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13 11:02:12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1)

主要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和软土地基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2编制目的

广州市简称穗,是广东省省会,现辖十区二市,分别是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萝岗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和从化市、增城市,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20*年末户籍总人口为737.67万人。

广州市作为广东省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信息中心和华南地区的交通枢纽与重要的贸易口岸,为了实现南拓、北优、东进、西联的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强化城市区域中心地位,落实可持续发展观,实现资源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避免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造成的损失,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决定编制《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1.3编制依据

1、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

3、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79号《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纲要》;

4、省人民政府粤府[20*]63号《关于组织实施〈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1?2015年)〉的通知》;

5、省国土资源厅粤国土资(地环)字[2003]221号《关于编制市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作的通知》;

6、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城市发展总体规划(2001?2010年)》;

7、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矿产资源规划(2001?2010年)》。

1.4规划期和范围

1.4.1《规划》以20*年为基准期,2006年?2020年为规划期,规划阶段划分为近期(2006?2010年)、中期(2011?2015年)、远期(2016?2020年)。《规划》资料依据截止20*年底(个别数据截止到20*年底)。

1.4.2《规划》范围为广州市辖行政区范围,总面积7434.4平方公里。

第二章地质灾害现状与防治工作进展

2.1地质灾害现状

2.1.1广州市由于地形地质条件较为复杂,局部断裂构造较发育,雨水充沛,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匀等自然环境条件影响,特别是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全市已发地质灾害类型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软土地基沉降及水土流失。

据不完全统计,1992~20*年6月全市因地质灾害造成106人死亡,失踪10人,42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8亿多元。广州市有4个区(市)12个镇47个村(段)受地质灾害影响较为严重,存在潜在隐患,局部地区的地质灾害不仅给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

2.1.2崩塌、滑坡:崩塌、滑坡主要分布于花都区、从化市及增城市的中低山丘陵区,共有110处,均为小型崩塌、滑坡,人为诱发占74.5%,自然因素诱发占25.5%,因崩塌、滑坡造成28人死亡,1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

2.1.3泥石流:主要分布在花都区梯面镇~从化市鳌头镇一带丘陵地貌区,共有7处,虽然数量不多,但突发性强,波及范围广,危害性极大,仅1995年以来,因泥石流造成78人死亡,失踪10人,4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亿元。

2.1.4地面塌陷:主要分布于花都区、白云区、从化市、增城市隐伏岩溶区及广州市区大规模工程建设区,人类工程活动诱发。据不完全统计,已发地面塌陷56处,塌陷坑1000多个,塌陷影响范围20平方公里,导致528间房屋开裂,60间房屋全毁,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

2.1.5地面沉降:地面沉降主要发生于广州市区过于集中大量抽排地下水的建筑场地,沉降范围小,仅造成局部房屋开裂、倾斜、地面出现裂缝等。已发地面沉降13处,直接经济损失1700万元。

2.1.6软土地基沉降:主要分布于荔湾区、天河区及萝岗区。由于软土地基处理不当引起,已发软土地基沉降5处,直接经济损失600多万元。

2.1.7水土流失:全市水土流失面积248.42平方公里,占辖区总面积的3.34%,其中自然侵蚀157.43平方公里,人为侵蚀90.99平方公里。

2.2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展

2.2.1在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基础上,初步制定了全市地质灾害的监测、调查、预防、治理、监督等责任、措施和制度。

2.2.2区(市)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汛期应急指挥系统。

2.2.3建立了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制度、灾害速报制度、险情巡查制度及汛期值班制度。

2.2.4初步建立区(市)、镇、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

2.2.5已开展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83项,已进行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2个区(市)(花都区、从化市),开展重大地质灾害勘察与治理2处(国道1*良口段沿线滑坡工程治理、从化良口湖光山庄工程勘察),实施搬迁工程1处(从化市鳌头镇月光埔中堂村)。

2.2.62003年底已关闭采石场1103个,复绿面积共500.7万平方米(20*年底实际复绿面积1768.8万平方米)。

2.2.720*年12月,广州市市政府和中国地质调查局联合开展的《广州城市地质调查项目》正式列入国土资源部20*年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计划,项目周期三年,自20*年7月至2008年6月,总经费预算32*万元。该项目将结合广州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围绕城市发展所面临和亟待解决的地质问题,综合运用各种地质方法、技术和手段,查明城市地质、资源和环境基本情况,建立三维可视化城市综合地质数据管理服务糸统,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全面糸统的基础地质信息和相关数据。项目中设置了“广州市地质灾害专项调查研究”专题。

2.3存在问题

2.3.1目前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不到位。

2.3.2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2.3.3基础调查工作滞后。

2.3.4监测体系尚未健全,监测手段落后。

2.3.5防灾意识仍待提高。

2.3.6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缺乏。

第三章规划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3.1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广州市实际情况出发,坚持以人为本,以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防治为重点,以群测群防和专业预警为主要手段,以改善地质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社会稳定为主要目标,把地质灾害防治与社会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促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为广州城市建设和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服务。

3.2规划原则

3.2.1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3.2.2坚持非工程措施为主,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

3.2.3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讲究实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山区、平原和不同灾种防治的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

3.2.4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3.2.5坚持各级政府对辖区的地质灾害防治负总责的原则;

3.2.6坚持人为诱发的地质灾害谁诱发谁治理,自然形成的地质灾害根据灾情等级,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治理的原则;

3.2.7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原则。

3.3规划目标

3.3.1总体目标: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地质灾害防治、监督和管理体系,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开展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乡村和集镇规划,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整合到用地预审业务中,从源头上控制、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为广州市“十一五”规划及重点建设工程服务;加强基础调查工作;对重点地区、重要地质灾害点做到长期监测、及时预报预警,建立并逐步完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和群测群防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力度,提高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能力,使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率和损失量明显降低,达到固定保护目标(居住区、旅游区和生产单位等)尽量避免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群死群伤事件发生,一般情况下中型以下地质灾害不发生人员伤亡,特殊情况下减少人员伤亡。

3.3.2近期目标:到201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指挥系统;加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的执行力度,结合广州市“十一五”规划,做好重点工程(白云新城、武广铁路客运专线广州段、亚运场馆工程建设、金沙洲安居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基础调查工作,研究广州市地质灾害发育规律,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对重要地质灾害点明确监测与治理方案,实施地质灾害重点治理工程;建立广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开展地质灾害风险区划示范区和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示范区(点)建设,提高全民的防灾减灾意识,重点防治区人为诱发地质灾害明显减少,尽量避免大型以上地质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群死群伤事件发生,中型以下地质灾害争取达到人员不伤亡、财产损失低。

3.3.3中期目标:到2015年,完善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提高预报预警水平,为各级政府提供监测预报信息,继续开展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完成全部灾害点的防治方案;继续实施地质灾害重点治理工程。

3.3.4远期目标:按照总体目标到2020年,建立完善以群测群防为基础,群测群防与现代化专业监测、预报相结合的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完成地质灾害重点治理工程;建立完善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有机结合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实现总体目标。

第四章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区划

4.1划分方法

根据不同地质灾害类型、发育强度、分布状况、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发生频率、地形地质条件、气候降水条件及人类活动强度等因素,将广州市地质灾害易发区划分为高易发区10个、中易发区5个、低易发区10个和不易发区3个。

4.2地质灾害高易发区

①崩塌、滑坡、泥石流高易发区,包括从化市鳌头镇,花都区梯面镇,国道G1*线从化良口-吕田镇,省道S355线增城高滩段等低山丘陵地区;②地面塌陷高易发区,包括广花盆地,从化市良口镇石岭村、吕田镇联丰村以及增城市派潭镇等隐伏岩溶地区;③软土地基沉降高易发区,集中在南沙区万顷沙镇。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总面积1701.6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22.89%。近期将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区划、地质灾害普查,城市环境地质专项调查,调整并尽量明确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范围。

4.3地质灾害中易发区

①崩塌、滑坡中易发区,包括从化市鳌头镇、温泉镇和花都区北兴镇等丘陵地区;②软土地基沉降、地面塌陷中易发区,包括白云区棠溪-金沙洲、荔湾区如意坊-芳村区增?、番禺区韦涌-屏山、黄埔区南岗-番禺区东涌-南沙区新垦等三角洲冲积平原。中易发区总面积1489.52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20.*%。

4.4地质灾害低易发区

①崩塌、滑坡低易发区,包括从化市、增城市、萝岗区、白云区、花都区、番禺区大岗-潭洲、南沙区黄阁镇等丘陵地区;②软土地基沉降低易发区,包括越秀区、海珠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及增城市三角洲冲积平原地区。低易发区总面积3980.37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53.54%。

4.5地质灾害不易发区

包括从化市街口-太平、海珠区南石头-北山、番禺区新造镇-钟村部分地段,总面积263.01平方公里,占规划区总面积3.54%。

第五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体部署

5.1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原则与方法

本次规划在地质灾害易发程度分区的基础上,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根据调查区地质灾害的分布特点、人类工程建设和经济活动强度,分析预测区内地质灾害潜在的危害程度,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对全市地质灾害进行分区防治规划。为城市规划、国土开发和经济布局提供科学依据。

5.2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工作部署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分区原则,全市地质灾害按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及一般防治区进行总体部署。重点防治区中细分为崩塌、滑坡为主,岩溶塌陷为主,采空塌陷为主,软土地基沉降为主四个防治亚区。次重点防治区细分为崩塌、滑坡为主,岩溶塌陷为主,软土地基沉降为主三个防治亚区。

5.2.1重点防治区

面积共164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2.2%。

5.2.1.1以滑坡、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A1)

分布于花都北部的梯面镇,从化市西部鳌头镇的北西边、东北部良口镇至吕田镇的国道G1*沿线,增城市北部派潭镇的省道S355沿线。本区共发现已发与潜在地质灾害点53处,面积为494.0平方公里,占重点防治区30%。针对该区地质灾害发育特点,地质灾害防治首先建立群专结合监测网络,同时与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相结合,形成地质灾害应急反应机制,并制定汛期巡回检查制度;有选择性地对45处灾害点进行治理。

5.2.1.2以岩溶塌陷为主的重点防治区(A2)

位于白云区北部的江高镇、人和镇、钟落潭镇及花都区南部的花山镇、花东镇、芙蓉镇、花桥镇、雅瑶镇等地。面积为813.4平方公里,占重点防治区面积49.3%。该区的主要问题是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开发利用和抽排地下水是诱发岩溶地面塌陷的主要因素。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采取预防为主,严格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加强地下水及地质环境监测,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岩溶塌陷预警、预报。

5.2.1.3以采空塌陷为主的重点防治区(A3)

分布于白云区中部嘉禾一带的城乡结合部,面积约5.8平方公里,占重点防治区面积0.4%。该区主要问题是因矿区采空及老窿坑的存在引起地面变形或塌陷。防治工作主要是开展煤矿采空区专项地质环境调查与采空塌陷的地质环境监测。

5.2.1.4以软土地基沉降为主的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A4)

主要分布于南沙区西南部的万顷沙镇、横沥镇、黄阁镇北部、番禺区西部钟村街、荔湾区中西部海龙至石围塘街、白云区西南角金沙街至棠景街及萝岗区南部的夏港街。面积333.8平方公里,占重点防治区面积20.3%。该区主要表现为软土地基不均匀沉降,防治措施首先是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工程建设过程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次对本区软土开展专门的调查研究。

5.2.2次重点防治区:

面积2008.7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27.0%。

5.2.2.1以滑坡、崩塌为主的次重点防治区(B1)

分布于从化市北西部的鳌头镇、温泉镇及萝岗区中南部的联和街、萝岗街、永和街及东区街等,面积为838.3平方公里,占次重点防治区的41.7%。本区灾害以小型为主,诱因为人类工程活动,已发灾害点13处。其防治措施首先是加强人工边坡诱发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其次是加强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时对区内12处灾害点进行治理与搬迁。

5.2.2.2以岩溶地面塌陷为主的次重点防治区(B2)

分布于花都区西部的赤坭镇、炭步镇,从化市中西部的鳌头镇中堂至旗杆高禾塘、中部的良口镇石岭、东北部的吕田镇,增城市北部派潭镇的高滩及灵山地区。合计面积281.4平方公里,占次重点防治区的14.0%。目前,本区已发现岩溶塌陷点36处,诱因大都是开采石场抽取地下水所致。因此,该区防治措施主要是加强采石场生态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同时加强地下水及地质环境监测,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5.2.2.3以软土地基沉降为主的次重点防治区(B3)

分布于天河区、海珠区、黄埔区、荔湾区等大片城区、番禺区中南部及南沙区的龙穴岛。面积889.0平方公里,占次重点防治区的44.3%。该区以防治软土地基沉降为重点,加强重要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同时加强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地质灾害动态监测。

5.2.3一般防治区(C)

面积3778.8平方公里,占全市总面积的50.8%。从目前调查的情况看,本区主要的灾害是石场开采引起的生态环境的破坏,即水土流失、潜在的泥石流、崩塌等。据调查,本区潜在的崩塌、滑坡及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及隐患治理点共有111处。本区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严重,但应加强城镇建设过程中人类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的管理。

第六章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

6.1地质灾害风险区划

根据全市地质灾害分布特点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目前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防治区的基础上,通过分期对各区、县级市地质灾害进行风险区划,并结合广州城市地质调查工作(其中包括开展广州市区三维地质结构调查,评价地下空间利用适宜性;开展城市表层水土地球化学、固体废弃物和放射性污染调查,评价地质环境质量;开展城市地质灾害调查和危险性评价等),进一步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使地质灾害防治范围合理、目标明确,为城市规划、国土开发利用、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布局及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6.1.1近期:完成南沙区、萝岗区、白云区及番禺区的风险区划,面积共2442.96平方公里。

6.1.2中期:完成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及黄埔区的风险区划,面积共4991.54平方公里。

6.2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网络体系建设

6.2.1群测群防网络建设

2007年底初步建立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对调查发现的每一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立群测群防监测网络,群测群防系统按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分为区(县级市)级监测网(一级网),镇级监测网(二级网)和村组或企事业单位监测网(三级网)三级构成。

6.2.2专业监测网络建设

6.2.2.12007年底,完成组建广州市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监测队伍;

6.2.2.2对一些危害严重、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灾害隐患点建立专业监测站网,由专业人员利用现代化仪器进行站网式监测,实现自动监测和监测数据适时传输,选取12处地面塌陷区、2处活动性断裂、2处大型滑坡和3处采空区为专业监测点(表4)。

6.2.3到2007年底,在全市建成以市、区(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主体的地质灾害应急反应系统。每年汛期前组织对重要地质灾害点或隐患点进行险情巡查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6.3地质灾害信息网络建设

6.3.12006年底前,建成广州市主要地质灾害的空间数据库,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动态查询。

6.3.22010年底前,完成全市整个信息网络的骨架建设,建立基于GIS系统的地质灾害状况和地质灾害管理公众自由查询系统;

6.3.22015年底前,建成相对完善的全市地质灾害的空间数据库管理系统,为市民提供主要地质灾害信息适时查询。

6.4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示范区建设

根据全市地质灾害现状及重要隐患点的危害程度,到2015年底,分别在广花盆地、从化市良口镇至吕田镇G1*国道两旁中低山区及白云区嘉禾采空塌陷区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示范区。

6.5地质灾害治理

6.5.1根据广州市地质灾害规划原则与目标,到2020年底,全市主要的岩溶塌陷、采空塌陷及大部分滑坡、崩塌突发性地质灾害点应基本得到治理,水土流失灾害的防治按《广州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实施。

6.5.2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点共78个,其中,近期29个,中期32个,远期17个。

6.5.3采取生物治理措施的地质灾害点共56个(包括44处采石场),其中,近期47个,中期5个,远期4个。

6.5.4采取搬迁避让措施的地质灾害点共22个,近期11个,中期11个。

6.6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程

6.6.12008年前通过与广州市气象局的合作,建成广州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实现地质灾害数据适时查询和有关数据交换。

6.6.2通过多种媒体(电视、网站、广播等)为全市广大公众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服务,初步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和信息反馈机制,并通过系统运行不断地完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系统。

6.7贯彻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作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无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工程,在申请用地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6.8地质灾害专项研究

近期开展广花盆地岩溶塌陷和白云区嘉禾一带采空塌陷的专项调查研究工作,中期开展南沙区软土地基沉降专项调查研究工作。

第七章投资估算与效益分析

7.1投资估算依据

本次投资主要依据《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费用构成及计算标准》、《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施工招标标底编制办法及费用标准》、《广东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等标准进行估算。

7.2投资估算方法与估算水平年

7.2.1本规划中的防治措施包括非工程措施与工程治理措施两大类,工程治理措施投资估算主要依据定额标准,参考三峡库区同类型工程实际耗用经费分别估算单个工程的工程治理费用。非工程措施经费估算按定额标准执行。

7.2.2价格水平年定为20*年。

7.3规划投资估算

本规划总投资30630.7万元(附表8),其中近期投资16513.80万元、中期投资8826.6万元、远期投资5290.30万元。

7.4资金来源

7.4.1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投资机制。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政府出资,分别列入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7.4.2区、市(县级)人民政府针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安排相应的经费用于地质灾害巡查、监测、调查和防治。

7.5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7.5.1本规划实施后,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大量减少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使受190处地质灾害隐患点潜在威胁的8400人的人身安全、30950万元的经济财产及近万亩农田得到保护。

7.5.2本规划实施后,可以推动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向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迈进,防止和控制地质灾害对中心城区、中心镇、重要基础设施和交通干线的威胁和破坏,对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

7.5.3本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将全面提高广州市地质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地质资源的开发利用方式从“开发型”向“节约型”转变。随着第一批关闭338个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完成和第二批关闭116个采石场整治复绿工作的推进,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全面展开,自然生态环境与景观得到恢复与改善,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和谐广州作出贡献。

第八章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主要措施

8.1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按照“各级政府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人员和经费,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汛期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预防、应急、治理及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建设、水利、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8.2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规章制度建设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认和备案制度,加大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矿山活动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监督和检查,严格采矿许可证登记、发证的审批和开采秩序的监管,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不合理的经济工程活动诱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发生。建立和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汛期巡查、搬迁与治理、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的管理与运行。

8.3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的投入机制

地质灾害防治是事关全社会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保证规划实施,必须要有相应的经费保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负责单位承担;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应列入市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保证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巡查、应急调查、治理、监测、预警预报和宣传等正常工作开展。

8.4建立健全地质环境监测机构

地质灾害防治政策性、专业性强,地质灾害分布点多面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要通过群专结合方式来做好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巡查、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预报和宣传等项工作。因此,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市、区专业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和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协助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更好地全面履行职责,做好地质灾害基础调查、巡查、应急调查、治理、监测、预警预报和宣传等项工作。

8.5完善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基本制度

为了提高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应编制和落实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防治方案,建立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值班、灾情速报等基本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和完善矿山缴纳自然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8.6加强地质灾害科普宣传,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与水平

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手册、挂图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地质灾害科普知识宣传工作,提高全市公众对地质灾害的减灾、防灾意识和防灾避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全市民众抵御地质灾害的能力。充分利用每年“世界地球日”宣传和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每年举办1?2期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培训班和1次电视宣传片。

8.7经费估算

本次规划依据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及《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概算定额》进行经费估算,广州市地质灾害防治总投资30630.70万元,其中近期投资16513.80万元、中期投资8826.60万元、远期投资5290.30万元。

第九章附则

9.1本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件,三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规划说明书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和研究。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2)

所谓地质灾害,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关于地质灾害概念的界定, 在学术界和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同观点。归纳起来, 学术界的几种通行说法主要有:1、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的一种变异现象; 2、地质灾害是指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 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 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 3、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 现象) ; 4、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 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 现象) ; 5、地质灾害是因地质活动引起对人类生活、生产及环境的破坏或者损失的现象。

二、在规划中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依据。 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原则、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位及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 一) 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 二) 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 三) 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 四)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 五)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只能坚持预防为主, 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质灾害现状提出的在规划期内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准则。由于我国灾害种类多、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同时, 防治工作必须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讲求实效, 发挥综合治理效益; 坚持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和治理地质灾害, 依靠科技进步, 建立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 使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化, 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科学化; 加强监测预报和科普教育工作, 提高全民减灾、防灾水平, 建立群专结合的防灾体系等内容。

地质灾害的防治目标, 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达到的目标。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应当分阶段实施。总的要求是提高预报成功率, 避免经济损失, 减少人员伤亡, 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主要包括: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调查和科研项目。二是搬迁避让工程。三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根据灾害的规模和威胁的对象, 对危害公共安全、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要由财政出资, 对人为活动引发的灾害也要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分清责任, 实施治理工程; 四是监测预警工程。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要实施监测预警工程, 包括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 对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是指为实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预期目标而实施的措施。主要包括: 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加强科普教育宣传工作、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坚持群专结合及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重点, 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应该把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列入规划, 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我国是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和避免这个问题, 首先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做好城

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 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 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 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 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为了处理好城市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3)

所谓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关于地质灾害概念的界定,在学术界和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同观点。归纳起来,学术界的几种通行说法主要有:1、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的一种变异现象;2、地质灾害是指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3、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现象);4、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5、地质灾害是因地质活动引起对人类生活、生产及环境的破坏或者损失的现象。

二、在规划中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依据。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原则、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位及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只能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质灾害现状提出的在规划期内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准则。由于我国灾害种类多、活动频繁、危害严重,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同时,防治工作必须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发挥综合治理效益;坚持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和治理地质灾害,依靠科技进步,建立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使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化,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科学化;加强监测预报和科普教育工作,提高全民减灾、防灾水平,建立群专结合的防灾体系等内容。

地质灾害的防治目标,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达到的目标。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应当分阶段实施。总的要求是提高预报成功率,避免经济损失,减少人员伤亡,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主要包括: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调查和科研项目。二是搬迁避让工程。三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根据灾害的规模和威胁的对象,对危害公共安全、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要由财政出资,对人为活动引发的灾害也要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分清责任,实施治理工程;四是监测预警工程。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要实施监测预警工程,包括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对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是指为实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预期目标而实施的措施。主要包括: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加强科普教育宣传工作、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坚持群专结合及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重点,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该把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列入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我国是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和避免这个问题,首先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好城

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处理好城市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4)

    所谓地质灾害, 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关于地质灾害概念的界定, 在学术界和实际管理工作中存在着不同观点。归纳起来, 学术界的几种通行说法主要有:1、地质灾害是地质环境的一种变异现象; 2、地质灾害是指直接或间接恶化环境、降低环境质量, 危害人类和生物圈发展的地质事件, 如地震、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和地面沉降等; 3、地质灾害是指那些对人类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和潜在威胁的自然和人为地质作用( 现象) ; 4、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作用和影响下形成的, 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损失的地质作用( 现象) ; 5、地质灾害是因地质活动引起对人类生活、生产及环境的破坏或者损失的现象。

    二、在规划中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依据。 科学规划对主动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的损失,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建立地质灾害调查制度、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审批权限、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原则、规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地位及与其他规划的衔接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

    列内容:

    ( 一) 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 二) 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 三) 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 四)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 五)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原则只能坚持预防为主, 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全面规划和突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质灾害现状提出的在规划期内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准则。由于我国灾害种类多、活动频繁、危害严重, 而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同时, 防治工作必须坚持按客观规律办事, 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讲求实效, 发挥综合治理效益; 坚持依法保护地质环境和治理地质灾害, 依靠科技进步, 建立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 使地质灾害防治法制化, 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科学化; 加强监测预报和科普教育工作, 提高全民减灾、防灾水平, 建立群专结合的防灾体系等内容。

    地质灾害的防治目标, 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达到的目标。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应当分阶段实施。总的要求是提高预报成功率, 避免经济损失, 减少人员伤亡, 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主要包括:一是地质灾害防治基础调查和科研项目。二是搬迁避让工程。三是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根据灾害的规模和威胁的对象, 对危害公共安全、自然因素引发的灾害要由财政出资, 对人为活动引发的灾害也要进行经济技术论证, 分清责任, 实施治理工程; 四是监测预警工程。对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要实施监测预警工程, 包括专业监测和群测群防, 对其发展趋势进行预测预警预报。

    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是指为实现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预期目标而实施的措施。主要包括: 加强法制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加强科普教育宣传工作、建立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坚持群专结合及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等。

    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重点, 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 应该把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列入规划, 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的快速增长,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任务更加艰巨。我国是个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 为了从源头上解决和避免这个问题, 首先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能源等重大工程项目规划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做好城

    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在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过程中, 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地质情况尚不清晰的, 必须加强和补充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时, 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 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在总结近几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为了处理好城市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5)

地质灾害工程具有一定的实在性,具有自身的防治战略以及相应的勘查内容和评价办法。在地质灾害工程中,实施的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对于工程的性质、地点、规模、方式以及终结的时间都是取决于具体发生的灾害。了解了地质体的设计与治理将能够使地质灾害工程正常进行。

一、地质灾害工程的设计

地质灾害工程中设计很重要,要深入的了解自然结构,研究它的成因机理以及灾害发生的条件。在一些重大的地质灾害工程中,要求立足于实际问题中,用成熟的理论将问题解决。认真探索新理论和新工艺,在全面分析地质灾害条件的基础上,建立地质灾害发生的全程模式。

(一)地质灾害工程设计的基本思路

地质灾害工程设计的基本原则是进行概念设计,这样能够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进一步完善整体设计。因此建立一种源于成因机制分析的地质灾害工程的概念设计体制,在设计中应该完全适应地质体的自然态势,对自然结构进行充分的利用,进一步增强自然的稳定性,不能将其随意的进行改造,应尽量的适应自然地质的具体环境和特征。对于一些重大地质灾害的工程,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的将设计和工艺优化,按照设计人员的具体施工工序进行。施工时要做好工程治理的有效性,控制灾害体,保护好对象。在开工之后,要综合的听取建设,监理和施工方面的意见,将原设计进一步优化,整体提高工程的质量。

(二)地质灾害治理施工设计的基本要求

1、地质灾害治理施工的总体设计

根据地质保护对象的工程等级确定工程的设计标准,结合设计的技术规程、规定等技术文件,制定出有效控制灾害工程治理的设计思路。在施工过程中,比如挖基坑、边坡等施工时,作出施工安全的检测设计;对主体工程进行工程效果作出检测设计。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分项设计

根据地质灾害体,列出本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如施工工序、施工方法及施工的质量要求。对于主体受力的桩、锚等进行质量检测,列出具体的检测标准、方法和数量;针对辅助工程设计的堆渣场挡土墙等作出分项设计并纳入预算中。

(三)地质灾害施工设计介绍

地质灾害防治的设计作业中存在很多设计步骤。比如现场的设计,反馈设计,分析设计,监理设计,代偿设计以及计算机辅助设计等。下面分别对这些设计进行介绍(1)初始的反馈设计。在进行地质勘查和研究之后,才能够进行现场设计。其中设计人员需要进行整体性的思考和判断,拟定初始的方案,主要包括对方式的选择,施工的具体方式和要求。这是非常重要的,存在于设计的各个层次中。(2)计算机分析设计。在初始反馈设计的基础上,下一步该进行计算机分析设计了,这种设计能够有效的将初始反馈的资料量化,提供出更为准确的工程施工方案。此种设计有一定的缺点,由于计算精度有一定的限制以及设计对象的不确定,计算的结果会出现定性使用的现状。(3)系统设计。对于地质灾害工程特点进行综合的分析,能够更广泛的把握实质性的问题,防止在原则上的失误。(4)代偿设计。要求施工人员针对关键地段施工时,添加的一项施工措施,可以加强安全储备,增加对地段施工中的安全系数。经过大量的实践证明,代偿设计在指导施工中的程序、强度和步骤是非常重要的,能够有效的控制施工中地质体变形,减少灾害。(5)二次反馈设计。主要进行工程开挖和造孔的施工中,能够检测到之前未能够想到的一些意外状况,根据相应的反馈设计,能够更精细的对整体进行设计。(6)可靠性设计。地质灾害工程相对于一般的建筑工程中,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主要的不确定来自防治对象自身存在的设计参数有较强的离散性。因此,计算模型也和实际的工程中有一定的不同,在概率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可靠性的设计方法。就是在对各种参数进行综合考虑之下,选定可靠度或可靠指标当作设计准则。这样就可以在各方面都稳定的状态下计算出失效概率,判断工程的可靠性。(7)计算机辅助设计。这种设计的操作性非常强,对设计工程师有很大的帮助可以大大提高工程作业的效率。虽然说设计的各种观念有所重复,但是这些总是在不断的优化。

二、 地质灾害工程的治理

地质灾害工程的治理目的是为了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滑坡,泥石流,坍塌,地裂缝,地面沉降等都属于地质灾害。其连续的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制约了经济的发展。正确认识地质灾害现状,尽量排除在地质灾害工程中的一些干扰因素,降低地质灾害的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地质灾害的治理是一项综合性的治理工程,在治理时,涉及的知识面广,要求专业性强,要按照治理工程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进行治理。依据所治理的地质灾害特征、环境,拟定防治的工程方案,不同的地质灾害有不同的防治工程类别。如:对滑坡的治理,常用的工程治理措施有支挡、加固和排水;对泥石流的治理采取拦截、疏导和保护等措施;不同的工程类别有不同的结构类型,在治理过程中要根据灾害的具体情况而采取优选的治理方案。一般的治理工程方案选择单一的工程类型或者结构工程类型,还有的选择不同种工程类型进行,总之根据防治效果选择不同的防治类型。此外,还要想到工程的累积效果,保证维护后的长期使用;还要根据特殊的地质灾害设计专门的工程施工。根据地质灾害的工程位置使防治的强度要达到防治的目标要求。

三、结束语

经过深入的调查地质灾害的发生有过半的因素是人为的。所以要减轻灾害的发生也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利用相关的媒介进行宣传教育,并建立相关的国家财政的投入。对于灾害防治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所以国家要给予相关的政策扶持,使得地质灾害工程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吕向红;闫媛;;荥阳宋沟滑坡的形成机理与防护措施[J];科技信息;2011年20期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6)

1、专家评估法

此种方法一般是由在研究区当地生活工作多年,因而对当地的地质情况比较熟悉的的专家,对灾害进行直接的评估。这种方法虽然效率高,也能结合现场的很多因素进行考虑,不过人为因素比较大,评价的结果受制于专家的经验水平。

2、参数合成法

对影响质地灾害的所有因素分类,然后根据经验,对每一个因素给予一个权值,最后对这些所有的权值平均。此种方法是定量评估,利用软件,工作效率也很高,缺点是当矿山面积比较大时,灾害点多,应用就比较复杂,而且权值的确定主观性比较强。

3、数理统计

通过对现有地质灾害以及影响它的因素,建立调查和统计分析,总结地质灾害的发育规律,从而建立评价模型,并利用所建模型进行的评估预测。这种方法比较复杂,模型需要反复的验证,不过评估结果科学准确。

4、人工智能

这种方法包括神经网络、向量机、灰色聚类。

二、评估及治理工作开展的思路

在开展评估及治理工作的思路上,首先应该对矿区进行现场的调查和数据的收集整理,对以前的一些相关资料和评估方法进行一个综合的分析和评估,进而对矿山的地质灾害提出一个治理的合理措施,在治理完成后,还必须对矿山地质灾害进行监测,如果发现任何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上报给相关部门。

三、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护措施及治理方法

矿山地质灾害的防护措施和治理方法,必须要根据评估的结果以及灾害的类型来制定相应的措施。这是因为不同的灾害类型,它的灾害体所危害对象的范围也就相应的不同,所以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的时候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根据矿山的地质特点和条件以及地质灾害灾点的分布情况基本可以划为几个不同的防治区。其次是次重点防治区,这个主要针对的是矿山的生活区和进场公路,这两出地方很容易形成大量的边坡,周围还有一些废弃的渣,如果这些边坡失去稳定就很有可能造成塌方和滑坡,而那些沿途的废弃的渣也会造成矿区的水土流失,从而形成泥石流;最后一般防治区,就是指在无主要建筑和项目工程的建设的矿区内,一些地表岩石由于破裂、破碎等原因而造成的水土流失,这里应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扰,做好植被的防护工作。那么发生了地质灾害应该怎么做,采取哪些措施?下面是一些典型的地质灾害的治理方法:1、滑坡:修建排水设施,建立安全平台;2、塌陷:可以采用充填复垦的方法;3、崩塌:降低陡峭程度,清理或拦截危岩;4、泥石流:封固矿山的物质,建立拦挡设施,建设疏导通道;5、瓦斯爆炸、矿坑火灾:设置检测点,设计预火方案;6、水土流失:绿化植被;7、矿坑突水、涌水、涌泥:做好坑道排水、排沙设计。

四、对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方法

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方法主要有三种:即人工巡视法、工程测量法和遥感解译法。

(一)人工巡视法

人工巡视法可以监测不同类型的矿山,比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还能根据季节的变化,增加监测频率,比如在雨季的时候,监测频率要频繁一些。人工巡视法主要是针对矿山地质灾害点多、点散,规模较小的致灾地质体。

(二)工程测量法

工程测量法主要应用在三个方面:一是灾体已经发生变形,周围有青瓷的滑坡、不稳定斜坡的矿区;二是防治效果监测方面,如挡土墙等防治工程部位;三是矿区地表的变形和沉降等监测方面。工程测量法只要的是测量仪器对致灾体进行相对位移的测量,因此,大多时候是用在滑坡有变形的阶段以及防治工程效果的检测。

(三)遥感解译法

遥感解译法一般应用在对地质灾害的监测方面,这是由于遥感解译法可以发现大规模的泥石流和滑坡灾害,并且监测的效率比较高,不过同时也需要现场调查核实验证手段来进行辅助,所以遥感解译法一般应用在区域性的矿山地质灾害的监测,以达到大面积的观测的目的。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7)

(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和类型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和人类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结合汛期气象趋势预测,我市今年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仍然较高。

预测20*年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4月—7月的梅雨期、梅汛期、台风期。在降水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极易引发山区风化残积土体和公路边坡、矿山宕面,及废弃矿点崩塌为主的地质灾害;8月—10月台汛期强降雨引发滑坡泥石流等突发地质灾害的概率较大。因此,我市地质灾害的主要防范期为4月—10月。重点时段为梅雨期和台风期。

(二)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

根据我市的地质环境条件、地质灾害时空分布特征以及地质灾害发生历史频率和强度。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地区为昌北、昌西、昌化、高虹、横畈等地,这些地区地质构造发育,岩性较破碎,节理裂隙密度较大,岩层的主要成分是硅泥质页岩,软硬不均,半坚硬中厚层状岩夹软弱碎屑岩,这些岩性组成的地层遭受修路、削坡建房等人类工程活动的破坏,使山体失去平衡,一旦遇到强降雨,地质灾害发生的几率就较高。

上述地质灾害重点防范乡镇应针对辖区重点防灾地段,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减灾与应急预案。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防灾减灾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年终要将防灾实施情况作认真总结,书面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二、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的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工程建设的安全,各级各部门必须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克服麻痹思想,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自觉性。

各乡(镇)、街道应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掌握和自救能力,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群测群防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组织实施好防治工程并加强监督。

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气象、水利(水文)部门要加强雨情、水情预测工作,尤其要提高基层气象、水利(水文)部门的预测预报能力,及时作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单位,遇紧急情况要以最快速度通知有关单位和群众,为防止和减少地质灾害创造条件;水利部门负责做好水库周边与河道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严防地质灾害危及水库和河道安全及引发次生灾害。

交通部门负责做好公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发现险情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在隐患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牌,提示过往的车辆和行人注意,同时做好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于公路建设形成的高陡边坡和不稳定斜坡,交通部门要责成建设或项目法人单位及时治理,确保治理工程和公路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旅游部门要督促各旅游区(点)管理单位做好区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预防为主,严防建设工程引发新的地质灾害。

各乡(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不得批准。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三)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

在汛期来临之前,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所有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交通沿线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地质灾害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作出分析评价,提出具体可行的防范意见和防灾减灾措施。汛期来临时,乡(镇)、街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已知地质灾害隐患点、切坡建房点和乡村公路切坡处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国土资源部门在汛期前应对各地群测群防网络的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对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持有情况进行检查,凡未发放到位的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发放,已遗失的要尽快补发。

三、地质灾害治理计划

20*年地质灾害治理任务包括20*年尚未完成的治理工程共9处,具体如下: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8)

中图分类号:P694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几年我国对于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研究加大了力度,并且我国最近对于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努力全国人民都是看得见的,但是,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还是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没有解决,有些问题是治理地址灾害的关键,所以,我们要尽快发现这些问题并且要将这些问题及时解决,总之,面对地质灾害我们不能坐以待毙,我们要将地质灾害的治理作为我国的重要研究课题,相信地质灾害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会完全消失并且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会降到最低。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

(1)地质灾害防治经费严重不足,部分地区地质灾害危险点和隐患点勘查治理与搬迁避让工作进展缓慢。

除了部分干部和群众的意识薄弱等问题外,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问题也是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之一,我国的经费是由国家先通过中央的预算以及地方政府的预算相加并报给国务院,由国务院进行处理,下发文件以及经费到各个地方然后再由各个地方政府下发到县区乡区的,总的来说,我国的经费的发放由于经过的地方太多,所以正真落到实处并用于老百姓的资金并不多,更不要说用到地质灾害防范上了,所以我国部分地区地质灾害的防范的经常发生经费不够问题。没有资金,我国部分地区的地质灾害的防治措施就无法进行,关于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研究也就自然无法完成,所以对于我国地质灾害治理经费不足的问题是需要得到我国的支持的,希望我国政府能够对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多些重视,多给些经费,让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尽快解决,让关于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研究发展的更快更好。

(2)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交通工具和防治技术等无法满足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对于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拥有一个好的科学技术才是做好地质灾害工作的基础,一直以来,我国都以发展是治国之本,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也不例外,只有地质灾害的治理技术提高,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措施的研究成果才能尽快的完成,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加强对于地质灾害治理的交通工具的配置工作,目前我国的地质灾害的交通工具以及灾害的防治技术都无法满足对于地质灾害治理的需要,所以,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对地质灾害交通工具以及灾害的防治技术多多加强,多多研究,让我国的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不要因为此而无法展开。

(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严重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等。

我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机构的数量比较少,机构内的人员配备不齐,地质灾害的技术力量薄弱这些都使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无法正常完成,我们国家应该多建些地质灾害治理机构,让地质灾害的治理工作能够顺利的进行。

二、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对策措施

地质灾害的发生虽然是不可抗力的,是不可测的,但是对于地质灾害发生的防范我们还是有许多要做的,比如,在灾难发生前,是否可以通过自然现象有所察觉,对于灾难的发生我们是否可以采取有效地防范措施;在灾害发生时,我们对于灾害的应对措施是否了解,怎样才能安全的逃生,如何在灾难发生时保护自己;又如,在灾难发生后,我们的急救措施是否及时,医疗队伍是否具备,医疗器械是否齐全,我们对于居民的安置工作是否完成等等。这些都是我们需要完成的,所以,当地质灾害发生时,我们不是没有办法应对,我们有许多的办法可以防范并且解决灾害的发生。当地质灾害发生时,我们不能坐以待毙,我们要团结一致,共同努力,让地质灾害发生时将损失降到最小。那么,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相应措施有哪些呢,下面,我来向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1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社区平安中心户长和楼幢长的作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信息反馈、宣传等工作。

2落实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并制定和完善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预案,使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每个居民了解灾害隐患、撤离路线、防灾避灾措施等事项。

3各社区要督促居民、基层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尤其是汛期加强监测频率,密切观察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部门及领导报告,如情况紧急要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结语

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措施对于我国治理地质灾害是十分重要的,我们要将这些地质灾害的治理方法运用到实践当中去,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措施的研究质量以及效率才会有所提高,我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措施才会得到发展,虽然与国外相比我们国家的地质灾害治理研究工作方法还存在着许多的缺陷,甚至是有许多致命的问题还未解决,而且我们国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发展还是不够成熟,不够稳定,但是总的来说,与前几年相比,我们国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发展的还是很迅速的,并且其发展前景还是很明朗的,很光明的。相信,通过我们国家、地质灾害治理研究人员以及我国的居民的努力,我们国家的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发展的会越来越好,地质灾害治理工作中的问题一定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9)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二)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

(三)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

(四)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五)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三章地质灾害预防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五章地质灾害治理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地质灾害预报的;

(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

(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三)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地质灾害治理施工总结篇(10)

一、牢固树立地质防灾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加强地质环境保护、防治地质灾害是实施**生态大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学发展观,早日实现“三最”目标,推动**市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绝不能违背客观规律,以破坏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的发展。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方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定,狠抓防治地质灾害各项措施的落实。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确保防治地质灾害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地质灾害防治任务和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负责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列入年度计划和预算,确保潜在的地质灾害得到及时调查、勘查和治理。要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群专结合的监测体系和群测群防的网络,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及时妥善处理已发生的地质灾害。要大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提高防灾意识,增强防灾能力。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市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风景区管委会都要设立地质灾害值班室,落实值班人员,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并建立迅速、准确的信息反馈系统。

(二)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担负起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责任,会同建设、规划、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和完善相关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依法查处工程建设中各类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切实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管理和地质灾害治理责任的认定,并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市防治地质灾害的具体管理办法。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互相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划部门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审查,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工程项目选址和规划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勘察设计审查和工程建设活动管理。计划部门负责项目审批,依据经评审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组织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进行行政监察。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防治工作,建设、水利、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要编制本部门《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三、严格规划编制,加强规划管理

(一)认真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防治地质灾害是城乡防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必须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交通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的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凡没有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应当限期安排或在规划修编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并在规划管理中进行有效控制。

(二)严格把好建设项目规划用地选址关。从严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严禁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和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进行除灾害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工程以外的其它建设活动。在城市规划区内,申请规划选址和建设用地前,必须充分考虑建设用地条件,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或虽经评估但未经国土资源部门评审备案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活动。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上形成联动机制,防止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审备案的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实施管理。规划部门要把严防地质灾害作为规划方案审查的重要内容,与国土部门一道,对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不符合规划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未经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土地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严格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安全

建设、水利、交通等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项目主管单位,要在工程项目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建设工程地质灾害预防,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必须结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进行工程设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必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主体工程设计应考虑施工进程中因挖方、填方、堆载和卸载等对山坡稳定性的影响。在建设场地内,由于施工或其它因素的影响有可能形成滑坡、崩塌的地段,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

(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承担建设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相应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无证、越级、挂靠、出卖图签、代盖图章等违法方式,从事建设工程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

(三)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做好完整的隐蔽工程记录,加强监测和维护,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层高、结构、体量和施工工艺等影响建筑质量安全和基础稳定的参数。凡边坡稳定性得不到保障或支护工程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主体建(构)筑物施工;凡地下工程未完成或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不得进行地上工程建设。如施工中发现实际地质状况与工程勘察资料不符或存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同时,要切实加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工作,严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使用。

五、加强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防灾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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