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购置申请书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27 11:06:27

设备购置申请书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1)

1、各教研组(室)和其它部门,需购大宗设备,应列入年度(学期)计划范围内,在开学第一周由各组室或其它部门提出申购,并说明购置原因,由教导处、总务处会同商讨,经校长批准后编造学期计划购置科目内,待购办时根据轻重缓急,安排先后采购。

2、凡临时性申请购置设备和教学用品以及其他一般商品时,必需按照业务需要和资金可能的情况下,给予酌情采购。

(1)各教研组申请购置一般教学用品,由总务处会同教研组审理决定;

(2)各教研组申请购置设备,需在一周前填写申购单,经教导处根据教学需要提出审批意见,交总务主管批准决定后再采购。

(3)请购办公用品由财产保管员根据库存情况和历年使用记录,填写申购单,交总务主管批准决定后再采购。

(4)以上1—3内容采购,一律由外勤人员统一办理,或指定人员代购均需由总务主管批准,未办妥申请审批手续或私自采购者一律不予报销。

3、一般图书请购,由分管教导主任会同图书资料室根据核定经费,按学生用书和教师用书一般照4:1比例审批,交图书管理员负责采购。

4、要发扬勤俭办学的作风,在申购设备物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和物资提倡因陋就简,自制教具,减轻购量压力。

二、验收报销制度

1、凡购置的教学设备仪器,教学用品以及其它设备和其他办公维修物品,外勤购回时逐笔送交财产管理员进行核对验收。

2、办理验收核对时,凭发票内容,核对型号、编号、质量和数量是否逐项符合,如型号、编号不符,质量欠佳,数量不足,均需立即由经办人员办理退换或补足数量的要求。

3、办理验收核对时,以上逐项符合发票所开内容由财产保管员签发验收三联单,一联连同发票主管人员,至出纳处办理转帐或现金结算,一联留存借以登记帐册,一联连同物品交申购部门,同时记入部门财产帐。

4、教学部门申购仪器和教学设备办理验收核对时应请申购使用部门会同财产保管员一起办理验收。

5、购入贵重仪器及贵重物品时,除有财产保管员按规定手续进行验收外,并请总务主管复验,对剧毒药品验收储藏妥善后,也请总务主管进行复验,以示郑重。

6、财会部门根据申请批准单,发票和验收单三者齐全相符,同意办理结算,如果不符合申批内容和数量以及白发票均不能办理结算手续。

三、物品借用制度

1、校与校之间临时教学和工作需要,想要借用仪器、教具以及原材料等,必须经总务主管同意,分管校长批准,由借人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借条,详细写明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归还日期以及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方算手续齐全,借出单位凭此借条作为借物凭证到期退还。

2、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前提下,本单位职工因临时需要,向本校借用黄鱼车、泥木工工具、炊具、餐具等需经总务主管批准,并立借据,详细填明借物名称数量以及回还日期。

3、校与校之间或本单位职工借用耐久物品等,必须保证完整无损,如有损坏或遗失,则负责修复或赔偿。

4、仪器物资或固定资产各使用管理部门不得任意出借。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2)

一、粮食行政审批事项“三减一放”情况

(一)粮食局行政审批事项

《粮食收购许可证》,类别为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费用免费。

(三)行政审批时限法定15个工作日,2012年进一步优化为3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行政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与办理工商登记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部门索取《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审核表》(可网上下载),填写申请表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新设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资信证明、经营场所和粮食仓储设施的基本条件说明、粮仓及必备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凭赁合同、有关检化验仪器和设施证明材料或与具有质检能力的专业质检机构签订的协议证明、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2、申请人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表,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1)材料齐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发受理通知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给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书》;申请人领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2)申请材料不齐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次性告知并发补申请材料通知;按照申请材料通知要求,补正材料后材料齐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发受理通知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给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书》;申请人领证,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3)不属于申请机关的管辖范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或发不予受理通知书。(4)材料齐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发受理通知书;粮食行政管理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未通过,给予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讼的权利。

(五)行政审批权力下放

自2012年月1日起,市粮食局只审批拟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欲开展粮食收购业务的各类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前置审批事项。其他拟在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欲开展粮食收购业务的各类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前置审批权力下放到各县(市)粮食局办理;拟在各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注册、欲开展粮食收购业务的各类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前置审批权力下放到市粮食局直属分局办理。

二、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含国有粮食企事业单位改制后新成立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其进入粮食收购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筹措的经营资金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规定的注册资金;

(二)拥有或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保管能力。

(四)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区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机关及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四条区财政局是负责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章资产购置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是指以购买或修建的方式增加单位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

(二)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三)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四)调剂与购置相结合;

(五)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内容包括:

(一)土地,指购买土地使用权行为;

(二)房屋及构筑物,是指房屋及构筑物的增加,含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自建或团体购买职工住房、办公用房等;

(三)一般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如交通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家俱等;

(四)专用设备,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业务工作的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如专用车辆、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五)文物、陈列品、图书(资料室的藏书及科学技术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

第八条资产购置坚持调剂优先的原则。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对行政事业单位中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区财政局有权进行调剂。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资产调剂的,按照《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和处置及收益管理暂行办法》程序办理;

第九条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购置,无论资金来源,均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由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到区财政局备案;

(二)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公务用车,须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购买。超配额标准配置的车辆,需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对于领导公务用车,如遇领导职务变动,各单位要及时到区财政局办理车辆调拨手续,根据区财政局的调拨批复,到相关部门及时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资产,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1、单位提出购置申请并填报《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报送主管部门审核。

2、主管部门对单位购置资产签署意见。

3、区财政局批复资产购置计划。确需购置的资产,经区财政局研究同意后,对《市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进行批复。申报单位将批复后的申报审批表做为经费用款计划的附件报区财政局主管经费科室按原程序审批,涉及政府采购的,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区人民政府或区财政局已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进行调整的,须按原报批程序提出申请,由原批准单位重新审定。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4)

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院自xx年2月省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学院以来,为建设合格加特色的高职学院,努力完善各项办学条件。据省教育厅安排,将于xx年内对我院进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其结果将作为核实我院招生计划、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的主要依据,这势必对我院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长期以后,我院在省林业厅、xx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各项事业都取得较快发展,为我省林业事业和闽北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了近二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现有校园土地只有198亩(含后山林地),严重制约了学院的发展,与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的指标(试行)》的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经我院申请,xx年4月6日xx市常务会议决定,在xx市江南新区职校园区内有偿划拨300亩土地,同时另再控制300亩土地作为我院的教学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学院的新校区。

综上所述,学院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拟投资建设江南新校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xxxx万元,其中20xx-20xx年江南校区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xxxx万元,20xx-20xx年组织第二期工程建设,总投资495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渠道融资和自筹解决。江南新校区一期工程建成后,全日制在校生规模可达1500-20xx人。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立项。

以上请示妥否,请批复。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二

关于申请建设_____项目的立项报告

_______单位:

(介绍你公司状况)哪年成立、经营状况等

(拟建设项目的状况)投资多少、选址、占地多少、建设期多长、预计开发利润。。。

根据以上汇报,请求上级领导批准立项。

房地产开发公司

年月日

立项申请书范文三

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建设日期:年月至年月

说明

一、申请同济大学重点建设项目应在科学定位、合理规划、瞄准目标、凝练方向、突出重点的原则基础上,详细阐述项目的建设好处、建设资料、经费预算、设备购置、预期总体建设目标和阶段目标,做好项目的节点安排。二、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职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1、提出本项目的建设目标和建设计划;

2、提出本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

3、组织本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保障;

4、协调本项目的内部关系,解决内部出现的问题;

5、提出本项目建设的年度报告、年度统计;

6、根据要求安排本项目理解中期检查

7、出具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验收评估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如下:1、各单位确定项目负责人,提出立项申请并填写项目申请书,带给必要的论证材料;2、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及职能部门签署意见;3、学校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后,发出开工建设的批复文件,并正式拨款。

支出预算1、设备购置费2、设备维修费3、图书资料购置费4、房屋建筑物维修费5、实验材料费6、测试分析加工费7、租赁费8、业务费合计

预算总额

分年度预算额

备注

说明:1、项目建设严格实行预算制,申请人须认真填写《重点建设项目经费预算总表》《重点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费预算明细表》和《重点建设项目业务费预算明细表》。其中,后两个《明细表》均指在总预算额度内、且计划在项目申请当年使用的经费;以后年度的项目使用经费计划及明细则应按分年度预算额在每年末学校统计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统一申报。

2、学校分期划拨的经费以各项目提交的当年年度预算批准额为准。各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确保按期执行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

3、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开工建设批复文件的资料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在建设过程中如确需变更时,务必坚持以下原则:务必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提交有充分变更理由的申请报告和论证材料,经校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预期建设目标不能降低:批准建设经费额度不得突破。

4、学校项目建设实行严格的结项审计制度。申请下年度预算时,需提交上年度经费使用状况报告。

立项申请书范文四

**市***局:

********有限公司是经***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号文关于中外合作经营*********有限公司合同书、章程的批复批准,于****年**月**日成立,注册资本为港币400万元,经营期限为20xx年。目前选址于**市**区*********(地址),购地****平方米,建设项目为:******有限公司。该项目已取得****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预计建成厂房*幢占地面积***平方米,**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车间*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建筑面积约***平方;**仓库*幢*层占地面积约***平方,其它消防池及故事池占地面积约***平方;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项目总投资额增加到****万人民币,建设资金由我公司自筹。我司以生产和销售自产的*****(产品名);生产规模为年产***吨、***吨。计划用工人数为*人左右。主要生产工艺:*************。我司在*****年初以本身在国外拥有多年****生产的技术优势,引进国外创新工艺,国内首创产品*******,主要以有*****主要生产材料,因******,并没有废水排污,很好的保护了水自源;生产设备为*****机,对于电力设备的并无特殊要求,为环境护保及节能做出贡献。目前我司已取得环保部门对于该项目的环保意见书复函。我司产品*********(公司经营状况),

以积级创新、规范管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管理模式进行经营,但因业务的不断发展,,因为场地的不足已经出现安全、消防隐患,期望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企业得以更加健康、稳步的发展。现向贵局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立项手续,恳请批准!

申请企业:******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

立项申请书范文五

根据《 县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贵县经济发展形势,现申报 有限公司,落户在贵县。该项目现向 县发改委申请备案,详情如下。

有限公司,建立于 年,专业从事 的生产和销售,随着 县招商引资的一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我公司决定在 注册成立独立公司,公司主要产品有 系列。并可根据顾客需要生产不一样规格的产品。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5)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固定营业场所审核表见附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6)

第二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采购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务(以下统称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

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政府采购事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条认定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审批资格和确认资格两种方式。

审批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以及招标机构申请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的资格。

确认资格适用于招标机构申请确认其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的资格。

本办法所称招标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定资格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业务的机构。

第七条招标机构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后,可以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也可以在依照本办法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经财政部门审批资格后,可以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也可以在依法取得招标机构资格后,从事招标机构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事宜。

第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应当载明政府采购机构名称、业务范围、资格有效期限起止日期等事项,并加盖颁发证书的财政部门印章。

《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三年,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政府采购机构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政府采购事宜。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政府采购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和对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格认定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机构(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资格认定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资格认定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与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向同一财政部门既申请资格审批又申请资格确认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资格认定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财政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资格认定申请。

第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资格认定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财政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资格认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审批资格或者确认资格的书面决定,并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审批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十九条招标机构以外的机构政府采购事宜,或者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应当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二十条审批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分为甲级资格和乙级资格。取得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只能单项政府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

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由申请人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十一条乙级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

(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5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甲级政府采购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以上;

(二)有参加过规定的政府采购培训,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购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其中:技术方面的专业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20%。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申请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财政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申请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

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设备、设施等办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六)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前三年内有无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况说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申请人提交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副本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当及时将副本予以退回。

第二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甲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财政部应当批准其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甲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乙级政府采购机构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批准其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并颁发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乙级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确认资格的条件与程序

第二十六条招标机构从事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业务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已获得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招标机构,应当向财政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其他招标机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确认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提出确认资格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机构资格证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三)证明其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良好的材料;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招标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程序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确认其具有原招标业务范围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资格,并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十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确认招标机构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之日起15日内,将获得资格的政府采购机构名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章资格延续与变更

第三十一条政府采购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应当提交资格延续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近三年政府采购事宜的业绩情况;

(二)机构章程或者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四)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五)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财政部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应当在申请人的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政府采购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机构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自动失效:

(一)《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记载事项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换证手续;

(二)解散、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政府采购业务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三)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自情况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交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办理注销手续;分立或者合并后的机构需要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机构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应当加强对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依法处理资格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情况,以及依法使用《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政府采购机构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机构在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将政府采购机构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资格认定决定的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个人和组织发现政府采购机构违法政府采购事宜的,有权向财政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财政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财政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第四十二条政府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业务的;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7)

一、房屋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屋初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即初始登记的常态要件有以下几项。

1 申请人填写的登记申请书。房屋初始登记是基于申请的行政行为。登记申请书是申请房屋登记时需要提交的重要材料,申请书或者申请表用来说明权利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可以由申请人填写,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填写。不管是否亲笔填写,申请人都要在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监督之下,在登记表上签名,以确保真实。委托他人代办的,需要核实委托的真实性,防止欺诈。对于委托的真实性,可以采取当面委托、公证委托和鉴证委托。登记表由受委托人签字。《物权法》要求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为便于登记机构在日后可能产生的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可以就登记申请书中的有关事项通过询问笔录进行核实。

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并不是仅以询问情况来决定是否核准登记,而是以当事人提供的登记原因的材料是否齐全及合法真实来确定。对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情况,询问的内容也有不同。因此,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来处理:一是在登记申请表上设置询问栏,预设少量的常见问题,由申请人在答案中选择是或否,如有需要询问其他问题,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必要时也可以记入询问栏,然后由申请人签名。二是不设询问栏,也不固定询问的问题,只在登记表上统一注明“已就登记有关事项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向申请人进行询问后,由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上签名。这样既进行核实情况又提高了效率。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可以是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证明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境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护照、有效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离休证、退休证等)等;港澳同胞的身份证明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身份证明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外国人的身份证明为护照和由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3 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通常包括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决定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与裁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确认书、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等能够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初始登记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以后,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法律规范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此之前,许多土地是当事人通过购买、继承、互换、租赁等方式取得。实行土地国有后,权利人以沿用传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如一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显然是不合适的。只要通过前述方法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应予进行房屋初始登记。

4 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房屋符合城市规划的凭证。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二条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一般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国初期直至上世纪70年代,由地方政府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建房者颁发建筑执照。近几年来,由于有关部门加强了建设和规划的管理,在建房者开始施工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副本,在副本上注明该副本不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待房屋竣工时,经过规划验收认定符合规划部门批准的要求施工的,予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应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正本申请初始登记。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以外的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规划部门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建房者进行行政处罚,如果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的,可以责令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处罚款。临时建筑是规划国土管理部门为了充分利用土地资源而批准建造的。批准建造临时建筑,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临时建筑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拆除。按现行规定,临时建筑不予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5 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初始登记还需要登记申请人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主要用以区分房屋与在建工程。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法人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常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即通常所称的“五方签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经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备案审查

后出具的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初始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在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出现未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就擅自使用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机构依职权组织质量鉴定,而后进行备案。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居民自建的民宅,无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备案,申请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材料即可。

6 房屋测绘报告。《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图形、面积等必要材料。房屋图形、房屋面积都是房屋登记的重要信息。房屋图形测绘、房屋面积的计算需要通过房产测绘来完成,通过房产测绘报告1来体现。按《房产测量规范》关于“房产面积测算”的规定,房屋的面积系房屋所有权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因此,房产测绘报告应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出具,按《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房产测绘的施测单位应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并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二、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初始登记的创新

某些开发商为了规避税费,未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总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进行销售,业主购买后多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产生诉讼和。据悉,该类情况全国普遍存在。这一现象使得开发商得利、业主恐慌、政府无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总结上海、深圳关于遗留房产登记问题处理经验的基础上,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保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下发了建房市函[2009]89号《全国部分城市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北京、郑州、铜陵等地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关规定,给房屋登记工作注入了活力,体现了务实能动的执法态度,是对初始登记制度的突破与创新,符合实质法治精神,也是物权登记本质的回归。不仅对于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历史遗留问题起到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小产权房”的根本解决也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1 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处理。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具有当时政府计划部门下达的年度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书,或者具有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复等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先行为购房人或被拆迁人办理所有权证(即直接进行初始登记),然后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向建设单位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2 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处理。根据“违法必究”及“过罚相当”原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责令补办手续并处罚款后,被处罚人提供的城乡规划行政处罚主管部门出具的违法建设处罚通知书、交款凭据及其他应提供的办证材料视为具有《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的证明。

3 “房改房”的处理。对单位自管公房未办理单位所有权证,但却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由售房单位刊登公告,对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的,售房单位出具具结保证书,政府房改办冻结售房单位的售房款后办理批复手续,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改办批复及相关资料为购房干部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单位通过市场购买或拆迁安置方式获得的房屋,转让时无国有土地使用证,而该房屋又被单位出售给个人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依据房屋产权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单位原购商品房的购房资料或单位房屋的拆迁安置协议、购房人的购房协议和缴款凭证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单位购买商品房未办理单位房屋所有权证,又将该房出售给个人的,且该单位现已不复存在,个人申请办理所有权证,登记机构可依据原开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工程质量验收资料等建房手续或者商品房屋产权登记备案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已不复存在证明、单位与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售房发票以及购买单位房产时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协议和开具的收据等材料,直接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

4 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文的国有企业房产转让的处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资产处置之前,应当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但是,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成立前,已由国有企业出售给个人的房屋,购房人当时未及时办理转移登记而现要求办理的,登记机构依据企业原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给予办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在转让时需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5 联建房屋初始登记。属商品住宅的,登记机构可依据购房资料和相关建房及联建资料先为购房个人办理初始登记,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缴有关税费;属非住宅的,按联建协议约定份额,由联建各方补缴有关税费后,再为各方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联建分成界定不清的,若联建各方均存在,由联建各方共同绘制房屋分成定位表并加盖联建各方印章。若有一方不存在的,由工商部门出具其不存在证明,将购房合同上的房屋座落与派出所现编排的门牌号一并公告后,产权无异议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联建分成产生纠纷的,依法解决纠纷后,再予以办理初始登记。

6 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房屋办证问题。原开发、建设单位存在,可以由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原开发、建设单位不复存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鉴定。经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或者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对于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房屋质量验收和备案条件而未办理的,申请人应将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请人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初始登记。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8)

二、申请

(一)凡在山东省境内正式开业半年以上的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均可申请参加评定。

(二)申请评定的街区,经过自查认为符合《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县(市/区)旅游局递交申请书,县(市/区)旅游局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市旅游局初评。

三、评定规程

(一)受理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申请书后,应在核实申请材料的基础上于1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答复,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二)初评

市旅游局接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初评。对未予通过初评的街区,市旅游局应加强指导,待接到街区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应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通过初评的,市旅游局于15个工作日内向省旅游局提出终评申请。

(三)终评及批复

省旅游局接到终评申请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进行终评。对未予通过终评的街区,省旅游局应指导街区整改,待接到街区整改完成并要求重新评定的报告后,于一个月内委派评定检查员再次进行评定。对于通过终评的街区,由省旅游局批复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四、评定办法

按照DB37/T1243-2009《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5.1评定办法进行。

五、复核及处理

(一)复核工作由省旅游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对已通过评定的街区,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

(三)复核的方法为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检查相结合。

(四)复核结束后,由评定检查员写出复核报告,上报相应的旅游局,并抄送街区。

(五)如经复核达不到标准要求,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对不能达到标准要求的街区,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理,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处理结果。

2、街区接到警告或通报批评的通知后,必须认真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旅游局。

3、凡在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警告或二次以上(含二次)通报批评的街区,将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4、凡被取消资格的街区,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评定。

5、市旅游局有权对街区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知,并将情况向省旅游局汇报备案;如街区需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则需报省旅游局批准后,由省旅游局签发处理决定。省旅游局有权对街区根据检查出的问题直接签发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资格的处理决定,并通知市旅游局。

(七)凡被取消资格的街区,应将原标牌交还授予机构。

六、评定原则

(一)申请评定的街区,如达不到《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质量评定》5.1评定办法所规定的得分率,则不能通过评定。

(二)街区评定后,因进行改造发生建筑标准、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变化,必须重新申请评定。

七、旅游休闲购物街区评定检查员

(一)省、市级旅游局设评定检查员,负责对山东省境内的街区进行评定和复核。

(二)评定检查员经省旅游局培训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三)评定检查员须经省、市旅游局的委派,方可进行检查评定。

(四)申请评定的旅游休闲购物街区均应接受检查员的检查,如实提供街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为评定检查提供便利。

八、标牌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9)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安排

(一)实施范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范围覆盖全县所有乡(镇、街道)。

(二)补贴资金安排。根据省下达资金计划安排不变,2014年省下达第一批资金我县共计250万元。后续资金安排以相应文件为准。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补贴机具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2014年省农机办共安排补贴12大类42个小类157个品目(详见附件1)。补贴种类年度范围保持一致,县农业局不得随意缩小或变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二)补贴标准。根据省农委农机办测算下达的补贴额一览表标准执行,原则一般不超过该产品前三年市场平均售价的26-30%。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在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因补贴资金不足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年度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同一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择购机,允许跨地区选择农机补贴产品经销商(以下简称“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方式及操作程序

(一)补贴方式。按照国家农业部和省农委要求,2014年全面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乡镇兑付、直补到卡(折)”的补贴方式。即:由拟购机农户(专业合作社)到县农业局申请购机,公示无异议后申请者持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书选择符合条件的经销商自主购机,经核实购机情况无误后由县财政局通过乡(镇、街道)财政分局直接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本人账户。购机农户(或符合条件的购机人)申请补贴时,要求做到购机人、购机发票、银行卡(折)的身份信息一致。

(二)操作程序

1.购机申请。一是申请者向县农业局提出购机申请,申请者为个人的提供本人二代身份证,为组织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县农业局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过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申请者基本信息和拟购机具信息,扫描上传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正面)图片,现场拍摄录入申请者头像。二是公示申请对象。县农业局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公示表》(见附件2)公示7天。单机中央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的机具可将审批申请与公示同时进行。三是确认申请。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局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3)一式四份,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审核盖章确认后,县农业局返还两份“通知书”至申请者。“通知书”的购机有效期为30天。

2.全价购机。申请者自主选择经销商,与经销商谈价议价购买补贴机具,申请者提供1份“通知书”给经销商,自已保留1份。经销商按购机先后顺序,通过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录入所售机具的销售总价、购机日期、产品出厂编号、产品铭牌照片、人机合影照片、发票照片、发票号等真实信息,保存后打印3份《补贴机具供货与核实表》(以下简称“供货表”,见附件4)。经销商向购机者交付机具时,现场签署“供货表”,购机者确认。经销商留存1份“供货表”,销售时同步提供税务正式发票(发票上注明购机者姓名、补贴机具名称、型号、标准配置、实际销售价格、各级补贴金额等信息)、2份“供货表”和填写完毕的“三包”凭证。

3.核实购机情况。经销商供货后,填写《省农机购置补贴核查表》(以下简称《核查表》,见附件5)一式三份给购机者,购机者持“核查表”、购机发票到所在村申请购机核实,村委会经核查后,在“核查表”上签字盖章。购机者自留1份,申请补贴资金时交2份到县农业局。

4.申请补贴。购机者购机后10天内向当地县农业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出示“通知书”、身份证和购机发票原件,提供购机发票复印件1份、“供货表”和“核查表”原件各2份。

5.兑付补贴资金。经核实无误后,县农业局按乡(镇、街道)分村汇总整理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包括“通知书”、“供货表”、“核查表”、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等),按批次送县财政局。财政局明确一名专人负责再次复核补贴资金结算资料后,把购机补贴资金按批次划拨到乡(镇、街道)财政分局;乡(镇、街道)财政分局必须在一个月内按批次将补贴资金划拨到购机者本人提供的账户。

6.办理农机购机补贴的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不得与其它行业政策挂钩。

六、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局:作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主体,主要负责牵头制定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按操作程序办理补贴手续;宣传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时公布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核查补贴对象购机的真实性;协助县财政局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受理和上报各方的举报和投诉;整理和保管农机购置补贴档案资料;监督和管理县域内补贴产品经销商。

(二)县财政局:作为补贴资金兑付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财政分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兑付。因购机补贴是国家一项强农惠农政策,涉及到全县18个乡(镇、街道)购机农民的切身利益,县财政局和乡(镇、街道)财政分局要安排专人负责参与制定本地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并将兑付情况报送县农业局;配合县农业局按比例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七、确定补贴机具经销商

经销商必须经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无须备案。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

补贴产品经销商要在户外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醒目位置公示所经营农机补贴产品的名称、型号、标准配置、销售价格、补贴标准、生产企业及“三包”内容;销售时必须及时向农民提供全额购机发票,必须如实填写“三包”凭证。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报州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共同研究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监督补贴政策公开、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同时,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县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

县财政局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鉴于今年购机补贴政策变化较大,影响面宽的状况,要切实保障必要的购机补贴工作组织管理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购机核实、档案管理以及办公设备购置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障。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支出。

(二)强化宣传。“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乡(镇、街道)兑付、直补到卡”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创新方式,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多种形式,将补贴政策宣传到乡村,让农民了解补贴政策的内容、操作程序和要求,让社会广泛知晓。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农业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以及相关严肃纪律,加强监管的政策和纪律规定落到实处。一是县农业局、财政局不得指定经销商,不得强行向农民推荐补贴产品,不得干预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议价购机,不得向农民和企业以任何形式收受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经销商,不得以监督管理为由干预经销点合法经营,不得让经销商提供任何人员、场地、经济和物质条件协助办理补贴申请、机具核实等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办理补贴手续;二是严禁代购行为,谁申请,谁购机,谁使用;严禁代签行为,经销商、农业局或其他农民不得代替申购农民办理补贴手续。三是严禁县农业局、财政局在职职工以任何方式参与补贴产品的经营行为,严禁虚办手续套取补贴资金。

设备购置申请书篇(10)

二、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标准

按照上级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和南委办〔〕98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公务用车购置标准。公务用车采购实行总价包(包括购置附加费等费用)干的办法。区级领导机关配备公务用车轿车价格标准为20万元以内;区级部门配备公务用车轿车价格标准为15万元以内。确因工作需要需配备越野车辆的,车辆申购单位必须专项申请,说明原因和用途,按程序报批,并严格把握购置标准,购置越野车原则上只能超相应级别配备的公务用车轿车标准的三分之一。车辆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行驶里程超过30万公里可申请更换。

三、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

凡需配置(新购、更换)公务用车,由单位向区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区公务用车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编制、现有车辆状况、申购原因、资金来源、车型、排量、价格等逐项进行审查核实,提出意见报区财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审批同意后,由“车联办”书面通知申购单位,申购单位凭“通知”到“车联办”领取“购车审批表”,再按程序审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审批和购车。车辆新购一律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凡不按程序实施的车辆采购,区核算中心一律不予报账。

四、严格公务用车经费管理

上一篇: 公司竟聘演讲稿 下一篇: 个人小传
相关精选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