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年龄特征为了探讨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的年龄特征,根据研究需要,将调查对象分为三个年龄段,22~30岁为Ⅰ组,31~40岁为Ⅱ组,40岁以上的为Ⅲ组。结果显示: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随着年龄的增长呈现出先下降再上升的趋势,且Ⅰ组年龄段的人际关系较Ⅱ组、Ⅲ组年龄段的人际关系更和谐一些。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Ⅰ组分别和Ⅱ组、Ⅲ组存在显著性差异,Ⅱ组和Ⅲ组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1.3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性别特征为了解中学体育教师的人际关系在性别上是否存在差异,本研究通过T检验对不同性别之间的测量结果进行了比较。从表3可见: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在性别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但测量数据显示,男性教师的人际关系略好于女性教师。总体来说,男性和女性在性格上存在很大差异,男性比女性具有攻击性,他们的冒险精神比女性强,在面对危险时更容易迎头而上。还有在兴趣和职业偏好上的男女也存在性差异,男女的兴趣爱好各不相同,女性好像文静很多,男性比较急躁。男性在冒险活动、运动中比女性应该更感兴趣。而女性在家庭活动和办公室工作比较喜欢。因此,尽管讨论的同是体育教师这一群体,上述提到的性别上的差异,同样存在于体育教师这一群体中,但是正是由于这一些差异,导致了他们在生活工作中相处的群体也不同,男体育教师更多在是在运动中交流感情,促进关系,且生活圈相对于女性更广一些;而女性体育教师更多的则是在聊天、逛街、聚餐中增进感情,维系关系。因此,体育教师的人际关系在性格上不存在差异,且男性优于女性也是符合常理的。
1.4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职称特征为了解中学体育教师的人际关系在职称上是否存在差异,本研究通过T检验对不同职称之间的测量结果进行了比较。从表4可见:不同职称的中学体育教师的人际关系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t=-1.986,P<0.05),且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人际关系大大优于中级职称的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定相对中级职称的评定条件苛刻,但凡能满足高级职称评定资格的教师其教龄相对较长,思想行为成熟稳重,业务上相对成熟,学术上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基本形成了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在本专业中也是骨干教师,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学校肯定,同行认可,学生尊重。在人际交往中,能够更好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的与人交往,自我认可度也较高;而中级教师在生活中、工作中较高级职称教师存在更大的压力,由于相对比较年轻,个人问题、家庭问题、育儿问题、职称晋升等问题都成了中级教师需求思考的问题,而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无形中让中级教师没有更多的时间去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积极维系同事、朋友之间的感情,合适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高级职称的教师人际关系大大优于中级职称的教师,且二者在人际关系这个项目上存在显著性差异。
1.5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职务特征为了了解职务这一个维度对于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的影响,根据研究需要,将教师分为普通教师和担任了某职务教师(下文及下表将其简称为“领导”)进行比较,从而来分析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的职务特征。从表5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普通教师对于人际关系的测量结果要优于担任领导的教师,且二者存在显著性差异(t=-2.382,P<0.05)。得出这一结果,可能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但通过对心理学专家的访谈得知,社会上所认为的人际关系的好坏与自己对于自我认识人际关系的好坏是存在很大差异的,这样一说,就不难理解,中学体育教师中担任领导的这一群体,对于自身人际关系的评价并不高,这可能与其工作中的压力,以及由于工作而引起的家庭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引起的,说明其周围真正可以让他们放松身心,不带面具交流的朋友不多,从这个层面上来分析的话,其人际关系较之普通教师更差些,也是合理的。而普通教师较之领导层,没有那么多压力困扰自己,自然在人际关系的自我认可度上要更高一些。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构架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核心的问题之一。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不是法哲学的局部问题,而是贯穿于整个法哲学的全局问题。凡是法治不及之处,皆是德治用武之地,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德治。从某种意义上讲,在一个法制完善和健全的国家中,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道德规则的汇编。
一、法律与道德的学理含义
1.道德的学理含义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道德可以简单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2.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法律可以定义为: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以及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益。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
2.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法调整的是人们的外部行为,即意志的外在表现,因为法定首要任务是要建立一种外在秩序。道德则不同,它同时要求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它给人们提出并要求解决的不仅是举止行动,还包括动机和世界观问题,而且更注重后者。
2.表现形式不同。法是以“国家意志”形式出现的,表现在政权机关所制定的宪法、法律、法规、决议、条例、指示等规范性文件中。道德则是以“社会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社会意志”,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如医务道德、政治道德、商业道德、社会舆论、社会公约等。
3.调节人们行为的方式不同。法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建立法律关系来调节人们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主要是通过为人们指出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在人们中间建立起以义务为纽带的道德关系而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
三、应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理论探讨的价值归宿就是服务于实践。实践中应尽力从两个方面来正确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是健全“法
制”与强化“德制”同步进行;二是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再造资源,构建区别于法律和道德又能对法律和道德予以双向弥补的第三种力量。
首先,在健全“法制”方面,应取向法律规范极限度周延并实效于经济生活的所有领域,构建法制形式合理与价值基础相统一的“现代法制”。“现代法制”的起点就是对“传统法制”从法律观念、法律体系到法律实施予以系统性变革。
其次,在强化“德制”方面,应奉行道德制度化建设。道德制度化路径,是把道德调整由内在心里扩延至外在行为、由舆论谴责升格为强行制裁的过程。这种通过道德制度化赋予道德“硬”的约束力的做法,就可以迫使人们履行道德义务,或者遭受道德惩罚,在法律难以干预的地方,使用此“道德权力”来弥补。
最后,道德制度化建设何以让道德有“硬”的约束力呢?道德的天性决定其无强制威慑的约束效果。所以,只有寻求另一种强制力的帮助,以此构建道德的硬性约束力——道德社会强制力。法律制定的严格过程性及其高成本,决定了法律规范是永不能触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的。而道德随机应变的特点恰恰符合变幻莫测的社会,但作用力弱化常常让道德无法发挥其作用产生良好社会效应。正是因为“强制性”有余而“灵活性”不足的法律规范,与“灵活性”有余而“强制性”不足的道德规范之间的这种天然性的互引需求,在法律和道德之间很容易构架起与法律、道德相关联又明显区别于法律、道德的第三种力量。
综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并不是万能的,高度的法律化一定离不开道德的支撑。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必将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参考文献:
二、人际关系学说的诞生——霍桑试验
与此同时,人的积极性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和作用逐渐在生产实践中显示出来,并引起了许多企业管理学者和实业家的重视,但是对其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进而形成一种较为完整的全新的管理理论则始于20世纪2O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梅奥等人所继续进行的著名的霍桑试验。
梅奥(GeorgeEltonMyao,1880-1949)原籍澳大利亚的美国行为科学家,人际关系理论的创始人,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土,进行了著名的霍桑试验,主要代表著作有《组织中的人》和《管理和士气》
在美国西方电器公司霍桑工厂进行的,长达九年的实验研究——霍桑试验,真正揭开了作为组织中的人的行为研究的序幕。
霍桑试验的初衷是试图通过改善工作条件与环境等外在因素,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途径,从1924年到1932年,先后进行了四个阶段的实验:照明试验、继电器装配工人小组试验、大规模访谈和对接线板接线工作室的研究。但试验结果却出乎意料:无论工作条件(照明度强弱、休息时间长短、工厂温度等)是改善还是取消改善,试验组和非试验组的产量都在不断上升;在试验计件工资对生产效率的影响时,发现生产小组内有一种默契,大部分工人有意限制自己的产量,否则就会受到小组的冷遇和排斥,奖励性工资并未象传统的管理理论认为的那样使工人最大限度的提高生产效率;而在历时两年的大规模的访谈试验中,职工由于可以不受拘束地谈自己的想法,发泄心中的闷气,从而态度有所改变,生产率相应的得到了提高。
对这种“传统假设与所观察到的行为之间神秘的不相符合”,梅奥做出了如下解释:
1、影响生产效率的根本因素不是工作条件;而是工人自身。参加试验的工人意识到自己“被注意”,是一个重要的存在,因而怀有归属感,这种意识助长了工人的整体观念、有所作为的观念和完成任务的观念,而这些是他在以往的工作中不曾得到的,正是这种人的因素导致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在决定工人工作效率因素中,工人为团体所接受的融洽性和安全感较之奖励性工资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三、人际关系学说
霍桑试验的研究结果否定了传统管理理论的对于人的假设,表明了工人不是被动的,孤立的个体,他们的行为不仅仅受工资的刺激,影响生产效率的最重要因素不是待遇和工作条件,而是工作中的人际关系。据此,梅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
梅奥认为,人们的行为并不单纯出自追求金钱的动机,还有社会方面的、心理方面的需要,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安全感、归属感和受人尊敬等,而后者更为重要。因此,不能单纯从技术和物质条件着眼,而必须首先从社会心理方面考虑合理的组织与管理。
2、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企业中除了存在着古典管理理论所研究的为了实现企业目标而明确规定各成员相互关系和职责范围的正式组织之外,还存在着非正式组织。这种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在于维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使之免受其内部个别成员的疏忽或外部人员的干涉所造成的损失。为此非正式组织中有自己的核心人物和领袖,有大家共同遵循的观念、价值标准、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等。
梅奥指出,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有重大差别。在正式组织中,以效率逻辑为其行为规范;而在非正式组织中,则以感情逻辑为其行为规范。如果管理人员只是根据效率逻辑来管理,而忽略工人的感情逻辑,必然会引起冲突,影响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和目标的实现。因此,管理当局必须重视非正式组织的作用,注意在正式组织的效率逻辑与非正式组织的感情逻辑之间保持平衡,以便管理人员与工人之间能够充分协作。
3、新的领导能力在于提高工人的满意度
在决定劳动生产率的诸因素中,置于首位的因素是工人的满意度,而生产条件、工资报酬只是第二位的。职工的满意度越高,其士气就越高,从而产生效率就越高。高的满意度来源于工人个人需求的有效满足,不仅包括物质需求,还包括精神需求。
四、人际关系学说的实践思索
霍桑试验对古典管理理论进行了大胆的突破,第一次把管理研究的重点从工作上和从物的因素上转到人的因素上来,不仅在理论上对古典管理理论作了修正和补充,开辟了管理研究的新理论,还为现代行为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管理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
人、财、物是企业经营管理必不可少的三大要素,而人力又是其中最为活跃,最富于创造力的因素。即便有最先进的技术设备,最完备的物质资料,没有了人的准确而全力的投人,所有的一切将毫无意义。对于人的有效管理不仅是高效利用现有物质资源的前提,而且是一切创新的最基本条件。尤其是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唯一途径。而创新是人才的专利,优秀的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谁更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了人力资源,谁就有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但是人的创造性是有条件的,是以其能动性为前提的。硬性而机械式的管理,只能抹煞其才能。“只有满意的员工才是有生产力的员工”,富有生产力的员工才是企业真正的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因此,企业的管理者既要做到令股东满意、顾客满意,更要做到令员工满意。针对不同的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分别对待。要悉心分析他们的思想,了解他们的真正需要:不仅要有必要的物质需求满足,还要有更深层次的社会需求的满足,即受到尊重,受到重视,能够体现自我的存在价值。例如,在管理过程中为了满足员工的社会需求,可以加强员工参与管理的程度,通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增加他们对企业的关注,增加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个人成就感,将他们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的经营目标完美地统一起来,从而激发出更大的工作热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对于困难重重、举步维艰的中国国有企业来说,尊重人才尤为重要。要想盘活存量资产,首先要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因为只有有“活”的人才能激活“死”的资产,这是企业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员工不是企业的包袱,是企业自救的中坚。只有尊重他们,才能使他们发挥创造力,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共同渡过难关。
2、有效沟通是管理中的艺术方法
管理是讲究艺术的,对人的管理更是如此。新一代的管理者更应认识到这一点。那种高谈阔论,教训下属,以自我为中心的领导方式已不适用了。早在霍桑访谈试验中,梅奥已注意到亲善的沟通方式,不仅可以了解到员工的需求,更可以改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员工更加自愿地努力工作。倾听是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具有成熟智慧的管理者会认为倾听别人的意见比表现自己渊博的知识更重要。他要善于帮助和启发他人表达出自己的思想和感情,不主动发表自己的观点,善于聆听别人的意见,激发他们的创造性的思维,这样不仅可以是使员工增强对管理者的信任感,还可以使管理者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更有效地组织工作。适时地赞誉别人也是管理中极为有效的手段。在公开的场合对有贡献的员工给予恰当的称赞,会使员工增强自信心和使命感,从而努力创造更佳的业绩。采用“与人为善”的管理方式,不仅有助于营造和谐的工作气氛,而且可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使其能继续坚持不懈地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努力。
3、企业文化——寻求效率逻辑与感情逻辑之间的动态平衡的有效途径
近些年,由于郭店楚简的出土,对“思孟学派”的研究成为学界的“显学”,孔子的人论也成为学界重新解读的重心。本文欲对孔子的人论一抒浅见,以求能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孔子“仁”学的两大基石
探讨孔子的人论,其所创立的“仁”学即是我们的理解起点,因孔子的思想学说、人生旨趣、价值追求正是通过他所创立的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学说生发开来,从而也开启了后世儒学的致思思路。每个伟大思想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机缘。“仁”学的产生也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笔者认为,可以概述为两点:
(一)从神本走向人本——社会性总体人的发现
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战国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乃至世界文明史上,都是空前并影响深远的大变革时代,德国学者卡尔·雅斯贝尔斯在《人的历史》一书中将之称为“轴心时代。从中国文明史的视角来看,是处于“殷商西周:从神本走向人本”的时代之后出现的第一次人的觉醒,确切地说是中国文明史上“总体人”觉醒的时代。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了“人”作为“类”概念的“个体”与“总体”的双重本质。虽然人的双重本质在任何地域、任何民族、任何时代都同样存在。但是对于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传统的人来说。它的被理解和被认识到的生成运动,即人对人的双重本质的认识历程、表现型态又是各不相同的。在中国文明史上,首先被理解和认识到的是人的总体性,孔子发现并揭示了社会性总体人或人的社会性类本质,虽然孔子也很重视个体人的存在,但在他的心目中,所谓“个体人”只不过是人的总体性、类本质的现实的实现形式而已。
首先来看孔子在中国文明史上从神本向人本转变并完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文化史上,从殷商到西周,从神本向人本的转变是逐步推进的。殷人尚鬼,率民以事鬼神,那是神本时代,其天命观属于绝对化的宗教性神本天命观。到了春秋时代,宗教神本的天命观进一步发生了根本性动摇。此时周室衰微,诸侯争霸,“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先进的政治家如子产等人,提出“疑天重人”的思想。孔子继承、发展了西周以来疑天、知天、人定天命的新思潮,把从殷商到西周日益动摇的宗教性神本天命观改变为自然性人本天命(天道)观。他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嘲《礼记,哀公问》也记载:“公曰:‘敢问君子何贵乎天道?’孔子对曰:‘贵其不已,如日月东西,相从不已也,是天道也;不闭其久,是天道也;无为而物成。是天道也:已成而明,是天道也。’”此两处之“天”和“天道”都是指超乎人力的自然之天。在《论语》中还有几处谈到“天”,如:“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多数则可以理解为自然和必然。
既然“天”、“天命”是自然和必然,那么人就可以认识它,效法它,故孔子说“五十而知天命”、“不怨天,不忧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看来,孔子是通过学习日常生活中的人事来“知天命”的,即由“器”达至“道”。与此相似的是历代相传人上知天命的最有效办法——占卜。但就占卜行为的演变来看,也同样刻划出了从宗教性神本天命观向自然性人本天命观转化的历史轨迹。殷人笃信龟卜,而周人多用占筮。同样是求知天命。从龟卜到占筮,则表现出人的因素不断增长。到了孔子。甚至把求知天命的占卜变成了理论思维的手段方法。1973年马王堆出土帛书《要》载孔子对子贡说:“《易》,我后其祝卜矣,我观其德义耳也。幽赞而达乎数。明数而达乎德……赞而不达于数,则其为之巫:数而不达于德。则其为之史。史巫之筮,乡之而未也,好之而非也。后世之士疑丘者,或以《易》乎?吾求其德而已,吾与史巫同涂而殊归者也。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义焉求吉,故卜筮而希也。祝巫卜筮其后乎?”据此,在中国思想史上,我们可以说孔子历史性地完成了从宗教性神本天命观向自然性人本天命观的转变。此理论转变即是孔子人格审美理论的第一块理论基石。
(二)“克己复礼”与“有教无类”——对传统宗法及礼教的继承与超越
第二块理论基石就是孔子从理论上和行动上,对中国古代宗法思想所进行的转换。西周实行的宗法制度是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制度。在西周宗法制下,“君统”与“宗统”合一,其政治统治主要通过“尊祖”、“敬宗”来实现。到了春秋时代。由于铁器、牛耕的广泛应用,生产力大大提高。人们积极地开垦荒地。家庭经济的发展,使个体家庭开始从宗族组织中独立出来。在“疑天”思潮的推动下,“祖”的神性被怀疑,宗族意识逐渐淡化,而人们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念之情却日益凸现出来。如此,个体家庭不仅发展成为社会细胞、经济单位,而且也成了人们情感凝聚的中心。全社会的血缘亲情不断强化,而宗族组织无可挽回地走向瓦解。
在这历史的转折关头,孔子高唱“克己复礼”。但孔子是根本否定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的。故这里的“礼”是指西周的礼乐制度,而不是指西周的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论语·颜渊》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君君臣臣”是超越血缘的纯粹政治关系,“父父子子”则是个体家庭的亲情关系。孔子勾画出的是以个体家庭为基础、以政治关系为主导的社会结构,可以说它是后来的封建宗法制度的理论先导,而“尊祖”、“敬宗”则是敬奉祖宗彝训、团结宗子宗亲、强化宗族规范的血缘宗法统治,是西周的社会形态。二者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发展史上,分别代表着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孔子不是作为西周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的维护者,而是站在历史潮头,超越血缘宗法,为未来封建宗法制度提出政治总纲和伦理总纲的第一人。
孔子不仅在理论上否定了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而且在行动上也对它进行了根本性的破坏。这就是他打破了奴隶主或大领主贵族对教育权的垄断,首开私人讲学之风,实行“有教无类”类,族类,指血统贵贱,为一个超越血统贵贱、全凭个人才艺、具有独立人格的精英阶层——士的崛起开辟了道路。打破贵族对教育权的垄断。实际上就是打破了贵族对参政权的垄断。“学而优则仕”,为平民出身的才智之士创造了现实的可能性。《荀子·大略》:“人之于文学也,犹玉之于琢磨也。《诗》曰:‘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谓学问也。和氏之璧,井里之厥也,玉人琢之,为天子宝。子贡、子路,故鄙人也,被文学,服礼义,为天下列士。”平民青年受教育后,具备了经国理政之才,也被人们称为“士”,标志着他们社会地位的变化。但这里的“士”。不同于在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中没有独立人格、没有自觉意识、思想智能受血缘宗法的禁锢和压抑的“士”,此“士”是教育垄断被打破后兴起的社会精英,他们已经冲破了血缘宗法的牢笼,具有自觉意识,独立人格。这类新兴的“士”的崛起,在中国社会文化史上,不仅宣告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诞生,而且标志着这个时代在人的内涵上的历史性拓展。没有这一新的社会阶层的诞生,就不可能有孔子人论所代表的社会性总体人的觉醒。
章太炎在《诸子学略说》中指出:“孔子之教,惟在趋时,其行义从时而变……废禨祥神怪之说而务人事,变寿人世官之学而及平民,此其功琼绝千古。”这就是前文论及的“两大基石”,也就是孔子的人格审美理论赖以立足的两大根基。
二、“仁者。人也”——对孔子人论之把握
孔子的人论。立论于其开创之“仁”学,在中国思想史上,首开社会性总体人意识觉醒的篇章,下面从三方面加以概括。
(一)“仁者。爱人”——孔子人性论的主要内涵
孔子确立的“人”的义界,简单地说就是提出了一个关于普遍人性的理论命题,阐释了一个“人”的哲学的最高范畴。“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子日:惟上知与下愚不移。”这就是孔子在中国文明史上,破天荒地提出的关于社会总体人意义上的、普遍人性的第一命题。这一个完整的命题由两句话共同构成,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说明。朱熹《集注》:“或日:此与上章当合为一,子曰二字,盖衍文也。”在先秦古籍中,“性”作为一个寓指自然人性的理论概念,大概是始于《尚书·召诰》:“节性。惟日其迈,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节性者,《吕氏春秋·重己篇》云:‘节乎性也。’注云:‘节,犹和也。性者,天命五常之性。’”这里的“性”是指自然赋予人的自然禀性。可以理解为人的生命存在的事实本身。所以后人多言“生之为性”。《诗经》中“性”字凡三见,其含意大体上可以解释为“生”。《左传》、《国语》中“性”字多处出现,基本上也是指人得于自然的“天地之性”。孔子在继承前人关于自然人性观的基础上,把它提升为寓指社会性总体人的一个哲学范畴。孤立地来看“性相近也”,其内涵似乎同前人的自然人性说差别不大,接着的“习相远也”,则使“性”的内涵具有了社会性的普遍意义。人之“习”不是自然赋予的,而是后天的社会环境造成的。两者合起来就是指社会中的人性。既具有大体相近的普遍性、统一性,又具有不同社会环境养成(习)的多样性。但孔子接着又补充说,只有“上知”、“下愚”两种人不受环境的影响而改变禀性。对于后面的这句话的解释,历来分歧甚多。清人刘宝楠《论语正义》引清代阮元《论性篇》之说,将“上知”、“下愚”理解为人之天赋禀性的两个极端,社会环境往往对之影响不大,是前人诸说中最贴近孔子本义的。总括起来,孔子提出的社会总体人的人性命题,其内涵可以表述为:人性既有大体相近的普遍性,又有环境养成的多样性,还有个别“上知、下愚不移”的特殊性。而孔子所说的社会总体人的人性的具体内容就是来自其社会哲学基本范畴的“仁”。
关于“仁”,孔子说;“仁者,人也。”郑玄注:“人也。读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问之言。”“偶”的意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偶是说以人之道相交接。段玉裁注《说文》“仁”字说:“人耦(偶),犹言尔我亲密之辞。独则无耦,耦则相亲,故其字从人二。”由此说明,“仁”的基本要求便是相亲相爱,以人之道来对待人。
另外,从《说文》又提出“古文仁,或从尸”及后世对此提法的考证中,尤其是从郭店楚简关于“身”与“心”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确认,“仁”的本义是“亲”,只不过这里的“亲”是指一般人,而是指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人。《说文》云:“亲,至也。”段玉裁解释说:“情意恳切到日至。”“亲者,密至也。”“亲母者,情之最至者也。故谓之亲。”从这些递进的训释中,可见“亲”的本义当为密切之至,而在二人关系中最为密切的当属血缘亲情。这样看来,“亲子之情”便是“仁”字最原初的含义。孔子说:“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他的学生有子对此作进一步阐发,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弟”是指孝顺父母、尊敬兄长,可见“仁”的根本就是血缘亲情。孔子对此原初内涵直接继承并进一步作了情感性地发掘和完善,使之最终成为其“仁”学的根本。
以“孝弟”为“仁”之本,是因为血亲之爱真诚无妄、自然而然,但并不是说仁爱之情仅仅局限于血缘亲情。美国学者休斯顿·史密斯在他的名著《人的宗教》一书中,用一个西方学者的眼光来解读孔子,把“爱人”叫做“移情”,并非常形象地描述了由近及远的爱的等差:“它以同心圆扩充着,由自己开始扩散出去,次第地包括家庭、面对面的社团、国家最后是整个的人类。在把个人移情的关怀中心从自己转移到家庭就超越了自私,从家庭到社群就超越了裙带关系(指血缘宗亲),从社团转移到国家就克服了地方观念,而转移到整个人类。”“孔子是把自我看成是它的各种社会角色的总和。”㈣因此在孔子那里,以孝悌为本与仁爱精神的普遍性之间是一种源头与源流的关系,因此,对“孝弟”的精神内涵的理解成为了我们理解“仁”的起点,
在《论语》中,对孔子“孝弟”思想的理解。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孔子与他的学生宰我关于“三年之丧”的一段对话: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
曰:“安。”
“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敌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在孔子看来,为人子为父母守丧三年,只是对父母哺育和的一点回报。宰我嫌三年之期太久。可见其情未至,故孔子斥其为“不仁也”。孔子认为人内心的真情实感是最重要的,至于丧期是“三年”或“一年”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丧期只有对那些有孝心的人来说才有意义,倘若心中无真情而实行“礼”,那“礼”也只是形如虚设,又有何意义呢?
由此可见,孔子以“爱人”来界定人的社会性总体人,不是思辩性的抽象,而是从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基础——情感出发作出的概括。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孔子的人格审美思想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二)“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孔子的做人之道
对于一切个体人而言,要想实现“社会角色的总和”,就要遵循孔子指出的做人之道:“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对“志于道”,朱熹解释为:“志者,心之所之之谓。道,则人伦日用之间所当行者是也。知此而心必之焉,则所适者正,而无他歧之惑矣。”《论语》言及“道”者,不下数十处,其含义主要有三种:①真理,如“吾道一以贯之”。②方法,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③“人伦日用”所应遵循的原则,或社会的规范。“志于道”的“道”,即取此义。所以,“志于道”就是主观上积极地认识、把握这些原则或规范,并在行动中真心实意、不折不扣地遵循,这样就不会被迷惑,不会走错路。对“据于德”,朱熹说:“据者,执守之意。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得之于心而守之不失,则终始惟一,而有日新之功矣。”可见“德”就是把外在的原则或规范主动地化为个人内心的自觉并始终如一地坚持下来。对“依于仁”,朱熹的解释是:“依者,不违之谓。仁,则私欲尽去而心德之全也。功夫至此而无终食之违。”虽然他把“依于仁”归结于“存天理。灭人欲”,决非孔子原意,但“心德之全”四字,仍得要领,就是要把“仁”所涵盖的社会性总体人的全部内容作为自己追求、归依的终极目标。至于“游于艺”,则同我们的论题关系最密,而朱熹的解释也十分精彩:“游者。适情之谓。艺。则礼乐之文,射、御、书、数之法,皆至理所寓,而日用之不可阙者也。朝夕游焉,以博其义理之趣,则应务有余,而心亦无所放矣。”应该说“适情”四字,抓住了中国特点的“审美”观念的意蕴要领。所谓“艺”,在孔子的时代,有“大小六艺”之分,“大六艺”指《诗》、《书》、《札》、《易》、《乐》、《春秋》,即“六经”,而“小六艺”则为礼、乐、射、御、书、数,是当时初等教育的基本内容,也涵盖了当时作为“士”或“君子”所必须具备的全面素质。朱熹认为。“游”于其中,不是为了获得西方所说的“感性愉悦”,而是“博其义理之趣”,即获得精神层面的适情畅意,并借以达到人的生命活动中“应物有余”、“心无所放”的自由境界。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孔子所说的“游”,也就是古代中国特点的审美方式,“游于艺”所涉及的生活内容之广,几乎可以说就是要人们以审美的态度来对待人生。
由此,对于“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朱熹概括为:“此章言人之为学当如是也。盖学莫先于立志,志道。则心存于正而不他:据德,则道得于心而不失;依仁,则德性常用而物欲不行;游艺,则小物不遗而动息有养。学者于此,有以不失其先后之序、轻重之伦焉,则本末兼该,内外交养,日用之间,无少间隙,而涵泳从容。忽不自知其人于圣贤之域矣。”可见。“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此条重要的做人之道。体现了孔子重视心性修养的端倪。
(三)“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的成人之路
至于孔子设计的成人层次,与他所指示的做人之道既互为表里,又更为精要,其别突出了审美的功能。这就是“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何晏《论语集解》引包咸注:“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礼者,所以立;乐者,所以成性。”朱熹认为,这里讲的是“大学”教育、“终身”教育的问题,按“难易、先后、浅深”分三个层次。
先说“兴于诗”。包咸说:“兴,起也。”有两层意思:一是起点,即把学诗作为起点;二是起发,孔颖达疏引郑司农云:“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朱熹《集注》兼取二义:“《诗》本性情,有邪有正。其为言既易知,而吟咏之间,抑扬反复,其感人又易人。故学者之初,所以兴起其好善恶恶之心而不能自己者,必于此而得之。”这就是说。孔子之所以把学诗作为教育的第一层次,是因为诗乃人们以审美的态度把握性情的艺术作品。它能动人情感,让人乐于接受,并在不知不觉中兴起人的好善恶恶之心,把人性发展引入正确的道路。可见,孔子所开创的儒家的“大学”(高等)教育,即使今天看来,也是非常人性化的。
再看成人的第二个层次“立于礼”。“成人”教育不仅从审美教育人手,以感发其乐学之心。而且将“游”贯串于学习的全过程,借“游之于杂艺以发其欢欣之趣……玩乐之心”㈣,乃至本是道德伦理的灌输、行为规范的教习一类严肃枯燥的内容的“立于礼”,也变得可欣可乐了。朱熹解释“立于礼”谓:“礼以恭敬辞逊为本,而有节文度数之详,可以固人肌肤之会,筋骸之束。故学者之中,所以能卓然自立。而不为事物之所摇夺者,必于此而得之。”所谓“节文度数之详”是指“自洒扫应对,以至冠、昏、丧、祭”的各种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孔子的时代。礼与乐相须为用,礼的训练也离不开乐的训练,但《学记》中所强调的“不学杂服,不能安礼;不兴其艺,不能乐学,则远远超出了“正学”的范围之外,讲“退息所学”必须“游之于杂艺以发其欢欣之趣”,可见学“礼”也要辅之以审美教育。
【关键词】青少年自尊人际关系
近年来国内外关于自尊的研究不少,对于自尊的概念也有不同的定义。Coppersmith1967年提出自尊是指个体对总结所持有的一种肯定或者否定的态度,是个体在对待自己的态度时表现出的价值判断。国外学者基本倾向于认为自尊属于自我系统中的情感成分,是对自我评价性和情感性体验。国内学者也普遍认同这一观点。张文新认为,自尊是指个体自我评价的结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情感。魏运华认为:“人们在社会比较过程中所获得的有关自我价值的积极的评价和体验。”从以上总结看,虽然概念不一致但是国内外学者基本上认为自尊是一种自我的评价,是一种情感体验。
青少年期是自我发展的关键期和转折期,青少年的自尊发展对个体整个自我系统及其心理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尊作为中介作用的人格变量,对情感、动机、社会适应,认知活动及品德等有着重要的制约作用,它的发展有助于个体心理健康和良好个性的形成。
按照Brenfenbrennerde发展生态学理论,青少年自尊的发展与他们所处的关键环境是分不开的,家庭中的父母、学校中的教师、同伴团体中的朋友等都会对他们有影响。即自尊的发展离不开人际关系的交往,而这些人际关系对自尊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对关于青少年自尊与人际关系的相关研究进行总结,以期对此有个全面的了解,从而提出相应的策略,为提高自尊,促进青少年人际关系发展提供参考。
一、青少年不同人际关系与自尊的相关研究
自尊作为人际关系的监控者。MarkR.Leary等认为,自尊的一个功能就是提供一个相对快地和自动地关于被别人接纳或排斥的反应的评价,即自尊是某个人的关于被接纳和排斥的社会关系质量的一个指示物。H.Sullivan在其精神病学人际关系理论中认为,个体若得到重要人物(key-figures)的尊重、承认,他也就尊重自己、赋予自己以价值;若受到重要人物的否定、轻视,他也就否定、轻视自己。C.Cooley,G.Mead也持有相同观点。因此可以说,自尊不仅调节人际关系,使之更加和谐、融洽,而且自尊与人际关系之间可能存在互为因果的关系。
人际关系主要包括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和师生关系。其中刘翠秀、韦耀波采用中学生自尊量表、人际关系量表,基于归因理论对中学生自尊、人际关系特点及其影响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学校因素和家庭因素对中学生自尊影响很大,另外他们认为自尊的归因倾向对中学生人际关系影响较为稳定,自尊水平较高的中学生人际关系相对较好。
1.青少年自尊与亲子关系的相互作用
青少年时期是个体心理逐渐成熟,个性逐渐完善的关键时期,学生在成败体验的基础上逐渐形成自我概念,自尊水平则反映了学生对自我价值和自我接纳的载体感受程度。在诸多影响自尊因素中,家庭因素是形成个体差异的最初来源,其影响最大。国内外研究指出,在同情、支持与合理的家庭氛围中成长的儿童,其个性发展都较好,而那些来自专制、矛盾和冲突家庭的儿童一般都存在极较大的压力,处于低自尊水平,容易出现个性和行为的问题。
已有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自尊发展状况与父母教养方式各维度之间均有密切的关系,父母的教养方式对青少年自尊发展有较好的预测作用。张文新、林崇德对895名初中阶段城乡青少年进行调查,发现青少年自尊水平与父母教养方式各因子之间存在极显著或显著的正相关或负相关关系。说明父母的教养技术、态度直接影响亲子关系的状况,良好的亲子关系有利于少年儿童发展。谢丹在对进城务工子女自尊发展的研究中发现,离开父母的年龄越小,子女的自尊总得分越低。这主要是由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过早的分离,缺少父母的关爱,支持,未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在儿童心理留下阴影,阻碍了自尊发展。良好的亲子关系对于少儿自我意识,自我评价均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青少年期是个体自尊发展的关键期,家庭关系的和谐与否会直接影响青少年自尊的发展。而亲子间知觉的相似性会为青少年的发展提供稳定、一致的支持,知觉的相似性越高,家庭越和谐,越有利于个体的积极适应。李彩娜等人通过Q相关技术加以考察了亲子间家庭功能知觉相似性的特点也发现家庭成员知觉观点的低相似性不利于青少年自尊发展,因此提高亲子沟通的质量,降低父母的控制的水平,会增加亲子间家庭功能知觉的相似性程度,有助于青少年高自尊的形成。
而且已有研究证明,良好的亲子关系能使孩子形成积极的自我评价,自尊水平较高,不良的亲子关系则会导致孩子形成消极的自我评价。研究还发现,对父母婚姻幸福程度评价高的中学生自尊水平较高,这与俞国良等人的研究结果一致,父母婚姻幸福的家庭气氛更和睦,亲子之间有更多的沟通和交流,容易使孩子形成对家庭、父母以及自己较积极的认识。
2.青少年自尊和同伴关系的相关研究
学校是青少年儿童活动的主要活动场所,学生的学业成绩、师生关系和同伴关系等必将会影响青少年儿童自尊的发展。同伴关系作为同龄人或心理发展水平相当的个体在交往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人际关系,在儿童和青少年发展中具有成人无法取代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
研究发现,满意的同伴关系会促进儿童自尊的发展,个体在同伴中的社会领导性,对同伴的敏感独立性,都有助于个体自尊发展,而对于同伴的攻击破坏则阻碍自尊的发展。那些受同伴欢迎,并在同伴中具有一定“权威”和“地位”的儿童,其自尊水平相对较高;那些对同伴的失败和痛苦具有同情心,对同伴的成功和喜悦感到高兴的儿童,其自尊水平也较高;而那些对同伴具有攻击和破坏性的儿童,其自尊水平较低。同时,自尊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影响个体的社交类型。
Deborah等的研究模型表明自尊在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对心理健康的影响中起中介作用。Wilkin-son也发现,同伴关系通过影响自尊从而对青少年情绪产生影响。以往的研究结果说明同伴关系对自尊水平有一定的预测作用。
赖建雄等人的研究运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方法,检验同伴关系对自尊的影响程度如何,研究发现同伴间的冲突自私行为主要对自尊良性发展起阻碍作用,而友爱互助主要起促进作用。随着中学生社会化加强,对同伴的接纳与认同的需求也在增加,与同伴的关系和在团体中的位置会影响到与自尊有关的情绪体验。同伴的尊重是影响中学生自尊的重要因素。另外朋友的肯定与支持、对朋友关系的满意度、朋友的陪伴与亲密等与青少年的家庭自尊、整体自尊、学业自尊和人及自尊有较高的相关。可见,良好的同伴关系利于自尊的发展,不好的同伴关系不利于自尊的发展。
3.师生关系对青少年自尊的影响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社会交往行为影响是显著的,其中教师对青少年的人际交往关系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教师和青少年之间的关系与青少年的社会行为和品行相关,而这些社会行为和品行的培养与教师的教育是分不开的。受教师信任、重视的学生,就与教师积极情感交流更多,社会交往能力更强,更富有自信。
魏运华采用量表法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师生关系、同伴关系对少年儿童自尊发展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发现满意的师生关系会促进儿童自尊的发展。教师对学生的支持、关心、鼓励、期望和参与都会有利于儿童自尊的发展。
还有研究证明,教师的肯定与支持、青少年对师生关系的满意度、与教师之间的冲突与惩罚、教师提供的陪伴与亲密等与青少年的人际自尊、学业自尊和整体自尊有较高的相关。
国外研究也表明,师生关系对儿童的心理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良好的师生关系有利于儿童形成积极情感体验,发展良好的个性品质,形成较高的社会适应能力;不良的师生关系可能使儿童形成消极的情绪体验,表现出孤独、退缩、不合群、攻击行为、与教师和同学关系疏远,影响其课业成绩和心理健康。
李勉媛研究发现,在校师生关系满意度总分及各因子与初中生自尊发展总分及各因子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回归分析表明,师生关系满意度和初中生自尊发展状况之间可以相互以对方的因子来预测。而且学业成绩显著影响初中生自尊发展。反过来,学生的自尊水平也会影响其学业成绩。
4.三者的相互关系对自尊的影响
当前,青少年的社会支持状况与其自尊、交往主动性的关联已经得到了一些研究的证实。研究发现,父亲支持、母亲支持、同伴支持或老师支持与青少年的自尊或交往主动性存在显著正相关。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和师生关系作为青少年主要的社会关系,对其自身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自尊和人际关系的研究发现,亲子关系、同伴关系、师生关系这三种人际关系的质量对青少年的自尊有着一定的影响,通过自尊继而会影响学业成绩和社会技能以及学生心理健康,从而会影响青少年未来的身心健康发展。这三种人际关系还是自尊的支持系统的三个方面,因此正确处理三种人际关系对引导学生向着高自尊发展有一定作用。良好的亲子关系和师生关系能使青少年产生归属感和安全感,更能引起高自尊,从而使他们能获得一定的尊重,并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
二、研究不足及思考
目前,国内关于自尊发展和相对研究总体比较系统,从幼儿到大学都有涉及,从自尊影响因素到支持系统对自尊的影响,另外,对于自尊对人际关系和心理健康发展的影响也有许多。而且关于自尊的特点、类型等都有一些研究综述。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1)研究方法单一。对自尊发展的研究大部分采用问卷法,几乎没有采用时间追踪观察的方法。(2)对关注贫困,问题行为少儿的自尊发展不足。
以后的研究中可以多采用一些实验设计的方法对自尊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现在的内隐自尊研究还比较少,也可以加深对此研究的力度。研究自尊是为了更好的利于青少年发展,更好的促进他们适应社会交往的能力,所以应该把对自尊的研究用于实践,应该提出具体的操作方法来提高青少年自尊,从而减少不适应社会的行为。另外,可以更加深入从青少年的人际归因探讨自尊和人际关系的相互因果关系,二者是相互影响的。
低自尊的青少年大部分是由于家庭或者个体的人格特质所造成的。个性和自尊的培养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而家庭因素则需要父母和谐的亲子关系。在与同伴的交往中,青少年与同伴进行比较,才能形成对自我的认知和评价,只有接近同伴,得到同伴的接纳,并与同伴进行积极的相互作用,青少年的自尊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自尊是一个长期内化的心理体验,进行短期的心理健康干预是没有显著效果的,这就需要家长、教师、同伴的全力支持,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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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离不开对具体国际条约的具体分析。就国际人权法来说,由于国际人权条约的法理学基础是自然法学,国际法上的人权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此,国际人权条约对缔约国的国内法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国际人权法条约执行体系中也显示出国内法优越于国际法的特点。然而,在具体的国际政治架构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人权保护上有着相当复杂的关系。人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个现实的发展趋势是:在世界政治、经济逐渐一体化的情形下,国内法的权威性与绝对性相对减弱,人权的国际干预增加,经济手段将有可能成为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法干预手段。 关健词:国际法;国内法;人权条约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是国际法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难点,它不仅牵涉到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上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而且也与法律的一般概念有密切的联系。事实上,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离不开某个具体条约的具体分析,即某个具体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可能与另一个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在范围与效力等方面有所不同;1同时也更离不开历史发展的现实情境,因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在很大方面制约着国际法的效力。纯粹的理论领域的讨论虽然是必须的,但会流于空洞,不但脱离了国际法的文本,也脱离了现实国际社会。本文试图从国际法一个分支——— 国际人权法理论与实际入手,讨论在具体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2 一、国内法对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是任意而非强制的 现代人权思想诞生于 18 世纪西欧的“启蒙时代”。基于自然法意义上的天赋人权是这个时代的最强音,并且在18 世纪末的美国和法国革命中起了关键的作用。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始时由国民议会通过的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正式采用了“人权”的字眼,并且是人类有史以来对人权概念的最全面和系统的论述。《宣言》指出,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而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府存在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宣言》还列出各种主要的人权,如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逮捕,无罪推定,信仰、思想、言论、出版等自由。然而,随着19 世纪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天赋人权转化为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公民权利。与此同时, 18世纪是西方殖民主义进一步扩张和帝国主义的时代,殖民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是不可能承认和尊重被殖民者、被征服者具有与之平等的人权的。人权思潮在19世纪的西方是相对衰落了。 尽管有关人权的个别领域、个别问题在此之后也有所成就,但人权问题广泛引起国际社会的关心,并且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在战争期间灭绝人性的暴行震憾了整个人类的良心,在哲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又唤起了自然法的复兴,《世界人权宣言》及随后的两个人权公约也应运而生。 所谓自然法是指来自自然并由自然 (有时是上帝)来规定的标准或规则,它具有天然的正义性与权威性,它优先于任何实在法或任何社会的约定的标准,是道德判断的神圣之源。建立在自然法法理学基础上的人权观,是人道主义与自然权利概念的结合。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人之作为人具有自主、自尊、自私、自卫之类的本性,而这个本性就是人生存的权利,是人的尊严之所在。另一方面,由于人的本性相同,故只要是人,无论是黑人白人男人女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卢梭认为:“每个人 都生而自由、平等,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即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可见,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是道义上的应该如此,而非法律上的可以如此。因此,人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是理想中的权利,而不是法定的权利、现实存在的权利。正如格劳秀斯所指出的:“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合,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是自然法赋予了自然权利以永恒的价值,同时也赋予它以道德的正义。米尔恩对国际人权法将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当作全人类普遍遵循的人权标准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在他看来,这种普遍的、绝对的、无差异的人权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价值标准,是以绝对代替差异,以共性代替了个性,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与民族性。我们姑且不去讨论米尔恩观点的正确与否,但我们可从他的评述中进一步确认,国际人权在法理学上是作为一种道义上的应然状态而存在而不是作为一种实然的法律状态而存在的。事实上,米尔恩不同意自然人权哲学所谓人权绝对的普遍性,却同样认为,低度的普遍的人权应是以道德为根据的,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1 认识到国际人权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权利而存在对认识国际人权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的关系十分重要。因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在效力上是有区别的。甲对乙享有一项法律权利,是指乙对甲负有可以依靠强制来履行的义务,所以某人享有法定权利就是享有对特定的法律相对人提出要求并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权利;甲对乙享有一项道德权利,虽然也意味着乙对甲负有某种义务,得这种义务不是必然的,必须实施的义务,不必然具有法律的效力。沿着这一理论思路,我们可知,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所履行的义务在理论上是非必然的、非强制性的。 自然法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人权是应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它为主权国家保障人权提供了一个价值目标。但是,在国际法的实际执行体系中,这一价值导向的权利,并不只是作为理论上的或理想性权利存在,而是被冠以实在法的形式出现,成为国内法的标准与准则。根据国际条约法,缔约国应严格执行公约的义务,违反公约义务的缔约国应承担国际责任,显然,“将人权价值追求的终极理想混淆为现实人权,以致形成了文件中人权观念与人权规范的内在矛盾。正是理论与实际的内在矛盾,造成了人权背景下国际法效力问题的争论。 二、国际人权法执行体系中国内法优越于国际法 如果说建立在自然法法理学基础上的国际人权决定了人权公约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各缔约国的义务是任意性的,人权国际法在理论上无法以法律的名义撼动国内法的话,国际人权法文本则在诸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或国内法在特定的领域可以超越国际法。 1、国际法明文规定国家负有保护人权主要责任。《人权宣言》的序言指出,实现《宣言》宣布的共同人权标准,“需要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国家与国际都需采取渐进措施时,哪一个更重要呢?《曼谷宣言》进而指出:“国家负有主要责任,通过适当基础设施和机制来促进和保护人权,并认为必须主要通过这种机制和程序来寻求和给予补救。《突尼斯宣言》也指出, ”实施和促进人权的职责主要在于各国政府。“《美洲人权公约》序言载明,缔约的目的是”以公约的形式来加强或补充美洲国家国内法提供的保护“。《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同样规定各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负有首要责任与义务。“因此,人权的国内保护机制和程序是首要的、行之有效的,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和程序是第二位的,是对国内保护机制和程序的补充。 2、人权公约执行体系中,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超越国际法。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各缔约国有权对某些条约内容提出保留,被缔约国声明保留的公约内容不得对缔约国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因此各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人权公约时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某些内容提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这些保留与声明大至有三种类型,但保留比较多的一种类型就是:公约的内容与保留国的法律相抵触。当缔约国的法律的内容与国际公约相冲突,而本国既不愿修改本国法律,也不愿将自己置于公约之外时,保留条款为国内法提供了便利。所谓各自的需要无外乎是各国根据自己的政治制度、文化差异和经济条件,将国际人权法中触及到国家根本利益的那一部分制约解除。可见,国家对人权公约某些条款拥有保留权,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国内法对国际法的优越权。 3、国际机构干预国内法行动的有一定的尺度与限度。按照《联合国宪章》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有关人权条约设立的专门性人权机构以及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设立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其权能都是有限的。其一,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只有在缔约国承认人权委员会的权力时,该委员会才能行使它的管辖权。其二,个人在申诉国家的侵害时,其申诉程序受到严格的控制。人权受到侵犯的个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应当首先在其本国或当地国家寻求补救,只有用尽当地救济未果者才可寻求外交保护或国际保护。即使如此,国际人权事务委员会也是将有关申诉资料回给于有关国家,最终补救实施者还是国家。其三,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公约义务的指控的职权也是任择性的,并且委员会也只有在议定有关事项已按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求助于和用尽了现有的国内救济办法后方能受理。 欧洲、美洲都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但这些机构也同样受到管辖权等程序上的限制,当事国赋予他们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即使是欧洲人权的当事国发生了侵犯人权的事件,欧洲人权法院在受理起诉后也只能作出原则性判决,而有关国家如何处理具体问题和如何补偿当事人,则属于有关国家的内部管辖事项。从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生效到1990年近40年的时间里,欧洲人权委员会所收到的来自缔约国的指控案件仅为18件,其中受到指控的缔约国只有4个,如此之少的原因,一方面有审理时间过长的考虑,更多的则在于各国对国际政治关系的考虑远远多于人权问题的考虑。相比之下,个人申诉的案件具有相当的份量。据统计,截止1989 年12月31日,到欧洲人权委员会秘书处登记的个人申诉案件有 15911项,但由于严格的条件限制,欧洲人权委员会实际宣布受理的案件只有670项,占总数的 4.2%.种种迹象表明:国际人权审判举步维艰。 总之,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不仅几乎所有国家都不承认国际条约优越于本国宪法,而且相当多的国家甚至认为国内法优越于或等同于国际法”。 三、人权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复杂性与发展趋势 人权自然法意义上国际法对国内法效力的缺失,人权执行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一致,符合《联合国宪章》主权平等、各国互相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权、不干涉对方的内政等原则,体现了主权的权威性与绝对性。这样说并不表明国际法对国内法失去了任何意义上约束力,尤其是 在现实的国际政治关系框架内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人权保护上实际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一方面,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不能违背联合国基本原则而用强制的手段对国家内部人权状况指手划脚,因为国内法上的人权说到底是一个的内政问题,并和它的主权相关,只有在有关国家成为缔约国之后,国际法才能通过国内法而对人权的保护起作用。此种情况下,国际人权法无疑可以在人权保护的深度与广度上作为国内人权的价值引导、规则与标准,但却不能作为国内人权保护必然的当下实现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国内人权法需要国际人权法的监督与制约。就专制国家而言,其国内法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当性,国际法可以通过干涉和制裁的方式,有效地遏制专制国家对人权的践踏迫使它保障人权并逐步向民主化过度。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一般来说,国内法具有道德基础和合法性,理论上讲,它是以保障人权为职责的。国际法的监督作用在此则可以使之更趋完善。但是无论是专制国家或民主国家,国家本质上仍然是人权的异化。因此,限制国家权力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的任意侵犯。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复杂性的又一个表现在:国内法与国家的主权相关。就人权而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某种条件下就转变成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如果坚持国际法大于国内法效力、坚持人权大于主权,将有违国际法主权高于一切的基本原则,并打破联合国宪章所营造的国际关系准则,会对国际秩序带来强烈的冲击。这在现实中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一者,国际社会对严重违反人权或由于内战、动乱等缘故而出现人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国家实施制裁 (包括经济的和军事的)和国际救济。如联合国对南非种族隔离的制裁,1992年联合国授权美军到饱受内战和饥荒蹂躏的索马里救助饥民,1994年授权法军到发生了五十万人被屠杀的卢旺达设立安全区等,这种出于人道主义的正义干涉有效地阻止人权的恶化。另一种结果是,强权国家可以借维护人权对别国内政进行粗暴的干涉,如北约对南斯拉夫的轰炸。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属下的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在1991年通过一个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等。 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权的双重标准问题。一个国家可以因自身的利益对自己国家与别的国家采取不同的人权标准,或者是对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如美国不能容忍南斯拉夫塞族对阿族人权的践踏,却对以色列对巴基斯坦人的大肆屠杀处之安然。这说明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实际利益仍然是潜伏在国际法领域的重要的杠杆。 坚持主权大于人权,一般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的最后一道道义上的盾牌。但主权绝对原则则可能导致对国内人权状况的忽视。 由此看来,人权可以抵制国家主权的滥用,主权可以限制以人权为借口的霸权,而受联合国授权的国际干预,或者正义的 “人道主义干预”又可以给人权提供国际性的保护以免遭 主权的侵夺。问题是如何区分何者正义的,何者是非正义的,以及正确把握其间的界限。 国际法的基础来源于国际社会,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变化是国际公法变化与发展的现实依据。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国际法制的逐步一体化。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形成了国际经济秩序法,国际间贸易、投资、金融等微观国际经济交往法改变了以往国际关系主要是政治外交关系的传统。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家经济间的越来越重的互相依赖性,使得国际间的经济制裁成为敦促国家保障人权一个可行的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在目前以色列侵占巴基斯坦、严重违反 国际人权法的状况下,欧盟动议中止其与以色列的一切经贸往来,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际政治在国际法中起着的杠杆作用。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得以存在的政治条件。国际公法是调节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没有了主权国家,国际公法也就无需存在。但是随着人类对自身权利的越来越多的认识,人的理性程度的越来越高,人的主体性在众多关系中日益突出,人们越来越形成一种共识,即任何国家、组织不得以维护集体之名誉而损害人的自然权利,主权的相对价值日益明显,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思潮正在兴起。事实是,当人权公约中规定了个人可以超越国家直接向国际社会提出申诉这一权利时,已在表明一种姿态:作为人类,必遵守一个共同的规则,这就是人类普遍的规则,也是自然法则。在人权这一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特殊关系的国际法领域,国际法的效力正凸现它的自然正义的理论意义。因此,不管争论的结果如何,在现实国际关系中,国际人权法对国内法的制约性因素正在增多,制约的力量也在增强。这也是国内人权保护逐步向国际人权法所描绘的人权的理想境界发展与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卢梭 . 社会契约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42。 夏勇 . 人权概念的起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20。 周辅成 .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 [Z]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82。 米尔恩 .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人权哲学 ( 1 )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3.124-171。 韩大元,王世涛 . “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宪政体制的整合[J]. 法律科学,2001.。 赵建文 . 国际人权法的基石[J]. 法学研究,1999.。 白桂梅 . 国际法上的人权[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07。 龚刃韧 . 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J].中外法学,1997.(5)。 夏清瑕
一、引言
高校学生干部的人际关系,广义上指与高校学生干部有关的一切人际联系,狭义上指高校学生干部在校期间和周围有关个体或群体的相处及交往所形成的关系,主要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与家人关系及与其他人关系等多个维度。本文着重探讨与同学的关系。他们以自己的双重身份,在工作中、学习中与其他同学接触,并由此产生学生干部人际关系。
二、高校学生干部人际关系特点
高校学生干部作为即将进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其为人处世已经有很明显的社会化倾向。大学学生干部的人际交往更为复杂,更为广泛,独立性强,更具有社会性。他们开始独立地步入准社会的交际圈,开始尝试独立的人际交往,开始自主地发展人际关系。
三、高校学生干部陷入人际关系困境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官本位”思维
学生干部在工作的时候,其所扮演的角色是具体某项工作的组织及策划者,甚至拥有对某项计划或建议的最终决定权,这无形当中便提升了学生干部在人际交往中的“地位”,仗着这些“优势”和“地位”,一些学生干部不知不觉地便走入了人际交往的误区,摆起了“学生干部”这一“领导”的架子,甚至固执到“说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我是**,我说了算”等可笑现象,过于自傲。这种思维无形中降低了学生干部的威信。
2.逞个人英雄主义
有些学生干部,把所有的工作都往自己身上揽。虽然这种学生干部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但这种“单干”,也是对“集体”力量的忽视,不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更有甚者得个“爱出风头”的帽子。
3.忙碌中缺少交流
学生干部是辅导员和普通学生之间的桥梁,要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但是弄不好,则两头为难,压力大。学生干部忙碌好像是必然的,于是早出晚归,于是中午不回宿舍,于是时不时地逃课,于是班级活动很少参加。于是,然后忽然发现,同学们不自觉地开始疏远你、淡忘你、不理解你,你脱群了,与你忙碌的初衷相背离了。
(二)外部原因
1.不能很好地求同存异
每个人都是有着不同个性的个体,他们来自于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家庭,有着不同的经历和习惯,因此也就形成了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等。有的学生干部苛求别人与自己一致,不能正确地看待差异,不能求大同存小异。这些差异就很容易导致不和谐的人际关系,使得干群关系紧张。
2.缺乏技巧
要达到一个目的,有很多种途径,但很多学生干部经验不够,或者过于直接而使别人难以接受,或者过于委婉使人不知所云,或者不懂得有效运用沟通技巧,不懂得“曲线救国”。
3.嫉妒心理
由于学生干部的工作性质所定,他们肯定比一般学生更早、更多的得到某些信息,对所谓的“好处”比一般学生更有竞争力,更多的得到老师的关心与照顾。有的学生因无力或不敢与之竞争,心理上发生矛盾,便自觉或不自觉地排斥、反对学生干部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
4.角色冲突
学生干部自身扮演的角色要比普通同学多,如果由于角色惯性而在整体上影响其他角色的扮演,即不自觉地将学生干部的角色强加到其他角色中去,就会引发各种矛盾。
四、高校学生干部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遵守人际交往四大原则,以社会人观念进行管理
人际交往的四大原则即相互性原则、交换性原则、自我价值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根据这四点,在与人交往时,要与交往对象彼此重视和支持;要让对方喜欢、接纳自己,则先要喜欢、接纳对方;要让对方能在与自己的交往中有所获;多给予他人肯定的评价;平等待人,让人感到安全、放松、有尊严。学生干部在管理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社会的、心理的、情感等方面的需求。
(二)以身作则,提高自己的素养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学生干部要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谦逊、忍让等原则行事,严于律己,提高自己的素养,点滴处感染别人。
(三)加强与学生干部的有效沟通
学生干部要注重沟通的艺术,要认识到那种高谈阔论、教训下属、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威式、单向式的沟通已经过时了,应采取亲善、轻松、双向式的沟通。另外,学生干部要倾听学生干部意见并向上级发出呼吁。
(四)重视群众的力量,不逞匹夫之勇
学生干部要发挥众力共“创业,常言道团结就是力量,人多力量大。只有扎根于同学之中,倾听同学意见当好听众,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同时充分结合自己个人领导和策划能力,共同把工作搞好。只有学生干部与其他同学“打成一片”了,才能树立学生干部的威望,同时获得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高校学生干部人际关系融洽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建立
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建设和谐校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建设和谐校园,有赖于学生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
2.有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高校学生自治程度的日益提高,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过程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3.有利于高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在工作的历练中,在与学生的一次次交往中,在人际关系的逐渐磨合中,学生干部接人待物、处理问题等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利于高校进行学生管理创新,利于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
玛丽·帕克·福列特(mary parker follett,1868-1933年)是20世纪20年代美国杰出的女政治哲学家和管理哲学家,其政治哲学的代表作有《众议院发言人》、《新国家——大众政府的团体解决之道》,管理思想方面的代表作有《创造性的经验》、《动态管理》(厄威克整理出版的福列特管理论文集)等。从生活和创作的时间看(她的管理著作陆续发表于1925—1933年),福列特属于弗雷德里克·泰勒所代表的科学管理时代;从管理思想及其影响看,她又是人际关系运动的理论先驱,是管理思想史上两个时代之间的“纽带”和“整合者”。德鲁克将其称为“管理学的先知”,丹尼尔·雷恩则称其为“商业哲学家”。
福列特管理思想的独特性与她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特殊经历有关。一是早年在美国哈佛大学、英国剑桥大学的求学时代,福列特积累了在哲学、历史、法律、心理学、政治学等社会科学领域的知识基础,特别是在哈佛大学求学时期就以第一部著作《众议院发言人》(1896年)奠定了她作为政治哲学家的声望。这些赋予她审视和阐释当时正在兴起的管理问题的独特视角和深刻洞察力。二是福列特的工作范围主要是由志愿者组成的社会服务组织,涉及为年轻人提供就业指导、教育、工作安置援助等,是当时社会工作的积极分子,这种在服务性组织中的工作经验为她提供了感受和重新反思权力、冲突、领导、团队等组织问题的契机。尽管她没有在企业工作的经历,但是,波士顿就业安置局的工作使福列特广泛接触到企业界及其管理者,那里表现出来的“富有刺激性、生气勃勃、激动人心,完全是先锋式的工作”深深地吸引着她,促使其将理论视角从政治哲学转向管理哲学,集中思考组织和管理问题,进而突破性地提出了与当时美国主流管理思想不同的、颇具创见的新思想。尽管有人经常指责她的管理思想具有某种“田园牧歌式”的理想化特点,但是,她那独特的女性视角、社会科学的知识基础、非营利组织的工作经历、非凡的洞察力以及高尚的社会情怀等,赋予其管理思想以超越时代的思想穿透力和实践价值,她那些睿智思想正在当代的管理理论和实践中得到验证,并日益成为管理的“新常态”,因而她实际上比当时的许多管理理论家“更接近管理”。
整合统一体:福列特管理思想核心
福列特管理思想丰富多彩甚至有些杂乱,“她曾经抚弄过现在正在弹奏的‘管理学交响曲’的每一根琴弦”(德鲁克语),如群体心理、冲突解决、权力与职权、职工代表制、领导、控制、企业责任等,但其核心的思想是“整合”(integration)。这不仅因为她是泰勒主义与梅奥主义两个管理时代的“整合者”,而且因为它是贯穿其管理思想的一条主线。正是由于她以“整合统一体”的观点审视组织性质、阐释管理方式、反思领导权威……才能突破当时蓬勃发展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正在兴起的人际关系学说的局限,创造性地提出一系列超越当时、引领未来的管理思想。
整合的或融合的统一体(integrated unity)是福列特管理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她认为,企业应该是“所有部分互相协调,步调一致,紧密结合,各自的活动得到调整,从而互相锁定、互相关联,形成一个运转的整体——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堆积,而是一个功能整体或者整合的统一体”。这被她看成是理解企业管理或工业组织中的一条“深奥的哲学和心理学原则”,并在“本质上帮助我们找到企业组织的实践方法”。这种“整合统一体”的原则,既表现在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中,也表现在企业内部的管理职能上,还表现在认知管理问题的多学科知识视角上,是她思考企业管理所有问题的基本方法。福列特并不否认企业内部的多种要素、职能、权力、利益之间的差异甚至冲突,恰恰是因为差异和冲突的存在,凸显管理的必要性和独特价值。就是说,管理的目的在于通过实现集权与分权、资方与劳方、领导与下属、个体与群体、技术与心理等各种因素之间的有效整合来达成企业的目标,履行经济与社会责任。而管理所展现出来的“整合统一体”及其价值将有助于整个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与个体的共同进步。所以,福列特实际上将整合理解为一项可以应用于所有生活层面重要的认知和实践原则。
福列特的“整合”思想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关系”(relating),甚至“统一体”、“整体性”必须是建立在相互影响的关系之上才是真实的。她强调“相关的两项活动之间存在着某种关系:相互影响、由此而产生的价值”,这才是整合的核心思想。福列特反对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如主观与客观、现实与理想、群体与个人之间的对立,特别推崇类似生理学上的“循环反应”(circular response)那样的关系思维,“先进的经验取决于关系”。对管理中的任何问题都不应该从单一的对立中寻求解答,而应该在“双方的联系及其无止境的演化之中”、从“两种活动交汇和相关贯穿”出发来探求问题的答案。如在人际关系中,“我不是对你做出反应,而是对你和自身做出反应;或者更准确地说,我和你对你和我做出反应”。这是一个特定情境下相互影响、依次循环的过程。福列特将这种从心理学角度阐发的动态“关系”思维用于认识和处理管理问题,形成和当时流行的科学管理理论不同的新观点、新思路。如劳资冲突中,劳方不是对资方做出反应,而是对自身与资方之间的关系做出反应;企业与社会关系中,企业不是对社会做出反应,而是对企业与社会的关系做出反应等等,这是一个动态的、循环往复的过程。所以,理解企业目的、解决劳资冲突、制定管理政策、重构领导方式等,都必须从这种相互“关系”中寻求出路。这要求管理者对待管理中的任何问题,如职责安排、权力分配、缩短工时、提高效率、利润分红、严格控制等,都要
从多种因素的相互“关系”和“整合”中来寻求解决方案。如权力不是自上而下的“凌驾的权力”(power-over),而是上下级之间相互影响的“共享的权力”(power-with);命令不再意味着单方面的“同意或强制”,而是“共同的行动”。福列特认为,这种“关系”思维才是管理者应该具备的“新的思维方式和行动方式”。
福列特充分认识到正在发挥社会功能的管理的价值,“产业的基本要素是管理,良好的管理才能吸引贷款、工人和顾客”。而管理正在成为一项以科学为基础的社会职能,这就对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企业管理是技术性知识和人事方面知识相互关联的统一体,科学方法不仅可以运用于技术方面的管理,也应该运用于人际关系方面的管理,二者不能分割开来各自应用独立的方法。管理者必须整合利用好技术性知识和认识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履行好自己的管理职能。其次,管理者必须成为“各方利益的整合者”。因为这是一个“群体创造的时代”,管理者通过整合企业内外各方面的利益和关系,才能把个体的努力协调起来,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体创造的价值,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整合:“建设性冲突”最有效解决方式
20世纪初的美国正处在现代管理理论的初创时期,劳资矛盾与冲突既是工业化加速推进中突出的社会问题,也是科学管理理论试图为企业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泰勒就把劳资双方合作的“精神革命”作为科学管理的根本前提,并特别强调管理者在劳作合作中的主导责任;梅奥则把企业人际关系问题当作工业文明中的社会问题来看待,强调通过改善领导方式、关注员工的社会情感来达到劳资合作。但是,与泰勒、梅奥等否定、厌恶矛盾和冲突的态度不同,福列特首先强调“冲突和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将其看成是企业中包括劳资双方在内的“各种观点和利益差异化的表现”,是组织中的正常存在,它们为社会变革和进步创造机会。管理者应该“不带任何道德上先入为主的判断去考虑冲突”,并设法利用这些差异和冲突来“促使发明和创造新价值”,使之服务于管理的需要。所以,福列特称之为“建设性冲突”。
福列特总结提出了当时处理冲突的三种方式:控制、妥协和整合。控制是一方战胜另一方,这是最容易的解决冲突方式,但效果往往是短暂的;妥协是冲突双方都退让,这是当时工会处理工资纠纷的一种主要策略。但是,控制是通过强力实现的,妥协只是推迟了问题的解决时间但并没有真正解决冲突。而福列特认为,整合才是建设性冲突真正有效的解决方式。就是说,要设法使冲突双方的要求或利益都能得到充分的满足,从而达成让冲突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案,它既不是单方面的支配,也不是双方的暂时妥协,更不需要任何一方做出牺牲。这在当时劳资双方相互敌对的社会环境下,开拓出一条社会合作特别是劳资双方和谐的新的管理途径,尽管福列特也承认并不是所有情景下整合都是有效的。
福列特还结合劳资冲突和生活中的事例,揭示了整合化解冲突的具体步骤:第一,“摊牌”,即使差异公开化,让冲突双方面对真正的问题;第二,将双方的需求或要求进行细化分解,以便于发现双方的利益平衡点,而不必对冲突双方所有问题做出改变;第三,从“循环反应”(环形反应)中寻求整合方式,即不是单方面面对冲突中的另一方,而是从冲突双方的关系中寻求解决方式,使冲突双方都做出相应的改变。如工会不仅要对资方做出反应,而且对自身与资方之间的关系做出反应。她认为这是探索建设性冲突的一把钥匙。这里,福列特强调管理者应该自觉确立建设性冲突处理的整合意识,从各种冲突双方互动关系及其所处环境(她称之为“情境规律”)出发,主动寻求组织冲突的正面价值并加以创造性利用。福列特承认并整合冲突各方利益的思想,实际上包含着肯定劳工利益、通过劳工和工会参与管理来解决冲突、改善管理的新理念。这种被厄威克称之为“动态的积极管理”的思想无疑是现代管理思想发展中参与式管理或民主管理的最早表达。
共同目标:领导者与追随者互动整合
20世纪早期流行的官僚制组织推崇自上而下的等级控制和领导合法的职位权力,追随者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福列特则认为,领导以特定情境中的领导者与被领导者(追随者)的相互影响为基础,其首要任务是确定组织的目标,并把组织目标与个人目标整合起来。领导所依靠的主要不是建立在职位权力基础之上的命令和服从,而是协调、确定目标和鼓励人们对情境规律做出反应的技能。领导者是“将群体中的不同意愿联系起来以形成持续动力的人”,重要的是他必须知道如何通过协调与沟通创造群体力量而不是单方面施加个人的权力。所以,最优秀的领导者并不要求下属为他本人服务,而是通过一个共同目标来团结追随者,一起为组织的共同目标服务。
领导者要依据情境规律下达命令。命令的下达和接收既是领导者的工作手段,也是组织中信息交流与沟通的重要通道。福列特根据她的整合观将科层制下的单向服从命令转变成以情境规律为依托的领导者与下属之间的双向互动,即一个人不应该对另一个人发号施令,但是都应该通过可行的方法从情境中找到可以共同遵循的命令(如组织的目标或存在的问题),也就是她所说的“让命令客观化和非人称化”,使命令与情境融为一体,是“命令来自工作,而不是工作来自命令”。在这种情境规律下的命令下达,“上司”和“下属”的角色都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一方面,上司应改变武断地发出命令、强迫别人盲目服从的习惯。因为这样做往往会破坏下属的创新精神,打击自主意识,挫伤自尊心。另一方面,对于下属来说,接受命令的最佳态度是理智的调查,提出改革建设的热情,以及礼貌的建议方式。”这样,对领导者来说,可以兼顾权力与责任;对下属来说,可以兼顾服从与自由,避免单方面支配人或被人支配而带来的弊端。
领导者要培养和训练追随者。与传统的支配型领导观不同,福列特认为,“教育和训练是领导者的职责之一”。“优秀的领导者不需要别人的臣服或者绝对服从”,而是要“说服他人追随你并且训练他们与你共事”,“是整合所有人经验并应用于共同目标的人”。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有能量、激情和未唤醒的生命”。这样,领导者不再是自上而下命令的权威,而成为与学生教学相长的教师,“教育并且训练你的下属如何控制局势,帮助下属形成自己的观点”,点燃下属的热情和能量。福列特用师生关系来描述领导者与下属之间的新型关系,“教师是从与学生的关系中获得领导力”,这就凸显出领导力中尊重、关怀、共
享、参与、合作、激励等新的因素。这就是说,领导者要通过一个共同的目标凝聚所有的追随者,并帮助追随者提高其领导力,“最好的领导者努力培训他们的下属,使下属成为领导者”。与此相适应,被领导者(追随者)也不再是单纯对领导者“俯首贴耳之辈、无条件服从之人”,而是参与领导的能动角色,“作为一个被领导者,我也参与了领导”。所以,领导本质上是一个领导者与追随者之间共享权力、共同工作和共担责任的过程。
福列特极富创见的关于领导、权力、职权、命令、情境规律、追随者等方面的思想,反映着领导者与追随者之间平等互动关系和共享权力与责任的确立,代表着独裁式、等级制权威和追随者单向服从的领导方式的终结,推动着集权化、等级制组织向分权化、民主参与型组织的转变。福列特无愧于新型领导观念的“开先河者”。(沃伦·本尼斯语)
1.1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学生性格的偏差。家庭对孩子过分疼爱,使他们容易以自我为中心;封闭式的住房、日趋生疏的人际关系又使他们内心世界封闭,不易接受别人。这样的学生性格既固执又脆弱,稍微有一点冲突便容易激化。另一方面,学生存在厌学情绪。由于学习基础差,学习跟不上,常遭挫折,产生厌学情绪;有的学生,由于成绩不理想,自尊心得不到满足,于是以抵触乃至抵抗行为来引人注意等等。
1.2教师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否认,教师自身讲课精彩程度不够,教学方法单一,不能持续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面对不懂事的甚至是不懂道理的学生,教师常常产生激怒的情绪,严厉惩处,简单或者缺乏艺术性的处理方式是学生厌恶老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坦白地讲,还是爱的程度不够、情绪的自我调节能力不强造成的。
1.3外部环境的影响问题师生之间的紧张关系,看起来矛盾的双方涉及的只是教师和学生,但是真的仅此而已吗?在一个没有浓郁的尊师爱教的氛围里,单靠制度去强硬地实施管理行为,其效果是难以保证的。更何况教学不是制造业,教学除了标准化要求外,更多的是需要教师带着激情的创造性的劳动和爱的无私付出。能想象一个经常性受批评、指责的人,会有一个健康阳光的心理?又怎能要求他们将微笑与爱心发自肺腑自然地流出呢?
2疏缓师生之间人际关系的建议
教师与学生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冲突,所以他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并非不可调和,通过适当的方法还是可以疏缓乃至达到和谐。
2.1创建和谐的校园文化为学生和教师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使校园成为师生身心愉悦、情感陶冶的幸福乐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能够充分体现学校个性魅力和办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在这样一个健康文明、积极向上、开拓创新、团结合作的氛围里,师生员工相互关心、相互尊重,自然而然地达到感染人、熏陶和塑造人的良性循环的教学目的。
2.2以爱为本,对学生多一点尊重、信任和欣赏爱心是和谐师生关系的基础。古人云:“亲其师信其道。”而信其道才能好其道乃至行其道。“亲师”,指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学生接受老师教育的前提,只有拥有这个前提,教师才享有威信,才能使学生乐于接受你的教育。充分尊重学生,对于他们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与宽容。当然,教师的爱决不是让学生放任自流,一味迁就,而是爱中有严,严而有度。被人欣赏无疑是一种幸福,是一种被点燃的信任;欣赏别人更是一种境界和美德,是一种沙里淘金、发现绿洲的快乐。教师带着欣赏的眼光和积极的心态投身于教学活动,教师真诚的期待不仅能诱发学生积极向上的激情,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学生智力和个性的发展。
罗杰斯非常重视倾听在人际关系理论中的作用,他认为倾听是人与人交往的第一步。高校老师应该认真地倾听大学生的心之所想,只有清楚地知道学生心里的问题才能为解决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倾听学生的心声为解决学生的问题提供了前提条件。有的高校忽视了倾听的重要性,导致学生与高校沟通之间的欠缺,进而使高校不能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动态。倾听是防患于未然的法宝。
(二)更加真诚地去对待学生
罗杰斯认为,真诚是人际关系的基础。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和管理中能够更加真诚地对待学生,学生自然能够懂得真诚的真谛。俗话说,人是一面镜子,教师的一举一动无时无刻都对学生产生着极大影响。因此,教师应该用自己的真诚去鼓舞学生,让学生在无形中学会真诚待人。这不但有利于学生更好地与人交往,具备了真诚这一优秀的品质,同时也可以在其和老师之间建筑可信的沟通桥梁。而这正是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的重要要求,更是促进高校管理良性发展的重要一环。
(三)要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和信任
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而罗杰斯的人际关系理论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分析,人际关系理论非常重视对“人”的看法。在罗杰斯看来,人们的生活情境是能够通过建设性的方式得到有效处理的。每个人的本性都是积极的,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下需要同其他的人建立有效的密切联系。在这种看法下,每个人在与他人交往时一定要给与对方充分的尊重和信任。反过来讲,每个人同样渴望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正因为如此,在高校大学生管理过程中,通过利用人际关系理论作为指导,要改变过去的那种教师以“权威者”自居的模式,就要更加重视学生的尊严和价值,给予学生充分尊重,对其人格和意见能够虚心听取和接受,无论在言语态度上还是在行为表情上均应表现出信赖,这样才能够有效拉近彼此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活动能够在更为有利的环境下开展下去,学生能够变得更加积极主动,能让高校大学生管理工作变得更为简单有效。
(四)学会理解,关爱学生
前者是指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地去理解他人的思想、情感及对客观世界的态度,并将这种体验以正确恰当的方式传达给对方,让他感受到这种理解。这意味着你对他人内心世界的了解,同情或“共鸣”,从而缩短双方的心理距离,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在高校大学生教学管理中,教师应该设身处地,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和判断问题。这样能够帮助教师找到与学生的共同点,从而能够更加理解学生的想法并给与认同感。不仅如此,教师应该更加关爱学生,充分认识到并挖掘每一个学生的潜力。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够更好地接纳学生、接纳自己。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中,学生自然会更加乐于配合教师去开展教学活动,更加主动地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最终达到对学生的有效管理目标。
(五)为学生做正面的示范以上的四点
其实都是对学生人际交往的正确示范,在与学生的交流中实现潜移默化的行为示范,让学生心中有一个更好的认识———什么是正确的人际交往方式。这样有助于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人际交往方式,从而使高校大学生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在对高校大学生管理机制建设过程中应开展相应的人际关系相关课程。学校应利用本身的职能优势,为学生开设与人际相关的课程。为学生讲述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指导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运用实例让学生真真切切地意识到人际关系的重要,而不能只是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