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理论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22 17:33:32

平衡理论论文

平衡理论论文篇(1)

工业设计犹如一个运动员走平衡木,犹如一个政治家操纵政治运动,是方方面面进行平衡的结果,一个优秀的工业设计师是会平衡产品设计时遇到的设计时间、单一化与多样化等等问题,都是需要运用我们的知识和经验,来在各个要求限制之间进行反复的协调,来维持这个平衡,最终设计出一款杰出的产品。

但目前为止,自己也参与设计和跟进了几款产品,虽然多数是控制盒的开发,但就目前来讲,也遇到了不少工业设计受阻的时候,比如修改原已经定下来的设计方案,虽然也征求工业设计的意见,但多数还是在妥协中修改,打破原有的设计元素,最后产品看起来,是是非非,模棱两可,不情愿的修改,有的甚至产品修改的没有了先前的“亮点”,作为工业设计也很无奈,虽然市场销量很好,但设计人员总感觉不完美。

工业设计人员要坚持自己的认知角度,用正确的方法来坚持自己的执著,设计人员不是提出问题的?是要解决问题,而不是推脱,那么这就需要支持,什么支持,用知识来支持。

放低姿态,多方面学习。

工业设计人员要把握好自己的心理,为什么那?因为有很多人误解,工业设计人员只是画图员!此时我们心在痛。

但是真的当产品在造型设计的时候,就要考虑很多问题,涉及结构、色彩等,对成熟的设计师来讲,效果图拿出来,面对别人的提问可以侃侃而谈,和其他部门的人充分的交换意见或者效果图拿出来,什么也不用讲,大家都没意见,OK。但是对不成熟的设计人员,效果图拿出来,只能讲讲造型,特别是在其他人员,比如结构、市场、策划等提出疑惑的时候,自己还不理解,怎么来分析给大家听!!!自己也惭愧不已。

虽然自己有时候也想,很对不起消费者,没有把好的优秀的产品呈现给消费者。虽然产品销量好,那是因为我们的市场做的好,对于一定层级的产品是消费者还不成熟,消费者对产品还没有形成分辨的标准,一旦消费者成熟起来,我们势必失去主动权。那么我们势必要先于消费者,用更长远的眼光来开发设计产品。

所以,对不成熟的我来讲,学习多方面的知识,可以站在不同角度来思考设计。这是目前最重要的。

2、平衡是否是设计追求的终点?

有的人认为:舒适、和谐、平衡是设计追求的终点。

我不这么认为,正是一个杰出的政治家不仅仅在善于维持平衡,更重要的是善于打破平衡一样,一个杰出的工业设计师更需要在各种限制之间打破平衡,设计一款具有差异化特点的产品,这样的产品才能在市场上有所作为,才能体现出一个工业设计师的杰出之处。

当然保持设计的平衡,比如一个小小的POP设计,就会考虑本身贴纸的平衡,还要考虑和产品整体的平衡,当然我们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保持平衡是必要的选择,但是一旦需求平衡膨胀就需要变化,当然这里说的平衡和之前说的不一样,可以简单的说成是大平衡和小平衡吧。但是,仔细想想,本质还是一个道理。现在工作中也正好都涉及到小的POP设计和一个产品的后续结构需要工业设计改型的问题,在现实中很实际。在设计POP时,在不考虑产品卖点等问题的前提下,追求本身版面的平衡,色彩的平衡,造型的平衡等,再考虑与产品结合的平衡,整体的融合;在最近产品改型的实例中,工业设计产品造型与结构设计出现了矛盾,需要工业设计进行修改,我们在追求产品整体平衡的基础上进行改良设计,不打破平衡的元素,并保持适当的变化。

所以,对不成熟的我来讲,目前不要太过于考虑平衡的尺度,不拘泥不偏执,开阔眼界,胸怀宽广。这是目前最重要的。

3、设计平衡的标准,什么来衡量平衡?

是啊,平衡需要一个标准来衡量,什么作为参照物那?

用设计大师高登.布鲁斯的话作为答案:在设计时自己就是一个理论。

所以,对不成熟的我来讲,目前更要提高原创性,当然不是以己为中心,是以使用者为对象。这是目前最重要的。

4、设计应与社会、文化相平衡。

对于工业设计,艺术与技术都不是目的,它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一个环节,只有参与到经济活动中的设计师才能真正称得上是设计师。只有通过经济活动,达到企业赚取利润的设计师才能达到“弘扬文化”的目的。

设计应与社会、文化相平衡。

因为只有这样,设计才有她生长生存的空间,才可以让她在当代接受。

平衡理论论文篇(2)

摘 要: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法 利益平衡 专有性 公共利益 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利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对具有公共商品和私人商品双重属性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分配和利益分享做出合理的安排,以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正是在此意义上,笔者提出利益平衡论可以作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一)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作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知识产品中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知识产权法更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知识产权法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毋庸指出,人类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在很早即已存在。进入阶级社会以来,智力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直存在。随着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这种矛盾和冲突表现愈来愈激烈,在客观上提出了以有效的方式加以协调的需要,于是知识产权法在几百年前诞生了。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知识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知识创造者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 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促进科技、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法律制度。社会的发展需要丰富多样的知识产品。赋予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对知识产品的专有权是激励知识产品生产的重要法律机制。无论是从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2等视角看,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授予和保护具有充分的正当性。然而,知识产权法这种产权制度的运行是有代价的,这表现为专有权的授予限制了知识和信息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在知识专有权和知识共享权之间进行利益平衡,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整体福利。在几百年的知识产权立法设计和司法实践中,人们逐渐发现,利益平衡原则作为一项根本的指导原则起着实质性的作用。国外有关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的案件,无不表明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通3过司法实践得到了发展,回过头来又明确地用于指导司法实践和立法的修改与完善。国内外有关学术观点则表明,国内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与机制越来越达成共识。在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历史发4展过程中,利益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法发展的主旋律。知识产权在历史上总的趋势是不断扩张,这种扩张的背后即是利益平衡机制在起作用。在当代的知识产权立法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利益平衡依然是知识产权法上永恒的主题。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协议)明文规定应当促进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WPPT) 序言部分则将“保持作者的权利(表演者、唱片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作为公约的重要目的。这可以说是国际上对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则达成共识的标志。 (二) 在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知识产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文主张以利益平衡建立知识产权法理论基础的主线。法律是利益关系的调节器,知识产权法也不例外。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知识产权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这是因为,在知识产权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知识产权的法定专有性,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接近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品的利益是冲突和矛盾的——知识产权直接表现为对他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情况之外未经许可使用行为的禁止。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知识产权法不可能只对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这两种冲突的利益之一加以保护,而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传播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为此,就必须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也表明,需要在知识产权法中的个人利益特别是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维持一种平衡和协调的关系。知识产权法通过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知识产权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同时,利益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的价值目标。知识产权法本着这一原则,充分考虑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合理权益,协调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既鼓励知识创造又促进公众对知识产品接近的关键。知识产权法也只有在对利益平衡目标的不断追求中,才能实现对社会资源最合理的配置。 由于在知识产权法中,激励知识创造与确保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是知识产权法中的一个主要矛盾,通过透析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公共利益以及知识产权的立法目标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问题变得很重要。这种平衡反映了知识产权法是一种激励知识创造特别是智力创造的机制和协调、平衡利益关系的调节机制。从这种平衡中,可以对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框架做出完整的认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价值构造与制度设计原则。 利益平衡在实质上反映了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公正和适当的分配。通过分析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以及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著作权人的利益、专利权人的利益、商标权人的利益、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与相应的公共利益的平衡问题,可以发现知识产权法中的 利益平衡,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设计上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与社会公众的权利和利益,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情况下做出公正的、适度的、合理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确立知识产权专有领域和 知识产权公有领域的适当、合理的界限。 进一步说,从知识产权法的整个制度看,利益平衡要求授予的知识产权不仅仅应当“充分而有效”,而且应当“适度与合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的充分与有效,是发挥知识产权法激励机制的前提。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规范知识产品归属、市场流转、利用的法律制度,其直接目的是充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概念本身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这种法定垄断权的依法确认和保护。但是,这只是知识产权的利益天平的一面。另一面即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的问题。根据法理学原理,权利作为利益的法律化,是法律设定的在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这表明任何权利都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是权利人与其他任何人利益的分界线或者说平衡点。在知识产权法中,同样存在这一平衡点。具体体现在知识产权法的规范要求上则是对知识产权的适当而合理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的适度和合理要求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不能过度,也不能保护严重不足,而是应当维持一种适当的保护水准。从知识产权本身的权利配置看,适度和合理要求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设置既保障了激励知识创造的需要,又使得知识产权的授予不至于成为社会公众接近知识和信息的障碍。私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的前提,“适度和合理”保护的要求则使知识产权的私权保护受到利益平衡原则的制约,即知识产权人的私权保护不能超越知识产权法需要保障的利益平衡目标。 不仅如此,从经济学分析的角度看,这种权利设置与作为知识产权法的替代机制的其他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在总的社会效用上、在增进社会的总的福利上,应当是具有最佳效果的。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法在激励对知识创造的利益与知识产权垄断权对社会公众利用知识和信息限制的社会成本之间相比,其取得的社会净利益仍然大于允许知识产品被自由使用的“社会所有权”环境下的对知识产品使用的利益。虽然要精确地“计算”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界定的专有权范围是否代表了在激励和接近之间的理想的平衡是很困难的,这却并不意味着不存在这样一种平衡。 (三) 从平衡的性质上看,它既表现为一种过程也表现为一种状态。在从利益平衡角度审视和认知知识产权法时,也需要认识到平衡的这一性质。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过程的平衡表现的是一种动态平衡。由于理想的平衡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对这种状况的不断追求就是知识产权法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知识产权人与公共利益的平衡都有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一旦这种环境和条件被改变,原有的平衡状况将被打破、原有的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就会变得不适当,这就需要在新的环境和条件下重构利益平衡机制,如实行对知识产权限制的反限制来重新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研究的知识产权法之利益平衡本身也是一种状态,是一种静态的平衡。作为一种状态,它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在对知识产品权益分配、权利义务关系总体上的和谐协调。就作为一种状态的平衡来说,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体现为一系列情势,并具体反映在知识产权法制度设计中。具体地说,作为状况的平衡主要体现为: 一是知识产权的有限专有与最终进入公有领域的平衡。这种平衡体现于知识产权保护期限或者说有效期的限制。知识产权专门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具有有限的保护期,其目的在于避免知识产权私权永久性地被个人占有,使知识产品来源于社会而最终又回归于社会,使社会公众最终能够不受任何限制地自由获取知识和信息。正如David Nimmer在剖析著作权公共利益问题时所指出的一样:根据著作权法的传统的公共利益原理,代表公有领域的作品成为人类的 继承物的一部分,并且著作权只是在通向更大利益的道路中报偿作者的一个临时的站台。5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时间限制是实现知识产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平衡的一种重要制度机制。美国国会报告即讨论过在确定著作权的适当的期限上的激励与接近之间的平衡机制。6 二是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权能均衡是指“各行为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之种类、数量处于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7本文所称的知识产权是一个类称,它是由一系列专有权构成的一个权利系统。知识产权每一个权能的设立,都需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状况。并且,每增加一个知识产权的权能,需要在这一权能层次上实现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权利所有人的专有权与受权利人控制的社会公众的合法需求的平衡。知识产权的扩张,无不体现了这一情况。8知识产权的权能均衡,一般地说需要避免两种情况:一是社会发展出现了使用知识产品的新的方式,而这种方式严重地影响到知识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法却没有及时增加新的权能;二是盲目追求知识产权的扩张,使一定时期授予知识产权的权能太多,以致引起知识产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冲突。 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行使方式的平衡。这种平衡也是知识产权法涉及利益平衡的最广泛和关键的内容。该平衡体现在知识产权人方面就是,知识产权人在行使自己的专有权时,以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为前提。知识产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社会公众也应当保障权利的正常行使。但是,权利的行使不能因此影响到公众对知识和信息的正常利用。如商标的保护范围在传统上通过通用化原则、描述性原则等受到限制,这将商标保护范围限制为商业性质的、市场交易领域。在不是这些领域的使用范围时,商标权人原则上不能干预。就著作权行使来说,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能阻止他人为学术研究、教育等目的使用其著作权作品。就专利权的行使来说,专利权人也不得垄断技术排斥他人对技术的正常接近和使用。 (四) 需要指出的是,在从利益平衡角度“解读”知识产权法时,有可能会存在这样一种认识,即平衡总是与不平衡相伴,与不平衡构成一对矛盾;而且平衡只是一种暂时的和相对的平衡,不平衡才是知识产权利益关系状态的特征。应当看到,从平衡与不平衡这对矛盾来看,在以利益平衡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基石时,并没有否认不平衡的现实性。主张平衡,正是因为存在不平衡(失衡)。在存在失衡状况时,才有必要实现平衡。尽管基于平衡是暂时的现象和状态而可能随时被打破,却不能因为这种“暂时”的平衡而否认平衡的价值——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后,会在新的环境下形成新的平衡。另外,平衡的相对性也表明平衡是有条件的。平衡的条件性对研究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有重要意义。正是因为利益平衡有条件限制,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目标, 就需要创建并维持平衡的一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实现“利益—权利”协调机制的平衡条件。像知识产权制度中的权利归属制度、权利限制制度、权利有限保护期制度、权利许可和转让制度、权利救济制度等就是体现。没有这些制度保障,或者这些制度之一部分不太完善,知识产权法的有条件的利益平衡就难以实现。 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也正是在利益平衡与不平衡的矛盾中发展的,而总体上是趋向于平衡的。特别是知识产权法与技术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有极大的关系。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 进步,作为知识产权法基石的利益平衡状态会产生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的一个趋向就是原来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格局被打破,致使原有的平衡状态走向失衡状态。为了使知识产权法在新的环境下继续协调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关系,以产生理想的社会效用,这就需要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重新规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义务。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之继续成为鼓励知识创造和扩散、促进文化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制度。这里所说的调整和重新规制,一般体现为知识产权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从这里也可以理解到,为何与其他的法律制度相比,知识产权法的修改比较频繁。 另外,对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与原理的探讨,一般是以知识产权的几部专门法律即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和商业秘密法为例剖析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技术的发展,能够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生物技术发明等,迄今为止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占据“一席之地”。这样就提出了上述四部知识产权专门法以外的知识产权法,是否也同时适用本文分析的利益平衡原理,以及新出现的客体是否也适用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利益平衡原理的问题。应当说,本文探讨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理,原则上是同样适合于其他知识产权法的,只是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权利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表现各不相同。一般地说,属于其他创作性成果类别的,像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在智力创造者的权利和公众接近、利用这些智力成果的权利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知识、信息、技术、思想的广泛传播和使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而属于其他标识性类别的,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其立法保护在利益平衡机制上更接近于商标法——识别标志权人的权利与消费者利益、竞争厂商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促进有效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公共利益的平衡。从这里不难理解为何像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集成电路保护法律和植物品种保护法律规定了类似于专利法或著作权法的内容,特别是对专有权利的确保和对权利的适当限制,而像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之类的保护法律则在注 重对这些名称或标记权利人保护的同时更注重防止名称或标记被混淆而导致消费者受损和竞争秩序的混乱,从而维护了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和有效竞争基础之上更广泛的公共利益。 (五) 本文需要指出,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总是针对特定的历史环境和条件的。这是由于利益平衡作为平衡的范畴,它也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科技、经济和文化发展的环境中,一定时期知识产权法中利益平衡在价值取向上相对来说有所侧重。例如,发展中国家经济、技术和文化发展比较落后,与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法相比,在利益平衡的天平上可能更加倾向于公众接近和使用知识与信息的利益。在知识产权法上表现为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略低,而对专有权的限制较多。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科技和文化的发展,这种利益的天平则有向权利人倾斜的趋势,当然这与在知识产权国际化影响下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一定关系。 总的来说,尽管利益平衡在不同的知识产权法中表现不一,在不同国家不同发展阶段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它作为建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框架的一个重要原则和机制是毋庸质疑的。正是在此义上,本文将其视为建立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冯晓青

平衡理论论文篇(3)

在管理过程中,任何组织都有可能出现一些失衡现象。譬如营销近视症过分强调产品技术与功能的重要性,忽视了对顾客真实需求的把握;“酒香不怕巷子深”则使企业在营销要素之间失衡,过多地强调产品质量对品牌的推动效应;本位主义的产生则使各经济主体利益和价值体系出现问题;等等。这些都说明管理也需要平衡、协调与和谐。平衡与不平衡就像一对孪生兄弟一样伴随着事物的发展,从平衡到不平衡、再到新的平衡是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这种一般哲学意义的规律也同样适用于企业经营管理。

平衡论认为:宇宙是一个自发、矛盾、有序循环的整体;整体中的矛盾双方都有首先趋向自身平衡的本性;该本性天然、无止境作用,必然导致各种矛盾产生;矛盾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消灭对方而独立存在;对立面的存在有弊有利,辨证应对则相反相成;事物发展的方向总是趋向综合的、最佳的动态平衡。

自然科学支持平衡论。协同学从“无序到有序”所建立的模型和方案,系统论中的“自趋”概念,普里高津“耗散结构论”的“自组织”概念、模糊数学的概念,都为平衡论“趋向自身平衡”的观点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社会科学同样支持平衡论。古今文化早已蕴涵平衡,如“天人合一”、“万物负阴而抱阳”、“天道乃损有余而补不足”等。《周易》的“阴阳平衡”、老子的“道”、孔子的“中庸”、亚里士多德的“黄金中道”,马克思的“度”等等,都是对平衡的不同表述。

战略管理的三角平衡关系

战略管理要解决的问题有三个方面:企业应该明白自身的发展状况和自身的能力;企业应该明白自己的目标;企业还应该明白自己的行动方案。因此,战略管理可以定义为企业根据自身的能力来协调各方利益以实现自身的长远目标的整个过程。从该定义可以看出,战略管理包含了三个要素,即目标、利益和能力。

国产服务器阵营前三甲之一的曙光公司总裁历军说过:企业的目标、利益和能力之间同样存在着这样一种平衡关系(见图1)。目标是企业在特定时间(When)、特定领域(Where)里要做的正确的事(What)。利益是企业实现既定目标的驱动力,表现为各类利益相关者(Who)及其行为动机(Why),是组织正确做事的一个方面。能力则指企业实现既定目标的手段(How),表现为企业的基础能力与核心能力,是组织正确做事的另一个方面。

三角平衡中,目标、利益和能力构成了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三个角,包涵了四个方面的平衡关系:目标、利益和能力三者之间的平衡是企业稳健经营的轴心,目标的合理设置、利益的有效分配、能力的均衡发展则是企业发展的三个基本面。目标、利益和能力三者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在运动中不断推动企业向前发展。

战略目标中的三角平衡关系

战略目标包括三个方面:首先确立企业的终极目标,这也是企业为之而存在的理由。企业的终极目标一般来说是企业几代乃至几十代人为之而努力的目标;企业终极目标不仅为企业描绘出了一个美好的远景,而且也同时规定了整个企业的业务范围。

其次是建设企业的中长期规划。企业的中长期规划期限一般是五年乃至五十年,至少不低于两年。现在不仅西方企业绝大多数都有自己的中长期规划,而且中国的许多企业也制定有自己的中长期发展规划。

此外是制定企业的年度计划。建立年度计划是由企业中所有管理者直接参与的一项分散化的活动。积极参与年度计划的制定可以加强管理者的认同感和责任感。企业应当投入相当多的时间和努力,以保证年度目标恰当合理、与企业远景和中长期规划一致并支持企业战略的实施。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战略目标包含了三大内容,即企业远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目标,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联系(详见图2)。企业远景是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基础,而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又是企业远景实现的具体措施;同样地,企业的中长期规划也是企业年度计划的基础,而企业年度计划又是实现企业中长期规划的具体措施。

企业利益的三角平衡关系

作为企业必须平衡社会利益、企业自身利益和顾客利益之间的关系(详见图3)。首先,企业必须承担应负的社会责任,考虑到社会的利益。企业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承担国家的税收、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安置好企业内部的员工、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重庆立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说过:“当企业大到了一定的程度时就不再是自己的了,而是为社会所共有。”的确,企业越大,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就越多。一家大型企业为社会所创造的财富加上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肯定比企业的利润要大得多。社会利益包含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与生态效益。如果国家利益不能得到保证,那么国家的安全与保卫就很难有完全的保障;如果公共利益受到侵犯,那么很容易引起众怒,众所周知“众怒难犯”,这将直接影响企业的形象;如果生态被破坏,企业的生存空间也就会受到威胁,“覆巢之下焉有完卵”。其次,必须考虑企业自身的利益。企业如果不能满足自身的利益就没法生存和发展,也就谈不上承担社会责任和满足顾客利益了。最后,企业还必须满足顾客利益。一般来说,顾客包括企业内部顾客和企业外部顾客。企业内部顾客即企业的员工,他们的利益必须首先得到满足,因为企业员工是企业的资源和财富源泉,没有企业员工的创造就没有企业的发展;企业外部顾客,即通常所说的客户或消费者,满足外部顾客的需求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但是,企业除满足顾客需求之外,还可以引导消费者的需求。企业在满足和引导顾客需求之时,同样也是在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为员工提供就业机会实际上就是在减轻社会的负担;为消费者或客户提供其所需要的产品实际上是在推动生产力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所以说,企业必须平衡社会、顾客和自身之间的利益关系。

企业能力的三角平衡关系

企业的综合实力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其一是企业的人才。企业员工一般可划分为人力资源和人力资本,即企业的普通员工与企业的核心人才。作为人力资源的员工仅仅被看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其报酬只能按照资源分配方式进行;而作为人力资本的员工已经被资本化,他们能够创造出企业的利润,因此其报酬是按照资本分红的原则进行。由此可见,企业的人才是资本化的人力。其二是企业的技术实力。既然“科技是第一生产力”,那么企业就应该十分珍视技术。企业必须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与激励,培训员工的团队精神和创新意识。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是日新月异,仅仅依靠一个人的力量进行技术开拓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必须依托团队的创新才能更有效地进行技术创新。企业必须加强技术管理,从体制上、制度上鼓励创新;建立相应的技术研究中心及其配套设施;妥善处理创新与维持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必要营造一个鼓励创新和技术研究开发的文化氛围。其三是企业的资金实力。一个企业的资金实力是否雄厚往往可以影响到企业的整个战略经营决策。企业的资金实力可以从不同方面来进行衡量,可以从负债情况进行评价,也可以看企业的现金流状况,还可以看企业的净资产量和企业的效益状况等等方面。综上所述,企业的人才、技术和资金构成了企业的综合实力,从而奠定企业战略实施的良好基础。超级秘书网

同样地,企业的三方面能力的体现也存在着三角平衡关系(如图4)。根据木桶效应,企业只有三方面能力都很强才能拥有真正的雄厚实力;即是说人才、技术与资金之中,企业任缺其一都将使其实力大打折扣。如果企业缺乏人才,很难进行技术方面的革新与创造,就不可能长久地拥有技术的优势;同时人才的匮乏还将导致企业效益的下降,企业从而会丧失资金与现金流方面的优势。如果企业缺乏技术,已经说明了企业在人才方面的短缺,至少技术人才是不足以支撑企业发展的,那么相应地也会带来资金上的弱势。如果企业没有足够的资金,也很难留住人才、拥有自身的技术优势。综上所述,企业必须平衡人才、技术和资金三者的关系,使其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从而形成马太效应,让企业越来越好,越走越顺,使企业这个雪球越滚越大。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的战略管理实际上就是在寻求四个平衡,即战略三角平衡、目标平衡、利益平衡和能力平衡。企业目标确定在何时、何领域做哪些正确的事;企业的利益驱动关联着企业诸多相关者及其行为动机;企业各方面的能力说明了企业将采取何种措施去实现自身的目标。综上所述,企业战略管理的精髓已寄寓于此四大三角平衡关系之中。

平衡理论论文篇(4)

框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符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关键词:宏观调控市场调节干预边界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一、在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的特质

(一)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定性

作为一种强力性、非市场性垄断组织,国家自诞生之日起就介入了社会经济生活。这种介入可用"干预"、"规制"、"管理"等诸多语词来表达。"国家干预"则意为国家公权对私权的渗透状态和对私权主体权益结构的强行改变,是对国家作用于经济的手段与行为的消化与归纳。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应为: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发展,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这种介入不是直接为了建立、促进自由市场机制的自身发展,而是"为了改变、校正其自身的发展"。毋庸置疑,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论证,而非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论证,意在反对计划与集权的回归。"背离市场价值的干预,只有导致回到过去那种事实上证明行不通的高度集中的体制上去。"①

(二)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的特质

从某种视角分析,民法、行政法、经济法都是国家公权对私权予以干预的法律。不过,"行政法是关于国家权力的法律,民法是关于市场与人的法律,经济法是关于市场与国家相结合的法律"。要把握好经济法语境中国家干预的特质,还得在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对比中进行。笔者认为,三部门法中国家干预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差异性:从干预原因分析,在主张私法自治和市场主体理性的民法中,私权主体滥用权利而对其他民事主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即为其中国家干预的逻辑起点。②行政法主张国家本位,担忧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对国家应尽法定义务而施行国家干预。经济法中国家干预源于市场缺陷引起的市场失灵,且为市场机制自身所不能解决的。从干预目标分析,经济法倡导国家干预则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干预理念分析,民法仍倡导人本主义、自由主义,弘扬私权自治而对抗公权对私权的侵犯,国家干预仅限于私权滥用的狭小领域。基于社会本位的经济法在赋予国家公权干预私权的同时,为维护私权的合理存在而控制公权于合理限度。此外,经济法语境下国家干预是双向干预。"国家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但国家也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从某种角度讲,国家干预可表达为国家暴力在"合法外衣"掩盖下对个体和自由的藐视和践踏,国家干预有泛化和异化危险。怎么来防范呢?干预主体不能成为市场利益的竞争者与利益诉求者,"干预者只能作为市场利益关系的外部人与调整者,不是利益的内在者",让法律限制干预者的利益诉求。

二、国家干预边界之判定

(一)边界定性及界定的必要性

边界是不同事物的界限,是非此即彼的基点。国家干预的边界即为"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制的边界条件或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

入状态"。干预边界既是克服政府失灵与政府失误、避免国家干预异化和"三位"现象的必要条件,又是经济法基本理念和制度框架的关键性要素之一。实际生活中,边界的过于模糊和弹性致使"市场失灵"成为干预主体恣意干预的借口,从反面印证了国家干预边界判定标准设立的必要性。③

(二)边界判定的标准国家干预的边界内含有干预范围、干预对象、干预程度三层含义。

笔者认为,干预范围意指将国家干预严格限定在市场失灵领域;干预对象意指市场失灵领域仅有部分对象适于国家干预;干预程度意指对适于干预的对象也只能适可而止。国家干预的前提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源于市场缺陷。实际生活中,市场缺陷复杂多变,且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交错并存,不易识别。对于市场缺陷,不同学者有不同划分标准。市场固有的缺陷包括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和正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鉴于现实市场中不完全信息、不完全市场、不完全竞争为常态,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根本不存在,市场固有的缺陷与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市场缺陷的外延基本一致。④无疑,国家干预的理想范围即为市场固有缺陷或正常偏离理想条件下的缺陷。转型期国家干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市场发育不良导致的市场缺陷和正常偏离理想条件的市场缺陷或市场固有的缺陷之内且随着市场的逐步发育与完善,公权应渐次淡出市场发育不全导致的市场缺陷。

三、目前国家干预的现状

国家和市场在一定条件下本可相互替代,但忽略条件限制,强化公权对市场的替代必然导致"全能型政府"的产生。国家的经济职能多异化为追求部门、地区和个人利益",越位""、错位"、"缺位"现象较为普遍。在具体的经济生活中,政府承载"双重身份",造成了政府产权与私人产权在行政轨道上运行,采取非正当程序,屡屡侵犯私有产权,既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又降低了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效率。其缘由为公权代表者"把他们的时间和精力都用在建立和保卫地盘上,而不是在管理上下功夫"。"人们过去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鉴于"全能政府"固有惯性与既得利益集团的抵抗,国家干预泛化、异化情形还将继续。⑤四、完善国家国家干预体系,提高国家干预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国家干预的顺利展开,要依托于有效的国家干预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国家经济发展计划、宏观经济政策等相互配合,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家干预体系的基本内容。通过深化各项改革,逐步完善这一国家干预体系,是保证国家干预的有效性的必要条件。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的国家干预体系,健全国家干预手段,提高我们国家干预的水平,中央强调,一是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税收、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二是要注意对症下药,即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调整各项宏观经济政策;三是在具体实施时,要注意区别对待,掌握控制好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和经济杠杆实施的力度。

五、结束语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健全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国家规划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导向作用,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构建和谐社会不能没有国家干预,但这里的干预是只是适度干预。它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国家干预和市场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干预方向要正确;干预的方式要恰当;干预时机要合适;干预范围要适当,⑥要有所为有所不为,使两者既能互动,又能取得平衡。

注释:

①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9

月第1版

②邱本著:《宏观调控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③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④戚聿东:《中国现代垄断经济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

社,1999年

⑤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

4期

⑥徐增阳:《和谐社会的政治均衡》,《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

年1期。

参考文献:

[1]程宝山著:《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9

月第1版

[2]邱本著:《国家干预法论》中国工商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

[3]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

4期

[4]应飞虎:《论均衡干预》【J】,《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三期

[5]《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6]漆多俊著:《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漆多俊著:《国家干预法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1月第

1版

[8]薛克鹏.经济法的定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平衡理论论文篇(5)

一、引言 法院与社会之间总是存在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中外司法史上历来如此。冲突是指矛盾关系的表面化,因此用“冲突”来描述法院与社会的矛盾关系,似乎有些夸大其辞,但如果考虑冲突既包括显性冲突,也包括隐性冲突,那么,将法院与社会之间有些紧张的矛盾关系说成是隐性冲突也未尝不可。虽然法院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当然也是社会的一部分——但是法院作为社会组织,担负着独立的职责和使命,其与社会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目前,中国的法院与社会之间也存在着各种复杂的矛盾和冲突,这与转型期中国社会特点是相符合的,没有什么值得奇怪。问题不在于冲突,而在于司法当局面临与社会的冲突时如何明确自己的方位,如何清醒认识自己与社会冲突的具体状况和所处的环境,在此前提下,才能确定改革的方向和措施,调整自己的心态与姿态,最终能与社会共生共进,避免冲突的显性化。 二、法院与社会冲突的机理 从辩证法的观点看,法院与社会的矛盾是永恒的:法院作为分配正义的场所,但正义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因此难有一个为社会成员完全接受的正义标准;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场所,但当事人利益诉求各有不同,因此纠纷处理的正当性也不易被全体当事人所接受;法院作为法律的适用机构,而法律的抽象性和相当于社会的滞后性,使运用法律工具解决纠纷的法院难以总是准确、客观地把握法律的精神,甚至对于那些滞后于社会实际的法律规则的适用本身就是对“正当性”的背叛。因而可以说,法院永远难以完全适应社会!这便是法院与社会之间的永恒紧张关系,而正是这种紧张关系或矛盾关系使法院的改革产生了动力。法院应当努力适应社会,否则就会成为社会进步的异己力量,这正是改革的主要动因。法院改革的目标就是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使之适应社会需求。司法能力与司法需求之间永远会存在距离,从这个角度看,法院的改革是永恒的课题。冲突、改革、适应,新冲突、新改革、新适应,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这便是法院与社会冲突平衡的机理。 三、中国法院与社会冲突的表现 目前,法院与社会冲突的表现是多方面的,稍有司法经历者,都会有深切的体会。 回顾新中国建立以来法院的发展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基本的线索,就是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度与所谓司法独立理念的扩张度成正比。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法院作为国家专政机器之一部分的职能被充分运用,法院的地位既不突出,其与社会的冲突也未显现出来;随着法律的调节功能被强调,法院的职能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反映到司法领域的表现就是民事案件大量增加,法院通过行使审判职能调节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历史地显现出来。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颁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突显了法院对行政的制约功能和对人权的保障功能。因此,法院作为一种相对独立的力量逐渐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人们渐渐习惯了出现纠纷找法院,受到行政侵害找法院等寻求救济的方式。司法独立既是分配正义的理性要求,也是社会的客观需要。但法院在现行的宪政体制、不可抹去的社会历史传统与社会文化心理,以及法院自身承载的历史包袱之下,其功能的发挥又不得不受到限制。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就这样凸显出来。法院的独立思维与权力运作越是被强调,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就越是不可避免。因为从地方权力当局来看,独立的法院显然不适合其治理需要,当司法公正触及地方利益时,来自于地方的不当干预往往就凸显出来;从一般社会公众来看,依附于地方权力的法院也不适合其实现权利的需要,当个体利益的保护受到司法权以外的权力干预而使这种保护显得软弱无力时,百姓对法院的怨怒不可谓不激烈;从法院自身看,历史形成的司法人员较低素质和内部权力运作机制迟钝,也难以胜任独立司法之重任。 从微观看,法院与社会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诉讼案件不断增多,从效率的角度看法院难以迅速解决;二是当事人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程序及实体公正的更高期待,对法院行使审判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司法功能的有限性与社会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四是少数司法人员的腐败和少数案件审判不公导致社会对司法的不信任。 四、三组不同的价值观 法院与社会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在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因素,既有宏观的,也有微观的,既有观念的,也有现实的……笔者不 打算予以全面剖析,只就观念冲突中三组基本价值观予以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司法独立是世界各国对法院的基本定位,也是法学界普遍认同的对法院地位表述。这一观念近年来逐渐为很多法官所接受,并作为解析当前司法弊端的立论基点。司法独立反映的是,基于司法的特性,法官必须在裁判案件时独立判断,而独立的判断有赖于法官的独立和法院的独立。然而,司法独立的基础是什么?难道仅仅是一种社会需要?为什么社会要赋予司法机关和法官而不是其他人以这样的权力?对这些问题必须予以回答,在现实的中国尤其如此。当然,对于为什么要司法独立,学者给予了太多的回答,从英国的柯克大法官到法国的孟德斯鸠,从美国的汉密尔顿到马歇尔大法官……但他们的回答对中国现实而言是远远不够的。独立的司法机构能否担负起分配正义的责任,现有的法官队伍是否具备了独立法官应当具备的职业能力和职业操守,这是社会所怀疑和担忧的问题。如果法院和法官没有这样的能力,社会就有理由拒绝赋予法院和法官以这样的地位而改由其他方式或容忍其他方式加入司法以获取正义。从西方司法历史上看,社会对法院的这种怀疑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中世纪的司法是西方司法史上最黑暗的一页,西方新兴的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君主的司法专横的背景下,通过资产阶级革命,重塑了陪审制,因为人们不能容忍从专制的压迫下解放出来而重新被司法专横套上枷锁。司法民主就是在这种怀疑下进入司法权力运作的。审级制度、陪审制度、审判监督制度、律师制度等都是司法民主的形式。通过司法民主,就其目的讲是使司法决断具有更多的大众参与性,使一项司法决定作出的过程避免独断性。对现行的中国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显然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评价:从法官角度看,更多的法官抱怨独立性不够,其他权力主体对司法权运行的干预太多,当事人对司法判断的渗透力量过强,各种监督制约的大量存在,严重阻碍了法官的独立判断。从权力机构的角度看,司法不公不廉现象的存在,使权力机构监督司法运作成为必须。而公众的看法往往跟着自己的利益转,他们有时会说司法独立性不够,有时会说司法权力缺乏监督制约。 我的观点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司法独立的环境。从法院内部看,法官的素质难以胜任独立的判断责任。从制度制约看,我国的宪政体制决定了司法独立缺乏宪法支撑。从社会发育程度看,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乡土社会、民粹心理,使中国的市民社会远未形成,司法独立反而可能形成社会与法院更显性的冲突。 (二)绝对公正与相对公正。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公正,只有相对的公正,这个观点是绝对的。每一次利益分配,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公正观。但每个人对具体事物的认识,却往往有其对绝对公正的确信。因此,绝对公正存在于观念中,相对公正存在于现实中。这是公正的一种分类。另一种分类是,将实体公正作为绝对公正,将程序公正作为相对公正。人们认识到,绝对公正不可强求,因此不能作为制度规制的对象。而程序公正,即相对公正则是可以追求的,也是可以实现的,因此,只能将程序公正作为制度规制的对象。这既反映出人对其能力至上性这一绝对理性主义的怀疑与颠覆,使人回归到人,又反映出人对自身能力的无奈。在强调程序正义的人们看来,司法的功能是实现形式上的正义,即程序上的正义,司法活动不过是大家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参与其中寻找其所欲的一个规则游戏。程序公正的基本表征是,在事实认定上寻求法律真实,强调程序的独立价值,公正与效率追求上的效率优先性。程序公正的价值观最初由理论界推介,但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官所接受,而且已经成为最高司法当局的实践。近些年来,最高法院颁布的民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明显地贯穿了程序公正的理念。 不幸的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功能在当下的司法运作中被放大了。最突出的是对所谓法律真实的完全认同。即认为法官不可能还原案件的事实,只能根据证据构建的事实裁判案件,因而案件不过是证据的游戏。然而,中国社会的现实是,基于传统文化心理,人们要求司法实现绝对的公正,或至少实现社会可接受的公正。即不仅要有程序上的正义,更要求实质上的正义。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诉求是追求客观真实,强调程序不过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特别是中国存在十亿农民,存在着广袤的偏远农村,那里生活的人们并不明白程序正义对于他们的意义,他们有了冤屈只不过是要象秋菊那样讨个“说法”,他们没有能力也没有意识去玩那种对于他们而言属于奢华的证据游戏。也许我们不该迁就他们,不该迁就落后的价值观。但落后不是他们的错,对于历史和传统,他们无从选择 ,就如同我们不能选择我们的父母一般。如果法院硬是要不分就里强加给他们一种难以承受的规则,他们的社会就与法院之间产生冲突。 (三)法律至上与法律非至上。西方学者研究认为,法律至上最初是与主权至上相对立的概念,但发展至今,法律已不是中世纪意义上的人类意志以外的那种外界权威了,作为人类理性,法律至上已经演化为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法治的表征是形成一种法律秩序,即秩序的形成基于法律的约束和统摄。法律至上,这是法治社会的人们的信仰,是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在这里,法律不仅是行为规范,而且是评判是非的价值尺度。这种治理模式下,首先人们要信仰法律,认为在法律光辉的照耀下的生活相对于其他治理方式下的生活是最美好最公正最和谐的。其次,人们要自我约束。人之所以为人,就是人懂得约束自己,就象尤利西斯面对海妖时将自己绑在桅杆上一样约束自己。人们知道,要过这种法治生活,必须要容忍许多东西,包括法治必然带来的负面的东西,让渡一些权利,包括公法上的权利。正是信仰法律至上,当辛普森案的判决引发美国人大游行时,作为总统的克林顿会呼吁民众尊重法院的判决;正是信仰法律至上,当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戈尔诉布什竞选总统案一锤定音时,戈尔会立即表示服从裁决,从而避免一场政治危机。这种服从裁决的背后,有当事人及当事人所处社会对法的无限深厚的信仰与崇尚的文化根基。 但法律可能无法解决很多争议,即使对属于法院解决范围的争议,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官的认识能力的局限性等原因而不能得到完全公正的解决,甚至按法律解决会导致社会问题。因此,人们往往将目光投向道德、政策等法律以外的东西,用道德、政策衡量法律的正当性。这在当今中国是再正常不过了。左右司法判决的因素,法律、政策、道德观念甚至个人意志,林林总总,不一而足。 从法官群体看,绝大多数法官是希望法律至上成为公众信仰的,在实践中也很少有法官愿意违背法律进行裁判。主流意识形态也提出了依法办事的要求。但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稳定压倒一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看似与法律至上相冲突的价值观。那么,主流意识形态中,必然存在着法律的实施与社会治理目标发生冲突时,两种价值取向孰先孰后的问题。在我看来,至少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主流意识形态中是没有地位的。因此,在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律的因素虽然是主导因素,但政策与道德等因素的影响既是不容忽视的,也是不可或缺的。面对现实,我们如果仍机械地坚持法律至上,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五、平衡——现实的选择 前已述及,从哲学的观点看,法院与社会的冲突具有绝对性,这正是法院改革之永恒动因。我之改革观不在一劳永逸地消灭冲突(因为那是不可为之为),而是平衡,一种渐进式地平衡。 法律如同人类,要活下去,必须寻觅某些妥协的途径。法院与社会的冲突消解,需要寻求某些妥协。但我不主张司法对社会的过分迁就和完全的妥协。司法具有引导社会的功能,可以而且应当通过司法活动,对社会主体的行为预期进行调整和矫正。完全或过分迁就于现实,会使法院丧失应有的品格,从而失去社会所希望的基本功能。那样的法院只是徒有其名,对社会只能成为一种纯粹负担。 但法院必须正视自身作为社会治理结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的宏观现实,从而明确应有的改革立场。由此不难得出纯粹中立或独立的司法在现行的治理模式下是不能成立也不能成功的结论。在司法独立这一问题上,我认为不应当也不可能完全移植国外的法院制度。同时,基于现实的背景,司法改革应当遵循渐进的原则,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 正是基于对法院与社会冲突的基本认识,我认为所谓法院的改革不能是法院自己关起门来革自己的命,这样的改革即使是有效果的,但其效果与平衡冲突的目的之间也是有很大距离的。法院的改革也就是司法现代化的过程,而“现代化是一个多层面的进程,它涉及到人类思想和行为的所有领域的变革”,应当立体推进,孤立的司法改革注定不会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法院改革必须在执政党执政方式改革、司法制度改革、社会法治心理变革这样的宏大背景中展开,方能显现出意义,否则只能是隔靴搔痒,没有根本意义。 回到观念冲突,笔者认为法院与社会在观念上也应当进行协调、融合以达到平衡。 (一)坚决摒弃司法独立观念,回归独立审判与司法民主。司法独立有其特有的含义,即建立在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1982年国际律师协会第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独立最低标准的规则》,对司法独立的标准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其基本标准是法官及其身份的独立,法官整体的独立和内部独立。可见,司法独立的前提是三权分立,这与我国的政体显然不相符合,在制度层面上缺少宪法支撑。因此,我国学界提出了修正的司法独立概念,即将司法独立等同于审判独立。我以为,这种修正既不必要,也容易引起语义上的混乱,不易为执政党及最高权力主体接受。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则是宪法原则,不应受到动摇。社会不应当一方面期望法院能够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却在自己的利益受到挑战时希望法院能够接受自己的干扰从而失去独立性。显然,我这里所说的社会,包括了其他权力主体,并且重点是重要权力主体,因为唯有这些权力主体才能对法院的独立判断进行有效地干预。社会完全可以也应当对法院保持警惕,但应当通过司法民主的方式进行,通过合理界定司法民主的范围、司法监督的界线、程序等方式进行。尤其是执政党应当以宏观的视野看待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与司法民主的关系,这相当重要。法院不是哪个地方的执政当局实现地方治理的工具,而应当是更高层次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环。显然,最高权力主体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党的十六大提出了要进行司法改革,其中提到的改革的目的之一是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好地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为这种权力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并且,中央成立了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改变了各司法机关在改革上自行其是的旧有做法。在司法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委员长李鹏提出的司法监督三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并基本为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所接受。关键问题是如何落实,在当前,尤其要防止拥有权力的个人借口司法民主而实际却贩卖“私货”的情况不断发生。从另一方面说,法院应当主动适应司法民主的历史潮流,回应社会呼声,避免与社会的冲突演化为显性冲突和发生司法危机。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关键是合理界定司法民主的范围、方式与程序,使司法民主法定化,实质上是使独立审判落到实处并得到制度保障。 (二)正确认识程序公正观念,强调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不可偏废。程序公正有其独立的价值,但我们不能从片面强调实体公正的一个极端走向片面强调程序公正的另一个极端。实体公正是我们永远应当追求的目标,从价值的终极性而言,我还是认为实体为本,程序为用。只是从人的能力非至上性看来,我们难以达到这一价值目标。我还突出地感受到,当事人诉讼不是要与我们玩一种诉讼游戏,一种所谓程序公正的诉讼游戏,而是要实现利益,寻求正义分配。在程序上,他们只求合理地平等地对待。在程序公正问题上,必须要正视中国的现实,特别是中国农民和农村的现实,考虑强调形式正义的社会成本。 在这一问题上,我始终对现今法律界的主流价值观抱有警惕和怀疑。我认为,中国在经济上确实取得了世人为之侧目的巨大的成就,但其社会生态结构和社会心理却没有实现现代化的跨越。费孝通先生在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所描述的乡土社会在现代化的高楼大厦下面依然存在。我们不能忽视也不能回避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强这一现实。因此,在程序问题上,我们应当采取有限的当事人主义,法院不能回避自己应有的职责(比如尽可能广泛地、不失中立地告知义务)。 (三)辩证认识法律至上观念,既要考虑法律的形式,也要追求法律的目的;既要信仰法治的目标性,也要认识法治的渐进性。从社会的角度看,应当逐步确立法律在诸治理工具中的优先性,承认道德、政策只具有辅助性,在坚持不懈的法治实践中努力培养国民的法律信仰。让民众在实践中发现守法可以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违法必然付出成本甚至受到惩罚。在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中国奋斗目标的今天,应当充分认识到排除法律优先性的法治政策实施所形成的制度惯性和行为惯性的消极影响。民意是影响法治实践的重要因素,但需知民意极具不稳定性,法律作为稳定的民意体现,其权威应当得到普遍的尊重,因此,社会最终还是应当确立法律的优先性。从法院的角度看,法官只服从法律并非错误,但这种观念也具有局限性。法律是保守的,法院从其特性看也是保守的。但法院过于保守,不仅不利于法院生存与发展,可能还会成为社会的异己力量,妨碍社会的进步。作为适用法律的机构,法院有责任发展法律使之与社会的发展同步,使保守的法律焕发新的生机与 活力。然而法院毕竟不是立法和行政机关,也不是道德和宗教法庭,它无法进行立法和制定政策,更无法形成道德法则。法院的现实做法应当是在法律的解释上保持开放的姿态,通过裁判来发展法律,这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也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正如德沃金所认识的那样,法律不仅仅是具体规则,而且包括作为具体规则背景“根据”的原则、政策、政治道德准则,甚至一般性质的法律理论和政治道德姿态。在更为深刻的意义上,法律与道德或者政治存在着内在联系,法律有深刻的人文性质和政治道德性质。法院在裁判时不应当排斥法律规则以外的作为法律规则基础的影响因素。 因此,在这一问题上,作为社会,应当逐渐确立法律在治理工具中的优先性,但作为法院,在适用法律问题上也应当表现出灵活性和包容性。 注释: 在英国历史上,17世纪,英国王座法院著名大法官柯克为维护司法独立与公正,时常与国王发生冲突,后被詹姆斯一世解职。在美国历史上,20世纪3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因秉持自由主义立场而与罗斯福总统的“新政”产生冲突,差点被“改组”。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252页。 滕彪对“司法”的变迁的考证,为这一结论从一个独特的角度作了一个基本的注释。“司法”一词的含义在学界的日渐明晰,不仅使审判得以突出,使审判机关与社会公众的关系突出,也使审判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其他政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得以突出。参见滕彪:“‘司法’的变迁”,载《中外法学》第14卷第6期。 参见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90页以下,第271页。 严兴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大举措”,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2期。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7月第1版,第92页。 徐爱国:“政体与法治:一个思想史的检讨”,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张千帆:“论美国总统大选中的宪政问题”,载《中外法学》第13卷第4期。 对此,肖扬指出:“判决不是单纯的法律责任的判断,更重要的,它是一个可能造成一系列社会影响的司法决策……对正义执着追求的‘理想主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必须让位于解决纠纷的‘现实主义’”。参见肖扬:“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 本杰明.N.卡多佐语,转引自傅郁林:“论最高法院的职能”,载《中外法学》第十五卷第五期。 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9年7月第1版,第30页。 [12]陈瑞华:“现代司法独立的最低标准”,载《中国律师》1996年第3期。 [13]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第83页。 [14]费孝通先生将中国社会概括为熟人社会、礼俗社会。目击当今社会之人际交往现象,这一概括并不过时。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肖扬对此社会生态结构也予以认同。参见肖扬“中国法院:挑战与改革”,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 [15]山民:“法律和法治精神真的水土不服吗?”,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1期。 [16]托克维尔正确认识到,法学家就其职业本性来讲,是趋于保守的:“对法律做过特别研究的人,从工作中养成了按部就班的习惯……自然使他们特别反对革命精神和民主的轻率激情”。转引自赵晓力:“司法权威的来源”,载《法律适用》2009年第4期。 [17]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第203页。

平衡理论论文篇(6)

Cl2+H2O===(可逆符号)HClO+H++Cl-

食盐是强电解质,饱和食盐水提供的Cl-使上述可逆反应生成物浓度增大,平衡向逆反应方向移动,正因为这样,所以实验室制氯气时不能用排水法集气,但可用排饱和食盐水法收集氯气。饱和食盐水通入氯化氢气体,为什么会有白色晶体NaCl析出?

饱和食盐水是NaCL晶体与水在一定温度下建立的溶解平衡

NaCl(s)====(可逆)Na+(aq)+C1-(aq)

计算得知,温度为20度时,饱和食盐水中c(C1)=5.4mol/L而当通入氯化氢气体时,即对上述平衡提供了更多的Cl-增大了平衡体系中CL-的浓度,溶解平衡自然向析出NaCl晶体的方向移动。为什么可用浓硫酸与弄盐酸制取氯化氢?

浓盐酸是氯化氢在水中的饱和溶液,即氯化氢与水所形成的溶解平衡体系。若把浓硫酸滴入浓盐酸中,浓硫酸变吸收水,破坏了浓盐酸在水中的溶解平衡,氯化氢便从浓盐酸中逸出,同时浓硫酸溶解时,溶解温度升高,氯化氢也会逸出。为什么固体NaOH投入浓氨水中可制取氯气?

浓氨水是氨气在水中的饱和溶液,氨与水有如下一系列的平衡:

NH3+H2O===(可逆)NH3.H2O===(可逆)NH4++OH-

当在氨水中加入固体NaOH,一则固体NaOH要吸水溶解,这要破坏上述平衡,是促使NH3逸出的一个原因,但更重要的原因是NaOH属强电解质,将电解产生Na+和OH-,为上述平衡提供大量的OH-,增大了生成物浓度,从而使平衡朝着氨气逸出的方向移动。CaCO3不溶于水,为什么可溶于碳酸?

CaCO3很难溶于水,但是已溶解是极微量的CaCO3在水中存在如下的溶解平衡:

CaCO3(s)===(可逆)Ca2++CO32-

碳酸是弱电解质,有如下的平衡:

CO2+H2O==(可逆)H2CO3==(可逆)H++HCO3-

由于H+与CO32-结合成HCO3-,降低了溶液中CO32-的浓度,破坏了CaCO3的溶解平衡,致使CaCO3不断的溶解,只是CO2在水中的溶解度不大,H2CO3的浓度很低,所以尽管H2CO3可以溶解CaCO3,但溶解速度较慢。氢氧化铝为什么既能在强酸中溶解,也能在强碱中溶解?

氢氧化铝具有两性,其电离方程式可表示如下:

H2O+AlO2-+H+===(可逆)AL(OH)3===(可逆)Al3++3OH-

(酸式电离)(碱式电离)

由于其电离程度相当微弱,绝大多数AL(OH)3在水中并未溶解,当加入强酸时,H+中和了碱式电离中产生的OH-,从而破坏了氢氧化铝的电离平衡,使平衡向生成OH-方向移动,这样氢氧化铝就在强酸中溶解了,同理,当加入强碱溶液中时,OH-要中和酸式电离中产生的H+,使平衡向酸式电离方向移动,氢氧化铝在强碱中也得到了溶解。已知工业炼铷的反应是:2RbCl+Mg===(熔融,可逆)MgCl2+2Rb(g),此方法为什么能实现?

平衡理论论文篇(7)

二、实现独立解决与家长交流的平衡

与学生家长交流是班主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方式。班主任为了更好地了解学生、开展班级工作,需要了解学生的家庭背景、生活环境、兴趣爱好、成长经历等各方面的信息;针对学生的在校情况,班主任还可以通过及时和家长沟通,联合家长的力量共同教育学生,实现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一致性,巩固教师的教育成果。但与家长交流并不意味着学生的任何情况都依靠家长了解和解决,否则一方面会使家长产生教师和学校没有能力教导学生的误会,另一方面会使学生认为班主任和家长串通一气,共同监视自己的感觉,使学生对教师和家长产生不信任感。因此,班主任教师要注意不能什么事情都跟家长说,但也不能从不联系,直到学生发生重大违纪事故。教师可以分时间段、针对全体学生做家访,以便与家长沟通学生的近期学习情况,交换教育意见和信息。在与家长沟通时,班主任应避免使相互之间的交流沦为“告状”这一现象,切不可针对学生的缺点大肆批评,否则会使家长对教师和学校产生不悦感,认为学校无力处理学生的问题而一味推给家长,也会使学生对教师产生抵触情绪和敌对心理,破坏师生间的感情。教师应适当保留自己和学生间的小秘密,针对学生主要问题及时沟通解决,而对于学生平时的无伤大雅的小错误,教师要有所保留,并尽量夸奖学生的优点、肯定学生的进步,用赏识教育感化学生、提高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使教师与家长的交流真正实现交流学生信息,促进其进步的目的。

平衡理论论文篇(8)

加速度传感器是用来将加速度这一物理信号转变成便于测量的电信号的测试仪器。它是工业、国防等许多领域中进行冲击、振动测量常用的测试仪器。

1、加速度传感器原理概述

加速度传感器是用来将加速度这一物理信号转变成便于测量的电信号的测试仪器。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则把被测的加速度转换为电容器的电容量变化。实现这种功能的方法有变间隙,变面积,变介电常量三种,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利用变间隙,且用差动式的结构,它优点是结构简单,动态响应好,能实现无接触式测量,灵敏度好,分辨率强,能测量0.01um甚至更微小的位移,但是由于本身的电容量一般很小,仅几pF至几百pF,其容抗可高达几MΩ至几百MΩ,所以对绝缘电阻的要求较高,并且寄生电容(引线电容及仪器中各元器件与极板间电容等)不可忽视。近年来由于广泛应用集成电路,使电子线路紧靠传感器的极板,使寄生电容,非线性等缺点不断得到克服。

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的机械部分紧靠电路板,把加速度的变化转变为电容中间极的位移变化,后续电路通过对位移的检测,输出一个对应的电压值,由此即可以求得加速度值。为保证传感器的正常工作.,加在电容两个极板的偏置电压必须由过零比较器的输出方波电压来提供。

2、变间隙电容的基本工作原理

如式2-1所示是以空气为介质,两个平行金属板组成的平行板电容器,当不考虑边缘电场影响时,它的电容量可用下式表示:

由式(2-1)可知,平板电容器的电容量是、A、的函数,如果将上极板固定,下极板与被测运动物体相连,当被测运动物体作上、下位移(即变化)或左右位移(即A变化)时,将引起电容量的变化,通过测量电路将这种电容变化转换为电压、电流、频率等电信号输出根据输出信号的大小,即可测定物移的大小,若把这种变化应用到电容式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中,当有加速度信号时,就会引起电容变化C,然后转换成电压信号输出,根据此电压信号即可计算出加速度的大小。

由式(2-2)可知,极板间电容C与极板间距离是成反比的双曲线关系。由于这种传感器特性的非线性,所以工作时,一般动极片不能在整个间隙,范围内变化,而是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以使与C的关系近似于线性。

它说明单位输入位移能引起输出电容相对变化的大小,所以要提高灵敏度S应减少起始间隙,但这受电容器击穿电压的限制,而且增加装配加工的困难。

由式(2-5)可以看出,非线性将随相对位移增加面增加。因此,为了保证一定的线性,应限制极板的相对位移量,若增大起始间隙,又影响传感器的灵敏度,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为了提高灵敏度,减小非线性,大都采用差动式结构,在差动式电容传感器中,其中一个电容器C1的电容随位移增加时,另一个电容器C2的电容则减少,它们的特性方程分别为:

可见,电容式传感器做成差动式之后,非线性大大降低了,灵敏度提高一倍,与此同时,差动电容传感器还能减小静电引力测量带来的影响,并有效地改善由于温度等环境影响所造成的误差。

3、电容式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器的工作原理与结构

3.1工作原理

如图1所示,差容式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原理框图

电路中除了所必须的电容,电阻外,主要由正负电压调节器,四运放放大器LT1058,双运放op270放大器组成。

3.2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机械结构原理

由于差动式电容,在变间隙应用中的灵敏度和线性度得到很大改善,所以得到广泛应用。如图2所示为一种差容式力平衡电容差容式力平衡传感器原理简图。主要由上、下磁钢,电磁铁,磁感应线圈,弹簧片,作电容中间极的质量块,覆铜的上下极板等部分组成。传感器上、下磁钢通过螺钉及弹簧相连,作为传感器的固定部分,上,下极板分别固定在上、下磁钢上。极板之间有一个用弹簧片支撑的质量块,并在此质量块上、下两侧面沉积有金属(铜)电极,形成电容的活动极板。这样,上顶板与质量块的上侧面形成电容C1,下底板与质量块下侧面形成电容C2,弹簧片一端与磁钢相连,另一端与电容中间极相连,以控制其在一个有效的范围内振动。由相应芯片输出的方波信号,经过零比较后输出方波,此方波经电容滤除其中的直流电压,形成对称的方波,该对称的方波加到电容的一个极板上,同时经一次反向后的对称波形加到另一个极板上。

当没有加速度信号时,中间极板处于上、下极板的中间位置C1=C2,C=0后续电路没有输出;当有加速度信号时,中间极板(质量块)将偏离中间位置,产生微小位移,传感器的固定部分也将有微小的位移,设加速度为正时,质量块与上顶板距离减小,与下底板距离增大,于是C1>C2,因此会产生一个电容的变化量C,C由放大电路部分放大,同时,将放大电路的输出电流引入到反馈网络。由于OP270的脚1和16分别与线圈两端相连,当有电流流过线圈时,将产生感应磁场,就会有电磁力产生。因为上、下磁钢之间有弹簧,所以在电磁力的作用下将使磁钢回到没有加速度时的位置,即此时的电容变化完全有加速度的变化引起,同时由于线圈与活动极板通过中心轴线相连,所以在电磁力的作用下,使中间极向产生加速度时的位移的相反的方向运动,即相当于在C的放大电路中引入了负反馈,这样,使传感器的测量范围大大提高。因此,对于任何加速度值,只要检测到合成电容变化量C,便能使活动极板在两固定极板之间对应一个合适的位置,此时后续电路便输出一个与加速度成正比的电压,由此电压值就可以计算出加速度的大小。

4、力平衡传感器实际应用

哈尔滨北奥振动技术是专门从事振动信号测量的专业公司,它们应用这种差容式力平衡原理开发出的力平衡加速度传感器实现的主要性能指标如下:

测量范围:±2.0g,±0.125g,±0.055g

灵敏度:BA-02a:±2.5V/g、±40.0V/g

BA-02b1:±40.0V/g(差动输出)

BA-02b2:±90.0V/g(特定要求,高灵敏度)

频响范围:DC-50Hz(±1dB)

绝对精度:±3%FS

交叉干扰:小于0.3%

线性度:优于1%

噪声:小于10μV

动态范围:大于120dB

温漂:小于0.01%g/g

平衡理论论文篇(9)

二、管理会计绩效评价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的管理会计绩效评价理论体系与企业管理实践严重脱节,不能及时的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的会计信息,企业不能精确的作出预测等决策,影响企业的运营。主要表现在:某些理论的假设和实际情况不符,不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形同虚设;引入不切实际的数学模型,使管理会计的方法没有操作性,让实际的工作者不知所从,没有准则,没有方向感,缺乏可行性;管理会计体系不能提供决策者所需要的结果,而且有些和决策者的需要无关,付出很大的财力物力,提高了企业的成本。

三、平衡计分卡的使用为基础来探讨管理会计绩效评价体系的创新

(一)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考虑财务指标,杜绝偏重财务报表的弊端

财务指标是平衡积分卡的核心,也是企业运营的综合指标。想要提高财务绩效,就必须将理论联系实际,设立与企业运营相吻合的财务指标,并把物价水平和通货膨胀这样的变化的指标也考虑进来,达到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统一。要让理论为实践服务,使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之间协调平衡。

(二)全面考虑顾客层面,选择权重指标,杜绝绩效评价体系不可操作性

客户指标体系是企业对外界变化反映能力的“晴雨表”。基于平衡积分卡的使用,在管理会计绩效评价体系中的指标主要表现为:实际工作者的参与率、有关企事业单位在实践中证明了经验和方法、会计人员的知识背景。另外,对各项指标再进行细致的划分,选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指标,形成含有定性和定量的绩效考核测评表。并综合考虑质量、服务、成本、满意度等几个方面的指标。另外,选择绩效评价体系的指标不可能面面俱到,过多的信息和指标会产生紊乱,选择那些与管理会计绩效相关性大的指标,避免指标间的重叠。

(三)抓住内部流程重要环节,创新绩效指标,提高绩效管理水平

内部流程成为管理会计绩效业绩评价体系的重点环节。传统绩效评价中虽然增加了新的考核指标,但是仅仅停留在单一的部门绩效上,只是改善这些指标,有利于组织的生存,而不能形成有独特竞争力的核心。平衡积分卡从满足决策者和管理会计人员需要的角度为出发点,提出了如下绩效属性:质量导向评价、基于时间的评价、柔性导向的评价和成本角度评价。该指标体系能反映出管理会计的内部效率,促使企业关注管理会计整体绩效,以便更好的决策和行动。这便是平衡积分卡打破传统绩效评价的显著特点之一。

(四)注重会计人员的学习和发展,通过各种手段和措施,创新绩效方法

平衡积分卡实施整合了短期行为和长期目标,强调未来投资的重要性,使企业更注重对管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知识的投资。因此设计出反映会计人员能力、企业信息能力、激励、授权、协作能力的绩效评价指标。这些指标能够使企业把注意力放在内部技能培训和能力培养上,用来研究满足需求的能力与现有能力的差距,这些差距将通过会计人员培训、技术改造、产品服务等手段来弥补,从而为其它领域绩效的探索和突破提供了有效措施。以上四个指标,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其功能和作用具有内在的联系性,相互构成因果关系,环环相扣,它们共同成为管理会计绩效评价体系不可或缺的四因素,共同为企业的战略实施和目标的实现承担相应的功能。

平衡理论论文篇(10)

1.1建立95598电力客服中心绩效指标体系

一个结构严谨的平衡计分卡,包含一连串连结的目标和量度,这些量度和目标不仅前后连贯,同时互相强化。为使企业的战略得到有效的实施,将客户服务战略逐步分解,转化为平衡记分卡中四个维度的指标,建立一个95598电力客服中心绩效指标体系。如图1所示,绩效管理系统涉及的主要指标有:①财务指标:平均单呼成本、人均话务量、工时利用率等;②客服指标:客户满意度、投诉率、平均应答速度、服务水平、95598品牌形象认知度、客户增长率等;③业务管理指标:工作态度、应答正确率、质量监控、受理话务量等;④人员培养及开发指标:员工满意度、员工流失率、出勤率、技能考核、学习培训、工作积极性、荣誉奖励等。然后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选取战略指标进行细化,确定具体的指标考核内容,并且对指标进行定义。

1.2电力客服中心绩效管理系统化

智能设计根据新的绩效管理体系,建立绩效管理应用系统,该系统能从其他营销业务系统中获取关键指标数据,并通过计算机快速汇总和运算,大大提高考核人员的考核效率。绩效管理系统的主要使用对象是95598客服中心的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可通过此系统查看绩效考核结果。如图2所示。绩效管理系统通过管理首问责任制、质检结果、业务知识掌握程度、服务质量投诉等人工量化数据,结合满意度、受理话务量、接通率、一次解决率、工时利用率等平台统计指标,实现对座席人员的绩效统计、考核。人工量化数据由考核专责(或班长)管理,基本考核指标从报表系统和质检系统等系统中获取。绩效管理系统的主要使用对象是呼叫中心的管理人员(主管、经理、班长等)。本系统主要分三种用户:普通用户、考核人员、受理反馈。普通用户只能查看本人的绩效考核结果及其反馈信息。考核人员可以定义及管理考核指标及考核模板,还可以对权限内的人员进行考核计算。受理反馈的用户可以受理反馈信息。一个用户可以具备一种或多种权限。如图3所示。图3用户在绩效考核系统中的使用权限绩效管理系统通过外部系统导入基本考核指标,在此基础上可自定义人工量化考核指标、加/扣分考核指标等形成系统考核指标库;应用考核指标库选取所需的考核指标,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后形成考核模板,再依据考核模板执行绩效考核。如图2所示。

1.3电力客服中心绩效管理系统功能解析

绩效管理系统摒弃了以往的手工计算绩效,通过接口,快速获取平台指标的数据并根据计算公式自动计算结果。既省去了大量数据录入及计算繁琐的公式的时间,也提高了准确性。同时,本系统还融合了“平衡计分卡”的理念定制考核模板,多维度综合地考核员工,为绩效管理人员提供了有效和科学的管理工具。总体来讲具备以下优势:首先,基于先进的平衡计分卡管理理念设计,实现高效的绩效考核管理;其次具备自动化和开放性:平台数据、质检数据、排班考勤数据自动获得,兼容主流的平台和质检系统、排班系统;最后具备个性化和灵活性:考核项目能根据企业管理实际需要,自由定义,个性化绩效考核。具体来讲,其四大功能有。如图4所示:①绩效定义:可自定义绩效考核模板,针对不同的考核岗位,只需调用相应的模板即可考核指标分为:平台指标和人工录入指标。平台指标的数据直接从其他系统中获取并自动运算。人工录入指标多为客观评分类型,需手工录入。②任务表:一个任务可考核多个对象,便于批量考核,集中统计。平台绩效指标由系统自动获取数据并运算,只需统计人工录入数据即可,大大减少数据统计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③绩效结果:所有用户包括客服人员均可在线查询绩效结果。若被考核人对绩效结果有意见或疑问,可发起反馈,使考核更加公正。绩效结果可导出。④绩效反馈:系统建立直接的沟通反馈渠道,被考核人可在线向考核人员提出意见。提供反馈平台,更公平公正,让绩效考核不流于形式,由被考核人直接监督绩效考核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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