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发展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3 15:42:35

保险发展论文

保险发展论文篇(1)

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的赶超行为,尤指落后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条件下,为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借鉴和吸收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通过不平衡推进和超常规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过程。

(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理论依据

发展经济学对跨越式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不平衡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经济起飞理论和新经济增长理论。

1.不平衡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认为,经济增长过程是不平衡的,经济部门或产业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关联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是选择优先发展部门的主要依据,应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资本,优先发展少数主导部门,尤其是直接生产性活动部门。凡有关联效应的产业,不管是前向联系还是后向联系,都能通过该产业的扩张和优先增长,逐步扩大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带动后向联系部门、前向联系部门和整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经济增长。关联效应指各个产业部门中客观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联度,并可用该产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来度量。

2.后发优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格申克龙认为,工业化进程的后来者具有先行者所不具有的后发优势:一是后发者可以借鉴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从而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后发者可以吸收和引进先行者的科技成果,实现跳跃式技术进步,由于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三是后发者在劳动力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吸引先行者的资本和技术移人,有利于克服要素瓶颈;四是后发者对摆脱经济落后和寻求工业化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激发寻求发展的努力和创造力。这些后发优势最终可以促成后起国家工业化的成功。

3.经济起飞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某个社会、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经济的突进式发展,从而推动其经济社会迅速进步。

4.新经济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戴维·罗默认为,落后国家能否追上先进国家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储蓄率的高低,储蓄率高,经济增长速度就快;二是经济开放度的大小,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将加快落后国家的追赶步伐;三是技术扩散的快慢,技术领先国和技术引进国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新技术引进和被模仿的产业项目的收益率就越高,技术引进国的经济规模越大,所引进的项目的收益或外溢效应也就越大。

(三)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保险业跨越发展是指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整体跃升,表现为一系列保险业发展指标的迅速提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对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进行了概括:一是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包括保费、资产、投资收益等指标的快速增加;二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通过积极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全面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三是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提高,不断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保险业发展的“S”型特征

瑞土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中心资料表明,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S”型特征,当人均GDP突破某一临界值后,经济将进入消费结构升级、金融服务业快速增长的阶段。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证明,保险业的发展同样呈现显著的“S”型发展特征,即当一国或地区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以下较低水平时,该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缓慢,但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保险业将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

(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国际经验

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已经积累了众多的国际经验,1998年-2005年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呈现跨越式发展趋势,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保费增速超过GDP增速1倍以上,其中寿险保费增速几乎是GDP增速的3倍;同时也明显地超过工业化国家的保费增长,大致是工业化国家保费增长的2倍以上。2005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4270亿美元,增长率为7%,而2005年工业化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只有1.9%,远低于同期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的增长速度。

二、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分析

跨越式发展理论研究表明:跨越式发展可以出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亦可出现在一个行业,更多的是出现在某个地区的某个行业,同时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下面结合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

保险需求受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影响,保险意识决定了保险消费的动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将大量公众的保险意识形成保险需求,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前提。国际经验表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具备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即人均GDP至少达到2000美元以上,当人均GDP在2000—10000美元时,保费收入会比经济的增长速度快1-2倍。加人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景气周期,GDP增长率由8.3%升至10.2%,2006年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四,人均GDP亦超过1900美元,整体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的中级阶段,沿海发达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近3000美元,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高级阶段。深圳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完全具备了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经济水平。

(二)政策环境的长期稳定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特别是2006年国家一系列重大政策陆续出台,极大地改善了保险业发展的环境,保险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2006年3月份颁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是历次国家规划中涉及保险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和政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2006年6月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出台,预示着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政策问题;2006年9月份保监会颁布的行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各类资本的积极进入

保险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大量国家、民间和国际资本等金融资本的进入,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必要条件。国家资本主要以公共资本的形式集中于公共经济领域,是行业的主导力量;民间资本作为行业的新生力量,起到了积极的补充;国际资本的进入,引进了新的保险理念、保险方法和保险资本运作模式,带动保险需求的上升。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进入获得了后发优势,使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的融合速度加快,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创造了契机,为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四)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概括为四个趋势: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中国对保险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随着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监管更注重以风险为核心、公司治理为主、偿付能力为目标的动态监管模式。为适应实现中国保险业跨越式的发展,要依据各区域的差别性和保险市场化的程度,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五)发达地区率先突破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了保险业发展区域性特点和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与之相应,保险业发展也呈现出显著的东部、中部、西部梯次递减,城镇与农村差异巨大的特征。2006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3493.5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61.93%;中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212.54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21.49%;西部地区保费收入为918.7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16.29%。不平衡发展理论要求部分地区率先发展,因此要选择东部地区进行跨越式的发展。

[摘要]根据经济跨越式发展理论特别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理论,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在局部有条件地区或行业首先突破。中国保监会和深圳市政府在新的历史时期,站在政治的高度,从经济发展的角度,实施建设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的重大举措,这是中国保险业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深圳保险创新试验区的实践证明,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政策环境长期稳定,各类资本积极进入,实施区域差异化保险监管,发达地区率先突破等相应条件。必须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以资金运用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关键词]跨越式发展;保险创新试验区;产品创新;服务创新;资金运用创新

一、跨越式发展理论

(一)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跨越式发展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落后者对先行者走过的某个发展阶段的超常规的赶超行为,尤指落后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条件下,为快速缩小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差距,直接借鉴和吸收先进经验和优秀成果,通过不平衡推进和超常规增长,实现经济发展水平整体跃升的一种发展方式和发展过程。

(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理论依据

发展经济学对跨越式发展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包括:不平衡增长理论、后发优势理论、经济起飞理论和新经济增长理论。

1.不平衡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赫希曼认为,经济增长过程是不平衡的,经济部门或产业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关联效应和资源优化配置效应是选择优先发展部门的主要依据,应集中有限的资源和资本,优先发展少数主导部门,尤其是直接生产性活动部门。凡有关联效应的产业,不管是前向联系还是后向联系,都能通过该产业的扩张和优先增长,逐步扩大对其他相关产业的投资,带动后向联系部门、前向联系部门和整个产业部门的发展,从而在总体上实现经济增长。关联效应指各个产业部门中客观存在的相互影响、相互依存的关联度,并可用该产业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和收入弹性来度量。

2.后发优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格申克龙认为,工业化进程的后来者具有先行者所不具有的后发优势:一是后发者可以借鉴先行者的成功经验,从而避免走不必要的弯路;二是后发者可以吸收和引进先行者的科技成果,实现跳跃式技术进步,由于后起国家可以直接吸收和引进先进国家的技术,因而其技术成本要比最初开发的国家低得多;三是后发者在劳动力成本上具有比较优势,可以吸引先行者的资本和技术移人,有利于克服要素瓶颈;四是后发者对摆脱经济落后和寻求工业化发展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而激发寻求发展的努力和创造力。这些后发优势最终可以促成后起国家工业化的成功。

3.经济起飞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认为,某个社会、国家和地区可以通过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实现经济的突进式发展,从而推动其经济社会迅速进步。

4.新经济增长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戴维·罗默认为,落后国家能否追上先进国家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储蓄率的高低,储蓄率高,经济增长速度就快;二是经济开放度的大小,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将加快落后国家的追赶步伐;三是技术扩散的快慢,技术领先国和技术引进国之间的技术水平差距越大,新技术引进和被模仿的产业项目的收益率就越高,技术引进国的经济规模越大,所引进的项目的收益或外溢效应也就越大。

(三)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含义

保险业跨越发展是指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整体跃升,表现为一系列保险业发展指标的迅速提高。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对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进行了概括:一是保险业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包括保费、资产、投资收益等指标的快速增加;二是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通过积极有效的产品和服务创新,全面提高行业的竞争力;三是服务经济社会能力的提高,不断满足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四)保险业发展的“S”型特征

瑞土再保险公司经济研究与咨询中心资料表明,经济的发展呈现显著的“S”型特征,当人均GDP突破某一临界值后,经济将进入消费结构升级、金融服务业快速增长的阶段。国际保险业发展的经验证明,保险业的发展同样呈现显著的“S”型发展特征,即当一国或地区人均GDP处于1000美元以下较低水平时,该国或地区保险业发展缓慢,但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保险业将呈现出加速增长的态势。

(五)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国际经验

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已经积累了众多的国际经验,1998年-2005年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呈现跨越式发展趋势,进入了一个跨越式发展时期,保费增速超过GDP增速1倍以上,其中寿险保费增速几乎是GDP增速的3倍;同时也明显地超过工业化国家的保费增长,大致是工业化国家保费增长的2倍以上。2005年,新兴保险市场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4270亿美元,增长率为7%,而2005年工业化国家保费收入的增长率只有1.9%,远低于同期新兴市场国家保险业的增长速度。

二、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分析

跨越式发展理论研究表明:跨越式发展可以出现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亦可出现在一个行业,更多的是出现在某个地区的某个行业,同时实现跨越式发展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下面结合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条件进行分析。

(一)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

保险需求受投保人的保险意识影响,保险意识决定了保险消费的动机,只有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才能将大量公众的保险意识形成保险需求,最终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经济发展水平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重要前提。国际经验表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必须具备经济发展的客观条件,即人均GDP至少达到2000美元以上,当人均GDP在2000—10000美元时,保费收入会比经济的增长速度快1-2倍。加人世贸组织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景气周期,GDP增长率由8.3%升至10.2%,2006年中国经济总量已经排名世界第四,人均GDP亦超过1900美元,整体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的中级阶段,沿海发达地区人均GDP达到了近3000美元,进入了钱纳里(1982)工业化高级阶段。深圳市的人均GDP已经超过8000美元,完全具备了跨越式发展所需的经济水平。

(二)政策环境的长期稳定

加入世贸组织5年来,特别是2006年国家一系列重大政策陆续出台,极大地改善了保险业发展的环境,保险业正处于历史上最好时期。2006年3月份颁布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是历次国家规划中涉及保险内容最丰富、定位最明确和政策指导性最强的一次;2006年6月份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出台,预示着中国保险业改革发展迎来了历史性的机遇,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解决了保险业发展的相关重大政策问题;2006年9月份保监会颁布的行业“十一五”规划,提出了保险业未来五年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三)各类资本的积极进入

保险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行业,大量国家、民间和国际资本等金融资本的进入,是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增长的必要条件。国家资本主要以公共资本的形式集中于公共经济领域,是行业的主导力量;民间资本作为行业的新生力量,起到了积极的补充;国际资本的进入,引进了新的保险理念、保险方法和保险资本运作模式,带动保险需求的上升。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的进入获得了后发优势,使保险业与其它金融业的融合速度加快,为形成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保险企业创造了契机,为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四)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西方国家的保险监管模式概括为四个趋势:从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转变、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转变、从严格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中国对保险业进行较严格的监管,随着保险业逐步走向成熟,监管更注重以风险为核心、公司治理为主、偿付能力为目标的动态监管模式。为适应实现中国保险业跨越式的发展,要依据各区域的差别性和保险市场化的程度,实施区域差异化的保险监管。

(五)发达地区率先突破

中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区域经济的差异性决定了保险业发展区域性特点和明显的区域差异性。东部沿海与中西部地区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异,与之相应,保险业发展也呈现出显著的东部、中部、西部梯次递减,城镇与农村差异巨大的特征。2006年东部地区保费收入3493.5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61.93%;中部地区保费收入为1212.54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21.49%;西部地区保费收入为918.78亿元,占全国总保费的16.29%。不平衡发展理论要求部分地区率先发展,因此要选择东部地区进行跨越式的发展。

三、中国保险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战略

(一)影响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因素分析

本文以深圳地区为例,以Eviews3.1为工具对影响保险业跨越式发展的主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具体计算过程略。

1.GDP、人均GDP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市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和深圳市经济实力有较强的正相关。其中,人均GDP每增长1%,保费收入会有1.5%的增长;CDP每增长1%,保费收入会有0.94%的增长,保费收入增长可以实现人均GDP增长速度1.5倍的超速增长。

2.贷款余额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保险业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发展正相关,金融业每增长1%,深圳保险业只能增长0.75%,深圳保险业的发展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深圳金融业对保险业的拉动作用并不很强。

3.人口因素

回归结果表明,深圳保险业的发展与户籍人口呈正相关,户籍人口每增长1%,保费收入增长3%,即户籍人口对深圳保险业有3倍的拉动作用。暂住人口则表现出较强的不确定性,呈负相关,而且负相关很弱。

(二)跨越式发展的目标与实施步骤

借鉴国际经验,跨越式发展的战略目标分阶段组织实施。

1.近期阶段(2006年—2007年,建立五个平台)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近期的主要任务:完成试验区发展规划、出台系列相关政策法规、优化发展环境、规范市场秩序、鼓励保险企业开展创新,尽快使深圳成为全国保险改革、发展的创新基地和示范基地。完成组织平台建设、宣传平台建设、法制平台建设、创新平台建设、深港合作平台建设。

2.中期阶段(2008年—2010年,建设六个中心)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中期的主要任务:初步实现深圳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初步成为具有较强可持续创新能力的全国保险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完成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有特色的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中介市场辐射中心建设。

3.远期阶段(2010年—2015年,实现一个看齐和一个接近)

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远期的主要任务:在全国保险业领先,向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看齐,成为区域性国际保险中心城市,各项指标接近国际成熟市场的平均水平。

(三)跨越式发展的具体措施

利用良好的环境条件,不断进行重点方面的创新,推动三大功能的实现。

1.以产品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产品创新是保险行业竞争的核心。应围绕国家宏观经济与产业政策的变化、经济结构、人口结构与消费特点,大力开展产品创新,体现产品的个性化与针对性,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形成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保险产品创新和社会危机管理体系,最大程度地提高整个社会的灾害和意外事故防范水平,增强社会应对和处置紧急突发事件的能力,保证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促进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社会管理模式向现代的不同组织机构分工配合的社会管理模式转变,提高社会运转的效率。近年来,保险业推出的公众火灾安全责任险、律师责任险、董事及高管人员责任险以及针对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的保险产品等,拓宽了保险服务领域,今后要继续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贴近市场贴近消费者,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展产品创新,发展重点的险种,例如,通过发展责任保险,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降低社会诉讼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通过在高危行业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提高生产安全管理水平,分担部分政府责任。

2.以服务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

服务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对保险业的必然要求。近3年来,保险业累计赔款与给付近3000亿元,保障了国民经济平稳运行,推动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对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通过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与客户建立长期的双赢互惠关系。具有竞争优势的服务应该是个性化的、针对客户需求提供的,这就需要制定以提高客户满意度为导向的业务流程。目前,理赔服务中介化的模式,有效解决了以往理赔效率低,理赔标准随意、公正性差等突出问题,提高了保险业专业化经营水平。今后要继续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为客户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高品质服务,推动服务标准化进程,努力提高差异化服务和高附加值水平;适应业务发展需求,引进客户关系管理(CRM)系统,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加快开发和技术升级;整合客户服务部门和流程,建立功能强大、技术先进的承保、理赔综合客户服务平台,实现客户服务工作的自动化,提供承保后续服务和报案后的跟踪服务。

3.以资金运用创新为核心,强化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

资金运用创新是保险业又快又好、做大做强、跨越式发展的新途径。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来看,保险资金运用是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保险资金的有效运用,可以提高公司的盈利水平,保护投资者和投保人的利益,从而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特别在业务经营成本较高、利润较低的情况下,这种作用更为明显。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制,有利于优化金融结构、防范金融风险,对于提高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渗透度和贡献度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国保险资金在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直接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逐步提高,稳步扩大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规模和品种,增强保险业在全面对外开放条件下的竞争能力。目前,保险资金主动参与上市银行IPO的配售和申购,积极支持商业银行的改革和重组。保险公司投资中国银行、工商银行A股合计188.9亿元,H股125.1亿港元,分别占中国银行A股和H股的23.2%和5.8%,占工商银行A股和H股的30.5%和6.8%。中国人寿成功完成入股中行、工行、中信证券、广发银行、南方电网等一系列涉及几百亿元的资本运作,成为全球市值最大的上市寿险公司,总市值已突破6000亿港元。平安保险参股了国内10家银行,继通过旗下平安信托收购福建亚洲银行的控股股权(现更名为平安银行)后,完成收购深圳商业银行89.24%股权。

总之,保险业要把跨越式发展与发挥保险的三大功能有机融合,充分利用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改革创新的有利政策,以更大的勇气、更大的魄力、更大的力度、更大的胆识,不断探索新路子,积累新经验,使保险业成为最为活跃的创新型行业。健全保险业市场准人机制,鼓励信誉和经营良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投资保险业;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商业银行改革及上市重组;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公司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发展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保险控股(集团)公司;探索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参考文献]

[1]吴定富.中国保险业发展蓝皮书[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6,3.

[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信息网http://.

保险发展论文篇(2)

一、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表现

(一)我国保险业整体发展迅速,农业保险却渐趋萎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迅速,但是,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却非常滞后,特别是1993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渐趋萎缩的尴尬局面。在保费收入方面(表1),总保费收入由1992年的378.0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4318.1亿元,年均增长超过22.5%,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由1992年的8.17亿元逐年下降到2004年的3.96亿元,年均负增长5.9%;在经营主体方面,我国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商业化保险市场已经形成,截止2005年底,共有保险公司82家,财产保险公司40家,但是,除了2004年后相继成立的数家地区性农业保险公司外,长期只有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原新疆兵团财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业务,势单力薄;在险种方面,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例,农业保险由原来的60多个险种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30个险种(张祖荣,2006)。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来说,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

(二)农业风险损失日益严重,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工业化程度较低,人口城市化速度缓慢。截止到2004年底,我国农村总人口仍然超过7.5亿,接近总人口数的60%;2004年农业占GDP的比重仍高达15.2%(美国约为2%)。我国又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据国务院新闻办2006年1月5日的消息,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2042.1亿元。在自然灾害损失中农业最为严重、最为广泛,而农业承受灾害损失的能力却最为薄弱,因此,农业更为迫切地需要保险保障。但是,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灾害损失,我国农业风险保障却日趋减少,1992年农业保险赔款达8.15亿元,而2004年仅2.87亿元(表1),不到农业灾害损失的1%;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到2%(庹国柱,李军,2005)。保险保障的不足,给恢复生产与灾后重建带来极大的困难。

对于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学术界多归于农业保险的商业性经营方式,即缺乏政府的支持。本文认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既有外在因素,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经济、行政等政策支持;更有内在因素,即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二、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主要原因

(一)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

农业保险标的大都是有生命的动植物,农业风险大多来源于人类难以驾驭的大自然,如洪灾、旱灾、虫灾、疫灾等,具有风险单位大、区域性强、发生频率高、损失规模大、可保性差等特点。因此,农业保险经营有其独特的技术要求,普通财产保险经营技术难以奏效。但由于我国开办农业保险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还非常落后。主要包括:

1.农业风险监测。农业风险监测包括农业风险的识别、度量、预测、预警以及信息统计与管理等,是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环节。科学监测农业风险不仅有利于直接控制和减少农业风险损失,降低保险经营成本,而且也是其他农业保险技术(如定价、定损、产品开发等技术)有效运用和发挥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农业风险监测技术非常落后,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需要。例如,由于没有建立自然灾害全程动态预报警报系统,致使防灾防损变得十分被动;由于没有建立灾害损失信息的统计分析与管理系统,以致农业保险定价所要求的历史风险损失资料难以满足。农业风险监测技术落后,对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约。

2.农业风险区划。由于农业风险具有显著的区域性,因此,开展农业保险必须进行风险区划。风险区划是以农作物历史产量、气候条件、土壤及地形地貌、农作物种类、水利及其他社会经济技术条件等为依据,按照区内相似性和区间差异性的原则,将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农业保险标的所面临的风险划分为若干不同等级的区域,目的是保证同一区域内的风险程度基本相同,使投保人的保费负担与其风险责任保持一致。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都客观存在着风险的区域性差异问题。风险区划是农业保险经营特有的重要技术之一,它不仅是科学厘定保险费率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合理界定保险责任,减少逆选择的主要手段。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曾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无论是单一风险责任险还是农作物一切险,都划分了严格的风险等级,从而形成科学的费率分区。但是,风险区划是一项科技含量高、成本大的工作,我国风险区划技术非常落后,进行风险区划的实用指标体系尚未建立。目前除了山东德州对农作物单一责任险和陕西泾阳县对棉花一切险进行过风险区划外,其他地区的风险区划几近空白。

3.农业保险定价。首先,保险定价以科学的精算理论为基础。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奇缺,现代精算理论及应用研究十分落后,而农业保险领域的精算技术则更为原始。其次,为使保险价格与其风险水平保持一致,农业保险定价必须以风险区划为前提,但我国尚未进行全国范围内的风险区划。再次,由于有关农作物和畜禽生产的原始记录和统计数据很不完整,长时间的、准确可靠的农作物及畜禽的损失数据资料难以搜集,耕地面积资料也很不准确,由此计算的平均保额损失率与真实的损失率偏差很大。因此,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和应用既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又缺乏必要的现实依据,带有很大程度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长期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费率相对较低,管理成本又高,致使农业保险连年亏损。根据保监会公布的有关资料,我国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一直存在高风险、高赔付的特点,从1985年到2004年的20年里,除了2年微利以外,其余18年都处于亏损状态,综合赔付率高达120%。

4.防灾减损。完善的防灾减损体系是有效的保险体制存在的前提——如果潜在损失过大,保险公司就不得不收取投保人难以接受或无力承担的保险费,并对承保条件加以严格限制,使保险难以成立(孙祈祥,锁凌燕,2004)。由于农业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大、覆盖面广、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农业保险中防灾减损更为重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防灾减损技术的应用。我国农业防灾减损技术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用地管理不科学、防御工程设施落后、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体系不健全、气象卫星等高科技的应用水平低。

5.定损理赔。农业保险的标的大多是有生命的植物或动物,在生长期内受到损害后有一定的自我恢复能力,从而使农业保险的定损变得更为复杂,尤其是农作物保险,往往需要收获时二次定损。对于特定风险保险,定损时还要从产量的损失中扣除约定风险之外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技术难度大。目前,我国不仅对灾害发生频率及强度的测定、灾害损失程度的测算等很不准确,而且没有制定统一赔偿标准,理赔中出现很大的主观性和盲目性,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据统计,我国农作物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保险赔款的20%以上,牲畜保险中更为严重(庹国柱、李军,2005)。

6.产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设计出适销对路的新险种或改造老险种,以期达到合理配置农业保险资源、增加有效供给。它不仅涉及保险、精算、金融、法律等理论,还涉及栽培学、畜牧学、气象学、灾害学等农业科学技术知识,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工程”。我国在农险产品开发方面人才匮乏、技术落后,集中表现在产品数量少、质量低,产品单一,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设计的产品少之又少,难以满足农民的保障需求。

7.再保险。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种有效分散和分摊原保险公司风险损失的重要方式,它对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拓展业务领域、提高风险保障能力的风险保障能力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农业风险单位大、灾害损失关联性强,容易形成巨灾损失,保险公司难以独立承担与消化。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对再保险的依赖更为强烈(张祖荣,2006)。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很不成熟,农业再保险尤为薄弱,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不能满足处理农业巨灾风险的需要,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仍主要采用普通财产保险技术来开发与经营,忽视了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是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关键因素。

(二)农业保险经营缺乏政策支持

国内外理论与实践表明,农业保险是准公共物品,带有明显的公益性,它是国家农业和农村发展政策的有机组成部分。农业保险的开办,不仅对于管理农业风险、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还发挥着保证农业再生产顺利进行和稳定国民经济的宏观作用。因此,农业保险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政府在法律、经济、行政上给予政策支持。但由于我国一直实行以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制度,发生农业灾害时由财政拨款救济灾民,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很少。

1.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各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表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和保证。美国、日本、法国等农业保险发达国家都是在开办农业保险前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农业保险健康有序的发展。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是,我国自1982年恢复农业保险业务以来,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至今没有制定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农业保险经营一直无法可依。法律法规建设的缺位,极大地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这是制约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最根本的环境因素。

2.缺乏必要的经济支持。农业保险发达国家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以直接的农业补贴和价格补贴为主的农业保护政策,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救济灾民,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很少。除上海等少数地区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仅限于免交营业税,没有其他扶持政策,农业保险几乎是纯商业性保险。国内外农业保险实践证明,由于农业保险高风险、高费用、高赔付的特点,没有政府经济上的支持是不可能持续经营的(庹国柱,李车,2005)。

3.缺少必要的行政支持。开展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行政支持。首先,受传统观念的束缚,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需要基层干部进行宣传引导;其次,农村广阔,农户分散,农业保险的展业承保、防灾防损、定损理赔等环节都离小开政府特别是乡镇、村政府的支持与协助;同时,基层干部更了解当地农民的生产经营状况及风险损失情况,有利于配合保险公司防范逆选择与道德风险。再次,开展农业保险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如,与防灾减损、灾害救济等有关的政府部门)、保险公司、投保农户之间的关系。由于政府在这些方面支持不力,我国农业保险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与纠纷,有的地方甚至指责农业保险为“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阻碍农民投保,或者发生灾害损失后,要求保险公司多予赔付,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削弱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抑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简要结论与对策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

1.充分利用现达的科学技术,包括气象卫星技术、通讯卫星技术、网络媒体技术等,建立农业风险监测预警系统,提高农业风险监测水平,夯实农业保险经营的基础。

2.根据我国气候、土壤、地形地貌等特点以及灾害发生的历史数据资料,合理划分风险区域;在严格风险区划的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多档次费率体系,减少逆选择。

3.借鉴国外经验,创新保险产品,特别是开发新型的农业气象指数保险、区域产量指数保险等多功能高新理赔技术产品,减少道德风险,降低理赔成本。

4.健全防灾减损体系,牢固树立“以防为主,防救结合”的观念。实行积极的用地管理、建立必要的防御工程、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避免或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加强灾后管理,控制灾害事故蔓延,减少灾害损失;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如人工降雨、人工防雹等为防灾防损服务。

5.建立健全的再保险机制,有效分散农业风险。针对某些特殊的巨灾风险如洪灾、飓风等,建立由政府管理的巨灾基金,条件成熟时成立国家专业的农业再保险公司;建立多层次的农业风险转移机制,逐步完善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

(二)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保险发展论文篇(3)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快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

保险发展论文篇(4)

农业保险是农村商品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为农业发展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功能。发展农业保险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首先,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第二,它是提升农村经济质量的机制保障;第三,它是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综合性、宽领域、一揽子提供支农保险服务的最佳方式;第四,通过农业保险,集中金融、政策、资本、市场等资源,能够有效化解农民的生产经营风险,弥补损失,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农民信贷条件,促进农业科技的推广和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的稳定,是实现城乡大统筹的一个重要环节;第五,政策性农业保险也是保护农民利益的制度创新。农业保险是一种政策性很强的保险,要求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海南省委充分认识农业保险对“三农”问题的重要性,在《关于海南经济特区体制创新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创新政府对农业补贴的实现形式,通过将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建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制度”。在海南省政府领导的指示下,由海南保监局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地税有关人员组成的农业保险调研组,曾于2006年8月1日至28日,赴澄迈、东方市、乐东3市县对农业保险业务开展和需求等进行过实地调研。

二、海南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在商业保险蓬勃发展的今天,像海南这样的农业大省,农业保险应该是个巨大的市场,农业保险应该成为保险业的主角。但是自1992年以后,农业保险出现了发展缓慢、市场有效供给明显不足等现象。尽管海南省的农业保险起步于1985年,可由于经济效益不明显,除人保海南省分公司外,其它保险公司基本不涉足。21年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积极搜索适应地方经济的农业保险发展途径,开发了橡胶、香蕉、西瓜保险等业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经营状况却不甚理想。至2003年,海南省的农业保险累计保费收入4306.5万元,累计赔款支出5225.4万元,综合赔付率高达121.3%,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亏损状态。

2000年至2006年,海南省每年受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农业损失均高达数亿乃至数十亿、数百亿,却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各级政府部门应对风险的措施一般都停留在对灾民的救济上。灾后,除政府对一部分生产、生活困难农户进行救助外,绝大部分的经济损失由农户自己承担。由于没有保险来“转嫁”风险,几乎所有农作物的损失都沉甸甸地压在农民的肩上。大公司和少数资金雄厚的个体农户承受灾害能力还比较强,而那些资金薄弱的个体小农户,往往因台风致贫甚至破产。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防灾防损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由于自然灾害、疫病突发的大面积、不可预期性,使保险公司从技术上无法回避风险,所收取的保费不足以维持赔付。另外,在险种的管理上,农险的地域性很强,要求提供的保障种类很多,无法进行标准化操作,管理成本很高。经济、体制、管理和技术上的具体问题,使农险具有了“三低三高”的特点(即低保额、低收费、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风险与利润极不相称,除了上海等个别地方外,对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缺失,财政补贴的缺位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这种“准公共产品”的发展。所以,目前农业保险自然成了剃头挑子一头热:农民需求迫切,却不受保险公司的欢迎。高赔付导致农业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农业险走入了日渐萎缩的“怪圈”。

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2000至2003年的农险业务经营情况为例,便可集中反映出商业保险公司按商业化模式开办农业保险的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总体亏损,在不考虑公司业务费用的情况下,2000至2003年农险综合赔付率高达109%;二是效益险种规模不大,高风险业务上升速度较快,农业保险中的逆选择情况较为突出,理赔时较难定损等;三是出于风险控制的目的,公司经营农险业务整体规模不大,积极性不高;四是多数商业保险公司已经上市或准备上市,要对股东负责,因此农业保险对商业保险公司的吸引力不大。在四面环海的海南省,在台风和旱灾等自然灾害之间苦苦挣扎的海南农业,农业保险的推广缺乏纵深和广度,也陷入了两难境地。

三、海南农业保险的发展对策

首先,发展农业保险要尊重农业经济和农业保险规律。农业及农业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应区别于其他保险对象的保险业务,在政策法规的制定、组织机构的设置、费率的厘定以及理赔等环节,都应充分按农业规律及农村的实际办事,现存的其他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方法不能简单加以套用;其次,农业保险的发展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因为农民这个利益阶层在经济上承受能力脆弱,思想上相对保守,我国农民受传统农业的影响较大,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作为商品经济产物的农业保险也应是个渐进的过程;同时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要求农业保险的发展不能搞“一刀切”,而应因地制宜,农业保险的发展应因势利导、循序农业保险具有“低保额、低收入、低保障和高风险、高成本、高赔付”等特点,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户(企)多方参与,相互配合,并通过不断的实践,才能摸索出一条较为符合我省情况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路子。因此,海南省发展农业保险,必须要坚持从省情出发,近期目标应以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民灾后生活自救和恢复生产的能力为主。重点是保障符合海南省农业产业发展方向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以及农民(渔民)的人身意外伤害、健康医疗保障等,防止农民因灾致贫或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笔者认为,中国农业保险萎缩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对发展农业保险干预方式存在问题。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政府经营农业保险,但是由于农业保险亏损严重,当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经济人角色从事商业保险业务后,必然理性地选择减少亏损较大的农业保险供给,增大盈利性险种开发的经营方式。由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缺少国家财政支持,导致其经营亏损无处补贴、无人补贴,保险公司只能尽可能向农民收取保费,进而导致了农民支付高额保险费率,保费支付过高又使得农民不欢迎农业保险。农民拒绝农业保险反过来导致农业保险业务进一步萎缩,从而经营农业保险更加亏损,但国家对农业保险缺少有力的财政支持,又使农业保险陷入亏损无人补贴的状态。这是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怪圈的源头就是政府干预农业保险方式没有转变,政府对农业保险财政支持不足。因此,要完善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设计完善的保险机制,以更好地分散风险,使小赔付、高覆盖、普受惠的农业保险走进农村的千家万户。

我们建议由省政府牵头成立一个组织,成员单位应包括省发展与改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海南保监局和有关保险公司,其主要职责是:拟定海南省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对试点情况进行跟踪调研;总结试点经验;指导农业保险工作的全面开展。我们认为海南农业保险试点的标的宜选择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业产业政策、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且有一定品牌优势的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综合考虑保险责任、受自然灾害影响程度和风险损失的可计量性等因素,同时考虑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海南省分公司在海南省少量开办过香蕉和橡胶保险,太平洋保险公司海南分公司、新华人寿海口分公司已介入渔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失地农民健康和养老保险的实际,建议先选取海南大力推广的超级杂交水稻及博II优15、II优128和特灿占25等水稻品种,香蕉或橡胶等经济作物品种;渔民意外伤害保险、失地农民健康和养老保险等险种作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业务的保险标的或险种。

风险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建议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筹集:一是政府注资。把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各级财政每年对农业保险进行一定补贴并划入风险补偿基金。像海南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财力有限,建议国家发改委从救灾资金、支农资金中划一部分出来支持农业保险,且制定《农业投入法》和《农业保险法》加以保障资金投入,扶持农业保险。二是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部分盈余。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在政府政策及财政支持下开展的一项政策性保险业务,有别于一般的商业保险。保险公司开展此类业务,一般以持平或保持微利为原则。因此,在保险公司当年利润率超过一定比例时,超过部分应化入风险补偿基金。三是资金运用收益。政府风险补偿基金管理部门可以在保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前提下,对资金进行运作,资金运作收益划入风险补偿基金。四是社会各界捐赠。五是税收优惠返还。六是将政府每年筹集到的救灾款,单独提取一部分,建立农业保险风险补偿基金,变短期支持为长期支持农业生产的行为。

【论文关键词】保险农业保险保险发展对策

【论文摘要】通过调研,我们认为,若想大力发展海南的农业保险,首先应该明确海南省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选择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成立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明确有关各方的职责,政府、监管部门、保险公司和农户(企)多方参与,相互配合,摸索出一条较为符合海南省本土情况的政策性的发展农业保险的路子。

【参考文献】

保险发展论文篇(5)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为保险业实现新发展和新跨越带来了难得的契机,它明确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明确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为保险业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做大做强的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基础,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实现更大的突破和更大的发展。在看到《若干意见》给保险业带来巨大契机的同时,也应看到一些公司在更新发展理念、培育竞争优势、防范化解风险、贯彻执行上级的方针政策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亟需以《若干意见》为指导,及时地加以解决,以促进业务又快又好地发展。

一、着力避免发展理念上的失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坚持科学发展观,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走科学发展的道路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一些公司在发展的问题上仍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一是把发展单纯地看成是上速度、上规模,忽略展业承保、核保核赔、经营权限和费用支出等经营风险的管控质量,不计成本、不计效益盲目发展。二是一讲效益,就简单放任,减速缩量压规模,忽略了市场获利空间缩小后,利润形成规律对产品的市场覆盖面、占有率的迫切需求。三是一谈发展,特别是在分析发展能力为什么上不去、盈利水平为什么提不高的问题时,总是强调客观,强调困难,强调竞争的激烈程度,而较少从主观能动性方面分析问题,因而不能正视问题,也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四是在发展的问题上,存在短视行为,不能立足长远谋发展,抢抓机遇快发展。要解决以上问题,必须更新发展理念,转变增长方式,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

(一)发展要抢抓机遇。当前,《若干意见》的出台为保险业的发展展示出一幅美好的蓝图: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可以预见,随着《若干意见》精神的逐步落实,中国保险业将迎来一个新的快速发展时期。这就要求保险从业人员思想上要有新的解放、观念上要有新的变革、行动上要有新的突破,以求在自主创新、提升服务水平上,在深化体制改革、提高开放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上,抢抓机遇,争取在业务拓展上有较大突破。

(二)发展要坚持效益第一的原则。发展要靠效益来支撑,又快又好发展的本质是数量和质量、速度和效率、规模和效益的内在结合与统一。从国内产险业看,近年来盈利空间在逐渐缩小,这就要求必须从收入和支出两方面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发展必须讲成本,讲效益的发展。在服务能力趋同的情况下,盈利能力的提高就主要体现在综合成本的控制上,这就要求公司的经营要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通过实施成本控制工程,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来赢得更多的盈利空间。

(三)发展要有切合本地实际的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目标。由于保险业收入与支出存在时间性差异,使得一些公司可以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而其后果在短期内不易被发现。但从长期来看却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在发展时一定要克服短期行为,立足全局,立足长远,立足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地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狠抓规划实施,一步一个脚印地快速向预定目标迈进。

(四)发展要有强大的动力。随着竞争主体的不断增多,发展的难度也愈发加大,员工难免会有畏难情绪,这就要求公司在用企业精神激励员工的同时,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有效的激励考核措施,用制度、用措施为发展提供动力。

二、着力培育竞争优势,努力打造公司优质服务品牌

目前,由于我国保险市场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市场不规范,服务水平比较低,存在一些不正当竞争手段,有些地方的竞争甚至达到非理性的地步。在这种情况下,财产险公司如何不断培育竞争优势,在财产险市场中继续保持和发挥主渠道作用,是一个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问题。

(一)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现在保险买方市场已经形成。保险主体的增加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主体增加必然要加剧竞争,因此,要树立正确的竞争观。竞争是分享,竞争是创造,竞争是双赢。只有竞争,才能够促使企业不断改善经营,促使企业不断创新,促使企业不断走向成功。客户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双方都用最少的成本换回最大的收益;同样,保险公司主体之间应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一同实现快速发展的关系。在竞争中要学会尊重别人,要善于学习其它公司的长处,要根据市场的发展、自身的能力来竞争,特别是要严禁内耗,坚决杜绝内部恶性竞争的发生。

(二)要不断培育创新优势。当今,在越来越多的产业中,竞争白热化,而需求却增长缓慢甚至停滞萎缩。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去拼抢有限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无论采取“差异化”还是“成本领先”战略,企业取得获利性增长的空间都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何才能从竞争中脱颖而出?如何才能启动和保持获利性增长?美国的勒妮—莫博涅与韩国的W.钱.金共著的《蓝海战略》为企业指出了一条通向未来增长的新路。在目前过度拥挤的产业市场中,硬碰硬的竞争只能令企业陷入血腥的“红海”,即竞争激烈的已知市场空间中,并与对手争抢日益缩减的利润额。流连于“红海”的竞争之中,将越来越难以创造未来的获利性增长。要赢得明天,企业不能靠与对手竞争,而是要开创“蓝海”,即蕴含庞大需求的新市场空间,以走上增长之路。这种被称为“价值创新”的战略行动能够为企业和买方都创造价值的飞跃,使企业彻底甩脱竞争对手,并将新的需求释放出来。但是科学的竞争战略还需要有创新意识、有创新能力的人员来有效地执行和实现。所以保险业要创新,保险公司要发展就要以科学的竞争策略武装人,提高基层业务人员的认识能力、参与能力与执行力。

《若干意见》明确了保险业自主创新的领域、手段、途径和目标,为保险公司深入推进自主创新指明了方向。当前,除了要继续创新体制机制外,还要不断地创新技术技能,进一步深化信息技术、承保理赔、财务精算、渠道营销、风险控制等核心技术技能的创新。另外,还需要不断创新产品,培育产品方面的竞争优势。以财产险公司为例:

1.加快农业险创新。以往由于缺少足够的政策扶持,对于处在“农民保不起”和“保险公司赔不起”两难境地的农业险,很多公司从效益的角度出发,对其发展是持谨慎态度的。但在黑龙江省,乡村人口占总人口数近1/2,农业险及针对农村人口的保险业务能否开展好,对保险公司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若干意见》指出,要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将农业保险作为支农方式的创新,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明确提出了补贴农户、补贴保险公司、补贴农业再保险的“三补贴”政策,即: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农户投保按品种、按比例给予补贴;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有政策扶持的农业险,将成为财产险公司业务发展的一大亮点,但这个亮点能否很好的发挥作用,却取决于能否用好、用活政策,开发出农户承受得了的、需要的、在政策的支持下公司可承受的险种。

2.加快责任险创新。责任险需求将随着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变得日益广泛,在发达国家,责任险占财产险市场比重在30%以上,而在我国这个比例仅为4%左右,可见责任险有着极其广阔的发展空间。《若干意见》指出: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执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保险业务。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高危行业、公众聚集场所、境内外旅游等方面推广。进一步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通过试点,建立统一的医疗责任保险。

3.加快健康险创新。医疗体制改革后,居民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支出增加了,人们对健康险的需求与日俱增。但现实中,健康险的有效供给却严重不足。主要由于目前保险公司没办法掌握、控制医院的过度医疗行为,常常为医院的“暴利”买单,赔付率极高。《若干意见》中也明确了这个限制健康险发展的瓶颈,并提出相应措施。保险公司应抓住契机,努力开创有利于健康险又快又好发展的途径,使健康险这个现在规模非常小的险种成为公司发展的一个新动力。

(三)进一步培育服务品牌优势。随着保险市场的逐步规范,服务将成为最重要的竞争手段之一,服务品牌优势将成为公司发展的决定因素。所以,在竞争中,要把服务放在首位,认真解决好服务产品、服务渠道、理赔服务等问题,以服务扩份额,以服务谋发展,以服务树品牌,以服务促发展。

三、着力防范风险,把风险防范作为事关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若干意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应充分重视,常抓不懈,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当前,很多公司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承保风险和理赔风险。

承保风险主要表现为:放松承保管理,盲目追求规模,承保质量降低,承保标的风险系数大,出险率高;统一法人意识淡薄,擅自越权经营,超权限承保,带来潜在风险;承保技能偏低,承保方式原始陈旧,签单质量较差,核保漏洞较多,造成问题保单和后遗症保单;费率水平整体下滑,价格标准背离定价原则,有可能出现较高风险标的以较低费率承保,使经营风险加大。理赔风险主要表现为:理赔管理粗放,勘查定损把关不严,有的赔案定责过宽,定损偏高,对未决赔案管理松懈等,造成超额赔付;赔案审批把关不严,假案、错案时有发生,通融赔付和人情赔款等问题较多;一些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缺乏专业知识,难以正确定损理算,造成公司利润流失;对防灾工作重视不够,防灾措施不到位,防灾检查技术老化,方法单一,防灾检查流于形式,导致一些事故发生。因此,需大力实施风险防范工程。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做到狠抓风险防范不松懈。

(一)大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要教育广大干部和员工充分认识防范风险对做大做强、又快又好发展的重大意义,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树立效益第一观念,依法合规经营,最大限度的防范和化解风险。

(二)切实把好承保关。加强核保环节的风险管理,实行网上核保和验标核保相结合,成立重大标的风险评估小组,抓好源头防灾,防止“病从口入”。严格遵循条款和费率规章,慎重使用优惠政策,积极探索差别费率模式,实行定制产品的差异化定价。严禁超额投保,有效控制和避免道德风险。严格控制垃圾业务的承保。

(三)努力提高理赔质量和管理水平。认真贯彻执行理赔工作规定和实务流程,实行精细化管理和规范化操作。加强现场查勘工作,按实务规程的要求规范操作。提高定损工作的准确性和科技含量。强化未决赔案管理,全面推广和使用未决赔案管理系统,挤压水份,摸清底数。把好赔案审批关,严防错案、假案和骗赔案的发生。严格控制超额赔付,把赔付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四)大力强化防灾工作。努力提高防灾检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减少灾害事故发生频率。建立健全防灾规章制度和防灾预案。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及时整改,对风险管理方面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四、着力解决执行不力问题,确保《若干意见》落实到位

无条件地执行上级的方针决策,是公司统一法人制度的根本要求。再好的方针、决策、规章制度、文件精神,只有坚决贯彻执行,真正落到实处,才能切实收到成效。否则,就会流于形式或成为一纸空文。目前,一些公司对上级精神领会不深,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还比较普遍。执行不力、管控不严已成为影响经营管理的各项措施得不到有效落实,盈利能力不能有效提高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强化执行的问题也是当前加快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执行不力主要表现为:对上级下发的文件和指示,态度消极,不能积极学习,深刻领会,而是敷衍了事走过场;对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不是迎难而上,想方设法去完成,而是反复强调困难,强调客观,和上级公司讨价还价,形势变化了仍旧我行我素,任务明确了仍旧等待观望,工作部署了仍旧无动于衷;凡事从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对上级下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对自己有利就执行,不利就不执行,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虽然执行,但执行时不善于结合实际,不善于创造性工作、创造性执行,执行效果不理想。

保险发展论文篇(6)

(一)近现代保险分界的标志之一——汽车第三者责任险

汽车保险是近展起来的,它晚于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险。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辆的保险基础是根据水险、火险、盗窃险和综合责任险的实践经验而来的。汽车保险的发展异常迅速,如今己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主要业务险种之一,甚至超过了火灾保险。目前,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强制或法定保险方式承保的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它始于19世纪末,并与工业保险一起成为近代保险与现代保险分界的重要标志。

(二)汽车保险的发源地——英国

1.英国法律事故保险公司于1896年首先开办了汽车保险,成为汽车保险“第一人”。当时,签发了保费为10英镑—100英镑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单,汽车火险可以加保,但要增加保险费。1899年,汽车保险责任扩展到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所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单是由意外险部的综合第三者责任险组签发的。1901年开始,保险公司提供的汽车险保单,已具备了现在综合责任险的条件,在上述承保的责任险范围内,增加了碰撞、盗窃和火灾。1906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有限公司,每年该公司的工程技术人员免费检查保险车辆一次,其防灾防损意识领先于其他保险大国。

2.实施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国机动车辆的流行加重了公路运输的负担,交通事故层出不穷,有些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不知道应找哪一方赔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政府发起了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保险的宣传,并在《1930年公路交通法令》中纳入强制保险条款。在实施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过程中,政府又针对实际情况对规定作了许多修改,如颁发保险许可证,取消保险费缓付期限,修改保险合同款式等,以期强制保险业务与法令完全吻合。强制保险的实施使在车祸中死亡或受到伤害的第三方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定的赔偿金。

3.1945年,英国成立了汽车保险局。汽车保险局依协议运作,其基金由各保险人按年度汽车保费收入的比例分担。当肇事者没有依法投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或保单失效,受害者无法获得赔偿时,由汽车保险局承担保险责任,该局支付赔偿后,可依法向肇事者追偿。

英国现在是世界保险业第三大国,仅次于美国和日本。据英国承保人协会统计,1998年在普通保险业务中,汽车保险业务首次超过了财产保险业务,保险费达到了81亿英镑,汽车保险费占每个家庭支出的9%,足见其重要地位。

二、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

(一)汽车保险的发展成熟地——美国

美国被称为是“轮子上的国家”,汽车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与此相随,美国汽车保险发展迅速,在短短的近百年的时间内,汽车保险业务量已居世界第一。2000年美国汽车保险保费总量为1360亿美元,车险保费收入占财险保费收入的45.12%。其中,机动车辆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820亿美元,占60.3%,机动车辆财产损失保险保费收入为540亿美元,占39.7%。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赔付率为105.4%,其中,净赔付率为79.3%,费用率为26.1%。美国车险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都相对自由,激烈的市场竞争,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车险市场。

(二)美国汽车保险发展的四个阶段

1.汽车保险问世。美国最早开始承保汽车第三者责任险是在1898年,由美国旅行者保险公司签发了第一份汽车人身伤害责任保险。1899年汽车碰撞损失险保单问世,1902年开办汽车车身保险业务。

2.通过《赔偿能力担保法》和《强制汽车保险法》建立了未保险判决基金。1919年,马萨诸塞州率先立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于汽车注册登记时,提出保险单或以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赔偿能力的担保,该法案被称为《赔偿能力担保法》。该法实施的目的在于要求汽车驾驶人对未来发生事故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提供经济担保,但是由于这种担保的滞后性,以及该法无法强制每一汽车使用人履行赔偿义务,车祸受害者求偿仍然困难重重。为了改进这一做法,1925年,马萨诸塞州通过了汽车强制保险法,并于1927年正式生效,成为美国第一个颁布汽车强制保险法的州。该法律要求本州所有的车主都应持有汽车责任保险单或者拥有付款保证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保证受害者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并以此作为汽车注册的先决条件。以后,美国的其他州也相继通过了这一法令。

3.保险公司推出未保险驾驶人保险。由于未保险判决基金由州政府管理,因此被各保险公司指责为政府过多的干预保险业。为了阻止政府的这一行为,许多保险公司开始采取措施进行自发的抵制。保险公司推出了未保险驾驶人保险,提供给被保险人在汽车意外事故中遭受身体伤害,而驾车人是事故责任人,但是驾车人可能:(1)没有购买汽车保险;(2)虽有汽车保险,但是其责任限额低于该州要求的最低限额;(3)肇事后逃跑;(4)虽有汽车保险,但其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拒赔或破产。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保险监管部门已要求销售汽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未保险驾驶人保险。

4.无过失汽乍保险。赔偿能力担保法、强制汽车保险、未得到赔偿的判决基金和未保险驾车人保险虽然减少了在汽车事故中未得到经济补偿或不能得到充分经济补偿的受害者,但仍然无法解决诸如下列一些问题:(1)受害人的索赔过程既费时又费力,常常需要很长时间的调查取证,而且最终也很难确保这些证据能证明对方驾驶人确有过失;(2)律师的费用和其他审查费用均来自于最后受害人补偿到的赔偿金,因此受害人即使获赔,得到的赔偿金也已大打折扣;(3)虽然轻微受伤者得到的赔偿一般还能弥补其经济损失,但严重的受害人得到的补偿却平均不到其经济损失的30%,甚至许多最终根本得不到赔偿。因此,一些汽车保险制度的改革者们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将无过失责任的法律制度推及到汽车保险中。

所谓无过失责任法律制度,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都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一个“纯”无过失汽车保险将完全取消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而且将提供一系列的综合保险给予受害人全面的经济损失赔偿。当然,这种“纯”无过失保险并不存在,各州的无过失汽车保险仅部分的限制受害人肇事者的权利。一旦人身伤害损失超过了某一界限,被保险人仍可通过的方式要求对方赔偿。通过无过失汽车保险,汽车事故的受害人获赔更迅速、更方便。

(三)美国车险科学的费率厘定和多元化的销售方式

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形成了一套复杂但又相当科学的费率计算方法,这套方法代表了国际车险市场上的最高水平。尽管美国各州车险费率的计算方法有差异,但是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绝大多数的州都采用161级计划作为确定车险费率的基础。在161级计划下决定车险费率水平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主要因素包括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及机动车辆的使用状况。次要因素包括机动车的型号、车况、最高车速、使用地区、数量及被保险人驾驶记录等。这两个因素加在一起决定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率水平。

除了传统的汽车销售商保险方式以外,直销方式在美国已很普遍。现在美国主要有三种直销方式:(1)利用互联网发展车险市场的B2C模式。美国车险业务约有30%都是通过这种网络直销方式取得的。绕过了车行这一鸿沟,交易费用减少了,保险费率自然就下来了,同时这也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扩张。(2)利用电话预约投保的直销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成本较低,不需要大量的投入去构建网络平台。(3)由保险公司向客户直销保险。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可以直接到车市或者以其他的方式,把车险产品直接送到客户的面前。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省去客户的很多时间,业务人员能够面对面地解答客户对于车险产品提出的问题,挖掘市场潜力。

三、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汽车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

(一)投保人承担部分损失——德国

与中国相似,车险业务也是德国非寿险业务的核心。2002年,德国车险保费收入219.7亿欧元,占整个非寿险保费收入的42.7%。德国保险市场开放度较高,有120多家经营非寿险的保险公司,竞争非常激烈。特gcJ是车险方面,市场集中度很低,接近完全竞争状态。车险市场份额最大的安联集团,2002年其保费收入仅占整个车险市场的17.8%。车险排名前1啦的公司市场份额之和也只为63.6%,其中有两家还是外国公司(苏黎世保险集团和安盛保险集团)。

德国车险营销渠道主要靠机构。机构又可分为只为一家公司(A)和同时为多家公司(B)两类。其中,通过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整个保单总量的74.4%,通过B类机构销售的保单占13.0%。A类机构销售的保单比重较大与德国车险经营的传统有关。在德国,如果投保人和保险人无异议的话,车险保单到期后可自动续保。由于德国车辆出险率很低,因此A类机构的客源比较稳定,与保险公司合作基础非常牢固。

德国的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实行“责任处罚”原则,即每次理赔不论赔偿额多少,投保人自己都必须承担325欧元。这种做法的目的是提醒投保人要尽量避免事故。德国的汽车保险费还实行奖优罚次。如果一年不出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事故,第二年这辆汽车的保险费就会调低一个档位;然而,一旦出了事故并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那么次年的保险费就会上调3个档位。而且保费的档位越高,档位之间的差额就越大。

(二)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突出——法国

法国车险市场是个较为成熟和规范的市场,竞争充分,产品丰富,市场细分度高,产险公司管理费用率约为28%(最好的公司可以达到22%)。法国有146家财产险公司和相互保险公司经营车辆保险。2002年法国车险保费收入163亿欧元,占财产险保费的44%,相当于当年法国GDP的1%。调查表明,在法国100%的车辆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58%的车辆购买了车损险,82%的车辆投保了盗抢和火灾险,87%的车辆投保了玻璃破碎险。就赔付额而言,2002年全法国发生的400万起事故中,责任险赔款最高,占总赔款的50.3%,车损险占33.9%,其他险种占16.8%。在责任险赔案中,涉及人伤的赔案占总赔案数的10.5%,但赔款额却占总赔款的59%。这主要是因为法国法律对涉及人身伤害的第三者责任赔款不设上限的缘故。

法国汽车保险业的经营区域和范围已经大大超越传统保险的内涵,汽车保险业的社会管理功能愈加突出。譬如,保险公司为减少酒后驾车事故发生率,允许客户在因饮酒而不能驾车时,可在保险公司报销一次交通费用;在重大节假日,保险公司会适时在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查验,并对因饮酒不能驾车的客户提供交通服务;有的保险公司内部设立汽车修理研究中心,为保户提供修车价格指导或为汽车修理厂提供技术培训等。

四、对中国汽车保险业的启示

(一)车险更充分体现了保险的补偿和保障功能

从第一份汽车保险保单第三者责任险保单到政府强制责任保险,再到汽车保险局的成立或未得到赔偿判决基金建立,再到无过失责任保险,无不体现了车险为保障受害人因车险损失能得到赔偿而做得努力。

当然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但是国外各大保险公司把更多的人力物力投入在防灾防损上,通过降低事故发生率来实现自己的利润。而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会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方便,比如在定损前,预先赔付,还有在客户修车时提供替代车服务,这不仅给受害者以赔偿,更体现了保险公司的人性关怀,从而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为此,国外很多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是负利润,而是依靠资本市场盈利来弥补这一亏损的。

而中国的财产保险公司还是把车险业务当作一块重大利润来源,当客户出险时,保险公司找理由拒绝赔付,拖延赔付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国外保险公司,有时即使不在赔偿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也酌情予以补偿。

(二)车险费率厘定因素众多而各国侧重不同

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各发达国家的车险费率厘定均由多种因素决定,基本上都包括:车辆保养情况、行驶区域、车型、历史赔付纪录、年行驶里程数,驾驶人年龄、职业、性别、驾驶年限、投保人不动产拥有情况、信用记录和结婚年限等等。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其侧重点也不同。美国是一个倡导法治和自由的国家,且注重尊重人的个性,而美国人行事又较为散漫,所以美国的车险费率厘定更多考虑人的因素,同一辆汽车,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费率可以相差3倍。而日尔曼人的行事谨慎是世界有名的,德国的车险出险率非常低,因此德国车险定价中车型是最重要的因素,其变动幅度最高可达2700%。

中国车险费率厘定距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差距,且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自主费率,由于中国车险发展时间短,而各大保险公司还不能实现信息共享,因此国家保监会应该从各保险公司收集车险数据,借鉴发达国家的车险要素费率体制的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制定出合理的指导价格,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车险营销以为主以服务竞争

各发达国家车险销售均主要依靠机构,特别是德国由机构销售的保单占到总保单的87.4%。随着科技的发展,各国保险公司也不断探索新的销售方式,电话直销,网络直销的份额开始不断上升,美国网络销售的车险保单已占到总业务的30%

发达国家车险市场激烈的竞争,使各大保险公司由价格竞争转到服务竞争。美国务保险公司提供种类繁多的细分保险项目,供投保人依据自己的情况与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组合,而且当投保人出险时,向投保人提供替代车服务,给投保人最大的便利。英国保险公司最先免费为投保人检查车辆,防灾防损意识领先。而法国汽车保险业以社会管理功能突出而著称。

中国汽车保险业应该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避免恶性的费率竞争,利用后发优势实现跨越式发展,各保险公司应以优质的服务来赢得市场份额。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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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欣,等.财产和责任保险[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段昆.当代美国保险[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

保险发展论文篇(7)

其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医疗卫生费用的快速增长对政府财政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据历年来中国卫生部公布的统计数据,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卫生总费用年平均增长率为17%,90年代后为24%,而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则分别为14%和21%,卫生总费用的年平均增长率明显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平均增长率。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有些地区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使得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过重,实际上已经难以维持,大批干部职工得不到基本医疗保障,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在中国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卫生工作的基本制度之一,但事实证明,除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恢复和重建,1998年卫生部进行“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1997年之后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迟缓,农村收入增长缓慢,依靠“自愿”参加的合作医疗又陷于停顿甚至有所下降的低迷阶段。

至于有的地方的工会组织和医院以互助共济的形式开展的医疗保险业务,总体保障水平不高,规模也不大,风险分散性较弱。目前此种形式还未得到完全的肯定,有人质疑其增加了企业负担和风险,从而有悖于国家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原则。

显然,仅靠政府的力量不能完全解决全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而且其暴露的问题也日益严峻。那么我国的医疗保障问题应该如何解决?答案就是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让商业医疗保险作为必要的一部分,在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大潮中肩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

商业医疗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扩大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面。虽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都已初见成效,社会上仍将产生大量缺乏医疗保障的人群,而且职工只能享受半费劳保待遇,这些群体尤其渴望购买商业医疗保险。而商业医疗保险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到能覆盖社会医疗保险所不能覆盖的人群。

商业医疗保险分担高额度医疗费用带给人们的风险。由于开展社会医疗保险时间短,资金积累有限,个人需要支付的费用多,特别是一些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远远超过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使患者个人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医药费用的持续上涨强化了人们的保险意识。而只有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才能减少潜在的风险。

商业医疗保险满足多层次的需求。从国家已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文件看,人们就医将受到更多制约,一些比较高级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将不予支付费用;对部分经济收入稳定、享受社会医疗保障的群体来说,社会医疗保障仅能提供最“基本”的医疗保险,保障有限,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而商业医疗保险则能适应高层次、特殊的医疗需求。这样可以发挥商业医疗保险自愿投保、全面保障的优点,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满足部分特殊人群较高层次的医疗需求。

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有利条件

我国商业医疗保险虽然起步较晚、规模不够、产品还没有丰富起来,但是经过前一段时间的积累和探索,已经具备了非常有利的发展条件:

国家政策的倾斜。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共同构筑了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目前我国高层领导意识到社会医疗保险还不能满足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需求,已经高度重视商业医疗保险的发展。朱总理在1998年就指出,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改革的目的就是“力求建立一个以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为基础,包括医疗福利和医疗救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2002年7月,副总理又对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问题做了两次重要的批示,肯定了商业医疗保险的成绩,鼓励大力发展商业医疗保险。

较快的发展速度。由于医疗保险风险控制难度较大,各家保险公司采取比较谨慎的发展策略,主要以附加险的形式办理医疗险业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公司声誉、促进业务发展和积累寿险客户。尽管如此,商业医疗保险仍然取得长足的进步。目前,国内已有12家人寿保险公司开展了各种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全国商业医疗保险费收入从1996年的21亿元增至2002年的122亿元,年平均增幅达52%,其增长幅度远高于同期寿险业务。

一定的人才储备。商业医疗保险要求从业人员同时具备保险和医学方面的知识,对医学、风险管理、市场调研、条款设计、市场推动等方面有较深刻的了解。经过这几年的发展,我们已经储备了一定数量的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专业横跨保险、精算、统计、医学、法律等学科。他们与美国、德国的医疗保险专家多次在理论和实践方面进行合作,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掌握了医疗保险的产品设计、精算、风险控制等关键技术,并且在我国的农村健康保险、城市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的实践中取得了成功的经验。

初步的产品开发能力。针对日益高涨的市场需求,近几年各家保险公司都在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目前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数据,比较熟练地掌握了医疗保险开发的精算理论和方法,具备了较强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开发能力。目前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市场上经营的产品涉及国际上通行的多数类型和各种保障期限的产品,既有医疗费用型保险,又有定额给付型保险,涉及的保障期限有终身、长期和短期,涉及的人群有婴幼儿、大中小学生、职工、妇女和部分老年人,涉及的保障内容有意外、残疾、住院、手术、重大疾病、特种疾病和手术、门诊等100多种产品,为保险市场的不断创新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比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在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业已摸索出一套较粗放但又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无论是在定性风险控制方面还是在定量风险控制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在定性控制方面,涉及到产品、销售、核保、理赔等环节建立了一套专业的业务流程,经过技术处理规避风险;在定量控制方面,建立了多角度的(即分机构、分险种、分人群等)动态风险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并控制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中的各种风险。

由此可见,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已经具备了比较有利的发展条件,有能力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其重要作用。

商业医疗保险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

但是,应该看到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还不成熟,仍然存在着阻碍其发展的多方面的现实困难:

财税政策对商业医疗保险的支持力度不够。目前,财税问题也是制约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仍然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个人及绝大部分团体购买的医疗保险的保费都是在税后支付,这不利于鼓励团体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也不利于鼓励个人为自己的健康投资。无疑会挫伤投保人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提高保险产品的价格、增加商业医疗保险产品的难度。

规范约束医疗机构行为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长期以来形成的医疗服务主体的垄断格局依然存在,加之我国人口众多,医疗服务始终处于“卖方市场”,加剧了医疗费用的上涨,促使道德风险滋生。降低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必须对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医院和医生的行为进行规范,使医院和医生在制定医疗方案的同时考虑到医疗成本的因素。医疗卫生服务体制的配套改革与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相辅相成,两者缺一不可。

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险的理念和方法还未深入人心。由于保险本身的特殊性,它涉及到保险人、投保人和医疗服务提供者三方关系,而医疗服务提供者的介入增加了医疗保险管理的难度和复杂性。但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经营医疗保险的公司,医疗保险都是寿险公司在经营,多数寿险公司仍然沿用寿险的管理方法、流程和理念来经营医疗保险,结果往往是导致保费很高、保障很低,但保险公司却亏损。

商业医疗保险专业人才资源储备相对不足。医疗保险的经营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对医学、精算、风险管理、市场推动等方面有较深的了解,而目前各保险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者却并未具备这些多方面的知识。同时,保险公司还缺乏高素质的医疗保险专业营销人员,难以向客户详细解释保险条款,阻碍了业务规模的扩大。而且保险公司的基层缺乏医疗保险专业核保人员,导致在医疗保险逆选择风险高的情况下难以保证核保质量,增加了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

经验数据收集、整理和分析的体系有待完善。商业医疗保险综合性、技术性很强,它的险种设计和经营需要有周密的市场调研、大量的基础数据分析、严密的精算来支持。而我国商业医疗保险刚起步,积累的经验数据较少,目前都是以国外的经验数据作为精算的基础,但由于投保人群特征的差异,数据必然有偏差,全盘照搬国外的经验数据,势必加大商业医疗保险的经营风险,给商业医疗保险的业务发展埋下隐患。

为了使商业医疗保险成功的担负起自己的历史使命,针对阻碍商业医疗保险发展的现实困难,我们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

内部机制的建立

建立多层次的经营机构网络体系。为了发挥商业医疗保险在整个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应有的作用,必须建设好商业医疗保险经营体系及其组织架构。这个架构中包括专业经营主体——全国性专业性医疗保险公司、专业管理主体——寿险公司中成立的专业化医疗保险管理部门、销售主体——销售医疗保险为主的经纪公司或机构以及健康服务主体——承担管理医疗服务提供网络、费用结算、后期客户健康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性健康管理公司,逐步形成“经营—行销—服务”一体化的专业性组织体系。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在行业中各经营单位建立起自上而下的统一、规范、高效、便利的内部业务标准、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体系。包括全行业统一标准、管理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起行业内部信息交流和基础研究体系。鉴于医疗保险业务的特性和医疗费用支出的多边性,在险种费率和保障责任上要求较大的灵活性和组合性,在风险控制上要求各类数据的多样性和准确性,因而,长期的基础研究及必要的信息交流和利用,就成为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

建立健全多层次的人才培养体系。为培养出高素质的医疗保险专业化人才队伍,应建立以有关大学、研究机构和各个经营机构为主体,其他专业管理协会为辅助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体系。

建立科学高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医疗保险的可控性经营风险主要包括决策性风险和经营管理风险。它主要涉及业务开展中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各个环节。加强风险防范的重点在于根据现行政策,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制定合理发展战略,调动医疗服务提供者参与费用控制的积极性;在业务开展的各个环节建立起相关风险控制机制。主要做好业务规划制定、市场调研分析、经营模式选择、产品开发定位、核保和理赔、业务统计分析、信息反馈等工作,最终实现既能开拓市场,又能控制经营风险的目标。

外在环境要求和配套政策支持

保险发展论文篇(8)

一、加快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中国保险业发展的时代要求

(一)再保险业的转型与发展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需求或潜在需求角度看,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对再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加,保险呼唤再保险的发展。

1.从自然基础看,自然灾害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巨灾风险逐渐增加,导致单一风险责任不断增大,这些风险责任可能引起的巨灾风险,单靠一家保险公司是无法承受的,必须通过共保或分保来分散风险。

2.从保险业务增长看,我国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达30.0%左右。保险业务规模的增大导致保险公司的风险责任不断增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资本和准备金不足,尤其是单一风险责任加大与责任准备金相对不足两者之间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客观上需要再保险作为风险选择与化解的重要途径。按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以及我国《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业务发展必将引起再保险需求量的上升。

3.从保险经营的法定业务向商业业务的调整和转化看,法定分保业务的调整将导致保险公司风险结构的变化,客观上要求商业再保险保障增加。

4.从供给角度看,2005年,我国直接保险巾场的保费收入约4929亿元,而再保险商业分保保费收入为200多亿元,只占直接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而在国外发达保险与再保险市场上,这一比例一般为20%,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于保险业发展.

(二)再保险业的振兴是民族保险业功能转变和扩展的必然要求

由于再保险业务经营特点,决定其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而言,外资公司进入这一市场的成本大大低于进入直接承保市场的成本。因此,我国再保险市场必将首先成为中外公司争夺的战略要地。再保险业务的竞争没有缓冲地带。再保险的全球产业与国际化特性已经对我国再保险构成了强大的竞争压力。

在我国,中资再保险市场供给主体偏少,主要受到“双重约束”,一是资本金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设立再保险公司资本金底线为2亿元或3亿元,这样的资本金想在市场上获得一定竞争力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再保险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金为30亿元,但至2001年,实收资本只有13亿元,资本公积为3.15亿元。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现有注册资本金是39亿元,2004年中国再保险集团及下属再保、直保子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205.95亿元。在国内的中资再保险公司中,其注册资本金与自留保费比已经达到1:5。而外国的再保险公司,如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权益性资产,2004年分别为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他们的当年保费收入分别是131.7亿美元和119亿美元,自留保费占资本金的比例也远远低于我国规定的1:4,因此,它们的承保潜能十分巨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说,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和运作,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这对我国再保险公司主体的经营和设立,构成了经济上的一大约束。二是技术性约束,由于再保险业务的运作十分复杂,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高的技术支撑,这是我国再保险公司既有主体或新增主体目前存在的技术性约束。

(三)再保险巾场的重构与发展,是完善保险市场建设的内在需要

原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与保险中介市场共同构筑完整的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不能脱离原保险市场和中介市场的超速发展,同时再保险市场发展也不能严重滞后于原保险市场的发展,,原保险市场发展需要再保险市场的配套发展,再保险市场自身问题也需要再保险市场重构,以适应形势发展的强烈要求,

再保险市场重构的重要内容与建设内容之一,是减少再保险市场存在的不对称信息及其危害。再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是再保险市场自身存在的因素造成的不对称信息,二是我国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自身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的不对称信息。再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将导致再保险巾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导致保险风险不能得到化解;导致再保险经济关系扭曲,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资源配置将会流失,不利于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影响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化进程。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体系建设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我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前景,

(四)专业再保险市场主体的建没与发展,是再保险与原保险竞争与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供给方主体,既可以是专业再保险人,也可以是原保险人。但是,从国际经验与发展趋势看,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应当以专业再保险人为土体,这主要是因为:

1.由专业再保险人承保再保险业务,可以避免原保险人商业机密的泄漏。在进行再保险业务时,原保险人应将相关的商业信息向承保的再保险方递交,在合同再保险方式下尤为如此。若承保再保险方为其他的原保险人,则有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造成商业泄密,对原保险人会产生较大的损失,

2.因为专业再保险人在业务上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信息优势,所以原保险人向专业再保险人投保再保险,不仅可以获得保障还可以获得相关的培训和业务技术指导。

二、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与面临的挑战

(一)中国再保险业发展取得的成就

1.“十五”期间,我国保险与再保险业已经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建立了直接或间接的再保险业务联系,再保险的经营规模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业务险种不断增多。

2.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逐步开放,从2003年起,先后有5家外国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市场,国内再保险市场主体单一的局面被打破,逐步建立起了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增进了合作与竞争,提高了市场效率,进一步优化了市场结构。

3.再保险公司的巨灾风险防范能力和管理水平逐渐提高,业务意识和技术支持力度有所增强。随着法定分保的减少,商业再保险保费和管理在不断增强。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

4.国有再保险(集团)公司体制改革初见成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中再集团已经走出由于法定分保业务取消带来的经营困境,3家主营业务子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超过100%,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中国再保险公司成功完成了股份制改革,通过私募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结构的多元化;集团公司二次改制工作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在国内再保险市场中确立了业务主渠道地位,为中再集团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5.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逐步与国际化接轨,再保险运行规则初步形成,再保险监管法规体系初步确立。《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颁布施行,标志着监管制度方面的突破,我国再保险业的制度建设迈上了新台阶。

(二)中国再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

从国内看,我国再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挑战集中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供给主体较少,截止到2005年底,取得经营牌照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主要为中国再保险集团、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和瑞士再保险。

2.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参与主体有缺失一一缺少再保险经纪人,尤其是通晓国际规则的我国自己的再保险经纪人。

3.再保险市场的相关制度,如评级体制和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尚未完全建立。

4.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法定再保险业务减少,但商业再保险业务比例低、规模小,尚未形成完全的再保险商业化运作。

5.从我国再保险市场上的业务交易量与国际上其他国家再保险市场上的交易量和再保险交易量占原保险保费收入的比例等两方面比较,我国再保险的交易规模较小。

6.国际化程度不高,原保险人直接与国外再保险人进行业务交易的比例太小,并且分出业务居多,分入业务较少

7.对再保险的管理制度尚需要不断完善,没有形成专门针对再保险业务的再保险法规及相关细则,对于再保险国际业务的往来方面的管理还存在空白。

8.再保险监管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再保险监管机构仅为财险监管的一个处,没有形成独立的部门。并且,将再保险的监管放人财险监管,尽管财险再保险的比例较高,但是,仅以此对再保险进行监管,寿险再保险会受到影响,再保险的国际化监管特性难以体现,以致于再保险的其他的创新受到制约。从国际层面看,国际再保险业及其市场呈现出的态势,间接影响和增加了我国再保险业的经营与管理压力,表现在:

1.对再保险实行周期管理变得日益重要。保险承保周期是指市场上强市情况和弱市情况反复出现的现象。这种强市和弱市的判断指标一般采用保险价格、利润和保险产品供给等数据。在保险强市时,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变小,然而价格走高,并且利润上升。在保险弱市的时候,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较宽,但是价格走低,利润变薄。根据通用再保险公司的研究,保险市场坚挺及市场疲软的周期为7年。而对于再保险的供需双方来说,就像保单条款的管理一样,对周期振幅的管理也是一个主要的挑战。周期性管理,也成为再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标准普尔认为,周期管理能力是再保险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一个重要指示器,是公司财务稳定性的一个决定性因素,通过观察经营较好的25%分位点以上的再保险公司的周期管理策略,可以发现,他们经营好不是因为保费的大量增长,而是维持一个低速的保费增长,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费规模还可能下降;也不是因为在经营范围和地点的选择上的一些具有激进性的管理。好的周期管理不仅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利润,还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盈利质量(长期稳定的盈利能力)。

2.定价方法正日益成熟,再保险公司在承保和定价的过程中变得愈加明智。建立在目标回报率基础上的定价方法成为产业化的标准。再保险精算作用愈来愈大,精算方法日趋成熟与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再保险业显得薄弱。

3.对再保险市场透明度要求不断增加,推动着各家再保险公司加强公司管理、提高专业水平、强化承保规则、增加财务透明度、增强合同可靠性和加强情况公布等各种议程的进行。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再保险业比其他产业所要求的市场透明度更高。随着再保险市场透明度增加的变革不断深化,再保险市场发生了—些变化:美国和欧洲对再保险公司相关财务情况的监控进一步加强;国际保险监管组织作为全球保险业的新兴管理者将再保险透明度的重要性提到了很高的程度;IFRS要求更高程度的信息公布,这将大大加强公众对再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理解。很多再保险公司能够紧跟市场透明度增加的趋势,自愿扩大续保时期后的信息范围,并允许透露其周期状态。

三、促进中国再保险业的转型与改革的措施

(一)市场商业化

中国再保险业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全面启动实行商业运作。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金融业对外开放过渡期的终结,再保险市场也开始成为国际市场的一部分。随着法定再保险的全面取消,商业再保险成为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业务来源。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总体呈现稳步上升的趋势,其中法定再保险总量明显下降,商业再保险业务增长稳定。2005年,商业分保的市场份额首次超过法定分保,达到58.16%。有数据显示,2005年9月末,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159.14亿元,同比增长12.31%。其中法定分保费收入66.59亿元,同比减少36.04%,占总分保费收入的41.84%,其市场份额首次低于商业分保。2005年前三季度,全国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赔款支出85.26亿元,同比增长1.79%。中国再保险公司业已将白身的发展日标定位为世界一流的再保险公司,而要实现这一战略日标,面向市场、遵循市场规则、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的商业再保险业务将占据决定性的地位,这应当从战略上加以重视与考虑。

(二)竞争效率化

随着我国再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步伐的加快,国内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再保险集团为主体多个主体竞争的格局。目前,名列全球再保险三强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和科隆再保险公司已在中国设立分公司并开展业务,世界最大的保险社团英国劳合社也在2005年获准在华筹建—家全资再保险公司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市场格局已经开始发生重大改变。随着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中国再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些竞争主体中,既有跨国公司的金融集团,也有专业再保险公司,其经营策略各异,市场定位不同,未来中国再保险巾场竞争异常激烈,所以,追求再保险的竞争与效率,培育再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培育经营的特色成为再保险公司新时期发展的上旋律。

(三)需求多样化

随着中国保险市场与国际保险市场的逐步接轨,国内行家保险公司将逐步按照国际管理准则控制自己自留风险,从而分出更多的承保风险,这势必激发再保险需求的进一步扩大。根据詹姆斯·R·加文(jamesRGarven)和拉姆·特安特·J(Lamm-TennantJ.)(1999)研究结果表明:原保险产品不同导致的风险等级与再保险需求存在正向关系。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由于各原保险公司专业技术的欠缺和资本金的相对不足,进入保险市场首先经营小额风险的保单,比如汽车保险、小额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由于这些保单本身的风险比较小,同时发生损失的可能性小,对再保险的需求不明显;随着中国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保险市场中大额风险保单的需求会越来越大,比如大型企业财产保险、船舶保险、飞机保险、卫星保险以及自然灾害保险等等,原保险公司单独承接此类保单的能力不足,这部分保单的再保险需求会越来越旺盛,从而导致的再保险需求呈现多样化态势,为再保险发展提供了好的商机。

(四)服务全面化

开放的再保险市场对再保险公司专业技术水平要求较高,需要比原保险公司更全面地对每—类型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据此向原保险公司提供厘定费率或改进风险管理和经营策略的建议,或者根据原保险公司的经营需求及时开发新产品,提供灵活的再保险保障。加强服务、拓展服务、服务增值将成为竞争的重要内容。培育通晓国内外业务的再保险经纪人也是未来再保险市场建设的重要内容。

(五)管理精细化

随着通讯及信息技术的快速创新,可以起到对再保险销售商与客户的交易过程进行重新架构,重新配置工作流程与员工服务、快速提供客户服务信息的反馈等方面的作用;同时信息技术更能运用在再保险交易、精算成本等工作上,产生巨大的效益。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提高了再保险市场的经营效率,对于相关的数据搜集、整理,内部管理控制,外部信息反馈等各项能力都得到了巨大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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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魏华林.中国保险市场开放与监管[M].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保险发展论文篇(9)

(一)河南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及主要经营模式河南农业保险的发展自1982年起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期间河南农业保险的发展模式主要以下三种:第一模式,保险公司自主经营模式。目前在河南主要承保农业保险的公司是人保财险和中华联合,主要以人保河南省分公司为代表。人保河南省分公司自1982年就开始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主要针对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别推出了农作物种植险:主要有小麦种植成本保险、烟叶种植保险、果树保险、棉花种植保险;农业火灾险:小麦收获火灾保险、林木火灾保险。另外推出了大牲畜保险、奶牛保险、养猪保险以及养鸭保险和养鸡保险等。但是在整个运作过程中,由于农户参保不积极,主动投保不足,当风险发生时,频率高、涉及面广,损失大,单单依靠商业保险的投入远远不够,但是政府的各项政策及落实不到位,补贴和扶持力度不够,所以人保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的状态,严重挫伤了商业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投入。第二种模式,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模式。1990年,河南省着手探索一种新型的农业保险模式: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首先在新郑县进行试点,取得一定的经验后,向河南全省进行推广。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模式主要是农民和养殖业主统筹互助,但是由于参加人员有限以及资金不足,当面临大的风险面前就显得势单力薄。尽管互助会采取将30%的保险责任以再保险的方式向人保支公司分保来进一步分散风险,但是效果仍然不佳。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的最主要特点是由于互助会是非赢利性保险组织,政府给予免除其营业税、所得税和利润调节税等全部税赋的优惠政策。尽管农村统筹保险互助会模式有其理论的依据和其他经营模式所不具备的优越性,但主要是由于规模和专业人才的缺乏使这种曾经引起全国保险业界和学术界瞩目的经营模式连同其农业保险试验仅仅生存了五六年便销声匿迹了。第三种模式,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模式。河南省农业经过多年的探索,最终认识到农业保险必须走政府强力推进和支持,商业保险积极参与的发展道路。于是河南省地方政府和人保河南省分公司建立了一种联合经营模式。政府和商业保险公司各方按照一定的比例投入风险准备金,所有经营成本费用以及保险收入均按比例分摊。这种模式理论上讲是比较完美,但是在实践中同样也出现了一些难以逾越的实际问题。特别是遇到大面积巨大灾害的时候赔付率居高不下,结果造成长期经营亏损,业务逐步萎缩。

(二)河南农业保险发展所面临的困境河南农业保险经过30多年的发展目前面临着一个巨大的困境。一方面,改革开放30年,河南农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农业保险需求日益增强。据有关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达到1127.72亿斤,连续9年创历史新高,2011年,肉类总产量达到624.6万吨,禽蛋产量达到390.5万吨,奶产量达到306.6万吨,均居全国前列。油料、蔬菜、水果、水产品总产量2011年分别达到532.36万吨、6709.74万吨、2414.12万吨、99.4万吨。累计发展无公害农产品1690个、绿色食品389个、有机食品62个和地理标志农产品48个。建成农产品出口示范区57家,总量居全国第二位。目前,河南省已拥有60家部级、562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市重点龙头企业2502家。全省食品加工已发展到23个门类、24个行业。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居全国同行业第二位,居全省工业各行业之首。河南农业产业化的高速发展大大促进了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发展,随着河南农业产业化组织经营规模越来越大,投资成本也居高不下,对于现代农业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农业产业面临的经营风险也越来越大,他们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河南农业保险面临的供需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与“供给有限”严重制约了河南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所谓的“生产”正外部性,是指为农业保险人提供农险的私人边际成本大于社会边际成本,而私人边际收益小于社会边际收益。由于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以及农业、承保、定损、理赔的高难度,使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和经营成本较高,农业保险人亏损严重,私人边际收益极低。而外部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用很小的代价就可以获得农业保险带来的好处,社会边际收益为正。所2014年第10期下旬刊(总第568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10,2014(CumulativetyNO.568)以,农业保险人“生产”农险时,承担了部分本应有社会承担的成本,边际私人成本高于边际社会成本,但边际私人收益却小于边际社会收益,正外部性由此产生。根据经济学原理,保险公司和社会分别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确定农业保险的均衡量。

结果作为产品的供应方和生产方,保险公司的最佳“生产量”小于社会最佳规模,造成农业保险的“供给不足”。另外,由于各种原因,政府各项农业保险扶持政策难以落实,结果形成政府对于农业保险支持不足客观事实,众多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的状态,以至于各个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或者不愿开展农业保险。据调查数据显示,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高达88%,有的地区竟高达250%,这大大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在农业保险盈利艰难的形势下,多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不得不采取“财政补贴+以险养险”模式,即“以商业险养农业险”。由此造成长期以来河南农业保险供需矛盾的交替变化一直是河南农业保险难以摆脱的困境。

二、河南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河南农业保险目前所面临的困境严重制约了河南农业保险的快速、健康发展。只有逐步消除农业保险“消费”的正外部性与“需求不足”和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与“供给有限”之间的矛盾,使之到达均衡,才能走出河南农业保险发展目前的困境,才可以保证河南农业保险的长期健康发展。据此,我们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河南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一)充分利用农业保险政策优势,调动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长期以来,中央政府都非常重视农业及农业保险的发展,每一届政府任职的第一件事就是出台针对我国农业发展的中央一号文。自2004年以来,中央连续11年在一号文件中将农业保险列为金融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内容。2014年党中央、国务院第11次在中央一号文件中指导“三农”工作中再次指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加大农业保险支持力度。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要求各级财政要增加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并可通过龙头企业资助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各级财政对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给予保费补贴,完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明确提出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希望通过银保互动机制进一步支持农业保险的发展。根据中央历年的一号文精神,河南省也启动了政策性农业险的省内试点工作,由河南省保监局与省发改委、财政厅共同起草上报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河南省一些市、县因地制宜,主动加强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探索。希望能够充分利用目前我国和河南地方农业保险的政策优势,加大政府扶持力度,调动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使河南农业保险“生产”的正外部性与“供给有限”的矛盾得到明显的改善。

(二)探索农业保险新模式,促进河南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借鉴国内外农业保险发展经验,探索河南省农业保险发展新的模式和机构,促进河南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其主要从以下几种模式进行思考和实施。第一,商业保险公司加政府补贴模式,由政府制定总体的补贴政策性,商业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申请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并开展各种业务,然后根据政策领取政府补贴。在这种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由各级政府财政结合当地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一个农业风险基金,然后按照各方协商的出资比例交给农业风险基金,当出现农业风险需要保险赔付时风险基金把相应的资金支付给商业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再把赔付款支付给农户,形成由各级政府、龙头企业、保险公司和农户共同承担风险的体系,极大限度的减轻商业保险公司的负担。第二,借鉴德国和法国的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模式。农业保险合作社经营模式的本质是以被保险农民为主体的民间农业保险合作组织或农业保险相互会社。这种模式通常是由各级政府帮助组织和建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一致,可以有效规避道德风险。第三,政府支持下的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经营模式。相互制保险公司是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成立的法人组织,也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被广泛采用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在组织形式、资金来源、经营模式、经营目标和分配机制等方面与股份制公司有很大的区别。相互制保险公司具有经营灵活、成本低、适于道德风险较高的保险业务等优势。

(三)加强农业保险管理技术和宣传力度,增强农民保险意识河南农业保险在过去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管理技术也存在着许多不足。我国目前仅有的几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的制定基本上是按照作物的收成的一定的比例来确定。这种方法很不科学,而且很多时候保险公司其保险费率、赔付率等决策过程基本上是靠经验和协商,缺乏定量的科学根据,必须要加大科学管理,根据河南省的具体情况加强农业保险的科学性研究,使农业保险制度的制定更加具有合理性。在对农业保险的管理过程中要针对农业风险的特点,从风险识别、风险度量和预警技术方面加以提高,另外,加强科学的农业保险定价技术和防灾减损技术,提高农业损失的测定水平及理赔技术,提高农业保险分散风险管理水平,扩大农业再保险,降低保险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综合盈利水平,为农业保险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保险发展论文篇(10)

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阐释

企业年金(CorporationPension)是由企业向职工提供的退休养老金,保障退休员工在一定年限内按年度获取一定数额的现金收益,又称“雇主年金”或者“职业年金”。与政府管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不同,企业年金是由企业发起成立并进行管理,其设立一般是自愿性的,只在少数国家强制要求建立企业年金。根据各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同,企业年金在养老保险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也有所区别。在实行高福利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例如北欧国家、荷兰、瑞士等,政府是养老保险的推动力量和管理者,企业年金占社会养老保险的份额较小。而在采取社会保险模式的养老制度的发达国家,养老保险的职责是由多层次的养老体系共同承担的,其中国家管理的基本养老金保障覆盖面广、水平低,由于退休员工工资相挂钩的企业年金计划提供大部分的退休替代率,另外个人自愿型养老保险起补充作用。这样的三支柱型养老保险体系被世界银行以及其他的一些国际组织所推崇。2005年世界银行报告提出了更为细化的五支柱模型,企业年金仍是其中的重要支柱。

考察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可以发现,其企业年金的规模都超过了国家管理的社会养老基金规模。在这些国家中,企业年金的市场的快速发展是与政府的支持分不开的,政府采取税收优惠等激励手段大力促进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以此减轻政府管理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所承受的压力。此外一个不可忽视的特点是,这些国家企业年金的历史悠久,普遍被企业和员工接受与重视。

企业年金的形式是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而转变的,特别是在最近20年中,过去占主导地位的待遇确定型基金(DefinedBenefitpensionscheme)逐渐让位于更受欢迎的缴费确定型养老基金(DefinedContributionpensionscheme)以及混合型基金(hybridpensionfund)。在这个转变过程中,雇员享有的灵活性增加,企业与员工的紧密程度有所降低,投资风险由原先的雇主承担转变成雇员自主承担。出现这种转变的原因在于收益固定型养老基金随着时间的推移规模不断增大,一些企业的年金计划规模达到甚至超过企业市值,企业的财务能力难以承受金融市场的波动,给年金计划进而给企业本身带来的影响。特别是伴随着21世纪初期主要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深度调整,待遇确定型的养老基金普遍处于基金不足的状态,巨额的赤字对公司的融资与经营活动都造成了不利影响。摆脱这种不利影响的一个途径就是用企业不承担投资风险的缴费确定型年金计划代替待遇确定型年金计划。这种转变成为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同时新建立的年金计划也基本上都是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

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可以看到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有一个分散-集中-再分散的过程:工业化时期之前,基本上是分散化的家庭养老,随着工业化进程国家承担起集中养老职能,近年来又是朝着建立分散化的个人养老账户发展。当然目前的分散化并不是回到最初的状态,而是一种统筹保险与个人账户的结合,国家保障基本的养老支出,个人账户保障退休后的生活质量。目前,国际上大多数的国家都采取这种“多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同,各种支柱所承担的保障水平也不同。

从养老金筹资方式来看,历史上的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有一个从隐性的基金制(养儿防老)转变为现收现付的统一养老金支付,然后发展为以国家现收现付部分资金以担负起基本养老金,企业采用基金制进行个人账户的累积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人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养老金水平的差异有着紧密的联系,基本上是个人面临的风险越小,差异越小,反之养老基金的风险越大,所能提供的养老金的差异就越大。国家统一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由国家保障个人的养老金支付,个人几乎不承担什么风险,但是个人获得养老金水平也基本上没有差异;在完全的缴费确定型养老保险基金制度下,个体退休时得到的养老金支付不仅与个体工作期间的缴费有紧密的联系,还与养老基金的投资策略、金融市场的变化、人口死亡率的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率都有很紧密的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是两个人工作同样的年限拿同样工资,退休后由于投资市场的不同或者是退休的年代不同,所得到的养老金支付都很可能有很大的差别。

从养老保险制度的变革历史中我们发现,大多数的变革都是由危机引起的。建立起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于面临养老危机,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的改革是应对政府的财政危机以及人口老龄化危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采用现收现付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是牺牲下一代福利为上一代人养老,如果这种代际转移支付能够永远进行下去,建立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就不失为一种帕累托改进,也就是在不牺牲其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增加社会福利。然而,从实际情况看,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果说第一次遭受危机的时候国家尚可以采取从基金制向现收现付制的转变解决社会养老问题,那么当这些国家再次遭受到经济危机侵袭的时候,短期的财政压力将导致政府无力应对,产生加重经济危机的宏观经济影响。相对于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造成的短期财政压力,人口的老龄化导致的长期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一个更为重要的危机。许多学者和国际组织在多年前都注意到这个问题,人们普遍认识到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以及人口寿命的延长,世界各国的人口结构普遍朝着老龄化发展。在老龄化的趋势下,要想维持现有的养老保险水平,将会大幅提高劳动人口的缴费比例,从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在人口老龄化趋势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解决社会养老问题的出路就在于发展基金制,也就是说发展基金制的养老保险体系是一个必然的趋势。采用基金制既是为现在劳动人口未来养老支出建立储蓄,也是在社会经济状况良好的情况下为未来可能出现的危机建立储备。作为进行基金积累的主体有几种选择,既可以由政府统一管理进行积累,也可以由企业建立年金计划进行积累,当然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积累。在这几种积累形式中,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养老保险计划是较好的选择。这是因为公共管理的资产往往有极差的投资表现,另外政府作为现收现付基本养老金的管理者,如果同时进行资金积累的管理,可能会存在弊端。其次,如果由个人自行积累养老资金,那么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问题将导致一些人将用于积累的资金拿去消费,最终不得不由政府承担他们的养老。如果在企业这个层面进行养老基金的积累,可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同时可以降低风险。由企业进行的基金积累在合适的政策指引下,缴费可以保证,容易得到快速发展。与政府管理的基金以及个人基金相比,企业年金计划的规模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水平,既可以分享到较高的投资回报,又能够避免出现大面积的系统风险。

从以上对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中,可以看到,发展采取积累制的企业年金是完善和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必由之路。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与企业年金

我国的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伴随着1984年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开始建立的,1984年到1993年间基本建立起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制度,1993年开始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2004企业年金正式作为我国补充养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市场化规范化运作的轨道。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我国注重吸取了世界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经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方案始终与国际主要潮流保持一致。比如我国企业年金的建立在规范之初就采用了国际主流的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实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了我国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制,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资金进入个人账户,账户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并积累投资收益,退休时职工可从本人所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另外为了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水平相适应,同时也是充分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成熟的现实,我国企业年金的管理在风险控制上更为严格,不仅采用了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分开管理的形式,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领域、品种和比例都做出了严格规定。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企业年金的紧迫性更加突出。我国第一支柱的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远远高于其他国家,全国平均养老金替代率在2007年为83%,部分省市甚至超过100%,也即是说养老金高于在职职工工资,这种水平的基本养老保险从长期来看是不可持续的。另一方面,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我国的老龄化问题将会比世界上其他任何一个国家都严重,预计到2030年将会由不到3个在职职工来养活1个退休员工,到2050年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比例可能超过30%。如果继续使用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维持现有的养老金替代率,届时在职员工的缴费率将超过60%,这是不可能实行的。大幅增加财政预算以保证养老金的发放将导致高额的政府赤字,无法持续。如果不增加财政预算,将来基本养老保险水平必定会大幅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迫切需要企业年金发挥补充养老金的作用,应该对企业年金的发展进行大力扶持,包括制定统一的企业年金优惠政策以及其他鼓励措施。

对企业来说,企业年金计划的实施与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重要的一环,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不仅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提高职工凝聚力,提升企业文化的很好机会。相信随着对企业年金的了解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会有更多的企业加入建立和管理企业年金计划的行列中来。

内容摘要: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企业年金在社会保险体系发展历程中的地位与作用,阐述了在我国大力发展企业年金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企业年金不仅是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可持续性发展的重要保证。政府需要完善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引导企业承担起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责任,二者共同努力发展企业年金市场。

关键词: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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