计师事务所所占市场份额在逐步降低,说明市场需求对事务所的规模要求不断提高。

市场结构论文篇(4)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银行业逐步形成了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主体的典型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1995—2002年期间,资产、贷款、存款各项CR4指标均大于75%,按照贝恩(Bain.JoeS)对市场结构集中度指标分类法进行判定,CR4指标大于75%,说明我国银行业处于高度集中的寡头市场。这种情况近年来出现缓慢而明显的下降趋势,截至2004年底,CR4的贷款指标降至63.32%,仍处于较高的寡占状态。但是,随着人世过渡期的结束,我国银行业已经全面对外开放,外资正在加紧以各种方式进入我国银行业,同时,民营资本也在借监管逐步放松的国际趋势,写作论文逐步向银行业渗透,我国银行业正处在一个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之中。那么,面对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银行业高寡占的市场结构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发生怎样的演变?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优化目标该如何判定和选择?对此,许多学者都做出了分析。其中较为主流的一种观点认为。垄断竞争是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必然选择。本文对此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践论证。提出寡头垄断依然是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优选目标。

二、对主张我国银行业垄断竞争结构观点的几点不同意见

认为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应选择垄断竞争的观点。大多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受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影响,长期以来形成对竞争的偏好,对垄断的排斥。按照西方经典的微观经济学理论。只要不存在外部性,完全竞争的市场就会自动实现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竞争成为效率的前提,完全竞争市场是经济效率最高的市场形态。而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总是与扼杀竞争、阻碍技术进步联系在一起。从不完全竞争的两种市场形态来看,寡头垄断更偏重于垄断,而垄断竞争更侧重于竞争。所以,随着我国金融业的进一步开放,竞争成分的增加,垄断竞争被认为是银行业市场结构的必然演进结果。

2、按照产业经济学SCP理论进行倒推,认为银行业的寡头结构是造成我国银行业效率低下的根本原因,因此,写作毕业论文主张垄断竞争结构。按照SCP分析范式。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又影响市场绩效,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业效率低下,由此归因于高度集中的寡占市场结构,因此,主张降低准入壁垒,增加竞争成分。

3、对垄断和竞争存在两种偏颇的理解。一是将竞争定位于潜在进入者和在位银行之间的竞争。而忽略了在位银行之间存在着更为激烈的竞争,认为增加竞争成分就是放低准入,增加竞争主体和银行的个数。二是将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相混淆。将反对垄断行为替换为反对垄断结构。因此,认为垄断竞争结构更有利于竞争和反垄断。

对于第一种观点,就垄断和竞争的关系而言,垄断虽然是竞争的对立面。但它的存在并没有消灭竞争。寡头垄断改变的只是竞争的形式。而非竞争的本身。垄断结构产生后,垄断者仍然面临着各种不同程度的竞争,即使是完全垄断,也不能把竞争排斥在外。有学者认为任何一种垄断地位都不可高枕无忧,垄断地位只能凭机敏和精力赢得并得以保持。从国际范围诸多产业来看,寡头垄断反而会使竞争大大加剧,在经济开放背景下,外资银行的进入无疑会加剧我国银行业的竞争程度。而激烈的竞争足以使寡头垄断银行尽可能地努力进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尽可能地提高效率,尽可能地降低产品和金融服务的价格,而并非像传统经济学理论认为的垄断一定会破坏竞争、降低市场效率,阻碍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对此,一些经济学家根据寡头垄断企业组织在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这一事实,指出“垄断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观点,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假设前提上的,而这个前提缺乏现实性,因而此观点的正确性大打折扣。

对于第二种观点,20世纪70年代SCP理论就受到质疑。实践中。世界各国银行业普遍是高度集中的寡占性市场结构,但效率却差异很大。20世纪80年代,W.J.Baumol和.C.Panzar提出可竞争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决定市场绩效的并不是现有的市场结构,而是市场的可竞争性或是竞争程度,在理论上弥补了SCP分析范式的缺陷。产业经济学大师HaroldDemsetz也从另一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释,他指出,写作硕士论文高效率的企业可以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并伴随着产业集中度的提高,优秀企业的良好绩效是因为效率而不是市场垄断结构造成的。秦宛顺、欧阳俊(2001)所做的MP和ES假说检验结果也表明,我国商业银行绩效水平主要取决于银行效率,市场结构与银行绩效水平无显著的统计关系。因而,按照SCP倒推,将我国银行效率低下的原因归于寡头市场结构,以此主张银行业选择垄断竞争结构的理由是难以成立的。从理论上看,银行业SCP分析范式也没有考虑到银行业相对于制造业等产业组织的高负债高风险的特点,没有考虑到不无完全信息和委托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会对银行厂商行为、结构和绩效之间的内在联系产生影响。可见,银行业的SCP框架需要进一步修正。

对于第三种观点的两个误区,首先,根据迈克尔•波特的观点,一个行业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即除了潜在加入者、代用品的威胁、购买者的讨价还价能力、供应者的讨价还价能力外,还有现存厂商者之间的抗衡。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高资本的准入壁垒和高风险的政府规制,来自于潜在加入者的竞争并非构成主要的竞争威胁,其它几种竞争也因为银行业独特的业务模式和产品的高同质化的减弱。而真正的竞争压力来自于在位银行之间的竞争。因此,增加竞争成分并不意味着放低准入,增加低实力的主体。

其次,从垄断的本质看,垄断是指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作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戚聿东1999),分为垄断结构和垄断行为。垄断结构是指目标市场上的市场主体不是众多。而是为数有限。按照主体数目的有限程度,垄断分为完全垄断、双头垄断、寡头垄断和垄断竞争等多种形态。垄断行为又分为经济性垄断行为和行政性垄断行为,前者是指市场主体的一致行动。串通合谋,制定垄断价格谋取垄断利润的活动:后者是指政府与市场主体进行合谋的行业垄断行为。实践证明,阻碍和限制竞争的只能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垄断结构不一定必然产生垄断行为,垄断行为既可以产生于垄断结构,也可以产生于竞争结构。反垄断主要是指反对寡头企业的垄断行为,而寡头垄断结构的效率已经被现代市场结构的实践所证明。

综上分析,主张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应选择垄断竞争的观点是缺乏理论根据的。寡头垄断非但不排斥竞争,而且促使竞争在更高层面上展开,从而提升市场效率和社会福利。

三、从国际银行业与我国银行业集中度变化的实证视角看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选择

1、国际银行业的寡头垄断趋势不断增强

进入20世纪80年代寡头垄断逐步成为发达国家产业市场的一种普遍的市场形态。国际银行业在20世纪90年代掀起并购浪潮,随着信息技术创新、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管制的放松,银行业的边界发生变化,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国际抑或国内范围,银行之间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并购日趋频繁,单个银行规模不断扩张的同时,银行业的金融机构数目显著下降,集中度上升。从收入角度来看,表1的数据显示出,无论是写作医学论文高收入国家,还是中低收入国家,银行业集中度指标存款CR5都很高。

从发达程度比较。表2数据表明,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存款CR5反映的银行业集中度都在60%以上。

以上不同角度的数据说明了同一个事实,即各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都很高,寡头结构是不争的事实。

2、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近年来不断下降相比之下。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呈现出下降趋势,如表3,前四大银行即国有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和资产的CR4指标都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2005年和1993年相比,存款份额下降了27.8%,贷款份额下降了28.5%,资产份额下降了24%。

在国有商业银行市场份额不断下降的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其它银行类金融机构数量不断增加,市场份额呈扩大趋势,如表4。

2006年11月中国银监会网站公布的数据(如图1),清晰地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的分散程度。

可以看出,与国际银行业集中度的情况比较,我国银行集中度并不是很高。即使使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集中度指标看,我国银行业目前的集中度已经不足60%。与欧洲国家相比处于中等水平,并且,我国银行的集中度还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中。由此看来,盲目反对垄断,通过降低准入标准、增加金融机构数量、扩大竞争成分、分解寡头结构并非理智之举。在金融市场开放和银行业重组融合的国际背景下,各个国家提高银行业国际竞争力都成为迫切的需求,而一个国家银行业竞争力难以依靠数量多、但规模小的银行结构做支撑,而是更需要拥有巨额资本实力的大银行。其实,寡头垄断结构是银行业的业务结构和自身特质的内在要求。从理论上讲,寡头垄断结构适宜于资本密集型产业,银行业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产业。而且风险高,对资本规模有更高的要求,银行业复杂的风险控制、繁琐的审核程序、较长时问的信息收集过程等因素要求银行在面对不同规模、不同需求性质的信贷业务上拥有高度灵活的贷款机制。规模小、实力弱的银行是难以应对的。

3、我国银行业市场集中度逐步分散的主要因素是内资金融机构数量增加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金融业顺应金融自由化的国际趋势,金融管制逐步松动,从银行业来看,一方面是写作职称论文降低市场准入,发展多元化的内资信贷机构,另一方面,通过对外开放,引进外资银行。从实际运行机构看,内资金融机构增加的速度远远大于外资机构,成为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逐步分散化的主要原因。自1994年开始,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类信贷类金融机构不断增加,到2006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五类金融机构资产份额已经占到38%。而外资银行在我国发展,虽然经过多年的开放,但其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分散化的影响还是十分有限的。截至2006年底,在中国注册的外资独资和合资法人银行业机构共14家,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业务品种超过100种,在华外资银行存款总额397亿美元,贷款余额616亿美元,本外币资产总额1033亿美元,仅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的1.8%,即使考虑到2006年金融业全面开放的因素,外资银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也很难成为改变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主导因素。

无论是增加内资金融机构的数量,还是引入外资银行,其内在的政策逻辑是要增加银行业的市场竞争,通过竞争刺激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提高银行业的整体业务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从而提高银行业的竞争能力。但从实际效果看。并没能够较好地实现上述政策目标。外资银行虽有先进的银行业技术和管理经验,但由于其比例较小,对我国银行业形成的实际带动效应微弱:而内资金融机构增加的主要是中小银行和合作制城市银行和农村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虽然增加了银行业市场竞争的成分,满足了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金融需求,但由于规模小、资本实力弱,金融创新能力差,业务模式雷同,产品同质化严重,并且自身处于缺乏经验、技术水平低、业务运营能力差的阶段,致使竞争只能在低层次、低水平上展开,不仅不利于提高银行业整体的国际竞争力,而且,积累了诸多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见,这种通过降低金融门槛,增加金融机构数量来增加金融竞争的做法对于提升我国银行业应对激烈国际竞争压力的能力,保持长久、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还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四、从理论层面看银行业选择寡头垄断结构的优势

1、寡头垄断结构可以避免银行业的无序竞争,减少资源浪费

寡头垄断市场结构中,银行的数目相对较少。竞争建立在竞争主体实力相当的基础之上。因此,竞争更多的是在资金、技术、产品、服务和信用度等综合层面展开,而不是低层次的价格竞争。在垄断竞争结构下,市场主体多,规模小,竞争更多是在价格、产品差异化方面展开,而金融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技术投入和智力投入都较大。没有一定实力的金融机构是难以实现产品差别化的。

2、寡头垄断结构给银行带来规模经济优势

寡头银行由于资金实力雄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风险防控体系,信用水平高,在资金筹措上具有成本优势;写作英语论文在贷款等资产盈利性业务上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容易获得更好的收益水平。Shaffer(1993)在对欧洲和加拿大的银行业进行了研究之后认为,大银行也可以通过兼并与收购来获得更大的规模经济效应。加拿大许多学者对寡头割据的银行市场进行了大量研究之后得出,巨型银行仍然保持了市场竞争力。实践证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国际银行业合并浪潮,主要目的是通过扩大规模增强竞争力。

3、寡头垄断结构使银行获得范围经济优势

垄断对市场交易费用的节约主要是通过范围经济来实现的。范围经济是指厂商在一定规模下同时生产经营多种不同商品和劳务的成本低于多数厂商分别生产经营其中一种商品和劳务的成本总和。在国际竞争压力下,只有寡头银行拥有实力涉足多种金融领域,进行多角化经营,无论是利用现有技术、特长和经验开发新产品,增加经营品种的同心多角化。还是利用不同技术开发金融新产品的水平多角化,从业务类型到产品种类,再到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业务,使银行获得分散风险的操作余地和范围经济的福利。特别是在全球金融混业的背景下,银行通过购买、兼并、合资等方式实现规模扩张,是向更广泛金融领域扩展的需要,通过集团多角化,达到增强竞争优势的目的。

4、寡头银行有较大的金融创新能力

在技术进步和创新方面。由于强大的财力支持,寡头银行可以投入大量的研究和开发费用,更有可能进行金融创新。提高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寡头垄断银行并非独占市场,其不得不追求高效率,进行研发投入,从而推动技术进步。据资料统计,写作留学生论文在资本密集型产业中,几乎所有的重大技术创新都源于寡头垄断性大企业,在日本资本在10亿元以上的大公司承担的科研和设计工作占到全国总量的86%(文青,王述英2006)。超级秘书网

五、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对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选择提出以下建议:

1、制定产业政策

遵循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选择与其相适应的市场结构和产业政策应是我国制定银行业产业政策及规制的主要出发点。寡头垄断结构是银行业自身特质的内在要求

。选择寡头垄断结构符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的客观要求。

2、明确市场结构

市场结构论文篇(5)

1.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对经济产生的负面影响。Pagano(1993)在一个经济增长模型中,展示了在垄断性的银行结构中,银行会向借款人索取较高的贷款利率,向储户支付较低的储蓄利率,从而减少了市场中可用信贷资金的均衡数量。并且当政府出台促进经济增长的利率政策时,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还会阻止利率的下降,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Guzman(2000)在关于资本积累的一般均衡模型中,通过假定存在两个同样的经济体,其中一个经济体的银行处在垄断性的市场结构下,另一个则处在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下,证实了垄断力量的负面影响。Guzman认为在信贷配给存在的条件下,垄断性的银行会比竞争性的银行更多采用配给的方式来贷款,从而得出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会对资本积累产生压制效应的结论。他指出,在没有信贷配给的情况下,由于垄断势力的作用,企业的贷款利率会更高,考虑到道德风险的存在,企业违约的可能性也相应提高了。垄断性的银行不得不维持监督企业的高额费用,浪费了本可以被用于借贷的资源,银行的垄断能力导致了银行业的无效率。

Shaffer(1998)分析了1979—1989年间美国各大城镇家庭收入增长的统计数据,发现在排除了对收入增长起作用的其他因素后,在拥有较多银行的城市中,家庭收入的增长速度也较快,从而暗示了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Black和Strahan(2000)调查了银行市场结构对企业活跃程度的影响,通过对美国跨州以及跨行业数据的分析,发现在银行集中度较高、银行垄断势力较高的州,新兴企业和新商业社团的数量较少。Jayaratne和Stranhan(1996)估计了美国废除限制银行分支机构的规定对各州收入增长的影响,一般认为,废除此类限制应该被视为增强竞争。发现该规定实施后,各州个人收入以及产量均呈现加速增长的现象,由此预示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会对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但是Collender和Shaffer(2000)发现,美国大都市地区,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对家庭收入的影响在1973—1984年间为负,而在1984—1996年间却转变为正,这一结果显示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对经济的影响尚无定论。

2.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对经济产生的正面影响。关于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在新兴企业融资中所起的积极作用方面,Petersen和Rajan(1995)所进行的开创性研究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他们的研究表明,在一个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中,没有以往借贷记录的新生企业实际上可能会以更低的利率获得更多的信贷:具有垄断力量的银行可以通过“试销性”(introductory)的低贷款利率来吸引新生企业,并在新生企业获得成功后索取较高的贷款利率,以此抽取租金。由于具有垄断市场的能力,银行不用担心会有其他竞争性银行与之抢夺企业资源,因此,这种“先补贴新生企业,后分享成功企业利润”的策略是可行的。反之,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中,银行不能指望日后能够对成功的企业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因而也就不会在新生企业的初创阶段通过降低贷款利率来促进其发展。所以,在没有银行垄断的竞争性市场环境下,新生企业的贷款利率较高并且其信贷额度被部分配给。

Shaffer(1998)则从筛选的角度论述了垄断性银行市场结构的益处,反驳了银行竞争会对经济产生正面影响的观点。现代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之一是甄别的功能,通过对那些具有不同品质的借贷企业加以筛选,来鉴别那些具有潜质的企业。Shaffer发现美国金融市场中,随着市场中银行数量的增加,银行借款人的总体质量反而会下降这一有趣的现象。认为银行的筛选技术还不足以准确揭示借款人真实特性,当银行不能完全甄别借款人的类型时,会有某些高品质的企业被鉴定成低品质企业,反之亦然。考虑到银行很难区别信贷申请是属于已被其他金融机构拒绝的信贷申请,还是属于客户新的贷款申请,被一家或多家银行拒绝的申请人可以继续向其他银行申请。这类曾被拒绝的申请人既可能是高品质的企业,也可能是低品质的企业。如果市场中存在较多数量的银行,且借款人频繁的贷款申请是无成本或低成本,低品质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就会大幅提高。这种“逆选择”的存在,会导致银行贷款质量下降,贷款银行陷入“胜利者的祸害”(Winner’sCurse)而丧失利润。Cao和Shi(2000)进行了类似的研究,也得出竞争性的银行市场结构反而会使贷款利率更高、信贷数量更少的结论。Manove,Padilla和Pagano(2000)通过观察银行的借贷策略,考虑了不同市场结构下银行在采用筛选还是作为筛选替代的抵押之间的权衡。银行通过筛选来鉴别高品质的企业,并减少低品质企业的违约风险。因为筛选是耗费成本的活动,如果一家企业提供足额抵押,企业一般不会发生违约并损害到银行的利益,银行就不会有进行费时费力筛选的动机。考虑在高品质企业和低品质企业同时存在的现实世界,高品质企业虽然有更高的概率从事好的投资项目,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只有企业家知道自己是高品质的还是低品质的企业,而银行却并不知情,它只有通过筛选才能鉴别出项目的好坏。在竞争性的银行市场结构中,银行将给两类企业提供贷款,一类是那些愿意提供足额抵押品的企业:由于高品质企业从事好项目的概率更高,因项目失败而失去抵押品的概率较低,所以愿意提供足额抵押品;低品质企业从事好项目的概率较低,如果低品质企业模仿高品质企业的做法,也给银行提供抵押品,因项目失败而失去抵押品的概率就很高,这将给低品质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提供抵押品以显示自己是高品质企业”这一显示信号,是低品质企业无法模仿的信号。愿意提供足额抵押品的企业将被银行视为是高品质企业;另一类是不愿意提供抵押品,需要经过精心筛选才能给予贷款的企业。为了弥补筛选费用,向通过筛选的企业所要求的信贷利率要高于向提供抵押品企业所要求的信贷利率。此时,提供抵押品的企业会有部分项目失败,虽然通过抵押品,银行本身并没有损失,但项目的失败会对社会资源造成一定的浪费。在垄断性的信贷市场中,由于能够分享项目成功后的剩余,所以银行并没有接受高品质企业抵押品的意愿,而偏好于对所有项目都进行筛选。与接受抵押相比,筛选排除了向部分企业的失败项目分配资源的可能,将能给银行带来更高的信贷回报。从这一点上来看,垄断性的银行结构更有利于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对经济的影响也更为积极。

Dell’Ariccia(2000)研究了银行对企业筛选的情况,发现随着银行数量的增加,银行筛选企业的可能性降低了。这可能是由于筛选的过程将耗费大量时间,企业会在此期间失去获取利润的机会;或是由于企业并不愿意暴露项目的真实信贷价格,所导致的被观察企业不情愿被筛选。在银行竞争的格局下,银行有可能会迁就企业不愿被筛选的意愿。在经济衰退期或缓慢增长期,申请信贷的企业很可能是低品质的企业且其信贷申请曾经被其他银行拒绝过,此时银行对企业进行筛选是较佳的策略。然而,在经济扩张时期,由于存在着较多高品质且未经甄别的新生企业,基于获取市场份额角度考虑,银行可能会向未经筛选的企业提供贷款。银行在经济循环周期的上升阶段承担了较高的风险,一旦经济循环周期落人不景气阶段,银行就有可能陷入贷款难以收回的困境。反之,在垄断性的银行市场结构中,垄断银行一般不会迁就企业的意愿,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银行信贷随经济周期波动的风险。

Petersen和Rajah(1995)在对美国处于具有不同银行集中程度的市场中,代表性的小型商业企业信贷可获得性的实证分析中发现,在银行集中度较高的市场中,小型商业企业的信贷较易获得;并且,较为年轻的企业在具有更高银行集中度的市场中,支付的贷款利率更为低廉。Shaffer(1998)也发现在银行数量相对较多的大城市中,银行能够索取更高的贷款利率。Bonaccorsi和Dell’Ariccia(2000)分析了意大利各省以及各行业数据,发现在银行集中度较高的省份,新企业的诞生率也较高。对那些信息更为不透明产业中的新兴企业来讲,银行可能需要投入更多的精力才能筛选甄别企业的品质,银行集中度与新企业诞生率的正相关性尤为显著。

二、对银行市场结构的权衡

鉴于银行市场结构对经济可能产生正负两方面影响,Cetorelli和Peretto(2000)针对两者之间的权衡进行了研究。他们通过一个古诺模型,来说明N家银行在个人储蓄以及向企业借贷资金等方面的相互竞争对经济的影响。假定那些拥有筛选技术的银行,能够花费一定的成本区分开高品质及低品质企业。虽然银行甄别的结果不会被第三者所观察到,但其他银行作为竞争者,能够通过观察这家银行是否会扩大或否决贷款来获取被筛选企业的信息。信息的外溢产生了搭便车问题,导致银行筛选成本的上升,削弱了银行以信息为基础的有效借贷策略。Cetorelli和Peretto进而把他们的模型从论证肩负着甄别企业成功率任务的银行最佳借贷策略问题,扩展到既有被筛选过的“安全”贷款,又有未被筛选过的“风险”贷款时银行借贷最佳策略。在此模型下,信贷市场是内生分割的:一部分低品质的企业一直被筛选且信贷仅向那些高品质的企业扩展,而其他剩余的企业则无视其品质特性,不予区别地实施信贷配给政策。信贷市场中这两部分相对规模的发展变化,反映着经济发展的路径。在这一理论框架中,银行市场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有两种:一方面,银行数量越少,信贷市场中的总体信贷规模也越少;另一方面,银行数量越少,对于银行来说甄别项目的激励越大,更多的资金因而能够被有效地分配给高品质的企业,银行资金的使用效率将得到提高。

所以,银行的数量决定了信贷市场总体信贷规模及其效率间的权衡。反过来,信贷市场的规模和效率又决定了资本积累的回报,进而决定了储蓄。由于这种权衡的存在,银行市场结构与单位资本的稳态收入间可能不会是单调的关系。换言之,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银行市场结构既不是垄断的市场,也并非完全竞争的市场,而是一个对信贷存在着过度需求的市场。由此可得出以下建议,由于政府政策会影响到银行市场结构,作为监管者的政府可以通过控制银行间的竞争程度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三、政府直接控制的银行对经济的影响

在现实世界中,各个国家的金融市场中普遍存在着由政府控制的银行。LaPortaetal.(2000)调查发现,在信贷市场中,国有银行垄断程度越高的国家,人均资本收入和生产率的增长速度也越低,从而证实了国有银行的效率较低,难以实现资本的最佳配置。此外,他还发现国有银行垄断程度高的国家金融市场发展也较为缓慢。Cetorelli和Gambera(2001)对政府控制银行的强弱程度能否影响银行在产业增长中的作用进行了检验后发现,在银行集中度较高且政府对银行控制程度较高的国家,银行高集中度对于高度依赖于外部融资产业的发展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消失了。实证结果显示,由政府所控制的银行市场垄断只能导致银行效率的降低。他们也没有发现国有银行对市场的垄断力量能够导致银行更有效地筛选企业,并且国有银行也不存在与贷款企业建立并保持良好借贷关系的意愿。他们认为,这种政府高度控制的垄断性银行之所以没有对经济起到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主要是因为国有银行更乐于从事政治目标最大化活动,偏离了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四、银行业结构对其他行业结构的影响

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在决定行业市场结构的因素中,银行的市场结构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外部融资的可获得性,起到了进入壁垒的作用,从而对其他产业的市场结构会产生影响。然而,无论银行垄断程度的增加会导致各行业部门垄断程度的增加或是减少,即不管它是提高或是降低了进入壁垒,都无法事先得知。

从实证上看,一方面,更具有垄断性的银行能够提高企业早期的发展速度。随着企业的成熟,它会产生向那些潜在的新进入企业借贷的偏好。这与.Petersen和Raian(1995)所描述的银行理是一致的。驱使垄断性银行向新兴企业融资的动力,在于获得企业成长后从企业利润流中抽取租金的机会。考虑到在行业发育更为成熟的阶段,新企业的进入会增加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而这将削弱原先银行所扶持企业的利润。因此,在成熟的产业部门,银行也会有限制新企业获得信贷的激励。此外,银行也会考虑它在其他方面的某些既得利益:维持银行在市场的高集中度,会有助于银行参与到现有客户的经营中去,从而与现有客户建立更为密切的关系;银行还可能会通过牺牲从新的进入者身上所获取的利益,来换取现有企业的信任,从而引导这些企业的战略决策。此时,银行的目标就不仅仅只是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是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了。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银行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会导致银行偏好新的市场进入者,因为新兴企业一般都具有更高回报的项目以及更为新颖的技术,能够保证银行更高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的集中将导致竞争性的产业结构,不利于形成具有市场垄断能力的大型企业。

总之,新兴企业在垄断性银行市场结构下信贷的可获得性,对新兴企业所在行业未来的成长性影响较大。在某种程度上,银行将面临着新企业进入引发企业竞争对银行原有收益的影响与新企业进入给银行所带入的新的利润之间的权衡,银行最终的权衡结果将影响到该行业的市场结构。

Cetorelli(2001)使用从17个OECD国家中所获取的包括35个制造行业的数据,对上述观点加以判断。发现在企业规模高度依赖于外部融资的部门中,银行业更为集中的国家,企业规模确实更大。他同时根据已有的实证结果考察了外部融资规模对行业的影响,发现无论银行集中对行业垄断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对于更依赖于银行融资的企业来说,影响程度更深。

五、对中国银行业的启迪

市场结构论文篇(6)

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的信贷需求日益增加,但是由于我国经济社会二元结构的存在,农村金融市场与城市金融市场从市场需求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所以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结构以及市场竞争主体所采取的竞争战略与城市金融市场存在明显的不同。根据战略管理专家迈克尔·波特(M.E.Porter)的行业竞争理论,行业的竞争结构决定着行业的竞争原则和企业可能采取的战略,因此行业竞争结构分析是企业制定战略最主要的基础。[1]对于各个金融机构而言,要制定正确的竞争战略,在未来的竞争中站稳脚跟,必须深刻理解行业竞争的决定因素。本文利用波特的五动力模型分析了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结构,为金融企业在农村金融市场的战略选择提供依据。

一、农村信贷市场及竞争力量分析

(一)农村信贷及信贷市场的概念界定

信贷市场是指运用借贷方式,以信贷合同为工具融通资金的金融市场。农村信贷市场是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农村票据市场、农村同业拆借市场、农村证券市场以及农村外汇市场一同构成了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时,本文分析的信贷是指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不包括民间金融等其他信贷融资方式。本文分析的金融产品是农村一般性的信贷业务,不包括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以及粮棉油收购的低息或者无息贷款部分的分析。一般的信贷业务包括农户为满足生产需求而产生的贷款需求,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产生的贷款需求。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力量分析

按照波特的观点,一个行业中的竞争,远不止在原有竞争对手中进行,而是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他们是潜在的行业进入者、替代品的威胁、购买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以及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2]

1.现有企业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供给方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农村市场最大的正规金融机构,其队伍庞大、点多面广,最接近农村基层群众,其信贷规模约占全国信贷总量的11%左右。[3]我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就成立了信用社,建国后农村信用社得到迅速发展,到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了信用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我国农村信用社几经改革,但至今仍没有就其组织性质形成明确的结论。

(2)商业银行。除农村信用社之外,农村市场还存在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目前农村地区从事金融业务的唯一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成立和撤销。1996年,与信用社分离后,中国农业银行开始了收缩乡镇、巩固县城、拓展城区的经营战略,大量分支机构从农村撤出,仅仅保留部分营业网点。但是农业银行仍保留了一些农村的优质客户,比如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资信状况好的个人客户。

2.潜在进入者

虽然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首先,目前农村借贷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不应求状况,资金需求者对资金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另外,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农村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所以当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将出现新的竞争主体。

(1)民间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和融资形式如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农民互助合作社等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甚至打压。据估计,目前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在7000亿元至8000亿元之间。央行有的官员也多次表示:要解决小额信贷和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放宽民间金融活动空间。民间金融的许多优点是国有银行无法比拟的,特别是民间金融机构有着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等特点,在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所以我国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态度由一味的打击开始向规范转变,管理部门已经发出了明确的“解禁”信息,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变为现实。

(2)外资银行金融机构。2006年是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年底过后,我国的金融业将会全面开放。同时,中共中央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在这种情况下,对外资银行来讲,具有一个非常好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机会。原来已经进入的外资银行一方面会进一步对我国的各类金融企业扩大投资份额和加强各项业务的合作,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农村金融。据悉,澳新银行计划投入2亿澳元换取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约20%的股份,荷兰合作银行可能入股浙江省和辽宁省的农村信用社。[4]

(3)其他商业银行。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随着农村的城市化、农业的产业化、农民的市民化,我国农村的机会增加了。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风险会相应降低,从而具备的投资价值会随着时间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显现出来。在这种趋势下,国内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大对农村市场的关注,一些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入到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中来。

(4)邮政储蓄。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北京举行的“2006中国金融高峰会”上介绍,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得到国务院批准,这家银行将成为面向普通大众,特别是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的金融机构。虽然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暂不经营信贷业务,但随着其内部治理结构的逐渐完善和管理的逐渐规范,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会不断扩大资金自主运用范围,极有可能涉足农村信贷,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

3.替代品

(1)直接融资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间接融资的替代品,直接融资市场相对于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一些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不仅融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而且募集的资金是作为股权资本使用,相对于银行信贷,没有还本付息的要求。山东省目前共有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4家,通过发行股票累计发行融资近12亿元。[5]同时,上市融资在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还可以使企业在获取资金的同时理顺内部关系,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更好的发展。这些优势都是银行信贷融资所没有的。另外,正在探索中的企业债券也会对银行信贷产生一定的替代作用。

(2)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目前尚未以合法的企业形式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但农村大量的信贷资金还来自于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私人借贷,民间借贷凭借其获取信息以及成本方面的优势,使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的服务特点,已经构成农村借贷市场的重要互补因素,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调查,2003年全国民间金融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6]

4.储户和贷款者

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是各类型的储户,既包括农民及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因此,对储户资源的争夺就成为各个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重要保证。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融入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有着高度的重合,因为金融机构就是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调剂资金余缺的中介组织,他们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影响到了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竞争强度,所以也成为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分析

以上五种基本竞争力量的状况及其综合强度,决定着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从而决定着行业中获利的最终潜力。(一)现有企业间竞争强度分析

目前,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绝大多数信贷业务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仅仅占据少量比较大的客户,二者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处于一种垄断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农村信贷市场竞争者数量少且二者存在一定的产品差异,即农业银行只注重一些相对规模较大的优质企业或项目;二是农业银行正在逐渐寻求退出农村市场;三是农村正规信贷市场的进入障碍的存在使目前尚没有或者很少有竞争者进入这一领域。

(二)进入威胁强度分析

农村信贷市场之所以竞争强度有限,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种种进入障碍。但一些障碍正在逐渐降低,尤其是政策的限制。

(1)规模和成本限制。这是阻碍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农业生产力落后且发展不均衡,农业生产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所以从资本逐利的角度来说,社会资金是不会向农村流动的。即使一些地方或者一些部门利润水平达到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由于农村需求主体过于分散,且缺乏统一有效的征信体系,信息获取成本高昂,所以,进入这一市场的金融机构就很难扩大经营规模以确保盈利,规模的扩大会使经营成本上升速度提高。几大银行由于追求大市场、大银行的发展目标和降低成本考虑也逐渐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农村信贷市场仅仅有农村信用社发挥自己信息成本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经营着农村信贷业务。

(2)政策限制。虽然经营农村信贷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巨大的农村信贷市场需求催生了各种民间融资形式,它们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的资金需求。但是,他们一直没有走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前台,因为我国没有出台正式的法规允许民间金融的经营,甚至将它们混同为高利贷等加以打击。但为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国家逐渐在放宽进入这一市场的限制,目前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和外资小额金融机构的进入试点等措施证实了这一点。在政策不断放宽的情况下,新进入者的威胁不断增强,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机制将逐渐形成,从而打破信用社一统天下的格局。

(3)其他因素制约。除了受规模、成本和政策的影响外,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还有一些其他因素的制约,基于客户转换成本、信贷产品营销渠道等方面因素的考虑也是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制约因素。

(三)替代强度分析

正规金融机构的缺位给其他的融资形式创造了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条件。作为与间接融资同样重要的融资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已逐渐被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合作经济组织所接受。《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如果说上市融资距大多数农村融资主体还较远的话,那么农业保险、融资租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则更加被农村融资主体所接受。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直接融资比例仍然会比较低,因为我国的直接融资市场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市场,不仅是直接融资需求较少,难以形成成熟的直接融资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直接融资还不会对农村信贷市场产生太大的替代作用。

尽管作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存在很大障碍,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形式在满足农村信贷市场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很多地区,民间借贷的总量远远超过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放贷额。民间借贷有着天然的信息获取优势,信息成本大大低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同时,民间借贷具有方便灵活,手续简便等优势,所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具有相当强的替代作用。

(四)储户及贷款者的讨价还价能力

储户作为农村信贷产品提供者的资金来源,其谈判能力并不是很强,首先因为利率水平相对储户来说是外生的,我国目前尚未达到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即使储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他们的选择也很少,能够吸收存款的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机构,况且地理上相对分散的农村储户,资金也相对比较分散,吸收他们的存款本身成本就比较高。另外,农村存款主体的储蓄率比较高,缺乏其他的资金融出渠道。这一切导致了他们在金融机构面前出于弱势地位。

在贷款者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谈判能力要区别看待。农村一部分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而且借贷成本比较低,享受着较低的贷款利息,因为他们资信状况好、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盈利水平比较高,从而具有的谈判能力比较强。但个体的农户就不具备这样的谈判能力,他们往往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对象,正常的资金需求也得不到满足,他们往往缺乏担保人或抵押物,而且要求的资金数量少,周期灵活,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成本高,所以面对金融机构,农户在贷款方面出于弱势地位。另外,利率的管制使对农户的贷款利率达不到弥补风险的水平,也是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

三、结论

就以上分析看来,我国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并不大,现有的两类金融机构按实力分别占据着不同的细分市场。竞争意识的缺乏降低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杨锡怀.企业战略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C.W.L希尔,G.R.琼斯.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3][6]何广文,冯兴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市场结构论文篇(7)

ΔPo

粮食如果涨价,人们对它们的需求量不会减少很多,如果降价,人们对它们的需求也不会增加多少。粮食的价格比较低,即使上涨一倍,人们对需求量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因为这笔支出在人们的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小,涨价不会影响个人总的经济状况。粮食保护价格在一定时期可以促进粮食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使用这个政策也起到了作用,但它只能是一种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

粮食支出在人们收入中所占比重比较小,价格弹性就小。粮食作为商品,从长期看,其价格弹性就大;如果是短期,价格弹性就小。粮食涨价,短期看,人们会注意节约粮食,但不会节约得太多,从长期看,这种节约对粮食需求量可以进一步减少。时间长,消费者就有可能有足够的时间来改变他们的爱好和技术条件去使用替代品,其价格弹性就大。反之其价格弹性就小。

2.粮食定价时必须考虑产品的价格弹性

不能把价格定在非价格弹性需求上,如果定在非价格弹性需求上,就不能实现企业利润最大,这个时候应当提高价格,提价不仅不能增加总收入,还能因产量减少总成本支出,从而使企业的支出相对稳定。粮价连百价,粮食价格每涨0.01元,全社会商品价格涨0.20~0.26元,导致粮食经济的马太效应。

恩格尔系数的研究告诉我们:当社会人均达到2000美元时,人们对粮食和食品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变化,已趋近等于零,粮食和食品的支出相对稳定。

粮食行业的社会特征和垄断方式,决定了完全垄断的行业和企业的弊端:高价格。完全竞争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完全垄断价格高于平均成本,伤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产量不足。完全竞争的企业,它的产量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来说,是最优的,在垄断的行业和企业,产量未达到最优,企业产量不足,再增加产量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福利;生产效率低。企业利润最大化,产量并不在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规模经济未被充分利用,缺乏竞争,缺乏技术创新和强化企业管理,资源浪费。

粮食垄断市场结构的特点:一是行业中的企业数量比较多;二是进入这个行业是自由的,长期看,企业的经济利润会趋于消失;三是各个企业生产同种产品是有差别的。

3.市场结构的主要类型

市场结构是影响粮食流通效率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所谓市场结构,是指由于市场主体(在微观经济学中称为厂商)数量的多寡和行为的差异而导致竞争程度不同的市场类型。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由于需求曲线的差异,市场供求均衡点与价格的决定是不同的。

微观经济学按照竞争程度这一标准,从厂商数量、产品差异程度、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以及厂商对产量和价格的控制程度等方面将市场划分为四种结构类型:完全竞争、纯粹垄断、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竞争市场结构,我们假定厂商是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独立生产或经营单位。厂商对自己的决策承担风险和享有利润。我们将会发现,在不同的市场结构下,厂商行为和市场均衡点是不同的。

完全垄断寡头垄断垄断竞争完全竞争

强控制价格的能力弱

少卖者的数量多

大产品差异程度小

大进入市场的障碍小

3.1完全竞争市场。现代经济学规定,具有以下特征的市场为完全竞争市场:①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买者和卖者,由于他们单个的交易量在供求总量中占很小的比重,因而任何单个的买者和卖者都不能影响市场价格,而只能是既定价格的接受者;②任何厂商都可以自由地并且非常容易地进入市场;③所有卖者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都是同质的,对买者来说没有任何差别;④生产和经营某种商品的所有资源都可以自由进入或退出市场。

3.2纯粹垄断市场。微观经济学将垄断定义为一个厂商控制一个全部供给的市场结构。在垄断市场下,不存在产品相近的代替品的竞争,也就是说,市场上只有一个卖者,而又没有其他替代品的竞争对手在纯粹垄断市场结构下,厂商与行业(或市场)是完全重合的两个概念,行业中唯一的厂商就是垄断企业,这个垄断企业也就构成了一个行业或市场。

3.3垄断竞争市场。完全竞争和纯粹垄断是两种极端情况,现实中普遍存在的是所谓垄断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又叫不完全竞争,是指一种既有垄断因素又有竞争因素的市场结构。微观经济学对垄断竞争市场有如下的假设:①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卖者和买者,以致于某一卖者(或买者)可以忽视其他卖者(或买者)的行为对自己利益的影响;②卖者(厂商)的产品存在着差异,但同属一类产品,相互间有着密切的技术替代关系(指它们都满足同样的需求)和经济替代关系(指它们有类似的价格);③一个生产集团中各个厂商具有相同的需求曲线和成本曲线;④厂商能够比较容易地进入或退出市场(生产集团)。

当垄断竞争厂商和其生产集团在短期内获得超额利润时,除了原来的厂商会扩大生产规模外,新厂商也会进入市场。竞争的结果使价格下降。价格从短期内大于平均成本下降到长期内等于平均成本。同们当厂商在短期内出现亏损时,价格会因为厂商缩减生产规模或退出市场而提高,一直到价格等于平均成本为止。

4.市场结构与经济效率

微观经济学认为,不同市场结构,经济效率是不同的。这种经济效率上的差别,源于市场竞争程度的不同。竞争程度越高,经济效率越高;竞争程度越低,经济效率也就越低。因此经济效率最高的是完全竞争市场,其次是垄断竞争市场,再次是寡头市场,效率最低的是垄断市场。

一个行业到底适合何种市场结构,取决于对如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由产品的自然属性决定的行业对社会化程度的要求。有些产业或行业,如钢铁、汽车工业等,对经济规模的要求较高。在这些行业,保持一定的产量规模是企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一些达不到社会平均规模的企业在竞争中被淘汰或兼并,而新企业的进入往往因为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约束而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此这些行业适合于垄断或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相反,对另外一些行业(如服装、食品加工业等)来讲,对经济规模的要求较低,社会需求变化较快且呈现多样性特征,企业进入的障碍较少,因此适合于竞争程度较高的市场结构。二是社会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不同最终体现为产权关系以及由此决定的分配关系的差异。显然,在一个倡导公平与效率兼顾或共同富裕的社会里,不会允许垄断者对大部分行业的支配。而在一个单纯强调效率及允许收分配差距无限扩大的社会里,垄断者对经济生活的支配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我国粮食市场选择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现实的。首先,完全竞争市场的长期均衡是纯粹依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来实现的,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频繁而剧烈的市场波动。粮食生产周期较长以及粮食消费具有不可替代的性质,决定了社会无法容忍粮食市场过于剧烈的波动。其次,市场交换关系在我国粮食流通中尚未完全建立起来,粮食市场的发育尚处在较低层次,在这种情况下,完全放任市场对粮食流通的调节,必然会引发过度的市场投机行为,其结果是少数人从中渔利,而广大的生产者、消费者和经营者则深受其害。1993年粮食经营和价格放开后粮食市场出现的混乱局面足以说明这个问题。第三,完全竞争市场对经营者(厂商)行为和市场信息的传播等方面有极其严格的假设和要求。当这些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市场的效率将大打折扣。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这些要求现在达不到,恐怕将来也达不到。即使是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也不存在完全竞争的市场。

粮食市场选择纯粹垄断结构也是不可取的。首先,垄断必然会导致低效率。垄断者的供求均衡点往往较大幅度地偏离最佳交易规模,从而无法协调粮食的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目前我国国有粮食企业主宰粮食市场的状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视为垄断市场结构。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处于垄断地位的国有粮食企业很难灵敏地适应市场供求的变化,无法使粮食市场达到平衡状态。其次,垄断者会通过调整垄断价格,占有一部分消费者剩余,获得高额利润,从而侵犯消费者利益。我国粮食的消费者价格与生产者价格之间差额(即购销差价)在大多数情况下超过了一般的商业利润。近年来在粮食定购价上升的同时,销价上升幅度更大,农民认为“吃亏”,消费者感到“不划算”,而财政负担过重未能从根本上扭转,其主要原因在于市场垄断以及因此而引起的流通不畅和低效率。

粮食市场结构的现实选择应该是垄断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从效率上讲,介于完全竞争与纯粹垄断之间,可以发挥竞争和垄断两个方面的优势。一方面,通过适度的竞争,可以使粮食市场充满生机和活力,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发挥市场机制对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的调节作用。另一方面,市场上数量有限的粮食经营者以及对进入粮食市场设置一定的条件或障碍,可以避免市场过于剧烈的起伏动荡和过度投机。垄断竞争市场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经营者数量的多少以及政府对进入粮食市场的管制程度。政府往往需要根据一定时期的粮食安全形势和市场发育状况在效率与公平或稳定之间做出某种权衡。但从改革的方向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或市场稳定”应该成为确定市场结构的基本原则。基于这样的一种认识,并充分考虑到垄断竞争市场的运行特点和我国粮食生产、消费的特点我们认为,作为改革取向的中国粮食市场结构的雏形,应该具备如下基本特征:一是市场上存在较多的经营者,且经营者之间公平竞争。但为避免过度竞争和垄断,经营的数量和每个经营者的规模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二是每个经营者都是独立的经营实体都对自己的盈亏负责。政府对每个经营者实行同样的待遇和政策,经营者效率的高低唯一地取决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三是价格唯一地由市场决定,政府对价格的影响是通过对市场的干预而不是通过直接的价格管制来实现的。

参考文献

[1]冯志强.《中国粮食经济问题研究》[M]香港:世界文明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02(11)

[2]冯志强.《中国经济发展论》[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10)

[3]李晖、李林《粮食产业化经营研究》[J]武汉:现代商贸工业,2008(02)

[4]郑士贵.《论中国粮食市场的多层次结构》[J]北京:管理科学文摘,1998(11)

[5]陆文聪.《粮食市场化改革的农业结构变动效应及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07)

[6]黄伟俊.《我国现阶段粮食市场的流通渠道结构和功能分析》[J]北京:商业研究,2000(07)

[7]林玉贵.《粮食需求结构变化与粮食市场均衡》[J]北京:农业经济,2007(09)

[8]徐时忠.《浅谈粮食市场化与粮食市场建设》[J]长沙:粮食科技与经济,2002(07)摘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废除“双轨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用市场化的手段实现对粮食生产的支持和对粮食消费的保障。在市场主体、市场体系、市场结构、市场规则、企业战略、政府职能等方面进行体制性和机制性的改革,建立企业完全市场经营,政府适当调控的运行体制;建立自主经营,自我约束的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并配套建立市场化的农民利益保护机制,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粮食产业化引导机制和粮食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机制。我国粮食市场选择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是不可取的,也是不现实的,粮食市场结构的现实选择应该是垄断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从效率上讲,介于完全竞争与纯粹垄断之间,可以发挥竞争和垄断两个方面的优势。

市场结构论文篇(8)

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方法证明:做市商间指令流能够解释现汇汇率报价的60%左右(Evans&lyons,2002),其实证结果远远好于宏观汇率决定理论模型,而且微观结构方法能够对国际金融学中汇率决定的三大谜团做出解释(Evans&lyons,2004)。外汇市场分散的信息通过客户指令流传递给做市商,再通过做市商之间的交易加总这些信息,影响到现汇汇率。客户指令流是客户投资组合调整的结果(Evans&lyons,2002),如果客户对外国基本面的预期好于做市商,客户就会增加外币的持有,带来正向的外币客户指令流,反之亦然(Evans&lyons,2007)。做市商是风险的规避者,他通过在外汇市场频繁交易出清头寸,从而带来外汇市场巨大的交易量(lyons,1997)。宏观基本面信息既可以直接传递影响到汇率,也可以通过指令流的渠道传递影响到汇率,因而投资组合调整模型认为,利率差和做市商间指令流的变化是现汇汇率变化的主要决定因素(Evans&lyons,2002)。客户指令流也是现汇汇率的主要决定因素之一,因为决定客户指令流变化的信息结构和决定现汇汇率变化的信息结构是相同(Evans&lyons,2006)。

二、国际外汇市场和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

按照国际清算银行的分类,外汇市场按照交易工具可以分为传统的外汇市场和外汇衍生品市场。前者包括现汇交易、远期交易和外汇掉期交易(foreignexchangeswaps)。后者包括货币互换(currencyswaps)交易、外汇期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外汇的衍生品交易。

1.传统外汇市场

从表1可以看出,传统外汇市场日均交易量在逐年大幅攀升,在12年时间中日均交易量翻了将近3倍。仅以2007年为例,传统外汇市场日均交易规模达到3.2万亿美元,2004年为1.95万亿美元,增长率为71%。2007年,现汇日均交易规模为1.005万亿美元,远期的日均交易规模为0.362万亿美元,外汇掉期日均为1.714万亿美元。增长率最大的是外汇掉期交易,2007年比2004年增长了近95%。

从表2中可以看出,在1995~2007年中,处于前五位的交易币种始终是美元、欧元(或者德国马克)、日元、英镑和瑞士法郎,占比高于160%;而且货币对主要是美元和以上几种货币的货币对,占比高于55%。仅以2007年为例,在传统的外汇市场中主要的交易货币包括美元(86.3%)、欧元(37%)、日元(16.5%)、英镑(15%)、瑞士法郎(6.8%)、澳元(6.7%)、加元(4.2%)、瑞典克朗(2.8%)、港元(2.8%)、挪威克朗(2.2%)。在交易的货币对中,美元货币对占比86%,欧元货币对占比仅为10%,其他货币对占比仅为4%。美元货币对主要包括美元/欧元(27%)、美元/日元(13%)、美元/英镑(12%);欧元对主要包括欧元/日元(2%)、欧元/英镑(2%)、欧元/瑞郎(2%)。

2.外汇衍生品市场

OTC外汇衍生品市场的日均交易规模为0.29万亿美元,2004年为0.14万亿美元,增长率为110%。2007年,货币互换交易日均规模为0.08万亿美元,外汇期权为0.212万亿美元,其中增长率最大的是货币互换,2007年比2004年增长了近300%。

在外汇衍生品市场,主要的货币对为美元货币对和欧元货币对。2007年,美元货币对的日均交易规模为0.233万亿美元,较2004年增长110%,其中货币互换0.076万亿美元,外汇期权0.158万亿美元;欧元货币对的交易规模为0.041万亿美元,较2004年增长95%。

3.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的统计,2007年,中国内地的日均交易量占国际外汇市场的比重,在传统外汇市场上为0.2%,在衍生品市场的占比为0;香港特别行政区占比分别为4.4%,0.9%;台湾的占比分别为0.4%,0.1%。在所有的交易货币中,中国人民币占比仅为0.5%,港元占比2.8%,台币占比为0.4%。

如表3所示,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2007年总的交易额超过了2万亿美元,同比提高了近90%;外币掉期,2007年交易总量达到0.3万亿美元;远期交易量,2007年交易总量仅为0.02万亿美元。相对于国际外汇市场日均3.2万亿美元的交易量来讲,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极为有限。

在银行间市场总交易量中,做市商的交易量占比极高,2006年做市商间交易占比达到了93%,2007年为90%。

三、2005年7月以来,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总结

2005年7月21日,中国的汇率制度改革,同时加强了中国外汇市场的发展。2005年8月8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提到了加强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的四个方面的措施:扩大交易主体(符合条件的非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成为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会员);增加询价交易方式(在银行间市场引入了询价交易系统,询价交易是一种实行双边授信,双边清算和风险自担的交易方式);丰富市场的交易品种(在银行间市场开办远期外汇交易,银行间市场的会员都可以参与远期交易,而且远期交易都是询价交易,可以实行本金全额交割或者是轧差交割);加强外汇市场监管(外管局管理即期和远期外汇市场)。

在外币兑外币和人民币兑外币两个市场都引入了做市商制度。2005年5月18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交易系统上线后,银行间外币对外币的做市商市场逐步形成。2005年末,会员银行30家,10家做市商(中资行3家,外资行7家)。2006年年初开始在人民币外币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提供双边的买卖报价,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当时,共有13家做市商,中资银行8家,外资银行5家。

交易方式方面的发展:引入询价交易,延长交易时间。2006年初,即期外汇市场推出了询价交易,询价交易的结束时间为下午17∶30,交易成本仅为竞价交易的1/30,而且人民币远期市场也仅实行询价交易方式。询价交易推出之后,询价交易的规模远远超过了竞价的交易规模。2006年年末,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询价交易量与竞价交易量之比为18.3∶1。2007年上半年,该比值变为170∶1。2007年全年,该比值为130∶1。2006年10月9日,统一了询价交易和竞价交易的结束时间,闭市时间统一调整为17∶30。

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确定方式的变化:从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中间价变化为通过询价和加权平均的方式确定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中间价。2005年6月末,以前一交易日即期交易的加权平均汇率,作为下一工作日人民币对外币交易中间价;2005年7月21日以后,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作为下一个工作日该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中间价格;2006年1月3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每个交易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所有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全部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其他币种中间价确定方式:通过人民币兑美元的中间价和国际外汇市场各币种当时的汇率套算得到。

扩大了交易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公司可以申请成为银行间市场的会员。2005年8月以来,增加了2家非银行金融机构和1家非金融公司。1家信托投资公司在2005年下半年成为会员,中化财务在2007年4月成为会员,中化集团在2005年10月成为会员。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变动区间扩大:从0.3%变化为0.5%。2005年7月20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为0.3%,2007年5月21日,浮动幅度由0.3%变为0.5%。

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产品:增加远期交易、外币掉期和货币掉期交易。2005年8月15日,银行间市场正式推出远期人民币外汇交易业务。2006年4月24日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2007年8月,人民银行推出了货币掉期交易。2007年12月10日,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正式在银行间市场上线。

交易系统方面的发展:从多系统发展到统一的集合系统。2005年5月18日,银行间外币对外币的买卖系统上线,2005年8月15,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正式上线,远期交易实行双边授信、双边清算的询价交易方式。2007年4月9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新一代外汇交易系统上线,该系统集合以前的各种交易系统,各种外币交易在这一个系统上都能够完成。新系统支持了人民币外汇即期、远期和掉期交易,同时支持人民币对外币和外币对外币两个市场,以及竞价和询价两种交易模式。

丰富了即期外汇市场交易的货币对:2006年8月1日,即期外汇市场增加了人民币兑英镑,至此即期外汇市场共有5个交易货币对:人民币兑美元、港币、日元、欧元和英镑。

随着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快速发展,参与主体不断扩大,产品序列继续丰富,市场基础设施日趋健全,成交量大幅增长,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提高。随着外汇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品种不断丰富。外汇市场在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风险防范中的作用日益增强。

四、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分析

1994年,中国开始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外汇市场,尤其是银行间外汇市场得到充分的发展。2005年7月之前,中国外汇交易系统共有366个会员,主要成员是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2005年7月以后,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公司基于本身的外汇实际需求在满足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前提下,都可以作为银行间市场的会员参与市场交易。2007年7月末,银行间外汇市场共有263家会员(经过重新登记以后的数量),其中做市商22家,非做市商的银行会员238家,其他金融机构只有2家(1家信托投资公司,1家财务公司),企业会员只有一家。2007年年末,会员数增加到268家。

2006年1月4日,中国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全面正式引入人民币对外币的做市商制度。2005年年末,共有13家做市商(中资银行8家,外资银行5家)。2006年年末,增加到21家(中资银行13家,外资银行8家)。2007年年末,达到22家(中银资行13家,外银资行9家)。

1.1994~2005年12月,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分析

在一般情况下,外汇市场微观结构是指包括做市商的交易结构,客户同做市商交易,做市商再同其他做市商交易。在2005年7月以前,在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没有实行做市商制度。1994年到2005年年末,在中国的外汇市场中不存在外汇市场的这种包括一个定价中心的市场微观结构。

在此期间,中国实行的汇率制度类似于固定汇率制度。1994年我国确定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但是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中国政府加强了外汇市场的管制,维持人民币汇率保持在1美元兑8.2765人民币的水平。1999年,IMF重新核定中国的汇率制度,认为中国的汇率制度已经从1987年核定的浮动汇率制度转变为目前的传统钉住汇率制度(GuijunLin,ect,2003)。同时,中国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中国人民币银行在外汇市场中投放本币,买进外币或者是卖出外币,回笼人民币,保持汇率的稳定。由于中国的贸易收支顺差持续多年,国家累积了大量的外汇储备。在这种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中,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汇率水平基本上不能反映基本面的变化,自然同市场微观结构也没有任何关系。

GuijunLin,etc(2003)提出在1994~2003年,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中国银行——中央银行的双寡头的垄断市场结构。中国银行作为客户的经纪人,买进客户的外汇,中央银行买进中国银行卖出的全部外汇。在这种市场结构下,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可以基本保持不变。在这段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就相当于外汇市场的做市商,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成员都是客户。在这种类似的外汇市场微观结构中,中央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干预活动带来的指令流平滑了外汇市场其他交易主体带来的人民币汇率的上涨压力。Salih.N,etc(2006)认为,国际外汇市场主要以场外市场为主,是无形的市场,但是中国外汇市场是一个有形和无形并存的市场,主要以银行间外汇市场为主,仍然保留着集成交易的形式,外汇市场的这种特点保证政府能够对外汇市场实行有效控制。

2.2006年以后的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分析

2005年7月21日,中国确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之后,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改变了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确定方式,引入了询价交易方式和做市商制度,增加了外币远期、外币掉期和货币掉期交易。外汇市场的交易规模大幅提高,人民币汇率兑美元汇率出现了双向的波动,人民币汇率弹性扩大。在2007年上半年的117个交易日内,人民币汇率升值日期为74天,贬值日期为43天。

(1)人民币外币市场的做市商定价中心的作用日趋强化

在汇率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中国加快发展做市商市场。因为做市商集中了市场上供求信息,是主要的定价中心。2006年1月4日,银行间人民币外币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由于人民币汇率的波幅在扩大,交易量快速提高,做市商利润空间增大,主要的国际银行踊跃地争取成为做市商,做市商的数量不断增加。2007年年底,人民币外币市场共有22家做市商。尽管人民币外币做市商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中国已经具备了一般意义上的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制度基础。

做市商市场作为定价中心的作用在日趋强化。人民币短期汇率的变动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中间价和波动区间,而做市商在这两个部分中都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币外币市场做市商在汇率决定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人民币对美元的中间价确定方式的变化强化了做市商在中间价确定中的作用。2006年1月3日以后,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向所有的做市商询价后,去掉最高和最低价再加权平均得到。做市商的报价决定了人民币外币的中间价。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进一步完善反映了市场在决定人民币汇率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提高(SAFE,2006)。其二,做市商间的交易指令流决定了日内汇率在既定区间内变化。客户指令流传递和集合了市场供求的基本信息,做市商再从客户指令流中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决定做市商间的交易报价。2007年全年,做市商间交易量占比达到90%,这表明,由于做市商市场中利润丰厚,做市商间交易频繁。做市商在寻找人民币汇率的限定性均衡报价中引导人民币汇率在既定区间内变化。基于以上的分析得出结论:人民币短期汇率市场化程度相当高,做事商定价功能日趋强化,汇率变动主要由做市商来决定。

(2)银行间外汇市场客户结构单一

Lyon(2001)提出,在外汇市场中,交易分为交易商间直接交易、交易商间的间接交易以及交易商和客户的交易,其中各自占比为1/3。交易商和客户间的交易又包括交易商和其他金融机构间的交易(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了做市商以外的金融机构)以及交易商和非金融机构间的交易。由于金融机构的杠杆比率不同,其他金融机构又区别为杠杆金融机构(例如:规避基金)和非杠杆金融机构(例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按照BIS的分类(见表4),交易被分为交易商间的交易、交易商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交易商和非金融机构的交易。

据BIS的统计数据显示:在传统外汇市场的全部日均交易量中,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占比40%~60%,但是在逐年下降;而交易商和客户间的交易规模占比明显在逐年提高,尤其是交易商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规模占比大幅增加。以2007年为例,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占比下降为43%,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交易占比提高到40%,同非金融机构的交易占比提高到17%。

我国外汇经纪公司刚刚开始出现,所以做市商间的交易都为直接交易。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客户结构来看,做市商的客户几乎都是非做市商会员银行。例如,2007年上半年,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会员共有263家,其中做市商22家,非做市商的银行会员238家,其他金融机构只有2家(1家信托投资公司,1家财务公司),企业会员只有1家。99%的客户都是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数量过少,杠杆类和非杆杠类金融机构为零。这种同质的客户结构在两年内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所以按照Lyons(2001)的分类,中国外汇市场做市商的客户完全同质,结构单一。按照BIS的分类,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几乎都是交易商之间的交易,即做市商银行和非做市商会员银行间的交易。

客户结构方面的差别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的金融体系是市场主导性的,外汇市场以场外市场为主,90%的交易商是做市商,做市商同外汇最终使用者的距离很近;但是中国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外汇市场以银行间外汇市场为主,不到10%的交易商(即会员银行)是做市商,做市商仅同部分的外汇最终使用者有直接的联系。

同质的客户结构确保了市场稳定,但是却不能及时而充分地传递关于经济基本面的信息和市场各种需求变化信息,不利于完善人民币汇率的形成机制。

综上所述,在2006年以前,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是双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在这种市场结构中,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但是2006年以后,中国的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但是做市商的客户结构完全同质,在这种外汇市场的微观结构中,人民币短期汇率主要由做市商来决定。

五、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同发达国家的差别

中国作为一个主要的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市场的发展同主要的发达国家自然存在差别。中国外汇市场具有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市场的一般性特点,同时也具备其特殊性。

1.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特殊性

新兴市场国家的外汇市场微观结构同发达国家不同,这些差别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其一,新兴市场国家外汇市场中做市商制度引入较晚,汇率形成机制亟待完善。例如,中国在2006年年初才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引入了做市商制度。其二,中央银行干预更加频繁,央行干预指令流对汇率有决定性作用(例如:印度、中国、克罗地亚等)。中央银行也可以通过设定货币汇率波动率区间的方式来间接地管理外汇市场。例如,克罗地亚库纳/美元波幅为+(-)15%(Galacetc,2006),中国人民币/美元波幅为0.5%(中国人民银行,2007)。其三,外汇市场的交易成本较大,交易量较小。其四,宏观变量(利率差)可以解释汇率变动的78%(例如印度)(Bhanumurthy,2000);其五,客户指令流异质性的含义不同。在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客户指令流对汇率的影响比非金融机构的影响更大、更加显著(Lyons,2001),杠杆金融机构的指令流和非杠杆金融机构的指令流对汇率的作用力不同(Evans&Lyons,2006)。但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主要的差别是外国客户的指令流和本国客户的指令流包括的信息量不同。外国客户指令流包括更多的信息,而本国客户只是流动性的提供者,指令流不包含信息(例如匈牙利)。其六,本外币资产不是完全的替代品。发达国家本外币资产是完全的替代品,只是收益率上有差别;但是新兴市场国家,本外币资产不是完全的替代品。新兴市场国家的资本账户没有完全开放,外汇市场是不完全的市场,汇率是在不完全市场中决定的。但是发达国家外汇市场是完全的市场,货币汇率是在完全市场中决定的。

2.中国外汇市场微观结构的特殊性

(1)信息传递的过程不同

发达国家(主要指美国和英国)的金融体系是市场主导型的,从而外汇市场以场外市场为主。信息传递和处理的过程如图1所示。其中指令流只包括客户指令流和交易商间指令流。

中国的金融体系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外汇市场是有形和无形并存的市场,而且主要以银行间外汇市场为主。部分希望成为银行间会员的机构,考虑到成为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资格的高成本,或者是考虑到会员身份的高垄断性,他们会纷纷放弃申请成为银行间会员,转而通过各自的账户银行(账户银行一般都是银行间会员)来完成外汇交易,而账户银行再通过同做市商的交易将这种信息传达给做市商,最后做市商之间再进行交易,通过做市商间的指令流将场外市场中客户(客户市场外汇的最终使用者)投机或者套利的需求体现在了人民币汇率的变化上。

由于中国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系统,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外汇市场又以银行间市场为主,这种制度框架导致场外市场客户指令流通过会员银行的指令流来传达宏观基本面和市场供求信息。这种交易机制的差别导致了信息传递和处理过程如图2所示。其中指令流包括场外市场客户指令流、场内会员银行客户指令流以及交易商间的指令流。

区别概括为两点:其一,增加了场内会员银行客户指令流;其二,做市商通过场内会员银行客户指令流来提取场外市场客户指令流,获得基本面的信息。

(2)中央银行指令流对汇率变化有决定性作用

笔者认为,目前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处于政府逐步缓慢退出、市场逐步进入的阶段。当中国外汇市场具备了合理的定价能力后,政府退出的速度会加快,市场定价的决定权会提高。如上文所述,在2005年7月以前,中国人民银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买进和卖出外汇从而维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2005年7月汇率制度改革以后,人民币/美元汇率在既定的幅度内波动,这说明市场具有了一定的定价权,但是由于波幅较窄,这种权利非常有限。但是在2007年5月21日,人民币/美元波幅从0.3%提高到0.5%,市场的定价能力逐步放大。波幅限制其实就相当于中央银行的指令流仍然在人民币汇率决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市场结构论文篇(9)

信贷市场是指运用借贷方式,以信贷合同为工具融通资金的金融市场。农村信贷市场是农村金融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和农村票据市场、农村同业拆借市场、农村证券市场以及农村外汇市场一同构成了完整的农村金融市场。同时,本文分析的信贷是指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不包括民间金融等其他信贷融资方式。本文分析的金融产品是农村一般性的信贷业务,不包括对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以及粮棉油收购的低息或者无息贷款部分的分析。一般的信贷业务包括农户为满足生产需求而产生的贷款需求,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农村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为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而产生的贷款需求。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力量分析

按照波特的观点,一个行业中的竞争,远不止在原有竞争对手中进行,而是存在着五种基本的竞争力量,他们是潜在的行业进入者、替代品的威胁、购买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供应商的讨价还价能力以及现有竞争者之间的竞争。[2]

1.现有企业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由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供给方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和农村商业银行,也是农村市场最大的正规金融机构,其队伍庞大、点多面广,最接近农村基层群众,其信贷规模约占全国信贷总量的11%左右。[3]我国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就成立了信用社,建国后农村信用社得到迅速发展,到1956年,农村基本实现了信用合作化。从1958年开始,我国农村信用社几经改革,但至今仍没有就其组织性质形成明确的结论。

(2)商业银行。除农村信用社之外,农村市场还存在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是目前农村地区从事金融业务的唯一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多次成立和撤销。1996年,与信用社分离后,中国农业银行开始了收缩乡镇、巩固县城、拓展城区的经营战略,大量分支机构从农村撤出,仅仅保留部分营业网点。但是农业银行仍保留了一些农村的优质客户,比如一些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资信状况好的个人客户。

2.潜在进入者

虽然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缓慢,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存在巨大的市场潜力。首先,目前农村借贷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供不应求状况,资金需求者对资金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另外,我国目前金融机构的信贷产品单一,不能满足农村经营主体的多样化需求。所以当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必将出现新的竞争主体。

(1)民间金融机构。长期以来,各种民间金融机构和融资形式如基金会、私人钱庄、企业集资、农民互助合作社等一直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甚至打压。据估计,目前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在7000亿元至8000亿元之间。央行有的官员也多次表示:要解决小额信贷和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放宽民间金融活动空间。民间金融的许多优点是国有银行无法比拟的,特别是民间金融机构有着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等特点,在满足农村金融市场需求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所以我国对民间金融机构的态度由一味的打击开始向规范转变,管理部门已经发出了明确的“解禁”信息,允许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化将会在不久的将来变为现实。

(2)外资银行金融机构。2006年是我国进入WTO后过渡期的最后一年,年底过后,我国的金融业将会全面开放。同时,中共中央在《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提到,在保证资本金充足、严格金融监管和建立合理有效的退出机制的前提下,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在这种情况下,对外资银行来讲,具有一个非常好的进入我国市场的机会。原来已经进入的外资银行一方面会进一步对我国的各类金融企业扩大投资份额和加强各项业务的合作,另一方面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农村金融。据悉,澳新银行计划投入2亿澳元换取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约20%的股份,荷兰合作银行可能入股浙江省和辽宁省的农村信用社。[4]

(3)其他商业银行。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后,随着农村的城市化、农业的产业化、农民的市民化,我国农村的机会增加了。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风险会相应降低,从而具备的投资价值会随着时间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显现出来。在这种趋势下,国内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大对农村市场的关注,一些商业银行会逐渐加入到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中来。

(4)邮政储蓄。中国银监会副主席蔡鄂生在北京举行的“2006中国金融高峰会”上介绍,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得到国务院批准,这家银行将成为面向普通大众,特别是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的金融机构。虽然新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暂不经营信贷业务,但随着其内部治理结构的逐渐完善和管理的逐渐规范,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会不断扩大资金自主运用范围,极有可能涉足农村信贷,充分发挥其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

3.替代品

(1)直接融资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间接融资的替代品,直接融资市场相对于以银行金融机构为中介的间接融资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对于一些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不仅融资成本大大低于银行,而且募集的资金是作为股权资本使用,相对于银行信贷,没有还本付息的要求。山东省目前共有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4家,通过发行股票累计发行融资近12亿元。[5]同时,上市融资在经营管理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还可以使企业在获取资金的同时理顺内部关系,完善治理结构,实现更好的发展。这些优势都是银行信贷融资所没有的。另外,正在探索中的企业债券也会对银行信贷产生一定的替代作用。

(2)民间借贷。虽然民间借贷目前尚未以合法的企业形式参与农村金融市场,但农村大量的信贷资金还来自于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以及私人借贷,民间借贷凭借其获取信息以及成本方面的优势,使其具有期限灵活、手续简单、便捷高效的服务特点,已经构成农村借贷市场的重要互补因素,是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调查,2003年全国民间金融融资规模已达8000亿元左右。[6]

4.储户和贷款者

农村信贷市场的主要资金供给者是各类型的储户,既包括农民及个体工商户,也包括农村工商企业、各类经济组织和乡镇政府。因此,对储户资源的争夺就成为各个金融机构发放信贷资金的重要保证。

在农村金融市场上,资金的融入者与资金的供给者有着高度的重合,因为金融机构就是在各个市场主体之间调剂资金余缺的中介组织,他们对资金的需求程度影响到了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竞争强度,所以也成为农村商业信贷市场的重要竞争因素。

二、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分析

以上五种基本竞争力量的状况及其综合强度,决定着行业的竞争激烈程度,从而决定着行业中获利的最终潜力。

(一)现有企业间竞争强度分析

目前,在农村正规金融市场绝大多数信贷业务由农村信用社提供,中国农业银行仅仅占据少量比较大的客户,二者之间的竞争并不激烈,农村信用社实际上处于一种垄断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农村信贷市场竞争者数量少且二者存在一定的产品差异,即农业银行只注重一些相对规模较大的优质企业或项目;二是农业银行正在逐渐寻求退出农村市场;三是农村正规信贷市场的进入障碍的存在使目前尚没有或者很少有竞争者进入这一领域。

(二)进入威胁强度分析

农村信贷市场之所以竞争强度有限,最重要的原因在于农村信贷市场存在种种进入障碍。但一些障碍正在逐渐降低,尤其是政策的限制。

(1)规模和成本限制。这是阻碍其他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农业生产力落后且发展不均衡,农业生产率低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所以从资本逐利的角度来说,社会资金是不会向农村流动的。即使一些地方或者一些部门利润水平达到了社会平均利润率,由于农村需求主体过于分散,且缺乏统一有效的征信体系,信息获取成本高昂,所以,进入这一市场的金融机构就很难扩大经营规模以确保盈利,规模的扩大会使经营成本上升速度提高。几大银行由于追求大市场、大银行的发展目标和降低成本考虑也逐渐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这样,农村信贷市场仅仅有农村信用社发挥自己信息成本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下经营着农村信贷业务。

(2)政策限制。虽然经营农村信贷存在一定的难度,但是巨大的农村信贷市场需求催生了各种民间融资形式,它们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农村的资金需求。但是,他们一直没有走到农村金融市场的前台,因为我国没有出台正式的法规允许民间金融的经营,甚至将它们混同为高利贷等加以打击。但为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随着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的深入,国家逐渐在放宽进入这一市场的限制,目前民营小额信贷机构和外资小额金融机构的进入试点等措施证实了这一点。在政策不断放宽的情况下,新进入者的威胁不断增强,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机制将逐渐形成,从而打破信用社一统天下的格局。

(3)其他因素制约。除了受规模、成本和政策的影响外,进入农村金融市场还有一些其他因素的制约,基于客户转换成本、信贷产品营销渠道等方面因素的考虑也是进入农村信贷市场的制约因素。

(三)替代强度分析

正规金融机构的缺位给其他的融资形式创造了满足农村资金需求的条件。作为与间接融资同样重要的融资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已逐渐被一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合作经济组织所接受。《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如果说上市融资距大多数农村融资主体还较远的话,那么农业保险、融资租赁等形式的直接融资方式则更加被农村融资主体所接受。就目前来看,我国农村资金需求主体的直接融资比例仍然会比较低,因为我国的直接融资市场还没有延伸到农村市场,不仅是直接融资需求较少,难以形成成熟的直接融资市场。在一定时期内,直接融资还不会对农村信贷市场产生太大的替代作用。

尽管作为正规金融机构进入农村信贷市场存在很大障碍,但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形式在满足农村信贷市场需求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很多地区,民间借贷的总量远远超过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放贷额。民间借贷有着天然的信息获取优势,信息成本大大低于正规的金融机构,同时,民间借贷具有方便灵活,手续简便等优势,所以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借贷具有相当强的替代作用。

(四)储户及贷款者的讨价还价能力

储户作为农村信贷产品提供者的资金来源,其谈判能力并不是很强,首先因为利率水平相对储户来说是外生的,我国目前尚未达到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形成机制,即使储户有一定的谈判能力,他们的选择也很少,能够吸收存款的机构只有农村信用社或者邮政储蓄机构,况且地理上相对分散的农村储户,资金也相对比较分散,吸收他们的存款本身成本就比较高。另外,农村存款主体的储蓄率比较高,缺乏其他的资金融出渠道。这一切导致了他们在金融机构面前出于弱势地位。

在贷款者的角度来看,他们的谈判能力要区别看待。农村一部分运营状况良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比较容易得到满足,而且借贷成本比较低,享受着较低的贷款利息,因为他们资信状况好、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大、盈利水平比较高,从而具有的谈判能力比较强。但个体的农户就不具备这样的谈判能力,他们往往成为金融机构“惜贷”的对象,正常的资金需求也得不到满足,他们往往缺乏担保人或抵押物,而且要求的资金数量少,周期灵活,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成本高,所以面对金融机构,农户在贷款方面出于弱势地位。另外,利率的管制使对农户的贷款利率达不到弥补风险的水平,也是金融机构“惜贷”的重要原因。

三、结论

就以上分析看来,我国目前农村信贷市场竞争强度并不大,现有的两类金融机构按实力分别占据着不同的细分市场。竞争意识的缺乏降低了涉农金融机构的产品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市场是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措施和落脚点。

参考文献:

[1]杨锡怀.企业战略管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C.W.L希尔,G.R.琼斯.战略管理[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

[3][6]何广文,冯兴元.中国农村金融发展与制度变迁[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4]安徽省商务厅.中小外资银行涉足我国农村金融[DB/OL]./aarticle/sjgongzuody/200605/20060502215107.html(2006.05.18)[2006.07.13].

[5]张慎峰.发挥资本市场功能服务山东省新农村建设[J].济南金融,2006,(4).

市场结构论文篇(10)

但是,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类型市场,我们的目光只停留在一个较为狭义的范围是不够的。应该从较广义的和宏观的角度对物业管理的各主客体及领域在较深层次上的实践进行认识和探讨。使物业管理市场培育和市场化发展能够更广泛、更深刻、更完善。

本文拟就物业管理区域化整合、物业管理规模扩张、专业化细分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谈谈物业管理市场结构调整的策略和途径。

一、分散物业管理的区域性整合,是调整物业管理市场容量和供给关系的重要内容

物业管理市场容量小,供给关系不顺畅是影响物业管理市场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问题,说供给不足并不是说我们的房屋建筑存量小,而是由于城市规划建设的零散性和一些开发商大而全、小而全的计划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数量不断膨胀所带来的。

现实中,与一些管理规模大、管理效果好的大型住宅区、工业区和大厦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一些零星分散的物业。以及一些在一定规划区域内分块建设并实行多头管理的物业项目。这类物业原本就缺乏在规划和规模等方面的先天优势,再加上多头管理的高成本,以及相互间的不协调,从而一方面影响了服务质量,降低了服务标准,甚至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使物业管理企业不能形成良性运作和产生有效利润,严重地影响到物业管理市场发育及行业的发展。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为:

(一)政府协调

区分不同情况和类型,一方面对于政府统一规划的、由多家开发商分别开发的小区、工业区和特殊功能园区的物业管理最好应由政府出面直接协调或由政府牵头,通过业主的参与进行公开招投标。深圳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对深圳市住宅局一个20万平方米规划完整,但由12个开发商建设和12家管理单位管理的小区实行了整合,通过公开招投标在12家管理单位中选出了一家管理能力、服务水准和经济实力都较强的甲级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接管后该公司在小区内拆除了隔障,进行了环境整冶,统一了区内形象,提高了服务质量和管理标准,理顺收费标准和行为,受到了业主的好评,同时也降低了这家公司在这个小区的管理成本,形成了效益回报。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原本元统一规划、无规则小区环境的老旧小区,政府可在进行区域整治或老区改造的过程中,统一规划定区域的物业管理,进行物业管理的规模整合。另外,还可以结合房管所的转制,本着少设机构,扩大规模,方便管理,提高效益的原则,将区房管所的管辖区域按照定的规模或区划进行划分,形成房管所转,制后的高效、低耗、适应市场的良性局面

(二)市场调整

一方面,使开发商尤其是一些小开发商和只有单项开发权的开发商认识到物业管理并不一定能成为开发商项目开发后的利润来源点。严格说,开发商如果没有相应的自有物业留给物业管理公司,而物业管理公司又没有其它的经营项目和能力的话,单凭某一项目的物业管理所收取的管理费是与开发商一点关系都没有的,按现行规定在管理费中可提取不超过一定比例的佣金,也只是由管理处一级上交给物业管理公司一级。而且当一个项目的管理费总额(由于是政府订价和政府指导价标准)尚不足以完成运作成本所需时,这个佣金实际上是空头的。现在有的开发商不交给专业物业管理公司,也不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而成立个管理部,实质是统管物业管理费用,使管理费该用的用不到位,物业管理该维护的维护不到位,而尽量使管理费剩余形成利润,这是严重侵害业主利益的情况。如果开发商能明白这种关系,知晓不能长期侵占业主利益时,很多小型物业管理公司和大量非公司的管理机构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而进入合并和重组行列。另一方面,使业主认识到,有的小区虽然小环境不错,但由于管理规模小,管理成本高,必然要使业主的支出增加,同时也会使管理服务水准下降。那么有效的办法就是通过促进与周边小区的整合,尤其是在业主大会成立后重新聘请物业管理企业时,要把能否进行区域整合和在周边区域范围内挑选比较好的物业管理企业做为主要内容来考虑,实现完全市场化的整合小区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模式。此外,随着物业管理企业认识的提高,物业管理企业最应明白的就是规模、成本和效益的关系,在目前很多物业管理企业还依附在开发商膝下的时候,要看到市场经济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成本的最小化和利润的最大化。开发商,尤其是小开发商和单项开发商是不会永远给业主补贴的。那么小型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前景到底如何,要有一个充分的心理准备,尽早向联合、重组或并购的市场化道路上靠拢。

总之,从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角度来看,市场或是任何事物的发生发展都是从出现、增长到调整、优化这样一个循环过程。我们再做一个比较,以深圳为例,目前物业管理企业的数量为数近500,形成规模的公司不足100家,最大的公司本地管理面积不足500平方米,而从事物业管理的各类机构达700多家,深圳市的总人口只有400万。相比较、香港物业管理公司总数亦为500家,形成规模的公司也是100家,而管理面积最多的可达1-2千万平方米,香港基本没有什么公司的管理机构,人口将近700。比较之下,深圳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机构减掉3-5百家是一点都不多的。

二、物业管理规模扩张和专业化细分,是调整物业管理市场份额和重新划分市场的必然。

时下,有一种认识认为,物业管理的市场化就是物业管理企业能否对外承接别人的项目或有否到外地去承接项目为标志。这是由于人们人为的把物业管理市场视为以管理面积为主的意识造成的,认为有了管理面积就有了物业管理市场的一切。同时,又在传统计划体制影响下,坚守大而全,小而全的做法,似乎要把计划体制下的后勤管理改革需要推向社会的内容一古脑地全盘接收,把物业管理的社会化变成了物业管理的小社会。当然,物业管理发展过程中的这种全面的综合发展也不能一概否定。比如,在90年代初社会上清洁公司的运作水平和能力不能满足我们有些大物业公司的管理标准。到90年代中期一些物业公司又纷纷把包给专业公司的清洁工作收回来,自已重新成立清洁队,但当清洁行业做为一个新兴的专业类型市场形成后,其专业化、低成本、高标准的优势一定会在这个市场中立足,现在又有很多物业公司采用了分包方式,有条件和能力的公司亦有组建专业公司的,将清洁工作在自己的具体操作内容中分离出

去。从这个例子中我们可以肯定物业管理的大而全、小而全或叫综合一体化所起到的历史作用。问题是:很多个原属于物业管理大市场或相关市场的新兴类型市场己经出现,我们如何抓住这样的机遇,在新一轮类型市场划分中占有一席之地,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思考和实践。

(一)、在物业管理的微观范围寻找市场

目前,一些有一定规模和有某些方面专业能力特长的公司已组建了一些独立核算的如电梯公司、机电公司、绿化公司、清洁公司等,这些公司成立的基础大都是原物业公司自有业务,能满足专业公司的基本运作,再根据其经验特长,向社会承担相关业务。这个途径并不是说让大家都去一哄而上搞专业公司,搞了专业公司不走向市场没有意义,走向市场,竞争不过别人就更没有意义,所以搞不了专业公司的可以请专业公司来替我们打工。向专业公司分包具体操作项目,从理论上讲,管理成本是会降低的。同时由于专业化公司形成了规模化和标准化的管理,也可使管理效果大大提升,在物业管理费标准不能轻易变动的情况下,效益应该是明显的。

(二)、在物业管理的中观范围寻找市场

在上述物业管理直接操作的内容上再向探寻一下,不难发现,还有很多商机存在,我们没有很好的介入和开辟新市场领域,比如大型商业物业的经营、会所的经营、幼儿园的经营等,如果说大型商业物业有时受开发商出售和直接出租的影响,我们介入不上,幼儿园也都直接租或交给相关部门去经营的话,会所可是大都交给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和管理,可现实是95%-98%以上会所都不能盈利甚至不能很好地开展活动。造成了有效资源的浪费。而包括幼儿园、大型商业物业的经营,如果能在我们物业管理范围内进行有效开发,甚至投资或参股组建专业物业经营公司,并不是削弱了物业管理的实力和缩小了物业管理的范围,而洽洽是扩大了物业管理的领域,开发出了新兴的物业管理类型市场。其实,对物业的经营原本就是物业管理概念和内容中的主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企业最有条件成为这一市场类型细分的主力。

(三)、从物业管理的宏观范围寻找市场

物业管理能不能参与高科技领域,能不能进入城市管理的市政领域,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在深圳,除了早已有了专门为物业管理开发电脑软件的高科技公司,也有物业管理企业开办高科技实物产品--外墙清洗剂的专业化公司,最近更有高科技上市公司参股物业管理公司的事例。如果说物业管理介入高科技领域存在高、难、远的问题的话,那么物业管理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了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与城市管理的具体操作内容也仅仅是一墙(围墙)之隔,一线(红线)相连,其很多市政管理如马路清洁、市政设施的维护,市政绿化的管理等,都可以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介入政府拨款管理的领域,而从市政管理的角度看,通过市场选择管理者也必将成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但是,如果说城管体制改革亦需过程的话。那么,物业管理利用自我优势和物业的便利,介入餐饮、娱乐业领域则早已有了成功的偿试。

当我们看到香港的物业管理只用很少的人,而大部分业务都通过专业分包,把管理责任转移到社会上去,美国的一个20多万平方米的小区只有一名管理人员而惊叹不已的时候,我们所能反应出来的一个主要问题就是真正的社会化不是把后勤体制的内容转移到物业管理企业;真正的专业化也不是在物业公司内部拥有多少个职称的专业人才;真正的规模化更不是不计成本和效益的元限扩大;而真正的市场化经营是在主营项目不断扩大的同时,使专业项目和辅助配套项目形成新的分工,使市场成为由很多类似"纳米"技术一样的社会最小单位所构成。要知道波音飞机公司的最终产品是由成千上万个独立的"纳米"性质的小公司的产品所构成的。

三、物业管理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市场经济和物业管理市场调整的需要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所面临的重大体制改革的课题,也是国有企业必须经历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指出"当前国有企业的体制转换和结构调整进入攻坚阶段,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集中暴露出来"。由于我国物业管理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国有企业,也同样受到传统体制的影响,相当一部分物业管理企业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经营机制不活,管理水平落后,服务意识不强,技术创新能力差,亏损经营或上级补贴经营普遍,甚至没有经济上的独立自和决策权,较严重地制约了企业走向市场和在市场上求生存、求发展的直路,也阻碍了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发展进程。所以,物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势在必行,其主要途径有以下3个方面:

上一篇: 行政征用论文 下一篇: 公路工程建设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