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2 14:56:52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1)

社团本身是一个整体的结构体,一个好的社团本身在其基本构架和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上一定要紧凑和协调。所以怎么才能更好的整治各部门和协调各部门内部的分工合作是一项重要的任务与工作。由于我社部门相对较多,而要整体发挥法咨社的性能必须在各个部门间进行工作的合理分配和安排,以最佳的方式协调好部门间的关系。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抓:

(1)、注意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各部门主要主管本部门日常主要工作,要求其在主管范围内遵守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式,在把自己部门本职工作做好的同时,尽可能的发挥部门的特长和优点,兼顾其它部门的合作和联系,争取营造出一个好的工作合作环境。

(2)、提高对各部门的工作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的社规开展本社工作,实行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做法。在全面进行开展工作前,要求各部门提交自己部门的学年计划书,将大致工作计划和方案以计划书的形式写出来,为今后的部门工作顺利和高效开展奠定一个好的基础。

(3)、主抓咨询部的工作,同时配合其它部门的工作,在整个法咨社中,核心部分即咨询部,整个社团的主要人员大部分都聚集在咨询部,因此咨询部内部是否协调好、工作开展得是否顺利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咨社的工作质量和校内外影响力,甚至影响着法咨社其它方面的工作的正常开展,所以必须严抓咨询部的工作不放,把主要核心部门搞好,同时注意其它部门的工作配合,争取从这一重要方面提高我社的声誉和影响力。

(4)、注意平时工作成果的积累与保存,在每次大型活动中或是每次定期、不定期的咨询或其它活动中,注意对我社相关活动资料的积累和保存,通过对我社大量实践资料的收集,以备后用(社团评比、相关呈请等)。通过这些细小的方面不断的进行工作的积累和改进,使得我社在内部工作上形成一个有序、高效的运转机构,从而更好的发挥我社的作用,扩大我社在全校甚至社会上的影响力。

第二、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扩大本社在校内和社会上的影响力

一个好的社团不仅是内部工作协调得好,工作效力高,同时也应该是在更多的人当中有一个好的印象,在做好本社团的基本日常工作的同时,在各个方向上扩大我社的影响力也是必要的。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抓:

(1)、加强校外、社会上的活动强度和力度。

由于我社成立历史已久,在广州市各机构和市民群众当中都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地位,因此怎么样加强我校和社会的合作,把校园和社会社区群众更加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是我们工作当中重要的一部分。一直以来,虽然我社与外建立和保持着一定的联系,但由于某些硬性或软性条件的限制,此种联系较为单一和简单,要真正的把法咨社的名誉打出社会中,还得从对外交流与合作方面下手和努力,通过与外面更多机构合作,争取以各种诸如法律咨询、送法下乡、开展法律宣传等不同的方式增加我社在外活动的形式,不断扩大我社在社会上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从而争取更多的合作机会和工作援助。

(2)、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在校内扩大我社的影响力。

一直以来,我社主要工作方向是对外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虽然在校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这远远不够,这不利于我们达到进行校园社团评比等要求。在不放对外工作的同时,可以充分、有效利用我社的人力资源,扩大在校内的活动范围和活动频率,以在全校范围内为广大师生竖立一个好的“法学人”独有的社团的形象。要达到这样的目的,扩大我社在我校的影响力,可以从以下几个小方面努力:

1)增加我社在校内的活动,举行定期的或是不定期的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或是学院内和全校性的法律知识竞赛的等活动(其中全校性的要和校团委合作,建立起一定的合作关系)。这是我们社团的一种常规性活动,同时也是我们不断积累社团实践活动成果、扩大社团影响力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途径;

2)在校内设立法律诊所,通过设立定期定点咨询点和咨询热线电话,以方便校内的需要法律服务的师生得到相应的法律援助。这是我们社团工作方向当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我社工作中的一个相异于以往的新点,我们将和学校团委或是学校宿管方面联系,建立一定的关系,申请一个或几个小的法律咨询服务办公室(可在宿舍区或是其它区域,待申请和与有关部门协商),内设专门热线电话,我们将指派相关人员值班接待当事人当面咨询或是电话咨询,然后在校园范围内通过传单、海报或是网络等方式广泛宣传和落实下去,通过诊所的形式,在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服务的同时扩大我社在校内的影响力。

3)通过网站等辅助形式扩大我社在我校或是各高校中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我们将安排社团内一个特定部门人员专门负责在广大网站(论坛或是其它板块)或是其它高校联谊网中(相关板块)跟进对我社各种活动的通讯报道,通过收集和整理各方面的通讯稿和相关图片、视频文件资料,然后在相关网站发表和粘贴等方式进而达到宣传我社、扩大我社的知名度的目的。

(3)加强社团与各高校相关类似社团的学术或经验交流。

通过座谈或是联谊等方式加强与各个高校的交流和合作,不断的吸取其它高校的相关经验,综合各方面的条件,争取把我社的工作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第三、认真做好每一步工作,紧抓各种机遇和挑战,进行必要的改革和跳跃创新

机遇和挑战往往是并存的,社团工作也一样,在日常工作中,我们主抓的是工作计划当中的主要工作,但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很多机遇和挑战需要我们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去迎接,我们必须在稳步做好本社日常基本工作的前提下,针对各种突来的机遇和挑战以积极的心态去应对,进行必要的创新,争取在实践中不断对社团进行改进和完善,争取以最佳的状态把社团的工作做到最好。

(1)、稳步工作、按照计划中的步骤把各项工作落实好

在整个法咨社的工作中,主要以部门工作为前提和基础,所以必须抓好每个部门的工作,在妥协安排的同时适当要求各部门建立起一定的联系结构体系,比如咨询部和学术研讨部的合作方面,学术研讨部的研讨资料可由咨询部的咨询材料整理后提供,这样一方面可以节约各部门自己工作的时间和提高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又可以加强整个社团内部的合作和管理,使法咨社沿着一个整体性强的大社团方向不断迈进。同时,在其它部门也必须在一定范围内把本部门的工作做好,如编辑部、秘书部、宣传部等,把每一项交待下去的任务落实好,使得整个法咨社的工作能顺利、稳步和高效的开展,同时,由于编辑部负责我社社刊《法之声》的编辑工作,这是我社乃至学院的唯一学术性刊物,所以必须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争取把《法之声》办成一本学术性、专业性强的刊物。

(2)、把握机遇,积极接受各种挑战,在机遇和挑战中适当对本社进行必要的改革

稳定是基础,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在稳步做好本社的内部工作的同时,积极应对各种计划以外的机遇,争取每一个对外合作和交流的机会,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来丰富本社的活动生活,并在不断的变化发展形态中对本社进行适当的改革,以不断适应时态的发展要求,提高本社在校园内和社会上的生命力。

另附:

法咨社社团计划总表

10月:1)社团招新,招干,筹集好社员会费,整理好财务收支,整理会员档案

2)社刊<<法之声>>出版,前期做好宣传工作

3)咨询部周六日常外出咨询开始,并着手开拓新的咨询点

11月:1)学术研讨部就当前关注的法律热点问题开展讨论,以讨论会,辩论赛等形式进行

2)编辑部负责编辑改革后每月出版一次的报纸<<法之声>>,报纸内容以咨询部,学术研讨部及其他部门内部成员的投稿为主.

3)咨询部将在校内开展一至两次的免费法律咨询,而周六的咨询将同时进行

12月:1)配合12月4日的法制宣传日,开展一系列的法律宣传活动,法律知识竞赛,免费法律咨询,观看有关法律题材的电影

2)组织社员到法院旁听

3)邀请名师讲座,组织社员参加

1月:1)做好各部门学期总结工作,整理财务收支

2)制定下学期的工作计划

2月:1)着手准备各部门各项工作的开展

3月:1)咨询部,学术研讨部,编辑部开始各自日常的工作

2)作好“民灿杯”辩论赛的前期准备工作

3)联系市内一些中小学校,组织社员到中小学进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

4月:1)举行每年一度的“岷灿杯”辩论赛

2)与校内或校外的其他社团联手举办一次活动,以青年志愿者为主要内容

5月1)学术研讨部将在此期间开展一些有关司法考试的讲座或讨论,使社员对其有一定的了解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2)

2018年是全面铺开“七五”普法规划,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关键一年。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我村平安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我村实际,制定2018年我村普法工作计划: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深入开展有关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路线和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现代干部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加强对干部基本权利的学习宣传,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把全会精神列入村“两委”干部学习内容,准确定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两委”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把全会精神贯穿于普法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社会各界以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活动,进一步提升我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2.积极推动“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认真做好我村普法工作总结,部署我村普法工作,为镇“七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开好头,起好步。根据镇“七五”普法规划普法计划制定我村每年度普法计划,积极推动镇“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

3.加强普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村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联合驻村法律顾问组建普法队伍,配合区、镇普法“三团一队”(即: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团、法律顾问团和法律宣传志愿者队伍),构建村普法格局。

4.完善普法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工作机制,联合上级普法成员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3)

2018年是全面铺开“七五”普法规划,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关键一年。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我村平安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结合我村实际,制定2018年我村普法工作计划:

1.深入学习贯彻党的精神。深入开展有关宪法和国家基本政治法律制度的学习和宣传教育。进一步学习宣传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和法律权威观念;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路线和政策,学习宣传国家的基本政治法律制度,培育现代干部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统一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加强对干部基本权利的学习宣传,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干部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形成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办事的社会风尚。把全会精神列入村“两委”干部学习内容,准确定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村“两委”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观念。把全会精神贯穿于普法宣传工作,教育引导社会各界以法治方式参与社会活动,进一步提升我村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

2.积极推动“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认真做好我村普法工作总结,部署我村普法工作,为镇“七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开好头,起好步。根据镇“七五”普法规划普法计划制定我村每年度普法计划,积极推动镇“七五”普法规划的实施。

3.加强普法队伍建设。调整充实村普法工作领导小组,联合驻村法律顾问组建普法队伍,配合区、镇普法“三团一队”(即: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团、法律顾问团和法律宣传志愿者队伍),构建村普法格局。

4.完善普法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负责”普法工作机制,联合上级普法成员单位普法责任清单,形成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普法工作格局。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4)

海洋环境公害由日常经济活动引起,必须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广泛重塑国民价值观和生产生活方式,降低环境负荷。海洋环境教育目的主要在于:培养国民保护海洋环境的基本理念和热情,掌握相关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增强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利用的能力。

(一)主要目的:培养海洋环保基本理念和热情培养海洋环保基本理念和热情,是自觉参与海洋环境教育的基础和前提。日本《环境基本法》规定:“国家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振兴关于环境保全的教育和学习,并且通过充实有关环境保全的宣传活动加深企业者和国民对环境保全的理解,同时增强他们实行环境保全活动的意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简称《环境教育法》)定义:“环境教育”是为加深理解环保而进行的有关环保教育及学习。本法规定环境教育“基本理念”:“开展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是为了尊重国民及民间团体等各主体的自觉意识,发挥构成社会的多样主体各自的切实作用,以构筑可持续社会而进行的。”海洋环境教育目的,首先是培养海洋环保基本理念和热情。日本《海洋基本法》提出海洋环境教育目的,是培养构成社会的各主体理解和关心海洋,力图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保持平衡。强调“开发利用海洋是我国经济社会存在下去的基础”,“为使将来还能享受海洋的恩惠,必须以一边力图保护海洋环境,一边争取海洋的可持续开发利用为宗旨,积极进行开发利用。”要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培养国民海洋环境保护的基本理念:理解和关心海洋,力图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之间保持平衡。《海洋基本法》规定:为加深国民理解和关心海洋,“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学校和社会推行有关海洋的教育,普及与海洋法相关的联合国公约及其它国际条约,开展为实现海洋的可持续开发而进行国际协调之必要性的宣传,推广海洋休闲娱乐活动。”

(二)培养海洋环保科学知识和技能树立和实践海洋教育基本理念,保持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平衡,要以相关科学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基础。海洋环境保护与合理开发,关键是充实有关海洋科学知识。《海洋基本法》第四条规定:“开发利用海洋、保护海洋环境,离不开关于海洋的科学知识,同时海洋还有许多领域未被科学探明,鉴于此,必须充实有关海洋的科学知识。”《海洋基本法》采纳了2006年12月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发表的《海洋政策大纲:寻求新的海洋立国》的基本观点,体现海洋立国战略构想和海洋环境教育亲近,了解、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的原则。2005年日本海洋政策财团报告书提出,海洋环境教育目的是国民通过学习海洋知识,在工作生活中融入海洋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理念原则,理解、关心和自觉支援海洋及沿岸地域的开发、利用、保全等各种活动。《海洋基本法》规定:“为推进海洋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普及研究成果,国家应采取措施,完善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培养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总之,日本在学校和社会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培养各主体参与海洋环境保护及海洋环境教育基本理念、热情和相关科学知识、技能,同时高校和科研机构培养包括海洋环境教育师资在内的高端人才,促进精英教育与大众教育有机结合。

二、动力聚集机制:共同参与和全面协作

协作的根本目的是形成协力,产生非加和性(1+1>2)的整体力量。根据协同论(Synergetic)观点,协同(Synergy)是事物之间、系统或要素之间保持有序性、合作性、集体性的状态和趋势。协同作用是诸多系统之间相互协调、相互合作的或同步的联合作用。聚集不是简单合并,而是协同形成更高层次的整体的出现。日本海洋环境教育驱动力聚集机制,在于多样主体参与、不同层次纵向和同级层次横向全面协作。

(一)共同参与和多样主体协作国民及民间团体等构成社会的各主体共同参与并努力与其它主体协作进行海洋环境教育。促进共同参与及主体协作,必须使全体国民了解协作意义和方式。《环境教育法》规定:“国家要努力采取必要措施,使人们都知道协同工作的有效而切实的实施方法以及协同工作的协作方式。”本条款表明两个以上国民及民间团体等主体开展海洋环境教育和增进海洋环保热情等活动,必须了解协同的意义并通过协作共同进行。本法第三条提出,环境教育为了尊重国民及民间团体等各主体自觉意识和主动性,发挥社会“多样主体各自的切实作用”。同时,“鉴于通过森林……海岸、海洋等自然体验活动及其他体验活动,以加深对环保的理解和关心的重要性,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要努力获得地区住民及构成社会的多种主体的参与和协作”。《环境教育法》明确规定:“国民及民间团体等要努力遵循上述基本理念,积极主动开展环保活动及环境教育,同时通过增进环保热情等其它环保活动的开展,努力与其它主体开展的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相协作。”据此规定,海洋环境教育需要社会各种主体目标一致,共同参与,协同形成整体力量。协作进行海洋环境教育是国民及民间团体等社会各主体应尽的职责。《海洋基本法》总则指出:“有一点非常重要:被海洋包围的我国”,为实现海洋可持续开发利用,“协调地谋求新型海洋立国,即在和平积极地开发利用海洋和保护海洋环境之间保持平衡。有鉴于此,本法律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企业以及国民的职责,……综合地、有计划地推进海洋相关政策。”关于“国民的职责”规定:“国民在认识到海洋恩惠的同时,必须努力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海洋相关政策提供协作。”同时规定“有关各方的相互合作及协作”,即“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海洋产业企业、从事海洋相关活动的团体及其他有关方面,为谋求实现基本理念,必须力争进行合作,努力提供协作”。以上规定表明,海洋环境教育协作是社会各主体应尽的职责。

(二)主体协作层次性和全面性国家与国民、国家与民间团体进行海洋环境教育协作具有多层次性。《环境教育法》指出:由于国民及民间团体等开展环境教育应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国家在遵循基本理念基础上制定与实施环保政策时,要注意试图与开展环保活动、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的国民及民间团体等主体之间的密切协作。”同时,根据《海洋基本法》对“企业的职责”、“国民的职责”的规定,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海洋环境教育政策,企业和国民都应尽其职责“提供协作”。“从事海洋产业的企业,必须在依据基本理念从事企业活动的同时,努力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海洋相关政策提供协作。”国民“必须努力为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实施的海洋相关政策提供协作”。显然,官—民协作包括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企业或国民等多层次协作。国家与各级公共团体制定实施海洋环境教育计划和政策的协作、民间团体与国民开展海洋环境教育协作具有多层次性。《海洋基本法》“有关各方的相互合作及协作”规定了多层次的官—官协作及民—民协作。“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海洋产业企业、从事海洋相关活动的团体及其他有关方面”,“必须力争进行合作,努力提供协作”。这不仅规定国家与各级地方公共团体等行政主体制定实施海洋环境教育计划和政策,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必须进行合作,努力提供协作”;同时规定海洋产业企业、民间团体及国民等主体开展海洋环境教育,也必须努力合作或协作。日本海洋环境教育多样主体参与,多层次协作具有全面性特点。上述纵向多层次协作,以国家和地方组织根据相关法律制定实施政策、计划和企业、民间团体及国民做出响应、提供协作为主线。同样在横向层次上,同级层次的行政主体之间、学校之间、企业之间、民间团体之间、国民之间,都通过协同协作开展海洋环境教育。《环境教育法》规定:在开展“环境教育时”,要留意与国土保全等其他公共利益之间的调整,以及与农林水产业等其他领域产业之间的调和。本法在国家层面要求行政主体协作。日本法律规定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教育的部门,包括负责海洋战略总调度的海洋政策本部、负责环境保全的环境省、负责管理实施海洋教育的文部科学省、负责水产养殖的农林水产省以及都道府县或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团体,这些行政主体具有跨行业多部门协作机制。总之,根据日本《环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等法律规定,海洋环境教育多主体参与并不断调整自己的活动方式、自己同其他主体的关系,形成多层次纵向和同级层次横向全面协作的动力聚集机制。

三、推进机制:计划项目引导支撑整体联动

日本海洋环境教育通过实施学校教育计划奠定基础、实施社会教育计划项目引领支撑、增进家庭及工作场所教育充实,形成共同参与、全面协作的整体联动推进机制。

(一)实施学校教育计划奠定整体基础日本海洋环境学校教育根据自觉亲近海洋、了解海洋、守护海洋和可持续性地开发利用海洋的原则,主要采用体验式教学方法,制定实施各年级学生教学计划和体验项目,培养学生海洋环境保护基本理念、热情、相关科学知识及技能。文部省1991~1995年先后发行小学篇、中学篇、事例篇等环境教育计划指导资料,明确海洋生态环境教育目的、内容和方式。2011年日本海洋产业研究会提交《海洋教育现状调查报告书》,系统阐述了日本小学、初高中、大学的海洋生态环境教育计划实施情况,其基本特点是学生通过体验,获得海洋环保知识,增进海洋环保热情。如1年级学生通过到沙滩听海浪的声音、观察鸟的足迹和确认漂流物等现象,学习海洋生态环境知识,了解海洋,亲近海洋;2年级则通过选择有代表性的海洋动植物进行观察,进一步了解海洋,加深对海洋知识的理解。近年来,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提出《推进小学普及海洋教育建议》和《21世纪海洋教育蓝图———与海洋教育有关的课程和单元计划》,进一步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协作发展。基于对学生海洋自然环境及生活体验不足的担忧,从2002年4月起普通中小学教育新设置和推广“综合学习课程”。通过聘请校外专家支援授课(如由博物馆人员讲授指导自然观察和体验活动),与民间团体协作完善海洋环境教育基地体制。日本重视海洋环境普及教育与精英教育相结合。为推进海洋相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普及研究成果,《海洋基本法》规定:“国家应采取措施,完善研究体制,推进研究开发,培养研究人员及技术人员”。要求“国家应采取必要措施推进与海洋产业相关的尖端研究开发、提高技术水平、确保人才培养”。同时为增进国民对海洋相关问题的认识,强调“在学校和社会推行有关海洋的教育”。“为正确应对海洋政策课题,需要培养具备相应知识及能力的人才”。因此,日本的大学海洋环境教育紧密结合海洋科学技术相关专业教育发展计划,开展跨学科协作,培养学生从多学科角度认识、思考和解决海洋环境问题的能力。对此,2007年东京大学成立海洋联盟组织,有200多名教师参加,用互联网共享海洋环境技术知识、研究成果等资源。同时加强海洋科技教育研究国际合作。总体来说,日本中小学海洋环境教育主要培养学生亲近海洋、了解海洋、守护海洋的基本理念和相关科学知识;大学教育侧重培养学生管理和学校是海洋环境教育主阵地,日本通过学校教育为海洋环境教育整体发展奠定基础。

(二)实施社会教育计划项目引领整体根据《环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等法规要求,环境省、文部科学省等国家机构和地方公共团体协作制定和实施一系列海洋环境教育推进计划项目。21世纪环境教育AAA计划(Anytime,Any-one,Anywhere)是一个覆盖家庭和社会,从儿童到成人的全方位国家环境教育计划。其中包括环境省、文部科学省、厚生劳动省等行政主体联合推进的“儿童课后环境教育”计划项目,国土交通省负责的“海洋生态运输交通”“海边环境教育”“水边再发现”等计划项目,文部科学省和环境省共同开展的针对不同人群的系列体验计划,环境教育设施改善计划等项目。同时,都道府县制定和实施符合本地自然社会条件的增进海洋环境教育的计划项目,如福岛县、长崎县、熊本县等地方公共团体制订《共同增进海洋环保热情及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基本计划》。民间团体根据所在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协作推进海洋环境教育项目计划实施。国民参与项目实施,既体验海洋自然休闲娱乐,又增进海洋环保热情,接受海洋环境教育。譬如,“潮间带”环境保全教育协作项目,东京湾NPO团体的“海湾设计协会”与“大地守护协会”,九州岛博多湾的“和白沼泽保全集会”与“和白沼泽守护协会”及本州中部地区爱知县蒲郡市三河湾的市民自治团体,都是“潮间带”市民环保教育的主要力量。东京湾、九州岛博多湾、蒲郡市三河湾的“潮间带”环境保全教育是组织示范和引导包括儿童在内的国民清理浒苔,深刻理解潮间带及其栖息生物净化海洋环境和浒苔破坏潮间带环境的原理,切身感悟浒苔清理难度及回收再利用的方法,提升保护潮间带环境的认识,增强海洋环境保全意识。再如“森林•河流•海洋”环境保全教育协作,其中,由当地渔协、生协、农协和水产协会等民间团体都参与其中的北海道森林联合会倡导植树环保运动,其生态思想源自过去渔民常说的“藏鱼林”,即越靠近水边的山越绿,山越绿鱼越多。因而渔民称“森林是海洋的恋人”正是根据森林与海洋生态关系,渔协、农协等民间团体开展市民海洋环境教育协作。上述国家机构及地方公共团体或民间团体推进实施的计划项目,规模大、辐射广,具有共同参与、多样主体、多层次协作等特点,对海洋环境教育整体发展起到引导支撑和示范作用。

(三)家庭及工作场所教育充实整体海洋环境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补充,又受学校和社会教育辐射影响。《环境教育法》《海洋基本法》实施以来,海洋政策本部与文部省等国家机构和都道府县及市街村等地方团体制定实施计划和政策措施,推进海洋环境家庭教育协作发展。根据《海洋基本法》规定:海洋日期间“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尽量举行纪念活动,以在国民中间加深对海洋的知识和关心”。国土交通省等部门和地方团体协作,利用海洋日等节假日,以“大海”为主题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宣传。海洋日期间,家长带领孩子一起参加公益活动,到海洋环境教育基地,共同参加公益活动,拣捞海滩和水面垃圾,培养子女海洋环保意愿和协作理念。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由于日本政府倡导和推进各种计划项目实施,家庭教育对推进海洋环境教育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日本家庭及工作场所中的教育对推进海洋环境教育整体发展起到渗透和充实作用。海洋环境公害是由人们日常生产、生活造成的。《环境教育法》和《海洋基本法》要求共同参与协作推进海洋环境教育,主要为了规范全体国民行为,合理开发利用海洋。海洋政策财团报告认为,推进海洋环境教育计划实施目标是国民通过学习海洋法规知识,在自己生活实践中融入海洋生态安全与环境保护理念、原则,理解、关心和自觉支援海洋及沿岸地域开发、利用、保全等活动。因而要重视“增进工作场所中的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环境基本法》规定:“企业及国民组织的民间团体、企业、国家及地方政府要努力对其雇佣者开展必要的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活动,以提高他们的环保知识与技能。”要求“国家、都道府县及市街村要努力向民间团体及企业对其雇佣者开展的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活动给予必要支援,要向他们提供拥有开展指导环保能力的人才,提供增进环保热情及环境教育的相关资料等信息”。家庭及工作场所的教育几乎与每个国民有关,日本增进海洋环境家庭及工作场所的海洋环境教育,融入生产和生活,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总之,日本海洋环境教育注重发挥基地作用,采用体验式教学方法,以学校教育为基础,通过实施计划项目引导、支撑、辐射和家庭及工作场所教育渗透、充实,形成全社会覆盖的整体推进机制。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5)

错位之二:一些社会团体,本来是非营利性组织,却成了营利性组织,开始赚钱了;本来应该大讲社会责任,却把社会责任丢到了脑后;本来是社会公器,却成为少数人、个别企业谋取私利的工具。

错位之三:一些社会团体变成利益集团。一些社会团体开展活动时,使用名称张冠李戴,拉大旗作虎皮,打着行政招牌收取不法费用。有的借公正的外表,大肆敛财,通过颁发证书、举办论坛忽悠企业,收取不义之财。不少企业被商会欺骗入会后,并没有得到服务,只有在下半年通知交会费时,才想起有这个商会存在。有的享受财政全额拨款,人员有两份工资,一份来自财政拨款,一份来自创收。有的社会团体热衷于公关,为单个企业或个人策划活动,成了有钱人的工具,失去了社会公器的作用。

中国社会团体为何错位,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中国不少社会团体是以人格化方式生存,靠人脉及关系资源。在各类协会中任职的前政府官员,虽然退休后在协会任职,但人脉及关系资源还在政府,他们容易打通政府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担任过较高领导职位的官员,他们的余热不可小视,有些就在社会团体中谋取私利。

其次,科层结构形成利益集团。与政府有血缘关系的社会组织多数本质上是依靠政府,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模式仍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烙印。按著名经济学家米尔格罗姆和罗伯茨的“影响活动”理论,在任何组织中,只要有一个上级是行政任命制,大家都要在里面进行寻租。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6)

截至6月底,市管社团共计有203个,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共有80个,元-6月份我们依法登记新的社团组织6个,民办非企业单位8个,注销登记8个,办理登记法人变更、地址变更等变更事项26个。在登记新成立的民间组织时,我们做到严格依法办事、严把材料审核关和现场调查关,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们一律不予登记,对有必要成立但条件不具备的我们均予以明确告知并暂缓登记。据统计,20*年上半年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获批准的民间组织3个,暂缓登记的9个,告知停止活动的1个。

二、加强规范化管理,促进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

实现规范化管理是民间组织健康发展的最基本前提。今年上半年,针对去年全市整顿规范社团组织遗留问题,我们分别到经委所属的乡镇企业协会等8个社团组织、市教育口所属的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市科协所属的安全技术学会等问题组织进行检查,对到期不换届、名称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制度建设不完善等问题进行现场指导和督办检查。市经委非常重视所属社团的规范化管理工作,今年3月份,当我们上门督办检查时,市经委周永胜主任等经委领导班子所有成员一起听取了我们关于加强经委所属社团的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并表态逐项落实。市安全技术学会不按时换届、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过我们上门督办都得到了解决。市教育口所属的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未依法进行登记、名称不规范等问题,通过我们与教育部门联系和逐家上门宣传,过去没有登记的5个单位均补办了登记手续,3个名称不规范的均予以更正。

三、社区民间组织蓬勃发展

全市社区民间组织886个,根据20*年的工作思路,各社区民间组织以加强自身建设为主要突破口,坚持实行“活动创新、服务创新”。上半年,104个社区民间组织建立并完善了各项制度;263个社区民间组织通过换届民主选举了负责人,通过选举,把社区一致公认的有一定思想觉悟、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有一定专业特长、社区党组织信得过、居民认可的同志选为负责人;各社区民间组织明确自己的定位和目标,广泛开展了以社区服务、完善自治、丰富居民生活为目标的各类活动共计6000余次。除此以外,由于社区民间组织结构完善、公认力高,社区民间组织的凝聚力得到逐步提高。上半年,社区民间组织根据各自特点,拓新思路,大力开展特色服务,如每个社区科普协会分期分批在社区开展学术讲座,大力宣传疾病预防知识500余场次,社区卫生协会为社区特困老人、残疾人、低保户等弱势群体免费送药上门近1000户(人)次。社区老年人协会每个月均要有计划的组织老年人开展形势多样的健身活动。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为社区居民喷洒药水、消毒、帮助社区居民特别是弱势群体搞好环境卫生,共计出动2600人次,有效地进行了防范。

四、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工作有了新突破。

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培育发展工作是今年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为了推进这项工作,一方面我们积极主动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并与市农业局取得联系,达成共识,形成合力。5月12日,市政府办公室专门下文成立了*市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强化了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另一方面,我们认真履行民政部门职责,注重在培育发展上下功夫,上半年,经过我们大力指导和培育,已有3个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条件成熟,我们予以了依法登记,还有15个被我们纳入重点培育对象。在重培育发展的同时,为避免流于形式和存在空壳社团的现象发生,我们还对已成立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进行跟踪指导,全市已成立的11个专业经济协会组织通过我们指导,基本上达到了机构健全、章程规范、制度完善、定位和目标明确,在促进农民致富、农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其它工作

1、年检工作。根据黄民社[20*]6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社会团体检查工作的通知》和黄民社21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截止6月底止,完成年检的社团189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7个,有9个社团和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因特殊原因申请延迟年检时间。年检完成率达94%。

2、根据《湖北省乡镇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乡镇事业单位转制为非营利组织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20*]3号)文件规定,我们于元月份组织召开了相关县(市)、区民政局长、分管局长和社团科长会议,认真学习了省文件精神和省厅会议精神,会议强调要求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转制登记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截止6月底,阳新县作为省试点单位已将1*个事业单位合并后转制登记为64个民办非企业单位,各项工作按省要求提前两个月完成(省要求6月底完成),西塞山区已转制登记8个单位,较好的全面完成了各项转制登记工作任务。大冶市的转制登记工作我们已作多次促办,大冶市民政局的转制登记工作方案已报市政府,但大冶市政府一直未动,影响了我市转制登记工作的整体进程。

3、根据省厅和市委的要求,我们分期分批组织全市社会团体对《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暂行办法》进行了学习和培训,参加培训的社团负责人计180余人。通过培训学习,增强了社团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规范化管理水平。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7)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4-0059-01

一、兵团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兵团发展中小企业的实际,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应包括八个方面:

1.网络信息服务

加快兵团中小企业信息网建设,并以兵团中小企业信息网站为基础,加强与各师市、团场及重点中小企业的联系,将兵团中小企业信息网站建设成覆盖兵团上下的区域性大型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加强政策、商务、服务供需等方面的信息采集与更新,增强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2.投资融资服务

推动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融资信息渠道。积极开展投融资咨询、贷款指导、上市辅导、财务管理、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推广新型融资产品,拓宽创业投资、小额贷款、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多种融资渠道。

3.创业辅导服务

以创业辅导为重点,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进一步开展创业培训、创业辅导、政务、投资融资、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等服务。建立初创企业与同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互助机制,提高创业成功率。

4.人才培训服务

以深入实施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为重点,引导和促进优质培训机构加快发展。积极推广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不断开发中小企业适用的培训产品,发展远程网络培训,扩大培训范围、培训品种,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加强中小企业人才储备库建设,促进人才交流、人才推荐,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保障。

5.技术创新服务

以帮助提升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为重点,引导创新资源向中小企业集聚,促进产学研对接和合作。加强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产品设计、技术检测、设备测试、技术中介等服务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高产品质量、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

6.管理咨询服务

提供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以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为重点,组织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志愿服务人员,为中小企业送管理、送服务,指导企业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知识和技能,提升管理水平,推动管理创新。

7.市场开拓服务

充分发挥亚太经合组织(APEC)中小企业技术交流暨展览会、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各类展会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形式多样的产品展示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制定和实施产品名牌和名牌产品战略,促进区域性中小企业产品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8.法律支持服务

组织专业法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如开展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法律维权与援助以及见证、公证、商务资信调查、合同协议谈判等服务。

二、 兵团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框架设计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面向产业、服务企业,资源共享、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广泛参与相结合,坚持非营利服务与市场化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产业升级与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相结合,坚持社会服务资源开放共享与统筹规划、重点推动相结合,切实抓紧抓好兵团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2.服务体系架构设计

分析、参照和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结合兵团实际,兵团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织架构应该按照由公共、混合和商业分别设计。1.公共框架。在兵团、师市、团场三个层面设立“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对各类服务机构进行协调、监督和管理,引导中小企业服务市场有序发展。2.混合框架。根据受益性划分,可分为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公益是指公益机构受政府委托,为中小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供全面社会化纯公益及非营利。3.商业框架。商业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按照市场化运作的社会中介机构与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如会计、审计、市场开发、形象设计、贷款担保、技术推广、法律咨询等。

三、 强化政府的主导、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

兵团各级和行政机关的主导、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做好总体发展规划

政府必须积极介入,结合兵团实际,加速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进程,对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出统一规划,明确现阶段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分步实施的具体方案,用实施方案确保服务体系建设的延续性,用有力的措施保证服务体系建设的有效性。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中小企业扶持的有关政策,借助中央预算内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

3.优化企业服务环境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为突破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强工作效能,使兵团的发展环境对内具有凝聚力,对外具有吸引力,促进兵团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健康发展。

4.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

兵团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建设建议从几方面着手: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银行;发展地区性中小银行;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5.积极发挥公共财政的支持作用

政府在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作用,以适度的财政补贴支持服务体系建设,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竭的动力。

6.建立服务评价机制

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应从几方面着手:一是实行服务机构信息备案制,二是分类制定信誉等级评估标准,三是建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

7.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8)

二0一四年三月一日(第二版)

目 录

第一部分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1、书法协会简介……1

2、书法协会宗旨……1

3、书法协会会训……1

4、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类型……1

5、书法协会指导单位……1

第二部分 组织机构

1、 总则……1

2、书法协会干部职责……2

a、会长……2

b、常务理事会……2

c、副会长……2

d、财务部……2

e、秘书部……2

f、策划部……2

g、宣传部……2

h、组织部……2

i、外联部……3

第三部分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1、总则……3

1、会员……3

3、 会员的权力……4

4、 会员的义务……4

5、 会员的奖励制度……4

6、 会员的惩罚制度……5

7、 干部的奖励制度……6

8、 干部的惩罚制度……6

第四部分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6

第五部分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7

第六部分 附则……7

有关书法协会的基本情况

第一章 书法协会简介

书法协会成立于2005年10月,是陇南师专美术系指导管理下的文娱类社团,自成立以来,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书法协会举办了一系列书法展及书法临帖大赛。邀请了校内外的专业指导老师指点授课,开展讲座,以及会员间的互助观摩活动提高了会员的书法水平,培养了一批书法爱好者。

第二章 书法协会宗旨

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

第三章 书法协会会训

挥毫泼墨 风骨洒脱; 笔墨流转 神韵自现;

借古开今 厚积而发; 以书会友 以技载道。

第四章 书法协会社团编号及社团类型

第一条 社团编号:STW0506

第二条 社团类型:文娱类

第五章 指 导 单 位

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美术系

组 织 机 构

第一章 总 则

本社团由陇南师专美术系主管,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各项活动进行讨论、决定。日常事务由会长、常务委员进行管理决定。

第二章 书法协会干部职责

第三条 会长:负责制定每学期工作计划,领导协调各部工作,监督活动的开展及实施,对全社负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负责讨论、决定各项日常事务,对会长、各部长进行工作监督。任期一年或两年(最多两年)。

第五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各部的协调及分管工作,保证活动的正常开展和评优工作。任期一年。

第六条 财务部:管理社团所有经费,并隔时对理事会及会员 汇报开支情况。任期一年。

第七条 秘书部: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负责会员注册。任期 一年。

第八条 策划部:做好每次的活动策划(提前一周做好)、活 动 总结(最迟活动结束后两天,必须附活动剪影)、学期总结、学年总结。任期一年。

第九条 宣传部:主要负责每次活动的宣传(展板、通知、 海 报、横幅等)。任期一年。

第十条 组织部:组织好每次活动场所,并做好干部、会员的 考勤工作(隔时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出勤情况)。任期一年。

第十一条 外联部:负责联系指导教师以及联系其它社团,并负责活动报名统计。任期一年。

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本着为广大学生服务的原则。

第十三条 为确保各项活动的正常有序展开。

第十四条 为了营造校园书法气氛,在陇师校园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第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书法协会的管理制度,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

第十六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书法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书法协会所有成员应当是具有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会 员

第十八条 凡正式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系(部)学生,承认书法协会章程,上交相关申请材料者,均可申请加入书法协会。

第十九条 会员须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陇南师专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假借我社团名义做出违反国家法律的事件。

第二十条 会员是我社团各项工作的动力所在,调动会员积极有序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是我社团锻炼会员能力的主要目标。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有参与书法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二条 有对各项活动具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第二十三条 有参加书法协会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四条 有代表书法协会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权。

第二十五条 有享受学期(学年)评优权。

第二十六条 有监督书法协会财务开支情况的权利。

第四章 会员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遵守《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及遵守《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要为书法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积极发挥自己的特长。

第二十九条 要有集体意识及团体精神,努力争取和维护社团荣誉。

第三十条 积极踊跃地参加社内活动,服从社团安排,认真完成社团安排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凡社团举办活动或召开会议,不得无故缺勤,有事须向社团请假,以免影响活动的正常举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每学期开学必须到书法协会统一注册。

第五章 会员的奖励制度

对书法协会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

第三十三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三十四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积极分子”荣誉称号。

第三十五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2分。

第六章 会员的惩罚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在纳新过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八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三十九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但在第三次前连续三次按时出勤者,将抵消前一次缺勤,并且减1.5分。

第四十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2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第七章 干部的奖励制度

第四十二条 每学期举办一次颁奖典礼,对社团有贡献者,活动积极者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工作突出者可向学校推荐授予“优秀社团干部”荣誉称号。

第四十四条 每次会议及培训全勤者学分评定时可奖励3分。

第八章 干部的惩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攻击本社团的言论和行为,以及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社团正常工作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六条 在纳新过程中,徇私舞弊招收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七条 在举办活动过程中,因个人原因,耽误进度者,取消学期社团评优资格。

第四十八条 故意不参加社团会议、活动,累计三次者(包括三次),取消本学期社团评优资格,请假三次按缺勤一次计,并且减2分。

第四十九条 视情节严重者给予取消某些权利(须有理事会全体通过,社长宣布方才生效),并且减3分。

第五十条 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条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除名(会长须办理会手续,盖书法协会会章方才生效)。

书法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本社团的经费来源以会员纳新收入为主,校团委的拨款、指导单位的拨款、社会赞助为辅,社团实行财务统一管理,各项收支都纳入财务部的管辖范围。

第五十二条 本社团的财务工作由财务部具体负责,财务部部长独立管理账本,凡财务收支状况(款额、时间、事项等)须明确,真实记录在册,同时须附有书面凭证(必须有专用章、水印)方可予以报销。

第五十三条 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次活动后的总结会上须向理事会及会员汇报财务开支状况,并随时接受理事会及会员的质询与监督。

书法协会常规活动的举办

第五十四条 每周必须对会员进行培训。

第五十五条 每学期必须对会员进行两次考察。

第五十六条 每年3月中旬--下旬必须面向全校举办“西狭杯”临帖大赛。(报名费3元/人)

第五十七条 每年11月上旬--中旬必须面向全校举办“西狭汉风”临帖大赛。(报名费2元/人)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经指导单位、书法协会理事会联合颁布。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暂试行两年,根据运行情况将作出适当修改,在试行期间,其效力与正式文件等同。

第六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书法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书法协会下届理事会可以聘请上届理事会成员为本届常务理事会,聘期一年。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4年3月1日起生效。

修 订 后 记

书法协会是以展示中国书法魅力,提高当代大学生的艺术修养为宗旨,营造校园书法气氛为本质的文娱类社团。

书法协会经过八年来的发展,会员数量和规模在逐年上涨。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书法协会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发挥书法协会繁荣陇师校园文化、促进人才成长中的积极作用,我们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实践,并取得了成果。

我们这次对《陇南师专书法协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主要体现两个方面:一是对原有的一些管理制度根据运行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二是收录一些新制定的管理制度,这次修订是集体的智慧,更是广大干部、会员工作实践的结晶。在此,我们也向历届的干部、会员表示衷心的感谢。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体育社团是指由单位或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经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出文批准成立并在县社团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登记从事体育工作的协会、俱乐部、研究会、联谊会、基金会等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体育社团必须以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贯彻落实《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2015)》、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为宗旨,必须遵守国家宪法、体育法及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二章成立

第四条申请成立县级体育社团必须明确发起单位、发起人。社团成员的构成既要有广泛性、代表性,又能适应社团工作的特点和需要。

第五条体育社团要制定规范的社团章程,体育社团章程应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体育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名称、住所;(二)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四)民主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五)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程序;(六)资产管理使用的原则;(七)章程修改程序;(八)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并建立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办事机构,有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有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体育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体育社团必须有自己的冠名,如“县XX羽毛球俱乐部”,不得直接冠以“县”行政区域名,如“县羽毛球俱乐部”,且与已登记的体育社团的名称有明显区别;不得使用注销和撤销的体育社团或者被取缔组织的名称。

第七条成立体育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筹备体育社团的发起人应当不少于5人;单位作为发起人的,应当不少于3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5个;(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三)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本县户籍,或在本县领有《暂住证》并已居住1年以上;单位会员的住所地应在本县;(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体育活动相当的场地;(六)有与体育业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七)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省性体育社团应有不少于3万元的活动资金;(八)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三章注册登记和变更、注销

第八条成立县级体育社团应由发起人向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文件:(一)发起人名单;(二)申请成立体育社团筹备组的请示;(三)章程;(四)办公用房证明或办公用房租赁合同;(五)联络地址说明(包括街道、门牌号码、电话、邮编、联系人);(六)拟任负责人名单;(七)拟任负责人的简历;(八)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九)拟任常务理事名单;(十)拟任理事名单;(十一)会员名单。经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行文批准后,依法按《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在县社团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社会团体证书下发后方可召开成立大会和开展业务活动。

第九条体育社团根据工作需要,可成立分支机构,为社团的二级组织。其名称可用“县XX协会XX分会”或“县XX协会XX委员会”。社团二级机构的成立必须由协会向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社团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经核准登记后,方可开展业务工作。社团二级机构无法人资格,其上级社团法人要承担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体育社会团体变更、注销、撤销:

(一)变更。办理变更社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公地址等,应经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自审查同意之日起15日内,向县社团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需修改章程的,应当经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二)注销。体育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完成体育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的;分立、合并的;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三)撤销。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应当予以撤销的的体育社团,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县社团行政管理部门按法定程序作出撤销登记。

体育社团注销登记或撤销登记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规定处理;因章程规定不明或章程规定的接受对象、用途范围等情况发生变换而难以执行的,由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用于资助业务主管单位主管的其他体育社团,或用于资助其他公益性事业。县社团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分、挥霍、挪用。

第四章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体育社团的管理实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双重管理的体制。

第十二条县教育和体育局是我县体育社团的行政主管部门,县体育中心是我县体育社团的业务主管部门,县体育中心受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社团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体育社会团体的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体育社团挂靠单位是该社团所在行政事业、企业的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各体育社会团体应接受相同项目的上级体育社会团体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日常管理和监督服务

第十五条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体育中心对全县体育社团实施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

(一)检查体育社团在日常中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按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情况。

(二)审核体育社团领导成员的配备、人员变更等情况。

(三)审核并协助体育社团申报、办理有关对外体育交流等事宜。

(四)审查监督体育社团财务制度执行、经费使用和接受资助等情况。

(五)实施对体育社团的年检和清理整顿工作。

(六)检查体育社团管理制度、执行计划和开展活动等情况。

(七)组织实施我县体育社团参加的综合性活动。

(八)组织体育社团工作人员的培训、咨询及其服务活动。

(九)组织体育社团工作经验交流,表彰和奖励先进。

第十六条体育社团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原则。凡社团重大问题,如工作计划、人事安排、经费使用、外事活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及重要赛事的举办等都应在主席办公会或常委会、理事会讨论并按程序上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体育社会团体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制度和其它有关规定。社会团体的财产、物资属于社团共有财产,应建立健全本社团的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财务民主、经济公开、节约开支的原则。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银行、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通过资金的筹集和运用,促进社团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体育社团的各项收入如会费收入、上级拨款、单位或个人捐赠等,帐目要清楚,手续应完备,有偿服务和经营性收入必须入帐,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做它用;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十九条各体育社团可凭社团登记证书向银行申请开立银行帐户,要有取得会计职称的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负责帐目的管理工作,以确保社团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

第七章体育经营

第二十条体育社会团体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同时,应充分发挥社团在人才、信息、技术、联系面广的优势,采取有偿冠名、联办、协办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兴办体育产业,开展与体育业务有关的技术交流、技术讲座、训练班及各项有偿服务和经营创收活动,以保障社团运转,增进社团活力,促进社团发展。

第二十一条体育社团开办体育及其它经营性项目,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体育经营实体的法人,应由社团领导成员担任,以确保创收的合理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体育社团必须遵纪守法,独立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其体育经营活动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影响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第八章活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鼓励各体育社团积极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对外体育交流活动。体育社会团体以自己的名义举办的大型对外体育交流活动,应提前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第二十五条体育社团的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行使以下职能:

(一)通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委托,进行体育统计调查,收集、体育信息,以及裁判员和运动员资格、资质审核工作;

(二)组织体育裁判员和运动员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赛会和活动招商以及项目推广等活动;

(三)参与政府有关体育项目发展、改革以及本体育项目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建议;

(四)依据体育社团章程或行规行约,制定、修订本项目的评定标准,推进本项目的发展;

(五)监督会员单位活动,对违反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社团利益和会员利益的,采取警告、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

(六)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非会员单位的违法活动进行处理;

(七)协调会员间、会员与其他体育运动者、爱好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

(八)开展县内外与本项目有关的体育交流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政府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六条体育社团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制定行业规则或其他方式垄断活动,妨碍运动项目发展,损害体育爱好者、非会员和其他体育组织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滥用权力,限制会员参加正当的赛会、活动或者参与其他活动;

(三)在会员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第二十七条体育社团应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经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审查登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评选表彰优秀体育社团。

第九章竞赛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体育社团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举办、承办的县级以上体育竞赛活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第二十九条体育社团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的竞赛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竞赛工作计划;经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将体育社团下一年度的竞赛工作计划批准并列入全县当年度年度体育竞赛规划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条体育社团举办、承办临时性体育大型竞赛活动(指在国家、省、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全年体育竞赛计划之外临时举办的县级以上体育运动项目竞赛活动),必须得到主办比赛的同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并严格按以下规定程序核准:

(一)填报《申请书》。体育社团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必须于举办该项赛事前提交县体育主管部门,《申请书》内容包括:

1.举办体育竞赛宗旨;

2.经费来源和用途;

3.该项体育竞赛筹备实施方案;

4.需办理治安、工商、卫生、税务等其他审批手续的,应说明办理情况;

5.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说明的其他事项。

(二)填报《体育竞赛审批表》。一式二份,申请单位、县体育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

(三)制定《竞赛规程》。内容包括:项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参加办法、收费标准、竞赛办法、竞赛规则、录取名次、奖励办法等。

(四)体育社团若对参赛者收取报名费或其他费用的,应提交收费标准及依据。

(五)体育社团举办、承办体育竞赛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需有关行政部门批准的,应提交相应部门报批的有关材料或许可手续。

第三十一条体育社团举办、承办临时性体育竞赛活动应履行下列程序:比赛前向体育主管部门交验申请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行比赛;比赛期间,接受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人员的监督;比赛结束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赛会总结、比赛秩序册、成绩册、音响图片资料等一并送交县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连同申请材料备案存档。

第三十二条赛会管理。

(一)承办市级以上体育赛事,体育社团必须得到同级主办比赛的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二)体育竞赛的名称必须与竞赛的实际内容一致。非经相应级别体育行政部门审批的体育竞赛,不得冠以“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中华”等字样。

社团法律协会工作计划篇(10)

改革开放以来,各群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联系、联络作用,在服务大局,服务广大职工、青年和妇女等方面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创新了工作载体,拓展了工作领域,延伸了工作手臂,不断提高了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教育群众、服务群众的成效。群团组织在把人民群众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上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群团组织的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对象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在新形势下,群团组织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有:

1、对重要性认识不足。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思想主导下,群团组织不会直接带来经济效益,使得基层群团组织的工作出现“边缘化”:没有专职群团干部,或有的身兼数职(本职工作无法保证);有的在其位,但不谋或少谋其职,群团活动经常受到大量其他事务的冲击,无法正常开展;群团组织建设常常被忽视。

2、工作对象复杂多样化。由于市场法则不断广泛地进入社会生活,人们由“单位人”变为“社会人”的趋势愈发明显,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使得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的需求和价值取向多元化,选择空间扩大,群团组织原有的工作体系和工作模式已难以适应相关群体。如有的单位中的团员对团的认识淡薄,为了逃避义务,甚至不愿意亮出团员身份;有的工人不但不懂得依法参加工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甚至还认为入会要交费,不划算。大部分企业中的职工和团员青年、妇女,他们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其工作受市场影响大,变动频繁,造成管理难度增大,使开展群团建设工作缺乏连续性。

3、自身建设薄弱。一些群团组织工作上、组织上与党的要求、群众的愿望和形势的发展变化不相适应,有的群团工作人员开拓创新意识不强,工作缺乏热情,组织的活动内容和方式未能充分体现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出现机关化、行政化的倾向。

4、相互联系力度不够。群团组织因为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相近,工作对象和工作资源相互交叉,在某些领域存在各自为战、争夺资源、重复劳动的现象,造成势单力薄、整体工作效果较差。

总之,体制转轨给群团工作带来的深刻影响,使群团组织的无限责任和有限资源的矛盾更加突出,资源短缺、服务手段匮乏已成为制约群团工作发展的根本原因。

二、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是群团组织适应新形势的客观要求和必然选择。

群团组织工作既有共性又有个性,这决定了在新形势下,把群团组织进行资源整合,促使群团组织形成合力,既重要又必要。

1、谋求自身新发展的客观要求。群团组织是党领导的群众组织,是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通过群团组织做好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一条宝贵经验。是各群团组织性质中的共性,共同的政治基础和领导基础是各群团组织合作共事的前提。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群团组织自身也在谋求新发展。怎样才能更充分的发挥作用,联系更广泛的群众,代表更多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利益诉求,成为各群团组织的共同目标。因此,各群团组织只有突破传统思维,打破各自的小圈子,调整发展思路,突出整体作用,才能在更大更广的全局中实现共同目标。

2、实现资源新配置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改革和开放程度的加深,近年来,各群团组织在人、财、物等资源的运用上由单一资源依附型向社会资源互补型转变,在转变的过程中,许多工作都具有交叉点。比如,共青团的希望工程与妇联的春雷计划,工会的职工培训与妇联的妇女技能培训、共青团的青年创业就业培训等。由于各自为战,这些活动的开展规模小,达不成声势,与党政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和流向的规律决定社会组织越有动员力和影响力就越能获得资源,越有资源就越有动员力和影响力。在这种规律的推动下,群团组织改变过去单兵作战的方式,在某些同类项目上进行组织间的合作与联动,实现人、财、物的有效整合,体现集群优势,必将成为一种发展趋势。

3、调整社会新关系的客观要求。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党中央提出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群团组织作为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重要组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他们既是党“最贴心、最忠诚、最得力的助手”,又是党和职工、青年、妇女的“联系带、粘合剂、油”。在做好群众思想引导、理顺情绪、解决矛盾等方面,群团组织通过合作将会产生“1+1〉2”的效果,将能集中更大的力量更好地均衡各方的利益矛盾,促进社会各阶层、群体和谐相处。

三、构建平台、协调联动,在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大局中发挥积极作用。

(一)加强联络,资源互补,增强群团组织合力。现行的群团组织体系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其组织隶属于不同行业和系统的各类行政、企事业单位,相互之间基本上不发生横向联系。开展群团组织之间的合作,一要在各群团组织间形成“互利共赢”共识,主动加强协调沟通。二要弱化“垂直管理”概念,强化“大群团”观念。每年通过座谈会、联席会、务虚会等形式,互通信息,了解情况。三要加强宣传,营造合作氛围,强化群团干部的整体意识、协调意识、质量意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为共同开展工作注入持久的精神动力。

(二)突出重点,整合优势,提高群团组织实力。一要打破各自的小圈圈,统一建设公用设施(如活动中心)和布局区域资源;要加强资源整合力度和协同发展能力,发挥协调效应和资源互补效应,达到共同发展的目标。二要选择优势项目,实现“强强联合”,集中各个组织的人力、财力、物力、信息,把影响面广、牵动全局的重点活动做大做强。三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原则。合作并不是合并,群团组织的工作既有交叉点又有凸现各自特色的部分,要从实际出发,该整合的就整合,不该整合的就要按照法律和各自章程规定开展活动。

(三)构建平台,互动联动,扩大群团组织影响力。按照省委《意见》精神,紧扣和谐社会的六大特征,群团组织可以在维权、献爱心、就业创业服务、道德教育、非公企业组织建设等方面构建联动平台,在打造品牌上下功夫,实现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

1、构建维护权益联动平台。比如,在维护企业青年女工权益时,工青妇三家都管得到,如果三家合作,就可以通过更多的渠道来关注青年女工的权益,形成更大的社会舆论来促进维权工作的完成。适时整合、优化现有的维权工作网络,把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的维权岗、维权热线、法律援助中心集中起来,共同实施“维权统一行动”,遇到企业维权由工会牵头,其他部门配合;遇到家庭维权,由妇联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等,以此实现对群众权益的最大保护。

2、构建送温暖献爱心联动平台。我区在助学方面做出了尝试,在全市率先成立了区助学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取得了一定成效。即:对共青团的“希望工程”、“手拉手一帮一”、妇联的“春蕾计划”、工会的“金秋助学”,在助学对象的安排、助学资金的界定、助学情况反馈、校方、资助方的联络联系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要继续把协调工作延伸到助贫、助残、助孤等方面。

3、构建就业创业服务联动平台。成立“群团组织就业创业服务中心”,把共青团的青年创业行动、农村青年劳动力转移计划、妇联的农村富余妇女劳动力转移计划,工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工程等活动的信息、资金、扶持政策等整合起来,统一培训,提供就业信息,共同对创业、就业再就业群体仅提供切实有益的帮助。

4、构建实施道德教育联动平台。每年定期策划以“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活动统一宣传月”。把工会的职业道德建设、共青团的青年文明号、18岁成人仪式、妇联的美德进万家、五好文明家庭创建等工作,有机联合起来,共同营造全社会公民道德教育的良好氛围,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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