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心得体会汇总十篇

时间:2023-01-25 20:30:42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1)

由近代民主的进程可知:法,加速了近代民主的步伐;法,代表民主、代表公共权益。依法治国是我国上个世纪末提出的治国方略。十多年的政策落实,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深入人心,人民的法制观念和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学法、用法、懂法”,用法律保护个人的权益,遍布神州。可以说:法,作用于经济、社会、政治的方方面面,影响着我们的日常一切。由此也对我们财政系统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要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是作为国家财政机关的工作要求和基本要义,就是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等规定,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来管理国家财政,将一切财政收支活动都纳入法制规范的范围,实现财政工作的法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财政管理中的具体体现,更是市场经济规律对财政工作的客观要求。

(一)依法理财是公共财政的精髓

财政,亦称公共财政,其本质要求就是满足社会的基本公共需求在民主法治社会,任何国家财政活动,首先都要得到民主权力机构的批准;其次在执行的过程中受到相关法律的监督。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方能保证财政工作的规范化,受益的社会化。

(二)财政分配的特殊性,必须要依法行政

财政分配遵循的基本上是非市场的特征。财政分配主要是通过转移支付来帮助社会弱者,实现社会公平与社会正义,即负税人与受益人具有非同一性,财政分配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性。财政收入的强制性和财政分配非对等性,必然要求有相关的法律约束政府财政收支政策倾向,保障大多数人的公共权益。

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工作经历

今年我们区加强了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过程的监督控制。由于建立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实行了新的支付方式,在运作机制上,改变过去分散、多重设置银行账户,层层拨付、占压资金的状况而且并从制度上能够有效地预防、遏制和纠正资金使用中的不规范操作和违规问题。

近年,我们自觉用法律规范财政工作。包括学习和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公务员法》、以及《预算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坚决执行《预算法》,按预算计划用款额度拨付,并划分财政支付方式,即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审核报销票据;;坚决杜绝空帐的行为,对不符合预算法规的行为,坚决予以禁止。同时,电子数据库保存了各预算单位每一笔支付交易的记录,提高了预算执行透明度,为财政运行管理提供了及时可靠的信息基础。此外,对全区的预算资金、财政专项的使用情况,进行依法监督;坚决贯彻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三、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心得体会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

在大庆市让胡路区财政局财政支付中心的工作经历,使我深知依法执政、依法理财的实效性、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执政、依法理财”是对我们财苑人工作最基本的标准。伴随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财政体制也由大财政到公共财政的转变,作为新型财政体制,其本质是服务于公共权益。

(一)时效性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2)

一、全面把握《规划》的精神实质、主要内容和基本特点

《规划》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未来五年我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这是指导全省各级政府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的纲领性文件。《规划》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目标、九项任务和六项保障。《规划》突出了前瞻性和创新性的特点:

1、强化了深化改革,打造“服务型政府”

一是为打造服务型政府,《规划》第3条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制定社会组织促进和管理条例;二是《规划》第4条提出的“探索省直接管理县的体制”在依法行政规划中提出尚属首次;三是《规划》第7条开创性地提出建立行政审批项目设立和清理的良性衔接机制。

2、强化了完善信用体系,打造“诚信政府”

一是《规划》在全国首次提出了建立健全政府信用评价机制。《规划》第8条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社会评价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政府信用评价工作”;二是《规划》还对信用人才培养、信用文化建设、信用中介机构培育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3、强化了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一是针对当前行政相对人维权艰难的现状,《规划》第38条在全国首次提出建立健全赔偿或补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制度;二是《规划》第12条还就完善各类保险、保障制度,大力发展福利和慈善事业,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等民生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

4、强化了对行政执法人员和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硬性要求

《规划》在全国首次就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对拟任领导干部进行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明确的硬性的规定。

5、强化了保障措施

为使《规划》的各项措施得以落实,并最终全面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目标,《规划》还突破性地规定了一些保障措施。如《规划》第47条规定:“将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作为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规划》第50条对“完善依法行政”经费保障机制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贯彻落实《规划》,当前应着力抓好的几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把《规划》的贯彻落实提上重要日程

我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担负起贯彻执行《规划》、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等职责,充分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2、提高认识,积极组织对《规划》的学习和宣传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3)

1、坚持依法行政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通过行政机关来执行的,担负着依法治国和确保长治久安的重大责任。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说,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我们党领导人民掌握政权,通过立法把党的正确主将和人民的共同意愿结合起来,变为国家的法律,我们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必须做到“有法必依”。

2、坚持依法行政,是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根本要求。“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八个字,廉洁是第一位的,所有公务人员都必须廉洁自律;勤政,就是尽职尽责,勤勤恳恳不能失职;务实,就是要讲实话、办实事,使下情能够通畅上达,中央的政令能畅通,不异虚作假;高效,就是办事讲求质量和效率,不能互相推诿,拖拖拉拉.做到这“八个字”,归要到底就是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从严治政。坚持依法行政,落实这“八个字”,是从根本上履行政府职能,服务于人民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发生了一系列深刻变化。比如,经济成份和经济主体越来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越来越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调整促使利益格局也在发生发展变化,等等,这些都比以往更加需要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要靠政府机关正确运用法律杠杆发挥职能作用,以使我们的行为,更加符合社会改革和发展的要求,更贴近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4)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的既定方针,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和社会背景。能不能够做到依法治国,法治政府是关键,法治政府中依法行政是重点,只有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才能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也是依法治国成败的关键。

二、依法行政的途径

依法行政是一项严格的工作,必须以负责、细致、严肃和认真的态度去对待,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或作为一种宣传,或作为一种姿态,而必须切实做到。要做到严格依法行政,没有随意性,不是朝令夕改,必须要有措施,要有约束,具体说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用制度保证依法行政

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重视制度建设,用制度来管权、管事、管人,用制度来规范、约束和引导行政机关的行为,防止滥权专断,用制度来提高行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这就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实施情况后评价等制度,把行政决策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确保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切实纠正各种滥发“红头文件”损害法律权威、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所以建章立制是做好依法行政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依法行政华而不实是空话。我们要加强制度的建设,制度建设好了要落实,千万不能束之高阁,是摆设,是花瓶,充门面,真正用制度保证做到依法行政。

2、用监督保证依法行政

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重视监督。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就很容易被滥用,甚至滋生腐败,依法行政很容易变成违法行政。以往的经验证明,完善监督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监督力度,是预防和减少违法行政的有效途径。依法行政应当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积极推进政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切实强化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并严格执行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增强依法行政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当前在监督依法行政方面,突出问题是监督缺位或力度不够,要么装聋作哑,视而不见;要么避重就轻,隔靴搔痒;所以加强监督是做到依法行政的关键,必须在监督上化工夫,下力气,做到监督到位有效。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5)

【关键词】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一、引 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胡锦涛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 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二、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3、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种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4、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 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 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宪政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文革”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文革”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江泽民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作为一个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由于国情的差异和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原则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称为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日本称为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 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 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 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文革”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 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 语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6)

【关键词】依法执政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

一、引 言

2004年9月16日至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全会听取和讨论了总书记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科学、民主、依法执政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的目标。《决定》分析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三大历史任务和存在的五大问题,总结了六大经验,科学、及时地作出了加强五大执政能力的对策。《决定》不仅对我党的执政能力从战略的高度加以规划,从理论的层面进行了系统阐述,而且从战术角度具体提出了全面推进的步骤。它对于我党把握执政规律、提高执政能力、完善执政方略、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基础、完成执政使命意义深远。 作为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员,笔者更加关注“依法执政”概念的提出,从某种意义上说,依法执政理念是对依法治国方略的进一步深化,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而与“依法执政”相临近的另一个范畴——依法行政又是依法执政的最经常的体现。本文正是想通过对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与依法治国关系的厘清以阐明三者的内在联系,以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一点理论上的贡献。

二、依法执政是执政党执政的基本方式,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深化

(一)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涵义

所谓依法执政,按照《决定》的精神,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它主要体现在: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3、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种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4、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5、以保障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

所谓依法治国,或者法治是一个古老的概念,从古希腊时期就曾经为柏拉图以及亚理士多德详细阐述过,归根结底,其核心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法治与人治是一个相互对立的范畴,法治讲求用没有感情的、理性的法律来代替喜怒无常的君主以确立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法治与民主不可分割,法治是民主的外在表现形式,没有民主,所谓的法治只能流于空谈。亚理士多德认为法治实质是摆脱个人欲望,求助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是一种最优秀的治国之道。他指出:“人在达到完美境界时,是最优秀的动物,然而一旦脱离了法律和正义,他就是最恶劣的动物。”“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 他在比较研究了一百五十八种政体之后得出结论说:“最高统治权的执行者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少数人,又可以是多数人。这样,我们就可以说,这一人或少数人或多数人的统治的要旨是照顾全邦共同的利益,则由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就是正宗的政体。反之,如果他或他们掌管的公务团体只照顾自己一人或少数人的私利,那么就必然是变态政体。”因而,他说:“应由多数人来治理国家……似乎是很正确的……。”“相对于一人之治来说,法治(The Rule of Law)更为可取。”“法治应当包括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国理念的进一步深化

比较这两个概念我们就会发现,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其核心内核是一致的。依法治国的最根本要求就是要确立法律的无上权威,就是要确立一个摆脱个人欲望,理智统治的社会制度。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使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执政党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由此可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认为,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只要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确确实实的实现了依法执政的既定方针,所谓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就不难实现了。

如果说党的十五大只是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念,那么,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执政则是对这一理念的进一步深化,是对依法治国方略核心问题的反思,它标志着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改进和创新,它必将成为社会主义中国走向文明、法治的一个里程碑。从历史的梳理来看,依法执政的提出是依法治国理念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深化。应当承认,古老、博大的中华文明不是不存在缺憾,缺少法治的人文、思想基础就是其中一个巨大的缺憾之一。 尽管也存在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人物们提出的“独任法治”的呐喊,但那也只是昙花一现,并未真正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 中国意识到并主动开始推进法治进程是在西方列强船坚炮利的威逼之下进行的,是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 但遗憾的是,在当时举国迷茫、兵荒马乱的情势下,中国没有能够、也不可能抓住历史的机遇实现自上而下的改革。我们党执政以后,由于政治与军事的巨大胜利使我们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忽视甚至完全抛弃了法律的作用。在1958年8月召开的协作区主任会议上,主席就曾经说过:“……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还是马青天那 一套好,调查研究,就地解决问题……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的各种规章制度,大多数、百分之九十是司局搞的,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也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 由于极端忽视法治,推崇人治,结果十年“”最终爆发,给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事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后来,邓小平同志在总结“”的经验教训时明确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实行人治最大的弊端,是把国家的安危、人民的幸福寄托在个人或少数人身上,决策没有基本法律依据和民主程序规则,个别人可以恣意决定国家和民族的命运。以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将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1996年初,同志就依法治国问题发表了重要讲话,全面深入阐述了依法治国的意义、内涵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进一步确立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随后写进了宪法。从中国法治进程的脉络,尤其是我们党执政以后的治国理念的变迁来看,我们党对依法治国的认识是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邓小平同志显然已经认识到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正式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同志适时的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并将其载入宪法,显然是一个巨大的历史进步,但对于在中国目前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却并没有进行深入的理论考察;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依法执政理论的提出可以说正是在前三届中央领导集体取得的巨大成果的基础上,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性的决策。它实际上表明,我们党已经意识到,要实现依法治国,在现阶段,关键是依法执政,只要实现了依法执政,依法治国的实现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应该说依法行政并非什么新鲜名词,其含义就是要求政府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履行自己应负的职责,合理的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就是要求行政机关自身的设立(包括职能的确定、组织设立、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运行(尤其是行使抽象或者具体的行政权力)都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并遵守相应程序,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接受法律的监督,违法行政应承担法定责任。 依法行政的产生与民主法治、分权制衡不可分割,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主法治原则在行政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依法行政作为一个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由于国情的差异和对法治的理解不同,依法行政原则的表述也不尽相同,例如:英国称为依法行政,法国称为行政法治,日本称为法治行政等等,但是政府行政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在法律之下进行则是共同的。与西方建立在深厚的法治传统基础上不同,我国提出依法行政口号是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产物。从1984年彭真同志提出要从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到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再到党的十五大进一步强调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直至1999年依法治国理论的提出,依法行政走过了一条不平常的道路。作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不仅是现代政府管理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更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的一场深刻革命。 我们通过对依法行政原则的历史和理论考察就不难发现,依法行政原则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战略在行政领域内的应有之义。

在现阶段的中国,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目前之中国,是正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中国,在中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程中,由于传统的党政不分、政府包揽一切的思维和理政模式不会在一夜之间销声匿迹,行政权的过分强大在我国仍然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据统计,在我国大约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法律和法规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行政执法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举足重轻的地位,可以说,没有依法行政也根本谈不上依法治国。

四、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依法执政是

依法行政的前提,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日常体现

依法行“政”与依法执“政”,“政”字虽一,但含义相去甚远。前者的“政”准确的理解,应为政务之“政”;后者的“政”则为政权之“政”。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主体明显不同,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执政党执政后依法成立的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其应付的行政职责;而依法执政则要求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凌驾于民意之上。依法执政的原则是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相对更加宏观; 依法行政的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相对更加具体。依法执政是我党从革命党到执政党转变进程中治国理政的战略性调整; 而依法行政则是从战术的角度来贯彻执政党的执政方针。

尽管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内涵大不一样,但二者之间也存在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第一,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前提,没有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也就无从谈起。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时代的产物,是人民的选择。我党执政以后,对是否应该依法执政以及是否应该严格贯彻依法执政的问题曾有过曲折,历史证明,没有我党的依法执政,整个社会主义事业都会陷入危机和困境。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正是“十年”时期的一大特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政府根本不可能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其次,人民政府是一个基本由我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我党执政方针、政策和理念贯彻的主要渠道,如果没有这些党员、干部的从依法执政的战略高度来行使其职权,整个政府运作必然会陷入失范状态,依法行政只能是空中楼阁。第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是依法执政在行政领域内的经常化和具体化。依法执政相对于依法行政而言,是一个上位概念,更加宏观,它必须通过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的具体的运作才能得以贯彻。 正如我们指出的那样,现阶段的中国,尚处于一个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的关系并未能真正得以理顺, 立法、司法两头过小的“纺锤型”状态还不可能在一时片刻之间得到合理的改观,因此我党的依法执政的战略方针更多的要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去落实和贯彻,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最为重要的环节,是依法执政的经常化和具体化并非言过其实。

五、结 语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7)

以德行政与依法行政两个原则虽先后顺序不一,但两者早在各自正式提出并确定之前就已然结合,只是名称有别,但意义趋同。2001年正式确定以德治国重要原则,更明确了以德行政对依法行政的战略性补充。首先分析一下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各自的内涵,以更清晰理解两者的内在关系。

一、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的内涵分析

(一)依法行政内涵

法是行政权行使的依据、准则,是既定的法律,行政权不能对抗既定的法律,不能抵触相关的法律、法规。当前进入新格局,一些特定行政机关具有了一定的制定法规、规章的权利,制定的这些法规、规章将是法的另一种新形态,其立法过程中必须本着不抵触、不对抗既定法律的原则,而其他无权制定法规、规章的行政机关要服从遵守特定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特定机关制定相关法规、规章时要有法律依据,权利和义务的设定无法律依据是违法或不当的设定,因此,要求特定机关在设定权利和义务时,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明文规定或管理幅度过大时,应先考虑既成的原则。依法行政是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法的权限范围内依据既定法律管理国家公共事务。

(二)以德行政内涵

以德行政具有新时代精神,是适应社会主义发展建立起来的与依法行政相配合、相辅助、相补充富有民心凝聚力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合乎社会主义道德标准。第一,行政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而不论作为或不作为都是有起因的,也就是主观动机。这种主观动机是作为或不作为的诱因,是原生发动机,处于首要关节,而内在的动机往往被行为外化的表象所掩盖,被忽略、遗忘。法律制定中难以准确界定复杂的内因,也更容易忽视对于主观动机的规制,即便有考虑也是极有限和谨慎的。行政主体的主观动机应以善良为本、利他为愿,此为以德行政范畴,也即以德行政的内涵之一。第二,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利和义务过程中存在自律和他律的问题。自律是行政主体自我约束,自我校正行为规范,使其符合既定法律规则及道德规范。他律是带有一定强制、节制性的法律制约,使其符合法律行为标准。自律和他律相较,自律更能体现行为自觉,自我控制力,是基于法律而又超于法律之上的道德、良心自律,自我校正行为亦是存在最基本的人性中的良知。第三,以德行政的内涵,还包括奉献精神的体现。所谓奉献精神是一种主观倾向。行政主体同自然界中可称为主体的动物或植物等一样,具有自我意识防范。自我保护、防范的这种本能是在突发事件中发生冲突时出于本能的下意识自我保护,若是对抗正义,非法的一味自我保护就是贬义的,是不正当的自我保护;若为对抗非正义的、非法的行为事件而采取的正当的保护自我行为,即为褒义的,是正当的自我保护。第四,以德行政的服务价值取向。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是什么样的角色就决定主客体的换位问题。如果行政机关作为主体,对社会群体发号施令、以主动行为针对其他相对群体,存在强制、剥削、占有的倾向,视自已为临驾其他民众之上的主人。民众成为客体被动接受不公正、不合理社会结构而服务于主人,这是一种服务取向。而另一种服务取向是主客置变换。民众是主体、行政机关是客体,客体需服务于主体。即所谓的公仆,为人民全心全意服务意识,公众这一主体可以决定行政机关这一客体的存在。行政机关要用公众赋予他们的权力行使正当的服务,为公众当好公仆,为公众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民做主、为民办事。第五,以德行政重在体现“德”字上。人文因素要考虑,自然因素也要考虑,以符合人文环境的客观要求,符合自然环境的客观规律为参证,尽可能体现一种自然正义,符合人性基本要求。

二、依法行政和以德行政的关系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8)

中图分类号:D922.1;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2-0231-01

一、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衡量标准和基本要求

我国基层政府一般是指县级(即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级(乡、民族乡、镇政府)政府。基层政府是政策的推行者,又面对广大百姓,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层级,在我国政权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是指基层政府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权,同时对其行政行为后果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衡量法治政府的标准和是否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一是政府的行政权力规范透明,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系有效运行;二是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完备、政府管理各方面制度基本成熟定型,三是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高效,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等各方面都清晰明确并且法定化;四是宪法法律严格公正体现,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制度全面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落实;五是人民权益切实得到维护保障,社会突发矛盾能够及时正确处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机制有效运转;六是各部门依法行政能力普遍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的能力明显增强提高。

二、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现实紧迫性

“郡县治,天下安”,在实现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伟大征程中,基层政府处于基础性的关键地位,依法行政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第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顺利实施,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全面落实奠定基础。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中之重。我国现有县级基层政府2800多个、乡镇街办40400多个。这些基层行政机关被赋予了各方面的权力,担负社会、经济、政治等不同领域事务的管理活动,在依法治国建设进程中,如果只要求公民守法,而基层政府自身游离于法律之外,就会损害法律及行政机关在公民心中的形象与威信,开上行下效之风,最终导致依法治国成为一纸空谈。因此,基层政府依法行政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在《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提到:“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下放地方和基层管理。”今后基层政府身上的责任更重、权力更大,加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管理势在必行。

第二,防止基层政府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众利益。我国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具有法定性、专属性、强制性、公益性、单方性、不可处分性等特点,这使得行政权力覆盖范围过多过大,若有关公务人员、执法人员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不能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来办事,势必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基层政府由于远离中央政府,使部分基层政府工作人员产生“山高皇帝远”的心理,特别是在行政自由量裁权过大的情况下,基层政府权力滥用、等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而通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能够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等方面建立起有效的约束机制,确保基层政府行政权力的合理合法使用,同时促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度和合理行使,进而杜绝权力滥用等腐败现象。通过依法行政,可以缓和矛盾,增加群众的信任度,巩固政府执政基础。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9)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一是领悟学法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公仆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充分掌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坚持学法的自觉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同时,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即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真正提高广大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 ,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三是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一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紧,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检查。三是以用促学,学用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我们要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

四、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用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规范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三是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

公务员学法心得体会(二)

依法治国,意味着 “人治”到“法治”的迈进,也是一个历史性的伟大变革,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标志着领导和管理方式从经验到科学,从依靠领导个人权力到依靠法律治国的大跨跃。“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更是首当其中,成为这项社会系统工程的核心。

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1)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法为国之本,学法用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其次,本职工作的需要。作为一名乡镇宣传干部,首先自身要充分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律宣传学习工作。再次,自身建设的要求。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行业形象。多年来法制教育,要求社会依法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干部,学习法律可学不可学的事情,而是非学好不可。

(2)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五五”普法和“六五”普法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我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3)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宣传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加强农村法律知识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学习活动及专题讲座,提高广大群众的学法、懂法、守法意识。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公务员学法心得体会(三)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加快,百姓的生活越来越与政府挂钩。从最早的部门,到现在的仲裁部门。政府、国家与百姓的对话渠道越来越多,而在越来越多的与百姓沟通的机会中,对于公务员的要求则是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处理政府与百姓,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公务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迫在眉睫。公务员如何学法用法,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1、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任务。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农业农村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依法行政心得体会篇(10)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一是领悟学法的重要性。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人民公仆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因此必须充分掌握所需法律法规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二是坚持学法的自觉性。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同时,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即维护了社会稳定,又促进了经济发展。三是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在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真正提高广大公职人员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一是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 ,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通过学习,我更加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才能推进事业健康发展。为此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做到“三个坚持”:即坚持依法进行决策;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三是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当前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政府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一是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紧,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逐步实现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法制化。二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力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行政执法人员学法用法检查。三是以用促学,学用结合。行政执法人员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一旦“法治精神”在人民群众心中被破坏,就很难修复,我们要用事实对广大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

四、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日常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用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规范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三是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

公务员学法心得体会(二)

依法治国,意味着 “人治”到“法治”的迈进,也是一个历史性的伟大变革,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标志着领导和管理方式从经验到科学,从依靠领导个人权力到依靠法律治国的大跨跃。“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更是首当其中,成为这项社会系统工程的核心。

作为一名公务员,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努力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下面我结合自己本职工作,谈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1)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法为国之本,学法用法,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宣传和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必须依靠法律手段,来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其次,本职工作的需要。作为一名乡镇宣传干部,首先自身要充分学习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律宣传学习工作。再次,自身建设的要求。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行业形象。多年来法制教育,要求社会依法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干部,学习法律可学不可学的事情,而是非学好不可。

(2)学用结合,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

学法的最终目的在于自觉遵守并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表现在依法审计、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各个方面。一是“五五”普法和“六五”普法通过开展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学习教育活动,使我自己认识到法律是管理经济社会、处理各种疑难复杂社会问题最有力、最有效的武器。使我从学法用法的具体实践中感受到自身法制素质有所提高,学法用法热情也越来越高,使我从不主动学法到主动学法,增强了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二是依法行政意识和水平有了全面提高。使我在工作中形成了“遇到问题先学法、决策之前找专家”的工作思路。

(3)今后学法用法的努力方向

一是在学法用法中,要积极主动学习各类法律,掌握各类法律知识,在宣传工作中,要有创新学法意识,切实增强学法的实效性,提高学法用法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在使用法律过程中,要以用促学,学用结合。我要把用法作为学法的着眼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学用结合,在“学”字上下功夫,在“用”字上出效果,模范地树立宪法和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加强农村法律知识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各类法律宣传学习活动及专题讲座,提高广大群众的学法、懂法、守法意识。要努力遵循“重大决策依法、开展工作合法、遇到问题找法”这一思路,将法律意识贯穿于整个工作中,做到规范执法,依法行政。

公务员学法心得体会(三)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步伐的加快,百姓的生活越来越与政府挂钩。从最早的信访部门,到现在的仲裁部门。政府、国家与百姓的对话渠道越来越多,而在越来越多的与百姓沟通的机会中,对于公务员的要求则是越来越高。为了更好的处理政府与百姓,国家与人民的关系,公务员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迫在眉睫。公务员如何学法用法,本人认为有以下几点:

1、进一步提升学法用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任务。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农业农村工作量大面广,涉及各个部门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同时,公务员队伍积极地学法用法对整个社会引领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对巩固执政基础、规范社会秩序、培育公民品格、促进文化建设都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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