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隆技术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5 10:27:37

克隆技术论文

克隆技术论文篇(1)

abstract:at the time of the voice of human cloning on the upsurge,scientific groups launched the movement of anti-human cloning.through analyzing the reason and choice of this movement,we had some new understanding of modern scientific profession moral,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attitude of scientific research.we must develop therapeutic cloning energetically in order to develop the useful and discard the useless of the value of clone technology indeed.

key words:the movement of anti-human cloning;moral;therapeutic cloning

一、反克隆人运动的源起与反对对象的确立

尽管克隆人这个可能的技术目标,早已被许多国家的政府和一些国际组织基于大同小异的理由视为科学研究的“”,这仍然无法阻挡住一些人的好奇心或别有用心。从1997年12月以来,一直有人宣称试图进行这种“危险”的、“违背人性”的克隆人实验。在世界各类媒体曾经大量报道过声称要进行克隆人实验的“科学人物”,依次有美国物理学博士理查德•希德(richard seed)、意大利生育专家塞韦里诺•安蒂诺里(severino antinori)、美国男性生育学专家帕诺斯•扎沃斯(panos zavos)和法国生物化学专家布里吉特•布瓦瑟利耶(brigitte boisselier)等人。这些“科学人物”在部分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激进的“克隆人运动”,从而震憾了整个世界,引起了上至政府首脑、国际组织下至普通百姓的共同关注。为此,希德等人一度成为世界级“风云人物”,他们持续多年的克隆人言行总会引起媒体、社会公众、政府和科学界的广泛争论,并对克隆技术以及其它类别生物技术的发展产生了有待辩证分析的影响。由于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制约因素,特别是生命本身所具有的高度复杂性以及技术难题的存在,“克隆人”至今并没有真正出世。当我们事后观察这场历经六年多的轰轰烈烈的“克隆人运动”时,明显给人一种“雷声大雨点小”的不真实感觉。可以说,所谓的“克隆人运动”实质上则是“克隆人舆论运动”。

有人不断地宣称要进行有关实验来实现克隆人目标,就有人不断地进行反对。在强烈的反对声中有不少来自科学界。于是,科学界反对的声音汇集成一场同样声势浩大的“反克隆人运动”。在科学界中,这两个运动之间的斗争十分激烈。一些科学组织开始对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进行排斥,视他们为科学界的“越轨者”。例如,英国皇家爱丁堡学会作出决定,禁止安蒂诺里和扎沃斯参加该学会于2001年11月举行的一次以克隆技术为主题的科学辩论会。意大利医师协会在2001年8月公开警告安蒂诺里,若其一意孤行地进行他的克隆人实验,就将吊销他的行医执照。〔1〕在2001年8月7日,支持与反对克隆人的科学家在美国科学院进行有史以来科学界第一次就克隆问题的正面交锋。在会场上,双方争执的气氛如此浓烈,以至于这些平时非常理智的科学家在摄像机镜头前相互高声叫嚷,差一点就动起手来。〔2〕这充分反映出,科学界对如何设置克隆技术研究与发展目标,以及在应用此项技术的方向问题上存在着严重分歧。

“反克隆人”究竟反对的是什么?人们通常所说的反对克隆人,实际上并不是去反对那个虚拟的、名词意义的“克隆人”本身,而是在动词意义上反对以人为实验对象的技术操作,继而反对从事这种实验的研究者。虽然我们无法确认所有与克隆人相关的新闻报道是否完全属实,但我们应该相信,与克隆人相关的技术实践一直都在不同程度地进行着。

二、科学界的反对理由

纵观科学界对克隆人所持的反对理由,概括而论就是:克隆人研究存在着“技术不成熟”和“有悖人类伦理道德”。这两个理由中的任何一个就可以对克隆人行为坚决地说“不”!科学界为了寻求社会舆论和政府对生物技术、特别是克隆技术研究的支持,他们在这场反克隆人运动中扮演了积极而又重要的角色。其实,科学家们有一种担忧:一再喧哗的克隆人运动会严重扰乱社会公众和政府对克隆技术的支持态度,从而影响其正常发展。

1.克隆人研究的风险性

目前的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存在着难以预测和消除的技术风险,这已经成为人们在伦理学层面反对克隆人的一个重要科学依据。

(1)存在着克隆人技术吗

尽管“克隆人”概念早已在文学、科幻类影视作品中存在了。但现代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显然是受到1997年2月克隆羊“多莉”出生消息的直接启发,才产生了克隆人的想法。同时,他们从哺乳动物克隆的成功个案中看到了实现克隆人的希望。在克隆人运动的发起者看来,人是动物,动物克隆技术也可能就是克隆人技术。然而,这两者之间有必然性吗?这种简单类比的合理性如何?

动物克隆技术无疑是一种现实存在。但是,存在着现实的克隆人技术吗?我们知道,技术是以其效用性为重要分类特征的。如果通过实施某种动物克隆技术能够达到产生“克隆人”的技术目标,这种技术应该是“克隆人技术”。否则,如果不能够成功地产生出“克隆人”来,即使存在着某类克隆技术,这类技术也决不应是什么“克隆人技术”。可是,以“克隆人”为目标的技术实践又为国际社会所禁止。这使得“克隆人技术”的存在与否就成为一个难以公开检验的问题。因此,人们目前的许多论断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推测性的,“虚”的成份很多。

(2)克隆人将存在着较多的风险性

无论是科学家还是普通公众,始终都是从动物克隆技术发展的现况来类比克隆人研究的发展前景,并作为进一步推论的逻辑基础。也即是,目前的动物克隆实验仍然处于初始阶段,克隆技术还很不成熟。在动物克隆实验中出现的高失败率、高风险、使用了大量的重组卵细胞、大量畸形后代以及发生排斥现象等问题,将会出现在克隆人研究中。如果仅仅通过某项动物克隆的成功个案来判断克隆技术的普遍可行性是错误的,至少是不严谨的。科学家认为,要将动物(如绵羊)克隆实验得出的技术经验,应用到人类个体身上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这种不成熟的技术“硬要”作用于人体时,克隆人的过程将充满各式各样的危险。例如,英国胚胎学家威尔莫特认为,有很多理由可以考虑到,由扎沃斯和安蒂诺里等人宣布的克隆人实验将会有同样高的失败率,正如试图进行动物克隆时那样。并且,现在或者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没有可行的技术方法去检查动物胚胎所有基因组的发育状态。〔3〕因而,人们无法保证最后植入子宫内的胚胎是否能够发育正常,而不至于生下畸形儿或使代孕母体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另外,在上海召开的2002年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上,中国科学院副院长陈竺院士指出,最早站出来反对克隆人的正是培育出克隆羊的英国科学家,因为专家们最清楚,目前的技术离克隆人还远得很。……克隆羊“多莉”的成功,经历了277头克隆羊实验失败的波折,怪胎、畸形层出不穷,这一幕如果在克隆人时重演,谁来为277条生命的夭折负责?还有,克隆动物被发现存在早衰现象,尚无法解释。不顾这一切而匆忙进行克隆人,很可能酿成大错。〔4〕从陈竺院士的言论来看,他也是以动物克隆的情况来类比未来克隆人的情况。中外科学家反复以“多莉”羊的情况来观照克隆技术的发展,这说明在此领域中没有更多的经验证据来说明问题的实质和技术风险的大小。

2.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社会伦理

对于来自社会的对克隆人行为在伦理层面的指责,科学界不可能无动于衷。受此影响的科学家就发表了类似观点,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恩里克•阿科尔西在2001年8月8日发表声明指出,把克隆技术用于人类自己“有悖于人类价值、伦理和道德原则”。他代表世界医学协会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计划。〔5〕从另外一个角度,威尔莫特对媒体说:“试想我的妻子与我和一个复制的‘我’三人生活在一起,那就会产生一个极不寻常的关系,对我们三个人中的每个人,尤其那个复制的‘我’都将十分尴尬。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克隆人。”〔6〕

当然,科学家不是伦理学家、社会学家和法学家,他们不可能从伦理学、社会学和法学等层面对克隆人问题展开系统的、溯根求源式的学理分析。但是,他们作为现实的社会成员,他们在“克隆人”问题上就必然有着与其他社会成员相似的感觉。这样,科学界从社会伦理层面来反对克隆人研究就很正常了。

3.克隆人行为违背了科学道德

(1)科学道德与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职责

道德属于一种社会意识,它是在一定社会条件下调整人们之间行为的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个阶段,甚至每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7〕我们知道,古老的“希波克拉底誓言”(the hippocratic oath)作为医师团体的职业誓约书就要求从业者:应尽自己的知识与能力医治病人,不得有越分的医疗行为,并坚守品性与道德规范。那么,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过程中,同样要求人们遵守一定的道德原则。

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越来越强大,对社会的渗透越来越广泛,也就越有可能引起更多的社会、伦理和法律等问题。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比以前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为科学而科学”、“科学不考虑效用或利益” 等说法已经不合时宜,科技工作者必须对“应该追求何种知识”、“所追求的知识应置于何种地位”以及“如何应用这些知识”等一系列问题做出理性的分析和判断。这些问题早就引起科学界的重视了。在1955年7月15日,包括玻恩、海森堡和居里夫人在内的52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在《迈瑙宣言》中,针对科学技术的社会价值反思说:“我们愉快地贡献我们的一切为科学服务。我们相信科学是通向人类幸福之路。但是,我们怀着惊恐的心情看到:也正是这个科学向人类提供了自杀的手段。”〔8〕

科技工作者有创新的自由和权利。但是,科学研究的自由永远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肆意行事,科技工作者应对这种创新担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科技工作者不能只关心自己的研究兴趣,更要关心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和社会影响。这既是现代社会对科技工作者的一种强烈要求,也是科技工作者应该担负的一项历史使命。其实,在1997年“多莉”羊出生之后,两大著名学术期刊nature和science除了报道与克隆技术研究有关的科学论文外,还连续发表大量出自科学家之手的评论文章,如“克隆:人将成为下一个”、“不要克隆人”、“风险与不确定性”、“‘多莉’的考证”以及“什么是克隆?并非你所想的那样”等。这充分表现出科学界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引起的社会风险问题的关注。今天,关心人类前途的科学家应该关注与克隆有关的伦理、法律和社会问题,保证克隆知识和技术服务于社会,而不是伤害人类社会。正如诺贝尔奖获得者、著名分子生物学家j. d. 沃森所说:“可以期待,许多生物学家,特别是那些从事无性繁殖研究的科学家,将会严肃地考虑它的含意,并展开科学讨论,用以教育世界人民。”〔9〕

在科学界已经形成如下一个规范:当一项技术在社会上有争议时,科技工作者要把社会利益放在首位来评价这项技术。还要求科技工作者在从事科学研究时要更多地考虑选题的社会价值,而不能仅仅在某种好奇心或兴趣的作用下随心所欲地从事研究,更不能从事旨在“哗众取宠”或“怪异”的研究目标,如为了“复活”死人而去克隆人或进行“人畜细胞融合”等。在2002年,威尔莫特强调指出,自从进行动物克隆试验之后,他从未考虑过进行克隆人试验,克隆人试验不仅会使被试验者冒着很大的风险,而且这种实验结果没有什么科学意义,不管从伦理道德上还是从医学上讲,都没有理由这样做。〔10〕

(2)盲目进行生物学实验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人们经常谈及的一个与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相关的生物技术研究案例是:在20世纪70年代初,美国斯坦福大学的伯格教授人工构成了第一个重组dna杂交分子。不久,他的科学同行提醒他要注意重组dna分子可能具有致癌性,带有重组分子的细菌大量增殖也有可能成为传播人类肿瘤的媒介,会在社会产生严重的不良后果。伯格教授就接受了同行建议,停止了自己的基因重组研究。他还在nature上向全世界的科学家发出呼吁:在重组dna分子潜在危害尚未弄清或在找到适当的防护措施之前,应自动停止有可能致癌的基因扩增实验。这些讨论导致美国政府在1976年颁布了“关于重组dna分子研究的准则”,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应用进行严格管制。后续的科学实践证明,伯格等人对转基因技术的危险性估计过高。只要人们在研究和实验过程中严加控制,妥善管理,认真对待,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这些潜在危害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此,美国政府在1979年就恢复了基因重组研究。〔11〕这种涉及生物技术社会利益与风险的科学争论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这既是科技工作者社会责任感的自觉体现,也开创了一种应对新技术未知风险的合理程序。为避免新技术可能引起的祸害,应该制定出必要的管理计划与伦理规范,以暂时阻止那些后果尚未得到确切了解的实验。这种从人类社会整体利益出发选择科研课题的主张,既是一种科学选择,更是一种道德选择。

不少科学家认为,为了某种正当目的而进行生物学实验是没有过错的,但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只要体细胞核移植技术的安全性还不确定,只要人们还未充分探讨与克隆人体相关的道德问题以及不育夫妇是否还能够找到其它妊娠的方法,在明知会对当事人造成某种“伤害”和“风险”的情况下,而执意去从事这类技术活动,就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

(3)与严谨的科学精神不符

人们应该如何看待克隆人研究以及有关报道呢?很多科学家批评说,安蒂诺里等人的研究,不仅无视目前动物克隆研究中出现的各种风险,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也没有解释其所用的具体技术是什么,以供科学界评议。安蒂诺里等人的克隆人言行只是通过大众传媒来宣布,这与严谨、求实的科学精神是不相符的,却给人以“作秀”的感觉。美国《医学伦理通报》的编辑理查德•尼科尔森说:“我认为安蒂诺里从来没有考虑过后代的利益,他的所作所为只是为了赢得个人的声望,是为了出名才一意孤行要进行这项极有争议的实验的。”〔12〕一些科学家强烈要求安蒂诺里等人对有关消息是否属实给予切实的澄清。

事实上,在科学界有不少人对克隆人运动提出严重质疑。例如,从逻辑上讲,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的阿瑟•卡普兰教授说:“那些科学家们声称有200多对夫妻排着队,等候被带到某个偏僻的地方用克隆细胞进行人工受孕,然后他们会照料每一个成功怀孕的妇女,这一切听起来根本就不可信。”从技术上讲,纽约一家医疗中心生殖内分泌学主任马克•索尔曾针对希德要克隆人一事说道:“很难想象在门诊所那样的条件下做这件事,除了引起轰动效应还能有什么别的。”〔13〕对于最近的“克隆人”新闻而言,身为“克隆援助”公司的“首席科学家”,布瓦瑟利耶却没有医学和生物学方面的学术背景,也从来没有发表过与克隆技术相关的研究论文。此种情况下,她又该如何开展克隆人研究呢?试问,他们的“克隆人”出生消息的可信度又在哪里呢?〔14〕在此,我们赞同我国知名学者周国平先生说过的一席话:“我对一切太喧嚣的事业和一切太张扬的感情都心存怀疑,它们总是使我想起莎士比亚对生命的嘲讽:‘充满了声音和狂热,里面空无一物’”。〔15〕科学研究不应只是一种外表非常热闹的事业,它更需要的是寂寞、孤独和宁静。

(4)反对以克隆人牟利

克隆人运动的一个重要动力,也就是一些人想象的有关克隆人的商业化企图和潜在的巨额利润空间。目前,我们不排除那些从事克隆人实验者试图从中谋利的可能。正如世界医学协会主席阿科尔西针对安蒂诺里宣称的克隆人计划所指,现在世界上准备实验的克隆人计划涉及到许多“经济利益”,这些计划企图将克隆技术变成“大笔交易”,通过实验追求“简单的商品成果”。因此,对于打算以违背科学道德的克隆人行为作为牟利的手段,则应该予以坚决反对。

三、克隆技术研究目标的理性选择

对克隆技术和“克隆人”的论争一直在提醒着科学界,有必要对克隆技术研究目标进行理性的选择。

1.克隆技术的研究

(1)人为设定克隆技术“”的软弱性

近几年,人们对科学技术的“”问题谈论得比较多。在不少人(包括科学家)看来,克隆人研究应该在科学技术的研究内。例如,出席2002年上海国际人类基因组大会的国际生命科学巨子们呼吁,要尽快为克隆研究立法,让克隆怪胎“胎死腹中”,还认为科学无,但对“克隆人”实验行为应有。〔16〕其实,在科学研究中,所谓的“”往往是针对某项技术目标及其应用而设定的,并且“”的设定往往要由道德和法律来配合。

但是,正如在道德、法律层面上有许多被禁止的事情,而现实社会中“伤风败俗”、违规、犯罪的情况却不断发生。从长远来看,克隆人技术目标是道德、法律所绝对禁止不了的。一方面,世界各国对待克隆人的态度并不尽相同,想实现克隆人技术目标者,完全可以找到规避法律的地点。禁止克隆人的法律会驱使那些执意克隆人的人士将实验室搬到现在远离这场争论的国家去。另一方面,只禁止“克隆人”实验,而没办法停止克隆技术的一切研究,这就使设定的克隆人“”呈现出很大的软弱性和易突破性。如果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发展到十分成熟的地步,“克隆人”可能就会出现,人类社会迟早要面对这个挑战。即使视克隆人研究为严厉的刑事犯罪,最终也挡不住“克隆人”的出生。

(2)克隆技术自身发展的限制是克隆人强大的“”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的思想观念无疑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将来,人们也许对克隆人的主意显得泰然处之,也许会对“克隆人”的出生表现出一种宽容态度。从表面上看,克隆人技术过程并不十分复杂,只是用成年人的细胞核替换卵细胞核,再把培育好的融合细胞移植入人体子宫,慢慢地发育而成。但是,实际的技术操作过程相当复杂,是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的事情。正如许多专家所言,即使社会允许克隆人,但目前仍有许多重大的技术问题尚待克服和解决。因此,对于“克隆人”问题的现状,更确切地说是技术上“能不能做”的问题,而不是“应不应做”的问题。克隆技术自身发展的局限性是克隆人研究强大的“”。

2.极力发展治疗性克隆的技术目标

任何一项技术都可用于不同的目标或领域,这是人们争议技术价值和技术伦理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克隆技术在其技术效用范围内,也可以用于不同的方向,有着不同的技术目标。但是,“克隆人”的设想并不是动物体细胞克隆技术研究与开发者的原初目的。对于英国罗斯林研究所的动物克隆研究人员来讲,他们从事“克隆羊”研究并不在于去促成“克隆人”的出生。正如这项实验的参与者坎贝尔所说,这项研究成果的最大价值在于使改善动物品种成为可能,克隆人则违背了他们的本意。

为了减少克隆技术的社会伦理纷争,科学界早就主张把以人体为研究对象的动物克隆技术按照最终的应用目标进行分类,区分应持的态度。科学界希望政府的有关禁令只适用于禁止旨在以产生“克隆人”为技术目标的实验,而不包括有重要价值和发展前景的“治疗性克隆”。治疗性克隆是以人体为实验对象的克隆技术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它是以治疗人类疾病和有效进行器官移植为目标,与以克隆出一个完整的人为目标的生殖性克隆有严格的不同。目前,许多科学家、科学组织以及一些国家的政府都发表声明,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研究与开发。例如,威尔莫特等人指出,该研究正在导向编程胚胎干细胞变成特化的组织类型。这样能够用来再生神经细胞和心肌细胞,使患帕金森氏症、阿尔茨海默氏症和心脏病等疾病的病人受益。治疗性细胞克隆的潜在益处是巨大的,这种研究不应该同克隆人研究联系在一起。但是,社会公众对克隆人的过激反应可能会妨碍用胚胎干细胞来修补器官和组织的研究。〔17〕

另外,美国科学促进协会曾发表郑重声明,支持包括治疗性克隆在内的干细胞研究。还指出这些益处可能要在多年后才能显现出来,要真正实现它们,必须通过谨慎的研究,并且这种研究应该接受同行评议。目前,由于社会对于治疗性或研究性克隆,仍有很多宗教、伦理等方面的担忧。无论是政府还是私人部门开展的相关研究,都应该在严密的审查下才可以进行。在美国,反对治疗性克隆的声音比较强烈,因而大多数美国科学家对此现象深感忧虑。如果禁止治疗性克隆研究,美国的科学事业将遭遇寒流,国家利益会严重受损。在2001年4月10日,在布什总统发表讲话催促参议院批准全面禁止人类克隆法案后,美国40位诺贝尔科学奖获得者政府,要求立法支持治疗性克隆。正如nature杂志在2001年5月发表的文章所指,美国一些反对治疗性克隆的人正在利用公众对生物技术的恐慌,但对待治疗性克隆研究的态度应该建立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之上。〔18〕

3.克隆技术的理性研究态度

(1)去除克隆技术研究中的浮躁情结

通过对近六年来“克隆热”的思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世界范围内的生命科学界,特别是在动物克隆技术研究领域中,表现出一种普遍的浮躁情结。接连不断地有新的“克隆成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宣布,并引起人们进一步地争论。在这种喧哗现象的背后,其实是一些研究者科学精神缺失、急功近利思想的一种表现。这种研究态度不利于克隆技术的健康发展与完善。例如,早在1998年年初,美国人希德就对媒体宣称他要准备克隆人。2001年,安蒂诺里和扎沃斯宣布要去克隆人,他们都没有做成。在2002年12月27日,归属“雷尔教”的布瓦瑟利耶在美国宣布世界首位克隆婴儿“夏娃”诞生,但她没有提供任何科学证据,还拒绝通过dna测试来证实“夏娃”身份的真实性。正如《时代》周刊发文指出的那样,雷尔教派认为人类是外星人克隆的,与这样一个组织辩论科学、伦理、道德问题,简直是太荒谬了。在科学界无人为他们喝彩没有关系,他们要的只是“轰动效应”,从而募集到更多的金钱和追随者。但在针对克隆技术的严肃政策讨论中,他们却产生了“搅浑水”的效果。〔19〕时间推移到2004年1月17日,扎沃斯在新闻会上再次宣布:他所领导的研究小组在两个星期前已经把一个克隆人类胚胎成功地植入一名35岁的妇女体内,如果进展顺利,世界上第一个“克隆人”母亲有望在数周内正式怀孕。由于扎沃斯此前曾多次过类似的“克隆狂言”,世界各地权威生育专家对他的“重大突破”是众口一词地质疑。扎沃斯却自诩自己的“惊人成就”堪与“人类登月”相媲美。当记者问扎沃斯为何不出示任何科学证据就急着宣布克隆成果时,他显得有些恼火。〔20〕不知他们这样做到底是为什么?但不能不说这是一种浮躁心态的表现。

对此现象,美国康涅狄格大学的再生生物学研究中心主任杨向中教授指出:“学术成果应该以论文形式,经过严格审稿,在同行评审的杂志上发表,特别是国际认可的一流杂志(并不只限于《科学》、《自然》、《细胞》等)。此后,才应该考虑必要的新闻媒体报道。我们看到,由于胚胎生物技术,尤其是克隆技术的巨大社会影响力,一些科学家热衷于媒体的报道,甚至本末倒置以媒体报道代替了学术论文的发表。”〔21〕这就是说,科学家不能仅仅满足于通过大众传媒来宣布所谓的重大“科学成果”。例如,克隆绵羊“多莉”、克隆鼠等都是通过科学期刊宣布的,这也是媒体报道科技成果所应掌握的标准。

(2)去除克隆技术研究中的过分功利性

当科学研究工作不是在默默无闻地艰难探索着,而是整日暴露在媒体的镜头下时,科学研究就决不成其为科学研究了。这不过是少数研究人员科研动机不纯正、过分追名逐利的思想表现。对此,北京大学的潘文石先生曾经指出,他感到科学的观念在不同人的心目中是不一样的。一些人不知道科学是为人类创造、争取一个更美好的未来,为使人类的生活变得更加美好的一项事业。在今天,科学在很多地方、很多人眼里已经降低到一种谋生手段,只要拿到钱,发表更多的论文,去换取更多的名利地位就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拿到更多的钱。于是,有人要组织更多的研究,而那种研究说实在的只是以作为目标,而不是以解决科学的一个实质问题或是对人类有真正造福为目标。最后,潘先生总结说:“这种科学,我觉得并不是真正的科学。”〔22〕可见,过分的功利性无疑会阻碍科学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而作为一名严肃、严谨的科技工作者,应该切实地树立起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踏踏实实地做好各项研究工作,并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3)重视生命科学基础研究

尽管人们期望着克隆技术能很快得到实际应用,为人们创造出奇迹。但是,在许多基本问题没有弄清之前,科学家们还必须继续探讨克隆技术的可行性。克隆技术的进步无疑要取决于生命科学基础研究的深入发展。没有对生命的本质及其运动机理进行长期的探索性研究而获得的更多知识,是不可能对生命个体进行正确操纵或改变的。例如,曾溢滔院士指出,培育出世界上第一例克隆羊“多莉”的研究人员,关键在于他们的基础研究很扎实,搞清了一些理论问题,掌握了不少规律。这些虽然只是技术上的突破,却离不开基础理论研究的支撑。现在大家都很看重科研成果,特别是那些出产品的应用性研究成果。但是,如果忽视基础研究,不掌握其中的规律,是很难成功的。基础研究带出许多技术上的革命,而技术上的革命又提出很多新的研究课题,使得基础研究再深入一步。〔23〕在科学研究中,我们不能指望“跳跃式”的一下达到世界最高水平。

至2003年,dna双螺旋结构已经发现了50周年。这50年间,生命的很多秘密已经被破译,但剩下的秘密更多,一切只不过是刚刚开始。因此,著名分子生物学家沃森在接受美国《时代》周刊采访时曾表示,今天比我们起步的时候有更多的新疆域,未来几百年中,还会有足够多的问题需要人们去应对。〔24〕只有在对生命充分认识的基础上,才可能使生物技术(包括克隆技术)的许多益人性目标成为现实。我们必须以一种“持重而平静的心情”,一项“热切而有秩序的工作”来迎接现代生物技术辉煌发展的明天。这正是科学界中的反克隆人运动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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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学全.伦理学家与科学家坚决反对克隆人实验[n].解放日报,2002.4.15 在陈竺院士的言论中有一点儿疏忽,不是经历了277头克隆羊的失败,而是276次失败,因为产生出一例“多莉”。类似地,北京大学的李凌松教授指出,一头克隆羊的成功率是277:1,克隆人的成功率肯定不会达到1:1,就有可能出现“克隆人残次品”,那么谁该对这些“残次品”的未来负责?参见:邱闻.克隆人将诞生学界震惊 若是“残次品”谁来负责[n],北京青年报,20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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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克隆狂人”放狂言 “克隆人母亲”将怀孕..

〔21〕杨向中.治疗性克隆、人类胚胎干细胞和相关胚胎生物技术的研究与开发[j].世界科学,2004(2):3-6.

克隆技术论文篇(2)

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人类当代社会发展的最显著特征之一。伴随着以基因技术为核心的现代生命科学技术的快速进步,一系列伦理与法律问题相继而生。克隆人的法律规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作为一个有可能对人类社会未来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的重大伦理及法律问题,克隆人问题的提出给当代立法带来了严峻挑战。从学理上探讨如何正确应对这一挑战,已成为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大难题。本文拟从克隆及其技术分类入手,立足于刑法的视域对克隆人的法律规制问题浅陈拙见,以求为我国相关的立法完善提供一些参考建议!

一、克隆人的技术分类

克隆是英文clone的音译,意指生物通过细胞分裂进行无性繁殖,形成基因型完全一致的后代种群,因此更为科学的术语称为“无性繁殖”。在科学界,根据克隆技术所应用目的之不同,通常将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所谓治疗性克隆,是指从需要治疗的病人身上提取一些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重组的卵细胞通过化学或物理方法刺激之后,开始自行分裂增殖,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从这个早期胚胎中可以提取到对生命成长发育起主要作用的细胞—干细胞。胚胎干细胞经过相应的定向诱导发育的处理,便可以发育成病人需要的各种组织,由于再造的细胞及组织的基因与病人的基因相同,因而以往在器官移植中经常出现的排异反应的难题便得到了彻底的解决。由于从早期人类胚胎中提取的干细胞拥有形成所有270多种人体细胞类型的能力,因而它有可能成为21世纪最重要和最理想的人体器官替代或修复的原料,这项技术的成功应用将是再生医学上划时代的进步。所谓生殖性克隆,起始的步骤完全相同于治疗性克隆,即从某一供体身上提取少许细胞,然后将该细胞的遗传物质置入一个去除了细胞核的卵细胞之中,经过刺激后,重组的卵细胞开始自行分裂,直至形成一个早期胚胎。如果将早期胚胎植入受体的子宫内,完成受孕、发育和产子过程,就达到了生殖性克隆的目的{1}。以克隆技术的以上分类为基点,克隆人也可以被划分为两类,即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前者是指以治疗为目的而进行的人体克隆,而后者则是以“造人”本身为目的的人体克隆。

二、有关克隆人的犯罪性及其刑事责任的学理争论

“克隆”一词最早于20世纪初被引入园艺学,以后又逐步应用于植物学、动物学和医学等方面{1}105 。 1997年世界上首例克隆羊“多莉”的诞生,震撼了整个世界,因为它的问世标志着又一项重大科技成果—人体的克隆(即克隆人)将极有可能很快问世。于是,针对人类可否克隆自身的问题,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一项大讨论,其影响深远,迄今余波犹在。在这场旷日持久的大讨论中,法学家也参与了其中,并就克隆人的犯罪性以及法律(尤其是刑法)应否禁止克隆人等进行了激烈争辩,形成了“肯定论”与“否定论”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肯定论”认为,克隆人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因为克隆不仅使得克隆者与被克隆者有着相同的基因构成,而且使克隆者总是生活在被克隆者的阴影之下,而这种阴影使他对自己的独立性和自我的感觉受到了限制{2}。不仅如此,克隆人也严重冲击了人类的伦理道德,威胁着现存的社会秩序。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我们为了保持人类社会特有的秩序,就应该防止有害因素的侵袭,原子弹只消灭物质,而克隆人毁灭伦理规范、精神和道德”{3},“生殖性克隆人行为已经对人类的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和威胁,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4}。以此为基点,对于复制人类自身的做法,法律应当坚决禁止,并应当在刑法中增设“克隆人罪”{5},或者应当订立一部禁止克隆人的单行刑事法{6}。从犯罪控制论的立场来看,“只禁止人类生殖克隆技术是不够的,……只有确保违禁行为将受到双重制裁,禁令才具有意义:一方面是由已有国际人权法院(如欧洲人权法院、美洲人权法院或未来的非洲人权法院)或有待创建的国际人权法院在其他地区或联合国内部针对国家的违禁行为宣判的制裁措施;另一方面是由本国或国际司法机制根据反人类罪宣判的刑事制裁。”{7}

与“肯定论”针锋相对的是“否定论”。这一学说认为,发现和发明是科学发展的动力,人类最终将会承认创设人的生命的方式不止有性繁殖一种,应该允许无性繁殖作为一种补充方式。两种方式所创造出来的都是人的生命,同样是神圣的{8}。所以,克隆人的犯罪性尚待商榷,立法对待克隆人这一新生事物不能简单地一禁了事。“对克隆技术的禁止是违背人文主义的精神追求的,法律应宽容地看待克隆技术。……对任何新技术采取拒绝的态度和回避的立场不是人文主义者对待新技术的方法。我们在对新技术作反思性审视的同时,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这是我们对待克隆技术应采取的态度。”{9}“现代法律是以理性与人道主义为基础的,它应具有更多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一方面,对现行占主导地位的人类价值观和伦理道德、生命观加以保护但不僵化与绝对化;另一方面,对于伴随新科学新技术而出现的新的生命现象伦理变化及价值观的变化,应该持一种宽容的、理性的、通达的态度,适当规范可能的不良后果,方可使法律始终适应生产力及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盲目地、绝对地禁止克隆人,是不可取的,也是禁止不了的,只能导致人类社会僵化、保守和偏狭心理的炽燃,或者促使人们公然违法肆无忌惮地克隆人,扰乱社会。理性的办法应该是制定严密的法律,疏通、引导、规范克隆人的技术活动,使克隆人技术为人类谋福利,而不是把克隆人视为洪水猛兽,围追堵截。”{10}以此为立足点,对于克隆人,“我国法律应对此进行积极干预,而不是消极回避或绝对禁止”{10}12。

三、对克隆人犯罪加以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笔者以为,由于克隆人在生命科学上可以被划分为治疗性克隆人与生殖性克隆人两种,而这两种克隆人的社会危害性又存在着明显差别,因此,对于克隆人犯罪性的评价应当分别加以讨论,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立法对策。换言之,“制订任何反对克隆人类可能性的法规必须谨慎从事,以保证好的研究不至于被粗心大意地弃之不顾”{11}。具体来说:

首先,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来说,由于其终极目的并不在于“造人”,而是要通过“造人”来获取医学治疗所必须的干细胞,因此,其本质实际上是以牺牲一个个体来拯救另外一个或一群个体,在这一点上,它与器官移植有着类似的伦理基础。在生命科学发展尚无其他更优方案可以替代的情况下,治疗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次优方案在伦理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治疗性克隆人获得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认可。站在犯罪学的立场上看,犯罪是其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社会的承受度从而需要由刑法来加以防范和惩治的行为,而治疗性克隆人则是一种尽管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其社会危害性尚在社会承受范围之内的行为。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治疗性克隆人并不具有犯罪性,对于治疗性克隆人,刑法不宜将之作为犯罪处理。[1]

其次,对于生殖性克隆人来说,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被刑法入罪化。这是因为人的生命复制或无性生殖问题不同于克隆技术在医学、农业等领域的运用,它将使人类面临巨大的伦理和法律危机。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1)从法律上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尊严和价值,如果允许用克隆的方法在实验室内去复制人或大批复制同一个人,实际上是在认同人类可以被作为产品而在实验室里加以生产,这势必会贬损人的尊严与整体性社会价值。(2)从社会关系与家庭关系的角度来看,人的诞生都会在其家庭关系乃至社会关系中具有明确的法律身份和地位,但克隆人则完全改变了这一点,一旦其降生,则不论是社会还是其本人都无法界定其在伦理及法律上的身份和地位,这势必会造成其社会异类的身份,使其本人陷入被歧视甚至无法为社会认同和接受的窘境,并导致无法定位自我以致处于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状态之中。不仅如此,人的复制完全违背了人类生育和人类亲亲关系的基本准则。它不仅完全改变了人类自然的、通过男女有性结合才能完成的生育方式,也使作为传统社会关系的亲亲关系发生了动摇。[2](3)从克隆人自身的立场上来说,一个生理性状被控制的人,如果为某种目的而再生产,就会有自身被沦为“社会工具”的悲观心理和宿命感,势必会激发其对科学与未来社会的报复感或对抗情绪。而一旦这种技术被用来控制人的性别、人种或生产人体器官,则其后果更难想象。(4)人的死亡是一个法律事实。人一旦死亡,其生命便不复存在。但克隆人却产生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死人是可以被复制的,而死人的复制则会使正常的或法律上的生死概念发生颠覆性的动摇与混乱。(5)从技术的角度上来说,克隆技术相对粗糙,克隆人的质量难以保障。克隆人是单性生殖,从进化论的角度看,它是一个粗糙的过程。克隆羊“多利”的成功率是1/227,而克隆人的成功率即使乐观估计也只有2-3%,而且克隆生物个体易产生畸形、死胎、流产、胎儿过大、早衰等情况{12}。综上所述,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给在整个人类社会带来的弊是远大于利的,“如果复制技术被某些不负责任的人滥用,世界将因人类科技进步而陷入噩梦般的境地”{13}。以此为基点,笔者认为,生殖性克隆人是一种完全不同于治疗性克隆人的行为,它无法摆脱伦理上的非难性,已经超出了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其本质是一种的犯罪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刑法应当将其入罪化,并配设适宜的刑事责任。

至于“否定论”所主张的“应对人的理性和经验抱以充分的信任”和“技术本身引发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笔者认为,这些论证根本就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就前者而言,人类社会的发展已经不止一次地证明,科技的产生、发展和应用给人类带来的福与祸,从来都不是以人的善良意志为转移的。“科学提高了人类控制大自然的能力,因此很可能会增加人类的快乐和富足。这种情形只能建立在理性基础上,但事实上,人类总是被激情和本能所束缚。”{14}因此,我们切不可对人类的理性和经验抱以过高期望,而应当更多地寄希望于法律,因为法律才是人类高度理性的产物,其“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基于对该行为的全面评价”{15}。其次,就后者而言,人类科学发展的历史表明,“科技发展是不问人的生存意义与尊严的,它隐含着无法预料的后果,而且科技不能体现对人类的终极关怀,它无法消除人类与科技的对立和冲突”{16}。为此,科技的意义深化应该被带入伦理、道德乃至法律的揭示中,“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确实需要不时地停一停脚步,确保所发展的技术的确安全,然后重新上路”{16}10。而这也正是科技伦理学、科技法学以及生命伦理学、生命法学等一批新学科诞生的最主要原因。易言之,科技本身所引发的问题是不可能完全依靠科技本身的发展来解决的,在科技发展的过程中,为了保障科技的健康发展,法律的介入甚至是刑法的介入在多数情况下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否定论”所主张的刑法宽容并不意味着刑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纵容。刑法宽容作为刑法谦抑品性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外在素质,是指刑法应当对负面影响尚在人类社会控制和承受范围之内的一般行为网开一面,不将之作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刑法应当对那些社会危害已经超出了社会承受度的犯罪置若罔闻。现代基因科技发展过程中引发了大量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中的绝大多数都还在社会的承受范围之内,依靠一般法律手段甚至是伦理道德手段就可以解决,但有些问题则由于已经远远超出了人类社会的承受范围且也超出了一般法律手段与伦理道德手段的调整领域而必须要由刑法来加以控制。笔者以为,人体的生殖性克隆便在其中。人体生殖性克隆所带来的克隆人之社会地位的无法认定,使得这一行为具有不可抹杀的伦理非难性,假如刑法放任这一行为自流,则势必会严重冲击维系人类社会存续的现行伦理秩序,从而危及人类社会存续的基础。不仅如此,从刑法哲学的立场上来看,为了防控基因技术发展所引发的各种负面效应,在基因研究与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刑法应当设置某些“”,而设置是“为了维护人类的利益而采取的手段,而不是目的”{17}。正如我国某些学者所指出的:“……设置并不是永远不许涉足该领域,而是指在条件不成熟或后果暂时无法控制的情况下,通过评价其潜在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特殊措施;当各种条件允许时,原先的也将不再是,而成为科学研究的‘富矿’。”{18}良好的刑法防控制度,不仅是基因研究健康开展与基因技术理性应用的保障,而且也是基因科技最终造福于人类的根本保障。而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严重危及当代社会伦理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行为,就是刑法应当在基因研究方面设置的一个必要。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法应当禁止生殖性克隆人,并应当为擅自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行为配设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明确:克隆人的出现是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必然会出现的结果之一,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并不能够阻止克隆人的最终出现,它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延缓了克隆人出现的时间。而法律尤其是刑法之所以要禁止克隆人,并不在于立法者看不到克隆技术发展的这一最终趋势,而更多地在于通过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克隆人,给人类生命伦理提供一个必要的缓冲期,以便尽可能地减少克隆人给社会带来的根本性冲击,维护社会的稳定,保证社会的健康发展。实际上,刑法中很多犯罪的设置都是为了给人类社会更好地承受各种行为的冲击赢得缓冲期。这一点我们可以从各国刑法中的很多犯罪之变迁上得到很好的诠释。以各国刑法对堕胎罪的规制为例,自1821年美国康涅格州制定了美国国内第一个《堕胎罪法》之后,一直到1950年代末,各国的法律一直都将堕胎行为视为犯罪而给予重罚。但随着工业发展所导致的大量畸形胎儿的涌现、堕胎术的逐渐成熟以及公众对堕胎的日益宽容,自1960年代起,美国很多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先后通过了允许堕胎的法律,而在其他很多国家,堕胎罪也逐渐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犯罪转化为一种合法的行为。时至今日,尽管堕胎罪在很多国家都已如历史的尘埃而被尘封在了各国的刑法教科书中,但其为确保人类在胎儿生命处理问题上实现社会观念和意识的平稳过渡以维护当时人类生命伦理秩序的稳定进而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我国1979年《刑法》将流氓罪、寻衅滋事罪、投机倒把罪等诸多犯罪明文规定为犯罪来予以惩治,并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过渡的过程中乃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依然在刑法中保留这些犯罪,实际上也是为了给我国社会最终认同、接受和适应市场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社会现象赢得缓冲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法律对克隆人的禁止与其说是对克隆人的彻底否定,不如说是为人类社会乃至法律自身应对克隆人所带来的各种挑战并最终认可和接受克隆人赢得缓冲时间。”{1}14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必然带来的克隆人的最终出现以及人们对克隆人的认同和接受都将会成为一种事实,但当前刑法禁止克隆人对社会稳健发展所起到的作用以及该罪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时代价值是不容抹杀的。

四、域外克隆人犯罪的刑法规范

在现代生物技术的整个体系中,“克隆人是目前争议最大、波及范围最广的一项生物技术”{19}。由于克隆人的出现将极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变人类自然的生存繁衍方式,并会对人类传统的生命伦理观念带来毁灭性冲击,因此,动用刑法的力量对生殖性克隆人加以规范,便成为各个国家或地区乃至整个国际社会在发展生命科学技术过程中均须仔细权衡和认真考量的一个基本问题。在此背景下,一大批旨在禁止人类自我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立法开始出现,它们在保障基因技术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不可抹杀的重要作用。而从比较法学的角度来看,分析这些立法,对于探究我国刑法应对人体克隆技术所带来的挑战,完善我国克隆技术的刑法防范策略,无疑具有不言自明的重要意义。

首先,就国际层面来看,尽管人们对克隆人的法律后果在理论上还存在诸多争议,但在实践中,有关国际组织及各国在生殖性克隆人这一问题上的立场却是非常明确的,即对生殖性克隆人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反对甚至明文禁止生殖性克隆人。1997年11月12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通过的指导基因研究的道德准则性文件《世界人类基因组与人权宣言》中,就要求禁止克隆人等“损害人类权利和尊严的科研行为”。而在日内瓦举行的第55届世界卫生大会也通过决议指出,运用无性繁殖技术复制人类“违背人的尊严和道德,因而必须严格禁止”。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利用克隆技术复制人在伦理上是不能接受的,这种试验违背医学要保护人类尊严和从遗传角度保证人类安全的基本准则。1998年1月12日,法国、丹麦、芬兰等19个欧洲国家在巴黎签署了《禁止克隆人协议》,规定禁止用任何技术创造与任何生者或死者基因相同的人{8}345。

其次,就各国国内立法层面来看,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出台了禁止或限制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的专门立法,有些国家甚至在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生殖性克隆人犯罪。作为世界上首个成功培育出克隆羊的国家,英国国会于2001年通过了一项应急法案—《人类生殖性克隆法案》,将生殖性克隆人作为一种新的犯罪,并可判处最高达10年的监禁,以弥补其1990年《人类授精与胚胎移植法案》未明确规定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缺陷{20}。澳大利亚2002年就专门出台了《禁止克隆人法案》,将故意克隆人类胚胎、进口或出口克隆的人类胚胎的行为明确列为犯罪行为,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可达到15年有期徒刑。不仅如此,该法案还将通过受精以外的方式生产或培养人类胚胎、非以妇女受孕为目的创造人类胚胎以及创造或培养包含有多于两人提供的基因内容的人类胚胎等明文规定为犯罪,并规定这类犯罪的最高量刑为有期徒刑10年{21}。日本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克隆技术限制法》全面禁止制造有损于人类尊严的克隆人,违者将被处10年以下劳役或1000万日元以下罚款{22} 。 2004年9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一项法律也明文规定禁止在本国克隆人,违反这一法律者最高将被处以10万新元的罚款和10年监禁{23}。而美国国会也于2001年7月31日通过了全面禁止克隆人的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者最高可处以10年监禁和100万美元罚款{22}。我国台湾地区2007年颁布的《人工生殖法》中也对从事生殖性克隆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依据该法,以无性生殖方式为人工生殖的,处其行为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150万元以下罚金。[3]除以上国家和地区之外,法国、德国等也都制定了本国有关禁止克隆人的立法,并对非法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的行为追究一定的刑罚。例如,法国对违反禁止克隆人法的行为处以20年以下徒刑,德国处以5年以下徒刑,英国则根据克隆手段的不同分别处以2-10年劳役和监禁{9}63。西班牙则将生殖性克隆人这一犯罪明文规定在其刑法典中,《西班牙刑法典》第161条第2款规定:“用克隆的方法进行人类繁殖和进行其他人种选择的活动的,处1年以上5年以下徒刑,并剥夺其担任公职、从事职业及担当任务6至10年的权利。”{24}国际社会以及各个国家和地区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规范不仅表明了人类在对待克隆人技术问题上的谨慎态度,而且通过刑法的力量阻止或至少是延缓了克隆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为人类社会应对生殖性克隆人所带来的冲击赢得了缓冲期。

五、我国应对克隆人技术的刑法对策思考

从法哲学的角度来说,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就好似剑与剑鞘的关系。一把锋利无比的剑可以帮助人们披荆斩棘,但同时也可能会伤害用剑者自身,而剑鞘则可以帮助人们在不用剑的时候有效遮蔽剑的锋锐,防止造成不应有的伤害,克隆技术与法律的关系也是如此。克隆技术具有明显的双刃性,其健康发展与正当应用会极大地增进人类社会的福祉,而其滥用则可能会给人类带来灭顶之灾。为此,需要立法者采取适宜的对策,以便利用好法律尤其是刑法这一剑鞘,将克隆技术所引发的负面问题限制在最小限度内。对于克隆技术发展所潜藏的各种负面效应,理论上存在3种应对策略,即事前防范、事时制止以及事后惩戒。古人云:“先其未然谓之防,发而止之谓之救,行而责之谓之戒”,而“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申鉴·杂言》);换言之,事先防范是避免风险发生并避免或减少损害的最有效策略。以此为立足点,尽管从理论上来说,“社会和个体一样,无法在所有风险问题上都保持高度警惕”{25},但每一个社会与个人却都必须选择特定的风险加以关注以便实现其生存与发展,使克隆技术发展过程中所潜藏的巨大风险成为社会与个人通过法律来加以防范的基本风险之一。在此背景下,制定专门规范克隆技术的立法并在刑法中增加有关人体克隆方面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疑应当成为我国在防范克隆人技术所引发的社会风险方面所应肩负的一项基本使命。

(一)我国目前有关克隆技术规范的立法现状

在克隆技术的控制方面,我国目前尚未制定专门立法。但在已经出台的个别行政规章中却已经明文涉及了克隆人的问题。2003年12月由科技部与卫生部联合的《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第4条明文规定:“禁止进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不仅如此,该《指导原则》还就从事治疗性克隆人研究(亦即人体胚胎干细胞研究)的条件与程序等作了明文规定。此外,在卫生部2003年8月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中,也对实施辅助生殖技术人员之行为准则作了规定,其中第15项明文规定:“禁止克隆人”。就此来看,我国在人体克隆技术方面的立场是明确的,即绝对不允许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但对于治疗性克隆人技术的研发则给予支持。[4]然而,另一方面,我国有关人体克隆技术规范的现行立法还存在明显缺憾,无论是《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还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都还存在着立法效力层次过低且刚性不足的严重弊端,而且在以上两部规章中都没有关于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的任何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现行立法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禁止显得苍白无力,一旦实践中有人从事生殖性克隆人方面的研究,以上两部规章根本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规制作用。在克隆技术,尤其是以治疗为目的的干细胞技术飞速发展,而滥用该技术从事生殖性克隆人研究的威胁又随时可能成为现实的背景下,这显然已经成为我国现行立法的一个不足。

(二)我国应对人体克隆的刑法对策建议

以上文对国外有关人体克隆技术刑法规制的分析为视角,并结合我国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庄严承诺,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立法尤其是刑法在规制人体克隆技术方面还存在明显的缺陷,具体而言,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尚未针对非法人体实验配设相应的刑事责任制度。针对这一立法缺位以及我国克隆技术发展所必然带来的相关立法需求的日益强烈,我国应当制定一部专门引导和规范克隆技术研究与应用的《克隆技术管理法》,将我国在克隆技术发展方面的基本政策转化为法律予以推行,以保障克隆技术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在这样一部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指导我国克隆技术发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关不规范操作的一般法律责任以及刑事法律责任。[5]同时,为了使该法与刑法保持衔接以更好地防范生殖性克隆人犯罪的发生,应当及时修改现行刑法的规定,增加“非法从事生殖性人体克隆研究罪”这样一项罪名。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而罪刑法定的理念亦已深入人心的情势下,这显然已成为我国应对克隆技术发展所带来之挑战并弥补现行立法缺憾的内在需要。

【注释】

[1]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刑法将完全放任治疗性克隆人,而仅仅表明,刑法不应将治疗性克隆人做人罪化处理。假如治疗性克隆违背了法定的操作规程,造成了严重危害社会的后果,刑法依旧要将相关的行为作为犯罪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社会学的研究表明,家庭作为人类社会的基本构件、人类关系的基本单元,并不是某个或某些人随随便便发明创造所产生的,而是人类历史在漫长的自我探索与选择的进程中结出的文明成果。历史上曾有过取代家庭的实验,但未真正取得成功。而双亲家庭又是最有益于儿童身心发育、形成健全的人格和成熟的自主性及完美的爱的情感体验,从而避免罹患认知与情绪上的心理障碍的环境。相反,在丧失父母一方的家庭中的儿童,由于无法体验完整的父母之爱,其人格发展也难以达到健全的水平,心理失常、行为不轨的几率要远远高于双亲家庭中的同龄人。现实社会中,由于父母离异所造成的对子女的伤害已经是一种很大的不幸,但这些子女至少还是拥有他们的父母,至少还曾经拥有过完整的双亲家庭。而通过克隆技术使单身男女生殖后代的行为,则不仅使作为后代的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惟一性、独特性的权利天然丧失,而且使得他应当享有的如其基因供体(即单身贵族)一般曾经享有过的拥有父母双亲的权利先天地被剥夺了,他从存在之时起便被先天地打入无父或无母的单亲家庭之列,这对于克隆人来讲,显然是不公平的,甚至可以说是一种伤害。而这种不公平和种种显而易见的对克隆人的身心伤害足以构成对法律禁止生殖性克隆人的强有力的理由。(参见:谭家宝,张绪治.论生殖性克隆人犯罪—对生殖性克隆人的犯罪学评价[j].英才高职论坛,2006,(1):10)

[3]参见我国台湾地区《人工生殖法》第16条及第30条。

[4]当然,这种支持是建立在相关研究须严格遵守《人胚胎干细胞伦理指导原则》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之基础上。

克隆技术论文篇(3)

(一)整体感知

1.本文的说明对象是什么?

【交流点拨】克隆。

2.课文使用了四个小标题,有什么作用?四个小标题分别说明了什么内容?

【交流点拨】形式上看,小标题使文章结构清晰、层次分明;内容上看,小标题有统领有关内容、给人一目了然的感觉,更利于把握文章的主要内容,文章的脉络也因此更加分明。四个小标题分别说明了四个方面的内容,即克隆的含义、克隆的实验、克隆的发展、克隆的应用。

(二)文本探究

1.速读第一部分“克隆是什么”,小组讨论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克隆是什么?请用自己的话概括。

【交流点拨】克隆是无性繁殖的新兴生物技术。

(2)为了说明“克隆是什么”,作者运用了什么说明方法?其作用是什么?

【交流点拨】举例子、下定义、作诠释。克隆这一前沿科学领域,对一般人来说是很陌生很难懂的,作者通过列举大家熟悉的事物,再加以细致的解释,最后用简洁、准确、概括的语言给它下个定义,把他的特征清楚地展示出来,让我们知道了什么是克隆。

2.默读第二部分“克隆鲫鱼出世前后”,小组讨论并回答下面的问题:

(1)这部分作者举了哪些克隆事例?采用了哪些说明方法?

【交流点拨】1979年克隆鲫鱼、1960年和1962年克隆爪蟾、1978年克隆黑斑蛙。举例子、列数字。

(2)这部分作者为什么不按照时间顺序进行说明呢?文中的顺序安排有什么好处?

【交流点拨】文中按生物顺序来安排,是由低级到高级。这样的顺序符合人们认知的规律。另外,无性繁殖属于低级繁殖,动植物越进化、越高级,就越难进行无性繁殖。这一顺序说明了克隆技术在不断地发展。

作者没有按照时间顺序来介绍“克隆”实验,而是用两条线索来组织材料:一条是以中外科学实验为线索,这样写突出了中国科学家在克隆实验方面的成果和贡献;另一条是以实验对象由鱼类、两栖类到哺乳类为线索来安排材料,这样写便于认清克隆技术发展的脉络。

3.默读“克隆羊‘多利’”,小组讨论并回答下面的问题:克隆羊的诞生为什么在全世界引起“轰动”?

【交流点拨】克隆羊的诞生在世界引起了轰动,主要原因是它标志克隆研究取得了新的进展和重大突破,“这个结果证明:动物体中执行特殊功能、具有特定形态的所谓高度分化的细胞与受精卵一样具有发育成完整个体的潜在能力。也就是说,动物细胞与植物细胞一样,也具有全能性。”这一突破意味着它既可以造福于人类,也可能危害于人类。

二、拓展延伸

克隆技术在不断发展,这与科研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这些努力体现了一种什么精神?把这种精神用到我们的学习中,我们应该怎么做呢?

【交流】体现了锲而不舍、求真创新的精神。如何做,学生自由发言。

案例分析:

克隆技术论文篇(4)

克隆技术,是由同一个祖先细胞分裂繁殖而形成的纯细胞系,该细胞系中每个细胞的基因彼此相同。克隆的英文“clone”源于希腊语的“klōn”(嫩枝)。1963年J.B.S.Haldane1在题为“人类种族在未来二万年的生物可能性”的演讲上采用“克隆(Clone)”的术语。近来随着这个概念及单字在大众生活中广泛使用,拼法已经局限使用“clone”。该词的中文译名在中国大陆音译为“克隆”,我国的体细胞克隆研究从1999年开始跟上,当年扬州大学转基因克隆山羊成功。

一、克隆技术的现实运用

克隆技术正在以跨越式的速度在全世界范围内发展。对于如何看待克隆技术的发展却分为了对立的两派。2005年2月18日,联合国通过了一项政治宣言:《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的宣言》2,敦促所有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克隆人活动。包括中国、英国、日本在内的35个国家对这一提案投了反对票。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治疗性克隆是指不以最后复制出一个人体为目的,而是从克隆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然后使之培养成人们所需要的各种人体器官;生殖性克隆是指,以研究克隆人为目的的克隆方式。我国对此的一贯立场是,反对生殖性克隆,支持治疗性克隆。

在学术领域,我们不得不承认克隆技术的研究与应用是一项重大的跨越性突破,克隆技术已展示出广阔的应用前景,我们来做详细说明:1.培养优良畜种和生产实验动物。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力,增加农产品中的科技含量,增加农产品的价值,从而改善农业人员的收入水平,提高农业人员的生活水平,从而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发展,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目标的实现;2.生产转基因动物。转基因动物研究是动物生物工程领域中最诱人和最有发展前景的课题之一,转基因动物可作为医用器官移植的供体、作为生物反应器,以及用于家畜遗传改良、创建疾病实验模型等。由此可以看出,克隆技术在当今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之一是用于转基因动物的研究;3.生产人胚胎干细胞用于细胞和组织替代疗法。如果克隆的研究获得成功,白血病、帕金森病3、心脏病和癌症等疾病患者带来生的希望。而且这种治疗方法会最大程度地减少副作用的产生;4.复制濒危的动物物种,保存和传播动物物种资源。当今世界物种数量急剧减少,全球气候变暖,许多物种由于环境气候的变化与人类的杀戮濒临灭绝,看着原本多姿多彩的地球上物种逐渐减少,不免使人内心忧虑。而克隆技术的研究非常有利于解决物种濒临灭绝的问题,利用克隆技术复制濒危的动物物种,保存和传播动物物种资源。是符合全世界人民利益的。

如何对待克隆这个问题需要用辩证的思维来看待,克隆技术运用得当则可以使千千万万不孕症患者实现做父母的愿望,完成上一代“传承”的期望;能使那些痛失骨肉的亲人重温天伦之乐;能为许许多多不治之症提供新的治疗方案。但若被错误运用,则会由于克隆技术的不完善、遗传和发育上的缺陷,对家庭结构和社会伦理体系的冲击。

二、克隆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

人类的道德是以人的生命的不可重复性、伦理中的等禁忌,人的知耻自律等机制建立起来的体系,如家庭道德,婚姻道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道德主要依靠舆论和内心信念调控和维系,而克隆技术必将对人类道德机制的根源和调节机制产生深刻的冲击,如两性的爱情、婚姻道德,家庭中的血亲、仁爱,社会的责任义务,社会中的“恶”等。克隆技术一旦被一些科学狂人所滥用,会祸及人类自身的生存,假定一对夫妇使用丈夫的遗传物质克隆了一个小男孩,那妻子是这个小男孩的生身母亲吗?如果说是,小男孩并不带有她的遗传物质。而说不是,他确由她所生。而对于丈夫来讲呢?小男孩是他儿子呢?还是另一个他自己?这样,世代的秩序和个人身份的确立被打乱了。而这种秩序和定位是构成人和社会的最基本的部分,我们每个人都历练于其中,如果这种秩序和定位产生了混乱,人和社会的意义将发生偏移。

在理论上,克隆技术还很不成熟;在实践中,克隆动物的成功率还很低,生出的部分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而且动物的残废率相当高并伴有早衰现象等。此外,克隆技术一旦被用于不好的用途上,将会造成极坏的影响,甚至有悖于伦理道德。总的来说,如今克隆技术主要有三大弊端:1.在理论上,克隆技术还很不成熟;在实践中,克隆动物的成功率还很低,生出的部分个体表现出生理或免疫缺陷,而且动物的残废率相当高并伴有早衰现象等。所以在技术不成熟时,克隆技术不能够应用于人类的治疗,否则可能会对人体造成更深层次的伤害;2.克隆技术导致的基因复制,会威胁基因多样性的保持,生物的演化将出现一个逆向的颠倒过程,即由复杂走向简单,这对生物的生存是极为不利的。此外,人的克隆会破坏个人的唯一性,克隆人是对自然生殖的替代和否定,打破了生物演进的自律性,带有典型的反自然性质。与当今正在兴起的祟尚天人合一、回归自然的基本文化趋向相悖;3.血缘生育构成了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然而克隆的出现否决了人类的有性生殖,假若克隆技术被允许,则会有10个、20个或者更多的人与你的相貌、DNA、指纹一模一样,假若此时克隆人进行了违反法律的活动,又怎样能辨别出犯罪分子。这将对社会的许多正常活动造成极大干扰,扰乱社会秩序。

三、结语

克隆技术是一把双刃剑,重点在于使用者的态度,只有发扬克隆技术对人类的好处,自觉规避缺陷,才是对人类发展最好的选择。对于克隆技术的产生与发展,我们应该理性看待,不可一棒子打死。克隆技术一方面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促进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也可能对道德伦理观念造成冲击,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我们应当趋利避害,合理运用科学技术,造福人类,造福世界。

参考文献:

克隆技术论文篇(5)

诞生于苏格兰的多利是克隆成果的集大成者。回溯克隆的历史,苏格兰无疑是最适合多利降生的地方,这里有欧洲最早的医学院,也是青霉素的发现地,现在又将成为克隆技术的圣地。

早在2000多年以前,克隆就已经融入到人的生活当中。果农广用嫁接等无性繁殖技术克隆亲代的优良属性,但直到1958年,现代意义的实验室克隆技术才得以最终确立。这一年,英国人Steward把一块成熟的胡萝卜组织成功分化克隆为一棵完整植株,从而证明了植物的成熟细胞仍然具有功能的完整性。

但动物细胞也同样具有全能性吗?首次动物克隆实验于1964年完成,并对这一疑问给出了肯定回答。英国人Gurdon把蝌蚪肠壁细胞的细胞核转移到已经去核的蛙卵细胞中,成功培育出了正常的成年蛙。这个由英国人确立的核转移克隆技术,奠定了该领域的实验标准,以后进行的实验只是在供核细胞方面略有不同。

虽然已经没有理论障碍,但是技术难度却一直难以逾越;诞生多利的种子已经播下,唯独土壤尚未准备就绪。在克隆曙光惊现20多年后,鱼、鼠、牛等克隆动物才依次登场,供体细胞都取自胚胎期。某些商业公司从中看到了商机,据悉,荷兰公司Pharming率先进行基因改造实验,让转基因动物在牛奶中产生了特殊蛋白质。此外,在延续生物反应器的生产能力方面,克隆技术也有用武之地。

多利“诞生记”

无独有偶成立于1989年的苏格兰PPL公司有着同样的野心,他与苏格兰罗斯林研究所合作,尝试克隆动物。为了规避利用胚胎细胞克隆动物所可能带来的伦理学困境,他希望从成年动物的体细胞中获得细胞核。

1991年,科学家基思•坎贝尔加入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他全面负责克隆羊的技术探索;当时他的顶头上司威尔穆特是罗斯林研究所的高级工程师,负责协调指挥工作。五年后,坎贝尔等利用前辈Gurdon创立的核转移克隆技术,成功克隆出世界上首批克隆羊:Megan和Morag。论文于当年发表于《自然》杂志上,但这篇论文当时并没有引起公众的广泛关注,因为他使用的是胚胎期细胞核。十年后再度回首这段历史,坎贝尔始终认为该论文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多利的诞生――该论文最终奠定了克隆多利的技术基础,而他本人却是该论文的第一作者。

但最让克隆专家失望的是,虽然他决心从乳腺上皮细胞中获取细胞核在当时来说是无可厚非的(用此方法获取的细胞核是和胚胎成纤维细胞最接近的体细胞),但核受体仍然是卵细胞,因为他认为卵细胞内含有促进基因分化的必不可少的物质。

接下来,他首先提取怀孕多赛特母羊(白脸)乳腺细胞中的细胞核,这些细胞核内包含有多利身上几乎所有的遗传信息,再将细胞核转移到苏格兰绵羊(黑脸)的去核卵细胞中,在微电流的刺激下,核与卵细胞融合为重建细胞。先将277个重建细胞暂时植入母羊的输卵管中,只有29个成功发育为胚胎。最后再将这些胚胎植入13只母羊子宫内,历经148天的艰难孕育后,一个编号为6LL3的小绵羊呱呱坠地,体重6.6千克,白脸――和它的基因母亲一样。

这一天是1996年7月5日,世界上首只体细胞克隆哺乳动物诞生;彼时威尔穆特可能不在现场,但他拥有和多利最著名的合影。虽然多利的世界第一头衔拥有众多限定词,但威尔穆特明白其轰动性,技术和社会的互动史表明:当繁殖方式离人类天性越远,克隆对象离人类越近时,公众的兴趣则会越高,更何况羊只拥有比人类更大的大脑比例。论文中威尔穆特成了第一作者,这意味着他将是“多利之父”――虽然直到十年后,他才承认克隆羊的大部分功劳应该归于坎贝尔。

“多利”号克隆飓风

研究员知道它必将成为大明星,所以给它起名为多利,同名女歌手不仅名声显赫,而且胸部巨大,这也正是研究员对多利的另一个期望……和多利同期出生的还有另外7个兄弟,可是从来没有人听说过它的名字,因为它的基因都来自胚胎细胞核。

1997年2月,威尔穆特在《自然》杂志上刊登论文的同时,也将多利介绍给了广大公众。多利掀起的克隆旋风,甚至比威尔穆特的预估更强大、更持久,即使是《自然》杂志的最大对手――美国的《科学》杂志也不得不将多利的诞生评为年度最佳科技成果。随后,医药大厂、野生动物保护者和疑难杂症患者也都从中看到了希望,尽管多利克隆技术的成功率低到让人起疑。

核转移克隆技术仿佛空降人间,犹如重磅炸弹,激起了人对生殖前景的担忧。既然羊只可以无性克隆,人类岂非也可以孤雌生子?伦理学的担忧固然有着前景考虑,但人似乎忘记了一些基本事实:多利既不是首只克隆羊,也不是首只克隆哺乳动物,更不是首只克隆动物。只不过,以前的克隆技术都是从胚胎细胞中获取细胞核,而如今却改为取之不尽的体细胞,此时的公众不免有了“孙悟空拔毛化身”的紧张。随后,这种紧张情绪开始蔓延,以致于在1997年底,世界卫生组织一度要求禁止人类克隆。

正当科学家忙于验证、公众热衷于激辩之时,多利则在苏格兰的室内羊圈中接受膜拜。女王般的(事实上,多利的确曾当选苏格兰反君主主义者心中最受欢迎的女王)生活固然尊贵,但却没有自由。所幸的是,多利两岁时,与一只威尔士山羊“喜结连理”,“新郎”名叫戴维,不久“爱情结晶”邦尼出世,次年再产三子。多利终于不负期望,以行动证明了名字的正确性。

这两年是多利最幸福的年份,它以常规的婚配,回应了人对克隆动物的种种担忧。此时的科学研究也有了很大进展:山羊、猪等动物相继克隆成功。核转移克隆技术正沿着乐观主义所设定的路线高歌猛进。直到2001年科学家又成功克隆了濒危的印度野牛,可惜不久在产后感染中死去……

接下来的两年时间里,克隆技术持续成为科技记者的追逐热点。“疯狂”的科学家和组织敏锐地洞察到这一热点,相继宣布克隆人计划,但这一计划最终引起了国际政治界的激烈反弹,法国和德国甚至建议联合国签署禁止繁殖性克隆人的条约(后被放弃)。

然而,政治的吸引力显然不如多利的光环耀眼,2001年度最让人牵肠挂肚的莫过于多利罹患关节炎的消息,因为对于正处于青年期的多利来说,患上典型的老年疾病,可不是什么好迹象。人对多利早衰的担心终于在分子生物学上有了明证,多利的染色体端粒比正常绵羊短20%,而端粒和细胞寿命密切相关。后来,另一项老年性疾病“进行性肺炎”开始袭击多利,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痛苦,研究所决定对多利实施安乐死。这一年是公元2003年,多利享年6岁,寿命仅为正常绵羊寿命的一半。同年,英国PPL公司也陷入困境。

反思与重生

“沉舟侧畔千帆过”。多利和PPL的衰退,是对克隆技术的沉重打击,但利好消息仍然不断。2003年,克隆马、鹿和骡相继诞生,美国FDA也表示克隆动物的肉奶是安全的。在汹涌澎湃的克隆浪潮中,人似乎有些迷失方向,成体动物的克隆仍是最吸引眼球的领域,但人也将太多的精力和金钱花费于此。

无形中,科学家自己圈就了核转移克隆技术的伦理困境。体细胞克隆虽然规避了胚胎供核的伦理问题,但科学家却误入歧途,将精力倾注于繁殖动物成体。多利所掀起的轩然大波清楚地说明,成体动物克隆正是人最大的忧心所在。

缅怀多利的低落情绪,很快被对克隆技术的反思所取代。克隆动物成体所形成的伦理学困境呼之欲出;早衰、非完美复制、低成功率的技术短板以及大量花费之后显现的黯淡前景……,这一切让很多人丧失了对核转移克隆技术的耐心,逐渐将关注的目光转向干细胞技术。

克隆技术论文篇(6)

 

 

一.          问题的提出

 

从现代宪法学的历史发展看,现代科学技术的每一次重大突破,都在宪法领域产生了知识推陈出新的局面。科学技术发展的成果直接成为宪法调整的对象,或者直接影响宪法学研究方法、宪法学研究内容及其宪法原则的发展与变化。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自由、民主、正义等宪法价值的发展创造了物质基础。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产品极大丰富,使人们免于饥饿,让人们有可能过上健康文明的生活。电子科技发展带来的信息革命,使人们可以进行更广泛、更直接、更便利的交流,拓展了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的空间。在因特网时代,国家不再容易控制人们的网络信息交流,削弱了集权控制的能力,增加了公民的自由度。由于因特网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政治的热情得到提高,参与方式日益多样化。随着信息的大量获取,公众对宪政体制运行的评价标准与方式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不断寻求新的未来政治参与的结构与模式。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使,也因为现代科技的发展获得了更多的手段。公民的生育权可以通过体外授精试管婴儿的方式得以实现,死刑犯的死亡也因为注射方式的使用而更有了人的尊严等。

 

但是,另一方面,现代科技发展对宪法发展所产生的负面效应也是十分明显的。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正在从多方面牵动着国家关系和利益目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从宪法发展的历史过程看,现代科学技术一方面推动了宪法学理论、体系与方法的发展,扩大了宪法学与社会现实的内存联系性;另一方面,现代科技的发展形成了人们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严重冲击着宪法自身的体系,破坏通过宪法价值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由于受现代科学技术负面功能的影响,应该为人权、民主与正义价值服务的某些科技发展成果反过来损害人类自身的利益。这就从理论上提出了如何合理地确定宪法的存在形态与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之间的界限问题。如果人类只关注现代科学技术给人类生活带来的福音,而忽视可能带来的“灾难”的话,宪法的存在就会失去基础,人将失去主体资格。科学技术发展的负效应正在危害着人类社会,偏离宪政追求的目标,侵犯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价值。当科技的发展偏离主体的意志与利益时其社会作用只能是消极的。肯定还是禁止克隆人技术关系到人类发展的整体性利益,同时向当代宪法学提出了重大挑战。

 

1997年英国多莉(dolly)克隆羊诞生的消息一经公布,国际舆论一片哗然,因为既然能克隆出羊这种哺乳动物来,那么人类的智慧就有可能克隆出人来。克隆人的时代就要降临了吗?1998年欧盟随即通过了一项决议禁止克隆人类,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年对克隆人提出“四不”的表态。[②]2001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人的克隆生殖国际公约”。但2005年3月8日,第59届联合国大会以84票赞成、34票反对、37票弃权的结果,批准了联大法律委员会通过的《联合国关于人的克隆宣言》,中国、英国等国家投了反对票。这不禁让人雾锁重重。克隆人的是是非非,众说纷纭。本文拟从克隆人与宪法上的人之间关系的分析为基础,试图揭示克隆人技术的宪法界限。

 

二、克隆人与宪法上的人

 

“克隆”是“无性繁殖”或“无性生殖”的英文“clone”的音译。世界卫生组织1997年3月在一份关于克隆的非正式声明中将“克隆”定义为“遗传上同一的机体或细胞系的无性繁殖”。[③]“克隆人”(human cloning)是指无性繁殖的人,也称人的无性生殖。[④]其过程是,首先从女性身上取得卵子,从被克隆的人身上取得体细胞,以细针抽出卵子的细胞核,使其不再具有dna,然后将卵子与被克隆的人的体细胞并置,并通过微量电流促使两者结合,如果一切顺利,新卵子进行分裂,形成胚胎,再将胚胎植入孕母的子宫,着床后发育成正常的胎儿。这实际上是一种无性繁殖,与人的传统生殖方式有根本性的差异。那么,克隆人是不是人?是不是现代宪法上的人?

 

人是什么?这是一个人类探索了几千年也没有很好地回答的问题。神学、哲学、伦理学、生物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都曾试图作出自己的解答,作为研究基本人权的宪法学也不例外。

 

自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始,“人”就成为宪法的主体。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美国宪法(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于1787年诞生,这部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人的基本权利,但“人”(person)这一词却出现了22次之多,而且均是个人(个体)意义上的人。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更是以人的概念命名这一宪法文件。在该宣言的第16条中宣称,“凡人权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之后的各国宪法文本中均将“人”作为核心的范畴,但是,无论哪一部宪法都不曾给人下过一个定义。那么,宪法上的“人”究竟是怎样的人呢?这需要追溯宪法诞生之前的“人”的观念史。[⑤]

 

在西方的历史上,“人”(person)这个词标志着非基督教文化和基督教文化的一条分界线。在希腊和拉丁文化中,“persona”这个词实际上是“面具”的意思。在基督教时代来临之前,无论是希腊语还是拉丁语,都没有一个词来表示“人”的概念,因为此前的文化中不存在个人的观念,没有认识到个人的绝对价值。是基督教发掘了这个具有决定性意义的概念——“人”。个人的独特和不可重复性是一个由基督教确认、主张和传播的原理。[⑥]人的概念由此得到普及,也为启蒙运动提供了思想的溯源。启蒙运动高扬理性的旗帜,将人的自由和解放放大到整个欧洲社会。

 

由基督教文化所形成的人的形象同样注入了二战之后的德国基本法。[⑦]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宣示了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并将人的尊严条款列为德国基本法的第1条,足可见其极其重要的地位。但究竟什么是基本法上的人呢?或者说,宪法上的人的形象到底是怎样的呢?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一段著名的宣示中说明了其对“人”的意义的掌握:

 

人是一个(在个人自由与自主决定的意义之下)自我负责的人格……他不是一个任意独断的个体,而是一个侧身在团体中身负多样义务的人格。宪法的价值体系系以社会共同体之中自由发展之人的人格及其尊严为核心。依据宪法的合宪秩序,个人并非被理解为离群索居孤立自主的单一生命体,而是在共同体之中生活、一个负有责任的成员,他是一个精神上具有道德性的生物,在团体关联与团体拘束的自由之中,能自我决定及发展,并且,使自己的行为合乎于自由的限制,这个限制是立法者在普遍性期待的范围内,为照顾与促进社会的共同生活所规定的,这个限制的前提是,人的独立性还是要受到保障。[⑧]

 

这一段宣示虽然争议也有不少,但其权威性也是毋庸置疑的,它表明了宪法上的人的若干特性:首先是生物;其次是具有道德性的生物;再次是能够自由发展、自我决定、自我负责、负有责任的共同体一分子,其核心在于人的尊严。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第一次堕胎判决中还指出,当事人是否意识到其尊严或者知道如何保护它并不重要,从受孕开始人所具有的潜能即足以建立起人的尊严。可以说,人的尊严仅仅是基于人的存在这一事实而要求予以尊重。[⑨]

 

三、克隆人技术侵犯人的尊严

 

如果克隆人真的被克隆出来,那么它也需要宪法保护的,人类需要以理性与包容的心态拥抱他们。但宪法学者的使命是以宪法的力量预防克隆人的到来,因为克隆人技术侵犯了克隆人乃至人的尊严。

 

什么是人的尊严?一般认为,“人的尊严”在神学上的依据在于人是依据上帝的形象所塑造成的,其在哲学依据上则是与康德的哲学相联系的。康德认为,人类与其他生物不同,人类具有智慧的能力以实践理性,他是根据个人信仰和意志而行动的。因为人类本身即是一道德主体,是自己的主人而非受制于他人。强调人的自律,提出了他的道德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手段。”“一切目的的主体是人。”“每个有理性东西的观念都是普遍立法意志的观念。” [⑩]在二战之后,人的尊严(或人性尊严,人格尊严),已超越了哲学、伦理学、神学而被实定法化了,在日本、德国和中国等国宪法中相继都作出明文规定,只是表述和内涵上可能略有区别。德国基本法第1条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对它的尊重与保护是所有国家权力的义务。日本国宪法第13条规定要“尊重个人”,第24条提及保障婚姻、家族中的“个人尊严”。[11]中国宪法第38条也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世界人权宣言、欧洲生命伦理协定等国际性或区域性条约也将人的尊严予以载明,要求缔约国履行保护义务。

 

康德认为,“目的王国中的一切,或者有价值(preis),或者有尊严(würde)。一个具有价值的东西能被其他东西所代替,这是等价;与此相反,超越于一切价值之上,没有等价物可代替,才是尊严。”“只有那种构成事物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条件的东西,不但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尊严。”[12]但究竟什么是人的尊严,对此如何界定,其内容又包括哪些,学界亦有不同见解。有学者从正面进行定义,如德国学者günter dürig认为,“人性尊严与时间及空间均无关系,而是应在法律上被实现的东西。他的存立基础在于:人之所以为人乃在于其心智,这种心智使其有能力自非人的本质脱离,并基于自我的决定去意识自我,决定自我,形成自我”。也有从反面加以定义,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判决中所采用的著名的“客体公式”即为这种定义方式。所谓客体公式是指“当一具体的个人,被贬抑为客体、仅是手段或可代替之数值时,人性尊严已受伤害”。[13]由于人的尊严是其他权利与自由的源泉,既作为自然法原则,也作为法原则而得到承认。因此,以消极定义的方式表现其价值更符合人的尊严的内涵。[14]其实,这种种的界定,都在不同角度强调了人的主体目的性和非手段性,强调人的个别性和自治性。在人类生活中,人的尊严是人权保障的依据,[15]是宪法的最高价值,同时也是宪法秩序的道德基础。任何与人的尊严相抵触的规定或事物都不具有合宪性的基础。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人的尊严’的不可侵犯性是一种绝对的保障。所谓绝对的保障即意味着不能与任何个别的基本权利相权衡,一切侵害都必然违宪”。[16]

 

在克隆人技术以及克隆人是否侵犯人的尊严问题上,各国学术界有不同的学说。大体上分为两种,即赞成派和否定派。赞成派一般支持克隆人技术,认为克隆人并不侵犯人的尊严性,认为人类生活的发展本身需要克隆人。而否定派一般反对克隆人技术,认为克隆人技术侵犯了人的尊严与基本价值。[17]

 

在中国,有关克隆人的讨论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到了1997年学术界的讨论最为热烈,1999年后讨论有所降温。相对其他学科,法学界的讨论不够深入,现在的很多成果是其他学科提供的。在中国,赞成派支持克隆人技术的理由,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克隆人技术能够使个人的生命不断延续;为供不孕夫妻选择的敷衍途径;避免产生出一个患有严重遗传病的孩子;为了提供器官,将来用做移植;能够复制大量符合从事特殊职业、执行特殊任务的人;为了改善人的质量或改良种族;能够增加人口数量;能够满足特殊人群的需要;思念亲人的需要;增进科学技术和技术能力;从保存的意义上,应该克隆。[18]而否定派则认为,克隆人不仅侵犯人的尊严,而且会从道德基础上破坏人类的宪法情感与宪法秩序,带来整个生命伦理价值体系的破坏。笔者认为,这是中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反映了学者们对克隆人技术的综合思考,体现了捍卫社会共同体中人的尊严的基本学术态度。[19]为什么克隆人技术侵犯了人的尊严?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

 

首先,从人的目的性、主体性看,有学者认为,人们之所以有克隆人的想法,除了科学家的好奇心驱使之外,至少有四个比较流行的理由,第一是为了满足不孕夫妇生儿育女的需求,第二是为了怀念故人,第三是为了让单身男女留下后代,第四是为了塑造“新人”。前三条理由显然是满足活着的人的需求,而被克隆人的利益不被重视。[20]哈贝马斯认为,生殖性克隆导致了克隆人与被克隆者之间形成了奴隶与主人的支配关系。在民主法治制度下,公民相互之间如果要想承认自主性,就必须享有同等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如果一个制造者成为了其他人基因的主人,那么这种基本的相互性就不复存在。[21]也有人认为克隆人可能没有侵犯人的尊严。因为人性尊严的概念十分抽象,难以形成具体的判断标准,而且克隆人技术研究是否会损及人性尊严,尚涉及应用此种科技的人的动机与目的,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当然产生侵害人性尊严的结果,可能只须管制其在某种目的下的应用即可。是否须禁止其研究尚有讨论的必要,因此并非毫无争议。[22]从上面的引证来看,从人的主体性方面来论证克隆人违反人的尊严可能还不十分周延,确实可能存在着那种不是将克隆人作为客体和手段的情况,[23]但从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看,克隆人的客体性是不能否认的,失去主体性价值的人类生活是缺乏尊严的。

 

其次,从人的个别性看 ,自然生殖的人是有其独特的多样性的。克隆人违背了自然的本质,它把神圣的人降格为物,从而使人成为技术操纵的对象以及可以在流水线上大量复制的产品,损害人的独特性。美国生物学家克拉汉说:“人有权利去拥有自己独特的基因身份。克隆人侵犯这个权利。”[24]德国法学家考夫曼亦认为,人类尊严主要是以无可混淆的个别性与人的无与伦比性为基础,而克隆人则是曾经存在过的人,被剥夺了所有的自然性、偶发性,他的命运就像一面镜子一样立在他的眼前,这与人类尊严是不相符合的。[25]从人的个别性和多样性来看,克隆人的基因与被克隆的人完全相同,使得可能产生的克隆人失去了其个体性,也对人种的多样性造成威胁。1997年法国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ccne)在答复共和国总统关于生殖性克隆技术的报告中认为:“人类用一种求助于克隆技术的生殖方法来取代生育,在生物学、象征性和哲学方面构成了一种严重损害人的尊严的重大决裂”。[26]法国行政法院在1998年年度报告中提出:“在实验室里生产具有根据订单确定的生理甚至心理特征的人,对人类尊严和自由构成了比奴隶更彻底的侵害。事实上,不但人类的行为,而且人类的存在都可能无法挽回地被摧毁”。这种论述的深层的思想是,克隆技术以及一切对生殖细胞系的干预技术,都有可能是“将人的本体地位转化为物的生物学表现”。[27]这是对人的尊严的严重挑战。

 

再次,从人的基本定义看,克隆人技术改变了“人”的基本定义,使人失去了人的尊严。宪法价值体系中的人首先是通过男女繁殖出来的,是生物和社会性的统一体。如果人可以被克隆就会出现人的宪法地位的不确定性与手段性。具有宪法地位的人是有个人品行的人,能够感受和促进宪法体制的发展。在调整国家与公民关系上宪法所体现的是一种价值体系,其中蕴涵着至高无上的生命权的意义。无论克隆技术如何发展,被克隆的人是不可能具有个性与品性的,不具有人的尊严与价值。因此,如不控制克隆技术会直接损害人类本身的价值。

 

赞成学派针对人的尊严命题,提出如下反驳意见:一是主张个性不能成为反对克隆人的理由。认为,用维护人的个体的独特性反对克隆人没有说服力。因为自然生殖方式中也常常会出现生命个体丧失基因独特性的现象[28];二是克隆人不会亵渎人的尊严,理由是:有性繁殖与无性繁殖不是人的尊严所在,人有别于动植物的尊严在于,人能把握自己的命运、认识和改造自身,而发展克隆人技术正具有这样的意义;把人类致力于改善自身的探索说成有损于人的尊严在历史上并不少见,人体解剖就是一例;从技术上说,克隆人远比生育普通人更难得,它凝聚着更多的人类情感和智慧,怎么反而有损于人的尊严呢?[29]上述理由反映了赞成学派在克隆人问题上也关注或考虑到了可能导致的人的尊严的侵害问题,也试图寻找理论依据。但提出的理由不足于否定人应具有的个体性,以及基于个体性而存在的生命个体的独特性。我们承认,有时候某一个体可能会失去基因的独特性,但它不能成为把克隆人合法化的根据。人存在于社会共同体之中,人类的相互性往往体现个体生存的意义与价值。用无性繁殖的方式挑战人类几千年延续的生育方式时,科学如何保持其理性?单就技术而言,人类有能力创造克隆人。但这种技术给人类带来的是福音,还是灾难?当一种技术从根本上改变人类的生育方式、生存方式与基本伦理价值体系时,人类有什么理由拥抱它?有学者认为,“人的伦理,首先是两性关系。克隆人是无性繁殖,从而使生育脱离了生理意义上的父母。原先人类社会的伦理基础是两性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无须父亲的生育,毕竟会对两性及其血缘关系产生难以估量的社会影响。”[30]支持克隆人技术的部分学者提出的“克隆人比普通人难得,凝聚了更多的人类情感与智慧”是缺乏说服力的,实际上否定了人类情感生活的独特性。同时,以人体解剖技术来说明克隆人技术的正当性也是不妥当的,两者之间实际上并不存在统一的伦理与道德基础。

 

第四.从禁止克隆人技术的国际或区域性文件看,禁止克隆人技术,维护人的尊严正在成为国际社会的基本共识。能否允许克隆人技术不仅仅是一个国家宪政体制内部作出的价值选择,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挑战与课题。一般禁止克隆人的国际或国内文件(宣言、公约)中都强调了人的尊严的不可侵害性。1997年11月11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人类基因与人权宣言〉(universal declaration on the human genome and human rights)规定:基于教科文组织宪章宣言“互相尊重人的尊严、平等这一民主原则”,不允许进行与人类尊严相违背的做法,比如生殖性克隆人----。1997年4月欧洲理事会〈人权与生物医学公约〉(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and biomedicine)第1条规定该公约的目的在于保护所有人的尊严与特性。第18条规定:在法律允许试管胚胎的研究时,应保障对该胚胎的保护,并禁止旨在研究目的而创造人类胚胎。1998年1月欧洲理事会〈禁止克隆人的附属议定书〉(on the prohibition of cloning human beings)中进一步规定:-----考虑到克隆人技术的可能性,注意到胚胎分裂可能自然产生,往往会产生遗产上双胞胎,认为将人类工具化,通过创造遗传相同的人,会与人类尊严相抵触,并构成生物技术与医学的滥用。基于这些认识,该补充协定书禁止任何干预寻求创造遗传上相同的人,不论活的或死的(第1条)。1998年欧洲议会《克隆人决议》(resolution on human cloning)与2000年9月欧洲议会《克隆人决议》均认为,人权与尊重人的尊严与生命是政治立法活动的限定目标;鉴于治疗性克隆目的与生殖性克隆目的并无区别,因此禁止如何阶段的胚胎生产与利用。当然,国际社会在克隆人加速问题上达成共识还需要一个过程。由于各国的国家利益、文化传统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程度不同,各国对是否禁止克隆人技术上表现了价值观的冲突。2005年联合国计划通过禁止克隆人技术的宣言,但比利时、中国、英国、瑞典、日本和新加坡等国对联大的宣言投了反对票。其主要理由是,不反对禁止生殖性克隆,即克隆人,而反对禁止治疗性克隆。这些国家可以批准克隆出人类受精卵(胚胎),从中提取干细胞以治疗各种疾病。可以说,迄今为止,在国际范围内,公开以国家名义支持生殖性克隆人技术的国家是几乎是没有的,分歧在于能否把生殖性与治疗性克隆技术区别开来,允许治疗性克隆技术的发展。

 

四、克隆人技术侵犯克隆人的基本权利

 

克隆人的结果是产生另一个与被克隆的人的基因完全相同的后代。有学者称,无性生殖科技发展过程或结果,可能影响后代的基本权利。大致有:(1)就个人而言,胚胎基因资讯是属于未出生者的资讯,同时,已出生者的基因资讯也隐含其后代基因资讯的特征,因此,该基因资讯的揭露已经直接间接地暴露了某些将出生者的隐私,对其人格发展、自我定位都会有一定的影响。(2)基因科技已经相当发达,上一代是否有道德义务避免将导致疾病、痛苦的下次基因遗传到下一代。若有缺陷的下一代出生,其是否能主张,上一代既然可通过基因检测来充分掌握基因缺陷,为何仍让它来到人世受苦,从而主张“无瑕疵来到人间”的权利。[31]有人还主张,人的克隆是对克隆人所享有的平等权的侵犯。克隆人会对自由而平等的人际对称关系构成威胁。克隆人道德的自我理解会因为克隆而产生改变。“改变的不是对遗传密码的依赖性,而是对于其他人故意左右遗传密码的依赖性。”克隆人的天生的定性或者他们所认为的定性,无论如何都不是偶然获得的,而是别人故意制造出来的结果。故意介入一个不可把握的领域,这在道德和法律上都走到了一个极限。不能允许那种拥有特殊决定权的制造方法,因为有了这种决定权,一切人相互平等的规范前提就会遭到破坏。[32]在法国,“捍卫人的尊严不受任何形式的奴役和侵犯是一条具有宪法价值的原则”。法国学者玛尔蒂(marty)认为,宪法意义上的人类尊严可能主要是指作为个人的人的尊严,而不是现在和将来人类家族的尊严。[33]针对克隆人而言,由于其尚无可能主张其基本权利,这里所说的后代的基本权利,实际上更多的是被克隆的人和研究者对克隆人所负有的道德义务。被克隆的人和研究者不能以损害未来的人的尊严和其他基本权利为代价来进行复制人的活动。

 

有人主张,每个人都应该享有个人自主决定与选择的个人自决权,因为个人的自决权正是个人“个体性”和“人格”的最集中的表现,而个人的自决权就是要保障个人的选择不会不当地受制于集体的决定,这当然包括拥有自由去使用复制方式产生自己的孩子。[34]美国法学家laurence h. tribe甚至认为,美国宪法保障每一个人以任何技术上可能的方式生育下一代。[35]但是,这种自我决定权所决定的对象实际上不完全是自身,而涉及到了另一个即将诞生到人世的人。这时,所谓的自我决定权实际上是应该受到限制的,它不能以侵犯下一代的利益为代价而任意自行决定。而且在克隆技术还不十分完善或安全系数还不高的情况下,克隆人极有可能会失败。而一旦在最终阶段失败,即是对“胚胎”或“胎儿”的合法权益的侵犯,而后者也是宪法所保护的对象,享有宪法对人性尊严和生命权的保护。只要有这种可能,就应绝对禁止这种可能的发生,其原因在于人的尊严的绝对保障性。即使成功,也可能存在着难以预测的重大风险。谁也不能断定克隆人在出生之后会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产生多大的影响。对于这种不可预测的风险,上一代人对下一代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加以避免。

 

克隆人的生命权价值也是宪法与克隆人技术关系中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按照克隆人技术的本意是要把克隆人作为人类看待的,那么宪法上关于生命权的关怀必然及于克隆人。有学者认为,“克隆人作为人类繁衍生殖方式的一场深刻革命,乃是一种进退有余的革命”[36]。但这种“革命”对维护人的生命权价值与培育生命权文化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克隆人对于传统伦理观的冲击-----人们只需改善原有的伦理观,来适应这种技术即可-----而克隆人技术所带来的生命意义的 淡薄,则不是任何新的伦理观所能解决的”[37]在生命意识淡薄,生命权不再具有至高无上价值的社会中,人的尊严与价值是无法维护的。宪法以宽容的心态关注可能出现的克隆人的生命权价值,于是克隆技术的安全性必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如果没有成熟、安全的克隆技术是无法保证克隆人的安全的。现在看来,克隆技术作为新兴的技术还远远没有成熟,更勿论克隆人技术。即使克隆人技术能够保障安全性的情况下,因其缺乏社会伦理基础,淡化生命的价值,仍得不到正当性基础。根据1998年日本总理府(内阁府)的问卷调查,这2114人的回答者中,93。5%的人认为,从生命伦理的角度看,将克隆技术用于人是不妥当的。[38]在关系到社会共同体基本价值观问题上,社会公众的感受与共识是推行公共政策的重要基础。

 

克隆技术发展到今天还存在着技术和伦理上不可克服的缺陷,将不成熟的技术应用于克隆人,其产生的后果必然是一个有缺陷的人的诞生。当我们明知一个生命体必然是有缺陷,而又有意地去生产他时,既违反了基本生命伦理,也违反了宪政的基本价值。现代宪法不仅要求国家有义务尊重公民的生命权,还必须创造保护公民生命权的良好环境。针对生命的亵渎行为,国家是有义务禁止这种行为的。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途径是实验。只有通过不断的实验才可能使克隆技术发展成熟。这个过程只能是以产生无数个有缺陷的克隆人为代价的。在生命伦理的价值体系下,克隆人技术是不能以牺牲人权文化为代价得到发展的。

 

五、在全球化背景下克隆人技术能够走多远

 

从宪法的理念和学术自由的价值看,克隆人的研究已超过了学术自由本身的界限,损害了宪法存在的基础。我们需要保障科研的自由,但是科研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它要受制于人的尊严、生命权等宪法权利和价值,要防止科研的过程和成果对社会构成伤害。但是,克隆人研究与人的尊严、后代的基本权利、生命权等均有抵触,故而应予以禁止。

 

我们常常说,生殖性克隆和治疗性克隆是不同的。“生殖性克隆”也就是克隆人的研究,而“治疗性克隆”即从克隆胚胎中提取干细胞,然后将其培养成人们所需要的各种器官。我们不能将其混为一谈,不能用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理由来论证生殖性克隆的合理性。2005年联大的禁止克隆人宣言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这种界定的模糊而没有通过。但是,克隆技术的这种区分能否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呢?能够进行治疗性克隆的技术是否能进一步发展为克隆人类的技术呢?治疗性克隆能够克隆出人的一切器官(人的大脑、还有区别人与人的脸等)吗?如果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无法作出明确区分,或许对克隆技术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禁止,至少还需要对治疗性克隆的对象进行严格限制,以维护人的尊严。克隆人问题是“一个复杂未决”的问题,需要不同学科的学者们基于对人类美好生活的追求,超越不同学科之间的界限,探讨和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问题。

 

 

注释:

 

  [②] 即在任何情况、任何场合、任何条件下,都不赞扬、不允许、不支持、不接受生殖性克隆人的实验。

 

  [③] 转引自韩东屏:《克隆转忆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8月版,序。

 

  [④] 我们需要注意区别“克隆人”的两层含义:其一,通过克隆技术来克隆人;其二,克隆技术所产生的人。前者是克隆的过程,后者是克隆的结果。

 

  [⑤] 宪法系从西方传入东方,故而下文仅谈及西方关于人的观念史。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宪法,但中国关于人的观念也是由来已久。仅就《论语》而言,“人”字就出现了214次,但却没有西方基督教意义上的人的观念。但是中国文化中有一点认知却是与本文的克隆人相关的。中国传统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人是受之于父母的,这是中国关于人之为人的诸多伦理要求的根源。作为继承中国传统、借鉴西方文明的中国1982年宪法,它对克隆人研究的态度由此亦可见一斑。

 

  [⑥] 参见〔意〕巴蒂斯塔·莫迪恩著,李树琴、段素革译:《哲学人类学》,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6~197页;

 

  [⑦] 基督教关于人类尊严的思想在德国制宪当时曾经引起争论。seebohm 代表曾提出动议﹐建议在“不可伤害、不可排除的自由及人权”上加入“由神所赋与”的字句。此一动议引起“世俗性的宪法不应与神学有所关连”、“非天主教徒的基本权主张”等质疑﹐虽然提议人一再声明其主张只是强调这些自由权非国家给与的,而是先于国家而存在的性格﹐但此动议仍在委员会以十比十一票被否决 。参见蔡维音:《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人性尊严”规定之探讨》,载于《宪政时代》第18卷第1期,1992年7月。虽然神的观念最终没有写入宪法,但很显然,10:11的比例就足以证明其影响。

 

  [⑧] 4 bverfge 7,15.转引自〔德〕bernd schünemann著,徐育安译:《后现代牢笼中的“宪法人类形象”和迟来的替代概念“生态人类”》,载于刘幸义主编:《多元价值、宽容与法律——亚图·考夫曼教授纪念集》,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9页。

 

  [⑨] see sabine michalowski and lorna woods, german constitutional law: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liberties, 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 and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1999, p.97.

 

  [⑩] 〔德〕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49页。

 

  [11] 德国基本法所采用的人性尊严强调一种人格主义的共同体性,而日本国宪法所采用的个人尊严实际上是采用了美国型的个人主义,它强调对个人的尊重。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不同的,在后文的论述中会有所体现。参见ホセ·ョソパルト著:《人间的尊严与国家的权力》,成文堂1990年版,第84-86页。

  

  [12] 〔德〕康德著,苗力田译:《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54页。

 

  [13] 参见黄桂兴:《浅论行政法上的人性尊严理念》, 载于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一),三民书局1999,第10-11页。

 

  [14] [日]光石忠敬:人类、“人”、“   ”《法的支配》,2003年1月(128卷),第43页。

 

  “[15] 参见〔日〕芦部信喜著:《宪法》(新版),岩波书店1997年版,第80页。

 

  [16] 〔日〕青柳幸一:《先端科学技术与宪法·序说》,载于三岛淑臣、稻垣良典、初宿正典编:《人的尊严与现代法理论——ホセ·ョソパルト教授古稀祝贺》,成文堂2000年版,第639页。

 

  [17] 根据作者掌握的一些文献,日本学界围绕2001年6月实施的“克隆技术规制法”进行了克隆人技术是否侵犯人的尊严和学术自由的讨论。与克隆人技术有关的宪法问题主要有:宪法第23条规定的学术自由与克隆人技术规制之间的关系;克隆人技术与宪法第13条保障的幸福追求权与自我决定权之间的关系等。

 

  [18]以上观点的整理请见韩东屏:《克隆转忆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8月版,第12---13页。

 

  [19] 当然,是否赞成克隆人并不是判断学术立场的标准。学术研究是自由的,学术只是接近真理的相对化的途径。但在克隆人问题上,学术自由也要受社会共同体基本价值的约束,当某种公共政策或法律的制定关涉到人类基本尊严与价值时,学术自由也需要承当一定的社会责任。

 

  [20] 参见甘绍平:《克隆人:不可逾越的伦理禁区》,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4期。

 

  [21]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第222-228页。

 

  [22] 参见周志宏:《复制人与生物科技之法律规范》,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35期,1998年4月。

 

  [24] 参见徐宗良、刘学礼、瞿晓敏著:《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80-181页。

 

  [25] 参见〔德〕考夫曼著,刘幸义等译:《法律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51页。

 

  [26] 法国《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备忘录》,1997年第13期,第4页。转引自张乃根等主编《克隆人:法律与社会》,第18页。

 

  [27]法国《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备忘录》,1997年第13期,第4页。转引自张乃根等主编《克隆人:法律与社会》,第18页。

 

  [28] 吴国盛:《生命的飘逝》,《读书》1997年第8期,第47—52页。

 

  [29] 叶桥健:《“克隆人”在伦理道德上真的不可以接受吗?》,《开放时代》1997年第5期,第71—78页。

 

  [30] 张乃根、[法]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mirellle  delmas-_marty)主编:《克隆人:法律与社会》,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页。

 

  [31] 参见李震山:《“复制人”科技发展对既有法律思维与制度之冲击》,载于《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

 

  [32] 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后民族结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22-228页。

 

  [33]张乃根、[法]米雷埃。德尔玛斯—玛尔蒂(mirellle  delmas-_marty)主编:《克隆人:法律与社会》,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34] 参见周志宏:《复制人与生物科技之法律规范》,载于《月旦法学杂志》,第35期,1998年4月。

 

  [35] 参见陈英钤:《人类干细胞的法议题》,载于《政大法学评论》,第67期,2001年9月。

 

  [36] 韩东屏:《克隆转亿人》,第184页。

 

克隆技术论文篇(7)

学生在英语学习方面具备“获取信息、处理信息和传达信息的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用英语进行思维和表达的能力”。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为主体,使每位学生学有所获,以最终达到共同提高。

二、教材分析

人教新课标模块8(Module 8)是适用于高二年级的英语选修教材。它是必修教材的有益补充,主要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多样化选择的余地和发展个性空间。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跨学科学习,也为学生规划提供实践机会。

本单元学的是“克隆”知识,中心话题是“克隆”。克隆意为无性繁殖,克隆技术即无性繁殖技术。1997年英国罗斯林研究所试验成功的克隆羊多莉是首次利用体细胞克隆成功的,它在生物工程史上掀开了新的一页。本单元内容具体涉及“什么是克隆”,“克隆羊多莉是如何诞生的”,“克隆的利弊”等。语言技能和语言知识都是围绕“克隆”这一中心话题设计的。在呈现基础知识时,教材不是平铺直叙地介绍,而是精选了多幅幅彩图与知识内容相配合,引导学生观察、思考与探究。编者旨在让学生通过对克隆知识的学习,实现跨学科学习,加深对克隆的了解,认识到克隆人的危险性,以及合理使用克隆技术对现实的重大意义。

三:学生分析

①学习能力:经过一年新课改的学习,高二学生已经具有一定的知识储备,用英语进行思维的能力,以及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的能力。

②知识水平:有了前面信息技术应用与英语学科整合的学习经历,以及信息课上有关知识的准备,应该能够完成本节课的学习。

③存在问题:虽然具备了自主学习的能力,但是思维习惯上还有懒于思考的现象,用英语合作交流及表达还存在一些困难。

④解决方法:为学生提供合作探究的机会,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培养其自主学习,用英语获取信息,处理信息以及传达信息的能力。

四:三维目标分析:

依据“新课标”和学生获得知识、技能,过程、方法及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要求,我制定了如下教育三维目标:

知识与技能: ①了解克隆技术,加深对克隆技术发展的认识

②认识到克隆人的危险性及合理使用克隆技术的重大意义

③增加语言的输出量,提高语言表达能力

过程与方法: ①了解和分辨“自然克隆”与“人工克隆”

②熟悉克隆羊“多莉”的诞生过程及关于“克隆人”的争议,对克隆的利弊有正确认识

③理解绝种动物为何无法进行克隆

④独立思考,合作与探究的方法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本单元内容有实际应用背景和前沿性,通过对克隆技术,克隆发展,克隆羊诞生过程,克隆人的争议以及绝种动物为何无法进行克隆等问题的学习和合作探讨,使学生养成独立思考,学会合作学习,在交流中能理解和尊重他人的情感,树立正确使用克隆技术的意识及形成合理使用克隆技术的价值观。

五:教学重难点:

重点:知道什么是克隆及其它的分类;克隆羊“多莉”是如何诞生的;克隆的利弊;绝种动物为何无法进行克隆

难点:对克隆利弊的讨论;对为何绝种动物无法进行克隆的探讨

六:学法和教法:

学法:学生学习本单元时,主要是积极独立思考,合作探究,积极参与课堂,在老师的指导下,自主建构对克隆的知识体系。

教法: 教学过程是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共同参与的过程,教师主要启发学生自主性学习,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合理恰当地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实现教学效果的最优化。

七:学习环境和教学用具

学习环境:多媒体教室 微机(一人一台)

教学用具:多媒体计算机大屏幕投影设备黑板 粉笔

八:课前准备:

教师方面:

1.指导学生在网上搜索克隆相关知识

2.申请一个多媒体网络教室方便学生交流信息。

3、根据学生自愿组合,将学生分成10组,每组六人,,要求他们按照各自的特长和兴趣选择组内的角色,记录员或小组长(可提前指导)

学生方面:

1、进一步学习使用 Powerpoint 发表观点的方法和窍门。(学生在信息技术课上已学过了基本方法)

2、上课时E盘建一个文件夹,供存放预习所搜集的材料,以便交流讨论

3、班级和小组提前建好各自的QQ群,以便上课时可以集中讨论,方便交流。

4、学习用幻灯片,flash或其它多种多媒体方式支撑或表达观点。

九:预计课时:2 课时

十:学习程序设计:

(一)学习流程图第一课时学习流程图

图形说明:

教师活动学生活动媒体选用

(二)详细学习程序

第一课时详案

Step IRevision (复习)

【 时 间 】 课前预备到正式上课的两分钟

【教师活动】课前准备

【学生活动】复习本单元单词

【设计思路】学生通过复习所学单词,进行阅读时就会减少词汇障碍,可以提高阅读效率

Step ⅡLead in( 导入)

【 时 间 】1-2分钟

【教师活动】创设情景,导入新课: 提出2个问题,激发兴趣

Do you know something about cloning?

Do you want to know more about it ?

【学生活动】用预习收集到的克隆材料积极思考,通过微机所带的话筒积极参与交流

【设计思路】检验学生是否预习;给学生一个展示自我的机会,通过提问与回答,师生间的互动,对学生个体的答案,全班在班级QQ群里发表评价,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体现了以学生为主体,面向全体学生的思想

【交际策略】师生的问答,生生之间对答案的互评,为学生进行真实交际提供了环境

【媒体运用】在投影幕上显示出要思考的问题;网络计算机(班级QQ群)

Step Ⅲ warming up (大脑风暴)

【 时 间 】第3-8分钟

【教师活动】

(1) 在投影幕上展示出几组克隆现象,提出问题:In pairs, look at these pictures and discuss which ones are natural clones and which ones are man-made. Explain how they differ.

(2)指导学生讨论并回答其区别并进行分类。

(3)对全班给予每组的评价,再给与适时的肯定或纠正。

(4)最后综合学生回答,合作得出参考结论。

【学生活动】

(1)在老师的引导下,观看“富贵竹插枝即活;仙人掌每块落地就生根;Dolly是世界上第一例用体细胞─乳腺上皮细胞,通过细胞核移植技术,在复杂的人工操作下,得到一只小绵羊等现象,并进行独立思考

(2)小组讨论(若小组成员距离远,就在群里讨论)这些现象之间的异同点

(3)选小组代表,给出老师所提出的问题的答案

(4)全班对小组答案在网上班级QQ群里给予适时评价

【设计思路】借助图片和提问,激发学生学习新课的兴趣;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之间的思维碰撞和交流,引发学生对克隆的深入思考;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创设宽松,民主的教学氛围。

【学习策略】认知策略:合理选用和加工和提取预习时所获得的材料,有针对性回答问题。调控策略:根据学习目标,合理地分配注意力,调控学习过程中的情绪和情感。

【交际策略】师生互动,生生之间的互动,为学生进行真实交际提供了环境。

【媒体运用】在投影幕上显示出多幅自然克隆与人工克隆的现象,并展示出要思考的问题

Step Ⅳ Reading (阅读)

【 时 间 】 第9―20分钟

【教师活动】

明确阅读任务分两步:

(1)整体阅读:略读(Skimming)5分钟左右,播放MP3格式录音,提问:What’s the main idea of the text?

(2)查读(Scanning)6分钟左右,给出细节问题,让学生第二次阅读,讨论并回答问题。

(3)对学生回答给予适当积极评价。

【学生活动】

(1)带着问题,跟着录音,对课文先进行第一次阅读,把握课文整体框架,概括出文章大意;

(2)结合老师所给出的细节问题,进行二次阅读,合作讨论,给出问题答案

(3)结合参考答案,思考自己理解有偏差的原因

【设计思路】 通过第一遍略读,学生对课文内容有了整体的把握。通过第二遍阅读和讨论,学生在查读过程中全面把握了文章细节,同时提高了获取信息,选择信息,恰当表达信息的能力,提高了阅读能力和技巧。

【学习策略】第一遍阅读学生首先独立思考自己建构课文框架,第二次阅读学生小组探讨,合作学习。对课文个别词语发音没听清或不理解的地方,自己可以在自己微机上,戴耳机,用与老师共享的MP3课文录音,可重复听某个片段。

【评价策略】 观察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的情况,对表现积极和回答好的学生给于及时表扬,如有精力不太集中或没有积极参与思考的应以提问的方式给于纠正。

【媒体运用】投影幕展示问题,并给予参考答案; 学生在自己微机上上戴耳机听录音

Step ⅤPost-reading(读后)

【 时 间 】第21-28分钟

【教师活动】指导学生深入阅读,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二个思考问题:“ The procedure works of a sheep? ”(给出流程图,让学生叙述克隆羊“多莉”诞生过程) “What is the significance of Dolly, the cloning sheep?”并综合学生答案,给予参考答案。

【学生活动】

(1)小组合作探究老师所给的两个问题,用自己的语言组织并回答克隆羊“多莉”的诞生过程;

(2)深入探讨克隆羊“多莉”的诞生对现实的意义

(3)可充分借助于幻灯片,flash 表达自己观点。

(4)综合各小组观点,归纳整理,在老师指导下,得出最后结论。

【设计思路】通过对文章这两个细节问题的挖掘,使学生深入理解了克隆羊“多莉”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克隆哺乳动物现象和它诞生的意义,对克隆技术的影响。加深对文章主旨的把握。

【学习策略】在认知的基础上,充分和他人进行思维碰撞和交流,最终建构自己的克隆知识体系。

【交际策略】学生生生之间交流,小组与小组之间交流,师生之间交流,完全的合作学习。

【评价策略】只要学生言之有理,能自圆其说,都给与积极评价。

【媒体运用】投影幕展示问题,网上查询(克隆羊的意义),QQ群里反馈答案

Step Ⅵ Analysis of the difficult sentences(分析课文难句)

【 时 间】第28-32分钟

【教师活动】

(1)找出课文中的结构复杂的难句,让学生思考。

A. It suddenly opened everybody’s eyes to the possibility of using cloning to cure serious illnesses, and even producing human beings.

B. Newspapers told stories of evil leaders hoping to clone themselves and religious leaders raises moral questions.

(2)结合学生的答案,给予纠正或肯定。

【学生活动】与同桌合作探究,进行思考,然后积极回答。

【设计思路】在学生对文章整体和细节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再一次对文章进行梳理,使学生对文章中疑难语句,词法进行深入理解和掌握。

【媒体运用】用投影幕展示出难句以及参考答案;学生可以把疑难部分(教师课件与学生电脑是共享的)保存在自己电脑里,课后再详细研究。(量大,若记笔记在课堂上来不及)

Step ⅦThinking(思考题)

【时 间】第33-36分钟

【教师活动】提出开放性问题:Cloning people is a good thing ,or a bad thing?

克隆人是福音, 还是恶兆?

【学生活动】

(1)小组讨论并发言,可以选取支持一种观点,或辩证的思考;

(2)上网查询,力争从法律,道德,医学,伦理等多角度讨论是否可以克隆人,并在小组内汇总,以小组为单位呈现答案;

(3) 全班最终在班QQ群里评判每组的发言,评出最佳小组。

【设计思路】引导学生对现实中克隆技术的运用,从法律,道德,医学等方面进行多角度思考,培养学生发散思维,多元思维角度,辩证的看问题,体现了英语教学中的素质教育。采用QQ群里评价学生答案,评价更有广泛的参与性,极大激发了学生的参与热情,促使其积极思考,主动学习。

【学习策略】通过是否克隆人的讨论,培养学生树立起了比较科学的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起了如何合理、恰当、正确的使用克隆技术。

Step Ⅷ Consolidation(小结)

【时间】第37-39分钟

【教师活动】

(1)提问:大家对本课学习还有什么问题?(如果有,现场和学生一起讨论解决)

(2)总结本课所学的要点:The text is talking about what is cloning, how the sheep Dolly is cloned and whether cloning humans is good .

【学生活动】

(1)再读课文,看看是否还有问题。如果有,及时向老师提问。

(2)全班根据老师的提示,与老师一起复述课文,总结文章要点。

【设计思路】通过复述课文,对本课所学要点进行复习和巩固,再度加深最文章的理解。

【学习策略】通过复习和巩固,强化了知识的理解,同时在老师指导下,对知识再次重新建构,建立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体系。

Step ⅨHomework(作业)

【时间】第40分钟

【教师活动】给出要思考的问题,作为作业:

List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the of the cloning

【学生活动】记录作业

【设计思路】在学习本课基础上,让学生对克隆技术有更系统化的认识,学生可以自主建构克隆技术优点与缺点的知识体系。

十一:教学体会与反思

使用多媒体的优点:

1.丰富的信息资源,图文生像并茂,增加了学生学习的容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由于这两节课中运用了图像、声音,动画,影像等多种信息资源,创设了丰富有效的教学情境。相比教传统教学而言,课堂容量大为增加,拓宽了学生视野和知识面。对学生多种感官带来刺激的同时,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优化了学习效果。

2.友好的交互性,便于学生积极参与,主动学习。

在网络多媒体教室进行教学,课件所包含的教学内容可以通过连接在网络上的计算机进行传递,学生不仅可以利用投影幕学习,还可以利用共享资源来学习,与同学通过网上交流来合作,并及时对所学信息进行反馈。很强的交互性,使学生每个人都能主动参与,有效学习。

3.有利于学生自主建构知识体系,真正因材施教。

使用多媒体应注意的问题:

1.教师要注意对学生的调控,不能随学生喜好,过度放任。

由于学生每人一台微机,并有充足的自主学习时间,所以应避免学生长时间只在自己最感兴趣的某个内容上学习,而不顾其他学习任务。

2.课堂容量要适中,不能过大,防止走马观花。

多媒体一节课若容量过大,学生容易视觉疲劳,造成一些教学内容只能轻轻点水,走形式,影响学习效果。

3.制作的幻灯片要实用,不能太过花哨,一味追求形式美。

多媒体课件部分的教学内容,要简单实用,避免过多使用flash点缀,频繁使用声音,以免学生分心,把注意力集中在页面上的小Flash上面或思路被突然的动画所带的声音打断。

克隆技术论文篇(8)

与试管婴儿比照并不恰当

事实上,在多莉羊诞生之时就有人宣布要克隆人,并预言不久就会问世。尽管全世界反对克隆人的呼声高涨,不少国家已明确表态禁止克隆人,但克隆人的实验从未停止。美国著名科普杂志《发现》估计,目前全球可能有数十个实验室拥有克隆人的知识、设备和技能。虽然社会普遍反对,但名利的驱使会让更多的克隆人陆续出现。

所谓克隆,乃是英文clone的音译,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无性繁殖。自然界生物繁衍后代的方式有两种:无性繁殖和有性繁殖。无性繁殖主要发生在低等生物中,高等生物产生后代主要通过有性繁殖,即雌雄两性生殖细胞的结合。克隆技术就是用人工手段通过无性生殖产生生物个体的技术。作为一项技术,它并非现代的产物,早在50年代生物学家就成功地克隆出两栖动物蟾蜍,但将此技术成功地用于哺乳动物则是90年代的事,而今天的克隆技术已经发展到了克隆人类自身的地步,不能不令人惊叹。克隆人不仅对它最初确立的造福人类的宗旨提出了挑战,也对社会的伦理道德产生了巨大的冲击。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普遍反对的理由也主要基于这两方面。

从技术上讲,目前的克隆技术尚不能支持克隆人。动物实验表明,克隆技术目前的成功率大约仅有2%,而且,克隆出来的后代常常短期内出现死亡、畸形和早衰等多种生理异常。而就目前的技术水平,科学家尚不清楚问题究竟出在何处。克隆人和克隆动物虽然原理一样,但实验要求更加苛刻,在此情况下,克隆人风险必然很大。另一方面,由于克隆人与供体的遗传基因完全相同,必然会继承前者的遗传病史,加之操作上的偏差,会使克隆人患病机率较常人高。即使克隆人能够健康成活,对于整个社会而言,大量基因结构完全相同的克隆人可能诱发新型疾病并广泛传播,对人类的生存不利。

然而,赞同克隆人者常常用试管婴儿的成功事例来为克隆人辩护。美国撰写科学方面文章的作家赫尼格曾在《纽约时报》上撰文指出,当前反对克隆人的很多观点与当年反对试管婴儿的理由非常类似。虽然对试管婴儿的某些批评不乏合理性,但就近50万的案例来看,当初的绝大多数预言都落了空。因此,他相信,随着克隆婴儿诞生的可能性日渐增大,人们对待克隆人的态度也将发生转变,克隆人也许很快将像试管婴儿一样被社会接受。

应当指出,试管婴儿与克隆人属两类性质不同的技术。试管婴儿是将夫妇双方的和卵子通过在体外授精的形式达到繁育后代的目的,仍然是有性生殖,只是授精方式(体内与体外)的差别。而克隆人是体细胞繁殖,属无性生殖。因此,用试管婴儿的例子比照克隆人是不恰当的。

从适应生存环境的角度讲,有性生殖显然要优越于无性生殖。因为有性生殖的基因来自父母双方,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掩盖某些遗传缺陷,从而使生物个体表现出更强的适应能力。克隆人的情况恰恰与此相反,因而在科学家内部就有不少人认为克隆人是反自然的行为,是一种倒退。

国际社会普遍反对克隆的更重要的原因不仅在科学研究的层面上,更多的是因为这一技术的运用所产生的一系列社会伦理问题。可以设想,即使未来的克隆技术能够突破目前的各种障碍而使克隆人顺利成长和发育健康,他(或她)能否顺利地融于社会,被大众认同也尚不能肯定。由于克隆人特殊的产生方式和在家庭中难以确定的成员关系,必然会带来诸多的社会伦理问题。

形似而“神”不似

众所周知,人是理性的生物,这意味着任何一个道德的人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所做的一切决定都必须遵从社会认可的价值标准和道德原则。而在社会所认可的伦理价值标准中,“不伤害”原则(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不伤害)、平等原则(每个人同等地享有资源和承担义务)和自主原则(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尊重和对人的知情同意、选择权的尊重)是最基本的原则,个人利益的维护以及社会文明的进步都有赖于此。当把克隆技术引入到制造人本身的时候,就必然会发生与这些原则相冲突的情况。

人既具有生物属性又具有社会属性。从生物学上讲,每个人都拥有的独特的基因类型,使他具有了独特的生命价值,这种神圣的生命价值是大自然最精致构造的展现。克隆人的出现却消除了人的基因的独特性,从而消解了人的独特的生命价值,这显然是一个反自然的过程。从文化的角度上看,人区别于动物的特质就在于他的文化内涵。当人仅仅被当做一种纯粹的物质存在并沦为技术操纵和利用的对象而在流水线上被大量复制时,他作为文化主体的人的价值和尊严也就随之消失了。

人的生命价值还在于它是两性共同参与的结果,一个新生命的孕育必然是两性之间相互依赖和相互协作的过程,这个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维系家庭、婚姻和情感的基础。克隆人的出现表明新生命的产生不再需要两性共同参与,因而也就无需传统意义上的夫妻情感、婚姻乃至家庭。它的后果必然是促使稳定与和谐的家庭结构解体。由于克隆技术速度快、周期短,可以随心所欲地复制生命个体的特点,大量复制的结果将势必造成社会性别比例结构的失调。

另一方面,即使是一个标准的家庭,只要克隆人的身份不能确定,他与供体之间的关系就无法纳入现有的伦理体系。即便克隆人发育正常,他(或她)们与被复制者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还是兄弟姊妹关系?从社会层面上看他们像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但从其基因序列上看,倒是更像兄弟姊妹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让克隆人与供体分享荣誉、财产或共同承担犯罪过错?由于无论从遗传上还是生理上都无法区分两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关系,克隆人的出现必然会给家庭成员角色的关系带来麻烦和混乱,使法律地位难以确定,必定造成社会的混乱。相信任何一个有道德的人都会对一个年龄比当事人小30岁、却说不清是当事人的弟弟还是叔叔的人要求平分财产这样的事感到厌恶。

由于克隆人的出现,人被人为地分成了两类:“自然”人和“技术”人。尽管从这两类人中可以找到共同的基因类型,但他们仍然会有文化上的差距。由于我们目前尚不能对克隆人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如何能使“技术”人与“自然”人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将是未来社会面临的一大难题。此外,人们还担心,克隆人可能因自己的特殊身份而产生心理缺陷,形成新的社会问题。

两个基本目标

克隆技术在发展之初就确立了两个基本目标:弄清细胞全能性表达和细胞分化机理;通过克隆产品造福人类。尽管克隆技术用于动植物已经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效益,但克隆人的事件也使我们看到科学技术恰似一柄双刃剑,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难免给人类带来一些始料不及的后果。克隆人的出现,向全社会传达了一个明确的信息:虽然科学研究本质上是探求真理的活动,但科学研究活动并不是完全“价值中立”的,其中也蕴含着伦理问题。这意味着科学研究也要受到伦理规范的制约,科学家不仅应当考虑其研究所承载的伦理义务,还应当承担研究所带来的社会责任。

对克隆人的不同观点反映了人类亟须科研道德和法律制度化的完善,而解决克隆人问题不能仅靠科学家的道德自律。对克隆人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莫过于通过立法使这项研究能够在社会各方的严格监控下谨慎地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尽可能地避免一切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阅读背景

人类进行克隆的历史

1952年・克隆蝌蚪

蝌蚪改写了生物技术发展史,成为世界上第一种被克隆的动物。美国科学家罗伯特・布里格斯和托马斯・金用一只蝌蚪的细胞创造了与原版完全一样的复制品。

1972年・基因复制

克隆技术精细到以单个基因复制为单位。科学家将某种特定基因分离出来,将它与某有机体(最初是一种酵母)结合,有机体将新基因融入自己的DNA结构后再繁殖,产生出理想基因的复制品。

1978年・第一例试管婴儿出生

整个世界吵嚷着想要目睹人类第一个体外受精婴儿路易斯的“庐山真面目”。英国医生用丈夫的在一个试管内使卵子受精,然后将胚胎植入健康母亲的子宫内。

1997年・多莉,你好!

1996年,世界第一例从成年动物细胞克隆出的哺乳动物绵羊多莉诞生。这个秘密直到1997年2月才向世人公布。苏格兰胚胎学家伊恩・威尔姆特和同事用从一只成年母羊内取出的细胞克隆出多莉。

1998年・克隆批量化

美国夏威夷大学的科学家用成年细胞克隆出50多只老鼠,并接着培育出三代遗传特征完全一致的实验鼠。与此同时,其他几个私立研究机构也用不同的方法成功克隆出小牛。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日本人用一个成年母牛的细胞培育出八只遗传特征完全一样的小牛,成功率高达80%。

2000年・猴子被克隆

美国俄勒冈的研究者用与克隆多莉羊截然不同的方法克隆出猴子,科学家将一个仅包含八个细胞的早期胚胎分裂为四份,再将它们分别培育出新胚胎,但只有一个成活。此外,帮助培育出多莉羊的生物技术公司宣布克隆出五只小猪仔。该公司宣称,克隆猪终将成为人类移植器官的“加工厂”。

克隆技术论文篇(9)

1996年7月,世界上首次用成熟细胞克隆出来的哺乳动物多利羊诞生。此消息经公布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赞成者有之,质疑声也不绝于耳。一些人甚至表示担忧,他们认为克隆技术迟早会危及人类自身,这给人类带来的风险将是无法预估的。某些政府也曾明确表示禁止克隆。可是十几年过去了,人们对于克隆的态度却一直处于保守层面。克隆技术究竟该何去何从,它是否会停止其发展的脚步,还是会继续前行,答案当然是后者。克隆技术既然对人类的发展有促进的层面,那么纵使会面临暂时的阻挠,它依然能拖着沉重的步伐缓慢地前行。

一、克隆技术的理论基础

克隆以简单的方式来说其实就是对有机体的原样复制。过去克隆多与植物相联系,指通过幼苗或嫩枝以无性繁殖或营养繁殖的方式培育下一代植物,如压条、扦插或嫁接。现在指遗传学上同一生物或细胞系的人工无性生殖技术。[1]它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生殖性克隆与非生殖性克隆。生殖性克隆指的是通过转移细胞核的方法产生出新的细胞,并使其发育到成熟个体。当然并不是所有转移细胞核的方法都是克隆,这里仅局限于体细胞或胚胎细胞的细胞核。而非生殖性克隆技术多用于医疗,通过培育一些特殊的细胞、组织为人类服务,如病人通过接受完美的移植可以避免排异反应,从而有助于减轻病人的痛苦,延长病人的寿命等等。由于这项技术很少产生一些伦理问题,因此得到了多数人的赞成。

多利的诞生应用的则是生殖性克隆技术,应用体细胞核移植的方法,成功繁育成一个完整的个体。这不仅标志着生物技术的创新发展,同时也揭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高等动物成年体细胞并没有丧失全能性,在人工条件下完全可以被解读和表现。[1]多利的诞生在生物学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突破,它使得克隆人类成为可能。当然这项技术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过长期发展水到渠成的结果。

100多年前,科学家们在研究动物的繁殖问题时,将目光移向了一些简单的生物体,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如德国科学家汉斯·德里希将一个海胆胚胎一分为二,使得两部分都成长为独立的海胆。后来的汉斯·斯佩曼继续使用汉斯·德里希的实验方法并成功地将一个双细胞蝾螈胚胎一分为二,结果生长出两个完全相同的蝾螈。科学的脚步沉重而缓慢地前行,克隆技术在科学家的不断努力下也相继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成就。1952年罗伯特·布里格斯和托马斯·金对北部豹斑青蛙细胞进行了无性繁殖,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进行的细胞核移植技术,它的成功使得克隆技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2]随后科学家们又在成熟细胞的全能性问题上取得了一些成绩。约翰·格登在1962年采用成熟青蛙肠壁携带分子中提取的细胞核植入青蛙卵中,将其培养成为蝌蚪。与此同时,其他一些科学家也在进行着相类似的实验,只不过他们的实验对象是老鼠。但是实验的结果却不尽如人意,新培养出来的克隆体始终无法长成成年老鼠,实验在这一阶段似乎遇到了瓶颈。不过科学家们在其他方面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如美国科学家尼尔·佛斯特就曾利用胚胎细胞做“酵母”,成功克隆出一头小牛,后来世界上又出现了克隆出来的马、兔子和山羊等。但是即便如此,克隆技术仍然任重而道远。时间流转到了20世纪末,克隆羊多利诞生的消息让世人为之震惊。它的出生证明了哺乳动物高度分化的细胞,经过一定技术手段处理之后,也可以恢复到受精卵时期的合子功能。[3]多利的诞生给了克隆技术一剂巨大的推动力,自此以后克隆技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97年8月,美国科学家宣布成功克隆出了小牛安吉;几乎同时,俄罗斯科学家也宣布说,他们已经培育出100多种克隆动物新品种;[1]2001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高级细胞技术公司宣布第一个濒危动物克隆体雄性白肢野牛诺亚诞生;2005年英国纽卡斯尔大学艾莉森·默多克教授领导的科研小组宣布成功克隆出一枚人体细胞。[4]

克隆技术的迅速发展令人目不暇接,然而此项技术的高度发展究竟能够给人类带来什么,这还是人们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克隆技术的应用前景

克隆技术在动物身上取得的初步的成效引发了世人深深的疑虑。人们甚至由此产生了“我们将跟在羊的后面吗?”这样不安的思考。然而科学家却不以为然。许多科学家都强调了要“保持科学的独立性”。他们认为科学的进步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由于信仰而去羁绊科学这是不可取的。因此,克隆技术对于科学来讲应该受到支持。至于社会层面,应该视情况而定。每个人都无法预测历史发展的方向,以现代人的观点去嘲笑古代人的做法是幼稚的,反之以现代人的眼光去圈定未来历史的走向这也是荒谬的。在历史上,科技的进步总是伴随着恐惧与咒骂。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诞生前曾引起了巨大的非议,但是现如今试管婴儿技术已经获得世界上多数人的赞同与支持。曾参与此项技术的罗伯特·爱德华兹还因此而获得了2010年的诺贝尔生理学与医学奖。经过三十几年的探索与发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可操作性越来越强,如2011年广州一富商借助此项技术孕出八胞胎便是明证。除此之外,即便现在看似简单的输血技术在其应用初期也曾受到过极大的阻挠。所以说人们还是应该以积极乐观的态度去迎接克隆技术的发展。就目前的社会发展状况以及大众的认可程度而言,克隆技术可以应用于医学实践,农业生产,拯救濒危动物。

在医学实践中,克隆技术可用于移植学研究。自1954年首例器官移植手术成功以后,器官移植技术得到了迅速推广,这无疑为广大患者带来了福音。可是此项技术也有不足之处。由于供体缺乏以及人体自身的排异反应,使得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步履维艰。而克隆技术的应用无疑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这是因为人类通过克隆自体器官可以避免排异反应,这将会给广大患者带来生的希望。如克隆技术可以培植新的皮肤,制造人造膝盖等等。除此之外,科学家预言在不久的将来,人们将能看到人造耳朵、人造肝脏、人造动脉,甚至可以进行异种器官移植等等。

克隆技术还可以应用于农业生产,如通过对动植物基因状况的改良或者复制可以大大地提高生产的效率和优良品种的保存度。但是,在此之前,情况却并非如此。人类由于采用了存优汰劣的留种方法,使得选种过程耗时又耗力。但是克隆技术却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人们可以采用基因转移技术培育出抗虫、抗病、抗旱的植物,也可以采用此项技术繁育出生长快、毛多、肉多而耗料少的动物等。由于这些技术在使用中方便、安全、有效,因此其前景十分为人们看好。

另外,克隆技术在拯救濒危动物方面还具有特殊意义。2001年,一头名为诺亚的印度野牛在美国成功诞生。尽管诺亚在出生2天后,不幸夭折。但是这次试验足以证明了人类通过克隆技术可以拯救濒危动物的可能性。可是尽管如此,人类也不能完全依赖于克隆技术来保存物种,这是因为克隆技术就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毕竟能力有限,而且从保存物种的长远眼光来看,物种的繁衍仍需要物种群体力量的支撑,因此人类还是应该要保护好物种的生存空间才能维持物种的长久生存。

克隆技术在推进医学革命,发展农业生产等方面的确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它给人类带来希望的同时又引发了世人深深的担忧,就比如有关生殖性克隆技术的应用就已经引发了全世界的争议,其反对呼声一浪高过一浪。

英国诺贝尔和平奖得主约瑟夫·洛特布拉特对此表示忧虑,他认为基因工程对人类的危害程度不亚于核武器的滥用。还有德国研究技术部部长于尔根·品特格斯也曾向世人呼吁:科学界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基因技术,而复制人将不被允许发生,也一定不会在地球上发生。[5]2004年,第59届联合国大会审议了有关禁止克隆人的公约,哥斯达黎加在会上做出提案,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克隆人都应该被禁止;我国代表贾桂德强调了,中国政府反对生殖性克隆、支持治疗性克隆的立场没有变化。

这些抗议不是没有道理的。首先从技术上来说,目前人类还无法准确地把握克隆技术,因此,科学家在取得研究成果之前势必会以牺牲千百万胚胎作为代价。而且就目前的克隆技术来看,许多人反对克隆技术的原因其实是由于担心克隆体的健康难以保证。人们发现现阶段的克隆动物常常由于各种疾病导致过早死亡。对于动物,人们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理,但是如果发生在人的身上,则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而且纵使克隆技术已经取得成功,那么克隆人的出现也必然会带来许多问题。

首先,从克隆的目的来看。实施此项计划的人如果动机不良就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安定,如有些人可能打着优生的名义批量生产优秀人物;也有人可能会利用基因技术制造怪物引发世人恐慌等。而究其根本则在于,此项研究打破了自然规律,违背了自然的本质,把人降格为了物,把物甚至变成了怪物,这种通过技术操控进行生产的方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尊严。

另外,克隆技术的应用也会对传统的家庭关系产生威胁。在传统的家庭关系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亲生父母。但对于克隆人而言,他只是对某个人的复制,那么,他与供体之间的关系则很难划分。克隆人和被克隆人一模一样,前者既是后者的兄弟姐妹,又可以说是后者的儿子,女儿。而对于夫妻关系中的另一方而言,则可能扮演着养父或者养母的角色。如此一来,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将会随着克隆技术的应用而发生动摇。父母的职责将会发生相应的改变,而且父母与子女的联系也会大大地消弱,甚至千百年来延续人类文明的传统的生育模式也会随之改变。如此混乱的局面,势必会打破原来的亲属关系,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

克隆技术对克隆人自身也会产生影响。传统的生育模式往往带有很大的偶然性,而克隆人的出生则不同。由于他们的性别、相貌等都是科学家预先设定好的,因此克隆人的出生必然会带有很强的目的性。这对克隆人自身来说无疑是对其作为人的尊严的挑衅。其实,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应该是有尊严的,这种人性尊严首先体现为个体的独特性,即独一无二仅有一次的存在性。另外,人性的尊严还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承认。这是由于人之所以成为人是由于人具有相应的社会属性。人生活在社会当中既受法律与规则的制约,同时也会被赋予相应的权利。其中人的平等与自由的权利是不可漠视的十分重要的权利。但是克隆技术这种手段性的工具性特征无疑打破了这一规则。这种不公平性是对克隆人的极大伤害。克隆人会因为这些不同而产生一定的心理障碍,再加上周围人的歧视等种种不公平的因素,则可能致使克隆人误入歧途,以至于做出危害人类社会的行为。

当然,除了一些反对声之外,社会上有一些人还是愿意接受克隆人。当多利降生以后,一些人甚至来到罗斯林研究所预约克隆。不管原因如何这些事件都反映了人们希望借助克隆技术来实现自己美好愿望的企盼。但是尽管如此,人们还必须对克隆技术保持清醒的认识。纵使克隆人是亲本的复制品,二者之间具有相同的基因。但是由于每个人所经历的成长环境并不完全相同,因而克隆人与被克隆者之间也并非是完全等同的关系。这在同卵双胞胎之间就可以得到有效印证,尽管二者相貌极其相似,家庭环境也近乎相同,但二者还是会有不同的性格。这对于克隆人也是一样,克隆人也将会有独特的个性、身份。因此,这就要求社会应以宽容的心态来看待他们的关系。而且人们不必担心害怕克隆出希特勒之类的危险分子。只要不是大规模应用此项技术,就不会威胁到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行。

目前,克隆人研究正在十字路口徘徊。人们对克隆技术仍然褒贬不一。尽管已有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试图阻止人类对克隆人的研究,但是在全球范围内还没有形成监管克隆人行为的有效机制。将克隆技术应用于治疗不育症等领域不能说没有积极意义。因此关键问题是如何处理科学探索与伦理道德的关系。如果人们能够将这一问题加以解决,便可以引导克隆人研究走上正确的道路。

三、小结

科学技术如同一把双刃剑,它给人类带来利益的同时,又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危害。但是人们不能因噎废食,否定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是应该认识到科学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人类谋福利。尽管它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但是人们还是应该看到它的积极层面仍为科学的主流发展方向。在科技的发展史中,任何一项技术的应用都会引起相应的争论,如试管婴儿、人工流产等,但是这项技术最终仍然为人们所接受。科学的脚步势不可挡,它不会因为各国政府和组织暂时的禁令而宣告终止,时间终会证明它的价值。而目前人们所应该做的则是趋利避害,正视科技成果的积极层面,尽量抑制科技成果的负面影响。

其实,克隆技术并不可怕,人们之所以排斥克隆技术,也主要是源于人们对克隆技术还不甚了解。人们常常以现在的眼光来圈定未来的发展,认为在现在很难解决的问题在将来也很难解决,由此造成了世人杞人忧天的局面。殊不知,社会的发展总是伴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发展。如果人们能够有效地解决克隆技术的相关问题,那么克隆技术将最终能被人类所接受。而且人类的聪明才智是无限的,其潜力也无法预估,相信终有一天人类能够解决这些问题。

目前人类只需做好当下的事情,解决现一阶段人类所面临的问题,这样可以减少一些忧虑。因此,就克隆技术的发展现状而言,支持非生殖性克隆技术,限制生殖性克隆技术也未尝不可。有学者提出,进行克隆人的研究需要提出申请,申请者的资格也需要加以限制。这种做法可以对克隆技术加以有效地引导、控制,因此应该考虑接纳。

总之,克隆技术的发展为人类带来了新的希望,如能够将其应用得当,必将使人类大受其益!

参考文献

[1]郑天喆,姚福燕.科学与未来:克隆你自己[M].北京:知识出版社,2003.

[2][英]萨利·摩根著.迟文成,王子夏译.从海胆到多利羊:探索克隆技术[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0.

克隆技术论文篇(10)

诞生于苏格兰的多利是克隆成果的集大成者。回溯克隆的历史,苏格兰无疑是最适合多利降生的地方,这里有欧洲最早的医学院,也是青霉素的发现地,现在又将成为克隆技术的圣地。

早在2000多年以前,克隆就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果农们用嫁接等无性繁殖技术克隆亲代的优良属性,但直到1958年,现代意义上的实验室克隆技术才得以确立。这一年,英国人Steward把一块成熟的胡萝卜组织成功分化并克隆为一棵完整植株,从而证明植物的成、熟细胞仍然保有功能的完整性。

动物细胞也具有全能性吗?于1964年完成的首次动物克隆实验给出了肯定的答案。Gurdon把蝌蚪肠壁细胞的细胞核转移到已经去核的蛙卵细胞中,成功培育出正常的成年蛙。这个由英国人确立的核转移克隆技术,奠定了该领域的实验标准,以后的实验只是供核细胞有何不同。

虽然已经没有理论障碍,但是技术难度却一直难以逾越;诞生多利的种子已经播下,惟独土壤尚未准备就绪。在克隆曙光惊现20多年后,鱼、鼠、牛等克隆动物才依次登场,供体细胞都取自胚胎期。商业公司从中看到了商机,荷兰公司Pharming率先进行基因改造实验,让转基因动物在牛奶中产生特殊蛋白质。在延续生物反应器的生产能力方面,克隆技术大有用武之地。

多利诞生记

成立于1989年的苏格兰PPL公司有着同样的野心,他们与罗斯林研究所合作,尝试克隆动物。为了规避利用胚胎细胞克隆动物所可能带来的伦理学困境,他们希望从成年动物的体细胞中取得细胞核,诞生多利的土壤现在开始被翻松。

1991年,坎贝尔加入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负责克隆羊的技术探索:当时他的顶头上司威尔穆特是研究所的高级工程师,负责协调指挥。五年后,坎贝尔等利用前辈Gurdon创立的核转移克隆技术,成功克隆世界上首批克隆羊:iegan和Morag。论文于当年发表于《自然》杂志,却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因为他们使用的是胚胎期细胞核。十年后回首这段历史,坎贝尔认为该文的重要性超过多利――可能因为该文奠定了克隆多利的技术基础,也可能因为他是第一作者。

克隆专家们不免有些失望,他们决心从乳腺上皮细胞中获取细胞核――这是无可争议的体细胞,虽然是和胚胎成纤维细胞最接近的体细胞。核受体仍然是卵细胞,因为他们认为卵细胞内含有促进基因分化的必不可少的物质。

首先提取怀孕多赛特母羊(白脸)乳腺细胞中的细胞核,这些核内包含有多利的几乎所有遗传信息。再将细胞核转移到苏格兰绵羊(黑脸)的去核卵细胞中,在微电流的刺激下,核与卵细胞融合为重建细胞。277个重建细胞先暂时植入母羊的输卵管中,只有29个成功发育为胚胎。将这些胚胎植入13只母羊子宫内,历经148天的艰难孕期,编号为6LL3的小绵羊呱呱坠地,体重6.6千克,白脸――和她的基因母亲一样。

这一天是1996年7月5日,世界上首只体细胞克隆哺乳动物诞生;威尔穆特可能不在现场,但他拥有和多利的最著名的合影。虽然多利的世界第一头衔拥有众多的限定词,但威尔穆特明白其轰动性。技术和社会的互动史表明,当繁殖方式离人类天性越远,克隆对象离人类越近时,公众的兴趣越高,更何况羊只拥有比人类更大的大脑比例。论文中他成了第一作者,这意味着他将是“多利之父”――直到十年之后承认大部分功劳应该归于坎贝尔。

研究员们知道她必将成为大明星,给她起名多利,同名女歌手不仅名声显赫,而且胸部巨大,这是研究员们对多利的另一个期望。和多利同期出生的还有另外7个兄弟,可是从来没有人听说过他们的名字――如果他们还有名字的话――谁让他们的基因都来自胚胎细胞核呢。只有从共同编号6LL中可以依稀看出他们与多利的若干关系。

次年2月,在《自然》杂志刊登论文的同时,多利被介绍给公众。多利掀起的克隆旋风,甚至比威尔穆特的预估更强大更持久,即使是《自然》杂志的最大对手――美国的《科学》杂志也不得不将多利的诞生评为年度科技进展。医药大厂、野生动物保护者和疑难杂症患者也从中看到了希望,虽然多利的成功率低到让人起疑。

核转移克隆技术仿佛空降人间,犹如重磅炸弹,激起了人们对生殖前景的担忧。既然羊只可以无性克隆,人类岂非也可以孤雌生子?伦理学的担忧固然有着前景考虑,但人们似乎忘记了一些基本事实:多利既不是首只克隆羊,也不是首只克隆哺乳动物,更不是首只克隆动物。只不过以前的克隆技术都从胚胎细胞中获取细胞核,而如今改为取之不尽的体细胞,公众不免有了孙悟空拔毛化身的紧张。这种紧张’开始蔓延,以致于在1997年底,世界卫生组织要求禁止人类克隆。这是一个糟糕草率的科学决议,但在政治上完全顺理成章。

当科学家忙于验证、公众们热衷激辩之时,多利则在苏格兰的室内羊圈中接受膜拜。女王般的(事实上,多利的确曾当选苏格兰反君主主义者心中最受欢迎的女王)生活固然尊贵,却没有自由。所幸的是,2岁时,她与一只威尔士山羊喜结连理,而多利的同期兄弟中就有三只这种山羊。新郎名叫戴维,不多久爱情结晶邦尼出世,次年再产三子。多利终于不负期望,以行动证明了名字的正确性。

这两年是多利最幸福的年份,她以常规的婚配回应人们对克隆动物的忧心。科学家们也有了大进展,小鼠、山羊、猪相继克隆成功。甚至连克隆小鼠的克隆也出世了。核转移克隆技术沿着乐观主义所设定的路线高歌猛进。2001年成功克隆了濒危的印度野牛,可惜在产后感染中死去;对其它野牛的克隆尝试也有所收获;甚至有人以死亡肉类样本的细胞核成功克隆出欧洲盘羊。

接下来的两年,克隆技术持续成为科技记者的追逐热点。疯狂科学家和组织清楚地知道这点,相继宣布克隆人计划,引起国际政治界的激烈反弹,法国和德国甚至建议联合国签署禁止繁殖性克隆人的条约(后被放弃)。五年多过去了,不知克隆宝宝是否已经上幼儿园了?

政治的吸引力显然不如多利,2001年度最让人牵肠挂肚的是多利的关节炎,对于正处于青年期的多利来说,患上典型的老年疾病,这可不是好迹象。人们对多利早衰的担心终于在分子生物学上有了明证,多利的染色体端粒比正常绵羊短20%,而端粒和细胞寿命密切相关。后来,另一项老年性疾病“进行性肺炎”开始袭击多利,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痛苦研究所决定对多利实施安乐死。这是2003年,多利享年6岁,是正常绵羊寿命的一半。同年,PPL公司也陷入困境。

反思与重生

“沉舟侧畔千帆过”,多利和PPL的衰退,是对克隆技术的沉重打击,但好消息仍然不断。同年,克隆马、鹿和骡出生,美国FDA也表示克隆动物的肉奶是安全的。在汹涌澎湃的克隆浪潮中,人们似乎有些迷失了方向,成体动物的克隆仍然是最吸引眼球的领域,太多的精力和金钱被花费在此。

无形中,科学家们自己圈就了核转移克隆技术的伦理困境。体细胞克隆虽然规避了胚胎供核的伦理问题,但科学家们却误入歧途,将精力倾注于繁殖动物成体(很遗憾,这里面有不少的功利因素)。多利所掀起的轩然大波清楚地说明,成体动物克隆正是人们最大的忧心所在。

缅怀多利的低落情绪,很快被对克隆技术的反思所取代。再三克隆动物成体所形成的伦理学困境;早衰、非完美复制、低成功率的技术短板;以及大量花费之后显现的黯淡前景……让很多人丧失了对核转移克隆技术的耐心,转而关注干细胞技术。

干细胞技术吸取教训,从一开始就避免制造动物成体,这不仅减少了早衰和成功率的问题,而且免除了人造生命的困惑。但这个免除又带来了另外的悖论,人为地阻断胚胎发育成为生命的机会,把可能发展为人的胚胎硬生生拆成若干份,显然也不够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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