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4 14:48:19

民主管理论文

民主管理论文篇(1)

二、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难点:职工民主管理的性质是职工“作主决策”还是“参与管理”

民主管理论文篇(2)

煤炭行业是艰苦和高危行业,“安全第一”和“以人为本”是国有煤炭企业价值观核心和企业文化的根本准则。而民主管理也是现代企业“人本管理”的基本形式,企业只有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生产力诸要素才能形成合力,中央提出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思想和要求也才能得到充分落实。

职工民主管理是预防企业决策和经营失误的有效手段,是煤炭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课题。现代管理学认为,人既是企业管理的主体,也是客体。企业管理创新就是经营“人”的内涵和载体的丰富与创新。企业管理创新的发展方向,就是职工民主管理不断地深化。职工民主管理让职工参与进来,实行厂务公开,民主决策、管理、监督,就一定能有效地预防经营管理者的失职渎职甚至等行为的发生。

二、加强国有煤炭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建立健全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机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这是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保证;行政积极支持是加强职工民主管理的必要条件;工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组织者。工会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根据企业经营实际,及时向党组汇报、与行政沟通,积极取得党政对民主管理工作的支持。企业党政要定期研究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开展创造必要的条件,着力营造党组织领导职工当家作主,行政支持职工当家作主,工会组织职工当家作主的良好格局。

(二)、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民主管理的主要载体和基本形式,是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在企业里,不可能人人直接参加企业决策和管理,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只能通过选出的代表召开职代会这一形式来行使;同时,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也可以当选职工代表,这就使得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能够共商企业发展大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便于协调劳动与资本、依靠与雇用的关系,是现代企业实现劳资双赢的有效模式和制度保证,对这项制度要加强管理,提高执行力度。

(三)、坚持和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内部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增进合作共谋发展的需要。同其他行业相比,国有煤炭企业用工相对比较复杂,尽管当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开展得还不错,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还需要在内容和程序等方面加以完善和规范。国有煤炭企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一般是一年或者几年一次,但靠一次协商和一次合同签订是不能做到万无一失的,因此就需要工会能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及时组织临时的平等协商,并将协商情况通报广大职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四)、扎实深化厂务公开工作厂务公开是新时期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新形式,其积极作用是能理顺职工情绪,密切干群关系,充分调动、保护和发挥好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的改革、发展和建设。近年来,国有煤炭企业在厂务公开的途径和形式等方面作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但结合时势发展新要求,笔者认为深化厂务公开工作还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

1.进一步健全、优化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厂务公开工作涉及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必须进一步坚持党组织统一领导、各个部门齐抓共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岗位在厂务公开工作中的责任。

2.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要让职工知道企业的实情,而加强监督检查是保障厂务公开取得实效的重要措施。要按照领导是否重视、责任是否明确、制度是否健全、效果是否明显、群众是否满意等标准,认真检查并严格考核,保证厂务公开达到预期效果。

3.完善和规范相关制度。建立完善定期协商制度和临时协商制度,推动工会组织定期或临时地与企业行政协商解决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和其它临时性问题;完善工会和行政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职工对企业经营、管理、发展和改革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职代会评议领导干部制度,推动职代会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的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

4.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努力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一是组织学习《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树立职工代表的光荣感和责任感,全面正确地理解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是进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教育,促使他们在职工民主管理中提出正确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进行企业管理的专门知识和有关生产专业知识的教育,保障职工代表能够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民主管理论文篇(3)

高二(2)班,是一九九九年所组建的一个文科班,全班六十七人。我这个班主任一年前走马上任。在我的班级管理中,高举民主与科学两面旗帜。着重于建立尊师爱生、民主平等、教学相长为特点的健康的师生关系。

(一)尊师爱生

尊师爱生就是学生应当尊重老师,老师应当热爱学生,这是我们新型师生关系的特点,也是建立良好、协调师生关系的感情基础。实践证明,尊师常是爱生的结果,爱生是尊师的前提。通过数年的班主任工作我深深认识到,教育技巧的全部奥秘就在于如何热爱学生。没有爱,就没有教育。爱生,才能对教育工作高度负责,才能深入了解学生,全面关怀学生,促使学生健康成长。如果教师不爱学生,就会失去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就难以在教育实践中建立起良好的师生关系,教育效果就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教师要尽可能利用各种机会,主动接近学生,了解学生,做学生的贴心人和知心朋友,全身心地关爱学生,从而赢得学生对自己的尊重。

文科班在刚组建时,大多学生在心理都有一种自卑感,认为在别人眼里,他们是因为理科成绩不够理想才“改换门庭”。这种心态的存在是对今后的学习生活极为不利的,所以要尽早将其消除,鼓舞其士气,树立其信心。

我在开学后的第一次班会上,使用了一个“激将法”,说了几句“刺激”的话:“同学们,首先我欢迎大家加入到高二文科班这个集体里来,做为班主任,我将率领大家浴血奋战两年,胜利杀进大学校园。”(听到此话,同学们都面露喜色,突然话锋一转)“但你们知不知道,别人是怎么评价文科班学生的?他们说文科班的学生是成绩不好的才去学文科,是所谓差生的集合。”(听到这里,学生们或埋头不语,或很不服气。刺激见效后,就要树立自信心了)“这是偏见,但面对偏见光用语言去回击未免太无力,我们要用行动去证明,我们是一群有实力的学生,我们大学校园里见!”(然后用历届文科生中的出类拔萃者的事实来说理,鼓舞士气,达到效果)

除了“心理战术”外,教师还需要将爱心融于点滴小事中,高二(2)班有个特点,借读生人数相当多,全班六十七人中,在籍生39人,借读生28人,借读生占全班人数的42%。借读生由于进校分低,往往自觉得低人一等,害怕老师会另眼相看,有同学说在籍生是“亲生的”,而自己是“抱养的”。一旦他们长期得不到重视与关心,加上成绩不理想,很容易演变成“破罐子破摔”心态。这对整个班集体的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作为班主任老师,不能厚此薄彼,应一视同仁。

首先班主任老师有意识地在班级管理中淡化“有籍”与“无籍”,强调我们是六十七人组成的大家庭。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奖惩”分明,一视同仁。第三,更多地留意借读生中成绩不够理想者的动向,防微杜渐。

我曾经笑谈,班上学生较多,如果每天找一个学生谈话,全班同学要两个多月才能轮到一次。因此一方面鼓励学生主动与班主任交流,另一方面坚持“一天一谈”(每天抽二十分钟时间找一名同学谈话。)这种谈话是平等的交流,班主任以朋友,师长的身份,以帮助学生困难的角度来谈话,效果不错。学生谈完后觉得老师正在关心我,关注我,从而信心大增,积极性增强。此举比多补几节课,多训几次话要成功得多。

例如班上一名女生,一直在学习上漫不经心,对班级活动不闻不问,在“一日一谈”中她说出了心里话:她初中就读于省重点中学,成绩相当好,作为保送生(优录二十分)推荐进入该校高中;但中考中“马失前蹄”成绩大幅下降,以至保送生最低线都未达到,于是心灰意冷,觉得无颜见人高一时便到郊县借读,在哪里未能很快适应,学习更是觉得无回天之力了。不得已高二回来借读,对自己也没有多大信心了。我听完后与她长谈了一个多小时,讲到了人生道路上对待挫折的态度;讲到了如何走出心理阴影区;讲到了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讲到了她父母为她付出的努力和辛苦。她听着流下了眼泪。这一谈对她触动很大,好像变了一个人,学习上开始用功了,个性也变得开朗起来,学习成绩也有了明显提高,老师和同学们赞许的眼光中她又成为一名自信活泼的女孩。

通过“一日一谈”,作为班主任的我也尝到很多甜头,总结出了一点规律:考前找那些学习成绩起伏较大同学谈,提醒他们早作准备,精心备考,增强自信。考后找有进步的同学谈,及时肯定他们,使之一鼓作气。更要找退步的同学谈,及时分析失误,亡羊补牢,防止气馁。

同学们和我的关系都不错,朋友式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亲其师才信其道”这句古话我有了更深层的理解。

(二)民主平等

教师的教育应建立在民主、平等、友善的基础上,以说理疏导,循循善诱的方法,促使学生学业的进步和思想品德的提高,教师决不能以为学生是孩子而以“大人”、“长者”自居,动辄以简单、粗暴的态度和压的方法来对待学生,从而造成师生关系的紧张和对立。

作为教师,不体罚、不训斥学生是平等、民主的最基本原则,实质上,师生民主、平等的关系还应是教师善于虚心向学生学习,善于倾听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在发生问题时,师生之间要善于民主讨论,服从真理,倡导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风尚。所以我常对学生讲布鲁诺的名言:“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在班级管理工作中,有产生班干、团干这一关键步骤,他们是班级领导核心。任命班干部,则简单易行,但专制色彩浓些,选举班干部,看似麻烦,但他们代表了学生的要求和利益,使“民主”得以体现。

选举过程大致如下:首先班主任在全班作动员,强调班干部要有为大家服务的意识,要成为班级中的模范。然后由竞选者就竞选职位,自我评价,施政纲领等进行演讲。之后,由全班同学及班主任老师投票表决,产生班委会成员(3名)团支部成员(3名),当场宣布结果。接下来一周时间,由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组阁”,任命宣委、文艺委员、生活委员、组织委员等职务人选。再交全班同学审议通过后,临时班集体核心力量产生,试用期半年。半年后经民主评议,作适当调整后正式任命。在这一过程中,班主任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

这样民主选举产生的班干部、团干代表了全体同学的意志,他们今后的工作也必然会得到全班同学的支持。

班委会、团支部领导下各小组设组长,各学科有科代表,每天有值日生(轮流),目的是让百分之百的同学参与班级管理与建设工作,形成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如图示:

副班长学习、宣传、文艺、生活、体育委员

班委会:班长组长(五大组)

副班长值日生(全员轮流)

班主任:领导、协调作用

班级管理

机构组织委员①团小组

团支部:团支部书记③

宣传委员⑤

在班级重大决策时,由班委(3名),班主任及团支部成员(3名)经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后,投票表决,少数服从多数。

民主与严格管理并不矛盾,在班级管理纳入“法治”轨道的过程中,在民主前提下执法,在执法的过程中体现民主。

首先让全班同学分小组讨论,班委会、团支部研究修改后制定出《班级公约》等班级制度,从而使班级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

然后坚持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检查形式有:

①学生自检。让学生自我反省,如在自检中以现有“违法”行为,可以从以下“自惩”方法中任选一种:a、做一件好事,将功补过;b、在自评表上对“违法”行为作小结,自己保存,以观后效。

②学生互检:互检方式有要好同学自由组合互检,“先进”与“落后”搭档间互检。以起到相互促进,取长补短,共同进步的作用。

③干部检查:由班干部检查班内同学,发现问题后,作记载,一周一“通报”,使班干部能力得到锻炼,也使班风中充斥着一股正气。

④集体检查:配合校文明示范班评选工作,既检查同学,也检查班主任的工作、言行,评出优秀榜样,激励先进,争创先进集体。

⑤班主任抽检:一旦四种检查落实到位后,班主任抽检工作就会很轻松。班级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自律精神,学生如果学会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这个班集体就会是老师“在”与“不在”一个样,甚至老师“不在”比“在”还好。

(三)教学相长

教学相长包含三种含义:

(1)教可以促进学,即“教然而知困,知困然后能自强也。”

(2)教师可以向学生学习。教师虽以教人为主,学生以学习为主,但教师也可以向学生学习,能者为师。

(3)学生可以超过老师。学生不应“书云亦云”,“师云亦云”,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鼓励质疑。追求“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我在上任三个月后组织了一次恳谈会,请同学们给我提意见,意见收集起来真不少,有听颇为尖锐,大至工作方式上希望我在考试后分析成绩时不要因恨铁不成钢而影响学生心态。小至个人小节上希望我改掉曾随地吐痰的不良行为。虽然我听得有些面红耳赤,但我知道,只有主动听取,学生的批评和建议,教师才可能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所以恳谈会成为我班主任工作中的常规活动,二到三个月便开展一次。

民主管理论文篇(4)

那么,应该怎样构建班级民主管理模式呢?

一、树立现代的教育理念

1、教育民主观——以民主的态度与学生协商

在班级建设过程中,教师的教育民主观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班级发展的方向和教学育人的实际水平,直接影响着班级民主功能的发挥。要建立教师的教育民主观,教师必须要做到有民主的教育思想。

教师要真正做到转变教育观念,树立正确的德育观、人才观

和学生观,就要以民主的态度与学生进行协商,不可独断专行,做到尊重学生、信任学生、关心学生。班内的一切工作都要立足于挖掘学生的内在潜能,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放手让学生在班级管理中担任主角、施展才华,努力让学生从“要我做”

中解放出来,变成“我要做”,使学生成为班级管理和活动中的真正主人。

2、学生主体观——以学生为本位,激发学习潜能

教师激发、诱导、肯定学生,引发学生的自主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自身的主体地位、主动能力和主体价值,能使学生变被动为主动,形成主观能动性,产生自我教育的愿望和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希望成为好学生,渴望得到关注,这是每个学生的愿望,作为一名教师应当爱护和鼓励这种上进心和自我意识。教师要重视发掘每个学生的优点和特长,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具有不同特长和优势的学生创造施展才华的机会和条件,开展适合不同个性学生的具有多样性特点的活动,使每个学生都能脱颖而出,体会成功的喜悦;另一方面让他们在活动中时刻感到集体的存在,集体在关注他们,他们的热情和活力就会大大地迸发出来。这样不仅积极分子的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而且后进同学也会迅速赶上集体的步伐,并在对自身个性的认知过程中摆正自己的位置,明确发展的方向。

二、构建民主的班级管理系统

1、制定共同的努力目标

班级的目标是以满足学生主体的需要、意向、目的、利益等

为基础的,是教育理念与学生需求的统一体,这个目标体系是在教师指导、学生广泛参与下制定的,具有导向与凝聚作用,是实现民主管理的一项制度化措施。

目标的制定要符合民主化的要求,应具备以下特点:

⑴目标的制定要具有先进性。在班级的目标管理中,要求目标必须满足学生健康积极的心理要求,给予学生磨练意志和展示自我的机会。通过共同努力,定会使好的集体和好的班风较快形成,并得以巩固。

⑵目标的制定要具有层次性。学生的需要是有层次的,是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是根据学生年龄、学段、学期、学年的变化而循序渐进的。制定班级目标要力求全面,但在不同时期可有不同的主攻目标。制定长远目标,目的是让学生树立崇高理想,建立坚定信念,激励学生为实现既定目标而共同努力;制定近期目标,能使班级奋斗方向明确,制度常规日臻完善,逐步使班级管理协调有序,正确舆论与良好班风可基本形成。

2、实施民主的管理目标

目标的建立是班级建设的第一要素,对形成班级凝聚力,激发学习和管理的热情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了实现班级建设目标,调动全班同学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主体作用,首先就应在同学中间宣传目标价值。如组织哪些活动,搞何种主题的班(队)会,定何种制度,怎样搞评比,班干部如何分工,宣传板报如何

配合等,条分缕析,交待清楚。其次,把集体目标以个人目标的形式体现出来。集体目标需要通过个体目标的实现而实现,因此,只有学生个体的成功,才会有集体的成功。班级在德、智、体、

美、劳等方面的发展上,有明确的共同奋斗目标,并在集体目标指导下,制定出每个学生的个人奋斗目标,全体学生就会为了共同奋斗目标携手并肩、众志成城。在民主管理过程中,班级课内、课外活动健康有序,学生精神面貌良好,追求真知、团结向上的良好班风也会日益巩固并不断优化。

三、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

民主管理论文篇(5)

民族问题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民族工作是党的全部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党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始终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民族问题的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不断推动民族工作实践的发展。同志和邓小平同志关于民族问题的论述,都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运用与发展的成果。这两大理论成果的创立和发展,对于实现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的团结与联合,引导各民族共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推动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胜利前进,产生了重要的作用。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为标志,世界范围的民族主义浪潮汹涌。西方敌对势力借机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我国民族关系面临空前严峻的考验与挑战。国内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全面展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使民族工作出现许多新的情况。总之,国际国内形势的发展变化,有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正确回答。这些问题归结起来就是,怎样进一步正确认识和解决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站在历史发展和时代要求的高度,敏锐把握国际国内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以与时俱进的政治勇气,励精图治的工作精神,在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民族问题、怎样解决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形成了具有时代特征的崭新的民族理论,开创了我国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1990年在一次工作考察中,同志从五个方面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民族观。1992年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同志对我们党观察、研究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作了科学的概括。2001年初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根据同志的有关论述,又进一步全面总结和系统概括了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阶段,各民族间的共同因素在不断增多,民族特点、民族差异将长期存在;民族问题是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我国现阶段的民族问题只有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事业中才能逐步解决;国家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各族人民都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不断巩固各民族的大团结;各民族要加强互助合作,努力实现共同进步和繁荣;发展经济、改善生活是我国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其他各种问题的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重大贡献,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在处理民族问题时要注意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这些基本观点,是对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在解决民族问题上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是对我国民族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丰富、完善和发展,它充分表明我们党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和政策初步形成了系统的成熟的体系。正如同志所指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伟大胜利,也是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巨大成功。

具体而言,“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突出地从以下方面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作出了新的发展、新的贡献,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当代化的最新成果。

一、科学阐明了民族问题的内涵,明确提出加快发展是解决我国现阶段民族问题的核心

对什么是民族问题的回答,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怎样解决民族问题以及能否解决好民族问题,因而不仅是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重大的实践问题。

同志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等方面的关系。”这一科学论断,把“发展”范畴引入民族问题,是关于民族问题理论上的最大突破,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最突出的贡献,为我们正确观察和研究当代中国的民族问题,正确观察和研究当前民族地区存在的各种困难和矛盾,进而制定正确的政策措施,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同志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出发,指出:现阶段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同志强调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千方百计地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做好这项工作,是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边防的大事。我们必须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在我国,没有民族地区的发展就没有全国的发展,没有民族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国的小康,没有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就不能说全国实现了现代化,没有56个民族的共同振兴就谈不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世纪之交,党中央在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战略构想的基础上,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这是关系全国发展大局,关系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关系中华民族复兴的宏伟战略任务。十六大明确要求,西部大开发要在十年内取得突破性进展。西部地区主要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民族自治地方,实施西部大开发,就是实施民族地区大开发;实现西部大发展,就是实现民族地区大发展。西部大开发明确把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作为这一战略的重要着眼点和出发点,因而成为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续处理好民族问题的重大战略举措。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阶段,同志明确表示,支持民族地区发展是中央的既定方针,今后不仅已有的政策措施不会取消,支持力度不会减弱,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力的增强,还会出台新的政策措施,不断加大支持力度。他进一步指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既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又要给予更优惠的政策;既要帮助他们把经济搞上去,又要帮助他们发展各项社会事业;既要继续发挥中央政府的作用,又要坚持抓好各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总之,要树立和落实可持续发展、协调发展和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通过多方面的努力,使民族地区的发展实现新的跨越,使各族群众的生活得到实实在在的改善,使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基础更加巩固。

二、深刻揭示了当代民族问题的基本特征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深刻总结国际社会主义运动史上处理民族问题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指出民族问题具有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国际性和重要性五个基本特征。

民族问题的普遍性是指民族问题在世界上广泛存在,涉及政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贯穿于当今世界主要矛盾的始终。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是指民族问题往往与诸多社会问题交织在一起。就我国民族问题而言,涉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各个领域。世界民族问题更复杂,涉及到国家、领土、国际关系及人权问题等等。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是指民族的产生、发展和消亡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只要民族还存在,就有民族问题存在;社会主义时期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阶段,不是民族消亡的阶段,民族差异和民族特点将长期存在。民族问题的国际性是指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往往引发国际性的问题,甚至导致国际关系变化;民族问题的国际性不等于民族问题的国际化。民族问题的重要性是指民族问题对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对于国家的现实和未来都有着重要而深刻的影响。对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国家来说,民族问题关系到国家、领土完整、社会稳定、边防巩固、经济发展和国内各民族的团结。同志用简明的语言,响亮地提出“民族、宗教无小事”,要求全党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不断改进、切实加强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观察、研究和处理民族问题,必须把握这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只有把握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才能制定实施处理民族问题正确的方针政策,才能继续沿着中国特色处理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胜利前进。

三、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

用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和特点,符合我国国情和各民族根本利益,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是事关我们党和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前途命运的重大问题。

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道,确立为我国的三项基本政治制度,根据十五大精神,新修订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正式从法律上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是我们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上的一次与时俱进,也是在民族问题理论与实践上的一个历史性贡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和监督机制。《民族区域自治法》集中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体现了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法律保障。经过修订,这一法律更臻完备。同志明确提出,要在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宣传教育,依法做好民族工作;要抓紧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细则,把法律的原则规定具体化,确保这一法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带头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认真研究和解决这一法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坚定不移地把这一法律实施好。目前,全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制定了133个自治条例、280个单行条例和65个变通规定和补充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出台,标志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四、突出强调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家的最高利益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我国各民族休戚与共、相互依存、亲密无间,形成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几千年来,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始终是中华民族历史的主流,是中国发展进步的重要保障。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来说,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同志总结古今中外的经验教训,深刻指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之福;祖国分裂、民族离乱,是各族人民之祸。”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是国家的最高利益。我国各民族都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神圣义务。

党的十六大鲜明提出,要坚持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同志指出,中华民族的伟大民族精神,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团结奋斗的漫长岁月中共同创造的,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宝贵精神财富。各族人民都要始终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要在各族干部群众中广泛进行爱国主义的宣传教育,使爱国主义牢牢扎根在各族干部群众的心中,成为推动事业发展、加强民族团结的强大精神力量。

同志对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作了精辟概括,明确提出“三个离不开”的重要思想,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这个概括,既充分考虑了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因素,全面反映了我国民族关系的生动现实,又着眼于我国民族关系的长远发展。这一重要思想,充分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成为新形势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指导原则。同时,在处理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事件中,要坚持“四个维护”的原则,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同志深刻分析世界发展变化的时代特征,明确把民族凝聚力与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国防实力一道,并列为综合国力的四个组成部分。这一观点,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强大的凝聚力,就等于一盘散沙,就会四分五裂,就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民族凝聚力,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强弱的重要尺度。在我国,讲任务,是56个民族共同的任务;讲成绩,是56个民族共同的成绩;讲困难,是56个民族共同的困难;讲前途,是56个民族共同的前途。56个兄弟民族情同手足,亲如一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五、旗帜鲜明地提出处理好民族问题必须坚决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

纵观全球,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最大威胁,也是当今世界民族问题存在和激化的根本原因。同志指出:当今世界一些热点地区的战争与冲突,大都与民族问题处理不当或外国势力插手有关。因此,处理好国内民族问题,我们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在国际上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科索沃战争后,党中央进一步明确指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比起过去来,具有更大的进攻性、侵略性、扩张性和冒险性。对此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增强忧患意识,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必须反对西方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和其他各种旗号,对我进行的渗透、分裂、颠覆、破坏活动。必须反对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和宗教相联系。必须反对在反恐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

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这“”,无论发生在哪里,本质上都是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分裂祖国,破坏各民族的大团结,都是我国稳定和发展的严重祸害,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敌人。因此,在我国,处理好民族问题,维护国家统一,必须坚决反对“”,最大限度地团结和依靠各族干部群众,最大限度地孤立和打击极少数的民族分裂分子、暴力和宗教极端分子。

把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宁、促进人类共同发展,与维护国家的与统一、巩固国内各民族的团结有机地统一起来,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总揽全局的战略眼光和理论创新的巨大勇气。

六、明确提出民族干部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

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有着广泛而密切的联系,是我们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同志多次强调,培养民族干部是“一项事关大局的重要工作”,并明确指出:民族干部的状况是衡量一个民族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同时对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四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扩大数量;第二,要提高素质;第三,要改善结构;第四,要提高层次,即不仅要继续重视培养一般少数民族干部,而且要特别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高中级干部。

同志提出,要把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作为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制定周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紧抓实抓好。

按照上述要求,近年来,党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各少数民族地区都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在不断提高各族群众整体素质的基础上,努力培养和造就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同时,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营造更加良好的环境,吸引和凝聚各类人才真心实意地为民族地区的发展贡献聪明才智。

七、深刻阐明了民族与宗教的关系,强调处理好民族问题必须注意贯彻党的宗教政策

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日益密切地交织在一起,反映了民族问题的复杂性,成为当今世界一个突出的现象。纵观全球,一些国家和地区矛盾激烈、冲突不断、战火连绵,与民族、宗教问题卷在一起不无关系。而这个现象,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处的时代并不明显。这是时展对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理论提出的新课题。

同志正确揭示了民族的宗教性和宗教的民族性的关系。他指出,“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宗教在一些民族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中有着广泛的影响”,“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处理民族问题时,必须注意“全面正确地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策略问题。必须坚定社会主义信念、坚定共产主义信念,不论出身哪个民族的共产党员,都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与和组织宗教活动、不得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必须按照“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相互尊重”的原则,认真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祖国统一,最充分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宏伟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断增添新的力量。

八、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方法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反映了各族人民谋繁荣发展、求团结进步的共同意愿,体现了当今世界和中国发展的时代精神,显示了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的强大力量,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贯穿这一理论的是我们党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新特点、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科学态度和创造精神。

第一,实事求是。始终坚持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出发,走自己的路。尊重民族发展规律,高度重视民族问题,不回避,不夸大,不缩小。制定的方针政策,经得住实践的检验,经得住风险与挑战的考验,经得住历史的检验。

第二,与时俱进。始终注意把握时代前进的脉搏,体现实践发展的要求,不断研究新情况、提出新论断、制定新政策、采取新措施,推进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中国化和当代化,推动民族工作实践与时展同步伐。

民主管理论文篇(6)

论文摘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具体到企业,就是要牢固树立人本理念,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深化民主管理,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本文从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激发首创精神着手,探讨如何深度开发人力资源,为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论文关键词:民主管理 人力资源 开发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具体到企业,就是要牢固树立人本理念,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深化民主管理,尊重人、相信人、依靠人。要深度开发人力资源,充分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激发首创精神,为实现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一、现状与误区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是企业的黄金资源,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体,是企业破浪前进、卓立潮头的关键。如何盘活人力资源?很多企业已放弃了单纯的靠扩大外延的投入来追求效益、利润最大化的作法,而是选择了以人为本的民主管理,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制度,吸引职工民主参与企业重大决策,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企业与职工“双赢”。 但是,现实中,仍有为数不少的企业经营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或是笃信“重赏之下,必有勇夫”,单纯靠金钱刺激员工的劳动热情,结果造就了一支惟利是图、胸无大志、极端自私的队伍,企业也终将因不可控成本的真正失控而被市场竞争击溃;或是忽视员工的经济属性,一味天真地认为依靠纯粹的思想政治工作,依靠口号就可以建立一支坚固的“斯巴达克方阵”,卓立市场竞争潮头;或是认为企业的民主管理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在是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精英划大船,市场说了算,把职代会当作“消防队”;或是持“无权论”,以企业改制重组为借口,辩称职工没有产权,不是企业的主人,而是出卖劳动力的雇佣劳动者,应“要少一点主人翁意识,多一些打工意识”;或是把民主管理当作工会的事,可有可无。凡此种种,职工缺乏凝聚力,企业缺乏向心力,发展前景可想而知。 二、民主管理与人力资源开发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生产力结构中,劳动者要素是最活跃、最基本的要素,只有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有机结合,才能形成现实生产力。事实上,以现代科技为核心内容的人类科学知识的迅猛增加,使现代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企业职工,越来越引起企业的重视。在由“以人为成本”向“以人为本”的历史转变进程中,树立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和方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已成为企业领导者、管理者的当务之急。 要想充分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让职工享有参与管理的地位,享有当家作主后的成就感,从而获得最大范围的人力资本收益,就必须坚持和创新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是以职代会制度为主要形式,职工参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管理。它强调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潜在创造力,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管理之全方位。 民主管理作为开发人力资源的重要手段,对内它可以提高企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对外它可以增强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人就是财富,求财必先求人。职工的积极性不会自发地产生,最重要的手段,不能只是靠工资,而是靠职工的自我满意度和协同工作的团队精神。越是在采用先进技术、知识含量高,市场灵活多变的情况下,表现就越突出。海尔集团总裁张瑞敏在总结海尔成长经验时说,海尔发展到今天,最重要的一条经验就

民主管理论文篇(7)

公益诉讼是相对私益诉讼而言的,在古罗马法中它是指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凡罗马公民均可提起。[2]虽然自国家诞生以来,公共利益的保护一般由官吏代表国家履行,但这被证明为是不够的,因此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以弥补其不足和偏差。现代公益诉讼,尽管有其特殊的社会原因,但是从诉讼思想上看,它首先是古代公益诉讼制度的死灰复燃。如日本1962年制定的《行政事件诉讼法》第5条采用了罗马法学家保罗在《学说汇编•论告示》中的说法,把“在请求纠正不适合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法律的行为诉讼中,以选举人资格和其他没有法律上的利益关系之资格所提起的诉讼”称为“民众诉讼”。美国则采取了马切尔在《学说汇编•论公共诉讼》中的说法,把有关公共利益的诉讼称为“公共诉讼”(PublicLawLitigation)或“公共利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3]现代公益诉讼所涉及的诸如环境公害、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正当竞争、股东权益纠纷、重复性违法交易、政府采购、大型公共资金支出等纠纷,带有传统诉讼模式和纠纷解决模式所无法容纳的新要素,因此产生了“以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关系为背景”的“公共诉讼”、“集团诉讼”等新型诉讼模式。[4]公益诉讼案件在多数情况下存在着原告人数众多,具有集团性和扩散性等特征,而作为被告一方大多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政府机关或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是社会的实际统治集团。因此,公益诉讼形式的法律斗争,在本质上是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或统治集团的一种民主斗争方式,即公益诉讼的宗旨实际上是代表穷人、少数民族、身残者、女性、老人等弱势群体开展法律斗争。这种法律斗争对于国家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解释、调整、修改和创制起着十分重要的催产作用,是民主法律监督不可缺少的方式。公益诉讼不仅能够将宪法规定的人民转换成为明确清晰的现实权利,而且通过诉讼使这种权利易于安全行使,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因此,有学者认为它不仅是一种诉讼制度创新,更重要的是,它完全可以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成为官治走向民治的转折点。[5]长期以来,我国对政治行为、立法行为、国家决策行为等缺乏有效的可诉机制,从而使法律的实施缺乏直接的民主监督。我国现行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中最大的缺陷就是不具备监督性质的可诉性,法律监督缺少司法救济制度作保障。“无救济即无权利”,缺乏司法救济的权利必然形同虚设,只有将人民的法律监督权转换成可诉性的权利,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才能借助司法制度资源得到落实和健康发展。公益诉讼制度成功地实现了这一转换,不仅为人民直接参加法律监督提供了新途径,而且将其成功地嫁接到了诉讼制度上,将人民对国家事务和法律的管理监督权转化成了看得见摸得着的诉权,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的民主斗争道路。

二、公益诉讼中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以往,我国学者一般把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看成是我国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而把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看成是次要的法律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作者认为这一观点值得商榷,因为这既不符合我国历史上“民为贵君为轻”的传统法律思想,也不符合国际上发达的法律监督思想和制度的潮流。实际上,我国宪法的“总纲”中明确规定了人民至上的原则,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二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宪法第三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宪法第二十七条中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因此,在法理上任何把某一国家机构或社会组织凌驾于人民之上的规定和思考方法都是与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主义原则相违背的。但问题是,以往在法律监督的问题上强调国家机关监督的远远超过人民民主监督,并且造成了难以逆转的局面,也对国家的民主建设起到了妨碍作用。以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直非常重视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强调要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要积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坚决防止和铲除腐败。[6]笔者认为,建立和健全公益诉讼制度,是现阶段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监督制度的最理想和最便捷的方式。首先,它是经济的。对于国家来讲,不需要付出太多的成本,仅仅利用现成的司法体制就可以推广。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提起公益诉讼不需要支付诉讼成本,却可以实现自己一定的经济利益。它在经济上为公民直接参与执法和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使行使监督权成为一件真正既利于国家又利于监督者个人的双赢诉讼。[7]其次,公益诉讼是天生的开放性和民主性诉讼,它可以把以往无休止空谈和议论的人民民主监督理念转变成一种有形和有序的诉讼监督,从而克服现有的举报、控告、质询等传统监督方式的封闭性弊病。再者,公益诉讼的法律监督具有程序上的执行保障,因此是民主监督最有效的方式。公益诉讼的判决可能对某一项政策或某一项法令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做出司法判断,可以为有关行政部门的执法和立法部门的修法提供比较集中和成熟的人民代表性意见。如果我们仅仅把法律的生命放置于政府及其官员手中,法律的运作就永远是自上而下的单向运动,这显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法治,人民民主的法律监督使法律的双向运动成为可能,而实现这一程序的就是公益诉讼。特别是有些法律规范在制定中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法律后果的规定,具有象征性立法“symboliclegislation”或叙述性立法“narrativelegislation”的特征[8],针对这些法律规范的实施所提出的公益诉讼和判决实际上具有一定的“造法”或说是对规范具有必要的补充意义。

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阶段性成就的现在,应该特别地强调社会主义民主,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障。在法治社会中的民主建设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律监督,这是关系到法治建设能否真正深入人心和发挥作用的关键。因为,“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9]为此,必须建立起人民民主监督的有效形式,赋予人民民主监督以必要的法律保障。为了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我国已经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条例》、《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有关人民群众监督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规定。此外,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也对公民申诉、控告的权利做出了规定。但是,与人民群众监督的客体及内容的广泛性相比,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还不够全面、不够系统,相互之间还缺乏协调,各地区的发展也不平衡。[10]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并没有能够有效地得到开展和保证,而且在实践中也产生了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监督面窄,力度不足,缺乏强制力或震慑力。为此,我们必须按照宪法赋予人民群众的广泛的法律监督权利,在监督的广度、深度和强度上下工夫,建立起更加宽容、直接的人民民主监督机制。国内外的实践和探索证明,公益诉讼实际上是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最有效的方法之一。这是因为,法律的民主监督既不能是无组织或无政府主义的流民监督,也不能委托给某个执政党或领袖实行包办,而必须是遵循法治原则的理性监督和斗争监督,它必须保持在一个恰当和合理的限度内,公益诉讼为此提供了一个恰当的平台。

以往的法律监督论者常常把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简单地归入“舆论监督”。笔者认为,真正的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不能是没有任何法律地位和司法救济的舆论监督,而必须是具有一定强制力和对话途径的法律斗争,这种法律斗争的最有效方式就是公益诉讼。哈贝马斯曾指出,民主法治国家行使政治权力具有双重途径,即:对现实问题从制度层面上加以处理,以及根据程序对各种不同利益加以调节。这两种途径都必须看作是法律系统的具体实施。但是,在政治舞台上,针锋相对的是集体行为者,他们为了集体目标和集体财富的分配而你争我夺,互不相让。只有在法庭上和在法学话语中,才会涉及到个体的可诉权利。即使是已经生效的法律,随着语境的变迁,面对新的要求和新的利益格局,也必须重新加以解释。这场斗争的核心是解释和贯彻历史上未能兑现的要求,实际上就是为了争夺重新恢复集体行为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其尊严不受轻视。[11]笔者认为,由于公益诉讼具备了直接民主的法律监督机制,因此能够同时在制度和程序两个方面调节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成为民主法治国家真正的和谐诉讼。

三、“他山之石”与我国公益诉讼的方向

公益诉讼是个“舶来品”,因此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公益诉讼制度,就必须结合我国的国情汲取他国公益诉讼的经验。美国和日本是公益诉讼制度和理论相对发达的国家,特别是在这两个国家的环境公害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公益诉讼制度。其中,日本20世纪中叶出现的大规模环境公害诉讼是其现代型公益诉讼的发轫。这是由两国的工业高速发展与环境破坏、生产力和消费水平不相适应等社会矛盾造成的。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虽然也孕育着上述类似的社会矛盾,但是公益诉讼当前所面临的问题却有所不同。根据有关统计调查,近年来我国发生的公益诉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自来水公司查表收费侵犯消费者权益、铁道部和汽车公司春运车票涨价、通讯公司双倍收费、民航系统航班延误、地方政府错误行政或不履行法定职责而侵害公共利益、教育部违反宪法平等权对不同地域设置不同高校录取分数线、大公司环境污染、虚假广告等。[12]从这些案件的被告和诉讼请求中可以看出,我国公益诉讼主要针对的是政府、传统国有垄断企业和一些大型企业。很多公益诉讼的被告是政府和国有管理公司,从这个角度看,可以说我国的公益诉讼实际上更多体现出的是公民依法行使对政府行政行为和法律的监督权。

我国目前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的不平衡发展而招致的贫富分化加剧、弱势群体与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斗争。有学者称之为“两极社会”,其直接后果是社会冲突和对抗的发生,特别是底层社会对于上层社会的敌视和反抗。[13]这一社会结构的形成也决定了我国的公益诉讼方向带有贫困阶层对政府机构、弱势群体对大型企业集团为改善生活、维护人格尊严而提起代表诉讼、集团诉讼的性质,并且与民事公益诉讼相比,较多到来的将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针对的是国家和地方政府不当和错误的行政、执法行为,在维护公共利益的背后,隐含着内在深刻的人民民主法律监督机制。

[1]梁慧星等:《关于公益诉讼》,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1—367页。

[2]周枏:《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958页。

[3]Tobias,PublicLawLitigationandtheFederalRulesofCivilProcedure,CornellLawReview,Vol.74,1989.DanielS.Jacobs,TheRoleoftheFederalGovernmentinDefending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antaClaraLawReview,Vol.44,2004.

[4][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8页。

[5]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77页。

[6]李铁映:《论民主》,人民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页。

[7]陈云良:《通过诉讼推进民治》,载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8]JanVanDunne,NarrativeCoherenceanditsFunctioninJudicialDecisionMakingandLegislation,TheAmericanJournalofComparativeLaw,Vol.44,1996,pp.463.

[9]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10]张骥:《论完善法治化的法律监督体系》,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6期。

民主管理论文篇(8)

实际运作的民主制度大都是多数人的统治,这是勿容置疑的事实,因此可以说多数统治是民主的实际制度形态。多数统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涵:体现多数规则的多数裁定或多数裁决,即在意见分歧的情况下由多数做出决定;由人民中的大多数来统治国家。多数统治构成了民主社会公共决策的制度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就是真正的民主制度。多数统治能够成为多数善政的实际民主制度,有许多理论假设。古代的先贤和当今的思想家们都对此问题进行了不少探讨和研究,如果考诸思想史,那么我们就会发现多数统治主要建基于以下一些理论假设之上。

首先,多数统治理论假设集体智慧超过个人的智慧。

个人具有更大的智慧还是集体具有更大的智慧,这历来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相信前者往往会在政治上导致精英(专制)统治的出现,而相信后者必然在政治上产生多数统治。实际上,这个疑难问题在历史上曾经普遍存在过。例如,在民主制度最早实验地的古希腊,当时就存在着是把统治权交给少数好人(贤良、哲学王)还是交给多数平民的争论。最早对政治学进行规范和系统研究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认为,“就多数而论,其中每一个别的人常常是无善足述;但当他们合而为一个集体时,却往往可能超过少数贤良的智能”,并用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人独办的宴会为例来说明多数人的智慧超过少数贤良的智慧。[1]据此,亚里士多德所理解的“平民政体”就是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多数的人们所控制的政体,反之则为“寡头政体”。由此可知,统治方式决定于智慧的高低,因为多数人拥有更大的智慧,所以应该由多数人进行统治。

其次,多数统治理论假设,正义在多数人一边。

“正义”是一个古老而又经久不衰的问题,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追求。西方的思想家从各种角度赋予正义以多种含义,如:正义即各人得其所应得、正义即“和谐”、正义即“自由”、正义即“安全”、正义即法治或合法性、正义即“共同幸福”,等等。亚里士多德则认为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2]

美国著名哲学家罗尔斯(J。Rawls)可以说是当代正义理论的集大成者,认为正义指的是“自由与平等”。他将正义系统地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大类。实质正义是关于社会的实体目标和个人的实体性权利与义务的正义,它包括政治正义(或宪法正义)、经济正义(或分配正义)和个人正义,其中政治正义和经济正义又合称社会正义。形式正义又叫“作为规则的正义”或法治,其基本含义是严格地一视同仁地依法办事。程序正义介于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之间,要求规则在制定和适用中程序具有正当性,它包括纯粹的、完善的和不完善的程序正义三种形式。罗尔斯指出由于在政治事务中不可能获得完善的程序正义,立宪过程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某种形式的投票。因此,虽然多数人可能由于缺乏知识和判断力,或者由于偏狭和自私的观点,肯定要犯错误,有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但是要支持一种正义宪法,某种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规则在实践中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被证明是用来保障正义而有效的立法的可行的最佳方法,也是实现由正义原则预定的某些目的的最可行方法。[3]由此可知,多数统治是确保和实现正义的一种手段,是达到某些民主目的的最佳方法。第三,多数统治理论假设,人民就是多数人。

人民思想是近代以来许多思想家所竭力提倡的。人民理论的提倡者之一卢梭(J。J。Rousseau),就将人民的意志或的意志称之为公意,认为公意是高于一切的意志,永远是公正的和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因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受这种公意指导的约束,接受体现公意的多数统治:“投票的大多数是永远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的。”如果共同体的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或者,“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既然来自人民,那就应该由人民掌握,“正如是不能转让的,同理,也是不能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4]

人民理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了充分的实践。大革命时期的人民观念在当时的含义就是多数统治是没有限制的,也是不可限制的。法国人民相信,既然所有的权力已被置于人民之手,一切用来制止滥用这种权力的保障措施就变得不再必要,民主的实现会自动阻止对权力的专断使用。大革命时期信奉人民观念的雅各宾分子就认为公意高于纯粹的个人利益,主张既然“公意”是更为民主的原则,是“新社会”的基础,任何破坏新社会有机统一的因素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据此,雅各宾分子及其革命的继承者在实践中依靠瞬时的多数来建立共识。由此可知,人民观念在导致多数统治上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多数统治理论假设,多数规则是简便易行的民主规则。

决议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在所有决议规则中,多数裁定规则可以说是与民主政治紧密相连的最普通和最重要的规则,因为它使民主政治变得具有可行性。而在可能选择的多数规则中,简单多数规则又有着一种特殊的好处,即它本身既能防止少数人代表整体采取行动,也能防止少数阻碍整体采取行动,因此多数裁定规则能够集效率与保护作用于一体,常常被选定为最合适的折衷办法。根据洛克(J。Locke)的自然法学说,人们一旦让渡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给共同体,那么个人就有服从大多数的义务,多数也有替少数作出决定的权利。他指出,任何人要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以谋取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唯一的办法就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一旦人们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并结合起来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就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利,因为共同体具有作为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必须要经过大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因此,“当每个人和其他人同意建立一个由一个政府统辖的国家的时候,她使自己对这个社会的每一成员负有服从大多数的决定和取决于大多数的义务;否则他和其他人为结合成一个社会而订立的那个原始契约便毫无意义”。[5]在洛克看来,个人的同意只对合法的公民政府的最初建立具有关键作用,此后,“同意”就来自于“人民”的代表以多数原则作出的决定,只要这些被治者的人遵守起初的社会契约和契约义务来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否则,建立新政府的暴动是正义和难免的。

二、多数暴政的产生

如果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充分的,那么多数统治就是合理的,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但是,事实是多数人的智慧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一定超过少数人或个人的智慧,正义也不可能只掌握在多数人手里,人民也不应该只是多数人的。法国大革命的实践也表明,多数人有时比少数人更愚蠢,正义也往往不在“狂妄”的多数人一边,以不受限制的人民原则为基础的多数统治常常会变成武断的、压迫性的多数暴政:多数人不受制约地肆意滥用公共权力并侵犯少数人的利益。民主制度下的多数暴政的结果与个人专制下的暴政对于受害者来说是一样暴虐的。多数统治之所以可能变成多数的暴政,其原因是多数统治的理论假设是不完全现实的,多数统治的许多方面都容易使多数统治走向多数暴政,而不是走向多数善政。

首先,多数人的决策不一定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

多数统治理论认为,人越多智慧越高,多数人的决策相对而言会更加理性一些。然而事实并非完全如此,多数人的决策有时也是非理性的,难以显示出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如果人民的参与能够常常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某种多数裁定规则或许就是实现公众要求的合理手段。但是多数裁定规则不能作为衡量民主程度的标志,因为它并不能保证人民的参与能够达到满意的广度;另外,即使人民的参与非常广泛,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里,人民的多数以及他们的代表们并不一定总是具有解决疑难问题的必备知识。同时,多数有超过半数、比较多数、限定多数这样一些分别,有出席者的多数和包括未出席者的多数,因此多数的智慧和知识也是不稳定和充满变数的,多数裁定规则也是可以作多种解释的规则。

事实上,多数裁定规则只是实现政治立法和行政决策的一种制度安排,是实现民主的一种手段而非民主的实质。它与各种各样的决议规则一样有其优点和局限性,在效率上甚至还不如其它手段更具优势,原因在于多数裁定规则常常不能将权力置于那些最为明智和更具个人理性的精英的手中。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F。A。vonHayek)就对多数人的智慧一定超过少数人提出了质疑,指出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更高的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6]。正因为如此,多数的意见难以完全是有益的或明智的,多数人的统治完全有可能导致多数暴政的出现。例如,在美国,导致多数决定一切的多数的道义观念就假定许多人联合起来总比一个人才智大,因此多数以为自己有权管理社会,其利益应当优于少数人的利益,等等。由此,美国社会的多数不但拥有强大的管理国家的实权,而且拥有强大的影响舆论的实力,多数一旦提出一项动议,那么一般不会遇到阻止通过动议和推迟表决动议的障碍。[7]这样的多数决定也就难以听到反对者的声音,更不可能关注到少数者的利益,并常常会对少数者做出不公正的决定,对后者来说这无异于实施了事实上的专制和暴政。

其次,多数人的交易规则对少数人具有强制作用,少数人无法以退出抗拒多数人的损害行为。

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民主过程视作一个多人达成交易的谈判过程,其通行的规则与市场交易规则一样是一致同意。实际上,构成民主社会的根本规则是大家对某些共同原则的广泛同意,是认识上的一致同意而不是多数投票,因此民主政治是在一种共识的范围内运行的,这些共识包括关于程序规则、关于政策选择范围、关于政治活动合法范围等方面。这些共识程度越深,民主就越能够得到保障,在某种程度上其作用甚至大于三权分立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过,相对自由的市场交易而言,由于参与民主过程谈判的人数比较多,而多人之间要取得一致同意和完全的共识的实际难度比较大,因此人们被迫采用了前述的多数规则来做出决定,其结果就必然要引起自由与民主之间的分歧。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一旦任何一方发现对方的最好出价有悖于自己的利益要求时,可以以自由退出市场交易过程来表示抗议,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可是,在通过多数投票进行公共选择的民主过程中,每当多数人表决通过一项公共决策时,少数人尽管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和投票表示反对,但在实际行动中却不能自由退出这个过程,因为人们退出一个社会的交易成本要远远高于退出一个市场的交易成本。

因此,多数投票原则可以使多数能够作出对少数具有约束力的决策,这直接意味着政治权威和决策能力在二者之间的配置是不平等的,“人数最多的党派,或者换句话说,最有力量的党派当然会占优势”[8]。如果不适当的多数统治原则一旦在政府体制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那么就难以有任何力量来挑战和打破多数派的统治,这时多数派就完全可以滥用政治特权而牟取私利,并牺牲共同体和他人的利益,因为他们能够通过多数投票规则在政治游戏中先发制人,获取共同体的各种收益。而投票程序的合法性使得政府或其他的组织可以正当地使用强制性手段,去执行多数人的决定并压迫他人屈服。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就不得不默默忍受多数人通过的决策对自己造成的损害,并很容易发生多数人损害少数人和个人的权利的多数暴政。

第三,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专制。

根据人民学说,多数人的力量是十分强大的,因为该学说不仅认为少数人应该同意多数人的决定,“人民”的权力是一元的和不受制约的,而且对于多数的范围并未加以限制。然而,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人的多数裁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强烈的倾向性,容易为人们的意志所左右。亚里士多德就曾指出在古希腊某些采取多数制的平民政体中,由群众而不是由法律来最后裁决政务,民众在这种政体里往往成为一位集体的君主,他们在进行政治活动时不以“法律”为依归,包含着专制君主的性质,并渐渐趋向于专制。[9]造成专制的原因在于不受法律制约的多数的无限权威容易趋向于多数暴政,并对少数人和社会带来一系列危害。例如,法国著名思想家托克维尔(A。deTocqueville)在上个世纪认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派利益的多数派联盟在由大众选举的立法机关、行政官员和法官中占据主导了地位,特别是在州一级政府中更是如此,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并得到批准。因此,多数派能够支配不受制约的权力工具,统制公共舆论的运用,并使非主流的舆论鸦雀无声。

在这种情况下,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对美国人的思想、民情、公务等方面产生了许多负面的影响。每当一个人或党派在受到不公正待遇之后,常常无处去诉苦,原因在于舆论是多数制造的,立法机构代表并盲目服从多数,行政首长是由多数选任的百依百顺的工具,警察是由多数掌握的军队,陪审团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多数的无限权威实际上帮助了立法者的合法专制,增加了公务员的专断权,加强了思想界的专制,助长了国民性的软弱和巴结大多数的心理。即使法律职业人员的品性、法官审判、地方政府在执行法律方面的地位以及其他许多因素都缓和了多数的暴政,但是暴政的危险依然存在。因此,托克维尔认为多数的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危及到每一个共和政体。政府的通常是由于无能或暴政造成的,前者使权力自行离开政府,后者使权力被人夺走。民主政府的几乎总是肇始于滥用民主的资源,无政府状态的形成也总是来源于暴政或管理不当。[10]如果对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不加以制约,多数派就能够运用其支配地位来追求自己的私利,其所行使的专制将会使少数忍无可忍,并通过结盟来试图使其损失最小化,在没有其他更为合理的办法时,会被迫运用武力在内的极端手段来解决冲突,民主社会就会很快退化为各种力量相互战争的无政府状态,最终导致民主共和政体解体。

三、多数善政的制度安排

从以上论述可知,多数统治的民主政治可能退化为多数暴政,并对民主政体本身带来现实与潜在的威胁。要避免多数统治退化为多数暴政,而成为多数善政,就要确立各种各样的制度安排,其中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限制多数权力的制度安排、给少数人以自主治理的制度安排、以司法救济限制多数并保护少数、用社会力量制约多数权力之机会的制度安排等。

首先,要对多数的权力进行有效制约。

权力本身始终存在着扩张的可能性,并容易导致损害他人的滥用和腐败,而不受限制的绝对权力必然带来绝对的滥用与腐败,因此对权力制约是十分必要的。麦迪逊(J。Madison)和汉密尔顿(A。Hamilton)曾经指出,任何权力的高度集中,无论是集中到一个人、多数人还是少数人,都有产生暴政的可能性:“立法、行政和司法权置于同一人手中,不论是一个人、少数人或许多人,均可公正地断定是虐政。”[11]“把所有权力赋予多数人,他们就将压迫少数人。把所有权力赋予少数人,他们将压迫多数人。”[12]因此,所有权威的行使应该“限于何者为正义的限度之内”,人民对一切权力和投票程序要加以持续的限制与监督,这样民主才能得以生存下去。诚如前述,多数决策的权威性并非来自即时多数的意志,而往往来自少数也能接受的某些共同原则,因此多数的行为需要受到这些共同原则的指导和限制。这样多数在道德上没有理由为所欲为,也没有特权来制定一些歧视少数人而有利于其成员的规则,其权力必须加以约束,其行动不能超越某些限度,其投票决定问题的范围需要明确加以限制,其决策不能牺牲他人的利益,否则多数统治的民主政府难以切实保障个人自由,并可能堕落成暴民政府。

有许多因素,包括政治代议制和大的选民集体,特别是适当的宪法设计,可以限制和缓和多数的权力,从而避免发生暴政的危险。美国的联邦体制就是根据多种制衡机制来制约权威运作的,它极大地减少了多数派支配所有决策结构的可能性。如果宪法限制了无限权威的运用,并对权力进行分散配置,那么所有的权力特别是多数派的权力就会受到制约。如麦迪逊所设想的那样,治理的权力根据“相反的和敌对的利益”来组织,这样就能够利用权力来制约权力。[13]通过分权,把政府的权力配置在若干个公职的手中,每一方都为相互竞争的其他方所制约,这样多种多样的决策结构有利于寻求符合正义标准和普遍利益的决策。同时,分立的决策结构也为个人提供了多种多样的机会,使个人能够个别地和集体地表达其偏好和疾苦,并对政府权威机构提出要求:通过国会议员、总统、副总统的任期限制可以得到政治救济;通过参众两院大量的议席可以得到立法救济;通过忠实地执行法律的行政责任制可以得到行政救济;依据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有权要求考虑其申诉状以及要求判决以纠正错误,以此可以获得司法救济;最后,通过变更和修正宪法本身的活动,可以得到宪法救济。[14]

不过,在多数的人数很多而且决心要为所欲为时,任何对多数的外部限制都无法长期地起到作用。所以,必须在制度上允许人民普遍参与管理能够得到继续,必须在推行多数裁定规则时发展一种惯例上的平衡,即在某一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不一定就是社会面临的其他许多问题上作出裁定的多数,真正有最后裁定权的是成员经常改变的不同的多数,[15]因为固定或永久的多数可能滥用权力进行压迫,妨碍普遍参与的实现,甚至彻底破坏许多对立利益集团之间的微妙平衡。

其次,建立和充分利用司法体系和法官的制衡作用。

从以上论述可知,政治制约能够带来约束多数暴政的理性和正义,但它尚不足以保证这种理性和正义。历史与现实表明,司法体系和法官阶层都对多数暴政的出现具有某种制衡作用。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法律可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较之公民的统治,法律统治更为确当”。按照他的理解,古希腊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因此他竭力谴责那种“由人民统治而非法律统治”的政治体制,“如果将所有权力都集中于人们的表决,那么严格说来,它就不可能是一种民主制”。[16]所以,如果我们的认识只停留在以为民主就是多数决定,认为多数决定就天然地代表正义,那会葬送民主。民主与法治有着天然联系,法治不仅不会对民主形成侵犯和压抑,反而是民主制度能够有效存在的条件。法律能够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司法体系能够成为制约立法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力量。例如,美国立法机关、法院和各行政机关的多重批准和多重上诉的主张,就是要防止民主退化成暴民政府。[17]

法学家精神和陪审制度对多数统治也能起到平衡的作用。举例来说,美国法学家一方面因其爱好而自然倾向于贵族和君主,另一方面又因其利益而自然倾向于人民;加之其职业要求他们在两个互相冲突的个人之间寻求公正,在两个原则间裁定正义,在经济上又是比较富裕的阶层,因此法学家比其他人更有可能在两个人、团体、机构以至原则之间持公平和超脱的立场。这样法学家虽然喜欢民主政府,但没有民主政府的偏好,没有承袭民主的弱点;与此同时,人民也信任法学家,深知其利益在于对人民的事业服务,所以不会危害民主政府。由于美国没有旧式贵族、文人,人民又不信任富人,因而法学家就成为一个高等政治阶级,是社会上最有知识和最具理性的部分,是美国能够平衡民主的最强大甚至可以说是唯一的力量。此外,美国的陪审制度是作为司法制度而存在,但却作为政治制度而起作用的。托克维尔认为陪审制度、特别是民事陪审制度,能使法官的一部分理性思维习惯进入所有公民的头脑,而这正是人民为使自己自由而要养成的习惯,如权利观念、做事公道、对己行为负责、对社会负责和提高知识等等。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力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使人民学习如何进行统治的最有效手段。[18]

第三,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

不容否认,多数统治问题是一个永久性的问题,因为一个社会的全体或绝大多数成员永远不会有同样的利益、爱好和价值,所以多数裁定原则在一定意义上是道义上一种过得去的决策方式。不过,在某些情况下,少数人是难以容忍多数裁定原则的,尤其是在诸如语言、宗教和财产权这样涉及少数人和个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实行多数裁定原则,就容易导致国家分裂和民主毁灭等严重后果。实践证明,保护公共利益和私人权利免遭多数派的侵犯,解决多数统治与少数人不自由的矛盾,主要途径是通过给予少数人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所以,在少数人的自由受到民主过程威胁时,允许少数人拥有更大程度的自主治理空间,可以满足少数人对于自由(包括信仰、结社、迁移、就业、尊严以及政治参与等等)、权利等方面的要求。基于以上理由,每当源于民主程序的结果,少数公民被多数公民剥夺了某些基本权利、自由或者机会时,少数人必须得到某种程度的自主治理以进行补偿,这也是对民主程序本身存在的偏差进行的一种修正。[19]由此可知,少数人和个人需要有一些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和自主治理的领域。某些制度安排是有利于少数人的自主治理和对多数暴政的限制。

例如,只有政府集权而不存在行政集权的美国联邦制,就有助于自主治理。中央政府在州一级不参与管理社会的次要事务,给予了地方和个人大量的自治权,这就极大地制约了多数暴政。联邦制综合了小规模的自主治理社群根据自治原则组织活动的优势,同时也使得有机会组织很大规模的利益社群。这些社群成为自主治理的权威主体,自主治理自己内部事务。所以,“联邦既像一个小国那样自由和幸福,又像大国那样光荣和强大”[21]。阿克顿勋爵(LordActon)认为,联邦制在所有对民主的制衡措施中一直是最为有效的和最为适宜的措施,它通过权力分立和只赋予联邦政府以某些界定明确的权利,限制并制约了性权力,它“不仅是制约多数的唯一方法,而且也是限制全体人民的权力的唯一方法”[20]。

同时,美国的乡村自治传统,成为托克维尔称之为“人民”的自主治理体制的基础,是构建美国的力量,限制了美国多数暴政的发生。乡镇组织将自由带给人民,教导人民安享自由和学会让自由为他们服务,使人民养成了爱好自由和掌握运用自由的艺术,使美国大多数人有了自由的精神,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中央的行政集权和多数的专制。因此,民主体制的长期活力靠的是人民的自治能力。麦迪逊也指出,“一切政治实验”都应该“寄托于人类自治能力的基础上”[22]。由此可知,联邦政府形式、乡镇自治制度以及司法结构等等,非常有助于美国人的自主治理。

第四,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多数的权力进行制约。

民主管理论文篇(9)

(二)创新科技手段,着力提升“三资”管理水平。为解决近年来因机构改革经管力量严重弱化的问题,舒城县积极探索利用“网络化”管理手段,提升“三资”管理质量和水平。县财政先后投入达300多万元,培训“三资”业务人员600多人次,购置并安装了“谐农”三资管理系统软件,为县乡“三资”管理部门配置电脑3O台、打印机30台,并与市“三资”管理中心进行数据联网,成功实现市、县、乡三级联网运行。将所有村的财务、资产、资源数据输入微机,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随时调整“三资”台账数据,做到账物相符。实行“台账+附件”管理模式,即建立“三资”服务台账,全面反映资产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附资产处置情况附件和有关会议记录、评估、招投标、合同等。真正实现了全县“三资”管理网络化动态管理,市县乡三级领导和管理人员足不出户,只需轻轻一点鼠标,就可及时查阅到村级财务的每一笔收支、资产资源和债权债务变动情况。同时,所有乡镇“三资”服务中心建立触摸屏、电子显示屏,与中心电脑实现数据联网,每天更新内容,方便群众及时、详细查阅村级财务、资产、资源情况及村务。

(三)制定相关办法,完善“三资”管理长效机制。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操作性强,必须做到有章可循,按章办事。舒城县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包括《舒城县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办法》《舒城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舒城县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办法》《舒城县农村集体资产承包和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舒城县乡镇农村“三资”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财务审计的规定》《责任追究制度》等,从集体资金收入到支出,从资产购建到资产评估,从资源清查到租赁等各个方面做了规定。从落实制度入手,注重“三资”清查资料的归卷整理,实行一村一卷,一卷“五有”,即有“三资”清查登记表、有清查公示表、有核销资产会议记录(复印件),有乡镇审核表,有“三资”清查报表,工作轨迹清晰完整。乡镇把“三资”管理制度和本镇实际结合起来,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凡不按规定管理处置集体资产,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除依法予以赔偿外,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这些工作极大地增强了广大基层干部加强“三资”管理的责任感。在这些制度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的措施主要有三项:一是建立了村级重大事项流程化管理机制。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后,“三资”管理水平大幅提高,但仍然存在“决策一言堂、用人一句话、审批一支笔”等突出问题。为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民利,2010年县纪委出台了《关于开展村级事务流程化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将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大额固定资产的购置与处置等列入村级重大事项,实行流程化管理。坚持用“流程化”管住“随意性”,从强化程序监督人手,凡办理村级重大事项,必须依次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四议”即村党支部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两公开”即决议内容公开,实施结果公开。所有程序都在村监督委的监督下依次进行。不经过“四议”决策的,不准招投标和实施项目;不遵循工程合同的,不予决算;不走完规定流程的,不作为工作实绩进行考核,使村级重大事项管理迈上了规范化轨道。二是建立了公开招投标机制。实行会计委托后,资金管理的漏洞有效杜绝了,但在农村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权钱交易、权情交易等腐败现象,群众反映强烈。为此,舒城县在2009年底就尝试建立了《工程项目集中招投标和大额物资集中采购》两项制度。乡镇依托农经站建立招投标中心,凡工程资金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村民委员会委托乡镇进行招标,村民代表全程监督,确保整个招投标活动置于广大农民群众的监督之下。2009年以来,全县22个乡镇“三资”中心共组织规模工程招投标1079宗,中标金额13908万元,比预算金额减少1000多万元。一改过去村干部在工程建设中说不清、道不明,群众对村干部说三道四、评头论足的状况,真正给了干部一个清白,还了群众一个明白。三是建立了村级财务例行审计制度。为巩固“三资”清理成果,确保“三资”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农委、县审计局和县财政局六家联合出台《舒城县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审计的规定》,要求在服务工作中,加强农村审计常态化工作,实行外部监督。该规定明确要求各乡镇每年审计的村数不得少于本乡镇所辖行政村总数的1/4,保障了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合理合规使用。

二、主要成效

通过i年来坚持不懈地狠抓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特别是2011年全县上下开展“三资”管理工作的规范年建设,使“三资”管理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一)摸清村级“三资”家底,锁定各村债权债务。通过登记、确权、建立台账,有效盘活了村集体闲置资产,有些原来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的资产被重新登记入账,已经偿还的债务或已经不存在的债权也被注销,有力维护了集体和群众的合法利益。通过清理,共盘盈资产23184万元,其中:汤池镇盘盈资产1149万元,晓天镇盘盈资产2043万元;万佛湖镇各村共重新补登记房屋130问,价值669万元;资源登记面积增~52940亩,年收益增加70万元。清理前债务总额7950万元,清理后债务总额7733万元,减少217万元;张母桥镇对村集体房屋等闲置资产进行公开拍卖,偿还村级债务40万元,剔除历年往来账款8.6万元。千人桥镇各村清理债务烂账1.83万元。清理前债权总额4318万元,清理后债权总额3835万元,增加483万元。

(二)规范操作程序,节约了集体资金。通过建立“报账责任金、招投标、预决算”等一系列长效机制,强化了村级按时结账、报账、财务公开,使村财务更加透明,较好的控制了村级债务和困中国农业会计2014_7__ll一0_|||非生产性支出的发生,最大限度地积累了村集体资金。城关、南港等乡镇不仅制定出台了招投标管理办法,还针对具体实际制定了村办公用品采购制度。南港镇沙埂村2010年4月份按照县乡两级制定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对旧村部进行公开拍卖,最终拍得20.O2万元,群众非常满意。棠树乡“三资”服务中心自运行以来成功受理了3起招投标案例,为村集体累计节约资金10万多元(洪院村26亩杉木林对外出售,发包标的价为18万元,经乡“三资”中心公开招标,最终以23.8万元中标,为集体增加收入5.8万元。桂花村杨冲支渠土方工程标底价l2万元,最终8万元中标,减少支出4万元)。城关镇七星村、南港镇落凤岗村等利用结余资金进行修路、兴修水利等公益事业建设,促进了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

(三)强化民主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通过民主化管理和监督,全县22个“三资”服务中心在财务清理过程中共纠正账外账、“白条”抵库、不合理票据等问题1511笔,涉及金额1336.5万元,纠正不规范合同136份。汤池镇金盆村通过财务清理追回违纪款项计2万余元,党纪处分村干部1名。春秋、张母桥、五显等乡镇在清理期问,缴入“三资”服务中心在信用银行设立的村集体资金专户620万元。使村级家底更加清楚,村干部之间也没有了昔日的猜忌,促进了团结,增强了村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广大干群对推行的农村集体“三资”服务工作赞不绝口,因财务问题的量大幅下降。

(四)密切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通过“三资”管理,从制度上、机制上加强了约束,将村级“三资”家底全面公开,债权债务进一步明确,各项操作民主公开,真正做到群众的事群众定、群众管、群众办。通过实施多层次、全过程的财务监督,特别是加大财务公开力度,增强了村级财务收支透明度,有效杜绝了村干部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侵占、挪用集体资金等现象的发生,消除了群众的猜疑,有力保障了农民群众对村级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融洽了农村基层的党群干群关系。

三、几点体会

实行“三资”管理,规范了村集体“三资”运营,保护了农村“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预防了集体资产流失,使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实现了从“暗箱操作”向“阳光操作”、从“为民作为”向“由民作主”、从“制度民主”向“程序民主”的转变。舒城县自2009年实行村级集体“三资”委托以后,可谓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收获,其中凝聚着广大干群的智慧和汗水。笔者对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组织领导是保证。为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县长为组长,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分管农业的副县长为副组长,监察局、农委、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高规格领导组,并确定由纪委牵头推动、县农委具体负责、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各乡镇也成立了相应组织,牵头组织落实“三资”服务工作。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都深入村、组、户亲自调研,县几个班子领导还带队进驻乡村几个月,真抓实干。没有各级党委、政府强有力的领导和各部门的全力配合,舒城县“三资”管理工作就没有今天的好局面。

(二)统一认识是前提。“三资”管理工作之初,少数村干部对此有抵触情绪,认为是在剥夺他们自身理财的权力;也有少数干群对农村“三资”管理存在疑虑,担心是否只是走走形式,换汤不换药。针对以上情况,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先后召开了多种形式的动员会、推进会,从而统一了思想,形成了共识,增强了做好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此基础上,按照“先行试点、逐步规范、全面铺开”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了农村“三资”管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步骤及具体内容,为“三资”管理的顺利开展创造了条件。

(三)阳光操作是基础。取得群众信任、赢得群众拥护和支持是搞好基层工作的关键所在。尤其是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是直接反映干群关系的晴雨表,必须本着“大家事、大家议,大家事、大家提”的原则,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管理权、监督权和决策权,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民主政治的积极性。在具体实践中,舒城县制定了多项制度,采取了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使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参与到村级财务管理中来,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和村级财务监督组的审议、监督作用,规范财务公开。为此,在全县“三资”清查结束,各村“三资”清查数据全部录入“三资”管理系统后,县制定了《村级“三资”公开办法》,确定通过“三资”公开查询平台向群众实行“九公开”,即财务收支明细公开、内部往来明细公开、资产及资产经营收益明细公开、资源及资源经营收益明细公开、大额资产变动公开、财务报表公开、单项统计公开等。群众高兴地说:“过去我们只能通过公开栏观看“三资”管理情况,现在不管在哪里,只要有网就可以查看,而且可以前后左右对照着看,太方便了”。目前,全县100%的村“三资”数据上网进行了公开,真正做到了零距离、零时间监督。由于在农村“三资”管理上长期坚持阳光操作,实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拉近了干部与群众问的距离,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民主政治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

(四)人员素质是根本。“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做好一项工作,没有一支拉得出、打得响、过得硬的高素质队伍是行不通的。近年来,舒城县在“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方面取得成效,是与拥有一支较高素质的农村财务管理队伍分不开的。实行“三资’’管理以来,县乡两级分级负责,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农村财务人员每年进行两次培训。县里每年组织财会人员进行珠算、电算化操作技能比赛,还经常对财会人员进行业务知识测试。现在,以乡镇农经人员为主体,以村级报账员为基础的会计队伍素质越来越高。全县农经队伍81人,不仅年纪轻(平均年龄28岁),而且学历较高(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占78%),能吃苦、能干事,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一支骨干队伍。正是这支队伍的开拓进取和奋力拼搏,全县农村“三资”管理工作才取得长足进展,2011年,舒城县被省农委授予“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先进集体”;2012年,该县被农业部授予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

(五)网络化管理是手段。实现村级“三资”网络化管理,既是时代的发展方向,更是规范管理、强化监督的客观要求。舒城县实施“三资”网络化管理后,以计算机代替人工进行账务处理,有效避免了手工操作可能产生的误差,简化了操作流程,缩短了工作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有效杜绝了各种不合理开支,方便了群众查阅村级财务,提高了透明度,强化了监管;有效地解决了以往手工操作中存在的会计核算不规范等难题,规范了会计基础工作,确保了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了农村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民主管理论文篇(10)

一、教育形势的发展,加上教育办对教研工作的重视,促使美术教研活动持之以恒,形成制度化,雷打不动。就是每个学期组织组员们活动两次,学期初要先集中讨论通过教研计划,期末再集中进行活动总结。并要求组员认真写好总结或论文。

《教研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活动的时间、地点及每次活动的负责者等,在内容上,每学期教研活动要贴紧当前的教改动向,结合美术教育形势发展,每期订出教研专题。过往制定的教研专题有:《引导学生热爱生活、表现生活、促进其智力发展》、《改革课堂教学、构建优化的课堂教学模式》、《强化创新意识,培养和发展学生的创造能力》等。

教研活动形式灵活多样,一是开展美术课观摩教学活动,课后进行认真的评课活动,互相交流,共同提高。二是外出参观听课、学习和吸收外地先进的美术教学经验。开阔组员们的视野,提高自身教学教育素质。每学年外出活动听课一次,我们首先过广州、佛山、深圳、中山、番禺、南海等地参观听课学习。每次活动我们都与当地老师进行评课交流。虚心向别人学习。务求一课一得。收到预期的效果。

开展教研活动,美术教改,要不断提高层次,不能仅停留在听听课再评评课上,教改的思路要紧贴教育形势发展,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美术教育在小学基础的素质教育所起的作用,如何与其他学科紧密联系,形成素质教育的整体性、关联性、一致性。总结并提升一些教学经验成为理论。以指导美术教改。通过教研活动努力使我们的组员锻炼成为研究型、学者型、一专多能的综合型的美术教师。

二、营造民主和谐轻松愉悦的教研氛围

我们的美术观摩教学活动,形成了轮流讲课的制度,每个学期由两位老师主讲,期期循环轮流,人人都会是主讲者,同时又是评讲者,每节公开教学,尽量消除讲课者的顾虑,轻松上阵,我们提倡不计较讲课成败,主张大胆尝试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教法。从大处着眼。探讨和解决平日实际教学中所碰到的问题。每次观摩教学后,都进行认真的评课总结,认真总结教学的经验与教训,提出改进的方法。大家都畅所欲言,各抒已见、无拘无束,营造浓厚的和谐的研究气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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