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经济论文汇总十篇

时间:2023-03-01 16:22:41

应用经济论文

应用经济论文篇(1)

    (一)教学定位不准确,内容欠缺针对性

    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很多,比如国际贸易类、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类、金融类等。不同专业的学生对经济法知识的需要有所侧重,更不同于法学专业的本科学生。而目前,一些高校在经济法的教学名称和内容设置上与一般的法学本科专业相近似,即使有所改动,也只是法学专业课程的压缩版。在教学实践中,教师也容易忽略不同专业学生的差异性,对不同专业学生讲授相同的内容,忽视学生的需求,导致教学效果不佳。

应用经济论文篇(2)

在当前以互联网和物联网等网络渠道为主的信息化时代下,人们已经进入到了大数据时代。社会学教授加里•金称,“这是一场革命,庞大的数据资源使得各个领域开始了量化的过程,无论学界、商界还是政府,所有领域都将开始这种进程。”大数据的概念和模式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层面,冲击着人们已有的理念和习惯,高等教育领域必然也位列其中。应用经济学主要是和理论经济学相对应的学科范围,指应用经济学的相关原理和逻辑方法分析国民经济各领域中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是一门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密切关联的学科,具有较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在大数据时代下,应用经济学的教学与研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机遇,对相应的教学改革模式进行探析,便于更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和效率,增强教师和学生的时代契合性和学术认知力,提高教学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当前很多国内学者来研究大数据时代或环境下对高等教育所产生的影响和对应的调整策略,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近三年,得到了一些有益的结论,如朱建平和李秋雅(2014)对大数据和大数据时代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对大学教学的影响,并提出了全新的教学理念。刘文虎(2014)探讨了大数据管理对高等教育产生的影响,并对其应用前景给出了预测。朱怀庆(2014)总结了大数据的特点,认为大数据给统计学教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应建立复杂性思维和统计思维,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白迪(2014)认为为了应对大数据时代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的挑战,应通过各种创新途径提高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时效性。王玉莲(2014)认为大数据对市场营销教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教学内容的巨大变化和对教学方式的冲击。陈坚林(2015)探讨了大数据、慕课及外语教学的关系。王林毅和于巧娥(2015)认为大数据时代给传统教育提出了挑战,大数据的优越性迫使教学模式变革。综上所述,高等教育的任何领域都将受到大数据时代带来的冲击,如何更有针对性地追随时展带来的改革,对于高校教师更好地把握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效果至关重要。

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与特征

维基百科对于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指的是所涉及的资料量规模巨大到无法通过目前主流软件工具,在合理时间内达到撷取、管理、处理并整理成为帮助企业经营决策目的的资讯。”大数据是当前时代所特有的一种现象,具有速度快、容量大、价值高等特征,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能够使人们更迅速地获取相关信息和资源,并能够快速地把复杂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得到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有价值的规律。大数据这一现象在当前时代下发展迅速,并很快地渗透到各个领域,以至于人们都不可避免地要受到这一现象的影响,紧跟时展的背景和潮流才能使自己在所处的领域不至于落伍,甚至被时代遗弃,丧失竞争力。当前我们所处的大数据时代,是一个建立在网络平台上的以数据收集及整理为基础并对数据进行智能处理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身处其中,每个人的行为和表现既是数据处理的基础资料,也是数据时代特征反馈在个人身上的客观体现。同时,在这个过程中也需要每个人具备辨别、提炼和甄别的能力,充分利用好大数据时代的便利性,尽力避免其带来的负面作用。大数据时代的各种细节已经充斥到了生活生产的各个领域,全面地融入到了社会生活之中,对于高等教育领域的改革也提出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二、高校应用经济学教学的传统模式

应用经济学是经济管理专业的必修课,在应用经济的课堂内容中很多都是针对当前经济发展实际问题的,在全球经济迅速发展和多元化的背景下,应用经济学的教学需要和相关人才的需求日益增多。当前很多的本科院校在应用经济学的教学上仍然采用传统的模式,在课堂上注重理论的介绍,结合个体案例,提出相关见解,教学方式较为单一。本部分以应用经济学专业课教学为例,探讨应用经济学教学的传统方式及不足。

(一)教学方式单一,注重理论讲解

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大多数高校应用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仍然以理论知识教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相关知识,并结合案例加深理解。学生需要具备较强的理论知识功底,因此课堂理论讲解往往占据了较多的课时和教师精力,在课堂上学生发表讨论,发表个人讲解的时间和机会不多,这种模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提高课堂知识传授的效率,但是学生的综合知识应用能力和个人讲解培养能力的提高并不明显,较难使用当前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变化态势。

(二)案例数量有限,缺乏强针对性应用

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基于现实经济发展的案例分析是必不可少的部分,但是在传统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引用的案例数量有限,且不能够随时更新和与时俱进,缺乏与时展的紧密契合性,很多已经不符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和需要,针对性较弱,使得学生的理解、认知和分析能力的提升幅度有限。

(三)学生思想受限,欠缺个性发展

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教师以课堂讲授为主要形式,学生以理论学习为主要目的,教师掌握整个教学流程和课堂局面,通过专门的知识技能和身份定位成为绝对权威者,对教学过程和学生具有控制和支配的话语权,彼此之间缺乏有效深入并结合现实的充分互动,造成学生将所学的知识与现实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相对接的时候,出现错位和偏差。

三、大数据时代对高校应用经济学教学的冲击与挑战

大数据时代下对于应用经济学教学进行改革,可以提高经济管理专业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综合素养的能力和优势,提高学习的效率,并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一)应用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发生巨大变化

应用经济学主要指运用理论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分析方法来研究国民经济中各领域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的规律,在大数据的时代下经济环境和经济活动方式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各种新技术、新媒体、新理念成为主流趋势,原有的经济活动运行方式、运行规律、统计方法、更新速度都发生了巨大的变革,因此在大数据的背景下,应用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二)应用经济学的教学方法亟待变革

传统课堂上的应用经济学教学方法主要是首先教师进行理论部分的讲解,随后配合相应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往往是被动地接受相关信息,大部分可以实现在课堂上的讨论和互动。但是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学生可以在互联网、物联网等相关媒体上收集到大量咨询和信息,且可以实现较强的针对性,在获取信息和分析信息的过程中可以增强分析能力、辨别能力和归纳能力,基于这样的一个过程可以成为课堂案例分析的主动者甚至主导者,因此大数据时代下学生获取知识和信息的能力更加多元化和便捷化,应用经济学的教学方法亟待变革。

(三)应用经济学的教学平台更加多元化

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很多国内外高校和教育机构都开通了教学网络平台,教育部也向全国高校征集了系列视频公开课程,面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这些多元化的教育教学网络平台给高校的各学科教育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给教育模式改革带来了更多的压力。应用经济学也在其中。同时,在教学过程中,学生获取知识的途径也更加便捷,可以与教师和同学进行分享,增强了学生和教师的教学互动性。

四、大数据时代下高校应用经济学教学的发展趋势

时代在不断地发展,大数据时代下也意味着对高等教育人才的培养的要求在不断提高。应用经济学的教学是与当前经济发展现实紧密相关,应在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积极进行教学改革探索。

(一)紧跟时展的最新动态更新教学内容

大数据时代为高等教育提供了丰富的教学资源和多元化的思维空间,这让学生能够有更丰富的资源和信息获取渠道,但是也给教师的备课过程和教学环节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同时要求教师应该紧跟时展的步伐和数据资讯更新的速度,保持对新鲜事物的新知识讯息的敏感性和接受能力,并能够将这些很好地转化为课堂教学的内容传递给学生。同时,教师需要及时的根据时展的变化转变已有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时俱进,积极把握应用经济学领域的发展动态和前沿,调整已有的惯性思维,不断更新教学内容,开发新的教学手段,以便顺应大数据时代下对应用经济学教学的需要。

(二)在课程教学中更注重学生的创新意识的培养

基于大数据时代下的应用经济学教学实践更利于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大数据时代能够通过特定的软件和互联网手段收集整理当前发生的各种经济现象,并通过数据整理进行理论上和逻辑上的分析和归纳,从而揭示隐藏在其背后的经济规律和趋势,这些都有助于学生创新性、探索性和抽象性意识的培养。因此,在应用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应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鼓励学生积极交流看法和心得,协同创新、相互促进,在已有的经济现象中发现规律学为所用。

(三)利用数据的多元化和丰富化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

在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上的信息资源十分丰富,呈现出多元化、趣味性、数字化的特点,这些都溃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在应用经济学的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根据教学的需要充分利用网络教学平台,有针对性和启发性地给予学生一些建议性的网站和信息来源,让学生对现实经济现象抱有强烈的兴趣和探索欲,积极主动地汲取知识和信息,在探索和学习的过程中能够自己发现规律得到结论,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效率。

(四)在教学过程中注重教师和学生角色的转变

大数据时代下的大规模在线教育平台给学生提供了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重要途径,这将彻底改变传统应用经济学教学课堂中教师讲解、学生聆听的模式,教师不再是获取知识和信息的主要来源,甚至可以减少部分课堂讲授的环节以便于开展个性化的培养和教育模式,这将导致教师和学生角色的转变。在此过程中,教师需要进一步提高和深化自身的理论基础,同时掌握更多的经济现实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现象,尤其是热点和前沿问题,以便应对学生的咨询,能够给与学生更好的解释和辅导,这对教师以往的教师绝对权威性提出了挑战,同时也对教师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对于学生来说,也需要改变以往在课堂上被动听讲和回答教师问题的定位,在大数据的时代大量教学资源的可获取的便利条件下,应积极主动的搜寻、思考、辨别和总结,培养自身的思考能力、质疑能力和对当前经济现象的深入理解能力,变被动的聆听者为主动的思考者和探索者。

作者:白雪 单位: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不动产学院

参考文献:

[1]王玉莲.大数据背景下关于市场营销教学的思考[J].黑龙江教育,2014(11)

[2]朱建平,李秋雅.大数据对大学教学的影响[J].中国大学教学,2014(9)

[3]刘文虎.大数据管理与高等学校教学[J].中国教育信息化,2014(9)

[4]朱怀庆.大数据时代对本科经管类统计学教学的影响及对策[J].高等教育研究,2014(9)

应用经济论文篇(3)

1.经济法课程集法学、经济、技术等知识于一体,课程内容繁多,课时通常为32-48学时左右,在有限的课时内要讲清楚庞杂的内容,比较困难。因此,有必要针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大纲,选择适合该专业学生需要的相关经济法知识;

2.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学生主要是二本和三本的学生,学生在主动学习的积极性方面比较缺乏,在教学中常常显得比较被动,如何让学生能够对课程产生学习的兴趣,如何组织教学中师生互动是教师在设计教学时需要重要考虑的因素;

3.经济法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是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学生的法学基础能力相对薄弱,在课程讲授过程中,需要普及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等基本法学概念。要满足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应用”、“实务”等要求,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教学方式。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在应用型本科高校的实践运用

案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1870年创造的,在美国主要表现为判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以真实的案例为教材,教师采用苏格拉底问答法,一步步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原则。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运用于经济、管理等实践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教学。案例教学的适用性价值一直体现在对学生分析能力、创造能力、表达能力等诸多能力的培养上,在教学实践的一线一直得到师生的欢迎。案例分析法和经济法课程的有机结合,是提高经济法教学效果常用而且有效的方法。笔者在这些年讲授经济法课程的过程中,一直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获得了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但仍处于不断摸索和提高的阶段,仍面临诸多困惑。

(一)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的基本模式和经验

我国是以制定法为主要特点,判例法尚未取得法定地位,所以在实施案例教学上存在和普通法系国家不同的地方。在经济法课程教学中,笔者认为应坚持教师在课堂上的主导地位,通过一些简明、具有现实意义的案例来设计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和信息化手段,选择和搜集经典经济法案例,采用视频、图片等多种方式演示案例,主要采用课堂问答、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设计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探索适合应用型本科高校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教学方式。在进行案例教学过程中,针对应用型高校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能力等诸方面的特点,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需要把握的因素:

1.选择合适的案例。

合适的案例是案例教学的关键因素,案例应与应用型本科高校学生的理解和接受能力相适应,所以应选择内容相对简单、具有新颖性、典型性同时兼具一定趣味性的案例。在取材上,可以引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比如《经济与法》节目中的一些案例来自于现实生活,学生会比较感兴趣,容易激发其学习热情。选取的案例应是近期发生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能够对所学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基本的把握和理解。

2.课前准备工作需充分。

主讲教师应在课前将下次课程主要讲授的案例内容发给学生,让学生先查阅相关资料,可以要求学生按分组以PPT形式来准备课堂发言。师生之间有诸如QQ群之类的交流平台,教师可以为学生提供查询资料的途径和方法的技术指导。

3.课堂讨论中需充分调动每个学生的积极性。

课堂中教师可以采用分组讨论以及模拟法庭等方式来灵活开展案例教学。在课堂讨论中,老师要起到理性主持人的作用,要启发学生的思维,能积极调动学生的热情,让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到讨论中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要给予学生适当的、及时的评价与分析,结合案例将理论知识点讲授清楚,从而使学生全面深刻地领会到该案例中所涉及的知识点。

4.案例讨论后的总结需条理清楚。

教师在总结案例时,要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案例与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法律条文融合起来,使学生能够通过案例分析来掌握经济法课程中的基本基本概念和理论,从而培养学生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目前在应用型本科高校实践教学中面临的困境

案例教学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我国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理念、教学手段和教学目的上都存在差异,我们的学生在习惯了“填鸭式”的教育模式后很难适应开放式的案例讨论这种教学形式。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实践中还是面临诸多挑战。首先,课前准备过程难以控制。案例教学需要学生进行比较好的课前资料搜集和准备工作,这些有赖于学校的教学资源是否丰富,学生课后搜集资料的条件和实施是否完善,同时,还取决于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其次,课堂中学生习惯被动接受知识信息,缺乏主动提问和探讨的积极性。案例讨论无法热烈和深入。再次,由于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限制,过程考核给老师增加很多工作量且操作难度较大,很多教师还是习惯于采用笔试作为最终的考核方式。因此,有些老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说明这种讲授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作用。

三、创新应用型本科高校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

(一)改变传统授课模式,与学生进行“对话式教学”,注重学生的信息反馈

要实现“对话式教学”,对教师和学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需要有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极好的课堂管理、语言组织能力,同时,教师要用充满激情的语言将学生的脑细胞充分地调动起来。开展对话式教学,笔者认为教师可以将课程内容分为几个主题或模块,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每次课程分为导入、形成和巩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由小组在讨论的基础上再做小组总结发言。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学生的反应,在总体上把握课程的节奏。比如,理论性强的内容,比如经济法总论,教师讲授的时间应多些;实践性强的内容,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学们完全可以通过自学来把握,教师就可以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来作准备和阐述。课后,教师可以通过访谈或调查问卷等形式了解学生对课程的反馈意见,从而不断修正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方法,以期达到最好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选择动态化,构建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社会经济生活瞬息万变,不断产生新问题、新情况,经济法律法规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反映,也应适应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为着眼于应用,经济法课程的案例教学应始终保持对经济法理论前沿、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动态与行业需求乃至社会热点的及时响应,所以要对案例进行时时更新,教师要具有对经济法学前沿知识的敏感性,对身边发生的法律事件保持关注,从而将最新的案例设计到课程教学中去,构建起主动适用社会需求的创新机制。

(三)课程评价方式的多元化和过程化,规范实践教学环节的评分标准

要开展互动式教学,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必须有相应的激励机制。对教师来讲,对教师的考核应重点体现在其教学质量上。应用型本科高校是教学型高校,应该立足于自身定位,以教育的“产品”质量,即学生的质量而非论文的质量去评价教师。以此为标杆,制定相应的制度以引导教师研究教学,使得对教学质量的追求成为教师们的内在动力。对学生来讲,要提高课堂表现在课程考核中所占的分值和比重,应对课堂讨论认真参与的同学给予一定的奖励。评价模式的过程化与多元化,可以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应用经济论文篇(4)

经济预测方法分类

经济预测是一门边缘性科学,它依据经济学原理,应用数理统计学以及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的方法对客观经济过程及其要素的变动趋势作出描述,从而达到预测未来的目的。它所提供的方法,对于我们制定各种经济、管理计划、政策等,都是十分重要的。

目前应用得比较广泛的经济预测方法主要有如下几类:专家评估法、回归分析预测法、时间序列平滑预测法、模型法、马尔柯夫预测法。

经济预测方法的应用

经济预测的方法多种多样,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必须对所研究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根据所研究问题的具体特点和性质,采取多种较为适合的方法,进行综合比较,才能够得出比较准确的结论。

在预测过程中,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者之间相互补充。下面具体举例说明经济预测方法在经济管理中的应用。要求用回归分析预测法预测2001年的净利润(1992-2000年民营科技企业净利润及上缴税金增长情况统计表略)。

试配合适当的回归模型并进行显著性检验;若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上缴税金是1100亿元,当显著性水平а=0.05时,试估计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的净利润。

绘制散点图

设净利润为y,上缴税金为x,根据公式要求先算出xy、x2、y2,如表1示:

分别以x、y为横、纵坐标,绘制散点图(图略),由散点图看出两者大致为线形关系,可以配合一元线形回归模型。

建立一元线形回归模型

计算回归系数。由上表计算有关数据的结果以及利用MicrosoftExcel中的粘贴函数功能可直接求得b=1.2085,a=50.0384

所以所求回归预测模型为:=50.0384+1.2085x

检验线性关系的显著性

当显著性水平а=0.05,自由度=n-m=9-2=7时,查相关系数临界值表,得

R0.05(7)=0.666因为R=0.7994>0.666=

R0.05(7),所以在а=0.05显著性水平上,检验通过,说明两变量之间相关关系显著。

预测。计算y的估计标准误差

由MicrosoftExcel中的粘贴函数功能可得Sy=46.4166;当显著性水平а=0.05,自由度=n-m=9-2=7时,查t分布表得t0.025(7)=2.36;由已知得x0=1100亿元,所以y的点估计值为:=50.0384+1.2085x0=1379.3884(亿元)

所以预测区间为

即:当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上缴税金是1100亿元时,在а=0.05的显著性水平上,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的净利润的预测区间为:1209.8703——1548.9065亿元之间。从《中华工商时报》上查得2001年民营科技企业的净利润为1450亿元,属于上述预测区间。

应该看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大大增多了社会运行中的不确定性,这为经济预测方法的大量应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而经济、科技特别是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又为经济预测方法的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可以预见,预测的蓬勃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将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应用经济论文篇(5)

随着审计社会影响的增大,社会公众更加关心国家资金的使用和政府工作的成效,因而对审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审计期望差也随之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内部控制执行、个人经济责任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价,能够定量分析领导干部的工作业绩和成效,正确评价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经济责任,能够对领导干部的各方面素质进行综合地评价,它是解除领导干部受托责任的重要机制,也是组织部门考核、任免、选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以往的领导干部考核方法主要是以定性为主,采用听取汇报、单位工作业绩汇报总结、民主测评、领导推荐等形式,这些方法往往是凭借主观上的评价,而缺乏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较为准确地定量考核办法;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对被审计人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进行审查达到量化考核,为部门使用干部提供参考依据,所以经济责任审计关系到审计对象的政治生命。在这种情况下,审计风险的评估尤为重要,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通过风险评估找出审计的重点领域、重点专案,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从而减少审计风险的发生。

二、经济责任审计应用于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的思路

(一)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应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是一种全新的审计技术,称为“经营风险导向审计法”(businessrisk-off-entedauditappameh),或“战略系统风险基础审计法”(strategic-sys-ternsrisk-basedauditapproach)。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的基本思路是以审计对象的经营风险为导向,借助于“战略分析一经营环节分析一剩余风险分析”的基本思路,将审计对象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剩余风险与单位经营风险之间的关系紧密联系起来,它要求审计人员从经营风险产生的源头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问题。经济责任审计不仅要进行财务收支审计,而且要综合审计领导所在单位经济指标、重大经济决策和重大项目的效益性以全面评价其经济责任情况。将这种风险控制模式应用于经济责任审计,则要求审计人员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对审计对象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剩余风险进行专业判断,其最大功效在于可以大大提高审计人员发现审计对象会计报表中重大错报的能力。

(二)风险警示系数的引入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最大的区别就是引入了风险警示系数。风险警示系数(riskwarningcoeficient,简称为RWC),指对审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综合控制参数,即一旦发现某审计人员存在过失或合谋行为,审计机关监管系统中应该存在一种警醒机制,及时对审计人员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定性、报告和惩处,否则审计人员就有可能背离现有审计准则或道德标准的约束。风险警示系数以审计人员被处罚的概率来计量,由于不同审计单位的审计环境不同,审计风险警示系数也就不同。笔者认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RWC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一是审计对象的职务W1,一般来说审计对象的职位越高,审计对象就越可能通过强大的“关系网”对RWC产生影响;二是审计制度W2,审计制度不完善,RWC就会偏低;三是审计人员的素质W3,审计人员的素质包括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业务素质高。风险警示系数可以用数学模型定义如下:RWC(风险警示系数)=f(W1,W2,W3),其中1≥RWC≥0。当RWC=0时,表示审计出现问题时,有关法律对其不制裁;当RWC=1时,表示只要审计人员出现过失或合谋行为,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一般来说,RWC的取值介于0到1之间,而对于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模型来说,RWC取值越高,其控制效果越好。

(三)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的构建按照国际审计准则的最新研究思路,可以将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合并为一个要素,统称为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民间审计风险的计量模型拟修订为:期望审计总风险=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引入风险警示系数后的审计风险计量模型可重新表述如下:期望审计总风险(EAR)=重大错报风险(ROSM)×检查风险(DR)×风险警示系数(RWC);可接受检查风险水平(ADR)=期望审计风险(EAR),风险警示系数(RWC)×重大错报风险(ROSM)。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战略时,应事先合理评估审计对象的整体风险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合理估计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剩余风险水平,然后根据审计风险计量模型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最后再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和范围。这里也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如果RWC为0,即当审计人员过失或合谋行为被查处的概率为零时,审计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将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定为最高,这时,审计人员即使根本不执行审计程序,在发生了审计失误或欺诈行为后,也不需承担法律责任。事实上,这是一种监管极端失败现象,反之,当RWC为l,表示只要审计人员出现问题,其被查处的概率就为100%。因此为了更好地控制审计风险,审计人员应尽可能把RWC定为接近1的高水平。由此可见,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型的应用程序主要有:(1)根据现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管现状合理估计风险警示系数的水平,RWC至少大于95%为最优,它主要由审计小组负责人、评估;(2)合理确定期望审计风险水平,EAR应控制在5%~10%的水平,主要由审计小组负责人合理评估;(3)通过“战略分析一经营环节问题分析——剩余风险评估”,结合风险控制情况,初步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剩余风险水平,它主要由审计小组负责人进行控制;(4)评估可接受的各个交易类别或账户余额的检查风险水平,并据此确定项目审计方案。它主要由审计小组负责人进行评估;(5)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和范围。

(四)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控制的效果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型相比,由于引入了风险警示系数,风险控制效果明显增强,具体分析如下:(1)RWC为0时,当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体系缺乏对审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监管时,经济责任审计陷入无序状态;(2)现代风险审计模型下经济责任审计风险控制效果明显高于传统风险导向审计型下的控制效果;(3)当RWC依此由1递减为0时,风险控制逐渐减弱,最后变为毫无风险;(4)在5%的风险水平下,当RWC依次由0递增为1时,审计人员的风险控制意识逐渐增强,最后变为高度警惕。例如,在5%的风险水平下,当RWC为1时,审计人员将会严格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业务,并努力保持95%的可信赖程度执行较为充分有效的测试程序。

应用经济论文篇(6)

二、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

(一)注重信息搜集,规范信息应用

要想强化经济信息在宏观经济管理中的应用,关键是要搞好经济信息的搜集和管理工作,使得宏观经济管理在进行的过程中可以快速高效的接收到准确全面的经济信息。就现阶段而言经济信息的搜集工作存在着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因此搜集到的经济信息经常会在准确性上存在不足,而且由于搜集渠道受到限制,因此搜集的经济信息在全面性和时效性上也难以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不仅不会提升宏观经济管理的质量,有时还会起到一定的反面效果。所以,我国政府应建立起完善的经济信息搜集系统,并且要注重信息搜集的科学合理,做好经济信息的筛选验证工作,避免虚假信息造成宏观经济管理的失误。同时,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络应成为经济信息搜集的主要途径,通过互联网络的应用可以提升经济信息搜集的速度。

(二)加强信息管理,完善应用系统

宏观经济管理与经济信息的结合应为宏观经济信息管理,为了有效地对宏观经济信息管理进行落实,相关部门应建立起完善的宏观经济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健全系统的运作,提升宏观经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在进行系统建设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首先应明确系统建设的意义,并对系统运作的工作目标进行设定,使得系统在进行应用的过程中可以具有一定的目的性。其次,要保障系统可以快速高效的进行运作,满足宏观经济信息管理对时效性的需要。不仅如此,政府在将经济信息应用到宏观经济管理的过程中,还应注重政策上的调整,为宏观经济信息管理的应用打好基础。具体来说政府应减少国有企业的数量,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促进金融体制的完善,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先进性和科学性。

(三)发挥导向作用,实现科学管理

宏观经济管理无论应用何种手段,采取何种方法,其最终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国家经济的建设。因此在应用宏观经济管理的过程中,其应一直坚持这一最终目标,避免管理方向出现偏差而造成目标实现的困难。在没有应用经济信息之前,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一些管理方法的制定有时会带有着一定的盲目性和片面性,难以真正的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问题,使得宏观经济管理作用难以发挥出来。因此在应用经济信息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经济信息的优势,将其作为宏观经济管理的导向,通过分析经济信息加深对社会经济发展实际的了解,进而可以从实际的角度出发,制定出符合经济发展的管理策略,使得宏观经济管理更加的科学合理,更容易达成最终的管理目标。

应用经济论文篇(7)

2经济分析中导数的应用

从实际的金融经济看来,其中很多的问题都与经济数学中的导数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数学家和金融学家都应该知道,导数不管是在能够领域当中,都有另一种感念,那就是领域边际的感念。伴随边际感念的建立,导数成功进入了金融经济方面的学说之中,让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从传统的定量转变成为新时代下的变量,这种转变也是数学理论在经济学中典型的表现,对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也产生了重大影响。边际成本函数、边际利益函数、边际收益函数、边际需求函数等是导数中边际函数中重要的几点。由于函数的变化率是导数主要研究对象,当所研究函数的变量发生轻微变化时,导数也要随之进行变化。比如,导数可以对人类种群、人口流量的变化率进行研究。让此理论在经济分析当中得以应用,导数中的边际函数分析就是对经济函数的变化量做出计算。经济数学中的导数不仅具有边际概念,其另一方面就是弹性,简单来说弹性研究就是对函数相对变化率问题进行探讨的手段。例如,市场上的某件物品的需求量为Q,其价格则为p,弹性研究就是对两种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Q与p之间的关系公式则为:Q=p(8-3p);EQ/Ep=P•Q/p=p•(8-6p)/p(8-3p)=8-6p/8-3p。从以上的弹性关系公式我们可以了解到,当价格处于某个价格段位时,需求量与价格之间的弹性范围将会得以缩小,但是当价格过于高时,需求量的弹性范围将会急剧增大。

经济最优化选择是导数在经济分析中另一个重要作用。不管是在经济学当中还是金融经济,实现产品价值最大化就要进行经济最优化选择,这也是经济决策制定时的必要依据。其实最优化选择问题在经济学中有一系列的因素要进行考虑,包括最佳资源、最佳产品利润、最佳需求量、收入的最佳分配等。最优化选择中所使用的导数,不仅利用到了导数的基本原理,还使用了极值的求证数学原理。例如,X单位在生产某产品是的成本为C(x)=300+1/12x-5x+170x,x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单价为134元人民币,求能让利润最大化的产量。那么以下就是作者利用经济数学的一个解法:已知总收入R(x)=134x,利润l(x)=R(x)-C(x)=-1/12x+5x-36x-300,那么我们就可以利用数学知识算出:L(x)=R(x)-C(x)=-1/4x+10x-36,然后再通过导数的二阶验证法,得出x=36,所以最后就可以断定当该产品的生产量为36时,企业会得到最大利润。

3微积分方程在经济实际问题中的运用

一般的经济活动就是量与量之间的交往过程,在这个交往过程当中函数是其中最主要的元素,但是从实际的经济问题上看,其函数之间的关系式比较复杂,导致量与量之间的种种关系也不能快速准确的写出。但是,实际变量、导数和微积分之间的关系确实可以很好的建立。微积分方程的基础定义为,方程中包含自变量、未知函数和导数。由于导数和函数的出现,所以说微积分方程在经济数学当中的用途也是很大。在实际的经济问题当中,微积分方程中函数可能会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这点就不同于经济学中的理论知识,对于处理这种问题作者也是大有见解。当微积分方程中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函数时,我们可以先将其中的一个函数当中常变量,然后使用单变量经济问题来进行单独解决,这是我们就需要用到导数的偏向理论知识。不仅是微积分方程,在处理经济问题的时候我们还可能使用到全积分、微分等一些基层理论知识来供我们参考。

应用经济论文篇(8)

生态学是由德国生物学家赫克尔于1861年首次提出,并于1886年创立了生态学这个学科。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之间、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包括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微生物生态学、进化生态学、地理生态学、生理生态学、应用生态学。生态学不仅是生物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学科之一,而且与农、林、牧、副、渔、医都有密切关系的应用基础学科之一。从研究的对象来看,生态经济学是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学科。

经济学是研究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规律及其应用科学的总称。包括理论经济学、技术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经济数量分析和计量方法、经济史、经济思想史生态经济学是从生态学系统来看待社会经济问题,研究生态变化的经济因素。包括部门生态经济学、理论生态经济学、专业生态经济学、地域生态经济学。是研究生态系统与经济系统的复合系统—生态经济系统的矛盾运动发展规律及其应用的经济学分支。

生态学与经济学两个名词同源于希腊字母(Oikos)。分别是指有关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问题与管理。生态经济学是一门跨生态学和经济学、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交叉、渗透与有机结合形成的一门新兴的交叉边缘科。具有综合性、整体性、战略性和实用性特点。在中国它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初,至今只有20多年,在此期间,生态经济学在中国有很大的发展,旨在整合生态与经济系统,提供新的思考方向,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许多有远见卓识的经济学家和生态学家及时投入这一崭新的学科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中部分内容。在推动建立全民生态意识和用生态经济理论指导中国现代化建设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令人瞻目的成就。

生态经济系统是由生态系统和经济学系统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耦合而成的复合系统。在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之间有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与此同时,还存在着价值流循环与转换。生态经济系统划分范围可大可小,从层次上看,有由地球表层的生物圈和经济界复合而成的生态经济系统、国民经济总体生态经济系统、部门生态经济系统、行业生态经济系统。按地域大小分:有国土生态经济系统、区域生态经济系统、庭院生态经济系统。生态经济系统组成包括人口、资源、环境、科技四大要素。

“现代生态经济系统是由生态系统和经济系统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不可分割的生态经济统体,因而现代社会是一个由经济社会和自然生态融合而成的生态经济有机整体。按照这个理论,中国现代经济不是个封闭系统,而是建立在生态系统基础之上的巨大开放系统,这个开放系统就是生态经济的有机整体”。生态经济学包括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理论、生态经济有机整体理论、生态经济全面要求理论、生态经济生产理论、生态经济价值理论、生态经济循环理论。生态经济学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和生态学理论为基础,运用现代系统理论的分析方法,从结构、功能、平衡、效益、调控高度揭示生态经济系统这一客观实体的运动发展规律。

应用经济论文篇(9)

2009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首次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少有运用。很多当事人甚至法官对这项制度感到陌生,有的认为缺乏可实际操作的空间,甚至有的认为这样赔偿不合理。那么赔偿金支付方式是否合理,还存在哪些缺陷,是什么限制了定期金在实践中的应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对该制度进行应用于审判实践的研究就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现实性。 一、定期金赔偿方式的产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 受经济条件限制,在过去长时期内,公民收入低,人身损害实际赔偿数额也不高,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不会意识到提出终身赔偿的请求,即使提出请求,法院也一般不予采纳,而会根据习惯做法,判决当事人一次性给付,这样可以即时确定这一赔偿法律关系,减少分次执行的麻烦,节约司法成本,这是一次性赔偿单独存在的现实条件。我国《民法通则》对于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只规定了赔偿的医疗费、交通费等项目,对于赔偿方式没有相关规定,又加之一次性赔偿方式对于法院甚至权利人存在的便利因素,致使法官不会舍简就繁去判决终身给付,这可以看出在当时无论现实条件还是法律基础都没有定期金存在的土壤,这也导致定期金赔偿方式在司法界研究的比较少,也没有人对这方面的研究感兴趣。但随着经济发展,一次性赔偿给付方式存在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首先是过分加重义务人一方的赔偿负担,将应该多次性终身支付却按照一次性支付作出判决,等于将赔偿义务人在若干年以后的赔偿义务,强令立即执行,会造成义务人在支付赔偿金上的利息损失,对义务人来说显然是不合理的支出,对于权利人来说,则是不当得利;其次是可能导致义务人支付不能或者企业破产,最终使义务人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再次是可能导致权利人不能对赔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使赔偿目的落空,或者被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挪用、侵吞,获得不当利益等。这就需要另外一种给付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都规定了定期金支付方式。国外的侵权行为法都主张人身伤害须终身赔偿,主要是采用定期金方式,只有在具有特别的情况或者重大原因时,才可以请求一次性终身赔偿。如《德国民法典》第843条规定:“因侵害他人身体或健康以致被害人因此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或增加生活上的需要者,对被害人应以支付金钱定期金,给予损害赔偿。”“如有重大原因,被害人得请求一次给付赔偿总额。”在《解释》颁布前,我国审判实践中也有应用定期金支付方式之案例。例如,对于赡养案件,法官主要以定期金支付方式,判决一段时期(一般是每月)支付被赡养人一定的生活费用或者粮食等实物。这类案件如同约定俗成一样基本以定期金方式支付,而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因为法律规定的空白,大都缺少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的习惯和意识。 北京法院是较早在伤害赔偿案件中适用定期金支付方式的。北京高级法院在1990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就对定期金明确做了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的,抚养费给付到其独立生活为止。一次性给付一般计算到18周岁。被抚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的,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止,但这种费用不宜一次性给付。” 我国司法解释中第一次提出定期金概念的并不是《解释》,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号《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触电解释》)中明确提出来的。《触电解释》第五条规定:“凡实际发生和受害人急需的,应当一次性支付;其他费用,可以根据数额大小、受害人需求程度、当事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确定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采用定期金赔偿方式,应当确定每期的赔偿额并要求责任人提供适当的担保。”该解释对定期金规定虽然简单,却对于我国的侵权法是一大贡献,对于审判实践也具有重要意义。 二、定期金的特征及优越性 定期金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种赔偿支付方式,是指法院判决加害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分期(如按年或者按月)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额对受害人的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予以赔偿(如每年或每月的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用、康复和护理费用、更换假肢等的费用等)。 定期金的特征。(1)定期金是法庭辩论终结后,在赔偿权利人生存期内(被扶养人以其扶养年限为准)对将来支付的赔偿数额。定期金的终止事由是赔偿权利人死亡或者被扶养人扶养期限届满;(2)定期金只适用于某些特定 的赔偿款项,主要包括三项,即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3)定期金的给付期限由法官根据赔偿义务人的请求,并根据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赔偿权利人可能生存的年限等因素,确定赔偿的间隔期间;(4)以定期金方式给付需要求赔偿义务人提供相应的担保;(5)因为权利人的生存年限是不确定的,定期金给付方式的赔偿总数额是不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除外),而对于每次偿付的数额是相对确定的,有时候要随着经济发展有所变化。这一点要区别于分期付款,前者赔偿总额因为权利人的生存时间而无法确定,后者的支付总额度是确定的,只是分不同时间支付。 适用定期金赔偿方式的优越性。定期金赔偿方式的引进为当事人选择赔偿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赔偿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适用定期金支付方式还有如下优越性:(1)避免了赔偿义务人因一次性支付过多的赔偿金而破产或支付不能;(2)避免了通货膨胀等给受害人带来的可能不利;(3)避免受害人(尤其是受害人的监护人)提前花费赔偿金,而使其未来生活发生重大困难;(4)避免受害人近亲属得到重大不当得利(如受害人在判决生效后很短时间内因其他原因死亡,而判决确定的是一次性支付20年的残疾赔偿金);(5)避免了当事人的多次诉讼节约了有限的审判资源;(6)使将来损害的发生与对损害的赔偿在时间上和赔偿标准的价值比上更趋接近,从而也更趋公平。 三、适用定期金赔偿的范围 《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赔偿金给付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解释》规定的定期金是对一次性赔偿方式的补充,也就说是以一次性赔偿方式为主,定期金赔偿方式为辅,这两种支付方式不是矛盾的,也不是包容的,要根据具体案情由义务人申请和法院决定。这与德国、俄罗斯等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以终身赔偿定期金为主有所不同。《解释》第三十三条还规定定期金赔偿方式适用于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对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条文规定应当一次性给付。从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是否适用定期金方式,由法院按照义务人的申请进行裁量,有着职权主义的身影,是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围,而未赋予权利人以选择权。 对于适用定期金的赔偿范围,法国法上曾有这样一个判例,划清了两种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判决中对于身体健康之人体损害,分为非财产上的损害及劳动能力的损害:就非财产上的损害及短时间劳动能力的损害,判令一次给付金钱赔偿,就残废性劳动能力的损害,判令分期给付金钱赔偿。这种规定就明确了适用定期金的案件类型和适用的项目,是不让当事人选择的,是法定的,这样规定是合理的,为定期金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解释》虽未定义性地对两种方式进行界定,但以列举方式明确进行了划分。对于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在损害发生时就开始支出,而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就已经明确了具体数额,因此采用一次性赔偿的方式,便于操作,也能弥补损害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和精神的损失,符合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弥补的是精神上受到的伤害,但赔偿的方式还是通过财产来表现,虽然针对不同的行为不同的人以及不同的手段损害结果不同,赔偿数额不同,但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却是能够确定的,也是需要一次性赔偿的,不存在将来继续赔偿的情况。即便是可以适用定期金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的部分已经明确,也要进行一次性赔偿,因此,《解释》划分是否适用定期金主要适用了两个标准:一是按时间划分;二是按赔偿项目划分。法庭辩论终结前对损害的赔偿适用一次性给付,对于此后还需要因损害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采用定期金方式,但从法条采用列举方式划定定期金适用范围来看,能适用定期金方式给付的只能是将来需要支出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而不应包括除此三项之外的其他任何赔偿项目。 四、立法存在的缺陷导致定期金在实践中的应用受到极大限制 (一)关于定期金适用中的担保 适用定期金赔偿需要提供担保。判决义务人承担定期赔偿金是有风险的,这就是赔偿义务人在日后的赔偿能力发生变化(如赔偿义务人先于赔偿权利人死亡,或者赔偿义务 人破产、被撤销等),或者赔偿义务人发生逃逸或者其他手段逃避履行债务,而使受害人的赔偿权利无法实现。为此,在确定义务人的定期赔偿金责任后,应当责令赔偿义务人提供一定担保,以避免债务人将来逃避赔偿义务。世界上其他国家对适用定期金也都规定了担保制度。《意大利民法典》第2057条规定:“当人身损害具有永久性质时,赔偿金得由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条件和损害的性质以终身年金的形式确定。在该情况下,法官将要求提供适当的担保。”最高法院《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如何设定担保。对于采取何种担保形式,具体如何操作等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为了便于执行,节约司法成本,作者认为,应在庭审与法律文书上确定担保的主体以及相关内容,当赔偿义务人因担保事由出现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情形时,可以据此执行担保人,而无需再行起诉,以有效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赔偿义务人提供权利质押或者抵押,应在法庭审理中当庭质证审核确认相关权利凭证,并经权利人同意,在法律文书中明确此项内容,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要请有关部门协助执行;对于不属于本案当事人的案外人的保证,应让提供保证的案外人参与审理,在征得赔偿权利人同意后确认属实并将保证内容记录在卷,然后在判决书中写明由其承担的责任。至于采用何种担保形式,我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特点,只有在保证、抵押、质押中选择较为妥帖。对于一旦发生赔偿义务人履行不能,法院可以执行保证人或者执行抵押物、质押物(当然担保物要选择适宜此类案件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和不易贬值特点的物品),以保证赔偿权利人实现其权益。有这种担保制度,才使定期金给付有了坚实的基础和在实践中可操作的空间,才不至于使其成为空中楼阁。 担保应否征得权利人同意。上文提到在操作中担保要经权利人同意,这与解释有些冲突,因为解释没有规定需要征得赔偿权利人同意,但根据司法自治原则,为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减少日后执行过程中的麻烦,笔者认为还是应征得权利人同意,担保合同形式要件的要求是需要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而最终的结果也是需要由当事人来承受。如果法院依照职权为当事人设定了担保,将来不能实现其担保债权,势必会将矛盾转移到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或者法官身上,这种潜在风险,限制了法官采用定期金赔偿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而现实中要征得权利人同意也往往是不容易的,因为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能够实现,会对担保提出严格的条件,很难达成一致意见,这大概也是司法解释未赋予权利人同意的原因吧,但却因此限制了定期金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关于赔偿义务人的申请与法院对定期金给付的采用 考虑到多数法官在适用定期金赔偿方面的经验缺乏,需要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而且案情千差万别,为了留给法官和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权利,我国定期金赔偿方式只是推荐给法官选用的一种给付方式,而不是强制适用的赔偿方式。这种方式首先要由赔偿义务人申请,法官根据其经济状况,给付能力、给付担保情况以及其他现实因素,决定是否以定期金方式赔偿。需要指出的是,定期金的适用法律没有规定需要由赔偿权利人同意,这在司法解释中是个缺憾,立法的本意大概是考虑现实中权利人往往不会选择定期给付,所以才做如此让法院以职权判决适用定期金的规定,但这样使法院失去中立,也违背了民法中当事人处分原则,本应该由当事人承担定期金赔偿方式的结果,却因为法院的决定可能就会引火烧身,引发权利人针对法院或者法官的上访申诉等。定期金方式对于权利人有切身利益,应该设定为赔偿权利人自由处分的一项权利,而不是由义务人与法院决定,也惟其如此权利人才对适用定期金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担心规定征得权利人同意会在实践中失去操作空间,可以在解释中明确规定采用定期金赔偿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特例,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使定期金这种赔偿方式得以推行,正是因为这种将定期金设定为辅助赔偿方式的规定使其在实践中的应用被极大限制,试想司法解释尚且规定以定期金为辅,司法者就一般不会冒着判决定期金支付方式给权利人带来不利影响而导致申诉上访的风险,去执行法律对一次性赔偿的这种辅助方式了。与立法的初衷似有相背,不能不说这是一个根本的缺憾。鉴于此,在法律未明确前审判实践中还是经过权利人的同意较为稳妥,以避免由此给司法者带来的不利。 (三)关于定期金的变更 对赔偿金额的变更。《解释》第 三十四条规定,“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但具体如何进行操作,解释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确认残疾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补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将来被扶养人生活的来源,残疾辅助器具费也是对判决后受害人因伤害行为需要支出的购置安装必要器具的费用,因支付时间跨度较长,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将来的花费与判决时比较会有所变化,对于变化不大,当事人不予申请变更的,可以按照当时判决确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变化明显,再按照原判决执行会对权利人显示公平,因此可以按照权利人的申请变更。对于变化明显、显示公平的认定,司法解释没有确定供当事人申请和法官裁量时参考的标准。笔者认为如果变化幅度不超过原标的额的百分之三十,一般不宜变更判决,以维护判决的稳定性。对于超出这个幅度的,应由利害关系当事人另行起诉追加或者减少,终止原判决执行,等法官裁判后按照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的空白,以及在实际执行中变更的繁琐也是对定期金在实践中应用的一个限制性因素。 因其他重大原因引起的定期金变更。如果因为赔偿义务人死亡、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原因,使对定期金履行产生重大影响,权利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为一次性赔偿。 对损害赔偿案件采用定期金支付方式判决,达到了给付时间与赔偿权利人实际生存年限相一致,是人身损害案件赔偿方式的一大进步,也是目前情况下比较合理的赔偿方式,但在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根本性地限制了定期金在审判实践中的应用,需要我们不断探索改进,使这项赔偿方式更趋合理和便于操作,以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

应用经济论文篇(10)

二、经济管理过程中加强信息技术应用的优化策略

1.宣传信息技术的重要性

在信息技术时代的环境下,企业领导需要转变思想观念,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和功能,在经济管理中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效果。只有当企业领导人员重视信息技术的作用后,才能够正确的引导工作人员加强其在经济管理中应用的重要性,从而能够充分应用信息技术,以便有效的提高经济管理的水平和质量,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提高工作人员对信息技术重要性的认识时,需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讲座以及交流活动等方式,让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的作用和重要性。同时,企业领导人员需要根据市场环境的需求,充分认识到信息技术在企业竞争中的竞争优势,以便更加重视信息技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应用。对管理模式进行有效的创新和改革,不断的完善经济管理模式,以便让信息技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2.完善信息技术管理体系

对经济管理中信息技术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优化,以便为工作人员更加方便有效的获取信息资源提供便利。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为企业的经济管理提供更加爱优质的服务。在经济管理过程中,需要安排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对其进行统一有效的管理,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需要注意信息准备和提供的是否存在差异性,如果存在差异性就需要及时对信息数据进行分析,确保信息准备和提供的一致性,从而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另外,需要对信息管理体系中的数据分析功能进行完善,以便确保企业能够通过信息技术对各种数据进行准确的分析,并且提供较好的建议。尤其是在企业竞争如此激烈的环境中,通过信息技术对各种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确保企业对市场需求进行准确的分析,可以为企业的战略发展策略提供一定的依据和指导作用,同时,通过对数据进行分析,充分了解经济管理中的不足,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

3.培训专业的信息技术人员

企业要想提高自身竞争优势,首先需要充分引进优秀的工作人员,尤其是在经济管理过程中,需要加强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信息技术知识培训,以便确保工作人员能够更好的应用信息技术,并将信息技术的优势应用到经济管理过程当中,为各项经济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前提基础。在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过程中,不仅需要学习信息技术知识和技能,还需要学习经济学、管理学等知识结构体系,以便确保工作人员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熟练使用各种信息技术,为企业生产、运行以及销售等各个环节的顺利开展和完成提供良好的前提条件。

上一篇: 餐饮营销策划方案 下一篇: 图书馆流通厅工作计划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