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8 14:55:44

理论教育法论文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1)

虽然高校法制教育有着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现在高校对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并未搭建专属的课程平台,这造成在教育实践中一线教师对法制教育的定位认知不一。有的教师认为,高校法制教育是在全民普法的大背景下进课堂的,其任务就是普及法律常识;有的教师认为,应注重实用性法律知识的传授,应让学生了解法律基础知识;还有的教师认为,该课程的内容纷繁复杂,应设立专门的法律基础课程进行教学。虽然这三种观点立论不同,但都把法制教育定性为法律基础知识教育,而知识教育属于智育范畴,从而认为高校法制教育的性质是智育。在这种思想的引导下,大部分高校的法制教育以法条讲授为主。在“05方案”中,教育部将高校法制教育归属于“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这清晰地表明法制教育应着重思想品德的教育,课程目标应定位为法律素质的养成,而非法条的讲授。

2.教育内容有局限

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主要依托《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这门课程的教材包含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两部分内容,法律基础部分占到整本教材的1/3,但集合了宪法、刑法、民法、程序法、社会法等各大部门法,受篇幅限制,法律基础部分出现了门类多、介绍简单的情况,整本教材停留于法律规范的罗列,缺乏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剖析。因此,所占教材比例的减少、教材内容的局限,再加上这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大多没有法律专业背景,使很多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将法律教育边缘化,有些强化法律基础知识的讲解,缺乏理论、精神的深入探究;有的教师以个别案例讲授代替所有内容;甚至有些教师以视频教学代替课内讲授。高校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出现以上种种问题,其实效性当然无法保证。

3.教育环境不协调

由于目前高校的法制教育归属于思想政治教育,思想政治理论课属于公共课程,因此多数教师尤其是专业课教师认为法制教育与其教育毫无关系。即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授课教师,也有将法制教育部分孤立起来、因为讲法而讲法的现象,致使法制教育处于极其尴尬的境地。虽然有国家文件的要求,但是实践中被忽视;虽然有课堂讲授,但是环境与理论不一致。法制观没有和道德观结合起来,也没有和专业精神结合起来,这样的教育纯属说教,当然无法深入学生的心灵,出现大学生违法违纪案例自然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高校法制教育改革的理论根基

教育理念是教育行为的一面旗帜,法制教育也需要树立符合自身特色的教育理念。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本质并不是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社会本质决定了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生活,思想的形成也离不开社会实践生活。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教育学专家学者提出的“主体教育理论”正是从学生、社会的角度,主张“弘扬学生主体性是当代教育的主题,是正确做出教育价值取向、提高教育质量与人的素质的关键”。基于此,笔者认为,应树立“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理念,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应从社会出发,从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出发,脱离现实、脱离社会的法制教育使学生对社会现实认识模糊,导致学生无法应对现实生活。

三、高校法制教育的理性选择

在“以人为本”的法制教育理念指导下,笔者认为,应走出以往法制教育的种种误区,选择以培养法制观念为中心的高校法制教育方式。

1.改变对法制教育的狭隘认知,注重法制观念的培养

大学是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具备正确的“三观”是大学生的基本素养之一。其中法律观念是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的法律价值观对其行为有指导和调节作用。一个具有正确法律价值观的人,会自然地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的习惯。因此,法制教育应从学生的主体出发,从根本上培养其法制观念,走出重法规条文、轻法制精神,重形式、轻效果的误区。大学法制教育应在基本法律知识学习的基础上,着重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在课堂教学中引导学生从法的精神、法的内容等角度去认识法,改变学生“法有权力,己无权利”的认知。通过法制教育,使学生尊重、信任法律,形成公平正义的法制理念,能自觉地守法、护法,并能够以法律思维方式思考问题,始终以法作为人生的标尺。

2.重新构建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大学生对法的认知

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中,法律基础部分与道德部分被生硬地划分为两个板块,修订后的版本在最后一章将两个部分融合起来,略显牵强。笔者认为,教材应始终坚持一条主线,即道德与法律是辩证统一的,二者共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这样的思路能使学生对法的认知不会过于疏远。同时,我国大学法律基础知识教材的编写反映出重现行法律法规而轻法理学、重公法轻私法等情形。笔者认为,应从法理学、宪法等基础知识入手,强化学生对法的本质、价值、功能,法与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认知;对民法应优于刑法进行介绍,体现生活实用性。另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增设法律选修课程,如法哲学、人权保护、劳动合同、婚姻继承等,使学生在增长法律知识的同时增强人权保护意识,在坚定政治信念的同时信服法律。

3.创新教育方法,重塑大学生对法的情感

传统的法制教育方式容易使学生对法律做出“枯燥无味”的评价,理想的教学效果自然无法达到。高校应充分挖掘各种法制教育方法,培养学生对法的情感。一是课内教学方法应更多元化,除了传统的讲授法外,可以更多地使用典型案例分析法、角色扮演法、讨论法、视频教学法等。通过丰富多样的教学方式,吸引学生,启发其法律思维。二是应增加课外实践。通过社区法律宣传、模拟法庭、到司法机关进行参观调研、组建法律社团等方式,使法律变得真实,触及其灵魂,有利于学生树立法制观念,形成法律信仰。

4.营造校园环境,烘托法制氛围

教育内容与实际的不一致是教育难以推进的重要阻碍之一。在依法治国的大前提下,高校的管理应做到“依法治校”,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和提高。在管理制度上,学校应制定维持学校正常秩序的规章制度,且应遵循国家的相关制度。在管理程序上,学校应体现程序性。任何一个环节都应考虑细致,做到学生即使是被管理一方,但具有有效的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高校,应形成以学生为本,尊重学生的权利价值的氛围,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激励学生的权利追求,有效地促进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救济权的实现。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2)

对于长期以来的语文“知识中心说”王尚文教授提出“语感论”认为语文教学中要培养学生读、写、听、说的语文能力。而语文能力的重点是语感,王荣生教授提出“内容论”认为教学方式是重要的,体现先进理念的教学手段应该被大力发扬。

刘永康教授的“方法论”为语文教学提供了新的视角与思路。“教学方法论是以教学活动中各种教学方法与不同层次的教学对象性质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着重揭示已有教学方法及其体系背后的理论基础、核心构成与教学对象的各种复杂关系,以构建和解决教学方法和教学对象之间的新型关系和相应的新理论基础为核心任务”[1] 王尚文、王荣生和刘永康三位教授分别从语文教学目标、内容和方法三方面对语文教学进行研究,分别提出了“语感论”、“内容论”和“方法论”。其研究成果已形成语文教学论的一个有机而较为完整的整体。

一、语文教育“方法论”的理论基础。

1.辩证法思想

语文教育“方法论”的研究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主体的哲学方法论为其可靠的基础,“方法论”方法论是一种以解决问题为目标的体系或系统,学术界一般把“方法论”总结为三个分类:哲学方法论、一般方法论、科学方法论。哲学方法论讨论科学对象、理论和方法的关系,一般方法论属于一种共同性学科的方法,介于哲学和具体科学方法之间,科学方法论是一定的科学研究对象决定的,研究对象不同,方法也不同,语文教育“方法论”涉及多种关系,如师生关系、语言与思维关系、导学与自学关系、课内与课外关系、继承与创新关系、智力与非智力关系、发散思维与聚合思维等。

2.教育学理论

语文教育“方法论”继承了孔子、老子和《学记》的教育思想,针对传统语文“少慢差费”的弊端,探索有利于培养学生语文能力的教学方法,

3.心理学理论

语文教育“方法论”有鲜明的心理学特征,注重根据一般心理认知规律,去把握学生的认知特征和学习规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教法的本质就是学法,要以学定教,即从学生学习的实际需要出发来考虑为什么教、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

二、语文教育“方法论”对新课程改革的实践价值。

1、从克服原型启发式的局限性中去突破与超越原状启发式原型启发式主张并实施循循善诱的教学方法, 《学记》中说:善歌者,使人继其声。善教者,使人继其志。亦说: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在研究西方方法论时,刘教授发现我国传统教育理论的一些缺陷,如我国古代的原型启发式教育理论,其合理性表现在着眼于引发矛盾,开启思路,诱导教学对象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获取知识。孔子“不愤不启,不悱不发”、“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的思想,《学记》中“道而弗牵,强而弗抑,开而弗达”的观点都体现了这些精神。孔子的“克己”、“自律”以求得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这种儒家的人本思想与西方那种尊重个人的价值和自由发展的人文主义思想大相径庭,这种人本思想给启发式原则若干束缚,把启发式局限在仅仅是引导学生领悟已有的知识上面,从根本上说即不鼓励学生去发前人所未发,向新的知识领域探索,这就可能导致学生墨守陈规,安于现状,缺乏开拓创新的能力,这与发展的现代科学教育观是相违背的。刘永康教授在研究中发现“人本主义、发现法、接受美学等西方方法论均能启发学生以积极的求异思维为特征的创造性思维,可以弥补以求同思维为特征的我国传统的原型启发式教学的缺陷。”[2]

2、语文教育“方法论”的本土化、民族化就是把外来思想文化与本民族思想文化有机结合、相互融通,是本土文化对外域文化的同化和顺应,面对西方各类方法,要反对两种倾向(盲目崇拜的、失语症、和孤芳自赏的封闭症,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引入了对语文教学具有指导意义的十余种理论,包括建构主义、格式塔理论、模糊理论、纲要信号等,尤其是心理学(格式塔)语言学(符号学)和美学(接受美学)方法引入阅读教学的文本分析,大大拓展了文本理解的视阈,能使学生对文本的理解,化静态为动态,化单一为丰富,化枯燥为生动。

我国和西方有着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各国的文化教育应该有自己的民族特色,西方方法论必须与我国教育改革实际结合,尤其是语文新课程改革中必须实现西方方法的本土化和民族法。实际上,西方的很多教育理论在中国的传统教育话语系统中都能找到踪影,格式塔整体性强调的是“部分相加不等于整体,一个事物的性质不决定于任何一个部分,而依赖于整体,这个从该事物整体中产生的性质,即所谓格式塔质”[3]

三、语文教育#方法论、拓展了语文新课程改革的视野。

20世纪50年代以来,凯洛夫的教育思想对我国语文教育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消极影响是明显的,它不仅没有弥补我国传统教育理论的缺陷,反而淡化甚至取消了我国传统语文教学中许多行之有效的教育理论和方法,严重扭曲了我国的语文教学,导致重讲练轻诵读,重肢解轻整体,重读写轻听说,重课内轻课外,重共性轻个性等弊端。刘永康语文教育“方法论”全面调整原有的思维模式,大胆地有选择地移植西方近现代方法论中对语文教学有启迪作用的科学理论,与我国语文教学的特点相结合,使之逐步民族化、本土化。对语文学科文本解读的贡献。《语文教学探赜索隐》一书中“符号论美学与语文教学”、“纲要信号与语文教学”、“模糊理论与语文教学”紧扣汉语母语特点,提供了大量破解文本含义的方法。如在“符号论美学与语文教学”一章,训练学生破译汉语符号的“本文”提供了切合母语特点的方法,注意语言符号的变异性,把握语境,注意背景;理解句子的组合原则;认识“本文”的结构及表现手法。

语文教育学经历了经验描述期、历史转型期,至今已发展为一门渐成规模的理论学科教育学,由于方法论教学的原理是建立在哲学、心理学、管理学和教学论的基础之上的,因而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因此,作者认为,方法论教学法是一种适用范围很广、启发功能很强的现代化的科学的教学与教育方法,具有极强的生命力。21世纪的教育教学都要现代化,现行教学必须进行改革,因此,方法论教学法就很值得推广和运用。

参考文献: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3)

同志在同青年代表座谈时,要求全国广大青年“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在人生的关键时期确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立志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终身奋斗。”当代中国青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成果的继承者和传播者。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和党领导的社会思想建设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要完成这一战略任务,需要确立正确的方法论,通过方法创新和途径拓展不断增进武装教育活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尊重青年的主体地位,调动青年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积极性

作为在新的历史环境下成长的一代青年,他们热爱祖国,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思维敏锐,善于接受新事物,勇于开拓新领域,具备许多超越前辈的优点和特色。但与此同时,他们中的不少人对近现代中国的发展历程、对中华民族的历史选择、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前景还缺乏深刻的认识和透彻的理解。面对一个思想大活跃、观念大碰撞、文化大交融、各种社会思潮相互交织的时代,不少青年在自觉寻求理论支持,希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引下获得价值追求与精神归宿。

既然学习、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已经成为当代青年内生的一种现实需要,那么,他们在教育活动中不是消极被动的被改造的客体,而是具有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等主体性特征的人。他们的主体地位应该得到确认,受到尊重,他们的主动性。创造性应该得到激发,发挥作用。因此,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首先应在基本教育理念上凸显主体性教育思想,实现方法论的重大转变,尊重、保护青年的主体地位,以当代中国青年的主体性为基础来设计、组织武装教育活动。

青年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性是他们作为接受主体、学习主体所具有的本质属性,独立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独立性相对于依赖性,主动性相对于被动性,创造性相对于复制性,而依赖性、被动性和复制性恰恰是在传统教育中受教育者的主要特征。一方面,受教育者依赖教育者直接传授思想政治教育知识,依赖教育者给出解决问题的现成答案,以致于离开了教育者便无所适从,从而丧失作为主体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受教育者消极被动地接受教育和改造,缺乏主动性,游离于教育活动之外,尽管他们能够在各种检查、考试情境中复制出教育者所教授的内容,但这种复制不是真正的内化,不能构成外化为行为的基础。结果是“说归说,做归做,行动归行动”的知行脱节,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无疑是低效的。因此,尊重、保护青年的主体地位,以当代中国青年的主体性为基础来设计、组织武装教育活动,实质上是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代超越。

以青年的主体性为基础建构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活动,就是要把培养独立性、创造性,调动和发挥主动性的要求贯穿教育过程的始终,在交往、互动、对话中,实现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思想与思想的碰撞、心与心的交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人心入脑,转化成内心信念和行动指南。

二、着力建构与社会发展趋势和当代青年发展特点相适应的理论传播与教育方式

“思想政治教育有效性,主要表现为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对其预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其教育内容对人们思想观念影响的深刻性、持久性,以及对人们思想意识判别、选择、理解力等诸方面所产生的强化作用。”而这种有效性问题往往会在具体教育活动和实际操作(实施)环节中显得更为关键,需要我们加以重点关注和解决。比如,在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时,我们经常讲要实现“三进”,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对此,不少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就机械地认为:进教材,写进教材中去就完了;进课堂,确定开设一门课程就可以了;进头脑,加大灌输力度就行了。然而,现实的情况是,虽然花费了巨大的精力,但大学生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满意度和接受程度与我们的预期还有很大差距。要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当代中国青年中获得普遍接受和认同,必须把有效性作为一个基本取向,着力建构与社会和时展趋势相适应、与当代青年对理论信息的接受特点相协调的理论传播与教育方式。

首先,传播方式、教育方式要由单向性向多向性拓展。“过去马克思主义传播、教育理论与实践,曾过于强调传播、教育过程中传播者和教育者的主导作用,而把受众、受教育者置于消极被动的地位,没有足够重视其主体地位,以致出现过分强调灌输的片面倾向。”与以往的教育环境所不同的是,在当今时代,大众传播媒介十分发达,城市乡村、各行各业的青年都能够通过多种渠道如网络、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获得信息资源,而不像以往那样只能靠书本或者领导、老师、家长与长者的传达、讲授来获得。因而,在当代青年中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必须改变过去那种传统的单向性的理论传播与教育方式,而需要采取多种途径和渠道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全国青年当中的覆盖率和受众面。

其次,传播与教育方式应注重显性影响和隐性影响的相互配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拓展和增强了人们的自主性,这种变化在当代青年身上反映得尤为明显,他们在价值选择、理论认同上更加主动和自觉。因而,在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采用灌输这种显性影响的传播与教育方式虽然是必要的,但也要注重多重渗透,为青年自主学习、自主选择创造条件,使显性影响和隐性影响共同发挥对青年的理论教育功能。只有贴近实际,通过多种方式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渗透到当代青年日常生活之中,引导他们在一种潜移默化的环境与氛围中自主选择、接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本原则、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三、积极开发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的有效载体

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是新世纪面向当代中国青年的一次马克思主义普及运动,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大众化的重大举措,需要选择恰当的载体形式。就目前的经验来看,可以积极开发以下几种有效载体形式。

1.编写出版面向青少年的理论普及读物

艾思奇的《大众哲学》是一本曾被盛赞其胜过十万雄兵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普及读物,其成功之处就在于以通俗化的语言表述阐释深奥的哲学理论,且并没有因其通俗性而丧失学术性,成为党的理论建设与理论普及教育的典范。因此,在当代中国青年中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我们理应把这种实现理论普及的方式和经验继承下来,以因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每年都会组织专家编写《理论热点面对面》,该丛书对人们普遍关心但又存在种种疑虑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给予了解答,在青年中也受到普遍欢迎。

这是一种以图片、画报的形式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载体方式,它“按文配画、以画解文”,以鲜明、形象、可感的图片、画报、海报等向人们解释、说明那些看似深奥难懂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如近年出版界先后出版了《画说邓小平理论》、《图说邓小平理论》、《画说“三个代表”》、《画说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画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画说科学发展观》等图书,以一种新颖的方式发挥了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普及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的积极作用。

3.组织多种形式的人文社科报告会

理论通常是通过纸质媒介来传播的,这往往令人望而生畏、敬而远之,使人们觉得理论晦涩难懂,只能供专门从事理论工作的人来研究和阅读。因而,要在当代青年中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必须使这些理论成果走出书本、走出书斋、进入当代青年日常的学习生活和职业生涯中。在大学校园里,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在大学生当中举办关于理论传播、理论宣讲方面的报告、讲座越来越受到他们的欢迎。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育青年,结合青年学生、部队战士以及青年公务员、青年工人、青年农民的思想与生活、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为他们举办人文社会科学报告会、理论宣讲会、社会思潮评介讲座青年骨干理论培训班等,无疑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4.通过大众传媒进行理论解读

在当今时代,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介日益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对青年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建构发挥着非常大的影响作用打开荧屏、网络,我们注意到,解红楼、评三国、读论语等文化娱乐活动在当代青年中颇受热捧,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经典著作、传统文化在他们中的普及。因此,在当代青年中普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行理论武装,我们当然应该借鉴和运用这些传播媒介来推动理论的普及工作,可以把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最新理论成果搬到电视、广播中和网络、报纸上进行解读,从而扩大理论在青年中的影响力和受众面。

四、注重引导青年在参与社会实践中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4)

作为大学基础课程的心理健康教育,一般情况下,会采取大班教学,由于学生人数多,教师过于注重理论教学,忽视学生参与,这种填鸭式教学模式既使教与学相脱离,又影响了教学质量。

(二)教学目标的偏离

心理健康教育目标有三个级别:一级目标是预防,面向全体学生;二级目标是解决;三级目标是治疗。由于受到传统消极心理学研究取向的影响,我们通常只关注于后两个目标,而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级目标——预防教育,而通常来说,后两个目标只针对少数学生。因此,侧重于以学生心理问题的解决与治疗,这偏离了总体的教学目标。

(三)教学内容的不现实

心理健康教育与传统文化课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文化课注重的是对大学生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心理健康较更注重学生的切身感受,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材的安排、大班制教学,以及教师缺乏活动型体验式教学经验,导致心理教学内容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脱节。

二、活动教学法的优势

(一)全面促进心理健康

高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是为了向社会输入心理健康、人格完整的人才。活动教学法既可促进学生心理素质的全面发展,又可以使学生对自己有更加全面深入的了解,有助于他们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个性特征。

(二)感受直观

活动教学法强调的是以学生为中心,学生能够直接参与活动,在理论和实践中找到平衡。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意义是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通过教学使大学生更加直观地感受健康心理状态的重要性,这也正是活动教学法的优势,我们可以采用传授与活动教学法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心理教学的目的。

(三)教学内容的独特性

高校心理健康教学方式分为传授知识和体验活动两种。传授知识主要是根据心理健康教育的特点,采用案例分析与理论结合的方式,提高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而将理论与学生自身经历相结合能够使他们对知识有更加深刻的认识。体验活动首先需要学生分享自身心理存在的问题,之后由指导教师进行分析与讲解,从而提高学生对自己心理问题的认识和解决能力。

三、如何实践活动教学法

活动教学就是让学生通过自身实践来认识、掌握所要传授的知识或技能,或者通过唤起学生以往的记忆表象来实施教学。

(一)自由分组

可以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个小组都是一个“家”。之所以叫做“家”,而不是“小组”,是为了让“家”内的每个成员都有种归属感。每个“家”都要设一个“家长”,家内成员一起为这个“家”起名,定“家”训,教师提出问题让大家讨论时,组内成员自由讨论之后要轮流发言。

(二)“融入式”课堂

教师会在每节课中将事先准备好的心理学相关的知识通过活动的形式介绍给学生。每一次活动都完成一个教学目标,这样能够使学生能够确立每节课的学习任务,且教师向学生提出问题,他们会很快地思考问题,并努力地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设立此环节,是想要使学生主动地找出问题,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认识自己,了解自己。

(三)交换问题

在这个环节中,教师可以让每个“家”围成一圈交流、探讨,成员们互相交换曾经或者现在的心事和难题,并获得解决方案。通过此环节能够提高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有助于他们找到解决问题措施,还能够避免学生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再次出现类似的问题。在此教学环节中,教师一定要注意那些急需帮助的学生,要给他们指出解决问题的方向,要在课堂上起到指导者和剂的作用。

(四)自我反思

在这个教学环节中,教师应针对心理活动课的具体教学内容,让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学会自我反思,让他们做到:对自身的问题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迅速地改正那些错误的观念和行为,加强正确的行为;努力开发自我潜能,在面对挫折和困难的时候不灰心,成为生活中的强者。活动教学法主要是在日常教学中为学生创设体验活动,并让他们在活动中更好地进行知识的吸收,进而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

(五)强化

这是最后一个环节,教师在这个环节中可以给学生布置作业,比如与此次心理学知识点相关的电影、文章、诗句、漫画等,让学生在课下进行观赏和阅读,这样可以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5)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现代教育的教育目标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6)

在法语教学活动中运用的各种教学方法大都是教师根据学生所需要完成的学习任务而采用的手段与措施,教学方法的选择对于教学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选择科学合适的教学方法能够对整个课堂教学活动进行优化,从根本上提升教学有效性。法语教师在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的同时,还要结合实际教学状况选择高效率、适合学生的教学方法,坚持运用教育心理学来开展教学活动。根据“艾宾浩斯记忆遗忘曲线”的规律来分析,人们在实际学习过程中所产生的遗忘现象具有一定的规律,整个遗忘过程也并不是均衡发展的,在学习新知识的基础前期阶段很容易出现遗忘,并且整个遗忘速度相对较快,后期将会减慢。大学法语教师要能够运用这一规律,在开展法语教学过程中,不断对前期教授的知识进行巩固,从而产生良好的教学效果。

1.2结合心理学原理开展针对性的教学以及教育活动

学生法语学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或者出现很多错误,对于考试作弊、作业抄袭以及逃课的现象,大都是社会问题或者家庭问题的延伸,也可能是由于教师的的教学措施以及课堂教学环境导致的。大学法语教师面对这样的状况,需要运用教育心理学对种种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开展有效的疏解以及干预措施,避免使用任何强制性的措施导致学生产生逆反心理,从源头处对学生进行教育,提升整个教学活动的有效性,保证法语教学活动产生更加显著的效果。

2大学法语教学运用教育心理学产生的问题

2.1法语教师缺乏教育心理学系统的知识

通过上文中的分析不难发现,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与教育心理学有着必然的、本质的以及内在的联系。但是,现阶段的法语教师很难抽出时间对专业教育心理学相关知识进行学习,从而,导致法语教学活动中无法系统科学地对教育心理学的规律以及原理进行综合运用,严重影响整个教学活动的效率和水平。

2.2教师缺乏教育心理学的技术以及运用

在现代的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中,还很难较为普遍地运用心理学的工具以及技术。例如在开展的心理咨询工作中缺乏一定的技术设备。在对学生进行测量时,很少能够给运用到科学的量表以及测量手段和工具。现阶段的大学法语教师很难方便及时地获取各种关于教育心理学的新信息或者新资讯,教师群体之间也很少进行必要的联系和信息交流,从而导致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中难以对教育心理学的相关知识进行运用,缺乏必要的经验交流。

2.3大学法语教学活动与教育心理学之间缺少理论整合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人的思想和心理相通性为教育心理学在法语教学活动中的运用提供了一定的基础和理论依据,若将二者不断进行整合,并将所得的理论体系进行运用,则依然存在部分问题,二者之间的联系依然缺乏科学的阐述方法,技术调整工作也很难顺利进行,从而严重影响到教育心理学所具有的实际价值。

3教育心理学对法语教学的影响分析

3.1人本主义影响下的法语教学活动

教育心理学所涉及到的人本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较为重视人类的内在需求,在法语教学活动中引导教师对学生的个体潜能进行重视,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教师根据该理念所提出的“愉快教育”“轻松学习”等教学方法符合新时期环境下法语教学的实际现状[3]。教师利用情感教育对学生创设和谐、宽松的学习环境,并在实际教学活动中发展和挖掘学生的个性以及潜能,保证他们能够实现个人价值。通过创设良好和谐的师关系来保证学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法语学习过程中。法语教师要不断提升良好教学水平,培养良好的师德素质,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实际法语教学以及实践活动中。

3.2行为主义影响下的法语教学活动

行为主义在教育心理学中也被称为“刺激—反应”理论,学生作为二者之间的沟通和桥梁,是行为主义影响下的理论成果。学生开展法语学习活动是个体对外界所受刺激所作出的一种基本反应。教师所开展的教学活动则是对学生各种行为进行约束的具体表现。法语教师可以利用惩罚或者奖励措施来引导学生可能产生的各种行为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这种教育心理认为可以在法语教学活动中开展程序化教学,学生形成各种语言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是反复练习的结果,在重复不断的实践活动下才能够将法语知识转变成自己的一种能力。根据这种理论来分析,现代高等教育中所开展的法语教学仍然设置了较多的视听教学课程,这种现象足以说明行为主义对于法语教学存在一定的积极作用。法语教师要能够不断创造和发现有利于教学活动开展的课堂环境,及时回答对学生所作出的任何反应。学生对于各种教学活动所作出的反应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他们行为的调整有着较为积极的作用。法语教师要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讨论中。在选择教材时,要注意难易程度,利用教材对学生的学习活动和行为进行引导,从而更好的把握住学习难度。

3.3认知心理影响下的法语教学活动

该种教育心理认为学生可以通过学习对自我的认知结构实施重组和构建,这也是学生开展信息加工以及知识储备的重要方式。学生在法语学习过程中一旦有了动机,就能够更好地对自己的主动性以及积极性进行发挥。法语教师在日常教学过程中要发挥学生的自主性,在培养他们法语运用能力的同时,教会他们更加系统的学习方法,从而更好地提升他们的学习质量。教师在教学情景中要对启发式的教学方法进行运用,训练学生的法语口语能力,让他们在互相交流的过程中实现自我突破。

4怎样进一步在法语教学活动中运用教育心理学

在高等教育教学活动中开展法语课程的主要目的就为了能够让他们运用法语参与到日常社会交际活动中,顺利完成社会实践活动。教师在法语教学中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特点,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不断提升教学质量,加强对愉快式教学法以及反馈式教学法的运用。

4.1愉快式教学方法

所谓的愉快式教学法就是要求法语教师能够营造和谐轻松的课堂氛围,创设不同的教学情景让学生参与其中,在各种教学方式的影响下放松学生的轻蹙,帮助他们在短暂的教学课堂中获得更多的知识。运用愉快宽松的教学方式是这种教学法的基本要求,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学习以及心理特点采用恰当科学的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手段,从情感上热爱和关注学生,利用幽默风趣的语言以及较为渊博的知识对学生进行引导,从而让学生放松学习心态,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同时,还要让学生更加理解和尊重教师,保证法语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4.2反馈式教学方法

这种教学方法就是通过师生彼此的信息反馈来改进和改善整个教学过程。信息输入和信息输出共同构成了反馈式教学法。信息输入主要包括学生在听读方式下获得的各种知识以及教师传授的知识;信息输出则表示学生文字以及语言表达能力。在法语教学过程中,教师要在培养学生听说读写能力的同时,重视他们的情感反应。学生的学习质量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自身因素的影响。所以,教师要培养学生对问题的思考以及解决能力、自主学习能,让学生更好地进行情感交流,从而积极主动地配合教师所开展的各种教学活动,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提升法语教学质量。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7)

王某与侯某2000年11月因感情不和离婚,经协商,孩子明明(化名)的抚养权归侯某,但事实上明明一直由母亲王某抚养。2004年6月,侯某将正在幼儿园的孩子带走,在家自行教育,一直没有让孩子入学。2006年,王某认为侯某的做法侵犯了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对抚养孩子极为不利,遂上法院讨要孩子的抚养权。法院经审理后做出判决,维持父亲侯某的抚养权,同时也要求侯某尽快解决孩子的上学问题。此案审理的虽是父母的抚养权问题,但却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在家教育这一新问题的关注。在家教育与义务教育的关系为何?是否为父母可以选择的一种教育形式?应当如何从法律的视角看待这一新的教育现象?

一、在家教育的产生与发展

在家教育(homeschooling、homeeducation、homeinstruction或homeboundeducation),是指处于学龄阶段的儿童,不去公立或私立学校,而是选择在家,主要由其父亲或母亲进行教育和管理,接受其父母认为最适宜的教育。

在家教育最早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美国,原是一种旨在传播的行为,而作为一场社会运动,则起源于20世纪中后期,最初的倡导者是莫尔和约翰·霍尔特(JohnHolt)。20世纪80年代莫尔夫妇出版了《在家中长大的儿童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学校》,认为“真正的教育”在强迫、高压下、竞争的学校环境中并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而最文明的方式就是让儿童完全脱离学校,在家中接受教育。在家教育的先锋霍尔特致力推动在家教育作为公立教育之外的选择,主张由真实世界构成理想教室,依儿童的兴趣自主学习。

在家教育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在西方国家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20世纪60年代末到70年代初的争论期,其时存在主义的人文主义盛行,在家教育与反战、学生运动及妇女解放并列成为当时的反主流文化运动。著名的在家教育倡导者约翰·霍尔特及伊万·伊里奇点燃了对公立教育体制不满的火种,导致了学术界、教育界及新闻界对公立教育的鞭挞。这一时期对公立教育的批评与争论,提供了私立学校与在家教育的成长空间。20世纪7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初的对立期,大量在家教育案例出现,教育权的争议成为当时的重要议题,法院对于父母教育权与强迫入学法的判决结果造成了教育权在父母与政府之间的重大转移。20世纪80年代中期合作期,许多父母开始主动寻求与学区教委会、校长及教师进行合作,也有一些学区提出明确的合作政策,更多合作方案出台,奠定了在家教育的发展基础。20世纪80年代末到90年代初的强化期,随着网络系统的发展,在家教育的相关研究、刊物及教材陆续出版,一些组织相继成立,在家教育开始盛行。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区分期,在家教育逐渐区分为宗教派别、在家教育中心(NCHE)及坚持教育理念的全国在家教育协会(NHA)。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家教育在西方国家呈快速发展趋势。据美国家庭教育调查(NHES)统计,1999年,美国在家教育的适龄儿童约为85万,占全美学龄人数的1.7%;到2003年,美国国家教育统计中心(NCES)统计,全美在家接受教育的适龄儿童(从幼儿园到12年级,5-17岁)达到大约110万,占同类在校学生人数的2.2%,四年间增长了29%。[1]美国在家教育法律保护协会(HSLDA)认为在家教育的人数还会增长。欧洲一些国家,如英国、丹麦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在家教育也经历了类似的发展过程,至今已形成为一种特定的与学校教育并行的教育形式,数量呈稳定上升,并形成了全国性的互助和资源网络系统。

二、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础与法律规制

在家教育的法理基础是父母教育权的理论。父母对子女的教育享有一定的权利,这是现代社会普遍承认的法律原则。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第3项的规定:“父母有优先权利选择子女的教育方式。”1966年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第3项也规定:“本公约各缔约国应承诺尊重父母及法定监护人的自由,使其能为自由选择公立学校以外符合国家最低教育标准的私立学校,并确保子女接受符合其信仰的宗教及道德教育的自由。”进一步将父母的教育选择权确认为两个方面:一是为其子女选择非公立的学校,另一个则是确保其子女所受的宗教和道德教育与其自身信仰一致。至于父母是否有权选择在家教育以替代正规学校教育的问题,国际人权法没有确认,因此,这样一项权利是否存在主要是在国内法中决定的事情。

从教育法的法理看,由于教育乃是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途径,因此必须立法授予政府权力,以强调一定年龄之学童就学,如无特殊理由,父母不得有所异议,[2]强调国家的教育权。而在家教育则对这一观点提出了挑战。1972年,美国第一宗在家教育判例——尢德案出现,此案涉及到美国境内一支基督教的特殊族群——阿们宗派(Amish),他们坚信现代文明将使人类生活堕落,因此在美国各地过着工业革命前的纯朴农耕生活,并坚持其子女念完八年级即应辍学回家接受父母提供的职业教育,以应付未来的农耕生活,此举被认为违反义务教育法而遭威斯康辛州政府。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州固然有教育权,可以强迫学生接受基本的教育,但州的教育权必须与父母的教育权取得平衡。由于阿们宗派所提供的职业教育并非不适当,因而州政府宣称的利益受损并不明显,故判父母胜诉,为在家教育争取到合法地位。

但法院也指出,此案的判决是基于对阿们宗派宗教自由的尊重,仅适用于传统孤立的社区,并非确认父母可依自我的信仰为子女安排教育而完全不顾州政府的规定。因此直到1980年,美国仍有30个州不承认在家教育的合法性。但作为要求教育多元化、自由化、民主化,尊重父母教育选择权的一项教育改革运动,在家教育此后得到了迅速发展,经过短短13年,到1993年,全美50个州均将在家教育合法化。其他国家的在家教育也经历了类似的从不合法逐渐到合法的变化过程。

国家在决定是否允许在家教育的时候,不仅需要在国家教育权与父母教育权之间取得平衡,还必须在父母的教育自由与儿童的权利之间努力取得平衡。父母虽然在如何教育他们子女的问题上有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但国家也有义务确保所有儿童接受能够促进“谅解、宽容、友好及在自由社会过有责任感的生活”的教育。[3]因此,父母的选择自由与儿童探索多种观点和思想的自由之间也存在一个平衡的问题。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不仅决定了在家教育是否合法,也决定了国家对在家教育进行何种程度的监督。

三、在家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在家教育在我国属于新现象,也未形成如西方国家那样的潮流或运动,但侯某案的发生以及此前的上海孟母堂事件都传递出一个信息,即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选择的重视,在家教育问题必须得到重视。侯某抚养权案审理的虽是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但因该案中考察抚养权归属的主要依据是侯某实施的在家教育是否有利于明明的身心健康并能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是简单以在家教育是否违反我国义务教育法来决定抚养权,还是对侯某的在家教育成效进行实际客观评价后再做出决定,既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也提供了一个审视在家教育法律地位的良机。转考察在家教育的合法性,可以从法律和宪法两个层面进行。在法律层面,由于本案发生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之前,因此应以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规定作为判断依据。1986年《义务教育法》有两处规定与本案有关,分别是第5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以及第11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予入学的,由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形式为“入学”,“学”可以是公立学校,也可以是民办学校,但不包括家庭;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合法例外是“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此时由父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免予入学。由此,明明属于法律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如果他属于法律规定的“疾病或特殊情况”,可以由其父亲申请免予入学。但本案中,明明既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疾病或特殊情况”,其父亲也未提出免予入学的申请,因此,其父亲侯某的在家教育行为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

若从宪法层面分析,我国宪法在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未明确将教育子女列举为一种权利,但这不意味着父母教育权没有宪法依据。因为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并不代表着宪法不保护。如现行宪法也没有列举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但并不代表我国宪法就不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身体健康。[4]61父母教育权作为一种自然权利,是先于国家而当然享有的权利,即使宪法没有明确列举,国家也必须给予尊重和保护。而且根据宪法第46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协助儿童实现其基本权的父母,也理应具有教育自由。因此可以说,我国宪法本身并不排斥父母的教育权,也不必然排斥在家教育。

关键的问题在于,在我国宪法权利需要部门法细化和实体化的状况下,父母教育权的具体范围须从《义务教育法》及其他的法律规定加以确定。而我国无论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还是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都只是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入学接受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必须使其子女按时入学”,并未向父母提供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对于这种状况,有研究者指出,有两种解决办法的途径,一是根据宪法来修改普通法律,使在家教育具有合法性;另一种则是努力在现行法律条文中寻找解释的空间,保持法的安定性。而解释的空间则在于,现行义务教育法虽未明确将在家教育列为例外,但也未明确排除。因此,如果在家教育达到了相当于学校义务教育的标准,就应具有合法性。[4]64-66

本案中,法院最终选择从判断侯某实施的在家教育是否对明明的身心健康有益作为决定抚养权归属的标准。法院在经过审慎的调查后,承认父亲侯某自行实施的在家教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故判父亲侯某可继续其抚养权。但仍指出,让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也是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法律义务,是宪法对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体现。家庭教育虽然对学生个体更具有针对性,但毕竟不够系统和全面。家庭、学校应互相配合、密切联系,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因此要求侯某应当尽快解决明明的上学问题,使其接受全面的义务教育。

因此,到目前为止,除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父母作为例外,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未赋予父母选择在家教育的自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教育选择多样化需求的日益增强,借鉴发达国家的教育立法经验,也有必要对父母的这种选择给予重视并保留可能的讨论和认可空间。

[本文系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专项资助课题“受教育权利研究”(项目编号:2003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NationalCenterforEducationStatistics.HomeSchoolingintheUnitedStates:2003[R].WashingtonD.C.:DepartmentofEducationinU.S.A,2006.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8)

二、理论知识的融合

在行政管理学教育与法学理论知识的融合方面,最容易想到也最具直接互补互促性的当属行政管理学与行政法学知识的互动。虽然处在不同的学科划分体系,但是行政管理学教育中必须有行政法学理论的参与。因为从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各自产生的时代背景来看,各自的完善对于彼此的发展程度都有着很大依赖,社会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要求与兼顾法治与管理、公平与效率是不谋而合的。在“法治化行政管理”成为重要课题的当下,行政效率的提高不能离开法律的控制框架。具体而言,行政管理学研究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与安排,如何管理内部行政人员以及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而行政法学知识的渗透则为行政管理学在保障基本权利上完整覆盖社会公平的含义,行政法学从着手阐释行政权限的范围、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对行政侵害的救济。余敏江、杜文娟指出行政程序的合理设计、公共管理的司法审查问题及公共管理的行政法治化问题等都是可以从法律思维角度思考的包括行政管理在内的公共管理问题。随着时代的变革,传统政府与社会开始呈现划分模糊的趋势,而同时诸如协会、行会等介于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的“第三方机构”的出现都需要行政法对相应机构的地位性质、权力来源以及相关的监督制约机制给出答案。

在新公共行政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不断被提及和参照的今天,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权力”的多方行使已经日益明显而迫切,也都为法学视角下的行政管理学提供了契机。因此,在行政管理学教师队伍结构中有一定比例的法学教师参与,提供包括公法原理、行政法学在内的相关法学课程如法理学、宪法、公务员法等作为必修课程是非常必要的。唐桦指出,应当在公共管理学科中,建立以行政法学为主,以调整公共权力包括行政权力在内的相关领域的法律学科为辅的公共管理法律知识体系。在美国公共管理教育已经采用法律思考途径开设课程的影响下,我国的行政管理教育更应思考将符合中国政府体制的法律理论体系作为公共管理学教育的有益补充。通过法律思维的培养和法学基础的学习,可以使学生养成通过法律途径思考行政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和在法律基础上分析公共政策的思维模式,并且懂得以程序和规则依法行政的重要性,这对于培养具有扎实理论知识的行政管理人才至关重要。除政府行政管理之外,企业行政管理也应在行政管理学中有一席之地,企业行政管理教育同样离不开法律角度的研究和实践。首先,作为企业管理者不仅要有管理内部组织的技能,还需有对外部环境的敏感度,这包括关注外部的法律制度,使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外部的法律制度相适应;其次,法律制度制约企业管理包括企业行政管理的范围和作用,管理的决策不能忽视对法律制度的研究。目前,企业管理包括企业行政管理已经运用法律方法展开了研究和实践,当代管理者愈加离不开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在未来,企业模式的转变将为企业管理包括企业行政管理与法学的互动带来挑战。因此,企业行政管理教学不能只注重技能的应用型人才培养,还应在教育中融合包括法学在内的多种知识,使之成为复合型人才以适应企业组织特别是大型企业集团的需要。

三、实践的多重性

在行政管理专业实践教学环节,注重用法律思维和应用法律技术对行政管理案例进行深入分析,相对于单纯灌输法学理论知识而言,实践课堂注重讨论、发言甚至辩论的形式,能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能动作用,这有利于学生真正学会从法律思维角度理解和掌握行政管理的精神和技能。同时,在实践中,学生亦可应用管理知识于法律,多角度的思考立法的科学性和效率。目前,行政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社会实践项目与其他社会科学学科的实践一样,难以突破形式大于内容的瓶颈,更难以看到培养具有实践能力人才的效果。在完善高校行政管理学教育实践教学模块时,在建立和创新实践教学体系的同时,也应将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互动关系纳入考虑。李邵平,何晓华在谈到面向公务员的MPA教育中指出的一些理论关注点,值得在行政管理学实践教育中有所思考。比如,多重主体的执法问题、相对集中处罚权问题、职能交叉的执法问题等,必然都不是只有在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闭门造车又自说自话的情况下就能得到答案,也不会在纸上谈兵中得到解决。管理包括行政管理学科的复杂性必然带来其实践的复杂性,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也许更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创新。因此,在行政管理学教育实践项目中,应当综合思考理论和实践的焦点和热点,设计有利于此类问题解决的社会实习和社会实践。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9)

一、问题的提出

不得不承认,事关法制教育和法律信仰的讨论,历来就是一个显得似乎有些苦涩难语并极其沉重的话题。我们的法制教育随同普法教育一起经历“一五”到“四五”,长达二十余年,曾耗去多少人力、物力、财力,在充满强烈意识色彩的“政府推导型”框架下,施以“阵风运动”的演进模式,什么“犯罪率升高了”、“盛行了”、“学生违法多了”等等,随即冠之以一阵子所谓的“严打”、“宣传”、“整顿”来泛泛应对。敢问,这种“运动”型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在“思想威慑”和“教化刁民”之余,还能给社会、家庭及青年学生们带来些什么?下则案例在警醒反思之余也许恰好是对我国现行法制教育的一个确切实证。

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案。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同年9月5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周一超死刑,。[1]

据说,死刑的判决结束后,周一超同学当庭将判决书撕烂抛弃,拖着脚镣踉跄而去。多么令人痛心的场景啊,苦读寒窗十数年,换来一张“死刑书”。不过,若稍稍换个视角即可发现,案例折射出的却是现实社会条件下法律意识存在状况与“依法治国”要求的极大反差,事实上,这是一个普遍现象,并非个案。然而,由此带给我们的思考无疑是十分沉重的。案中的周一超同学,应当说可算得上是当代青年人的一个精英代表,在自认为权利实现“遭受阻却”时,首选的行为方式是极端野蛮的“暴力复仇”,为什么没有想到诉诸原本可以尝试的“法律救济”呢?更为关键的是,什么原因导致周一超同学呈现出如此糟糕的法律意识呢?若干年来,我们的法制教育或普法教育到底做了些什么?为什么总是难以培育社会民众及青年学生们对法律的亲近情结?是方法上的问题还是法制教育的力量原本就无法足以让人们去信仰法律?中国社会距离法治为什么总是那么遥远?如此等等,面对这一个个棘手而极为现实的追问,不知不觉地加重了笔者涉足本文的紧迫感,尽管有些力不从心,“吾也将上下而求索”。

二、历史与现实:排弃权利是漠视法律的中国根因

当下,只要我们睁开双眼,并可发现大大小小的学校法制教育教材里,看到的多半是教育学生不要实施杀人、放火、、投毒、绑架、盗窃、爆炸等犯罪行为,即使有一些有关宪法、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知识,而真正涉及公民个人权利内容的则寥寥无几,这实在是让人感到疑惑。曾经有一位厂长邀我去给他的工人讲讲法律知识,我说讲劳动法,这位厂长赶紧打住,说只能教授如何签订经济合同方面的东西,千万不能讲劳动法,工人们太懂劳动法了就不好管。这位厂长的话细细想来不无道理,在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我们的政府机关、公司企业若不按规则办事就意味着要“碰壁”,自然不得不要求官员、员工们竭尽全力地去掌握“法律”。不过,在这类“政府型”仰或“义务型”模式下的学习“法律”,其价值前提是要人们如何地去保障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如何地维护社会秩序、履行社会职责,至于法律能为个体的人带来何等利益、规定了哪些权利则尽量少提或避之不提,因为此类“东西”传播多了容易产生“刁民”。可见,法律并没有因“依法治国”的呼吁而赋予社会个体应有的自由权利的独立性价值,始终奉行的一种封建造物化的神坛,时时充当以国家工具和义务服从的角色,人们学习这样的“法律”不仅豪无好处,反而是负担,学得越多包袱越重,自然,在法律与人们的互动关系中,无形构筑了一道深深的鸿沟。

不过,客观讲来,造成“法律”在当今中国社会进程中不痛不痒的尴尬境地,不仅仅是一个法制教育的问题,还有着它积淀深厚的文化根基。回溯历史,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生活秩序主要是由“礼”来进行建构的,而“刑”只是对违礼者的禁令而已。至于礼的功能,它除了规范社会秩序之外,还能够使人“尽其责而妥其神,务其事而安其身”。因此,传统上的“礼”所蕴含的价值信念并不在于维护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在于为整个社会划定“名分”,通过引发人们的崇高之情使其进行精神内省而非外求来稳定人生,从而造就一个和谐的社会秩序。这种“礼”实为伦理化的法律,它要求人们处处以义务自课,以主动对他人承担责任为存在价值,于此,个人权利只有通过他人的承认才能得以凸显。显然,正式受这种儒礼文化的义务本位观念封锁,现代法律所蕴涵的独立人格主体性权利一直与庶民百姓无缘无分。

近代以来,清末及辛亥革命进行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和社会结构的调整,但其合法性价值在于为国家富强服务,并未赋予个人权利自由的自立自足的独立。孙中山认为,只有牺牲个人自由,建立一个强大的“万能政府”,将散沙一般的个人结成一块坚固石头一样的团体,国家的独立才有希望[2]。1949年以后,在高度政治化和计划经济安排的架构中,政府权力统管了社会生活的整个范畴,个人的权利空间仍未获得全面释放。70年代末,政府的权力开始在经济领域渐退,邓小平智慧性提出:“政治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就是民主与法治相结合……。[3]”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依法治国”方略。1999年,“法治”入宪,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宪法修正案规定:“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便如此,真正意义的现代法治国家事实上并非已经建立,至少在实践行为中,总还能看到那么一点或多或少的义务本位主义或国家集权主义的思想痕迹。

通过上述简略的线条式分析可知,长期以来,中国的法律几乎等同于“帝王之具”、“驭民之器”;其要旨在于“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君子以情用、小人以刑用”[4]。由此看来,法律在根本上似乎从未与什么美好的事情关联,或用于对付小人,或奴愚民众的锁具,或保障国家利益的砝码,或义务遵从的条规等等。正是受这种义务本位型礼法文化及工具主义法律思想的排弃,以个体自由自主性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律精神根本无法获得生存空间,久之,法律在人们的心目中,要么如同小人一样地位卑微,要么如同地狱一样令人胆寒,以至坡大学士赋诗曰:“读书万卷不读律。”人们对法律避之犹恐不及,又何谈信从之有呢?此况,至少在传统上甚至近现代的一定程度上是这样。

三、权利观念:法治化推演中法制教育的路径选择

前文的讨论大致可以归纳出这样一个哪怕显得有点主观臆断的结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是因为长期受制“义务本位”和“国家本位”思想影响而忽视个人权利的结果。

事实上,社会文明演进的每一步,无论基于何等起点的阶级架构,都是不得不(即使不那么坦然)面对特定条件下多元社会主体的自治性权利应如何优化这一历史命题的。公元13—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期间,人文主义思潮在反神学的斗争中发现了“人”,并要求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一切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荷兰资产阶级思想家斯宾诺莎受之启发,极具创造性地提出“天赋人权”概念,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国家就是人们通过缔结契约转让一部分自己的自然权利而产生的,同时人们还保留了一部分自然权利,这些被保留的权利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剥夺。接下来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更进一步发展了天赋人权学说,并将其推向规范化和法律化。1776年诞生的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他们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5]”至此,“权利”话语与人类的社会活动便行影不离起来,并超越资本主义边界趋同普遍的共适性,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为人享有这些权利。[6]”

何谓权利?一般而言,权利是指国家对人们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自主决定做出的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人们通过实施这样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获取一定的利益。按奥斯丁的理解:“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7]”至于权利与法律的关系,我国当代法学家认为:“法是权利呼唤的结果,没有权利就没有法律。[8]”正是因为法律与权利有着如此种种的内在关联并且基于法律的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如果把这一激发信赖动机的法律权利因素替之以义务服从,意味着法律仅仅给人们带来的是不便,甚至是损害,或是给大多数人带来的不便和损害,那么,只要没有实际的强制在场,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为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进入他们的心灵和身体,成为他们的信仰。

从教育学角度讲,法制教育的天职就是培育现代法治观念。普遍认为,“自由”、“公正”和“法律至上”为现代法治观念的三大支柱。其中,法律至上是法治的前提,公正是法治的精髓,自由是法治的核心。法治的公道、正义性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满足度,人们服从法律恰恰是因为基于自由的需要,也正是因为法律能体现自由并保障自由才有获得了“至上性”的可能。权利是法律自由的外化载体,也就是说,法定的自由度是通过权利来具体表达的。所以,法治构建的路数一般都是施之以限制政府权力来获取个人权利的最大化。由此我们得出结论,基于法治化起点或法治化进程的社会条件下,激活人们对权利欲望哪怕仅仅是可能性的狂热追求才是法制教育的应当目的。换句话讲,这是促成法治观念普及化的说起来不那么好听但做起来切实管用的一种手段。

世人皆知,在美国,人们至小就有学法、用法的习惯,随时动用法律武来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个人一生中自觉的生活安排。虽然这与美国悠久的法治传统及历史密不可分,但,今天的美国公民对法律如此器重甚至是“依耐”,并非纯粹的这种“祖先根基”或“民族传统”自然演绎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长期推行的以“权利导向”为中心的法制教育模式。

这一点,笔者收集的一则案例颇具启发性,案意大致为:一个中国家庭移民美国后,一日因儿子顽皮父亲正欲用打骂的中国教育方式来教育儿子时,儿子突然对其父亲做出了一个暂停的手势,然后很严肃地说:“按照美国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享有XXX权利,父母及他人均不得侵犯和剥夺,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可是这位中国父亲依旧痛打儿子一顿,于是儿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依法判决儿子胜诉,判处父亲拘役,后来母亲将父亲保释。过了不久,父亲因为一些小事又打了儿子,于是儿子再次向法院提讼,这次法院判决父亲在一定的期限内不得进入以儿子为圆心,以200米距离为半径的范围之内。有一天父亲下班与同事一起去超市恰好遇见放学回家途中在该超市买零食的儿子,父亲此回扭头就跑,在跑了大约半公里后,气喘吁吁地问同事:“这儿离超市有没有200米远?”。

细细品味案例后不难发现,美国法律不仅赋予了美国公民极为广阔的权利空间,并且就美国的法制教育而言,首先教会人的是有如何的权利,接下来是应当如何保障这些权利等等。显然,这种法制教育模式不仅足以让世代美国子孙自豪地知道:早在1787年美国就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成文宪法,其中的《权利法案》已经把个人权利不受侵犯作为最高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能让每个生活中的美国公民亲身感悟到:美国的法律体系始终把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作为主要目的,由于人的权利是有限的、弱小的,但法律的权威却是无限的、巨大的,惟有通过法律保障才能最大化地实现人的基权利。既是如此,美国公民何有不信从他们神圣法律的理由呢?

诚然,于我们这样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而言,法律未曾获得应有的至上价值,也未获有人们与之青睐的心理空间,就算是现代“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能为人们带来何种利益大家也不得而知。这个意义上讲,以法制教育塑造法治观念的范式路径,实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不得以而为之却又不失为唯一恰当的选择。不过必须指出,法制教育的重心并不在于敦促人们如何遵守义务、如何服从国家利益,而应该耐心细致、百烦不厌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激起他们把法律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即得的利益,让他们在实际的法律运作中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这种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参考文献】

[1]傅丕毅、傅扬杰:《浙江嘉兴大学生周一超刺杀公务员一审被判死刑》

[2]参见《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1、282、283页。

[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6-179页。

[4]张晋藩:《中国法律史》,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46页。

理论教育法论文篇(10)

 

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浪潮的推动下,教师要不断的转变教育观念,关键是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模式。课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阵地,必须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突出学生创新精神和探究、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必须在实现教学目标、精选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优化教学手段等方面有所创新。因此,教师已不再是主讲人,而是课堂的组织者。为此,我在地理课堂教学中就构建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作了一些尝试,并取得了积极有效的成果。下面我就地理教学“四结合法”这一教学法作简单的介绍:

一、如何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

1.讲、读结合

即教师的启发引导、归纳总结等指导性的教学活动与学生自学性的阅读活动相结合。新教材内容的可读性和趣味性以及“读一读”这一栏目的设置为实施这一教学方式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例如,在讲到“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内容时,先引导学生阅读课文“中国科学家在喜马拉雅山考察时,发现山中的岩石含有鱼、海螺、海藻等海洋生物的化石......。”及“读一读” 栏目中“沧海桑田”的成语故事等内容,然后教师再总结出“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结论。这样,既可以加深学生对地形是不断变化的这一地理知识的印象,又能拓展学生的知识视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探索地形变化原因的兴趣,为下文的学习创造良好的学习动机。

在教学过程中,是先讲后读,还是先读后讲,可视教学内容的深浅及学生的知识水平灵活掌握。对于比较通俗易懂的内容一般可以先读后讲教育学论文,如上述“地形是变化的”这一内容。对于一些难度较大的教学内容,如“褶皱和断层”。可先讲后读。即先由教师分析讲解,(包括必要的演示),然后再由学生阅读课文中的有关文字内容及插图,以加深学生对这一部分知识的理解。

2.问、答结合

这是教师们在上课时经常用到的一种教学方式。充分利用新教材“想一想”这一栏目中设置的问题及一些教师自拟的问题进行课堂提问,要求学生根据自己对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运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回答,可以及时检测和了解教学的效果,以便教师做出相应的教学调整,同时还可以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加深他们对所学知识的记忆,并且活跃课堂气氛。

例如,在讲究“褶皱和断层的形成及其对地形的影响”这一

摘要灵活地设疑提问,以增加学生的练习机会。

3.图、文结合

地图是学习地理的重要工具,任何形象生动的语言描述都无法代替地图在学习地理中的作用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根据地理学科的特点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利用地图册及课本中的插图,把课文内容与有关的图表有机地结合起来,有计划、有目的地引导学生读图、填图、分析图或绘图,是提高地理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图像数量众多、形式多样是新教材的一大特色。在上课时,注意利用这些图像和课文中的“读图”要求或者是一些教师自拟的读图提纲,引导学生积极开动筋,认真查阅地图、分析地图,将课文中用文字表述的地理知识与地图形象语言紧密结合起来,既可加深学生对地理事物空间分布规律的认识,又可帮助学生掌握有关地理知识的内在联系。

例如,为了让学生认识世界上主要火山、地震分布的规律及其与六大板块的关系,可以引导学生看课文3. 32图,并把它与3.14图进行对照,这样学生就能深刻地掌握“世界上的火山和地震主要分布在环太平洋和地中海--喜马拉雅山两大地带,即板块与板块的交界地带”这一内容。

4.练、评结合

即教学中先让学生动脑、动手完成教师布置的适量练习题,然后教师根据学生的练习情况 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评分析,并订正答案。这一活动一般是在讲授完一定量的教学内容后,由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利用课文中的思考题或一些自拟的题目来进行的,旨在通过练习和讲评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的知识,弥补知识缺陷,并掌握一些地理的基本技能。这种练习活动主要是书面作业练习,但也可以是针对课文某一内容而进行的野外考察或社会调查活动。新教材“想一想”,“做一做”等栏目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进行这种练习的好素材。

例如,在讲授完“地形的变化”一节课后,引导学生“想一想”来自地球内部的力量和来自地球外部的力量对地形的影响有什么不同,并要求他们列表比较这两种力的来源、表现形式、影响结果等内容。课后带学生到校外做一次野外考察活动,让他们看一看当地以什么地形类型为主,裸露的岩层中有没有褶皱、断层的痕迹教育学论文,探讨流水对当地地形的影响,最后教师对学生的作业情况和考察结果进行合理的评价并作必要的补充。这种总结性、实践性的练习活动可以帮助学生巩固知识,并培养他们运用知识于实践的能力。

二、实施地理教学“四结合法”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要处理好教师主导作用和学生主体作用的关系。教师在上课前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及教材,明确各部分教学内容的目的要求,了解学生的知识现状,在此基础上严密设计讲与读、问与答、图与文、练与评的内容并妥善安排教学的各个环节。对学生在阅读课文、回答问题、分析地图及练习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教师要及时给以指导或做必要的提示,防止出现教师讲解“注入式”学生练习“放羊式”的局面,力求使课堂教学做到学生积极参与下的教师传授知识与教师精心指导下的学生探讨知识紧密结合。

其次,要合理分配课堂上教师及学生活动的时间。教师的讲解要力求简明扼要、用词生动准确,注意突出重点、突破难点,着重对知识的分析比较、归纳总结,抓住关键、讲清原理、阐明规律,尽量缩短教师讲解所占用的时间,以便课堂有足够的时间供学生进行“探-讨式”的学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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