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际关系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6 15:26:50

人际关系论文

人际关系论文篇(1)

1.2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年龄特征为了探讨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的年龄特征,根据研究需要,将调查对象分为三个年龄段,22~30岁为Ⅰ组,31~40岁为Ⅱ组,40岁以上的为Ⅲ组。结果显示: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随着年龄的增长呈现出先下降再上升的趋势,且Ⅰ组年龄段的人际关系较Ⅱ组、Ⅲ组年龄段的人际关系更和谐一些。同时从表2可以看出:Ⅰ组分别和Ⅱ组、Ⅲ组存在显著性差异,Ⅱ组和Ⅲ组之间不存在显著性差异。

1.3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性别特征为了解中学体育教师的人际关系在性别上是否存在差异,本研究通过T检验对不同性别之间的测量结果进行了比较。从表3可见: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在性别上不存在显著性差异(P>0.05),但测量数据显示,男性教师的人际关系略好于女性教师。总体来说,男性和女性在性格上存在很大差异,男性比女性具有攻击性,他们的冒险精神比女性强,在面对危险时更容易迎头而上。还有在兴趣和职业偏好上的男女也存在性差异,男女的兴趣爱好各不相同,女性好像文静很多,男性比较急躁。男性在冒险活动、运动中比女性应该更感兴趣。而女性在家庭活动和办公室工作比较喜欢。因此,尽管讨论的同是体育教师这一群体,上述提到的性别上的差异,同样存在于体育教师这一群体中,但是正是由于这一些差异,导致了他们在生活工作中相处的群体也不同,男体育教师更多在是在运动中交流感情,促进关系,且生活圈相对于女性更广一些;而女性体育教师更多的则是在聊天、逛街、聚餐中增进感情,维系关系。因此,体育教师的人际关系在性格上不存在差异,且男性优于女性也是符合常理的。

1.4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职称特征为了解中学体育教师的人际关系在职称上是否存在差异,本研究通过T检验对不同职称之间的测量结果进行了比较。从表4可见:不同职称的中学体育教师的人际关系存在着显著性的差异(t=-1.986,P<0.05),且具备高级职称的教师人际关系大大优于中级职称的教师。高级职称的评定相对中级职称的评定条件苛刻,但凡能满足高级职称评定资格的教师其教龄相对较长,思想行为成熟稳重,业务上相对成熟,学术上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基本形成了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在本专业中也是骨干教师,教育教学成绩突出,学校肯定,同行认可,学生尊重。在人际交往中,能够更好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积极主动的与人交往,自我认可度也较高;而中级教师在生活中、工作中较高级职称教师存在更大的压力,由于相对比较年轻,个人问题、家庭问题、育儿问题、职称晋升等问题都成了中级教师需求思考的问题,而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无形中让中级教师没有更多的时间去参加各种各样的活动,积极维系同事、朋友之间的感情,合适的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高级职称的教师人际关系大大优于中级职称的教师,且二者在人际关系这个项目上存在显著性差异。

1.5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职务特征为了了解职务这一个维度对于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的影响,根据研究需要,将教师分为普通教师和担任了某职务教师(下文及下表将其简称为“领导”)进行比较,从而来分析中学体育教师人际关系的职务特征。从表5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普通教师对于人际关系的测量结果要优于担任领导的教师,且二者存在显著性差异(t=-2.382,P<0.05)。得出这一结果,可能很多人觉得不可思议,但通过对心理学专家的访谈得知,社会上所认为的人际关系的好坏与自己对于自我认识人际关系的好坏是存在很大差异的,这样一说,就不难理解,中学体育教师中担任领导的这一群体,对于自身人际关系的评价并不高,这可能与其工作中的压力,以及由于工作而引起的家庭问题等一系列问题引起的,说明其周围真正可以让他们放松身心,不带面具交流的朋友不多,从这个层面上来分析的话,其人际关系较之普通教师更差些,也是合理的。而普通教师较之领导层,没有那么多压力困扰自己,自然在人际关系的自我认可度上要更高一些。

人际关系论文篇(2)

二、人际关系学说的诞生——霍桑试验

与此同时,人的积极性对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影响和作用逐渐在生产实践中显示出来,并引起了许多企业管理学者和实业家的重视,但是对其进行专门的、系统的研究,进而形成一种较为完整的全新的管理理论则始于20世纪2O年代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家梅奥等人所继续进行的著名的霍桑试验。

梅奥(GeorgeEltonMyao,1880-1949)原籍澳大利亚的美国行为科学家,人际关系理论的创始人,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土,进行了著名的霍桑试验,主要代表著作有《组织中的人》和《管理和士气》

在美国西方电器公司霍桑工厂进行的,长达九年的实验研究——霍桑试验,真正揭开了作为组织中的人的行为研究的序幕。

霍桑试验的初衷是试图通过改善工作条件与环境等外在因素,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途径,从1924年到1932年,先后进行了四个阶段的实验:照明试验、继电器装配工人小组试验、大规模访谈和对接线板接线工作室的研究。但试验结果却出乎意料:无论工作条件(照明度强弱、休息时间长短、工厂温度等)是改善还是取消改善,试验组和非试验组的产量都在不断上升;在试验计件工资对生产效率的影响时,发现生产小组内有一种默契,大部分工人有意限制自己的产量,否则就会受到小组的冷遇和排斥,奖励性工资并未象传统的管理理论认为的那样使工人最大限度的提高生产效率;而在历时两年的大规模的访谈试验中,职工由于可以不受拘束地谈自己的想法,发泄心中的闷气,从而态度有所改变,生产率相应的得到了提高。

对这种“传统假设与所观察到的行为之间神秘的不相符合”,梅奥做出了如下解释:

1、影响生产效率的根本因素不是工作条件;而是工人自身。参加试验的工人意识到自己“被注意”,是一个重要的存在,因而怀有归属感,这种意识助长了工人的整体观念、有所作为的观念和完成任务的观念,而这些是他在以往的工作中不曾得到的,正是这种人的因素导致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2、在决定工人工作效率因素中,工人为团体所接受的融洽性和安全感较之奖励性工资有更为重要的作用。

三、人际关系学说

霍桑试验的研究结果否定了传统管理理论的对于人的假设,表明了工人不是被动的,孤立的个体,他们的行为不仅仅受工资的刺激,影响生产效率的最重要因素不是待遇和工作条件,而是工作中的人际关系。据此,梅奥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工人是“社会人”而不是“经济人”

梅奥认为,人们的行为并不单纯出自追求金钱的动机,还有社会方面的、心理方面的需要,即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友情、安全感、归属感和受人尊敬等,而后者更为重要。因此,不能单纯从技术和物质条件着眼,而必须首先从社会心理方面考虑合理的组织与管理。

2、企业中存在着非正式组织

企业中除了存在着古典管理理论所研究的为了实现企业目标而明确规定各成员相互关系和职责范围的正式组织之外,还存在着非正式组织。这种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在于维护其成员的共同利益,使之免受其内部个别成员的疏忽或外部人员的干涉所造成的损失。为此非正式组织中有自己的核心人物和领袖,有大家共同遵循的观念、价值标准、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等。

梅奥指出,非正式组织与正式组织有重大差别。在正式组织中,以效率逻辑为其行为规范;而在非正式组织中,则以感情逻辑为其行为规范。如果管理人员只是根据效率逻辑来管理,而忽略工人的感情逻辑,必然会引起冲突,影响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和目标的实现。因此,管理当局必须重视非正式组织的作用,注意在正式组织的效率逻辑与非正式组织的感情逻辑之间保持平衡,以便管理人员与工人之间能够充分协作。

3、新的领导能力在于提高工人的满意度

在决定劳动生产率的诸因素中,置于首位的因素是工人的满意度,而生产条件、工资报酬只是第二位的。职工的满意度越高,其士气就越高,从而产生效率就越高。高的满意度来源于工人个人需求的有效满足,不仅包括物质需求,还包括精神需求。

四、人际关系学说的实践思索

霍桑试验对古典管理理论进行了大胆的突破,第一次把管理研究的重点从工作上和从物的因素上转到人的因素上来,不仅在理论上对古典管理理论作了修正和补充,开辟了管理研究的新理论,还为现代行为科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而且对管理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人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

人、财、物是企业经营管理必不可少的三大要素,而人力又是其中最为活跃,最富于创造力的因素。即便有最先进的技术设备,最完备的物质资料,没有了人的准确而全力的投人,所有的一切将毫无意义。对于人的有效管理不仅是高效利用现有物质资源的前提,而且是一切创新的最基本条件。尤其是在高科技迅猛发展的现代社会,创新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唯一途径。而创新是人才的专利,优秀的人才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谁更有效地开发和利用了人力资源,谁就有可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但是人的创造性是有条件的,是以其能动性为前提的。硬性而机械式的管理,只能抹煞其才能。“只有满意的员工才是有生产力的员工”,富有生产力的员工才是企业真正的人才,才是企业发展的动力之源。因此,企业的管理者既要做到令股东满意、顾客满意,更要做到令员工满意。针对不同的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分别对待。要悉心分析他们的思想,了解他们的真正需要:不仅要有必要的物质需求满足,还要有更深层次的社会需求的满足,即受到尊重,受到重视,能够体现自我的存在价值。例如,在管理过程中为了满足员工的社会需求,可以加强员工参与管理的程度,通过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制,增加他们对企业的关注,增加其主人翁的责任感和个人成就感,将他们的个人目标和企业的经营目标完美地统一起来,从而激发出更大的工作热情,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对于困难重重、举步维艰的中国国有企业来说,尊重人才尤为重要。要想盘活存量资产,首先要盘活现有人力资源。因为只有有“活”的人才能激活“死”的资产,这是企业走出困境的唯一出路。员工不是企业的包袱,是企业自救的中坚。只有尊重他们,才能使他们发挥创造力,与企业同呼吸、共命运,共同渡过难关。

2、有效沟通是管理中的艺术方法

管理是讲究艺术的,对人的管理更是如此。新一代的管理者更应认识到这一点。那种高谈阔论,教训下属,以自我为中心的领导方式已不适用了。早在霍桑访谈试验中,梅奥已注意到亲善的沟通方式,不仅可以了解到员工的需求,更可以改善上下级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员工更加自愿地努力工作。倾听是一种有效的沟通方式。具有成熟智慧的管理者会认为倾听别人的意见比表现自己渊博的知识更重要。他要善于帮助和启发他人表达出自己的思想和感情,不主动发表自己的观点,善于聆听别人的意见,激发他们的创造性的思维,这样不仅可以是使员工增强对管理者的信任感,还可以使管理者从中获取有用的信息,更有效地组织工作。适时地赞誉别人也是管理中极为有效的手段。在公开的场合对有贡献的员工给予恰当的称赞,会使员工增强自信心和使命感,从而努力创造更佳的业绩。采用“与人为善”的管理方式,不仅有助于营造和谐的工作气氛,而且可以提高员工的满意度,使其能继续坚持不懈地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努力。

3、企业文化——寻求效率逻辑与感情逻辑之间的动态平衡的有效途径

人际关系论文篇(3)

近些年,由于郭店楚简的出土,对“思孟学派”的研究成为学界的“显学”,孔子的人论也成为学界重新解读的重心。本文欲对孔子的人论一抒浅见,以求能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作用。

一、孔子“仁”学的两大基石

探讨孔子的人论,其所创立的“仁”学即是我们的理解起点,因孔子的思想学说、人生旨趣、价值追求正是通过他所创立的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学说生发开来,从而也开启了后世儒学的致思思路。每个伟大思想的产生。都有其特定的机缘。“仁”学的产生也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笔者认为,可以概述为两点:

(一)从神本走向人本——社会性总体人的发现

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战国时代,在中国文明史乃至世界文明史上,都是空前并影响深远的大变革时代,德国学者卡尔·雅斯贝尔斯在《人的历史》一书中将之称为“轴心时代。从中国文明史的视角来看,是处于“殷商西周:从神本走向人本”的时代之后出现的第一次人的觉醒,确切地说是中国文明史上“总体人”觉醒的时代。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揭示了“人”作为“类”概念的“个体”与“总体”的双重本质。虽然人的双重本质在任何地域、任何民族、任何时代都同样存在。但是对于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传统的人来说。它的被理解和被认识到的生成运动,即人对人的双重本质的认识历程、表现型态又是各不相同的。在中国文明史上,首先被理解和认识到的是人的总体性,孔子发现并揭示了社会性总体人或人的社会性类本质,虽然孔子也很重视个体人的存在,但在他的心目中,所谓“个体人”只不过是人的总体性、类本质的现实的实现形式而已。

首先来看孔子在中国文明史上从神本向人本转变并完成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在中国文化史上,从殷商到西周,从神本向人本的转变是逐步推进的。殷人尚鬼,率民以事鬼神,那是神本时代,其天命观属于绝对化的宗教性神本天命观。到了春秋时代,宗教神本的天命观进一步发生了根本性动摇。此时周室衰微,诸侯争霸,“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先进的政治家如子产等人,提出“疑天重人”的思想。孔子继承、发展了西周以来疑天、知天、人定天命的新思潮,把从殷商到西周日益动摇的宗教性神本天命观改变为自然性人本天命(天道)观。他说:“天何言哉?四时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嘲《礼记,哀公问》也记载:“公曰:‘敢问君子何贵乎天道?’孔子对曰:‘贵其不已,如日月东西,相从不已也,是天道也;不闭其久,是天道也;无为而物成。是天道也:已成而明,是天道也。’”此两处之“天”和“天道”都是指超乎人力的自然之天。在《论语》中还有几处谈到“天”,如:“死生有命,富贵在天”,“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多数则可以理解为自然和必然。

既然“天”、“天命”是自然和必然,那么人就可以认识它,效法它,故孔子说“五十而知天命”、“不怨天,不忧人,下学而上达。知我者其天乎”。看来,孔子是通过学习日常生活中的人事来“知天命”的,即由“器”达至“道”。与此相似的是历代相传人上知天命的最有效办法——占卜。但就占卜行为的演变来看,也同样刻划出了从宗教性神本天命观向自然性人本天命观转化的历史轨迹。殷人笃信龟卜,而周人多用占筮。同样是求知天命。从龟卜到占筮,则表现出人的因素不断增长。到了孔子。甚至把求知天命的占卜变成了理论思维的手段方法。1973年马王堆出土帛书《要》载孔子对子贡说:“《易》,我后其祝卜矣,我观其德义耳也。幽赞而达乎数。明数而达乎德……赞而不达于数,则其为之巫:数而不达于德。则其为之史。史巫之筮,乡之而未也,好之而非也。后世之士疑丘者,或以《易》乎?吾求其德而已,吾与史巫同涂而殊归者也。君子德行焉求福,故祭祀而寡也;仁义焉求吉,故卜筮而希也。祝巫卜筮其后乎?”据此,在中国思想史上,我们可以说孔子历史性地完成了从宗教性神本天命观向自然性人本天命观的转变。此理论转变即是孔子人格审美理论的第一块理论基石。

(二)“克己复礼”与“有教无类”——对传统宗法及礼教的继承与超越

第二块理论基石就是孔子从理论上和行动上,对中国古代宗法思想所进行的转换。西周实行的宗法制度是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制度。在西周宗法制下,“君统”与“宗统”合一,其政治统治主要通过“尊祖”、“敬宗”来实现。到了春秋时代。由于铁器、牛耕的广泛应用,生产力大大提高。人们积极地开垦荒地。家庭经济的发展,使个体家庭开始从宗族组织中独立出来。在“疑天”思潮的推动下,“祖”的神性被怀疑,宗族意识逐渐淡化,而人们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念之情却日益凸现出来。如此,个体家庭不仅发展成为社会细胞、经济单位,而且也成了人们情感凝聚的中心。全社会的血缘亲情不断强化,而宗族组织无可挽回地走向瓦解。

在这历史的转折关头,孔子高唱“克己复礼”。但孔子是根本否定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的。故这里的“礼”是指西周的礼乐制度,而不是指西周的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论语·颜渊》载: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公曰:“善哉!信如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虽有粟。吾得而食诸?”“君君臣臣”是超越血缘的纯粹政治关系,“父父子子”则是个体家庭的亲情关系。孔子勾画出的是以个体家庭为基础、以政治关系为主导的社会结构,可以说它是后来的封建宗法制度的理论先导,而“尊祖”、“敬宗”则是敬奉祖宗彝训、团结宗子宗亲、强化宗族规范的血缘宗法统治,是西周的社会形态。二者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发展史上,分别代表着两个不同的历史阶段。孔子不是作为西周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的维护者,而是站在历史潮头,超越血缘宗法,为未来封建宗法制度提出政治总纲和伦理总纲的第一人。

孔子不仅在理论上否定了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而且在行动上也对它进行了根本性的破坏。这就是他打破了奴隶主或大领主贵族对教育权的垄断,首开私人讲学之风,实行“有教无类”类,族类,指血统贵贱,为一个超越血统贵贱、全凭个人才艺、具有独立人格的精英阶层——士的崛起开辟了道路。打破贵族对教育权的垄断。实际上就是打破了贵族对参政权的垄断。“学而优则仕”,为平民出身的才智之士创造了现实的可能性。《荀子·大略》:“人之于文学也,犹玉之于琢磨也。《诗》曰:‘如切如磋,如琢如磨。’谓学问也。和氏之璧,井里之厥也,玉人琢之,为天子宝。子贡、子路,故鄙人也,被文学,服礼义,为天下列士。”平民青年受教育后,具备了经国理政之才,也被人们称为“士”,标志着他们社会地位的变化。但这里的“士”。不同于在血缘与政治合一的宗法制度中没有独立人格、没有自觉意识、思想智能受血缘宗法的禁锢和压抑的“士”,此“士”是教育垄断被打破后兴起的社会精英,他们已经冲破了血缘宗法的牢笼,具有自觉意识,独立人格。这类新兴的“士”的崛起,在中国社会文化史上,不仅宣告了一个新的社会阶层的诞生,而且标志着这个时代在人的内涵上的历史性拓展。没有这一新的社会阶层的诞生,就不可能有孔子人论所代表的社会性总体人的觉醒。

章太炎在《诸子学略说》中指出:“孔子之教,惟在趋时,其行义从时而变……废禨祥神怪之说而务人事,变寿人世官之学而及平民,此其功琼绝千古。”这就是前文论及的“两大基石”,也就是孔子的人格审美理论赖以立足的两大根基。

二、“仁者。人也”——对孔子人论之把握

孔子的人论。立论于其开创之“仁”学,在中国思想史上,首开社会性总体人意识觉醒的篇章,下面从三方面加以概括。

(一)“仁者。爱人”——孔子人性论的主要内涵

孔子确立的“人”的义界,简单地说就是提出了一个关于普遍人性的理论命题,阐释了一个“人”的哲学的最高范畴。“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子日:惟上知与下愚不移。”这就是孔子在中国文明史上,破天荒地提出的关于社会总体人意义上的、普遍人性的第一命题。这一个完整的命题由两句话共同构成,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说明。朱熹《集注》:“或日:此与上章当合为一,子曰二字,盖衍文也。”在先秦古籍中,“性”作为一个寓指自然人性的理论概念,大概是始于《尚书·召诰》:“节性。惟日其迈,王敬作所,不可不敬德。”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节性者,《吕氏春秋·重己篇》云:‘节乎性也。’注云:‘节,犹和也。性者,天命五常之性。’”这里的“性”是指自然赋予人的自然禀性。可以理解为人的生命存在的事实本身。所以后人多言“生之为性”。《诗经》中“性”字凡三见,其含意大体上可以解释为“生”。《左传》、《国语》中“性”字多处出现,基本上也是指人得于自然的“天地之性”。孔子在继承前人关于自然人性观的基础上,把它提升为寓指社会性总体人的一个哲学范畴。孤立地来看“性相近也”,其内涵似乎同前人的自然人性说差别不大,接着的“习相远也”,则使“性”的内涵具有了社会性的普遍意义。人之“习”不是自然赋予的,而是后天的社会环境造成的。两者合起来就是指社会中的人性。既具有大体相近的普遍性、统一性,又具有不同社会环境养成(习)的多样性。但孔子接着又补充说,只有“上知”、“下愚”两种人不受环境的影响而改变禀性。对于后面的这句话的解释,历来分歧甚多。清人刘宝楠《论语正义》引清代阮元《论性篇》之说,将“上知”、“下愚”理解为人之天赋禀性的两个极端,社会环境往往对之影响不大,是前人诸说中最贴近孔子本义的。总括起来,孔子提出的社会总体人的人性命题,其内涵可以表述为:人性既有大体相近的普遍性,又有环境养成的多样性,还有个别“上知、下愚不移”的特殊性。而孔子所说的社会总体人的人性的具体内容就是来自其社会哲学基本范畴的“仁”。

关于“仁”,孔子说;“仁者,人也。”郑玄注:“人也。读如相人偶之人,以人意相存问之言。”“偶”的意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人偶是说以人之道相交接。段玉裁注《说文》“仁”字说:“人耦(偶),犹言尔我亲密之辞。独则无耦,耦则相亲,故其字从人二。”由此说明,“仁”的基本要求便是相亲相爱,以人之道来对待人。

另外,从《说文》又提出“古文仁,或从尸”及后世对此提法的考证中,尤其是从郭店楚简关于“身”与“心”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确认,“仁”的本义是“亲”,只不过这里的“亲”是指一般人,而是指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亲人。《说文》云:“亲,至也。”段玉裁解释说:“情意恳切到日至。”“亲者,密至也。”“亲母者,情之最至者也。故谓之亲。”从这些递进的训释中,可见“亲”的本义当为密切之至,而在二人关系中最为密切的当属血缘亲情。这样看来,“亲子之情”便是“仁”字最原初的含义。孔子说:“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他的学生有子对此作进一步阐发,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孝弟”是指孝顺父母、尊敬兄长,可见“仁”的根本就是血缘亲情。孔子对此原初内涵直接继承并进一步作了情感性地发掘和完善,使之最终成为其“仁”学的根本。

以“孝弟”为“仁”之本,是因为血亲之爱真诚无妄、自然而然,但并不是说仁爱之情仅仅局限于血缘亲情。美国学者休斯顿·史密斯在他的名著《人的宗教》一书中,用一个西方学者的眼光来解读孔子,把“爱人”叫做“移情”,并非常形象地描述了由近及远的爱的等差:“它以同心圆扩充着,由自己开始扩散出去,次第地包括家庭、面对面的社团、国家最后是整个的人类。在把个人移情的关怀中心从自己转移到家庭就超越了自私,从家庭到社群就超越了裙带关系(指血缘宗亲),从社团转移到国家就克服了地方观念,而转移到整个人类。”“孔子是把自我看成是它的各种社会角色的总和。”㈣因此在孔子那里,以孝悌为本与仁爱精神的普遍性之间是一种源头与源流的关系,因此,对“孝弟”的精神内涵的理解成为了我们理解“仁”的起点,

在《论语》中,对孔子“孝弟”思想的理解。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孔子与他的学生宰我关于“三年之丧”的一段对话:

宰我问:“三年之丧,期已久矣。君子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旧谷既没,新谷既升,钻燧改火,期可已矣。”

子曰:“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

曰:“安。”

“女安则为之!夫君子之居丧,食旨不甘,闻乐不乐,居处不安,敌不为也。今女安,则为之!”宰我出。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

在孔子看来,为人子为父母守丧三年,只是对父母哺育和的一点回报。宰我嫌三年之期太久。可见其情未至,故孔子斥其为“不仁也”。孔子认为人内心的真情实感是最重要的,至于丧期是“三年”或“一年”其实并不重要,因为丧期只有对那些有孝心的人来说才有意义,倘若心中无真情而实行“礼”,那“礼”也只是形如虚设,又有何意义呢?

由此可见,孔子以“爱人”来界定人的社会性总体人,不是思辩性的抽象,而是从人的社会性存在的基础——情感出发作出的概括。这一点对于我们理解孔子的人格审美思想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二)“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孔子的做人之道

对于一切个体人而言,要想实现“社会角色的总和”,就要遵循孔子指出的做人之道:“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对“志于道”,朱熹解释为:“志者,心之所之之谓。道,则人伦日用之间所当行者是也。知此而心必之焉,则所适者正,而无他歧之惑矣。”《论语》言及“道”者,不下数十处,其含义主要有三种:①真理,如“吾道一以贯之”。②方法,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③“人伦日用”所应遵循的原则,或社会的规范。“志于道”的“道”,即取此义。所以,“志于道”就是主观上积极地认识、把握这些原则或规范,并在行动中真心实意、不折不扣地遵循,这样就不会被迷惑,不会走错路。对“据于德”,朱熹说:“据者,执守之意。德者,得也,得其道于心而不失之谓也。得之于心而守之不失,则终始惟一,而有日新之功矣。”可见“德”就是把外在的原则或规范主动地化为个人内心的自觉并始终如一地坚持下来。对“依于仁”,朱熹的解释是:“依者,不违之谓。仁,则私欲尽去而心德之全也。功夫至此而无终食之违。”虽然他把“依于仁”归结于“存天理。灭人欲”,决非孔子原意,但“心德之全”四字,仍得要领,就是要把“仁”所涵盖的社会性总体人的全部内容作为自己追求、归依的终极目标。至于“游于艺”,则同我们的论题关系最密,而朱熹的解释也十分精彩:“游者。适情之谓。艺。则礼乐之文,射、御、书、数之法,皆至理所寓,而日用之不可阙者也。朝夕游焉,以博其义理之趣,则应务有余,而心亦无所放矣。”应该说“适情”四字,抓住了中国特点的“审美”观念的意蕴要领。所谓“艺”,在孔子的时代,有“大小六艺”之分,“大六艺”指《诗》、《书》、《札》、《易》、《乐》、《春秋》,即“六经”,而“小六艺”则为礼、乐、射、御、书、数,是当时初等教育的基本内容,也涵盖了当时作为“士”或“君子”所必须具备的全面素质。朱熹认为。“游”于其中,不是为了获得西方所说的“感性愉悦”,而是“博其义理之趣”,即获得精神层面的适情畅意,并借以达到人的生命活动中“应物有余”、“心无所放”的自由境界。用我们今天的眼光来看,孔子所说的“游”,也就是古代中国特点的审美方式,“游于艺”所涉及的生活内容之广,几乎可以说就是要人们以审美的态度来对待人生。

由此,对于“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朱熹概括为:“此章言人之为学当如是也。盖学莫先于立志,志道。则心存于正而不他:据德,则道得于心而不失;依仁,则德性常用而物欲不行;游艺,则小物不遗而动息有养。学者于此,有以不失其先后之序、轻重之伦焉,则本末兼该,内外交养,日用之间,无少间隙,而涵泳从容。忽不自知其人于圣贤之域矣。”可见。“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此条重要的做人之道。体现了孔子重视心性修养的端倪。

(三)“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的成人之路

至于孔子设计的成人层次,与他所指示的做人之道既互为表里,又更为精要,其别突出了审美的功能。这就是“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何晏《论语集解》引包咸注:“兴,起也。言修身当先学诗。礼者,所以立;乐者,所以成性。”朱熹认为,这里讲的是“大学”教育、“终身”教育的问题,按“难易、先后、浅深”分三个层次。

先说“兴于诗”。包咸说:“兴,起也。”有两层意思:一是起点,即把学诗作为起点;二是起发,孔颖达疏引郑司农云:“兴者,起也。取譬引类,起发己心。”朱熹《集注》兼取二义:“《诗》本性情,有邪有正。其为言既易知,而吟咏之间,抑扬反复,其感人又易人。故学者之初,所以兴起其好善恶恶之心而不能自己者,必于此而得之。”这就是说。孔子之所以把学诗作为教育的第一层次,是因为诗乃人们以审美的态度把握性情的艺术作品。它能动人情感,让人乐于接受,并在不知不觉中兴起人的好善恶恶之心,把人性发展引入正确的道路。可见,孔子所开创的儒家的“大学”(高等)教育,即使今天看来,也是非常人性化的。

再看成人的第二个层次“立于礼”。“成人”教育不仅从审美教育人手,以感发其乐学之心。而且将“游”贯串于学习的全过程,借“游之于杂艺以发其欢欣之趣……玩乐之心”㈣,乃至本是道德伦理的灌输、行为规范的教习一类严肃枯燥的内容的“立于礼”,也变得可欣可乐了。朱熹解释“立于礼”谓:“礼以恭敬辞逊为本,而有节文度数之详,可以固人肌肤之会,筋骸之束。故学者之中,所以能卓然自立。而不为事物之所摇夺者,必于此而得之。”所谓“节文度数之详”是指“自洒扫应对,以至冠、昏、丧、祭”的各种制度和行为规范。在孔子的时代。礼与乐相须为用,礼的训练也离不开乐的训练,但《学记》中所强调的“不学杂服,不能安礼;不兴其艺,不能乐学,则远远超出了“正学”的范围之外,讲“退息所学”必须“游之于杂艺以发其欢欣之趣”,可见学“礼”也要辅之以审美教育。

人际关系论文篇(4)

论文摘要: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离不开对具体国际条约的具体分析。就国际人权法来说,由于国际人权条约的法理学基础是自然法学,国际法上的人权根本上是一种道德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因此,国际人权条约对缔约国的国内法不产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与此同时,国际人权法条约执行体系中也显示出国内法优越于国际法的特点。然而,在具体的国际政治架构中,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人权保护上有着相当复杂的关系。人权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个现实的发展趋势是:在世界政治、经济逐渐一体化的情形下,国内法的权威性与绝对性相对减弱,人权的国际干预增加,经济手段将有可能成为最主要的国际人权法干预手段。 关健词:国际法;国内法;人权条约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问题是国际法领域一个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难点,它不仅牵涉到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主体等国际法上带有根本性的问题,而且也与法律的一般概念有密切的联系。事实上,探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离不开某个具体条约的具体分析,即某个具体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可能与另一个条约在国内法上的适用在范围与效力等方面有所不同;1同时也更离不开历史发展的现实情境,因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变化在很大方面制约着国际法的效力。纯粹的理论领域的讨论虽然是必须的,但会流于空洞,不但脱离了国际法的文本,也脱离了现实国际社会。本文试图从国际法一个分支——— 国际人权法理论与实际入手,讨论在具体的国际人权条约中,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2 一、国内法对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人权公约的义务是任意而非强制的 现代人权思想诞生于 18 世纪西欧的“启蒙时代”。基于自然法意义上的天赋人权是这个时代的最强音,并且在18 世纪末的美国和法国革命中起了关键的作用。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始时由国民议会通过的 《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正式采用了“人权”的字眼,并且是人类有史以来对人权概念的最全面和系统的论述。《宣言》指出,人权是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而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任何政府存在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宣言》还列出各种主要的人权,如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逮捕,无罪推定,信仰、思想、言论、出版等自由。然而,随着19 世纪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天赋人权转化为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认可并保护的公民权利。与此同时, 18世纪是西方殖民主义进一步扩张和帝国主义的时代,殖民主义者和帝国主义者是不可能承认和尊重被殖民者、被征服者具有与之平等的人权的。人权思潮在19世纪的西方是相对衰落了。 尽管有关人权的个别领域、个别问题在此之后也有所成就,但人权问题广泛引起国际社会的关心,并且全面进入国际法领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由于法西斯主义、军国主义在战争期间灭绝人性的暴行震憾了整个人类的良心,在哲学界和法学理论界又唤起了自然法的复兴,《世界人权宣言》及随后的两个人权公约也应运而生。 所谓自然法是指来自自然并由自然 (有时是上帝)来规定的标准或规则,它具有天然的正义性与权威性,它优先于任何实在法或任何社会的约定的标准,是道德判断的神圣之源。建立在自然法法理学基础上的人权观,是人道主义与自然权利概念的结合。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人之作为人具有自主、自尊、自私、自卫之类的本性,而这个本性就是人生存的权利,是人的尊严之所在。另一方面,由于人的本性相同,故只要是人,无论是黑人白人男人女人都拥有平等的自然权利。卢梭认为:“每个人 都生而自由、平等,权利平等及其所产生的正义概念乃是出自每个人对自己的偏私,因而也就是出自人的天性。”《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即明确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二条规定:“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可见,人权是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一权利是道义上的应该如此,而非法律上的可以如此。因此,人权在本质上是道德权利,是理想中的权利,而不是法定的权利、现实存在的权利。正如格劳秀斯所指出的:“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合,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鄙,或道德上的必要。”是自然法赋予了自然权利以永恒的价值,同时也赋予它以道德的正义。米尔恩对国际人权法将自然法意义上的人权当作全人类普遍遵循的人权标准提出了强烈的批评,在他看来,这种普遍的、绝对的、无差异的人权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价值标准,是以绝对代替差异,以共性代替了个性,抹杀了人权的历史性、社会性与民族性。我们姑且不去讨论米尔恩观点的正确与否,但我们可从他的评述中进一步确认,国际人权在法理学上是作为一种道义上的应然状态而存在而不是作为一种实然的法律状态而存在的。事实上,米尔恩不同意自然人权哲学所谓人权绝对的普遍性,却同样认为,低度的普遍的人权应是以道德为根据的,是道德意义上的权利。1 认识到国际人权首先是作为一种道德权利而存在对认识国际人权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的关系十分重要。因为,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在效力上是有区别的。甲对乙享有一项法律权利,是指乙对甲负有可以依靠强制来履行的义务,所以某人享有法定权利就是享有对特定的法律相对人提出要求并由法律保障实施的权利;甲对乙享有一项道德权利,虽然也意味着乙对甲负有某种义务,得这种义务不是必然的,必须实施的义务,不必然具有法律的效力。沿着这一理论思路,我们可知,国际人权公约要求各缔约国所履行的义务在理论上是非必然的、非强制性的。 自然法意义上的国际法的人权是应然的而不是实然的,它为主权国家保障人权提供了一个价值目标。但是,在国际法的实际执行体系中,这一价值导向的权利,并不只是作为理论上的或理想性权利存在,而是被冠以实在法的形式出现,成为国内法的标准与准则。根据国际条约法,缔约国应严格执行公约的义务,违反公约义务的缔约国应承担国际责任,显然,“将人权价值追求的终极理想混淆为现实人权,以致形成了文件中人权观念与人权规范的内在矛盾。正是理论与实际的内在矛盾,造成了人权背景下国际法效力问题的争论。 二、国际人权法执行体系中国内法优越于国际法 如果说建立在自然法法理学基础上的国际人权决定了人权公约不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各缔约国的义务是任意性的,人权国际法在理论上无法以法律的名义撼动国内法的话,国际人权法文本则在诸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国内法优于国际法,或国内法在特定的领域可以超越国际法。 1、国际法明文规定国家负有保护人权主要责任。《人权宣言》的序言指出,实现《宣言》宣布的共同人权标准,“需要通过国家和国际的渐进措施,……努力通过教诲和教育促进对权利和自由的尊重 。”国家与国际都需采取渐进措施时,哪一个更重要呢?《曼谷宣言》进而指出:“国家负有主要责任,通过适当基础设施和机制来促进和保护人权,并认为必须主要通过这种机制和程序来寻求和给予补救。《突尼斯宣言》也指出, ”实施和促进人权的职责主要在于各国政府。“《美洲人权公约》序言载明,缔约的目的是”以公约的形式来加强或补充美洲国家国内法提供的保护“。《个人团体和社会机构在促进和保护普遍公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宣言》同样规定各国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负有首要责任与义务。“因此,人权的国内保护机制和程序是首要的、行之有效的,人权的国际保护机制和程序是第二位的,是对国内保护机制和程序的补充。 2、人权公约执行体系中,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超越国际法。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各缔约国有权对某些条约内容提出保留,被缔约国声明保留的公约内容不得对缔约国产生任何法律上的影响。因此各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个人权公约时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对某些内容提出保留或解释性声明。这些保留与声明大至有三种类型,但保留比较多的一种类型就是:公约的内容与保留国的法律相抵触。当缔约国的法律的内容与国际公约相冲突,而本国既不愿修改本国法律,也不愿将自己置于公约之外时,保留条款为国内法提供了便利。所谓各自的需要无外乎是各国根据自己的政治制度、文化差异和经济条件,将国际人权法中触及到国家根本利益的那一部分制约解除。可见,国家对人权公约某些条款拥有保留权,实际上就是规定了国内法对国际法的优越权。 3、国际机构干预国内法行动的有一定的尺度与限度。按照《联合国宪章》设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根据联合国主持制定的有关人权条约设立的专门性人权机构以及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设立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其权能都是有限的。其一,根据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只有在缔约国承认人权委员会的权力时,该委员会才能行使它的管辖权。其二,个人在申诉国家的侵害时,其申诉程序受到严格的控制。人权受到侵犯的个人,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应当首先在其本国或当地国家寻求补救,只有用尽当地救济未果者才可寻求外交保护或国际保护。即使如此,国际人权事务委员会也是将有关申诉资料回给于有关国家,最终补救实施者还是国家。其三,人权事务委员会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公约义务的指控的职权也是任择性的,并且委员会也只有在议定有关事项已按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求助于和用尽了现有的国内救济办法后方能受理。 欧洲、美洲都设立了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但这些机构也同样受到管辖权等程序上的限制,当事国赋予他们的权力也是有限的。即使是欧洲人权的当事国发生了侵犯人权的事件,欧洲人权法院在受理起诉后也只能作出原则性判决,而有关国家如何处理具体问题和如何补偿当事人,则属于有关国家的内部管辖事项。从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生效到1990年近40年的时间里,欧洲人权委员会所收到的来自缔约国的指控案件仅为18件,其中受到指控的缔约国只有4个,如此之少的原因,一方面有审理时间过长的考虑,更多的则在于各国对国际政治关系的考虑远远多于人权问题的考虑。相比之下,个人申诉的案件具有相当的份量。据统计,截止1989 年12月31日,到欧洲人权委员会秘书处登记的个人申诉案件有 15911项,但由于严格的条件限制,欧洲人权委员会实际宣布受理的案件只有670项,占总数的 4.2%.种种迹象表明:国际人权审判举步维艰。 总之,在国际人权法领域,“不仅几乎所有国家都不承认国际条约优越于本国宪法,而且相当多的国家甚至认为国内法优越于或等同于国际法”。 三、人权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复杂性与发展趋势 人权自然法意义上国际法对国内法效力的缺失,人权执行体系中国内法优于国际法,都与国家主权原则相一致,符合《联合国宪章》主权平等、各国互相承认和尊重对方的主权、不干涉对方的内政等原则,体现了主权的权威性与绝对性。这样说并不表明国际法对国内法失去了任何意义上约束力,尤其是 在现实的国际政治关系框架内国际法与国内法在人权保护上实际存在着相当复杂的关系。一方面,国际法的法律效力是相对的,不能违背联合国基本原则而用强制的手段对国家内部人权状况指手划脚,因为国内法上的人权说到底是一个的内政问题,并和它的主权相关,只有在有关国家成为缔约国之后,国际法才能通过国内法而对人权的保护起作用。此种情况下,国际人权法无疑可以在人权保护的深度与广度上作为国内人权的价值引导、规则与标准,但却不能作为国内人权保护必然的当下实现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国内人权法需要国际人权法的监督与制约。就专制国家而言,其国内法不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法律上的正当性,国际法可以通过干涉和制裁的方式,有效地遏制专制国家对人权的践踏迫使它保障人权并逐步向民主化过度。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一般来说,国内法具有道德基础和合法性,理论上讲,它是以保障人权为职责的。国际法的监督作用在此则可以使之更趋完善。但是无论是专制国家或民主国家,国家本质上仍然是人权的异化。因此,限制国家权力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个人的自由不受国家的任意侵犯。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复杂性的又一个表现在:国内法与国家的主权相关。就人权而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在某种条件下就转变成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如果坚持国际法大于国内法效力、坚持人权大于主权,将有违国际法主权高于一切的基本原则,并打破联合国宪章所营造的国际关系准则,会对国际秩序带来强烈的冲击。这在现实中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一者,国际社会对严重违反人权或由于内战、动乱等缘故而出现人权受到严重侵害的国家实施制裁 (包括经济的和军事的)和国际救济。如联合国对南非种族隔离的制裁,1992年联合国授权美军到饱受内战和饥荒蹂躏的索马里救助饥民,1994年授权法军到发生了五十万人被屠杀的卢旺达设立安全区等,这种出于人道主义的正义干涉有效地阻止人权的恶化。另一种结果是,强权国家可以借维护人权对别国内政进行粗暴的干涉,如北约对南斯拉夫的轰炸。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属下的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在1991年通过一个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等。 这里还涉及到另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权的双重标准问题。一个国家可以因自身的利益对自己国家与别的国家采取不同的人权标准,或者是对两个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标准对待。如美国不能容忍南斯拉夫塞族对阿族人权的践踏,却对以色列对巴基斯坦人的大肆屠杀处之安然。这说明国际政治与经济的实际利益仍然是潜伏在国际法领域的重要的杠杆。 坚持主权大于人权,一般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主权的最后一道道义上的盾牌。但主权绝对原则则可能导致对国内人权状况的忽视。 由此看来,人权可以抵制国家主权的滥用,主权可以限制以人权为借口的霸权,而受联合国授权的国际干预,或者正义的 “人道主义干预”又可以给人权提供国际性的保护以免遭 主权的侵夺。问题是如何区分何者正义的,何者是非正义的,以及正确把握其间的界限。 国际法的基础来源于国际社会,国际间经济关系的变化是国际公法变化与发展的现实依据。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国际法制的逐步一体化。世界贸易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三大国际经济组织形成了国际经济秩序法,国际间贸易、投资、金融等微观国际经济交往法改变了以往国际关系主要是政治外交关系的传统。国际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国家经济间的越来越重的互相依赖性,使得国际间的经济制裁成为敦促国家保障人权一个可行的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在目前以色列侵占巴基斯坦、严重违反 国际人权法的状况下,欧盟动议中止其与以色列的一切经贸往来,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国际政治在国际法中起着的杠杆作用。独立的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得以存在的政治条件。国际公法是调节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法律。没有了主权国家,国际公法也就无需存在。但是随着人类对自身权利的越来越多的认识,人的理性程度的越来越高,人的主体性在众多关系中日益突出,人们越来越形成一种共识,即任何国家、组织不得以维护集体之名誉而损害人的自然权利,主权的相对价值日益明显,而个人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思潮正在兴起。事实是,当人权公约中规定了个人可以超越国家直接向国际社会提出申诉这一权利时,已在表明一种姿态:作为人类,必遵守一个共同的规则,这就是人类普遍的规则,也是自然法则。在人权这一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特殊关系的国际法领域,国际法的效力正凸现它的自然正义的理论意义。因此,不管争论的结果如何,在现实国际关系中,国际人权法对国内法的制约性因素正在增多,制约的力量也在增强。这也是国内人权保护逐步向国际人权法所描绘的人权的理想境界发展与完善的过程。 参考文献: 卢梭 . 社会契约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42。 夏勇 . 人权概念的起源[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20。 周辅成 . 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 [Z]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582。 米尔恩 . 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人权哲学 ( 1 )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2-3.124-171。 韩大元,王世涛 . “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人权宪政体制的整合[J]. 法律科学,2001.。 赵建文 . 国际人权法的基石[J]. 法学研究,1999.。 白桂梅 . 国际法上的人权[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07。 龚刃韧 . 关于人权与国际法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J].中外法学,1997.(5)。 夏清瑕

人际关系论文篇(5)

一、引言

高校学生干部的人际关系,广义上指与高校学生干部有关的一切人际联系,狭义上指高校学生干部在校期间和周围有关个体或群体的相处及交往所形成的关系,主要包括师生关系、同学关系、与家人关系及与其他人关系等多个维度。本文着重探讨与同学的关系。他们以自己的双重身份,在工作中、学习中与其他同学接触,并由此产生学生干部人际关系。

二、高校学生干部人际关系特点

高校学生干部作为即将进入社会的大学生群体,其为人处世已经有很明显的社会化倾向。大学学生干部的人际交往更为复杂,更为广泛,独立性强,更具有社会性。他们开始独立地步入准社会的交际圈,开始尝试独立的人际交往,开始自主地发展人际关系。

三、高校学生干部陷入人际关系困境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官本位”思维

学生干部在工作的时候,其所扮演的角色是具体某项工作的组织及策划者,甚至拥有对某项计划或建议的最终决定权,这无形当中便提升了学生干部在人际交往中的“地位”,仗着这些“优势”和“地位”,一些学生干部不知不觉地便走入了人际交往的误区,摆起了“学生干部”这一“领导”的架子,甚至固执到“说行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我是**,我说了算”等可笑现象,过于自傲。这种思维无形中降低了学生干部的威信。

2.逞个人英雄主义

有些学生干部,把所有的工作都往自己身上揽。虽然这种学生干部有无私奉献的精神,但这种“单干”,也是对“集体”力量的忽视,不利于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更有甚者得个“爱出风头”的帽子。

3.忙碌中缺少交流

学生干部是辅导员和普通学生之间的桥梁,要做好上传下达的工作。但是弄不好,则两头为难,压力大。学生干部忙碌好像是必然的,于是早出晚归,于是中午不回宿舍,于是时不时地逃课,于是班级活动很少参加。于是,然后忽然发现,同学们不自觉地开始疏远你、淡忘你、不理解你,你脱群了,与你忙碌的初衷相背离了。

(二)外部原因

1.不能很好地求同存异

每个人都是有着不同个性的个体,他们来自于不同的环境、不同的家庭,有着不同的经历和习惯,因此也就形成了不同的人生观、价值观等。有的学生干部苛求别人与自己一致,不能正确地看待差异,不能求大同存小异。这些差异就很容易导致不和谐的人际关系,使得干群关系紧张。

2.缺乏技巧

要达到一个目的,有很多种途径,但很多学生干部经验不够,或者过于直接而使别人难以接受,或者过于委婉使人不知所云,或者不懂得有效运用沟通技巧,不懂得“曲线救国”。

3.嫉妒心理

由于学生干部的工作性质所定,他们肯定比一般学生更早、更多的得到某些信息,对所谓的“好处”比一般学生更有竞争力,更多的得到老师的关心与照顾。有的学生因无力或不敢与之竞争,心理上发生矛盾,便自觉或不自觉地排斥、反对学生干部以求得心理上的平衡。

4.角色冲突

学生干部自身扮演的角色要比普通同学多,如果由于角色惯性而在整体上影响其他角色的扮演,即不自觉地将学生干部的角色强加到其他角色中去,就会引发各种矛盾。

四、高校学生干部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几点建议

(一)遵守人际交往四大原则,以社会人观念进行管理

人际交往的四大原则即相互性原则、交换性原则、自我价值保护原则、平等原则。根据这四点,在与人交往时,要与交往对象彼此重视和支持;要让对方喜欢、接纳自己,则先要喜欢、接纳对方;要让对方能在与自己的交往中有所获;多给予他人肯定的评价;平等待人,让人感到安全、放松、有尊严。学生干部在管理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社会的、心理的、情感等方面的需求。

(二)以身作则,提高自己的素养

“其身正,不令则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学生干部要坚持公平、公正、平等、谦逊、忍让等原则行事,严于律己,提高自己的素养,点滴处感染别人。

(三)加强与学生干部的有效沟通

学生干部要注重沟通的艺术,要认识到那种高谈阔论、教训下属、以自我为中心的权威式、单向式的沟通已经过时了,应采取亲善、轻松、双向式的沟通。另外,学生干部要倾听学生干部意见并向上级发出呼吁。

(四)重视群众的力量,不逞匹夫之勇

学生干部要发挥众力共“创业,常言道团结就是力量,人多力量大。只有扎根于同学之中,倾听同学意见当好听众,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同时充分结合自己个人领导和策划能力,共同把工作搞好。只有学生干部与其他同学“打成一片”了,才能树立学生干部的威望,同时获得良好的人际关系。

五、高校学生干部人际关系融洽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和谐校园、和谐社会的建立

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建设和谐校园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而建设和谐校园,有赖于学生和谐人际关系的构建。

2.有利于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随着高校学生自治程度的日益提高,学生干部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过程中起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3.有利于高校学生干部队伍建设

在工作的历练中,在与学生的一次次交往中,在人际关系的逐渐磨合中,学生干部接人待物、处理问题等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利于高校进行学生管理创新,利于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干部队伍。

人际关系论文篇(6)

1.1学生自身存在的问题一方面,是学生性格的偏差。家庭对孩子过分疼爱,使他们容易以自我为中心;封闭式的住房、日趋生疏的人际关系又使他们内心世界封闭,不易接受别人。这样的学生性格既固执又脆弱,稍微有一点冲突便容易激化。另一方面,学生存在厌学情绪。由于学习基础差,学习跟不上,常遭挫折,产生厌学情绪;有的学生,由于成绩不理想,自尊心得不到满足,于是以抵触乃至抵抗行为来引人注意等等。

1.2教师自身存在的问题不能否认,教师自身讲课精彩程度不够,教学方法单一,不能持续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是一个重要的原因;面对不懂事的甚至是不懂道理的学生,教师常常产生激怒的情绪,严厉惩处,简单或者缺乏艺术性的处理方式是学生厌恶老师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坦白地讲,还是爱的程度不够、情绪的自我调节能力不强造成的。

1.3外部环境的影响问题师生之间的紧张关系,看起来矛盾的双方涉及的只是教师和学生,但是真的仅此而已吗?在一个没有浓郁的尊师爱教的氛围里,单靠制度去强硬地实施管理行为,其效果是难以保证的。更何况教学不是制造业,教学除了标准化要求外,更多的是需要教师带着激情的创造性的劳动和爱的无私付出。能想象一个经常性受批评、指责的人,会有一个健康阳光的心理?又怎能要求他们将微笑与爱心发自肺腑自然地流出呢?

2疏缓师生之间人际关系的建议

教师与学生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实质性的利益冲突,所以他们之间的紧张关系并非不可调和,通过适当的方法还是可以疏缓乃至达到和谐。

2.1创建和谐的校园文化为学生和教师创造和谐的人文环境,使校园成为师生身心愉悦、情感陶冶的幸福乐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能够充分体现学校个性魅力和办学特色的校园文化。在这样一个健康文明、积极向上、开拓创新、团结合作的氛围里,师生员工相互关心、相互尊重,自然而然地达到感染人、熏陶和塑造人的良性循环的教学目的。

2.2以爱为本,对学生多一点尊重、信任和欣赏爱心是和谐师生关系的基础。古人云:“亲其师信其道。”而信其道才能好其道乃至行其道。“亲师”,指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学生接受老师教育的前提,只有拥有这个前提,教师才享有威信,才能使学生乐于接受你的教育。充分尊重学生,对于他们的行为给予一定的理解与宽容。当然,教师的爱决不是让学生放任自流,一味迁就,而是爱中有严,严而有度。被人欣赏无疑是一种幸福,是一种被点燃的信任;欣赏别人更是一种境界和美德,是一种沙里淘金、发现绿洲的快乐。教师带着欣赏的眼光和积极的心态投身于教学活动,教师真诚的期待不仅能诱发学生积极向上的激情,而且深刻地影响着学生智力和个性的发展。

人际关系论文篇(7)

罗杰斯非常重视倾听在人际关系理论中的作用,他认为倾听是人与人交往的第一步。高校老师应该认真地倾听大学生的心之所想,只有清楚地知道学生心里的问题才能为解决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倾听学生的心声为解决学生的问题提供了前提条件。有的高校忽视了倾听的重要性,导致学生与高校沟通之间的欠缺,进而使高校不能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动态。倾听是防患于未然的法宝。

(二)更加真诚地去对待学生

罗杰斯认为,真诚是人际关系的基础。教师在平时的教学和管理中能够更加真诚地对待学生,学生自然能够懂得真诚的真谛。俗话说,人是一面镜子,教师的一举一动无时无刻都对学生产生着极大影响。因此,教师应该用自己的真诚去鼓舞学生,让学生在无形中学会真诚待人。这不但有利于学生更好地与人交往,具备了真诚这一优秀的品质,同时也可以在其和老师之间建筑可信的沟通桥梁。而这正是学生更加积极主动地学习的重要要求,更是促进高校管理良性发展的重要一环。

(三)要给予学生充分的尊重和信任

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而罗杰斯的人际关系理论充分认识到了这一点。通过分析,人际关系理论非常重视对“人”的看法。在罗杰斯看来,人们的生活情境是能够通过建设性的方式得到有效处理的。每个人的本性都是积极的,在社会这个大环境下需要同其他的人建立有效的密切联系。在这种看法下,每个人在与他人交往时一定要给与对方充分的尊重和信任。反过来讲,每个人同样渴望得到别人的信任和尊重。正因为如此,在高校大学生管理过程中,通过利用人际关系理论作为指导,要改变过去的那种教师以“权威者”自居的模式,就要更加重视学生的尊严和价值,给予学生充分尊重,对其人格和意见能够虚心听取和接受,无论在言语态度上还是在行为表情上均应表现出信赖,这样才能够有效拉近彼此的距离。在这种情况下,教育活动能够在更为有利的环境下开展下去,学生能够变得更加积极主动,能让高校大学生管理工作变得更为简单有效。

(四)学会理解,关爱学生

前者是指从对方的角度出发,设身处地地去理解他人的思想、情感及对客观世界的态度,并将这种体验以正确恰当的方式传达给对方,让他感受到这种理解。这意味着你对他人内心世界的了解,同情或“共鸣”,从而缩短双方的心理距离,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在高校大学生教学管理中,教师应该设身处地,站在学生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和判断问题。这样能够帮助教师找到与学生的共同点,从而能够更加理解学生的想法并给与认同感。不仅如此,教师应该更加关爱学生,充分认识到并挖掘每一个学生的潜力。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够更好地接纳学生、接纳自己。在这样的教学环境中,学生自然会更加乐于配合教师去开展教学活动,更加主动地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最终达到对学生的有效管理目标。

(五)为学生做正面的示范以上的四点

其实都是对学生人际交往的正确示范,在与学生的交流中实现潜移默化的行为示范,让学生心中有一个更好的认识———什么是正确的人际交往方式。这样有助于高校大学生形成良好的人际交往方式,从而使高校大学生形成和谐的人际关系。除了以上几点之外,在对高校大学生管理机制建设过程中应开展相应的人际关系相关课程。学校应利用本身的职能优势,为学生开设与人际相关的课程。为学生讲述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指导学生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运用实例让学生真真切切地意识到人际关系的重要,而不能只是走形式。

人际关系论文篇(8)

二、代际关系新走向

在上述社会背景下,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同时,代际关系也必然会发生显著地变化。我国传统的代际关系是基于孝道伦理的关系状态,而在社会转型期,中国的社会代际关系将呈现出新的走向,代际关系中的资源流转出现了新的变化。

1.“貌分而实不离”的代际趋向

近年来,随着社会现代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渐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等方面都随之发生变化,导致家庭模式变化显著,逐步从“蜂巢式”向“鸟巢式”转化。老年人选择独立居住的倾向要强于选择与子女或后代居住的倾向,说明目前老年人愿意独立居住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普遍性。大量事实证明,分开居住而彼此仍然互相关照的形式既有助于维护我国尊老爱幼的伦理传统,又适应两代人各自的需求,并保持着和谐的代际关系。

2.代际关系的重心下移

近年来,出现了关注下一代甚于关注上一代的代际关系重心下移的现象,即表现为尊老不足而爱幼有余。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对老人人格的不尊重、是对老年人基本权利的不尊重、是对老人精神、情感需求的不尊重。“隔代亲”现象在当今中国家庭生活中表现的极为明显。这一转变的积极意义在于:消解了传统的封建家长制,使当今家庭关系更加民主和谐融洽。而这一转变的消极作用在于:在不少家庭中出现了爱幼不敬老的倾向,引发代际冲突,亲子关系疏远和孝亲观念的淡化。

人际关系论文篇(9)

有人认为,经过20多年的引进,我们对西方国际关系理论已经有了足够的了解。实际情况却未必如此。尽管自80年代以来我们在引进翻译西方国际关系理论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这种引进在流派上局限于现实主义等少数几个学派,远不能反映国外国际关系理论的全貌,尤其是冷战结束以来国际关系日新月异的新进展未能得到充分反映;在内容上局限于外交、国际战略等一些实用领域,对批判理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生态政治、女权主义这些新领域新内容则重视不够甚至忽视。

这套译丛弥补了上述不足。丛书在选材上基本上涵盖了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各个流派,既有主流结构现实主义的力作,也有边缘流派如女权主义的代表作。丛书主要撷取的是最近一二十年尤其是90年代以来国际关系理论的最新成果,从中可以把握国际关系理论发展的最新动态。

以下择要介绍译丛中的几种。

论文集《国际关系理论批判》一书,收录了14篇风格各异的学术论文,以对现实主义的批判和国际关系理论元理论的考察为线索,展现了对国际关系理论的多视角研究。书中马丁・怀特的《为什么没有国际理论》、汉迪布尔的《国际关系中的社会和无政府状态》、温特的《无政府状态是由国家造就的:权力政治的社会建构》、斯坦利・霍夫曼的《美国社会科学:国际关系学》、罗伯特・基欧汉的《研究国际制度的两种方法》,都是国际关系学中被广为引用的名篇。

文化和认同问题在国际关系理论中日益受到重视,这既是出于对全球化加速所凸现出来的种种文化和认同问题的反思,也是对主流正统理论长期排斥文化和认同问题以及对亨廷顿那种肤浅的文明概念的不满和批判。所谓国际政治学理论的“社会学转向”,其内涵之一就是对文化意义的强调。《文化和认同:国际关系回归理论》一书是解析全球国际关系理论学界内“认同意义和文化回归”现象的代表作之一。书中某些具体分析,诸如对国际政治中“距离”、“边疆”、“乡土观念”现象的文化涵义的分析精彩绝伦,展示了一种令人耳目一新的研究视角和广阔的思维空间。原来国际关系理论还能这样来研究!

安全问题是国际关系理论的永恒主题之一,也是近年来受冲击较大的领域。《新安全论》一书展示了哥本哈根学派对安全问题的独到思考。本书的核心概念之一是颇具争议的“安全化”及“非安全化”,它可能仅适用于所谓“成熟的无政府状态”和“成熟的国家”,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尽管如此,哥本哈根学派的安全理论对于我们拓宽安全研究的思路仍然有很大的启发价值,它表明安全归根到底是人的安全。

人际关系论文篇(10)

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国际关系理论新一轮的论争中,美国国际关系理论出现了社会学的转向,以芝加哥大学教授亚历山大·温特(AlexanderWendt)为代表的主流建构主义异军突起,成为与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三足鼎立的理论范式。①当人们仔细探究建构主义的理论,或者说这些建构主义学者在阐述他们的思想缘起时,几乎不自觉地把建构主义与英国学派尤其是布尔的思想联系起来,有些建构主义学者甚至声称布尔应该是他们时代之前的建构主义学者。蒂莫西·邓恩(TimothyDunne)指出英国学派是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先驱。②温特在对国际关系理论定位的图谱中,明确把英国学派和自己创立的“关于国际体系的建构主义理论”都划归到整体主义和理念主义的象限内,而且在他看来位于这个位置的理论可以统称为“建构主义”。③那么,英国学派与温特创建的温和建构主义到底存在怎样的关系?是简单的历史继承,还是有所发展,本文拟对此做一比较分析。

一 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的一致性

1.本体论上的“理念主义”与“弱式物质主义”

首先,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都认为国际社会的本质是观念而非物质的。英国学派认为,国际政治的本质结构是观念的,这从英国学派对其核心概念“国际社会”(或国家的体系)的界定中可以看出。英国学派最早提出“国际社会”概念的曼宁教授认为,国际社会不是一种经验的存在物,而是一种观念的实体。④怀特使用的是“国家的体系”概念,他强调国家之间有可能因为共同的文化纽带而彼此承认,并认同于它们所组成的整体,这与美国学者用的“国际体系论”———强调机械互动论,属于纯粹的物质层次而忽略了文化因素不同。⑤布尔的“国际社会”概念对前两者有继承、借鉴,同时也有具体修正。布尔认为,“如果一群国家意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从而组成一个社会,也就是说,这些国家认为它们之间的关系受到一套共同规则的制约,而且它们一起构建共同制度,那么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就出现了。”①从这里可以看出,共同利益的认同,共同国际规则的认同以及行之有效的国际制度构成了国际社会的核心。这些规则、认同与制度本身是观念性的形态,构成了英国学派明显的理念主义本体论。以温特为代表的主流建构主义同样也坚持理念主义本体论。建构主义否定了纯粹的物质主义,重视共有观念的作用。温特承认物质性因素的客观存在,但强调客观性的物质因素只有通过行为体的共有观念才能产生影响行为的意义,才具有实质内容。建构主义的理念主义本体论集中体现在温特对国际体系结构的定义中。温特批判了新现实主义关于国际体系结构是物质能力分配的定义,提出国际体系结构最根本的因素是观念的分配,即共有知识或共有文化,共有知识是指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行为体共同具有的理解和期望。温特由此进一步把国际体系结构概化为国际政治文化。②

尽管二者使用的概念有差异,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是“国际社会”,温特的建构主义强调的是“国际政治文化”,但都揭示了国际政治的本质是观念的,本体论上的理念主义是他们的共同点。

其次,温特尽管一再声称任何建构主义都应该坚持理念主义本体论,但实际上他并没有成为一个激进的理念主义者,因为他相信存在某些物质性因素限制了国家和国际层面上的社会现象。根据温特的观点,这些限制主要来源是人性,这也就是温特提出的“弱式物质主义”的人性理论。温特认为人类存在五种基本的物质需要:生理需要、本体需要、社会交往需要(soci ation)、自我尊重需要以及超越需要。③温特的思想非常接近哈特(H.L.A.Hart)的“自然法的最小内容”思想,而后者成为布尔在《无政府社会》中阐述的世界政治理论的基础。④对于布尔来说,人类社会都是通过其规范,以满足最低程度的基本需要。这些需要包括个人的物质生存和稳定的社会关系,特别是财产权稳定以及遵守承诺。即使温特的第四、第五需要(自尊和超越)超越了哈特和布尔的“最小关心”,二者的相似性也还是明显的。他们的社会理论都是建立在自下而上的关于人性的前提假设之上。在国家层次上,温特提出了生存、独立、经济财富以及集体自尊是客观的国家利益,这些利益限制了一个国家对外政策行为。⑤相应的,布尔也认为,从任何特定国家观点来看,它都希望通过参与国际社会获得其对外独立权威的承认,特别是对其居民和领土的管辖。⑥

2.行为主体上的国家中心论

布尔的无政府社会实际上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家社会或国际社会,国家社会也是英国学派的核心概念和重要分析单位。根据布尔的观点,国际关系存在的前提是国家的存在,现代国家起始于欧洲,是拥有政府、主权以及具有一定数量人口的独立政治共同体,不同于历史上的其他独立政治共同体。现代国家不管存在什么样的分歧,它们都被团结在一种信念之下,即认为它们是世界政治中的主要行为体和权利与义务的主要承受者。⑦布尔的观点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英国学派在这一问题上的论点。温特创建的“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也坚持“国家中心论”。温特认为,“国家是一种政治权威结构,具有合法使用有组织的暴力的垄断权,因此,要考虑国际政治中控制暴力的时候,最终要控制的正是国家……国家是研究全球范围内控制暴力的首要分析单位。”⑧由于国家对有组织暴力合法控制的独特功能,温特最后得出,“国家是最主要的中介体,通过这个中介体,其他行为体对于控制暴力的影响得以输入世界体系。”⑨另外,从理论创建的角度看,由于温特是要发展一套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而不是全球体系的社会学,因此对于他来说不可避免地要把国家作为主要行为体。

总之,温特和英国学派都相信人类社会按照国家划分是有益的,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是:怎样提高国家间和平的预期、怎样合法使用有组织暴力以及在无政府状态下如何共存?

3.结构———能动者关系

温特的主流建构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国家是由国际社会建构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的存在完全取决于国际社会的建构,温特本人也承认国家存在国内社会的建构。温特理论的真正含义是,国家的某些特征是由现存国际体系的某些特征建构的。特别是,国家是否承认相对于对方自己是敌人、对手和朋友,是由他们生活在其中的不同的无政府文化建构的。相对来说,英国学派的学者在强调国际社会的制度的弹性(resilient)程度足够大,以致可以使新的国家社会化时,也注意到国际社会对国家的影响。①

如上所述,英国学派理解的国际社会是由国家组成的社会,主要关注的是国际社会对国家属性和国家行为的影响。因此,英国学派就其本体论取向看,“他们明确拥护整体论,把影响国家行为和国家属性的‘国际社会’置于研究的中心地位”。②布尔强调国际规范不仅可以在国际政治中产生约束作用,而且可以产生构成作用。对布尔来说,“国际制度———从国际法到权力平衡———的首要角色就是认同和维护国家作为国际舞台上的合法行为体,并强调国际社会作为世界政治的最高层次的规范性原则”。③从布尔的研究路径也可看出国际社会学派的整体论取向。温特的建构主义在本体论上具有明显整体论特征。在温特构建的国际政治社会理论中,他接受了现实主义的假定,承认国家是国际关系的主导行为体,国际体系结构,或者说国际体系文化不仅可以制约国家的行为,而且可以建构国家的身份和利益,其主要工作议程是研究体系层次上的国际政治文化对单位层次上国家的建构作用,体现了建构主义的整体论观。④

二 建构主义与英国学派的分歧

对建构主义和英国学派,目前的研究更多地强调二者的一致性一面,对两者的分歧相对没有引起更多关注。笔者认为,英国学派与建构主义的分歧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可以值得关注。

1.价值取向上:欧洲中心主义与价值中立

英国学派具有明显的价值取向,而建构主义基本上保持价值中立。英国学派的基本价值涉及诸如秩序———社会秩序、国际秩序和世界秩序、正义———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国家主权和人类的权利等等。尽管有些价值由于已经内化为国际社会共有知识,如主权原则,今天已经难以辨认出其价值取向,但仍然摆脱不了其西方中心论和民主自由的价值观。玛莎·费丽莫认为,英国学派的国际社会内容来自于西欧民主制度的自由原则,伴随着西方的扩张,这些原则逐渐国际化。⑤中国学者王逸舟也认为,英国学派比西方国际政治学内的任何其他学派都明确凸现了“欧洲中心主义”或“白人中心主义”的思想色彩。哈里·哈丁教授认为,“就其源头,欧洲各国组成的‘社会’,是一种(西方的)基督教君主制成员的俱乐部,它最早出现的形态是针对穆斯林的、‘异教徒’土耳其的”。巴瑞·布赞也指出:“今天的国际社会实际上是个‘混血儿’。它部分产生于文化同质的国际社会,这种社会是由现代欧洲发展、在其全盛时期向外扩张形成的;它还部分反映出同一体系下的不同文化在高度的互动过程中相互碰撞的功能性过程。”⑥

与英国学派相比,建构主义的价值取向不明显,基本保持价值中立。温特的国际政治社会理论尽管把国际政治文化概化为霍布斯、洛克和康德文化,但这些文化的区分基本上不是从意识形态、宗教或者西方与非西方的关系出发的,而是从行为体主要是国家之间的角色身份出发进行划分的,即相互视为敌人的霍布斯文化、相互视为对手的洛克文化、相互视为朋友的康德文化。国际政治文化的演进是从霍布斯文化到洛克文化再到康德文化,目前国际社会主流政治文化是洛克文化。如前所述,这些不同类型的政治文化是国家在互动过程中造就的,关键取决于国家之间的互动行为,与国家的类型、属性、尤其是价值观没有必然联系。建构主义国际政治文化的核心是观念分配、是共有知识,而不是观念和知识本身。这里明显体现了建构主义价值中立的思想。

2.研究方法上:古典方法与科学方法

布尔认为国际理论是一种古典方法(classical)的运用,而温特的国际政治社会理论运用的是科学方法。布尔把“古典”方法概括为“起源于哲学、历史和法律,具有明显依靠运用判断的特征”。①在国际关系传统主义和行为主义的争论中,布尔明显站在传统主义的一边。他拒绝承认国际关系理论是一门价值中立的、可以运用一些模式和假定进行检验的科学,反对实证主义的科学方法论。而温特在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时,坚持科学实在论的原则,强调可以建立严格的科学研究议程,提出能够证伪的科学假设,获得关于国际政治现象的客观知识。

作为古典方法的具体应用,历史分析方法是英国学派的特色。布尔对历史的关注构成了他国际社会独特性观念的一部分。除了特殊例外,详细的历史分析并非当代建构主义学派的主要方面。而布尔认为国际社会必须进行历史研究。如果国家和其他行为者的身份和利益是通过历史互动过程构成的,那么就可以通过持续的、详细的历史研究来说明。

布尔也承认抽象的分析方法的重要性,但无论怎样抽象,国际关系都必须置于特定的文化和历史背景下,正是这样的文化和历史塑造了某一特定时期的社会意识、共同价值观和共同的目标观念。②根据阿尔德森和胡塞尔的观点,布尔强调国际政治古典理论重要性的原因在于,抽象的理论分析,无论是规范的还是经验的,都不能脱离它赖以产生的历史环境,“历史研究是理论研究的同伴,不仅因为它提供经验概括需要检验的案例,而且理论本身也有历史,理解理论家的历史位置,对于对它的批评很重要。”③布尔对国际社会的历史观反映了他的以下意识:当代问题并非孤立的,目前的国际体系诞生于欧洲的国家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涉及战争与和平问题、无政府和共同体问题、法律和道德问题。

温特创立的建构主义理论运用的是科学方法。温特在构建自己的理论体系时,坚持科学实在论的原则,强调可以建立严格的科学研究议程,提出能够证伪的科学假设,获得关于国际政治现象的客观知识。尽管温特本人在建立理论体系时并没有进行大量的实证分析,但他坚持科学研究是可行的。如果说温特的温和建构主义是从“反思主义”阵营里“脱颖而出”的,那么在很大程度上在认识论和方法论上超越于反思学派,认为人本身可以和认识自然界一样,认识人处于其中的社会世界,和认识自然界一样,科学的方法同样也可以有助于人类社会解释、预测社会世界的发展规律。对于国际政治理论工作来说,就是认识国际体系发生、演变规律以及在国际体系中的国家的行为规则。

正是坚持了这样的认识论、方法论原则,温特建构了自己的不同于肯尼思·沃尔兹新现实主义的理论体系,即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他把无政府状态概化为由国际社会主要国家之间观念分配构成的国际政治文化,把单一性的国家作为分析范畴,通过大量理论演绎,主要是社会学方法的借鉴,得出的结论是国际政治文化建构了国家的身份和利益,而根据国家身份和利益确定的国家政策行为又可以建构无政府的国际政治文化,并且推动国际政治文化在体系层面的演变。在温特的理论体系里,几个关键变量———体系层次的国际政治文化、单位层次的国家身份、利益、政策是清楚的,它们之间的关系也是明确的,体现了科学方法的明显特征。当然,在温特的理论分析中,历史分析方法基本缺失。

由于对历史方法的偏好,英国学派学者对他们研究主题的历史领域方面非常有兴趣,并且积累了大量的关于国际体系的结构、功能和演化的各种知识。这与温特关于国际政治文化演变的非历史理论形成鲜明对照。例如,他们并不进行类似于温特所做的国家之间从无政府状态下第一次遭遇的情形开始进行理论的实验,相反,他们更注意考察在西方基督教传统下的现代国家体系的历史起源,同时也注意不同于现代国家体系的其他国家体系的特征。布尔在讨论现代国家体系中国际法的地位就是一个好的例证。④另一个案例是,所有国家体系,包括在欧洲起源的现代国家体系,国家之间的权力分配存在巨大的不平等性,布尔在对国际秩序进行理论化研究时就注意到这点。但是,温特在讨论霍布斯文化的敌人、洛克文化的对手以及康德文化下的朋友时,忽略了这点。他认为国家之间的互动,按照“符号互动论”的逻辑,好像双方在权力上完全平等,好像不平等的权力分配不会影响国际体系的演化过程。而在这方面,英国学派的亚当·沃森就非常关注权力的不平等性。他通过考察大量历史材料,竭力得出国家体系演化的结论。①

3.国际体系的演变:从合作如何成为可能到如何解释合作

温特在其《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第七章讨论了国家之间如何进行合作导致了集体身份的形成,从而导致国际体系从霍布斯文化到洛克文化、康德文化的演进。温特提出了四个主变量作为集体身份形成的机制:相互依存、共同命运、同质性和自我约束。但在英国学派的著作中,我们并没有发现比较系统的理论努力研究国际体系的政治文化演变,苏格拉米(HidemiSuganami)提出了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对于温特来说,国际政治文化的演变是个重要问题,因为他的初始假定“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第一次遇到必将导致霍布斯文化产生”,然后必须解释国际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享有洛克文化并且包含有康德文化的影子。因此,“在无政府状态下合作怎样才是可能”成为温特的重要问题。但是,无政府状态下合作的可能性并不是英国学派学者的问题,因为他们的假定是:即使在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也存在相当大程度的合作。②他们的目标在于怎样解释这一现象。③二者差异的背后实际上隐含了英美学者对无政府状态本质认知的差异。美国学者多数认为,无政府状态是混乱的根源,是灾难、无序的祸首;但在英国学派看来,缺少政府的无政府状态并不一定意味着无序或者混乱。因此,英国学派的学者并不热衷于研究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合作如何开始的问题。

第二,英国学派尽管承认合作是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关系的特征,但他们似乎更关心如何保持现有体系的稳定性,特别是他们更热衷于讨论在威斯特伐利亚制度框架下保持秩序的程度,而不是把现有的体系向更高层次的秩序和正义推进。洛克文化向霍布斯文化倒退似乎比洛克文化向康德文化演化更能够引起英国学派的注意。④

第三,英国学派总体上趋向于对特定地区国家关系的演变不感兴趣。但是,正如温特承认的,康德文化正在或者说有可能出现在某些核心国家,而不是在全球。由于英国学派更关心的是结构、功能和作为整体的国际社会的历史,而不是其分支,因此,他们不注意洛克文化到康德文化的转变也就不难理解了———因为这不是全球,而是局部的现象。

4.对权力和均势原则的不同态度

建构主义认为国际结构主要是观念结构,物质性权力只有通过观念才具有意义。英国学派包含了理念主义的本体论,但同时权力和权力政治也构成了布尔理论的核心。这也构成了布尔理论的内在紧张和矛盾性一面:物质性权力和共有的观念同时在布尔理论中得到强调。特别难以费解的是,布尔把均势和战争作为其确保国际规则运行的国际制度的一部分,带有明显的现实主义色彩。布尔尤其反对集体安全的理论与实践,认为集体安全与均势原则相抵触。这与建构主义提出的康德文化中存在的集体安全制度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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