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自评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5 14:54:42

部门自评报告

部门自评报告篇(1)

按照通知要求开展了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现将我局各部门自我评估情况及重点内部风险防控计划报告如下:

二、内控内生化情况

(一)内生化措施的实施情况

本级开发的

应用软件名称

设置的内部控制

措施种类

实现的

环节数量

实施效果

职责分工控制

10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4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授权审批控制

6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流程控制

5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公开运行控制

4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痕迹记录控制

1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其他控制措施

1

R全部有效部分有效无效

……

注:“实现的环节数量”以实现的具体业务环节分别计算,如行政处罚的发起人和审批人不为同一人、纳税人定期定额核定的发起人和审批人不为同一人的,计数2次。

(二)本年度内生化的风险防控措施

本级开发的

应用软件名称

风险防控

措施种类

实现的

环节数量

实施效果

事前预警

全部有效

部分有效

无效

事中阻断

全部有效

部分有效

无效

事后筛查

全部有效

部分有效

无效

……

(三)内控内生化成果展示情况

功   能

具备展示条件的

应用软件(个)

已实现展示的应用软件(个)

展示效果

在应用软件展示

 好

 一般

 不理想

向内控平台推送

 R好

 一般

 不理想

注:本表中“应用软件”指本级开发的应用软件

(四)内控内生化建议的响应情况

问题及建议来源

反映数

处置数

完善数

下级单位反映的信息系统内控内生化问题及建议

内控管理部门提出的本信息系统内控内生化建议

注:“处置数”包含对所提出内生化问题及建议的回复、采纳等情况,“完善数”指针对提出的内控内生化问题或建议,已在年度内对相关软件中进行完善,解决相关问题或设置内控内生化环节。

三、内部重大风险防控情况

(一)本地区存在的内部重大风险

在内部风险防控工作中,以风险防控为核心,以岗责明确、流程规范为基础,通过对表面和深层次风险点的查找,并积极实施预防和控制,从根本上解决职责不清、工作监督不到位、等问题,达到了风险防范、规范执法的目的。2019年,未发现有内部重大执法风险

(二)内部重大风险防控情况(包括防控的手段、效果和经验等)

1.明确职责。从税收风险的角度来来明确职责,一是按事分岗,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管户向管税源信息、管事的转变;而是人机结合,充分利用内控平台,实现过程控制;三是强化岗位衔接,明确业务的发起人、各环节承办人、各层次的风险监督人。

2.环节流畅。区局建立了“数据采集-预警指标-案头分析评估-核实情况-风险点消除-结果反馈及评价考核”的管理流程。

3.制衡有效。围绕税收执法责任的落实建立健全内部制约机制。通过岗位分工协作,达到有风险的事项有人处理,管理上的漏洞有人解决、上一环节工作落实不到位有人监督,化被动为主动,建立制衡有效的税收风险防范运行机制,达到动态防范的效果。

4.监督到位。一是在监督对象方面,从领导岗位、中层岗位和一般岗位三个层次实施税收风险防范监督。重点监督“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风险;监督科所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制度、行使业务处置权和内部管理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监督一般岗位风险在履行岗位职责、执行制度和行使自由裁量权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

二是在监督方式方面,从内部流程考核、法制科日常考核和内控领导小组考核三个层次实施税收风险防范监督。层层防范,监督到位。

实施内控管理以来,通过前期的风险防范工作开展,主要有以下效果:

1.考核差错率逐渐降低。针对内控平台设定的考核项目,我局通过风险提醒和责任追究,逐步实现了“依法执法、规范操作、权力有制约、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2019年我局没有产生由于执法人员本身原因造成的执法过错。

2.档案管理逐渐规范。税务档案是执法痕迹记录。我们以风险防范为先导,创新档案管理理念、管理方式、管理流程和管理手段,保证征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注重开发利用,强化征管档案的增值利用,通过档案规范管理提高执法水平,有效地减少执法风险。

(三)防控中存在的不足及难点

1.内控工作缺乏法律法规支撑。目前内控工作已成为税务系统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发挥着制约、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权益的作用。但有关立法工作比较滞后,缺乏针对内控工作的法律法规。如何最大限度发挥内控机制的作用,还缺乏理论指导,没有一个法律理论体系。

2.税务系统部分干部员工对内部控制缺乏必要的认识,重视程度不够。税务系统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推广以及效果与广大干部职工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有很大关系。内部控制的最终执行者和落实者都是普通的干部职工,目前部分干部职工认为是内部控制制度是多了一种考核和负担,没有上升到廉政风险防控的高度来重视;有些人员认为内部控制过于繁琐,增加了日常工作负担。因此在内部控制制度真正推广、使用过程中,可能会会带来很多问题。

四、内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控制度建设方面

首先,形成的内控机制文本多数停留在纸上,装订在本上,没有很好地融入日常管理中去,仍存在有落实不到位的情况。其次,风险防控体系的建设,应该从制度上保证其成为一个循环推进、不断改善的机制,这样才是有效的监控机制,实际上形成内控体系后,却没有强调制度本身的持续完善,这就在客观上把内控体系建设留在了纸面上,无法真正去落实、去产生有效防控。

(二)内控信息化建设方面(包括内控内生化)

首先是信息化监控在业务管理环节的运用不到位。理论上,内控体系应该涵盖税收业务管理的每个事项和环节,但是,就目前的信息化监控来说,还没有做到。其次是在行政管理环节,信息化管理基本处于空白。除了少量内部税务管理事项已纳入信息化管理之外,大部分的行政管理事项本身都没有纳入信息化管理。

(三)内控监督方面

目前内控机制建设本身有待完善,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机制尚不健全。考核工作的定性与定量的依据不够明确,有些过错环节无法核实确定,容易出现推诿责任的现象,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不够明确,无法追责到位。还有,在目前的考核体系和单项的问责规定中,确实存在干部多做多错的情况,考核评价体系无法起到奖勤罚懒的正面引导作用。

五、内部控制的改进计划

加强基层税务部门内控机制建设,必须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工作制度,明确“主体责任”,加强考核监督,有针对性地制订防范措施,把对权力的制约,贯穿于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预防和减少工作过错以及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强化制度建设,夯实风险防控基础

基层税务部门作为参与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通过实施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制度,可以以清单形式对各项权力的边界进行明确规定,公开权力运行过程、运行方式,清权明责,在便于社会监督的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解决由于行政执法权力界限不明、缺乏监督而产生的税收权力运行不规范、执法责任不清或者责任追究不严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内控机制建设、有效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奠定基础。

(二)强化考核监督,促进内控体制机制建设

内部监督是内控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保障,通过有效监督能够发现内控机制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纠正偏差,不断提高内控机制运行质量。一是结合实际,建立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内控机制及工作考核机制,当人员调动、职能变化以及外部政策等发生变化时,从制度设计、手段适宜性、执行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剖析,进一步修复漏洞,持续地进行自我完善,形成评价―反馈―评价的有机循环内控机制,确保整个防控系统“活”起来。二是以绩效考核为抓手,将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目标管理考核等各项考核整合起来,通过指数化管理、风险报告制度等工作措施,建立系统完整的、定性与定量结合的内控机制考核体系。严格奖惩机制,将内部考核监督结果作为评选先进和干部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加强内部监督成果利用与转化,促进基层税务部门内控机制的不断提升和健全;强化税务干部执行制度的自觉性,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有效维护内部监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强化信息支撑,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运行

依托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成果,将更多的执法管理事项纳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建立完善税收执法和廉政风险预警机制,全面排查税收执法中可能引发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的风险点,实现自动预警,及时示警,实时推送风险提醒,增强科技防控能力,推动税务机关内部治理现代化。对还没有纳入系统运行和一些由各自单独系统运行的事项纳入内控机制平台统一运行,尽量减少机外运作。这样既可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内部管理透明度,又解决了廉政监控缺乏数据源、廉政风险评估缺乏依据的问题。在全系统实行全员全程绩效考核,实现税收执法“事前提醒,事中预警,事后纠错”的工作机制,使各种执法偏差能够及时得到纠正。

六、2020年内部风险防控计划

(一)优化规章、制度建设,提高内控的重要地位

部门自评报告篇(2)

(一)主要职能。

(1)制定和组织实施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资源开发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方案,组织指导好各业生产,搞好商品流通,协调好本乡与外地区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抓好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项目开发,不断培育市场体系,组织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发展。(2)制定并组织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部署重点工程建设,地方道路建设及公共设施,水利设施的管理,负责土地、林木、水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做好护林防火工作。(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计划生育、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综合性工作,维护一切经济单位和个人的正当经济权益,取缔非法经济活动,调解和处理民事纠纷,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4)按计划组织本级财政收入和地方税的征收,完成国家财政计划,不断培植税源,管好财政资金,增强财政实力。(5)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倡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破除陈规陋习,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6)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2018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1)主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1.地区生产总值增速9.2%。

完成情况:全年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39600万元,增速9.6%。

2.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12%。

完成情况:全年预计实现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速12.1%。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4878万元。

完成情况:全年预计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5300万元,完成比例为106.6%。

4.建筑业总产值目标任务800万元。

完成情况:已完成。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2.5亿元,投资增速12%。其中工业投资6000万元,技改投资4800万元。

完成情况: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2.53亿元,完成比例为101.2%;固定资产投资实现12466万元;其中工业投资完成6100万元,技改投资完成3200万元。

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9.7%。

完成情况:全年预计实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896元,增长率9.7%。

7.引进新注册投资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户)1家,到位资金7000万元。

完成情况:全年引进100万元以上企业4家,完成比例400%;到位资金7200万元,完成比例102.8%。

(三)重点工作。

1.安全生产。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三个常态化”,全面抓实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努力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一是煤矿安全。严格按照煤矿春节复产复工要求,对兴旺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管理。加大对驻矿安监员的管理考核,确保煤矿安全监管不留盲区。2018年兴旺煤矿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且顺利通过国家三级标准化复评。二是非煤矿山安全。每月定期组织人员到富民采石场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违章企业及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各项档案台账,确保企业依法生产。按“严防九类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及“六打六治”非煤矿山企业非法生产的要求,对富民采石场进行检查与督促整改,企业全年无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2.重点项目。塘坝乡无重点项目建设。

3.脱贫攻坚工作。聚焦贫困县摘帽“三有”、贫困村退出“一低五有”和贫困户脱贫“一超六有”目标,统筹推进乡中心校、卫生院和便民服务中心升级改造,实施村文化室、卫生室等公共设施建设;全年落实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产业周转基金、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共450万元帮助贫困户就业创业;完成16户贫困户易地搬迁和178户危房改造并搬迁入住;硬化村组道8公里,新建水窖10口、沉砂池4口,安装饮水管道12000余米;解决贫困户低保兜底221人,医疗保险均控制在10%以内。乡中心校、卫生院和便民服务中心通过达标验收,贫困村双田村继续巩固提升脱贫标准,集体经济人均近9元;全乡28户97名贫困人口顺利脱贫。

4.环境保护工作。一是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成立以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乡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村(社区)主任为成员的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将环保工作列入全年计划,制定环保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案。二是齐抓共管,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淘汰成军砖厂等污染严重企业,完成“两断三清”和打围封闭工作;加强对场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川丰污水处理厂、木映村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确保污水全面收集、规范处理、达标排放;全面加强畜禽面源污染管控,对12处生猪养殖场、2处养牛场、2处规模化禽类养殖户实行重点监管,发出整改通知3份、整治污染3处,全年未发生严重排污行为。三是将秸秆燃烧、垃圾焚烧作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落实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保护的层级责任制,坚持24小时不间断全面巡查和重点监督,优良天气质量明显增加。四是广泛宣传,增强全民意识。全年累计张贴环保宣传标语20幅,发放资料2000余份,更新宣传栏4期,受宣传教育群众1000余人次,大大增强了人民群众环保意识。

5.强力推进执行力建设。一是完善党委议事规则、“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办法、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并认真贯彻实施。二是认真、按时完成县委县政府领导批交办事项和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三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县政府督查目标办有关材料、信息报送要求,主动及时、准确全面地报告工作落实情况、存在问题以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机构设置

2018年,塘坝乡人民政府下属二级单位2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其他事业单位2个。比上年度减少一个,原因是计生指导站撤销。纳入塘坝乡人民政府2018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二级单位包括:

1、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

2、社会事务服务办公室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5、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行政运行2010101: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102: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行政运行2010301: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0302: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事业运行2010350: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2010399:反映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支出。

15、行政运行2010601: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6、其他群众团体事务支出2012999: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群众团体事务方面的支出。

17、行政运行2013101: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8、一般行政管理事务2013102: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9、民兵2030607:反映用于民兵建设与管理等方面的支出。

20、道路交通管理2040212:反映各级公安机关开展各类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支出。

21、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2080505: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22、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2080506: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23、义务兵优待2080805: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24、老年福利2081002:反映对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25、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2082102:反映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支出。

26、其他城市生活补助2082501: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城市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27、其他农村生活补助2082502:反映除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外,用于农村生活困难居民生活救助的其他支出。

28、计划生育服务2100717:反映计划生育服务支出。

29、行政单位医疗2101101: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的医疗经费。

30、水体2110302:反映政府在排水、污染处理、水污染防治、湖库生态黄静保护、水源地保护、国土江河综合整治、河流治理与保护、地下水修复与保护等方面的支出。

31、城乡社区环境卫生2120501:反映城乡社区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公厕建设与维护、园林绿化等方面的支出。

32、事业运行2130104:反映用于农业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事业单位设施、系统运行与资产维护等方面的支出。

33、农业生产支持补贴2130122:反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对农业生产资料补贴、技术物化补贴,推广现金适用农机农艺等方面支出。

34、农村道路建设2130142:反映用于农村公路、乡村道路建设方面的支出。

35、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补助2130152:反映按规定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任职的补助支出。

36、其他农业支出2130199:反映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农业方面的支出

37、农村基础设施建设2130504:反映用于农村贫困地区乡村道路、住房、基本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生态环境保护等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方面的支出。

38、其他扶贫支出2130599: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扶贫方面的支出。

39、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2130701:反映农村税费改革后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的补助支出。

40、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2130705:反映各级财政对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的补助支出,以及支持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安排的村级组织运转奖补资金。

41、安全监管监察专项2150605:反映安全生产信息、法律、技术、宣传等六大支撑体系运行维护、安全监察、监管、立法、课题、办事处房屋物业、监察设备仪器维修、事故处理等项目支出。

42、其他安全生产监管支出2150699: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安全生产监管封面的支出。

43、住房公积金2210201: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4、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5、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6、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47、“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48、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附件

筠连县塘坝乡人民政府

2018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一、部门(单位)概况

(一)机构组成

塘坝乡人民政府位于塘坝乡川丰村,是一级预算单位,实行党委负责制。内定机构党政办、经发办、财政所、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农业技术服务中心。

(二)机构职能

1、党政办:负责好各项事务的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做好机关的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上级机关各类文件材料收发传递、拟写和印发党委政府的通知、决定、命令等文件,负责机关的档案立卷归档管理和保密工作,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调查任务和文字材料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有关人员做好信息调研及拟稿工作,组织搞好机关的环境卫生,组织搞好机关人员的考勤登记,文件传达,会议记录等工作;搞好催办、督办、查办工作;负责印章的管理和使用;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经发办:负责制定各项工作制度、年度计划及考核奖惩办法,并搞好检查督促,使办内工作高效运转;协调检查督促工农业生产和商贸流通,搞好资源开发管理,引导和促进全镇经济结构合理化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负责汇总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和预测,为农民和镇属单位提供信息服务;宣传贯彻乡镇企业法律法规,负责辖区乡镇企业、第三产业的规划、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经济统计管理工作;协助农服中心、民政搞好森林防火、灾民、贫困户、特困户的生产生活;协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财政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党委、政府及财政部门制定财政、财务方面的各项批示、制度;编制财政预算、结算(草案),执行乡人代会通过的财政预算,组织预算收入和执行预算支出及向乡人大、政府报告预算收支的调整;严格执行各种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管理好往来款收据和收款收据的领发和审核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负责财政专项资金报帐制管理工作;负责财政直接补贴农民资金“一折通”发放管理工作,完成乡党委、政府和县财政局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4、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贯彻执行有关社会治安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本辖区社会治安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方案,提出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调处责任,消除不安定因素,积极预防群体性事件和纠纷械斗,维护辖区社会稳定;排除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和重点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严密要害部位、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特种行业和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防范管理,有效防止重大治安问题发生;宣传计划生育知识;为育龄妇女提供节育技术服务。

5、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贯彻执行党在农村的一系列农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做好农科教结合协调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技术培训、农村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科研课题攻关与科研成果的引进、推广;组织新品种、新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指导和协调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参与制定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方案,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负责指导农村承包合同管理和耕地使用权流转;负责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编制乡农业(含种植、养殖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农业区域工作;组织农田改造和保护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农业机械化的方针、政策;指导乡农、林、牧、副、渔业机械的使用和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农机培训等工作;负责农机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做好畜禽的防疫、检疫服务工作。

我乡为独立编制机构(1),独立核算机构(1)。

(三)人员概况

2018年底职工23人(其中公务员编制16人,事业编制7人),退休职工1人,临聘人员10人,公益性岗位9人。

二、2018年度财政绩效工作的总体自评

(一)2018年度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自评

1、部门财政资金收入情况。2018年我乡收入总计1084.09万元,财政拨款收入899.4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184.69万元。

2、部门财政资金支出情况。支出为1084.09万元。工资福利支出252.9万元,其中基本工资90.43万元,津贴补贴50.23万元,奖金3.30万元,其他社会保障缴费24.91万元,绩效工资15.24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32.34万元,职业年金缴费1.74万元,住房公积金19.82万元,其他工资福利14.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73.18万元,其中办公费38.78万元,水费0.22万元,电费0.74万元,邮电费1.56万元,差旅费5.51万元,维护费0.12万元,会议费3.41万元,培训费0.72万元,公务接待费3.4万元,劳务费万元,福利费1.76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2.83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1.1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10.57元,其中生活补助87.11元,奖励金120.94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52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122.47万元。

3、自评得分及扣分点。自评得分99分。扣分点:资金拨付及时性扣1分。

(二)2018年度项目支出执行及管理情况的自评

1、项目支出执行情况

(1)资金分配管理情况:项目总支出339.29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43.39万元,其中办公费101.62万元,会议费0.57万元,公务接待费0.6万元,劳务费72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8.59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5.9万元,其中生活补助35.83万元,奖励金4.97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5.1万元。资本性支出5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50万元。

(2)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建设情况:项目由专人负责,按时公示、及时验收;项目采购、建设、维修等由专人分管,按政策、法律程序、各级文件精神和单位内控制度要求办理经济事项。

(3)项目完成后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目标情况:基础设施得以改善,提高群众满意度;各项政策的落实,使广大群众深深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的阳光。

(4)部门职责履行结果:严格执行收支预算管理,突出资金使用绩效,切实为教育发展服好务。

2.自评得分及扣分点。自评得分:99分,项目台账建立完善度扣1分。

三、2018年度部门财政支出存在问题

(一)资金划拨不够及时;

(二)资金分配不均衡。

四、下一步整改措施

(一)加快资金划拨进度,确保资金分配合理合规;

(二)按时拨付应付资金,确保各项支出及时到位。

筠连县塘坝乡人民政府

部门自评报告篇(3)

 

 

一、部门单位概况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职能,组织架构、人员及资产等基本情况。

(二)当年部门(单位)履职总体目标、工作任务。

(三)当年部门(单位)年度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四)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开展情况。

(五)当年部门(单位)预算及执行情况。注释:不要用单位的介绍来编写,一定要用评价的眼光去组织材料。

二、绩效实现情况

(一)履职完成情况:从数量、质量、时效等方面归纳反映年度主要计划任务完成情况。

(二)履职效果情况: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如有)、生态效益(如有)等方面反映部门(单位)履职效果的实现情况。

(三)社会满意度及可持续性影响(如有)

三、绩效中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二)改进的方向和具体措施

部门自评报告篇(4)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部门自评报告篇(5)

第一条为了在发展化学工业的同时,严格控制新污染的产生,加快老污染的治理步伐,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化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实施化工建设项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执行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化工建设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制度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化工建设项目要积极进行三废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的自然资源。对于技术成熟、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同防治污染及其它公害的措施一样,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在勘探、开采化学矿山时,必须按照国家矿产资源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综合勘探、综合评价、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化工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化工建设项目要采用无三废或三废排放量少的先进工艺,采用无毒无害,低毒低害的原料路线,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的三废处理设施。凡是采用被淘汰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组织评审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单位不得同意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主管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

凡是依托老企业建设的化工建设项目都应在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条件下,同时治理企业的老污染。化工建设项目投产后,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

第六条化工系统各级计划、基建、财务和物资等部门都应按照本规定将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计划,计划部门必须将计划预安排的化工建设项目及早通知环境保护部门。各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是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要从前期准备工作入手,会同有关部门完成以下工作,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安排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是否合理。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组织预审。

3.对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篇章的审查,监督设计采用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5.监督检查设计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综合利用设施是否落实和参与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6.监督检查化工建设项目正式投产后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效果。

二、关于可行性研究阶段的规定

第七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在时间上要同步进行和完成。建设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着手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做好环境影响评价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与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签订环境影响评价的委托协议后,要为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创造条件,应按照协议的要求,向承担单位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需的基础资料,并对基础资料的正确性负责;环境影响评价的承担单位必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深度,迅速开展工作,并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负责,必须对评价结论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经过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为确保大中型化工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其综合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掌握化工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化工单元操作方法,具备化学工程分析能力,并持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着手选择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前,必须报告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给予指导或建议建设单位做出选择。

承担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与项目所在地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搞好协作,发挥地方的优势,以缩短环境影响评价周期。

第十条小型化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省、自冶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会同建设单位自行安排和选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小型化工建设项目要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主管机关的环保部门要严格进行“三同时”把关。

第十一条凡经当地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可以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小型化工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报告表,报送项目主管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再送交地方主管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评价工作量合理收取,不得任意提高收费标准。评价费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中列支。

凡因环境影响评价承担单位工作失误而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不得再收取费用,凡由于其它原因引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修改,可酌情补收费用。

第十三条由设计、科研、勘察等单位组成的化工部环境影响评价咨询服务中心及其成员单位,主要负责承接化工部门安排的或化工建设单位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任务,保证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条件可能时也可承接化工系统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对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化工部部属科研、设计、勘察、大专院校等单位从事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需填写国家环境保护局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申请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批后,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办理评价证书核发手续。

第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上报建设项目主管机关〔化工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进行预审,预审合格后再报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或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在2亿元以上或化工部直属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由其委托的单位组织预审,其它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分级负责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组织预审。

负责预审的单位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之日起,一个月内(表为半个月)提出意见。逾期没有提出预审意见的,则按同意处理。建设单位应将逾期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

第十六条根据化工部建设项目现行管理体制,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或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及一些由化工部安排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化工部化工规划院评审,其中化学矿山项目,由化工部化学矿山规划设计院评审,其它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组织评审。

对报审的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单位应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部门预审意见的文件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文件。没有上述文件的建设项目,评审单位不得召开评审会,计划部门不得上报或批准项目计划任务书。

第十七条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评审的要求如下:

1.提请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召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会前一个月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报送组织评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一份。

2.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的环保部门,在收到送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要首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评审单位要按照化工部有关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和要求,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的环保篇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建设单位,转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承担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补充、修改,待符合要求后,再重新报审。

3.评审单位在召开评审会时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评议,充分发表意见。凡是末经同级化工环保部门同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批准上报。

三、关于设计、施工、验收阶段的规定

第十八条化工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按照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86)化基字第1066号〕有关环境保护篇章的内容要求,编制初步设计的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化工建设项目应采用成熟的三废治理技术。凡是有污染而又没有污染治理措施,或虽然有治理措施,但污染物排放仍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化工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计划任务书,设计单位在接到设计任务后,有权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未经最后确认,可暂不开展设计。

第二十条各级化工科研主管部门,在安排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科研任务和鉴定科研成果时,必须同时安排三废治理的科研任务,同时鉴定三废治理技术,在鉴定时,必须有同级化工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凡是三废治理技术不过关的科研成果,一律不得鉴定,化工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不得将其用于设计。

第二十一条化工建设项目的厂址、原料及工艺路线的选择必须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结论作为依据之一,凡是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必须另选厂址或改变原料、工艺路线。

化工建设项目的选址与总图布置和三废污染防治措施应符合化工部的《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二条各级化工计划主管部门在安排和审查化工建设项目时,对与主体工程相关的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工程所需资金、设备、材料,必须同时列入计划,切实予以保证,不留缺口。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挤掉三废治理和综合利用的资金、设备、材料和施工力量。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核会前一个月,将初步设计报到主审单位同级的化工环保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预审环保篇章;开会时主审单位必须请同级化工环保部门派人参加;办理批文时,必须征得同级化工环保部门的同意。凡是环境保护篇章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复初步设计。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文明施工,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如产生粉尘、烟尘、噪声、振动及废物,必须有防范措施,防止造成不应有的环境破坏。由于力所不及的原因造成了环境,待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修整,恢复周围环境的自然面貌。

第二十五条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项目验收委员会提交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提交《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说明环境保护设施的处理能力、试运行情况和技术经济效果。

第二十六条化工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主管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设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凡是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或建成后经过试车考核其治理效果达不到设计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验收投产,也不得试生产,强行或变相投产的,要追究决定者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对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回访,凡是已建成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设计的原因不能正常运行或达不到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设计部门应负责修改设计,建设单位不再付给设计费用。

四、附则

部门自评报告篇(6)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部门自评报告篇(7)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7-0081-02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国家反腐力度的加大,暴露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上的很多问题,三公经费居高不下,单位管理混乱,有制度却不执行。自2014年起,我国开始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要求行政事业单位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属于新生事物,必须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来编制,不能盲目套用企业的报告格式。我国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格式尚无统一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只能根据从内部控制的不同层面论述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本文则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统一格式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以规范单位的内部控制。

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的异同点如表1所示。

二、编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编制对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

内部控制本身就是为了保证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而通过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完善单位的内部控制,发现违规现象并进行改正,保证了本单位的高效运转。另外,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公开还有利于单位管理者规范自身行为,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

(二)有利于上级部门加强对下级单位的管控

上级部门通过查阅下级单位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可以更直观地发现下级单位存在的问题,对下级单位的管理也更加具有针对性,减少了上级单位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有利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开透明

内控自我评价报告不应仅仅向上级部门以及本单位管理人员公布,也应该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我评价报告了解其工作,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更加透明,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四)有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

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可以评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可靠性,通过阅读真实准确的内部控制自我报告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控制测试,从而减少了审计的工作量,降低了审计的成本,提高了审计的效率。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概述

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是将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评价以报告的形式呈现出来,供报告信息使用者查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需要评价单位的风险防范情况、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情况和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价本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合规、资产管理是否安全完整、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通过内部控制可否提高本单位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还应将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自我评价中列示出来,有助于信息使用者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情况的了解,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如何解决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是自我评价人员应该报告的,也应该在自我评价报告中体现。

要想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管理,必须规范其业务流程。为了保证编制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单位的自我评价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评价流程来实施自我评价。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制定评价方案,这是自我评价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自我评价人员必须制定完善的评价方案,确定评价的主体、客体、目标及方法。二是实施自我评价,这是整个评价过程的重中之重,要求自我评价人员多角度地评价行政事业单位的内控情况。三是编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我评价报告是根据自我评价评价实施阶段的工作对本单位的内控情况进行总结,得出本单位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并提出改进本单位内控的建议。

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本文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编制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状况

内部控制包括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详细的论述,阐述单位有没有按照规范的要求去实施内部控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必须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解,才能得出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所以这部分是得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的前提和基础,是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1.评价单位层面内部控制。对单位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主要从制度、机构、人员、岗位以及信息系统建设五个方面。具体来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需要评价本单位施行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有制度但不执行的情况;评价本单位是否设置了内部控制部门,部门间是否相互牵制,部门之间的配合是否完善;评价本单位内部控制相关人员业务水平高低,是否具有风险防范意识,有无越权行为,有无执行回避规定;评价岗位设置是否合理,不相容岗位是否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是否分离,有没有设置独立的风险控制岗位以及自我评价岗位;评价本单位的信息化建设情况。

2.评价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对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进行自我评价主要包括预算管理、收支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合同管理六个与资金运动有关的过程,如表2所示。

第一,对预算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预算的编制过程是否合理,编制结果是否真实,是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管理者对预算的批复是否违规,预算下达是否严格遵循程序,执行过程有无严格按照预算,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有无采取适当措施,决算过程是否及时有效,是否将预算与决算结合起来综合利用,是否对预算过程的绩效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的利用是否恰当。第二,对收支业务的评价包括对收入的登记是否真实、完整、合规,收入的过程是否规范,收入的来源及金额是否正当,单位有无私设“小金库”,对支出的评价是评价收支业务的重点,主要评价支出的去向、金额是否真实,支出的过程是否合规,有无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支出项目是否经过不同部门的确认审批,是否存在虚假发票,票据使用是否合规,单位资金的使用是否高效,是否存在资金短缺无法偿还债务的现象。第三,对采购管理的评价包括采购项目是否真实、合理,采购是否列入单位预算,有无采购计划,采购计划的审批是否独立,采购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有无违规行为,采购是否进行招标,中标单位的确立是否透明,有无关联交易,采购的验收过程是否严格,验收是否合格,采购登记是否真实、完整。第四,对资产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三部分,评价货币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管理岗位是否实现职权分离,银行账户是否安全,对货币资金有无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部门间的分配是否公平,资产登记是否完整,对外投资过程是否透明,投资项目是否安全,是否存在舞弊行为。第五,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评价包括评价建设项目立项程序是否经过审批,立项报告是否完整,审批过程是否严格,建设项目招标是否透明,工程建设过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现象,建设单位是否合格,项目预算、决算是否合规,项目验收是否规范。第六,对合同管理的评价包括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否规范,合同的审批和签署是否实现职能分离,对合同的谈判过程是否记录,单位对合同的履行是否进行了监管,以及合同履行是否及时,合同中涉及到的价款决算是否合规,对合同的登记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是否存在合同纠纷以及存在纠纷时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对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从上述六个方面进行评价,这六个方面概括了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活动,对于业务范围比较小的行政事业单位而言,不可能全部涉及到这六个方面,行政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状况对本单位涉及到的内部业务进行评价。这六类业务活动不是独立开来的,资产的管理涉及到采购、支出等环节,合同的编制与采购、建设项目又息息相关,采购管理与建设项目管理都涉及到项目的招标,这六个方面共同影响着资金的运动,六类业务活动相互联系,共同组成了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活动。另外,业务层面的内部控制也涉及到制度、岗位、人员等方面,由于已在评价单位层面内部控制中阐述,本部分便不再赘述。

(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结论

通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的单位层面和业务层面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人员需要得出本单位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自我评价不仅需要从整体上评价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还需要评价每个层面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三)本单位内部控制的漏洞

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不应该仅限于得出本单位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的结论,还应该对自我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予以披露。只有不断发现内部控制的不足并不断改进,才能提高单位内部控制的水平,才能真正发挥自我评价报告的作用。在对本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的过程中,自我评价人员会发现本单位在内部控制上的漏洞,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缺陷的阐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将内部控制的漏洞在这一部分予以反映,单位的管理人员以及上级部门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弥补这些漏洞,也可以加强社会公众对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监督,保证工作的公开透明。

(四)对本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人员可以针对发现的问题以及内部控制的不足之处提出改进建议。通过采纳这些切实可行的建议,不仅可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减少腐败行为的发生,也可以作为上级部门以及本单位的管理人员决策的依据,提高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从而保证我国行政事业单位的健康运转,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另外,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提出加强内部控制的建议有利于增加社会公众的认同感,有利于社会稳定。

五、结语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本文对如何编制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研究,编制出适合所有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主要组成部分进行阐述。《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实施时间较短,在实际管理工作中还会陆续出现很多问题,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也需要根据新出现的问题不断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S].2012.

[2] 刘永泽,唐大鹏.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几个问题[J].会计研究,2013(1):57-62.

部门自评报告篇(8)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第十九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颁发资质证书,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评价范围,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并对评价结论负责。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的名单,应当予以公布。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编制不实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自评报告篇(9)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米许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当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

(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包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前包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环境影响报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国务院审批的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造成跨行政区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原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照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论负责。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颁发资格证书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名单,应当定期予以分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任何行政机关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三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二十二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批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门自评报告篇(10)

围绕项目资金安排使用、项目组织实施、项目绩效三个方面,江苏省财政厅制定了省级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指标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尽量体现科学性、客观性。

其中项目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主要评价项目资金的到位率、预算完成率、省级财政资金投入的带动效应(投入乘数);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准确规范,项目完工是否履行检查验收手续;项目绩效情况则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根据项目设立和完成的目标来设计评价指标。

为保质高效地完成本次评价任务,省财政厅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创新方法、各方联动、群策群力,分阶段、有步骤地精心组织和统一实施。评价采取的方式是江苏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单位自评,专家再评价,财政厅出具总报告。即由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牵头进行绩效评价总方案制定、指标设计论证、表式制作、信息系统研发、业务培训、数据核实和汇总分析、专家评审等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各部门、各项目单位进行项目的自评价,出具自评价报告;省财政厅有关业务处室对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项目评价汇总报告;最后由财政厅绩效管理处汇集部门单位的项目自评价报告及厅有关业务处的汇总报告;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实施再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情况分析报告及专题情况报告,经厅长审定上报省政府。

“三步走”建立机制,通力协作

筛选项目。江苏省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会同预算处等8个业务处室,对2008年度已经完成预算支出和2009年预算执行早、基本完成支出的中央安排江苏并由省级财政配套和省政府安排的“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项目,逐步筛选,经厅领导审定,最后确定了对22个具有导向性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制定方案。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制定了绩效评价,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及时间安排。厅各业务处室和省各有关部门在绩效管理处总实施方案基础上,制定了各类项目绩效评价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了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有的部门还专门成立了绩效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亲自挂帅,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设计指标。为了设计出既能反映“保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的共性指标,又能反映项目特点的个性指标。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在结合财政特点设计出共性指标的同时,又专门聘请了既有理论水平,又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在对项目的投入产出情况及组织管理情况进行了了解和分析研究后,设计出初步的绩效评价个性指标。在此基础上,组织召开指标论证会,邀请各相关行业专家和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室项目负责人、省各有关部门项目实施人,对各项目的绩效指标逐一进行论证。最终确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确保了绩效指标科学合理、贴近实际、通俗易懂、便于操作。

制作表式。在确定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财政厅绩效管理处及时编写各项目指标说明书,说明指标的内涵、计算方法,供部门单位参考运用。并根据此次绩效评价的特点和要求,制定了部门单位绩效自我评价报告表、组织工作评分表、部门单位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撰写提纲、财政厅业务处室总报告撰写提纲等一系列数据表格和操作模板,供财政厅业务处室、项目主管单位和用款单位进行规范的实务操作。

研发信息系统。财政厅绩效管理处组织软件开发公司专门为此次绩效评价开发了软件,并组织技术人员将各项目指标、相关数据报表、模板等植入绩效评价信息系统,按照项目统一分配账户和密码,供部门、单位使用。系统启用后,几万个项目单位的几十万个数据快速填报并汇总,为此次绩效评价提供了高效、便捷的服务平台。

程序规范,措施得力

注重业务培训。召开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布置会,由于是第一次大规模联动评价,为少走弯路,省各有关部门业务处室与财政部门相互配合,齐头并进,共同抓好具体工作的落实。有关专家就绩效评价相关理论、工作方法、评价报表填写及评价报告撰写等作讲解,绩效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技术人员作网上数据填报演示。

注重数据真实。省各有关部门在财政厅的具体组织协调下,按照既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各项目单位按要求进行了数据填报。有的单位组织项目单位进行业务培训,在网上实时填报数据。有的单位采用先手工填写数据,再集中录入的办法进行了数据填报。绩效管理处工作人员和信息系统技术人员随时保持和各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跟踪、解释和答疑工作,保证了数据填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重报告质量。省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的审计报告和年度总结报告,对有关数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在数据填报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利用信息系统立即对数据进行了统计汇总,并对有关数据进行了分析。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形成各项目的自评价报告。同时,还对绩效评价组织工作进行自我评价打分,报财政厅各有关业务处室初审,财政厅各业务处室对相应的自评报告和组织工作评价进行审核确认,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按规定格式撰写项目汇总情况总报告。汇总所有的资料后,一并送厅绩效管理处。

借用“外脑”,客观公正

重视中介的客观公正。为保证各项目单位所填数据的真实性,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专门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对项目中所填的数据进行了抽查,并出具数据核查报告,确保了所填数据的真实性。

重视专家的行业水平。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为了确保再评价过程更加规范和评价结果更加客观准确,财政厅绩效管理处专门从专家库中搜索筛选了各行业专家,专业涵盖了农业、水利、教育、科技、卫生、环境、能源、材料、软件、外贸、会融、管理、劳动力、公共预算、财务、审计等领域,另外,还聘请了各省市的综合类专家和绩效评价专家。再评价采取专家单独初审(专家互不见面,出具个人评审意见,确保专家个人意见的独立性),后集中会审(专家交流个人意见,分析原因,统一意见,并出具专家组会审意见)的方式进行。

在集中会审时,为了节省时间,保证再评价的质量,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我们还采取了首席专家牵头负责的方法,将专家分成四个组,在会计事务所抽奄数据的基础上,对部门单位的自评材料和业务处室的总报告进行再评价,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另外,对部分社会关注度大的项目,还安排项目负

责人到现场进行答疑;对个别专家有疑问的项目,积极联系项目负责人,及时到现场解释并补充材料,保证了再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使部门单位心服口服,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绩效考核持续深化

江苏省财政厅按部门自评组织情况、项目绩效情况、项目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5个方面对22个项目自评报告逐个进行了审核,并下达了审核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拟形成检查验收情况报省政府。

同时,省财政厅还将做好以下工作,不断完善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

(一)进一步提高省级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制化水平。在印发《江苏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12009]11号)的基础上,拟以省长令的方式再出台《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通过立法,将绩效理念渗透到预算编制、执行等各个环节以及专项资金管理全过程,以政府规章的形式规定省级重大项目专项资金设立的条件、程序,明确资金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的具体要求,并建立省级专项资金有效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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