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9 09:17:51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1)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设计公司档案管理的基本特点

1.1 归档内容繁杂,文档数量多

众所周知一个建设项目完整的设计档案包括了六个阶段的档案资料,分别为前期设计阶段、总规设计阶段、方案设计阶段、扩初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配合阶段。前期、总规、方案、扩初、施工图阶段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分为项目管理文件、设计依据性文件、来往函件、设计文件四大类;其中设计依据性文件就很多,包含建设单位上级机关的任务批准文件、设计任务书或招标书、规划部门批准的用地范围及红线图、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建设单位上级机关的方案批准文件、建设单位对方案的修改意见、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初设文件、消防、环保、交通、卫生、供电、环卫、水、煤气、电话、人防等部门的有关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外加各阶段设计文件电子版及已盖章底图等等。施工配合阶段也不容忽视,也有很多文件资料需要归档,比如技术核定单、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证书、试桩、地基验槽记录、沉降观测和建(构)工程测量复核等测试记录等等。总之,文档种类多,归档库藏数量大,为建筑设计公司档案管理工作增加了新难度。

1.2 时间跨度较长,材料变更快

建筑设计公司档案形成于工程项目设计技术活动之中,一方面反映了建设项目的设计水平,是建筑工业的重要史料;另一方面许多项目建设时间跨度大,基本是跨年度甚至几个年度,设计归档材料随年度变化不断变更增多。在传统档案管理模式下,项目归档主要由人工操作完成,整理文档的时间精力花费较大,效率低下。特别是一些设计项目面临政府政策调整、源环境变化、资方后续资金不足等多种因素造成项目负成果或中途停建,作为设计方有必要进行文档保存,一些项目在设计过程中甚至还会出现产能的扩大或缩减的调整,需要同步对设计做出相应调整,相应增加了档案整理归档等工作的人力财力成本。

1.3 用户范围广泛,应用程度高

设计档案是设计科技活动的记录,承载着设计专业科学技术知识,体现了现实的长期使用功能和价值,在生产生活中应用极为普遍。设计档案的适用性原则也使得设计成果存在共享可能,也就是无论在设计阶段还是施工、竣工阶段,设计成果必须及时提供给投资方或业主、施工方参考应用。在实践中,还存在项目建设完工之后的后续设计施工,比如一些民用建筑项目需要接受建设方、业主和城建、规划、环保、绿化等政府部门的层层验收,一些商业地产、住宅项目还需要为个体业主的装修、维修等提供咨询服务。

二、 建筑设计公司档案管理方式的基本趋势

2.1 档案内容由多元化向数字化转变

传统的设计档案主要以工程图纸和技术文件管理为主,内容多数量大,存储与维护较难。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为档案管理提供了极为便捷的途径。通过利用电子文件、电子图片、技术报告、声像等多种电子信息档案,把内容庞大的纸质形态的档案资料实施电子分类与归并,并形成数字信息储存、查询、修正等各种手段的信息媒体与服务介质,使得建筑设计公司档案管理从传统的手工操作模式中慢慢解放出来,极大地促进了档案管理工作的革新。

2.2 管理手段由手工向计算机操作转变

传统的档案管理从立卷整理、排架到查找利用案卷,档案工作人员都是手工操作,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在信息化条件下,通过运用计算机编排,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开发图档管理应用系统,实现了工程图纸、设计文件等网上自动归档;完善了图档网络整理、编目、分类、编号等功能;增强了实现建筑设计公司内部局域网在线检索、浏览、申请、审批和下载借阅利用电子文件等功能。

2.3 管理方式由纸质实体向信息媒介为主转变

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是以保管档案案卷、设计蓝图、硫酸底图实体为主。信息技术的普及使得建筑设计公司档案工作在积极主动做好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同时,能够集中精力放在做好工程参考、质量追踪、各类资质申报、职称评聘、质量抽查、财务审计等大量的专题信息查询工作上,这为拓展档案功能的多元化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 建筑设计公司档案管理的创新策略

3.1大力推进观念创新

一是要主动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企业信息化给档案工作的传统理论、方法、手段带来的严峻挑战,进一步深化档案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意义,树立将档案信息化纳入建筑设计公司企业信息化整体规划中的观念。二是要注重顺应趋势。准确把握形势变化对档案工作带来的新机遇、新挑战,从思想和行动上适应当前文件形成电子化、文件管理动态化、图纸归档网络化、图纸储存数字化的新趋势,进一步加快推进档案数字化、文档一体化、信息标准化、服务网络化发展,构建统一的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平台,建立与企业信息化相适应的档案管理模式。三是积极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信息化要求的规章制度,重点要建立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系统,强化电子图纸形成、流转、接收、监控、归档、鉴定以及安全责任机制;加强对原有纸质档案的安全保管,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3.2大力推进管理创新

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局档案信息化建设规范和“十一五”期间全省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以企业信息化建设为载体,着力推动管理机制和手段创新。一是加强图档资料等的编研应用,紧密结合建筑设计公司的工作实际,探索图书、情报、档案一体化的管理模式,有效服务于建筑设计公司工作需求。二是创新管理内容,一方面强化原始档案材料保管;另一方面要加强档案信息资源建设,积极收集国内外核心专业期刊新出现的同类建筑设计公司的设计成果报道、专业研究进展情况等相关信息,特别是与本司业务有直接相关的新颖设计科学技术知识和成果为我司使用。三是加强特色档案信息开发,根据建筑设计公司历年形成的优秀设计成果,重点围绕技术先进、效益显著、适用性强的设计项目,做好编研、推介工作。

3.3大力推进监管创新

高度重视设计成果信息的长久保存,积极采取措施防范档案风险。实行档案备份制制度,建立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对建筑设计公司参与的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资料、电子图纸、电子文件实行登记备份,避免重要档案的损毁,防患于未然。建立档案主管领导负责制,制定实施细则和配套举措,强化工作落实。探索多元存储手段应用,综合运用三维设计成果、元数据管理等不同类型的档案登记工具,按照规定格式存储到一次光盘或磁带等脱机载体,保证档案数据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读性。

3.4大力推进技术创新

按照“存储数字化、管理自动化、利用网络化”的发展方向,加快推动档案工作方式和手段由传统向信息化的跨越。一是建立档案信息管理同步系统,即在其他计算机系统升级和功能的扩展中,档案信息系统要同步组织实施。二是要加快纸质档案数字化转换工作,重点突出建筑设计公司历年积累的纸质载体优秀设计成果、典型项目的数字化转换,全力以赴创建名牌信息资源,为有关用户提供特色服务,体现档案室库藏特色与价值,这是建筑设计公司在合作竞争并存的信息时代更好地生存与发展的重要保障。三是充分应用局域网和互联网功能。根据网络信息资源本身的特点和属性,运用合适的工具和方法,进行网络信息资源的搜集、加工、整理、排列和组合,开发自动分类,形成主题指南,使之有利于其存储、传播、检索和利用。

3.5大力推进服务创新

创新服务机制,拓展服务领域,把主动服务、规范服务、满意服务贯穿到档案工作全过程。一是建立专业化信息服务模式。按照管理职能和设计专业领域组织档案信息资源服务,保障对用户需求和用户环境的把握,不断提高信息服务对用户需求和用户任务的支持水平。二是树立个性化服务观念。根据档案用户研究课题的特殊需要,以及档案信息用户的个性、使用习惯等,通过现代网络技术,增强检索工具的功能和性能,提供多种检索途径,整合不同档案资源集成检索系统,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服务同时开辟设计档案寄存服务、个体业主档案维权服务、建设项目跟踪服务等项目。

四、结束语

以上是本人在工作中的经验总结,仅供参考。

参考文献: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2)

Abstract: with the coming of the knowledge economy time, knowledge has become enterprise in the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market survival, development and the main resources to achieve competitive advantage. Building design company needs through knowledge management, especially the management of knowledge tacit knowledge management and to improve the innovation ability, enhance their competitive power. In this paper the definition and features of tacit knowledge carding basis, through some enterprise staff's depth interview, mining i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esign company of the recessive knowledge management needs analysis.

Key words: architectural design company; Tacit knowledge management; Demand analysis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背景

从是否可以编码的角度,根据知识能否清晰地表述和有效的转移,知识可以分为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显性知识是指“能明确表达的知识”,而隐性知识是与显性知识相对应得另外一种类型的知识,它虽然无法用语言或文字明确的表达出来,但它却支配着人类的整个认识活动,提供最终解释性框架和知识信念,并对知识的创新和价值的创造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从认识隐性知识管理的重要性到企业实施隐性知识管理,是一个从认知到实践的过程。为了能建立适合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的隐性知识管理系统,首先应认清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的隐性知识管理的需求。本论文通过对七家上海的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的若干名建筑工程设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访谈,寻求这一类公司隐性知识管理的需求。

2访谈对象

访谈对象均为在上海工作的行业内从业人员,共68人,人员背景(性别比例、年龄分布、职称状况、学历状况)也符合当前中小型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的一般发展现状,因此,采用的访谈对象人群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典型性(图表1)。

图表1 受访者样本来源

3访谈结果

对于“你认为目前公司在隐性知识管理方面应该做些什么工作?”问题的回答,由于本问题是开放式问答,所以访谈对象的回答比较发散,但也相对集中在“专人负责”、“有前辈或经验丰富的设计师可以咨询”、“对隐性知识管理做出贡献的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以及“公司重视,形成体系性的文件或系统”等几个方面,结合问题“在设计公司中,知识的学习和分享是很受重视的,隐性知识的获取主要会通过以下的手段,你认为他们的重要程度是?”的访谈结果,我们可以把A公司对隐性知识管理的需求概括总结为隐性知识的识别、隐性知识的开发以及隐性知识的保有这三个方面(图表2、图表3)。

问题:你认为目前公司在隐性知识管理方面应该做些什么工作?

A. 公司要重视,形成隐性知识管理制度

B. 对隐性知识管理作出贡献的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C. 有前辈或经验丰富的设计师可以咨询

D. 有专门的人员和部门组织、负责和持续建设

E. 向行业内优秀的标杆公司学习

F. 利用IT技术,保证隐性知识管理的高效

G. 其他

图表2 建筑工程设计公司隐性知识管理的需求

问题:在设计公司中,知识的学习和分享是很受重视的,隐性知识的获取主要会通过以下的手段,你认为他们的重要程度是?

A. 公司组织的项目经验交流会

B. 请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进行讲座或经验报告

C. 使设计经验、技巧等隐性知识文档化

D. 导师制,从制度上形成传、帮、带的公司文化

E. 面对面与富有经验的技术人员交流

F. 通过BBS、Email等IT手段实现大范围、即时的信息与获取

G. 为员工提供轻松的非正式交流空间

H. 可随时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团队或专家知识库

I. 其他,请举例说明

图表3建筑工程设计公司隐性知识管理方式的选择

3.1隐性知识的识别

隐性知识的识别既是建筑工程设计公司隐性知识管理的最大障碍,也是最大的需求。只有准确的识别了什么是建筑工程设计公司所需要的隐性知识,才有可能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这是建筑工程设计公司隐性知识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建筑工程设计公司对于隐性知识管理没有头绪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没有把隐性知识分门别类划分好,导致管理中出现杂乱无章、无法入手等问题。41%的受访者(年轻者居多)希望公司有一套体系性的文件或系统(知识地图),让员工清楚在自身不同的发展阶段应该掌握什么知识以及如何掌握,面对不同类型的项目以及工作中遇到技术难题时的学习内容和求助方法、途径。

识别的最直接方法是对隐性知识进行分类,这直接影响到隐性知识管理系统的整体构架,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的隐性知识一般可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类:

按特征划分,可分为技术类隐性知识和认识类隐性知识。

按类型划分,可分为设计背景知识、设计过程知识和设计实例知识三种,

按层次划分,可分为个体隐性知识、团队隐性知识、部门隐性知识和企业隐性知识。

3.2 隐性知识的开发

建筑工程设计公司隐性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通过对隐性知识的开发和利用以实现建筑其战略目标。对现有隐性知识管理的核心是通过制度设计、激励、文化营造等手段克服障碍以实现隐性知识在建筑工程设计公司中的共享,为隐性知识的开发和利用提供有效途径。不管是设计人员个人还是项目小组、部门的隐性知识,只有被显性化或被传递才能发挥其作用。38%的受访者认为“公司要重视,形成学习型的组织。但是要在制度上保证对组织做出贡献的人进行表彰和奖励”,76%的受访者认可“导师制,从制度上形成帮、传、带的公司文化,用师徒制的模式促进新员工的成长”。可见,虽然大家对于员工之间的知识垄断等不利于隐性知识的交流和共享的行为不认可,但还是认为“有付出就应该有回报”。这就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公司既要营造良好的组织文化,形成学习型组织,鼓励隐性知识交流,打破个体、团体及部门之间的知识垄断壁垒,同时也要建立隐性知识共享激励机制,对为隐性知识管理做出贡献的行为进行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另外,可以利用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特殊的扁平矩阵式结构和临时性项目小组有利于隐性知识交流的工作方式,构建小范围非正式组织方式的隐性知识交流平台。

3.3 隐性知识的保有

隐性知识管理就是组织通过对既有隐性知识的挖掘、分享和开发以达到创造出新的隐性知识的效果,这是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竞争优势关键所在,但是隐性知识的创新必须以其保有一定量的隐性知识为前提。这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保护公司的隐性知识不被他人随意窃取,二是延续公司既有的隐性知识。管理者身份的受访者大多都认为,无论是隐性知识管理系统硬件,还是挖掘、积累下的各种隐性知识,都是公司需要花费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成本才有可能获得的。虽然将这些隐性知识分享到公司以外的范围有利于整个行业水平的提高,但无论从知识产权保护环境,还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权衡,都没有哪家建筑工程设计公司可以承担这种“探索者”的身份和行为,这和公司内部员工之间隐性知识共享的博弈关系是类似的。只有对隐性知识共享可以取得社会认可以及合适的回报,公司自愿共享其隐性知识这种行为才有可能发生。否则,就必须在隐性知识管理系统中增加对内部隐性知识的保护功能。另外,从隐性知识的分类来看,团队、部门等集体拥有的隐性知识一般不随某一个体流失而流失。所以,隐性知识的保有和延续要求建筑工程设计公司只有留住人才,才能留住凝结在这些人才身上的隐性知识。事实上,员工在工作中所形成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掌握建筑工程设计技术的经验、判断力和沟通技巧等隐性知识都是隐性知识创新的源泉。

4结语

随着知识社会的来临,越来越多的组织开始重视知识管理,知识型员工逐步成为社会劳动的主体,这些变化给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和冲击,把知识作为管理对象的知识管理研究是对管理实践和管理理论提出的新要求。隐性知识是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知识的主体和核心,对隐性知识的管理是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知识管理的核心。本文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对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的隐性知识管理的需求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建筑工程设计公司对隐性知识管理的需求就是对现有的隐性知识进行识别、开发和保有,希望能对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的隐性知识管理健康发展有一些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 竹内弘高、野中郁次郎著,李萌译,《知识创造的螺旋――知识管理理论与案例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

[2] 胡晓娜,《知识管理在建筑企业项目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学位论文],太原,中北大学,2009年

[3] 赵秀珠,《面向工程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系统研究》,[学位论文],济南,山东建筑大学,2010年

[4] 丁志坤,《建筑设计人员知识管理案例研究》,《管理观察》,2008年,第12期,第200-201页,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3)

0.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对房子的需求越来越多。特别是城市,子女和父母分开住,对房子的供求增多。其次,人们的生活不再是简单的吃饱穿暖而是要求购物、旅游等更高的水平。这需要更多的商场、酒店等娱乐场所,为我国建筑工程管理提供了很大的发展机遇。随着娱乐场所的增多,我国服务行业也逐渐发展,我国对管理人员的需求越来越多,不管是酒店、商场还有建筑以及其他行业都少不了管理。除此之外,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了许多外资企业,它们在中国设立分公司。还有越来越多的外国学生来中国留学,这要求更多的建筑,表明现在我国建筑工程管理面临着广阔的发展机遇。但是,建筑企业的守旧管理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如:偷工减料、豆腐渣工程、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等。还有我国管理行业发展时间短,相对于外国,我国管理行业发展落后,有很多不成熟的地方。

1.当前我国建筑工程管理的现状

1.1建筑企业管理模式守旧

相对于外国建筑企业,我国建筑企业落后不少。我国建筑企业依然采用守旧的管理模式,国外的建筑企业要求好、快,而我国建筑企业只要求快。因为工程完成的越快,它就能接下个工程,这样企业赚的越快。其次,外国企业采用先进的技术,而我国依然采用旧的、费力、费时的方法。外国企业依靠的是技术,我国依靠的是人工。我国建筑工程师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建筑企业只看文凭,你有了文凭我就要你,不管建筑工师有没有真实的水平。有文凭的就一定有实力吗?也许有人的文凭是假的。还有,没有文凭的人就一定没有实力吗?这存在很多的问题。

1.2我国对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误解

相对于其它行业,建筑工程在我国地位较低。有许多人对建筑工程存在很大的误解,认为从事建筑行业的人是没文化、没本事的人。教育自己的子女,千万不要从事建筑工程行业,如果想要接触就从事建筑工程师,人们认为建筑是一门又脏又累而且很危险的行业。即使是从事建筑这一行业的父母也会教育子女不要从事这一行业。许多人看到建筑工人在旁边走过会受不了。然而,在国外人们不管从事什么行业都很快乐,没有什么贵贱之分。

1.3我国存在豆腐渣工程

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许多人开始追求利益。为了追求利益,不管建筑质量。很多公司为了减少费用,选取质量不好的材料。更有甚者,建筑公司延迟或者不给工人工资。这为工程埋下了隐患。有的工人为寻求更多的利益,在公司不知情况下,偷偷把建筑材料卖给别人。很多建筑受到一点外来的压力就坍塌了,造成所谓的豆腐渣工程。很多建筑公司为了成名,几天就把一栋十几层的建筑o建好了,这样的建筑能得到人们的信任吗?正中国建筑企业追求快的速度,滋生了许多豆腐渣工程。

1.4我国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素质偏低

我国建筑工程师和建筑工人之间存在很大的距离。工程师很少实地考察,只是学习理论知识不会去实践,认为学到了理论知识就行了。如果只是拥有理论知识而不去实践,那都是空谈。工程师只会设计画图。很多人认为管理是一门很好的工作,许多人都渴望自己能成为一名管理人员,于是选择管理专业。但是,在学这门专业时,很多人都坚持不下去,专业知识少。不过,我国的管理专业和国外相比,设立时间短和国外的管理专业存在很大的差距。有很多不成熟、落后的地方。

2.创新措施

2.1改变建筑企业管理模式

我国建筑企业应该和国外的建筑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派人才去国外的建筑公司进行实地勘察,看看国外的公司到底哪里比我国建筑公司好,吸取国外建筑公司的优点。引进国外优秀人才和先进技术。在招收人时,要把关好。不要凭文凭就招,还得看看被招收人的专业素质、心理素质和健康素质。当然,还得看看被招收人是否具有创新思维。我们不是只招和培养思维守旧的人。

2.2正确理解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是一门伟大的行业,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它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如果没有这门行业,我们去哪里生活?娱乐场所就不会存在,我们的生活将变得无味。建筑并不是每个人都做的来的,有的人想做却做不了。其实,建筑是一门艺术,许多建筑成为一个国家的标志,如:中国的长城、法国的埃菲尔铁塔等等。所以,不要轻看建筑工程这一行业。没有这个行业,我们将无容身之处;没有这个行业,我们的文明也不会发展这么快。

2.3严格监视工程过程

建筑公司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能为了多一点利益就不顾建筑的质量。在建工程时,仔仔细细对比材料的质量,采用质量好的材料。对工人的待遇要好,工人待遇好,干活才会好。这样,你的公司自然而然就会有好的名誉,有了名誉就会拥有不断的生意,公司才会走得远,而不仅仅是要求快。

2.4提高我国的建筑工程管理人员专业素质

工程师要经常去工地实地考察,根据实地情况来构图。其次,工程师要和工人交谈,讨论各自的看法。毕竟,工人具有实践能力,在某方面会比工程师更了解。学校在培养建筑工程管理人员时,不仅仅要培养专业素质还得培养心理素质和健康素质。可以和建筑公司合作,派学生去建筑公司实地考察,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我国管理专业和国外的管理专业存在很大的差距,学校可以和国外的学校建立合作关系,互派交流生。学习和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个人可以通过留学这条路去国外学习管理这门专业,但是,学有所成时得回国,传入先进经验。

3.结束语

我国建筑管理工程存在很多的问题,但也有很大的发展空间。我们要正确理解建筑工程管理这一专业,学校要培养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心理素质和健康素质的人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建筑工程管理提供广阔的前景,我们得抓住这一机遇,发展建筑工程管理。

参考文献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4)

来自全国各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医院院长及基建、后勤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及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关科研院所(校)负责人,相关企业代表共700余人参加了会议。

孙隆椿副部长在讲话中指出,本次大会以“健康城市与未来医院建设和发展”为主题,非常有意义。今年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是卫生工作的基础之年,也是深化医改攻坚克难的关键之年。随着国家卫生事业发展及重点建设领域规划目标的确立和实施,以及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新医改的稳步推进,新时期我国医院建设迎来了崭新的发展机遇与挑战。而本次大会能为我国新时期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起到积极地推动和促进作用,为大家抓好医院建设工作提供有效的借鉴和帮助,也衷心希望医院管理研究所以“全国医院建设大会”和《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杂志为平台,在努力做好会议组织和学术交流的同时,加强医院建设的问题研究,积极倡导科学建设理念,大力推进各类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的推广应用,为促进医院科学、经济、高效建设目标的实现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会上,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副司长刘殿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主任杨榕、国家发改委社会发展司医改三处处长田佑中发表了主旨演讲。

大会通过主题论坛、新技术及装备专业展示、现场答疑、对话交流、经验介绍、厂商推荐等特设环节,着力为广大医院建设者和管理者提高医院建设及科学管理水平提供专业化的学术交流与服务平台。大会分为主题论坛和展览展示会两部分。有50多名演讲者作报告,其中,5名相关主管部门领导介绍了我国医改和“十二五”规划对医院建设提出的新要求,11位来自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日本等国家的专家介绍了国外的医院建设理论、经验和技术。

主题论坛的内容包括“创建健康城市与卫生改革对医院未来发展建设的定位要求及影响”、“绿色医院建设理念的创新与实践”、“数字、智能型医院建设与医疗服务品质和管理效率提升”、“节能型医院建设中高新技术、产品的有效应用与价值体现”、“生物净化工程建设与现代化洁净医院的创建与打造”5个方面。论坛期间,卫生部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北京市卫生局副局长郭积勇、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副主任诸葛立荣、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院长王杉、深圳滨海医院筹建处主任叶炯贤、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医疗建筑研究院总建筑师黄锡、建设部建筑智能化技术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文才、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副院长张伟、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林波荣、上海同济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教授沈晋明等领导和专家作了主题演讲。

中建国际设计顾问公司医疗事业部高级咨询顾问徐勤生、RTKL国际有限公司副总裁王恺及来自TFP Ryder Healthcare的保罗・贝尔等专家、美国HKS国际建筑设计公司、日本三维集团等企业代表就行业内关注的问题与参会者进行了交流和探讨。

主题论坛还另辟分会场,邀请数位业内专家与医院代表一道,就医院建筑新技术、新材料应用和医用气体工程建设与应用展开了积极的探讨和交流。

大会还开设了4500m2的展区,有68家企业参展。有多家大型企业参与其中,如CCDI集团、长春铸诚集团、重庆海润节能研究院、富美家材料公司、江苏华迪净化公司、山东亚华电子公司、山东新华医疗等,他们为创建绿色医院提出了很多建议和建设方案。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5)

一、 积极推广使用“四新”技术,营造建筑精品 二、 努力钻研专业技术业务,做好本职工作

自从到唐山现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以来,各项工作干得更是出色。调任技术质量科科长之后,恰逢公司建立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由于时间紧、任务重,该同志自愿放弃个人休息时间,一心铺于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作业指导书的编写和修改工作中,加班加点,毫无怨言,充分体现了一个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总结我公司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经验,我形成了《浅析建筑质量管理体系》一文,并获得河北省建设系统科技技术论文一等奖。

在日常工作中,该同志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基础,工作中如鱼得水,从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检查验收到施工技术资料的核查和管理,各项工作样样精通。在工作中形成的技术性文件和各种申报资料做得结构严谨、术语规范、见解独特、论断精僻,送到市里交流的技术性文件多次受到唐山市建设局、唐山市质量监督检测站有关领导的表扬,为企业赢得了荣誉。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6)

尽管全国各地近年来都加快了物业管理的立法步伐,制定和出台了许多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章,取得了一定的立法成就,但综观这些物业管理法规普遍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现有的法规缺乏一个强有力的、科学完整的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支持,物业管理理论滞后物业管理实践、滞后物业管理的立法。“摸着石头过河”,凭着感觉立法,具有较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没有真正寻求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个物业管理理论的根源,没有。致使各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法律地位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楚,法律关系不清晰等等,造成许多物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管理行业,影响着物业管理的立法,使物业管理裹足不前,无法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2. 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整体性、配套性、协调性、互补性相对比较差,个别地方显得杂乱无章,没有建立一个系统的、完善的法规体系;

3. 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最权威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自然反映出现行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滞后和立法档次不高的问题,导致社会各界要求物业管理立法的呼声逐年高涨。现有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只有深圳、珠海、广东、上海、宁波、青岛、厦门、江西等八个省是以物业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的,而更多的省市则大多是以物业管理办法这种行政规章或红头文件的形式出现,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这些行政规章或红头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比较低,在实施中就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和制约性;

4. 现有的物业管理法规的适用范围,通常都仅仅局限于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虽然有些地方性法规、规章中也规定了写字楼、商住楼可以参照执行,但在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没有概括集中各类物业建筑物的整体特点,往往难以依照这些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来进行整体的规范管理;

5. 现有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总体上显得立法体例比较笼统和原则,有些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法律责任的伸缩性过大,不便于在实际运作上掌握;

6. 现有的法规在立法技术上相对比较差,在与国家大法和基本法的上下衔接和左右协调上有着教大的空隙,甚至有着冲突和矛盾;

7. 现有的法规没有与国际惯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接轨,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我们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处于相对滞后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我国加入WTO之后,不断提升我们物业管理行业参与国际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有所影响,尤其是在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竞争我国物业管理市场时,会使我们处于一个不利的局面。

针对上述现有法规的缺陷和物业管理立法的问题,我们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试验田和享有立法权的优势,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丰硕成就,已经着手对深圳经济特区的地方物业管理立法作出相应的调整,创制一部具有适度超前领先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来保持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立法的领先地位。

二、 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为构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框架

毋庸讳言,我国走进WTO“入世”,肯定会给我国物业管理行业带来新资金、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等促使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便利条件以及新的机遇,为我国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国际环境,同时也自然地把我们的物业管理公司推向更为激烈的国际市场。我国“入世”后,国内一批新兴产业必然要被迫向外商企业开放,国内企业也必然受到竞争的强大压力,直接冲击了国产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国内企业的地位,其中,服务业将首当其冲受到冲击。物业管理作为我国服务业的新兴产业,大幅度地对外开放物业管理市场是势在必行。事实上,目前在上海、广州、北京以及我们深圳,德国、日本、新加坡、英国以及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已经悄悄地侵蚀进入了我们的物业管理市场,与我们展开了竞争物业管理市场的较量。

面对我国“入世”后外商企业所带来的冲击,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变物业管理行业的落后和竞争力低下的被动局面,首先就必须对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认真深入的理论研究,要认真剖析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物业管理发展史,研究其发展过程的经验和教训,从中寻求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的精华。为此近年来我们摆脱了就事论事、零敲碎打、实用主义的研究方法,加大并强化了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力度、深度和广度。我们从深入剖析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包括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瑞士等以及我国的港澳台地区的物业管理制度出发,透过基本的现象,从民法的角度寻求出物业管理的理论源泉,并提出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新观念,从根本上解决了长期困扰物业管理行业的许多难点、热点问题,全面、系统、科学地构筑了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

长期以来由于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我国的物业管理的立法原理处于一个模糊不清的状态。相对而言,作为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已经为包括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美国、英国、奥地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瑞士及我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在内的世界众多国家和地区民事立法所普遍确立,成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的内容从本质上构筑了物业管理的理论体系,是对以建筑物为主体的物业产权最核心、最清晰、最本质、最系统的阐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目前正在立法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已经在民法物权法中确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为我国不动产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制度。因此,我们通过深入的理论研究认为应该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贯穿和融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并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构建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框架,以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国际惯例以及国家民法物权法的立法体系和原则相衔接、相呼应,使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具有国家法律的基础支持,从而获得更广泛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深圳是在全国物业管理行业中最早率先开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研究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是从一九九五年以法律出版社出版我 国民法专家梁彗星教授主编、陈华彬博士著作的《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为标志引入到我国民法体系中,而深圳物业管理行业则是在一九九七年已经开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从一九九八年起到现在通过全国房地产业深圳培训中心和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开办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班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班,向80多期培训班,一万多人次的学员宣讲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在去年十月深圳举办的全国首届住交会物业管理研讨会上,我们就分别提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和《创新物业管理的基础理论和运作模式》两篇论文,而这两篇论文早在一九九八年底就陆续完成了,在论文中首次提出了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观点。在今年第二期《物业管理动态》上公开发表的《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的论文,不仅在深圳物业管理行业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而且受到建设部有关领导的关注。我们成功地把民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引入了物业管理行业,并在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构筑物业管理理论体系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在立法对策上,我们认为应该从立法体例上着手,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具体内容融入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之中。首先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直接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术语进行定义和说明,并在此基础上全面更新、规范和界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概念,抛弃了物业管理属于“委托”或“委托”等不符合法律规范的概念;其次,对于类似于“异产毗邻”、“自用部位”、“共用部位”等存在着落后、封闭、狭隘性的概念名称,应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的法律概念取而代之;第三,对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一改过去笼统简单的提法,而是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专有部分、共用部分和成员权三个层次分别科学、完整、系统地论述其权利与义务,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物业管理各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第四,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为科学依据,明确赋予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应有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方法;第五,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的科学内容为基本核心,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物业管理基金、物业建筑物使用和维护、强制性收费等涉及物业管理难点、热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 明确确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平衡物业管理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

物业管理中两个最主要主体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一直是困扰着物业管理实践和理论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重大核心问题。早在一九九九年五月的全国物业管理工作深圳会议上,国家建设部宋春华副部长就已经尖锐地指出:“建立业主委员会,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的新体制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必然要求。没有业主委员会,缺少了物业管理市场的主体,就谈不到发挥新体制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和效能,物业管理企业也失去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准确科学地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定位,明确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的法律地位,奠定物业管理立法的基石,是我国建立业主自治自律与物业管理公司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物业管理体制必不可少的基础,也是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的首要前提和必然要求。

长期以来,之所以没有找到这个良方的最根本的重要原因在于寻求方法上的偏差。部分人仅仅局限于从自身的物业管理实践经验进行提升和挖掘,还有一部分人也只是从经济管理的理论中探索和推敲;而恰恰忽视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从本质上说是一个法律的范畴,必须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从法律的基本规定以及立法原意中进行追寻和探索。我们通过艰辛的理论研究,通过对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的剖析,借鉴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成熟经验,运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从而依法准确合理地确立了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确立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从而彻底地解决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定位问题。

我们认为我国民法中建筑物致害的责任主体的立法原意所谓的管理人实际上应该是指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对特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享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的人。管理人是依照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直接产生的,不同于当事人以出租、出借、出典等法律行为自愿设定的占有人(如承租人、借用人和典权人)。管理人的存在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所有权与管理权两权分离的结果。我国国有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一般授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进行管理,被授权的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这种享有管理权的人就是我国民法中的所谓“管理人”。所以,管理人在我国民法立法的原意上应该是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权利的建筑物管理者,是指基于所有人授权或者其他法律事由而对建筑物取得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占有,以及承担维护保养义务的人。

从管理人的法律概念来看,物业管理公司首先不享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其次,没有享有对特定建筑物的“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的经营管理权。相对比较之下,业主委员会则具有固定的带有永久性管理权的性质,因为建筑物存在,就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行使管理权,虽然业主委员会要经过换届选举,但“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选更迭并不会影响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团体是永久性伴随着区分所有建筑物而存在的。业主委员会是由全体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群众性自治自律组织,其民事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而全体业主拥有对建筑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甚至处分的权利,自然从责任与权利的主体都是一致。如果使管理人的地位空置,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因管理人的真空,而错误地将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使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显然这样就将物业管理公司放在了一个权利与义务不均衡的地位上,势必不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相反将业主委员会放在管理人的地位上,由全体业主承担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整体责任,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而且也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虽然承担有一定的管理服务责任,但这种管理服务责任是通过与业主委员会所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获得的,并不是天生具有的,而且这种管理责任也是有限度的,是全部管理责任其中的一部分。因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能也不可能将建筑物致害的全部管理责任都囊括在内,例如,建筑物建造缺陷而造成的 损害,其责任人可能是建筑物的开发建设单位,也可能是设计者、承建施工者或前所有人,过错情形可能是设计者设计不合乎规范,也可能是承建施工者偷工减料或者马虎草率,也可能是前所有人管理不善的缺陷形成的,甚至可能是占用人野蛮使用形成的,这些因素是根本不可能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管理公司来支配控制,除了业主、业主委员会之外往往其他民事主体(如物业管理公司)是不可能左右控制或彻底解除的。何况,当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没有尽到合同所约定的管理服务责任,就应该以合同违约来承担管理服务责任。但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责任却是天生具有的,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是由其按合同约定的,而合同没有约定的管理责任显然仍然由业主委员会所保留,业主委员会有保留管理责任的权利,自然就要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义务,理应成为合法的管理人。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谁有过错谁就应该承担责任。既然业主委员会没有将全部管理责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自然物业管理公司就不可能承担全部管理责任。否则,让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承担责任,就有悖公平正义的民法基本原则,不符合我国民法对管理人的立法本意。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只能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平等的当事人之一。

基于上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我们认为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法定管理人。”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

通过物业管理立法的形式,明确地直接赋予业主委员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明确地直接赋予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的法律地位,合理、科学地给这两个物业管理责任主体定位,不仅直接体现了业主自治管理的权利,体现了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为主要职责的平等的合同关系,平衡了业主自律的义务责任,而且改变了当前物业管理公司将管理业主为主要职责的错误观念,以及出现致害责任后物业管理公司代人受过的不公平处境,给物业管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相结合)奠定了坚实、稳固的基础。

四、 明确确立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直接体现出民事主体的平等关系

多年来我们一直将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法律关系锁定在“委托”或“委托”上,其实这是望文生义所造成的一种物业管理误区,对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是一种误导。

“委托”一词的汉语字面意思是指“托付”,即把某物或某事务托付给某人代为处理的意思。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所确立的委托合同制度的法律概念是一致的。委托制度的发展乃在于因商品经济的发达,个人囿于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能力,不可能事必躬亲,不得不将部分事务交由他人处理,法律对这种关系进行确认和调整,由此而生委托。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是:委托合同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的合同。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

委托合同是新合同法直接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的类型之一,结合物业管理的实际认真对照新合同法就会发现委托合同与物业管理是有本质上的差别的,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的目的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这条规定是法律对委托合同的概念的界定。依据这条法律规定委托合同的最主要特征就是以处理委托人事务为目的。所谓委托人的事务,是指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委托人若不委托处理就不得不亲自为之的事务。首先,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事务,物业管理的实质是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专业化、技术化的有偿服务;其次,由于物业管理具有需要专业化、技术化的技术服务的特点,作为业主、业主委员会并不能亲自来处理,同时对于一个大型的住宅区,业主人数可能会达数千人,如果每一个业主都直接亲自从事物业管理的具体管理服务工作,那么住宅区的秩序就可能天下大乱,最终导致表面上人人都在管,实际上人人都不管,也无法管的局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并不是完全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处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是依据合同规定的范围、项目,遵循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地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的。在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的物业管理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管理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

3. 物业管理收费的方式与委托合同不同。众所周知,物业管理收费方式一般是依据业主公约以及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由业主或住户按月交纳的。而委托合同所规定的费用是将处理事务的费用与给委托人的报酬分别规定的,处理事务的费用可以预付,也可以由受托人垫付,而后由委托人偿还,对与报酬则采用完成委托事务后支付或无偿委托不支付报酬,这种支付费用及报酬的方式显然与物业管理收费有着本质的差别。

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八条:“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委托合同可以采取重复委托;而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只可以将专项经营服务业务委托给专营公司,不得将整体管理服务责任交给他人。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即法律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合同的解除权。委托关系建立在当事人信任关系的基础上,若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有所动摇,则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均应准许其终止委托关系。双方当事人可随时行使解除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五)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将其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即可,而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至于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定有期限或未定期限,或事务的处理是否已经告一段落,在所不问。而物业管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显然没有这种可以随时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的,如果一方提出要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就必须依据合同的具体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一致或由法院、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从上述五个方面的本质差别可见,物业管理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法律规定相差甚远,有着明显的本质差别,显然无论是将物业管理合同定位在“委托合同”的范围上,还是将物业管理定位在“物业管理委托”的范围上,都是有悖和曲解合同法的委托合同的法律概念的。当然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存在着委托行为的,例如:委托专营公司提供专项经营服务,业主委托人参加业主大会并投票等行为都属于委托行为。

在物业管理发展的初期,由于我们物业管理理论研究的滞后,认识的不清晰,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颁布,对委托合同的概念没有一个明确法律规定等种种局限性的因素造成了我们将物业管理合同错误的定位成为委托合同。如果今天我们仍然将物业管理合同以“物 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形式出现,一旦出现合同纠纷进行法律诉讼,那么作为人民法院自然就要首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逐条审查。而这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委托合同的法律条款的规定格格不入,相差甚远,根本就不符合委托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必然会误导法官作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属于无效的委托合同的判决,最终必然给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害。

所谓,是指人在权范围内以被人名义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人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同样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在处于简单商品经济时期的罗马法中,并没有关于的规定。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科技发展、交易扩大,个人由于知识、才能、时间、健康等条件的限制,已难以事必躬亲,因此产生了的需求。制度在民法中的确立,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扩大了有效的时间及空间范围。在民法上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关系的基础,是权,人之所以能代替被人实施法律行为,就在于人拥有权。行为最根本的核心,首先是所的行为必须限于法律行为,不涉及法律的行为就根本不存在的问题;其次涉及到法律行为,但并不需要人,被人可以直接而为之的行为,也不存在地理的问题。行为的结果是“设定、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公司通常是没有权的。物业管理活动中虽然有涉及到法律行为,但一般都不需要物业管理公司来,而且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大量活动是根本就不涉及法律行为,根本就没有必要进行。因此,行为与物业管理活动不存在因果关系,绝不能用的概念来函盖物业管理的概念。

委托,又称为意定,是基于被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委托是的一种形式。委托的核心是必须完全忠实地按照被人的指示进行活动。但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是根本不可能完全忠实地按照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指示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独立运作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是享有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服从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服务的义务。同时物业管理公司又有监督业主、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因此,物业管理从根本上不构成委托的关系。至于“委托—”,在民法的法律体系中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提法和法律概念,自然也不可能构成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

基于上述理论研究的成果,我们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彻底地抛弃“委托”、“”以及“委托”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我们认为物业管理的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的规范不同形式形成有以下四种不同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1. 依据我国民法的物权法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服务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2. 依据合同法的法律规定,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关系;

3.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规定,构成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4. 依据经济服务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构成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

总之,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是构成民法的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应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作为区分所有建筑物的管理服务人,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与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人的业主委员会所具有的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可信的原则,以及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利益的原则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五、 明确赋予《业主公约》为最高自治规则的法律地位,设定了强制性登记制度

目前,由于在物业管理立法中没有明确确立《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无论是业主、业主委员会,还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于《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没有一个正确地充分认识,没有充分认识和发挥《业主公约》的真正作用,对于《业主公约》的签订不够重视。也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往往并没有将《业主公约》作为基于私法自治原则而衍生的物业管理的最高自治规则来对待,也没有把《业主公约》看成为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使得《业主公约》缺乏应有的法律约束力。因此,作为立法机关在物业管理的立法活动中有必要,特别关注《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问题,提高《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明确赋予《业主公约。作为物业管理最高自治规则和物业管理法规有效组成部分的合法地位。

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经常遇到业主担心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而不愿意签订《业主公约》的情况,这也是《业主公约》作用得不到充分体现和发挥的一个普遍原因。因此,《业主公约》的作用要能够真正体现和发挥,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要确实保证《业主公约》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在物业管理实践中,的确有一些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利用自己有权起草和拟订《业主公约》的途径,在《业主公约》的强制性或禁止性内容上,处于维护自己的私利而设定一些侵害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公约条款,这就背离了《业主公约》应体现的公平、公正、公开、平等以及合法、合理的基本原则。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在物业管理立法中明确,在物业建筑物出售或业主办理入伙住用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组织签订的《业主公约》,必须强制要求使用政府统一制定的《业主公约示范文本》,并且对所使用的《业主公约》实行政府的强制性登记,《业主公约示范文本》一经登记就产生了公示效力,昭示了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的合法约束力。基于《业主公约》具有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规约自治主义的特性,允许业主、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业主大会的特别议决程序,即经全体业主中持区分所有权比例四分之三以上业主投票通过,结合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形成《业主公约》的修改补充决议,对《业主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当然修改补充后的《业主公约》必须在履行了政府的强制性登记之后,方可生效。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在物业管理立法上采取的对策是,明确规定:“业主公约,是指由业主承诺的,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的,有关业主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使用、维护及其管理等方面权利义务的行为守则,是全体业主管理团体客观化的自治规则,是全体业主的最高自治规则,是物业管理的基础和准则。”这实际上是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所衍生的规约自治主义,明确赋予了《业主公约》具有最高自治规则的法律地位。

为了充分体现与发挥《业主公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我们在物业管理立法上采取的对策上还对《业主公约》的制定原则、主要内容、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内容、签订以及强制性登记等事项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为了区别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在法律程序上设定了强制性登记制度,一经登记就产生公示效力,昭示《业主公约》已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之一,也便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业主公约》的合法性。

六、 增设业主大会的特别议事决议程序

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业主大会决议的内容有两大类,一类是常规性的问题,另一类是特别重要的事项,对于不同性质问题的决议,应采用不同形式的程序,予以区别。因此,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了七个方面的重要事项应该由业主大会特别事项议决程序决定:1.《业主公约》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变更;2.在合同期内解除终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聘作为管理服务人的物业管理企业;3.物业建筑物的重大修缮或改良;4.物业建筑物的重建;5.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6.区分所有权的强制出让;7.约定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事项。其中尤其是涉及到全体业主根本的共同利益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期内的选聘、解聘,以及《业主公约》修订变更、业主委员会的撤消和重选等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并要求:业主大会对于下列“特别事项议决,应经持投票权比例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业主大会的决议”。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增设业主大会特别事项议决程序的最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全 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直接体现大多数业主的决策权利,避免少数人的滥用权利来侵犯大家的共同利益,侵犯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使得所形成的决议真真正正反映出大多数业主的呼声,集中表达出大家共同的意志,体现出自治管理、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主负责的意思自治原则。而不是由个别少数人假借全体业主的名义,狐假虎威地干着损害全体业主的勾当。同时,在客观上,也起到鼓励更多的物业管理区域使用政府统一制定的比较公平、合理和规范的《业主公约》、《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示范文本作用,改变了少数人出于个人私利而动辄以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要挟,侵犯全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被动局面,真正体现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

七、 突破业主委员会的单一模式的单调格局,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优势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一特征,用一刀切的办法统一采用一种固定模式,不利于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尽管深圳市范围不大,但情况也千差万别,根据不同的经济水平档次和发展的阶段性,应该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原则,允许业主委员会充分发挥自治管理的自身优势,以多种模式共存是理所当然的。对于规模小、条件不成熟的业主委员会,赋予其一般性群众组织的主体资格;对于一定规模的、条件成熟的业主委员会鼓励其成为社会法人团体。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中应立法明确规定:“政府鼓励有一定规模的、条件成熟的业主委员会成为社会法人团体。对于规模较小、条件不成熟的业主委员会应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赋予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允许业主委员会多种形式共存,一方面适应了世界潮流,即管理团体法人的趋势,另一方面解决了争论已久的两难问题――如果不是法人团体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如果是法人团体又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经济的矛盾。

八、 依法强化国有物业建筑物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

引入竞争机制,推行物业管理招投标,彻底改变谁开发、谁管理的垄断经营局面,这是物业管理走向市场的一个重要举措。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运用市场竞争和价值规律,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以物业管理权为标的,招请若干个物业管理公司秘密报价竞争,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从中选择优胜的物业管理公司中标并与之达成协议,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过程。简单的说,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就是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其目的在于选择适当的物业管理公司。因而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在招标时必须考虑投标者的技术实力、经济实力、管理经验、物业管理资质等级、以往的物业管理业绩、服务质量、管理费用的收取标准是否合理、信誉是否良好等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整体素质的各种综合因素。对于众多的投标者,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中标者,再与中标者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引入招标投标,实际上就把物业管理行业直接推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因此,这实际上也是物业管理市场化的具体体现,是物业管理行业中引入竞争机制的具体体现。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不仅为物业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提供了选聘高素质物业管理公司的较大空间,同时也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因此,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的优胜劣汰法则,有利于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有利于增强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活力,有利于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有严格的规范,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属于政府或国有资产形成的物业建筑物,以及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建筑物,应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政府鼓励其他的物业建筑物依法采用招标投标方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其中的核心是强调了“依法采用”,是要严格依照国家招标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进行,在此基础上才是执行物业管理行业内的招标投标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依法首先是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的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所确立的各项行为规则,不得违反,不得规避。尽管我们深圳在这方面走在全国的前列,但如何努力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还有待不断的探索。这里有一个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衔接,协调新问题需要解决。

九、 确立物业管理基金的设立原则

物业管理基金又可以称为共同储备基金。设立物业管理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应付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巨额的非预见性开支,尤其是为维持和保存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的正常运作、正常使用功能而进行的修缮改良的开支。这种修缮改良就是我们通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讲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由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的目的也是用于固定资产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因此,物业管理基金的作用类似于区分所有建筑物共用部分固定资产折旧费的计提。

众所周知,区分所有建筑物在建成之后,必然会受到自然环境和人为的损害。随着时间的增加,自然环境如风力、重力、震动、大气、水、雷电等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自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侵蚀、老化、陈旧、残损。如果没有建立管理基金,就不可能合理、有效地安排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理和保养计划,必然会加速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自然侵蚀、老化、陈旧、残损,以致会由于维修保养不及时使区分所有建筑物过早达到危险程度,缩短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使之提前到达设计寿命,甚至于酿成伤害事故。相反,建立其了物业管理基金,就可以有效、合理地妥善安排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修缮改良,区分所有建筑物就可以得到有效的维修养护,使区分所有建筑物处于良好的状态和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功能,不断延长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寿命,改善和提高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使用功能,提高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档次和适应性,进而推动了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升值,使区分所有权人获得有效地经济价值,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投资的回报率。

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我们确立了物业管理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作为物业管理基金。其中规定各类物业管理都应设立物业管理维修基金,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原则上只适用于住宅类物业管理。这样做是因为住宅类的物业管理都直接面对着居民,同时在住宅区内用于居民公益性质的公用设施相对比较多,考虑到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一般在需要对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时,需要的费用比较多,居民往往难以一下子承受,同时这些费用收集比较困难,这就直接影响了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以及更新改造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相反对于非住宅类的物业管理,公用设施相对较少,费用小也比较容易筹集,因此,没有设置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必要。

十、 明确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市场机制的协商定价导向

以业主承受能力为借口,导致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偏低,是制约物业管理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多数物业管理企业疲于生计,必须靠其他经营收入才能维持收支平衡,这种普遍现象说明现行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国家建设部有关领导最近向新闻媒体透露:作为扶持物业管理这一朝阳产业迈向市场化的重要一部,国家目前正在考虑在职工工资改革中加入物业管理费用支出部分,将物业管理费用以补贴形式列入职工工资。物业管理是市场行为,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也应遵循市场规律,应由当事人按照市场规律的客观要求自行协商确定价格。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服务收费标准 制定的导向是协商定价:“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价格应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可以通过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形式确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物业管理服务价格。物业建筑物已交付使用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提出,报市、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同时应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设定收费标准的确定原则是:“确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以及与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而不是业主经济承受能力为标准。

十一、 明确收缴物业管理费用属于物权行为,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追及权的法律效力

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制度,收缴物业管理费用属于物权行为。而物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和追及权的。所谓“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同时存在时,物权具有较其他权利优先行使的效力,物权的效力优于债权,某一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对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有抵押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可就其财产先于破产债权人受偿,即所谓别除权。“追及权”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论转移到任何人手中,物权的权利人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而无论实际占有人的取得是合法还是非法。实际上在物业管理行业中存在的“认房不认人”的国际惯例的就是物权行为的追及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在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中明确规定:“依据物权行为的优先受偿权和追及权的法律效力的原则,无论物业建筑物易手是采用按揭、抵押、转让、赠与、继承,还是拍卖,其受益人都有交纳前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的义务,新业主交纳后可以依据法律途径以债务的形式向前业主追讨。”同时第一百零二条明确规定:“物业建筑物按揭、抵押转让、赠与继承、拍卖等易手时,如果通过房地产交易机构,按照优先受偿权的原则,房地产交易机构应该从房款中将前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滞纳金等代为扣除,并直接交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并且在物业管理条例法律、法规的立法中相应地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十二、 设定了区分所有权的强制剥夺的执行程序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强制剥夺区分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禁止使用专有部分、拍卖区分所有权二种。这是对违反义务的区分所有权人或专有部分占用人的最为严厉的制裁措施,是一项禁止使用专有部分的制度。如果区分所有权人有重大违反义务的情形,已经不可能维持建筑物内的共同关系,那么,经全体区分所有权人过半数同意,就可以剥夺其专有权。为了慎重期间,通常强制剥夺区分所有权的决议应该由业主大会的特别事项议决程序形成,并由人民法院判决执行。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7)

论文关键词:公共构筑物国家赔偿责任建筑物危险责任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万起因公共构筑物导致的损害案件发生,在这些案件中,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却不足1000起这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法律在理论上对公共构筑物致害问题存在着不少空白和模糊之处.有必要对此问题做一番探讨,以形成自身的一套规则;另一方面,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对公共构筑物维护、管理的瑕疵致害上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由于立法的不清和理论的混乱.对于公共构筑物致害的责任如何认定以及对受害人的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较大的分歧.各地法院在处理类似或相同的案件时,常常结果迥异或不尽一致,有的甚至拒绝受理这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严肃和权威。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而且也不利于对受害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鉴于以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共构筑物致害的理论规则做深入研究.并在法律上予以明确。

对于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的具体途径.各国做法不一。通常情况下,各国均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而在我国.公共构筑物致他人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为国家赔偿责任.抑或一般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国内有两种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即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应由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实务上.判例认为属普通的民事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贯彻了司法实务中的观点.依然认为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学者认为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属国家赔偿责任。确认公共构筑物维护、管理瑕疵致害为国家赔偿责任。在国外立法上,只有200多年的时间,这与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历史较短有关。众所周知。在前资本主义时期.法律遵循“国家不能为非”原则和“国家无责任说”理论.国家不是赔偿责任的主体。人民不得对国家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资产阶级革命了封建专制。实行民主政体。国家无责任说丧失了理论上和政体上的依据.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至此.才出现了作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之一的公共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公共构筑物致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法国。法国早在1799年的法律中.就已规定了国家行政部门应对公共建筑工程所致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直到1873年的勃朗哥案件,才通过判例法最终确立了国家赔偿责任制度.这只是该种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雏形真正在国家赔偿法中确立这种国家赔偿制度,是日本的《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日本学者将国家赔偿责任区分为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与非国家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后者再分为私经济关系的赔偿责任及非权力的公共行政的赔偿责任从明治以至大正初,只承认国家立于私经济关系当事人地位.可依民法典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大正5年以后的判例.承认国家基于非权力的公共行政(如公共营造物的设置和管理瑕疵)所致损害,可依民法典第717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却一直不被承认。直到二次大战后.于1947年颁布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基于公权力的行使所生损害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终于得以确立1967年韩国制定《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了上述赔偿责任。1973年《德国国家赔偿法》(草案)规定了上述国家赔偿责任,称之为公权力主体因其技术性设施之故障所生权力之侵害的赔偿责任。

在美国.一直到20世纪40年代,豁免原则仍起着支配作用1946年。美国通过了联邦侵权赔偿法.宣布放弃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豁免特权,允许有关当事人对因联邦政府雇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有过失的侵权行为.向美国提起侵权赔偿诉讼,对于人工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并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判例承认准许人民对国家供给的设施.因维护不当欠缺安全性而遭受损害者.可以请求赔偿标志英国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立法.是1947年颁布的王权诉讼法,该法宣布原则上放弃国家豁免原则.但对于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亦未在王权诉讼法中明文规定.适用时需视该公务员有无违反义务之过失而定.实务上对于道路交通设置上的瑕疵、过失,国家应负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为国家赔偿责任.为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所承认。我国在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时.立法者总结三十多年历史经验.借鉴上述各国关于国家赔偿法立法的成功经验,规定了第4l条第3款:“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

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宪法条文是建立我国国家责任制度的奠基石1994年5月制定了《国家赔偿法》。可以认为,我国国家赔偿责任制度已初步确立,尽管尚不完善将公共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错误地认定为普通的侵权责任.主要原因是将其混同于建筑物危险责任。建筑物危险责任源于古罗马法。虽然现代民法的建筑物责任与古罗马法的规定不同,但基本点具有一致性,即损害因建筑物而生在法国和德国.民法对建筑物危险责任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人工构筑物致害的国家赔偿责任。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没有颁布《国家赔偿法》之前.曾有过通过解释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纳入到建筑物责任之中。但在《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后,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不再适用民法第717条的规定.而是适用《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与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是存在着区别的建筑物责任的根据有二:一为报偿理论,即受利益者负担建筑物所生损害:二为危险责任理论,即建筑物为危险之源,应由其所有人负危险责任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以满足公众需要为目的.其受委托管理之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并不享受利益.无法依补偿理论解释,即以服务社会公益为目的.亦无使所有人负担危险责任之理.因而危险责任理论亦难以适用道路。

管理责任属国家赔偿责任.其根据为“公共负担人人平等”理论。依此理论,国家出于公共目的,设置和管理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为社会公众谋利益。如果因而损害某人的利益.就必须由国家对受害人予以赔偿.从而达到公共负担人人平等。

有的学者认为.道路等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是国家赔偿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害责任是一般民事责任。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适用对象不同。公共构筑物的适用对象是国有道路、桥梁、隧道及其他设施:建筑物责任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脱落。建筑物上的搁置物发生脱落、坠落:二是责任主体不同建筑物的责任主体是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人工构筑物的责任主体是受国家委托管理国有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三是承担责任的根据不同。建筑物责任的根据有二:报偿理论和危险责任理论公共构筑物责任的根据是公共负担人人平等理论:四是责任原则不同人工构筑物责任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建筑物责任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笔者赞同将人工构筑物致害责任纳入国家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公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只靠公民个人已无法满足自身生存的需要.尤其对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得不越来越多地依靠国家和社会来满足国家为保障人民福祉.有义务提供公共服务为增进人民福利,公共构筑物越来越多.随之公共构筑物对公民的致害也越来越频繁。因此法律对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如何规定就显得愈发重要我国即使不能把因公共构筑物设置或管理瑕疵所造成的损害予以国家赔偿.至少也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构筑物因设置或管理瑕疵所造成的损害予以国家赔偿。其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我国的公共构筑物。如公路、桥梁、隧道等.绝大多数都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家行政机关的有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若对因维护、管理瑕疵不当造成的损害不予国家赔偿,势必造成许多损害实际上得不到任何赔偿。

其次.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适用民法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致害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能够免责。受害人还需举证证明维护、管理瑕疵或者存在设计缺陷,因公共构筑物存在维护、管理瑕疵或者存在设计缺陷致受害人受害时。才承担赔偿责任。在现代社会,科技水平越来越高。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构筑物的维护、管理瑕疵或者设计缺陷由受害人来举证证明实属不易.这势必加重原告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负担若将公共构筑物致害责任纳入国家赔偿范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而免责。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就必须承担责任,这有利于受害者获得实际的赔偿。凸显了对公民权利确实和周全的保护。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8)

目前,建筑工程管理形式涣散,工程管理效果不佳。将博弈论应用到实际的建筑工程生产管理环节中,能够得到建筑工程管理界的重视。从博弈论本身上分析,非合作均衡是一种最为典型的博弈理论,其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所能够实现的管理效果明显。

1非合作均衡博弈论概述

在博弈论中存在着很多博弈模型,其中最能够解释清楚非合作均衡就是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该模型的基本内容为,警察在犯罪现场中抓住了两个合伙犯罪嫌疑人,但是却没有掌握两人犯罪的证据。为了破案,警察将两个人隔离,分别审问。在对两人进行审问中可能会出现三种结果:①两人同时坦白,每人入狱三年;②一人坦白,一人抵赖,坦白者释放,抵赖者入狱五年;③两人同时抵赖,以妨碍公务为由入狱一年。对于这两个人而言,最好的结局就是二人同时抵赖,两人只被判一年。但审问被隔离,二人无法串供,只好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法,那就是坦白交代。在这样的基础上,抵赖方式就不会出现,也就说判刑三年好过判刑五年。这种两人同时选择坦白的策略而获得比较好的结果的现象,就是博弈论中的非合作均衡。

2博弈论状态类型介绍

非合作均衡主要包含了三种比较常见的博弈状态,为了更加清晰的认识这三种状态,以游戏场景为例进行分析。①非合作均衡战略博弈状态。在游戏中,如果除了本人之外的所有人都选择A组行动策略,那么本人选择任何行动策略,所能够获得的结果都不如选择A组好。也就是说,在改种状态中,需要充分考虑,对方可能做出的最优方案;②不完全信息战略博弈。本人不了解游戏方的行动策略时,需要根据其所收到的信息对游戏方进行判断,选择最优化的行动方案;③战略混合非合作均衡。在非合作均衡模式分析下,以概率计算,选择对游戏方本身最优化的策略。

3非合作均衡博弈论的应用

将以上三种不同的非合作均衡博弈状态转移到建筑工程管理中,此时建筑工程管理就相当于一场游戏,建筑施工环境为战略信息状态,在不同建筑施工环境中所制定出来的策略就是行动策略。

3.1在招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建筑材料提供商之间经常会上演价格大战,根据非合作均衡博弈理论,供应商最终的结果是无利可获,或者单一的供应商形成商业垄断。主要有:①竞争模式下的降低价格将会导致供应商无法获利;②供应商在不采取价格竞争的前提下,作出对方认为最优化的行动策略,有可能会形成商业垄断。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中,招投标的形式有两种,公开化和邀请招标。应用不完全信息下的非合作均衡博弈论,投标人得知一定的招投标信息,但是信息不完全,投标方能够判断对方可能出现的最优化的行动策略,但是依然难以确定自身价格。联系到建筑材料价格大战,在采取正常策略的基础上,将自身的战略应用到对手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反之,当招投标环节信息比较明确,就可以采取垄断以获得高收益。

3.2项目经理的高、低价博弈

建筑工程项目经理在与建筑公司领导在进行博弈的环节中,其博弈策略有高价和低价两种。由于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竞争比较弱,出于个人利益,项目经理一般会选择对个人有利的高价格策略。由于建筑企业对项目经理所出具的价格高低并不了解,也不存在着讨价还价的情况,那么使得低价的窘境不会出现。在这样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通常会采取高价格,这就相当于囚徒困境中的抵赖行为。项目经理虽然获得高价格,但是其业务水平以及管理积极性降低。严重的情况下,将会导致企业失去经济市场地位。项目经理与建筑公司之间的价格策略不同,二者所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明显不同。当项目经理采取高价策略时,其利益为10,建筑公司利益为2;将项目经济采取低价策略时,其利益为3,而建筑公司的利益为5。在缺乏竞争,而信息不对等的情况下,项目经理选择高价策略的概率较大。

3.3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以食品安全为例,当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并没有对食品安全进行严格管理,食品生产企业不会主动的去增加食品卫生设备。因为企业追求的经济利益最大化。企业从经济利益出发,不顾卫生安全的做法,能够达到非合作均衡,而当政府部门开始严厉打击食品安全时,企业需要采取相应的卫生安全策略。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也能够获利,但是获利比较少。将该种理论应用到建筑施工管理中,建筑企业为了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并不会进行安全文明施工。该种非合作均衡被政府部门调解,以强制的手段进行施工整改,那么施工企业在非合作均衡下被控制,利润下降。同时在分包方和材料供应商的管理环节中形成非合作均衡,二者为了追求相应的利益,纷纷采取低价。

4结束语

综上所述,非合作均衡主要包含了三种比较常见的博弈状态,非合作均衡战略博弈状态、不完全信息战略博弈以及战略混合非合作均衡。将以上三种不同的非合作均衡博弈状态转移到建筑工程管理中,此时建筑工程管理就相当于一场游戏,建筑施工环境为战略信息状态,在不同建筑施工环境中所制定出来的策略就是行动策略。文章分别分析非合作均衡博弈论在招投标环节中的应用、项目经理的高、低价博弈以及在建筑施工管理中的应用。

作者:刘波 单位: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

参考文献:

[1]郑志斌.浅析博弈论非合作均衡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应用[J].建筑经济,2008,(S2):297-298.

[2]曾庆磊.博弈论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应用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04.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9)

    1、 引言

    建筑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基础是彼此间相互独立的不同工程项目,把企业整体经营活动作为管理目标、以不同工程项目作为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每一个工程项目的成败都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所以,工程项目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目标实现的基础。但是,工程项目管理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仅仅是其企业管理内容中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工作内容,而不是企业管理内容的全部,如何更合理地调配企业内部的各项资源和如何创造最大的经济价值才是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建造合同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有更多的费用问题要依据合同确认,而不是依据预算来确认,合同的主要作用将在以下几方面更加突出: ①工程量核定方式; ②工程款支付方式; ③违约责任及索赔规定。

    因此,项目部必须认真研究建造合同的各项条款。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等项目涉及到的所有合同,随着施工建造的市场化、规范化、规模化也都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对甲、乙方都有强制作用。因此,对于施工单位、施工项目部来讲,认真、及时、全面、专业地加强合同管理将成为必然趋势。要做到这一点,应该采取如下措施:

    (1) 加强过程监督,分清合同条款制约因素(时间、工程量、工程款、加工量、采购量、采购单价等) ,建立报警、预警机制。

    (2) 分清合同种类,不仅管理乙方合同(建造合同) ,同时管理甲方合同(分包合同、采购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 ,实现全面合同管理。设置专人甚至聘用专业人员监督管理,在合同签订或工程承包前审定合同,把握条款可能带来的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建立完备的质量保证体系。I S O 9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即是这样一种质保体系。在该体系中有与施工过程有关的《质量计划》、《原材料采购》、《施工过程》、《检验、试验》等活动的质量控制程序,这些程序的有效运行将使整个施工过程得以控制,并且I S O 9000 质量保证体系的原则就是" 预防为主"。也就是说该系统使工程质量控制有良好的可预见性, 这样就可以更可靠地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立这样一个质保体系最重要的是使其有效运行, 所以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 必须树立强烈的质量责任意识, 这样才能严格执行质量体系标准, 做好施工质量管理工作。

    4、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

    在项目实践中,建立科学经营决策机制,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施工管理的风险意识,加强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是降低建设工程成本,提高效益的有效措施。

    施工企业应该预先对重大项目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对可预见以及不可预见的风险逐项进行分析研究。企业领导应当避免武断,采用科学决策。要重视各部门及施工队的建议和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理性,最大限度地避免施工过程中可测与不可测的各类风险。

    鉴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施工企业和业主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对等的现象,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经营时要作好充分的防预风险的准备,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保证工程风险降至最低。

    5、总结

    在国际上, 建筑工程项目的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工程项目管理是一种通行的做法, 这有助于提高项目管理的水平, 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工程项目管理在我国也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方面外商投资项目大量增加, 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职能转变, 大量的政府投资项目也要引入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因此, 工程项目管理在国内建筑市场大有可为。监理公司、设计院、招标公司等工程咨询公司要明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定位, 明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建筑供应链中的地位和作用, 明确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的服务宗旨、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从而指导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更好地开展业务。

    参考文献

    [1] 姜淳. 建筑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探析[J]. 科技资讯 , 2006,(01)

    [2] 亓凤华, 赵飞. 浅析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J]. 科技信息 , 2007,(05)

建筑公司管理论文篇(10)

一、现金持有理论综述

货币是由于货币具有流通功能和储藏功能,凯恩斯(1936)的货币需求理论解释了公司的现金持有动机,其认为公司持有一定量的现金,主要为了满易性需求、预防性需求和投机性需求。由于公司的现金流入与流出存在着时间差,而且资金的流入数量也不可能完全等于全部的流出数量,所以公司必须持有一定量的现金。

二、现金持有量的影响因素

纵观现金持有量决定因素的各种文献资料,可以看出相关研究已取得了深入的研究成果,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较大程度的影响现金持有量:

(一)公司规模与现金行有量

一般认为,公司规模与现金持有量之间呈负相关。这是因为大规模公司比小规模公司受到更多社会关注,市场也要求大公司进行更透明的信息披露,从而也就降低了管理层与股东之间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所以大公司的融资就更加容易,也就不需要持有大量的现金;Barclay and Smith (1996)认为由于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固定成本的规模经济效应使得大规模公司比小规模公司承担的发行成本要低;而Gertler and Hubbard ( 1988 )认为小规模公司在举借债务时的限制性条款要多,因而其较难从银行取得资金。

(二)财务杠杆与现金持有量

财务杠杆与现金持有量的关系并不是十分的明确,因为一方面,财务杠杆越高表明公司的破产风险就越大,公司为了降低这种风险就会持有较高的现金;而另一方面,财务杠杆越高的公司表明公司的举债能力越强,在公司较容易获得外部资金的情况下,其会持有较少的现金。

(三)投资机会与现金持有量

有较好投资项目的公司通常会持有较高的现金,因为如果公司面临着好的投资机会时,却现金短缺,并且不能及时地获得外部获得资金,就不得不放弃;但是由于有较好投资机会的公司,其而临的财务困境成本较高。

(四)股利支付与现金持有量

Op1er (1999)的研究结论认为,公司在缺少现金用于支付现金股利的情况下,可以减少股利支付以此来获得资金,所以通常情况下支付股利的公司比没有支付股利的公司持有更少的现金。

三、影响建筑行业现金持有量的因素分析

影响公司现金持有的因素有两种,一种是一般因素,即公司层面的因素,该种因素的影响是普遍存在的;另一种是特殊因素,即行业层面的因素,该种因素对现金持有的影响具有行业特殊性,下面就建筑行业所特有的对现金持有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目前,建筑业普遍存在资金供应紧张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资金筹措和资金回收方面:

(一)建筑行业资金回收与现金持有量

建筑施工行业的资金供应紧张的困难难以分散转移,风险往往由施工环节的建筑企业负担。“垫资,压价、拖欠完工工程款”成了压在建筑企业头上的“三把刀”,标价中标的合同的项目施工,其工程受拖欠工程款的影响,也会成“鸡肋”。

建筑施工企业通常在施工现场组建工程项目部,工程项目部常用的现金管控流程是:为保证施工项目的进度,尽管分包单位仅完成了部分实物工程但却未形成计量,项目部仍会根据分包单位完成的进度支付分包单位部分预付账款,以此作为现金方面的扶持。虽然此举提高了现金的使用效率,但却增加了项目部的财务风险。所以在实际工程施工过程中并不能保证预付款如期进行付款,在建筑行业形成大量不良债权的,并在建筑业的供应链中增加了后续环节的财务风险,形成应收款项质量不高或当客户发生财务困难时款项难以收回。

(二)建筑行业资金风险与现金持有量

建筑业面临的几方面风险造成其必须持有大量的现金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和提高竞争力。

首先是市场风险,无论是一个国家还是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都有着周期性的波动。在经济繁荣时期,市场需求旺盛,资金周转灵活,施工项目效益普遍增长;反之,在经济萧条时期,市场需求疲软,资金周转不畅,施工项目收益会普遍亏损。建筑业的产品往往周期很长,在经营过程中,施工项目定价很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从而导致收益减少。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物价上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增加。必然带来生产成本总体的提高,导致项目盈利能力下降。

其次是建筑业的经营风险,建筑业产品的利润率低,资金回报率低,建筑产品的价格中利润率含量低,标准工资与市场工资价位的差距大,资金周转慢等影响着企业的增值,尤其在施工项目完成过程中,普遍存在工程管理粗放,忽略存在的安全、质量问题所带来的风险,使施工项目不能达到预期利润及利润率。

最后是筹资风险,正因为前述的两方面原因造成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着的资本结构不合理,企业负债率过高,从而与银行的风险报酬原则背道而驰,致使银行等债权人会追加风险溢酬,增加项目定期支出的利息等固定费用;同时投资者也会因风险的增大而要求更高的报酬率,借款筹资费用的大大增加。

所以综合以上三方面建筑业的行业特征,我们预期其导致了建筑业普遍持有大量的现金,以规避资金筹措和资金回收方面的风险,以及在工程中标后不会因为资金断流而导致损失。

四、建筑行业现金持有量的特点

对建筑行业高现金持有量从公司层面因素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建筑行业以下的一些特点:

建筑业公司目前的现金持有水平确实高于同行业的普遍水平,这样必然形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现金持有的机会成本,并给在职消费提供了温床。

建筑业财务杠杆与现金持有量正相关:建筑业公司出于预防性动机,为了保证还款而保留了一定的现金。从建筑业公司的具体情况来看,融资渠道主营来源于银行借款,加之主营业务又多为工期长、需要资金量大的建筑施工项目,所以对资金的需求量、还款周期等较其他行业要更大更长一些,银行考虑到以上原因后会对公司的采取比较苛刻的条件,为此公司不得不采取持有大量的现金以备还款或者是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

建筑业资本性支出与现金持有量负相关,一方面说明建筑业公司持有的现金发挥着调节功能,调节留存收益与投资需求之间的差异,以满足公司的投资需求;另一方面从建筑业公司的财务状况来看,其资本性支出主要是在股东资产净值方面,其经营所获盈利主要用于增加股东净资产,这样可以增加公司的权益,并为以后的增加注册资本做准备,更能够增加股东对公司经营的信心,对公司的未来有更良好的预期。

建筑业公司规模与现金持有量正相关,一般规模大的公司都较成功,大公司发展的稳定性积累了大量的现金。目前建筑业公司所持有现金的主要目的还是保证公司正常运营,保持良好的银行借贷信用记录以得到更快的筹资,以及增加公司的净资产积累。

五、对建筑业公司现金持有量的建议

针对以上结论,本文建议建筑业公司在进行现金持有决策时,确定一个和企业风险水平相应的现金持有量,应着重考虑一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因为公司规模与现金持有是正相关的关系,所以随着建筑业公司进一步地发展,公司现金持有不可避免会继续增加,所以更要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作为现金持有决策的重中之重。

(二)建立起资本运营管理体系

建筑业公司要从资金来源结构和运用两个方面来制定现金持有政策。保持企业合理的财务杠杆水平,保障项目有充足的资金,满足项目的资金周转需求;把握资金的运用,一方面是要使项目资金合理地分布运用在建筑业公司施工的全过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使项目资金以最短的时间实现周转,另一方面将所持有超量的现金投入到收益、效率更高的项目上,避免资源地闲置浪费。

(三)充分利用银行的信用政策,制定合理的资本支出计划

由于所在行业的特殊性,在保证银行债务风险水平的前提下,制定出合理的现金持有政策并予以保持,将超过银行债务相应水平的现金投资到收益更高的项目上去,以增加公司收益。

总之,建筑业公司应在一个合理的资本结构下,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且注重日常的资金流动,使得企业保持与自身发展所契合的现金持有量。

参考文献:

[1]胡国柳,王化成.公司现金持有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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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凯恩斯,高鸿业译.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局,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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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钱鲲.加强国有施工企业现金管理的思考[J].湖北社会科学,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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