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调查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6:21

工伤调查报告

工伤调查报告篇(1)

从近年我县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看,农民工工伤事故发生人数约占到了工伤事故总人数的65%左右;且农民工在工伤认定、医疗救护、康复及待遇补偿方面颇费周折,因而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在我县发展县域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建设过程中成为政府不可忽视的紧要问题,由此可见,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是城市化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为此,2013年12月我对上饶县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现状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对我县现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通过调查发现,我县共有各类企业近400家,拥有员工近4万人,其中农民工约1.8万人。在调查的100多家企业,500员工中,当问到工伤保险是什么性质的保险,有没有参保时,有87人回答是国家性质的,有300人回答是商业性质的,是要交钱的保险,有115人回答不知道,至于问到这个保险的费用该由谁交时,更是90%以上不清楚,对于问到发生工伤后能得到什么待遇时更是一窍不通。据统计,全县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占了近50%,参保的企业也有58%没有全员参保,有92%的农民工不知道有关伤亡补偿的标准,65%的农民工不清楚是否参加了工伤保险及相关的社保政策制度,很多农民工把工伤保险混同为商业性保险,甚至认为工伤保险是“正式工”的事,与自己这些“临时工”是不沾边的,而且这些人当中相当大一部分人有“拿人工资,替人做事”的思想,既然拿了别人的工资就理所应当为老板做事,即使发生了事故,也是自己不小心,活该自己倒霉,赖不上别人,由此可见许多农民工对工伤保险缺乏必要的了解,对能够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工伤保险也迫切需求。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 ,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文秘站:]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工伤调查报告篇(2)

【正文】

2020年5月14日6时28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由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木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接报事故后,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部署善后工作,并开展前期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以及《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20]14号)要求,受宜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组长单位,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宜兴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5.14”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施工单位: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益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5号,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32117965,有效期至2023年4月16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20182,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祖平。

(二)监理单位: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鸿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105号,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132008198,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瞿学军。

(三)建设单位: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君万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资质(证书编号:无锡KF14401,有效期至2020年6月20日),法定代表人:胡健,项目负责人:崔俊杰。

二、事故工程项目概况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工程项目概况

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北侧梅林路西侧,主要由1#楼-15#楼共15幢单体住宅建筑和地下室组成,框架4-6层,总建筑面积为8208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16㎡,地下建筑面积31865㎡。

2019年9月6日新君万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晟益公司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合同造价2.5亿元,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9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为450天,项目经理为周坚,晟益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有项目施工负责人史晨雄、项目技术负责人耿仕明、安全员陈达、戴时玲、李杰和施工员、质检员、劳务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2019年9月9日新君万公司委托恒鸿公司监理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酬金300万元,监理期限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屠海翔,恒鸿公司组建了项目监理部,有总监代表陆志强、专业监理工程师夏阿良、监理员王亮、蔡明华、王雨昂等人员组成。

工程项目于2019年9月28日正式开工,至2020年5月14日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总进度在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发生事故的11#楼施工至五层主体结构、4#楼和8#楼在基础地下室施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在2019年9月2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0282201909200101。

(二)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情况

新君万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组织召开了群塔布置协调会议,晟益公司按照协调会议、施工组织设计部署要求和有关规范规程等规定,组织编制了《群塔方案》,于2020年9月29日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共安排6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场。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晟益公司逐台塔机编制了《设备安装方案》并履行了审批和监理审核手续,根据施工进度和建筑起重机械告知、安装、检测、使用程序与规定,先后安装了6#(15#楼)、2#(2#楼)、3#(4#楼)、5#(11#楼)、1#(1#楼)、4#(9#楼)六台塔机,均及时领取了《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了“一机一档”,分别安排了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并实行定人定机管理,其中,3#(4#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25,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389-20191223,司机为何学生(资格证书编号:苏H042017000296,有效期至2021年3月9日)、信号司索工为唐豪(资格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042,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5#(11#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60,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428-20200327,司机为朱在考(证书编号:苏E0420170001732,有效期至2022年2月27日)、信号司索工为谢志鑫(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174,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六台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保正常,机械设备状况良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5月14日上午6时,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6时28分左右,木工劳务班组的木工刘字发和毛泽章在该工程项目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上协同5#(11#楼)塔机进行木方捆扎(用挂在起重吊钩上的2根吊索分别捆扎木方两端)和转运施工作业时,由何学生驾驶的3#(4#楼)塔机同时从3#楼东端向8#楼基坑逆时针吊运木方,塔机起重臂侵入与5#(11#楼)塔机作业交叉区域,以较快的速度撞击了5#(11#楼)塔机已下放的起重钢丝绳,造成位于卸料平台上木方西侧正在进行捆扎作业的刘字发随同尚未完全捆扎好的成捆木方一起撞出卸料平台,导致刘字发坠落至地下室顶板(坠落高度约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负责人、班组长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并拨打“120”、“11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刘字发送至宜兴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刘字发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左右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死者:刘字发,男,37岁,木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金台村2组54号,生前系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木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机司机何学生违章违规作业,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同时由于11#楼西端的落地式卸料平台防护栏杆设置高度不符合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落实群塔作业安全措施严重不力。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严格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在塔机交叉区域设立监护哨,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监护缺失,导致群塔作业和塔机司机缺少有效监护和指挥。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没有针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专项培训教育和详细交底,导致习惯性、经验性违章操作的行为存在。二是落实安全检查验收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未对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导致平台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能消除。三是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作业、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四是落实到岗考勤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落实和履行项目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施工作息时间变化及时到岗管理,导致早晨上班关键时段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缺位。五是落实安全考核管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对项目现场检查考核不落实,对项目部人员在岗考勤、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等检查考核不严格,存在不深入、走过场现象,导致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3)监理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一是对专项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理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监督管理不严,对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情况没有采取禁用措施。二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不严格,导致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三是监理人员在岗监理不到位,项目监理人员没有履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针对施工作息时间变化落实监理值班巡视,存在施工关键时段监理人员缺岗缺位,导致现场监理存在盲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

何学生,男,重庆市奉节县青龙镇发祥村7组16号人,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式起重机司机。违章违规操作,疏于观察,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导致了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陆祖平,晟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的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和督促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不扎实,考核管理不严,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周坚,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苏132181902798),负责该工程项目全面施工管理,是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不力,没有落实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对群塔作业、卸料平台等重要安全管理环节没有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不到位,组织和落实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疏漏,落实整改不彻底,执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到位,存在离岗缺岗情况,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3)陈达,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苏建安C(2009)0220141,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负责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不到位,现场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落实,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验收管理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坚决,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专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4)瞿学军,恒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工程项目监理部执行和落实相关安全监理检查不力,落实项目监理人员在岗履职、值班巡视等考核检查不到位,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屠海翔,恒鸿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理。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落实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组织和实施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不深入,落实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不力;执行和落实监理人员在岗考勤、值班巡视制度不到位,现场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1年。

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史晨雄,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生产管理。对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管理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落实,落实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足,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2)唐豪,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3#(4#楼)塔机信号司索工。没有及时跟进指挥,没有及时制止3#(4#楼)塔机司机违章操作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全面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到位,企业及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部在岗考勤制度和考核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检查验收不及时、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施工、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落实整改,企业安全考核检查不深入、走过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严格监督,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督促采取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检查不深入、不严格,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力;对现场监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督促现场监理值班巡视,没有及时解决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后果和影响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深刻的,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认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和施工班组管理,按规定配足配强项目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施工行为。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落实整改闭环,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监理工作,加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督促项目监理部加大现场安全巡查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强化现场群塔作业、危大工程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3、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加强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考核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

工伤调查报告篇(3)

【正文】

2020年5月14日6时28分左右,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由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木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接报事故后,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单位有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导、部署善后工作,并开展前期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的规定,以及《无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对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锡安[2020]14号)要求,受宜兴市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以宜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组长单位,宜兴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为成员单位,并邀请宜兴市纪委监委派员参加的“5.14”事故调查组,迅速展开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和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并针对事故原因和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施工单位: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益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杨巷镇安前路5号,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D132117965,有效期至2023年4月16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编号:(苏)JZ安许证字(2005)020182,有效期至2023年1月14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陆祖平。

(二)监理单位: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鸿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宜城街道紫竹东路105号,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资质证书编号:E132008198,有效期至2024年7月29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瞿学军。

(三)建设单位: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君万公司)。公司地址: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资质(证书编号:无锡KF14401,有效期至2020年6月20日),法定代表人:胡健,项目负责人:崔俊杰。

二、事故工程项目概况及相关情况

(一)事故工程项目概况

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宜浦路北侧梅林路西侧,主要由1#楼-15#楼共15幢单体住宅建筑和地下室组成,框架4-6层,总建筑面积为82081㎡,其中地上建筑面积50216㎡,地下建筑面积31865㎡。

2019年9月6日新君万公司将该工程发包给晟益公司施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协议》,合同造价2.5亿元,合同开工日期2019年9月28日,合同竣工日期2020年12月20日,合同工期为450天,项目经理为周坚,晟益公司组建了施工项目部,有项目施工负责人史晨雄、项目技术负责人耿仕明、安全员陈达、戴时玲、李杰和施工员、质检员、劳务员等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2019年9月9日新君万公司委托恒鸿公司监理该工程项目施工建设,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酬金300万元,监理期限2019年9月18日至2020年12月20日,工程总监理工程师为屠海翔,恒鸿公司组建了项目监理部,有总监代表陆志强、专业监理工程师夏阿良、监理员王亮、蔡明华、王雨昂等人员组成。

工程项目于2019年9月28日正式开工,至2020年5月14日事故发生时,该工程项目总进度在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发生事故的11#楼施工至五层主体结构、4#楼和8#楼在基础地下室施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在2019年9月2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编号:320282201909200101。

(二)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情况

新君万公司在2019年9月10日组织召开了群塔布置协调会议,晟益公司按照协调会议、施工组织设计部署要求和有关规范规程等规定,组织编制了《群塔方案》,于2020年9月29日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共安排6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进场。自2019年10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晟益公司逐台塔机编制了《设备安装方案》并履行了审批和监理审核手续,根据施工进度和建筑起重机械告知、安装、检测、使用程序与规定,先后安装了6#(15#楼)、2#(2#楼)、3#(4#楼)、5#(11#楼)、1#(1#楼)、4#(9#楼)六台塔机,均及时领取了《无锡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建立了“一机一档”,分别安排了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司机和信号司索工并实行定人定机管理,其中,3#(4#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25,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389-20191223,司机为何学生(资格证书编号:苏H042017000296,有效期至2021年3月9日)、信号司索工为唐豪(资格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042,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5#(11#楼)塔机规格型号:QTZ160,使用登记编号:WXS-苏B9-T-Ⅲ-1428-20200327,司机为朱在考(证书编号:苏E0420170001732,有效期至2022年2月27日)、信号司索工为谢志鑫(证书编号:苏A032019001174,有效期至2021年5月11日)。

经核查该工程项目六台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日常维护和定期维保正常,机械设备状况良好。

三、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2020年5月14日上午6时,该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开始进场施工。6时28分左右,木工劳务班组的木工刘字发和毛泽章在该工程项目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上协同5#(11#楼)塔机进行木方捆扎(用挂在起重吊钩上的2根吊索分别捆扎木方两端)和转运施工作业时,由何学生驾驶的3#(4#楼)塔机同时从3#楼东端向8#楼基坑逆时针吊运木方,塔机起重臂侵入与5#(11#楼)塔机作业交叉区域,以较快的速度撞击了5#(11#楼)塔机已下放的起重钢丝绳,造成位于卸料平台上木方西侧正在进行捆扎作业的刘字发随同尚未完全捆扎好的成捆木方一起撞出卸料平台,导致刘字发坠落至地下室顶板(坠落高度约5米)。

事故发生后,现场施工负责人、班组长等立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施救并拨打“120”、“11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刘字发送至宜兴市中医医院进行抢救,因刘字发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上午8时左右死亡。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万元。

死者:刘字发,男,37岁,木工,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四川省宣汉县华景镇金台村2组54号,生前系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木工。

五、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机司机何学生违章违规作业,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同时由于11#楼西端的落地式卸料平台防护栏杆设置高度不符合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落实群塔作业安全措施严重不力。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严格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要求,未在塔机交叉区域设立监护哨,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监护缺失,导致群塔作业和塔机司机缺少有效监护和指挥。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不到位。一是落实教育培训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对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塔吊司机、信号司索工没有针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专项培训教育和详细交底,导致习惯性、经验性违章操作的行为存在。二是落实安全检查验收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未对11#楼西端搭设的落地式卸料平台进行验收就投入使用,导致平台存在防护措施不到位的事故隐患未能消除。三是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作业、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四是落实到岗考勤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及施工项目部没有落实和履行项目管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没有按照施工作息时间变化及时到岗管理,导致早晨上班关键时段安全管理力量不足、安全管理缺位。五是落实安全考核管理制度不到位,晟益公司对项目现场检查考核不落实,对项目部人员在岗考勤、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和整改闭环等检查考核不严格,存在不深入、走过场现象,导致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存在严重漏洞。

(3)监理单位履行现场安全监理不到位。一是对专项方案措施的落实监理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监督管理不严,对卸料平台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的情况没有采取禁用措施。二是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恒鸿公司及项目监理部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现场安全措施的安全监督检查不深入、不严格,导致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三是监理人员在岗监理不到位,项目监理人员没有履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针对施工作息时间变化落实监理值班巡视,存在施工关键时段监理人员缺岗缺位,导致现场监理存在盲区。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 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责任分析及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现将相关责任认定和处理意见建议如下:

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采取司法措施的人员

何学生,男,重庆市奉节县青龙镇发祥村7组16号人,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的3#(4#楼)塔式起重机司机。违章违规操作,疏于观察,造成3#(4#楼)塔机起重臂撞击5#(11#楼)塔机起重钢丝绳,导致了事故发生,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陆祖平,晟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施工项目部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的督促检查不力,组织和督促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不扎实,考核管理不严,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周坚,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项目经理,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注册编号:苏132181902798),负责该工程项目全面施工管理,是该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规定执行不力,没有落实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对群塔作业、卸料平台等重要安全管理环节没有严格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验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项目部在岗考勤等制度不到位,组织和落实的安全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存在疏漏,落实整改不彻底,执行在岗考勤管理没有到位,存在离岗缺岗情况,履行项目经理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3)陈达,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专职安全员,具有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证(证书编号:苏建安C(2009)0220141,有效期至2021年10月20日),负责该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执行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不到位,现场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落实,落地式卸料平台搭设验收管理不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管理不到位,教育培训缺乏针对性,对违章操作行为制止和纠正不坚决,落实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专职安全员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在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4)瞿学军,恒鸿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企业全面工作。对公司安全监理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该工程项目监理部执行和落实相关安全监理检查不力,落实项目监理人员在岗履职、值班巡视等考核检查不到位,履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责任不到位,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5)屠海翔,恒鸿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该工程项目监理。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监督不到位,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落实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组织和实施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不深入,落实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项目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不力;执行和落实监理人员在岗考勤、值班巡视制度不到位,现场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监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依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令停止执业1年。

其他相关人员处理建议

(1)史晨雄,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该工程项目施工的生产管理。对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管理不到位,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管理不落实,落实整改不全面不彻底,履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不足,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2)唐豪,晟益公司宜城街道梅林B-09地块1-15#工程项目3#(4#楼)塔机信号司索工。没有及时跟进指挥,没有及时制止3#(4#楼)塔机司机违章操作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建议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奖惩制度对其进行处理。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全面落实群塔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规定,监护哨设立和信号司索工配备不到位,企业及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检查验收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部在岗考勤制度和考核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缺乏针对性,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检查验收不及时、验收制度执行不严格,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不扎实,对群塔施工、高处作业等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及时落实整改,企业安全考核检查不深入、走过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监理工作不到位,对群塔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没有严格监督,对监护哨设立不到位、信号司索工配备不足等隐患问题没有督促消除,对落地式卸料平台未经验收没有督促采取禁用措施,专项方案实施的监督不严格;对施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岗履职、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安全检查不深入、不严格,问题隐患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彻底,督促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不力;对现场监理人员在岗考勤管理不到位,没有落实督促现场监理值班巡视,没有及时解决施工关键时段监理缺岗缺位问题,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处理建议:建议市应急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

七、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

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5.14”一般起重伤害事故,后果和影响是严重的,教训是惨痛深刻的,为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杜绝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1、江苏晟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严格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认真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考核和施工班组管理,按规定配足配强项目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要加强从业人员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危大工程作业人员的针对性安全教育,切实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提高管理人员安全管理水平,严查施工现场“三违”行为,规范从业人员安全施工行为。要加强现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及时落实整改闭环,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提高现场安全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

2、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要认真按照监理规范和有关规定落实监理工作,加强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在岗履职管理,督促项目监理部加大现场安全巡查和整改闭环的监督,强化现场群塔作业、危大工程等重点环节安全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好监理职责,确保项目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3、宜兴新君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汲取本起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协调管理,加强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考核管理,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现场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认真履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首要主体责任,确保工程项目安全建设。

工伤调查报告篇(4)

                                                                    二二年六月四日

    (2002年5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省人民政府令第98—1号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各条中的“劳动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主管部门”修改为:行业主管部门。

    二、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条第二款: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四条修改为: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四、第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五、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六、第十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十、删去第十四条。

    十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十二、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修改为:(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十三、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该条中的“自行组织伤亡事故调查”修改为: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

    十四、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该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的无人员死亡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对条文中的个别文字作了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其他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职工(含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适用本办法。

    煤矿发生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程序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亦指用人单位在生产或工作中对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死亡事故。

    第四条 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为:(一)轻伤事故;(二)一般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2人以下的事故,或1次重伤9人以下的事故;(三)重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3—9人的事故,或1次重伤10人以上的事故;(四)特大伤亡事故,是指1次死亡10人以上、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故标准以下的事故。

    第五条 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抢险、施救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用人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伤亡情况、损失程度、初步原因分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况通知其他有关部门。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一般伤亡事故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除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外,还应按规定报至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用人单位因抢险、施救而必须移动现场时,应采取设置标志、绘制现场图、摄影、摄像等保护性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组织力量抢险、施救。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一般伤亡事故和重大伤亡事故,由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重大伤亡事故,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由其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伤亡事故,按下列规定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市、州及其以下所属单位,由市、州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二)省及省以上所属单位,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三)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直接调查的特大伤亡事故,由省人民政府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急性中毒事故调查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伤亡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六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伤亡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专长;(二)与所发生的伤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七条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伤亡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伤亡事故的性质和责任者;(三)提出对伤亡事故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四)向派出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调查组成员签名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伤亡事故发生日期、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伤亡事故经过、原因、责任,处理建议、整改和防范措施。必要时,还应有伤亡事故鉴定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伤亡事故应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重大、特大伤亡事故应在90日内提出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及其成员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准确地确定事故性质,并实事求是地认定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伤亡事故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可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依照本办法规定由企业自行组织轻伤事故调查的外,伤亡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伤亡事故原因、责任划分、责任者处理建议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结论性意见不赞成的,应报请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能达成一致性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章  事故批复与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按下列规定批复:(一)一般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三)特大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

    一般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重大、特大伤亡事故,批复机关应在接到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批复,特殊情况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60日。

    第二十三条 批复机关只对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进行认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中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由有关单位或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应当公开。

    第二十四条 伤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工伤调查报告篇(5)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二、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我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第19-34条)。文中仅对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进行介绍。工会的该权利体现在《工会法》第26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报告和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用人单位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各部门。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如实填写统计报表,依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报表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重要手段,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伤亡事故的调查。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依法进行事故调查,以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按照伤亡事故的大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形式与要求也不同。

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成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同于这一级政府的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按照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劳动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工伤调查报告篇(6)

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形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含一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间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所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查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坐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二十四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 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负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查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负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订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七十五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九十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述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保护监察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慌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工伤调查报告篇(7)

第二条: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发生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第三条:凡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人生伤害事故都必须及时向生产品质处报告。发生事故的现场作业人员或最先发现者要立即报告单位领导,单位领导应及时报告生产品质处。发生轻伤事故的报告最迟不得超出过事故发生后4小时,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必须立即报告,不得延误。

第四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应主动保护好现场,等待公司事故调查组处理,因抢救伤者确需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第五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生产品质处接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公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当地安全主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查院及工会。

第三章 工伤事故的调查

第六条:发生事故后,公司分管领导必须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拟定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认真填写伤亡事登记表和事故报告。

第七条:轻伤事故,由所在分厂、处室负责人组织成立以生产、技术、安全、办公室等有关人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拟出调查报告,三日内报送生产品质处和分管领导。

第八条:重伤以上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生产品质处、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送上级分管部门。

第九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由生产品质处的有关部门协助调查。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清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拒绝。对提供伪证的职员有权提出处罚或追查其责任。

第十三条:调查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事故处理过程中的机密。

第四章 事故分析原则

第十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伤害严重度)

(一)、轻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二)、重伤事故:指折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失能伤害(国标)

重伤A类:伤者经治疗后确定为可以恢复原岗位工作。

重伤B类:伤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尚能工作,但需减轻工作量或调换工作岗位。

重伤C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可以自理。

重伤D类:伤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护理。

(三)、在折算工作日不能确定伤害严重程度时,应根据医疗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确定。

(四)、死亡事故:指事故中有人死亡的情况

B、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第十五条: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破坏事故。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二)、非责任事故: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于未知领域的技术问题而发生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造成的事故。

第十六条: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造成事故的原因过程分析确定事故责任人员。

(一)、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领导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人员。

(三)、间接责任者:对事故发生有间接关系的责任人员。

第十七条: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根据责任者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起的作用,确定事故责任大小。

(一)、完全责任:对事故发生起决定作用的人。(完全由于个人失误所致)

(二)、主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

(三)、次要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次要作用的人。

(四)、一定责任者:对事故发生起一定作用的人。

第五章 对事故的处理

第十八条:发生一般轻伤事故,根据情节给予主要责任者扣除当月考核分20-60分的处罚。

第十九条:发生一般重伤事故或2-3人轻伤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处以当发放生活费的处罚。

第二十条:发生B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发生C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发生D类重伤的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生死亡事故,其主要责任者应给予开除留用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发生各类工伤事故,事故调查组可根据责任者的认识态度,工作表现,报请公司批准酌情减轻或加重一级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发生各类伤害事故的次要责任人和一定责任人员,均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含重伤)的单位,取消当年各类评比表彰资格,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

第六章 伤者的抢救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应以最快的速度抢救伤者并与公司指定的医院联系将伤者送往医院,同时对现场进行保护。

第二十八条:对于危重病人确实需要转院或请专家会诊的,由所在医院提出,经生产品质处同意后实施。病人住院期间的滋补营养用药按公司批准的医疗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员工工伤住院,治疗休息时间的证明应按公司员工医疗制度严格管理,违者应追究其责任,在医院治疗开出的休假证明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有效。

第三十条:员工工伤的抢救治疗、住院、残疾鉴定等费用均凭出院发票和上级医疗鉴定机构有效凭证,财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在保险公司报销。

第三十一条:以上各种费用均由单位安全员(或劳资员)在工伤者痊愈出院后一个月内核报,逾期不予以补办。

第七章 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

第三十二条:工伤事故伤亡者的待遇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员工在正常工作状况下,因隔年度老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的,经公司指定医院和生产品质处确认后,治疗休息期间工资等待遇比照工伤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章不包括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未按规定及时上报、调查、处理的伤亡事故,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第八章 附则

工伤调查报告篇(8)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 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八条 发生伤亡事故时,企业应立即组织抢救。企业无力进行有效、安全抢救时,应立即请求就近救护、医疗单位救援,救护和医疗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抢救。

第九条 企业发生已死亡1至2人的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应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发生已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也应赶赴现场,指导市地有关部门组织抢救。

第十条 发生伤亡事故,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需要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进行拍照、做出标志和详细记录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事故抢救与事故调查应分别同时进行。因组织抢救不能同时进行调查的,也可以先抢救后调查。

事故现场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不得清理。

第十二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必要时,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可以参加调查。

死亡1至2人的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共同组织调查;死亡3至9人的事故,由市地上述部门共同组织调查;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由省上述部门共同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可邀请有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

上级部门组织事故调查,下级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组织的事故调查,省有关部门可派员参加。必要时,省有关部门也可直接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应当成立调查组。死亡1至2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企业直接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3至9人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市地或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省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无主管部门企业发生的死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劳动部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事故涉及两地时,由两地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联合进行调查。调查组组长由事故发生地的相应人员担任。必要时,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和调查组的职责,按照《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执行。

事故调查人员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所在单位重新委派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可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资料。

发生事故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应主动如实反映情况,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不得阻碍调查和取证,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出具伪证。

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按有关规定如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 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密切配合,积极完成调查工作。个别部门擅自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调查工作的,调查工作应继续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遵守纪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严守秘密。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照《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不能确认时,可邀请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章 事故处理结案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自事故发生之 日起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经上级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对事故责任者处分涉及县以上领导干部时,由劳动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处理。

事故责任者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组长所在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事故处理报告,由同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上一级劳动部门批复结案;省劳动部门组织调查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复结案。

第二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在30日内负责办理,及时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制定防范措施方案,做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并将办理结果连同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鉴定一并报劳动、工会等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工伤调查报告篇(9)

在介绍事故分类前,有必要对事故这一概念及事故的一些基本特性作一简要介绍。

从广义的角度讲,事故是指人们在实现有日的的行动过程中,由不安全的行为、动作或不安全的状态所引起的、突然发生的、与人的意志相反且事先未能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它能造成财产损失,生产中断,人员伤亡。

从劳动保护角度讲,事故主要是指伤亡事故,又称伤害“根据能量转移理论,伤亡事故指人们在行动过程中,接触了与周围条件有关的外来能量,这种能量在一定条件下异常释放,反作用于人体,致使人身生理机能部分或全部丧失的现象。

在伤亡事故中,我国重点抓了企业职工的伤亡事故,先后制定了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86)。在这两个标准中,从企业职工的角度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991午2月1日同务院75号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则规定》中也是这么定义的。

事故既然是一种意外事件.那么同其他事物一样,它也具有本身特有的一些属性,掌握这些特性,对我们认识事故,了解事故及预防有个具有指导性作用。

概括起来,事故主要有以下4种特性:

(1)因果性。事故的因果性指事故是由相互联系的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引起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过程中,应弄清事故发生的因果,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这对预防类似的事故重复发生将起到积极作

(2)随机性。事故的随机性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是偶然的。这就给事故的预防带来一定的困难。但是,事故这种随机性在一定范围内也遵循统计规律。从事故的统计资料中,我们可以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

因此,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对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大意义。

(3)潜伏性。表面上,事故是一种突发事件,但是事故发生之前有一段潜伏期。事故发生之前,系统(人、机、环境)所处的这种状态是不稳定的,也就是说系统存在着事故隐患,具有危险性。如果这时有一触发因素出现,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人们应认识事故的潜伏性,克服麻痹思想。

生产活动中,某些企业较长时间内末发生伤亡事故,就会麻痹大意,就会忽视事故的潜伏性。这是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思想隐患。

(4)可预防性。现代事故预防所遵循的一原则即是事故是可以预防的。也就是说,任何事故,只要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认识到这一特性,对坚定信心,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有促进作用。因此,我们必须通过事故调查,找到已发生事故的原因,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从根本上降低我国的伤亡事故发生频宰。

二、事故分类

事故的分类在此主要是指伤亡事故特别是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分类。伤亡事故分类总的原则是:适合国情,统一口径,提高可比性,有利于科学分析和积累资料,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伤亡事故的分类,分别从不同力面描述了事故的不向特点。根据我国有关劳动保护法规和标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事故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伤害程度分类

指事故发生后,按事故对受伤害者造成损伤以致劳动能人丧失的程度分类:

(1)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为一个工作日以亡(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日;

(3)死亡,其损失工作日定为6000日,这是根据我国职工的平均退休年龄和平均死亡年龄计算出来的。

此种分类是按伤亡事故造成损失工作日的多少来衡量的,而损失工作日是指受伤害者丧失劳动能力(简称失能)的工作日。各种伤害情况的损失工作日数,可按标按(GB5441-86中的有关规定计算或选取。

2.按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指发生事故后,按照职上所受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分类: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l0人)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类

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将事故类别划分为20类。这一分类方法同50年代制定的分类标准相比有所改进。具体分类如下,

(1)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块、砸伤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爆炸而引起的物体打击。

(2)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的挤、压、撞车或倾覆等事故,在行驶中上下车、搭乘矿车或放飞车所引起的事故,以及车辆运输挂钩、跑车事故。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切等伤害。如工件或刀具飞出伤人,切屑伤人,手或身体被卷入,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被转动的机构缠压住等。但属于车辆、起重设备的情况除外。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包括各种起重作业引起的机械伤害,但不包括;

触电,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上下驾驶室时引起的坠落式跌倒。

(5)触电,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适用于触电、雷击伤害。如人体接触带电的设备金属外壳或棵露的临时线,漏电的手持电动手工工具;起重设备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坠落等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经门、鼻进入肺内,造成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

(7)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适用于烧伤、烫伤、化学灼伤、放射性皮肤损伤等伤害。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8)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火灾,比如,居民火灾蔓延到企业。此类事故居于消防部门统计的事故。

(9)高处坠落,指出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高于地面的坠落,也适用于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情况。但排除以其他类别为诱发条件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因触电失足坠落应定为触电事故,不能按高处坠落划分。

(10)坍塌,指建筑物、构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适用于因设计或施工不合理而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如建筑物倒塌,脚手架倒塌,挖掘沟、坑、洞时土石的塌方等情况。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称为片帮;顶板垮落为冒顶。二者常同时发生,简称为冒顶片帮。适用于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发生的坍塌事故。

(12)透水,指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适用于井巷与含水岩层、地下含水带、溶洞或与被淹巷道、地面水域相通时,涌水成灾的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时,放炮作业造成的伤亡事故。适用于各种爆破作业。如采石、采矿、采煤、开山、修路、拆除建筑物等工程进行的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了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主要适用于煤矿,同时也适用于空气不流通,瓦斯、煤尘积聚的场合。

(15)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的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适用于火药与炸药生产在配料、运输、贮藏、加工过程中,由于振动、明火、摩擦、静电作用,或因炸药的热分解作为,贮藏时间过长或因存药过多发生的化学性爆炸事故,以及熔炼金届时,废料处理不净,残存火药或炸药引起的爆炸事故。

(16)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干0.7表大气压(0.07兆帕)、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

(17)容器爆炸。容器(压力容器的简称)是指比较容易发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较大的承受压力载荷的密闭装置。容器爆炸是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即物理性爆炸,包括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作,也称容器的二次爆炸。

(18)其他爆炸。凡不属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为其他爆炸事故,如:

1)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

2)可燃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气引起的爆炸;

3)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

4)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气与空气相混合(如可燃固体、自燃物品,当其受热、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火源爆炸的事故。

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都属于上述爆炸方面的,亦均属于其他爆炸。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如误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废弃的坑道、暗井、涵洞、地下管道等不通风的地方工作,因为氧气缺乏,有时会发牛突然晕倒,甚至死亡的事故称为窒息。两种现象合为一体.称为中毒和窒息事故。不适用于病理变化导致的中毒和窒息的事故,也不适用干慢性中毒的职业病导致的死亡。

(20)其他伤害。凡不属于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他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钉子扎伤等。

4、按受伤性质分类

受伤性质量是指人体受伤的类型。实质上这是从医学的角度给予创伤的具体名称,常见的有如下一些名称。

(1)电伤,指由于电流流经人体,电能的作用所造成的人体生理伤害。包括引起皮肤组织的烧伤。

(2)挫伤,指由于挤压、摔倒及硬性物体打击,致使皮肤、肌肉肌腱等软组织损伤。常见有颈部挫伤和手指挫伤。严重者可导致休克、昏迷。

(3)割伤,指由于刃具、玻璃片等带刃的物体或器具割破皮肤肌肉引起的创伤。严重时可导致大出血,危及生命。

(4)擦伤,指由于外力磨擦,使皮肤破损而形成的创伤。

(5)刺伤,指由尖锐物刺破皮肤肌肉而形成的创伤。其特点是伤口小但深,严重时,可伤及内脏器官,导致生命危险。

(6)撕脱伤,指因机器的辗轧或纹轧,或炸药的爆炸使人体的部分皮肤肌肉由于外力牵拽造成大片撕脱而形成的创伤。

(7)扭伤,指关节在外力作用下,超过了正常活动范围,致使关节周围的筋受伤害而形成的创伤。

(8)倒塌压埋伤,指在冒顶、塌方、倒塌事故中,泥土、沙石将人全部埋住,因缺氧引起窒息而导致的死亡或因局部被挤压时间过长而引起肢体麻木或血管、内脏破裂等一系列症状。

(9)冲击伤,指在冲击波超压或负压作用下,人体所产生的原发件操作。其特点是多部位、多脏器伤损,体表伤害较轻而内脏损伤较重,死亡迅速,救治较难。

第二节事故报告程序

伤亡事故一旦发生,为了让有关部门及时掌根情况,迅速采取救援及预防等措施。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报告。

一、伤亡事故报告的要求

伤亡事故的报告应满足如下要求:

(1)报告内容详细,应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报告人姓名、电话等。

(2)报告迅速。伤亡事故发生后,应圾过尽可能快的方式,如电话、传真等,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3)按照报告程序,远级上报。

三、伤亡事故报告的程序

《企业职工伤亡事报告相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中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八条对事故报告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合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令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5)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收到《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必须及时按系统逐级上报,其中重大和特大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书需报至劳动部、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总工会。

(6)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于《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提出的改进措施所需的经费、物资和完成的时间必须给予保证。在改进措施完成后,厂长应合同基层工会主席检查验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报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备查。

(7)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在每月终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及其文字说明报送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8)当地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月报表填写企业系统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连同文字说明,逐级上报,直至企业主管部门。

(9)各级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各级劳动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应同时分送同级统计部门,并抄送同级工会。

(10)当地劳动部门应根据企业主管部门的《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和企业直接报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填写地区性的《职工事故综合月报表》,逐级上报,直到省劳动部门。

(11)省级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于每月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报劳动部。

(12)在伤亡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如果有负伤人死亡,企业应立即向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补报。

(13)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如果在报出《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以后才收到上述补报资料.可以在报送综合年报表时予以补正。

(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年度的年报表报送劳动部。

(15)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如有隐瞒、虚报或者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责任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企业职工死亡事故速报表》如有漏报、迟报的,要追究有关劳动局负责人的责任。

三、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

由于特别重大事故造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极为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因此,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共五章二十八条。其中第二章第七条至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作了如下规定。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同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补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部门、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

特大事故发生后,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特大事故的有关情况通报当地驻军,请驻军参加事故的抢救或者给予必要的支援。

关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二条中有解释,即“本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为了对特别重大事故进行更加确切的定义,劳动部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劳安字[1990]9号),对特别重人事故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即凡是符合下列6种情况之一者即为《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持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第三节事故调查分析

一、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和任务

事故调查分析的目的土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事故调查分析的主要任务是:

(1)查清事故发生经过。即通过现场留下的痕迹,空间环境的变化,对事故见证人及受伤者的询问及对有关现象的仔细观察以及必要的科学实验等方式或手段来弄清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并用简短文字准确表达出来。

(2)找出事故原因。即从人的因素、管理因素、环境因素以及机器设备本质安全因素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找出事故原因是事故调查分析的中心任务。

(3)分清事故责任。通过事故调查,划清与事故事实有关的法律责任,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建议,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这是事故调查分析的最终目的。

二、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调查组的组成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75号令)第二章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合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2)、(3)两类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2.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根据75号令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织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由于事故调查人员是代表国家政府部门或管理部门从事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其言行和结论体现着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的严肃性。因此,除75号令规定的上述两方面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基本素质:

(1)高度的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排除一切干扰,科学、队真、公正地进行事故调查。

(2)高尚的职业道德。事故调查时,必须出以公正,平等对待有关事故责任者和事故肇事者,决不能假公济私或以私损公。

(3)良好的组织能力。善于同有关人员建立联系,争取有关人员的积极配合,适时调控事故肇事者及事故责任者的情绪,协调他们的行动,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当机立断作出有关决定。

(4)有较强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事故调查过程中,要求调查人员在短时间内分析大量错综复杂的信息,并迅速作出判断和决定。因此,要求调查人员具有敏捷活跃的思维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能对大量的事实和有关的信息进行概括扣归纳,找出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及事故发生的前因后果关系。

(5)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任何一起事故涉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要求调查人员的知识面要广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事故调查人员不仅要懂得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工程知识,而且要懂得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般知识。针对某一具体事故,还应对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问题有所了解。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完整地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

3.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75号令第三章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75号令第二章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如下权限: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此外,第三章第十四条还规定;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三、事故调查程序

伤亡事故的调查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技术性和科学性很强的工作,调查过程中,必须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进行。这些程序主要包括: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各种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搜集,事故现场摄影,事故图的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等。具体程序如下。

1.伤员抢救与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之后,首先要做的工作是立即抢救伤员,疏散有关人员,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要认其保护好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状态及痕迹等。确出枪救伤员和防止事故的扩大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死亡事故现场还须经过当地劳动.公安部门同意,才能清理。

2.搜集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调查工作开始后,首先要搜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资料和证明材料。包括物证的搜集、事故事实材料及证人材料的按集等。

(1)物证搜集。事故调查获取的第一手资料是事故现场所留下的各种物证,如遭破坏的部件、碎片,各种残留及致富物所处的位置等。现场所收集到的各种物证均应贴上注有时间、地点、使用者及管理者等内容的标签。所有物证均应保持原样,不得冲洗印擦拭。需要对有害健康的危险物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时,也应在不损坏原始证据的条件下进行,确保各种现场物证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在获取现场物证后,应对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及有利鉴别和分析事故的各种材料进行搜集。

事故发生前的有关事实包括:事故发生前各种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质量及运行状况,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理化性能分析和实验),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各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工作环境状况(必要时可取样分析),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及出事前受害者或肇事者的健康状况等。

有利于事故鉴别和分析的材料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件别、午龄、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工龄及从事本工种的时间等,受害者及肇事者接

受安全教育(如三级教育)的情况,受害者及肇者者过去的事故记录,事故当天受害者及肇事者的开始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和动作以及作业时的情绪和精神状态等。

3.证人材料的搜集

在获取物证及事实材料后,应尽快找到事故的目击者和有关人员搜集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交谈、访问及询问等方式来获取证人材料,但在询问时应避免提一些具有诱导性的问题。此外,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应通过多方调查,前后对比等来对证人口述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认真考证。

4.事故现场摄影

对于一些不能较长时间保留、有可能被消除或被践踏的证据,如各种残骸、受害者原始存息地、各种痕迹、事故现场全貌等,应利用摄影或录相等手段记录下来,为随后的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原始和真实的信息。

5、事故图绘制

为了直观地反映事故的情况.还应将事故的有关情况绘制出来,如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6.事故原因分析

首先,要认真整理和研究调查材料。要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切忌主观臆断。在经过反复鉴别的基础上,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分析:

(1)受伤部位;

(2)受伤性质;

(3)起因物;

(4)致害物,

(5)伤害方式;

(6)不安全状态,

(7)不安全行为。

在分析事故原因时,应从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入手,即从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入手。确定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后,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方面(指直接原因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原因,一般可以理解为管理上的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主要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进行事故责任分析。事故间接原因主要按以下方面分析:

(1)技术上和设计上有缺陷,如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的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或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7、事故责任分析

对事故责任分析,必须以严肃认真态度对待。要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然后在此基础上,在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最后,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

8.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就所调查的内容写出书面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事故经过,基本事实,原因分析,结论意见,责任分析,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基本内容。

第四节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因其发生能导致特别重大的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并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而受到人们特别的关注。如1979年11月27日“渤海二号”沉船事故,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亚麻粉尘爆炸火灾事故;1993年8月5口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特大爆炸事故等。这些特大事故震惊了国内外,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为了控制和查处不断发生的特大事故,国务院于1985午1月3日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该委员会在着重统筹、协调、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大力组织、完成国务院交办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任务。在机构改革中,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被撤消,其工作由国家劳动部承担。劳动部先后组织开展下列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

(1)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特大粉尘爆炸事故;

(2)1988年1月18日,中国西南航空公司伊尔十八型飞机空难事故;

(3)1988年1月24日80次火车颠覆事故;

(4)1988年3月24门上海火车相撞事故;

(5)1988年秦岭电厂五号机组烧毁事故,

(6)1989年1月20日安庆港船舶相撞事故;

(7)1990年2月辽宁375厂TNT爆炸事故;

(8)1993年8月5日深圳化学危险品爆炸事故;

(9)1994年6月6日西安TU-154飞机坠毁事故;

(10)1994午10月23日山东平度雷管爆炸事故;

(11)1992年6月12日山西与陕西交界的沉船事故;

(12)1994年12月8日新疆克拉玛依友谊馆“12.8”特大火灾事故;

(13)1995年1月3日济南地下煤气管爆炸事故。

为了规范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1989年3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简称34号令),对特大事故的调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成员条件及其职责和权限

1.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34号令第三章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及分上作/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2)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3)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4)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2、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条件

根据34号令第三章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组成人员应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除此之外,还要求调查人员具有客观、公正的态度,以及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3.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34号令第三章第二十条的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有如下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6)写出事放调查报告。

此外,第二十三条还规定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号令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对特大事故调查组的权限作了如下规定;

(1)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有关人士在对我国近年来持大事故调查所取得的经验及以往做法进行总结后认为,在组织持大事故凋查时,组成一个严密、有序的组织机构,对于确保持人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很有必要。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组织一个事故调查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该小组一般由5到7人组成。委员会或小组的负责人,应该由具有事故调查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行政领导担任。因这个人负有很大的责任,他具有做出事故结论止确与否的判断能力。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的全体成员,直接参与事故结论的讨论,当他们对事故的调查结论有不向的意见时,有权将自己的意见以书面形式附在总报告的后面。

(2)事故调查设立一个专家组,从技术角度得出发生事故的原因。专家组的组长应由一位经过专门训练,专业知识和经验都很丰富的权威人士来担任,他具体负责事故调查中技术方面的各种事宜。

(3)专家组根据事故情况,可设若干个小组,按专业和实际需要来设置。小组成员的组成可以是国家聘任的专家组成员,也可由各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有必要时,请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派人参与事故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各小组之间各司其责,相互配合,根据调查情况向专家组提供各类有关的信息和分析材料。各小组根据实际的调查情况和必要的试验,经过充分的讨论、研究,写出小组的分报告。专家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事故调查的总报告。

二、特大事故现场调查的实施及各小组的具体工作

7.事故调查组到达之前应做的工作

(1)特大事故发生之后,地方应组织应急机构。一旦发生事故,地方政府领导接到事故报告之后,应立即赴事故现场了解事故情况,同时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理机构,确定一套事故现场的工作程序。首先是枪救受伤害人员,控制事故,减少事故损失。然后应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查找和搜寻与事故原因有关的重要物证及有关技术资料与信息等,并应迅速地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国家劳动安全管理部门以及事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需要应急机构处理好的几项任务:

1)迅速封闭事故现场,不允许任何无关人员进入该区域,尽快组织人员抢救事故中的受难者。非因特殊的抢救原因,不应破坏事故现场的实际情况。确因抢救人员的需要要移动事故现场的,则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录相,照相,画图标明其原始状态。

2)对在事故中造成死难的人员,应注意观察死难者身上的痕迹和姿态,保存好死难者的遗体。同时对事故现场的所有技术文件要逐一鉴定、保存。

3)要及时、广泛地寻找了解事故发生之时的目击者,从他们那里详细地了解事故发生时的情况。

4)注意收集、保存事故现场的各类有关的物质,这将为最终判断事故原因提供重要的依据。

2.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后的调查工作

(1)察看事故现场,听取情况汇报。事故调查组到达特大事故现场之后,首先应对事故现场进行察看,以便对事故发生的情况有个客观的了解,紧接着就是要听取当地事故应急小组对整体情况的汇报,以便对事故形成初步的印象。

(2)决定保护事故现场的程度及安全措施。事故现场的所有物证是事故调查工作最直接、最重要的证据。一旦全现场被破坏,必然给查找事故的直接原出带来困难。因此,事故调查组必须根据事故调查的具体情况,提出保证事故现场安全的建议、意见,由当地政府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根据事故调查组了解的现场情况,决定保护现场的范围,最后由调查组确定保护现场的撤除时间。

(3)组织事故调查。将参与调查的人员分为若干小组。事故调查组将组织事故调查专家组,对事故从技术原因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造成事故的原因开始调查。专家组需制定事故调查的工作大纲,将人员按不同专业和事故调查人员分为若干小组。这些小组按照工作的具体性质,将工作大纲进行细化、补充,形成各自的工作计划。专家组对事故调查的工作安排报领导小组认可后,立即分头进行。

(4)审议专家组的工作大纲和计划安排。领导小组负责事故调查的总体工作,因此领导小组应详细地审议工作大纲和调查工作计划,以便统筹安排事故调查工作。

3.事故调查的几项具体任务

(1)绘制事故现场图。详细、精确地给出事故现场各类物质、残骸的分布情况,绘制的办法拉国家规定的标准方法执行。

(2)事故现场的残留物及死难者遗物的搜集。由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收集合类的残留物和遗物,为事故调查提供旁证。

(3)资料分析。收集与事故有关的各类资料,国家有关的法规、条例等。

(4)对事故现场目击者和有关人员的调查。应组织人员从技术角度了解目击者对事故发生之时的状态描述,作为事故原因判断的佐证。

(5)对事故现场专门的照相、摄像,对现场详细的记录、勘察。

4.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的特大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3)事故调查组织情况、调查组组成和签名名单;

(4)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或地点的基本情况;

(5)事故发生经过;

(6)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7)事故的性质;

(8)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9)事故的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10)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的不同意见;

(11)报送事故调查报告超出原则规定时限的说明;

(12)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第五节事故的处理、批复与结案

一、伤亡事故的处理

伤亡事故处理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来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使其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杜绝“三违”现象,防止相同或类似事故的发生。

国务院75号令第四章第十六条全第二十条对伤亡事故的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

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询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在具体进行伤亡事故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处理事故时,应结合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省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和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2)凡因错误指挥,缺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职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安全管理混乱,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保护内容,机械设备和设施不按时检修或明知设施有隐患而不及时消除,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措施经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迫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3)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既不报告又不采取应有措施,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品和用具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或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4)对事故责仟者的处理,一般应以教育为主,或者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并不是事故调查的最终目的,目的是使其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但如果事故责任者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了刑法,则应提请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的批复与结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应按以下原则来审批结案:

(1)轻伤事故内企业处理结案;

(2)重伤事故由企业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认得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同意,由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市一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市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4)重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市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5)特大死亡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前经国务院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企业土管部门批复结案。

伤亡事故处理,如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对劳动部门的审查答复持有不同意见时,报上级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如仍不同意见,同级人民政府裁决,按最后裁决意见执行,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结案。

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要在全体职工大会上或以通知、通告或公开宣布处理结案。对有关人员的处分决定,要装入本人档案。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对处理结果执行情况要

进行监督检查。

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国标GB6442-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的规定,应将下列事故资料归档保存: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事故通报、简报及文件;

(12)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事故资料的保存(归档)方式除书面记录、照片(图片)等普通方式外,一些重要的资料应尽可能利用现代化的手段,如磁盘、光盘、缩微胶片等进行保存,这样,既便于查阅,又能长期保存。通常情况下,每起事故应单独建立相应的事故档案。建立事故档案时,应按照国家的有关档案标准进行,使事故档案工作标准化,为今后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特大事故的批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的有关规定,做好特大事故的批复结案工作,国务院办公厅于1996年9月专门发出通知,其主要内容有:

(1)由劳动部代表国务院对特大事故进行批复。凡发生特大事故,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应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调查工作。调查报告在呈报国务院的同时抄送劳动部,以便该部及时批复结案。劳动部批复时,可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再调查,重大问题应请示国务院决定。

(2)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呈报和批复时限。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巾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90日内向国务院及劳动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个得超过120日。劳动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在30日内批复结案并报同务院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由劳动部组织调查的特大事故,亦应按上述时限办理。

另外,劳动部对此也有专门的通知,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劳动部对特大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应负责组织落实。

讨论题:

1.按事故类别分类应分为哪几类?

2.国务院75号令规定事故调查组职责和权限是什么?

工伤调查报告篇(10)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五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上一篇: 基层团支部工作计划 下一篇: 公共体育论文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