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10 05:08:32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1)

二、水利机电工程项目进度监测

(一)进度监测内容。进度监测内容包含监测项目总进度和监测项目详细进度。其中监测项目总进度指的是在整体上对水利机电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合理控制,监测项目详细进度指的是对工程项目的具体部分进行合理的监测,主要的检测内容有:1、项目勘察设计监测。具体包括工程项目勘察监测、工程项目整体方案监测、工程项目初步设计监测和工程项目图纸监测。2、工程项目建造监测。指的是对工程项目进程中的监测。因为工程项目进行中的相关工序繁多,所以监测的方式应紧密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3、工程安装的监测。水利机电工程项目在基础部分完工之后便进入安装阶段,其中安装内容有机电设备安装、供电配电安装、液压安装、能源管网、自动仪表等内容。

(二)进度监测方法。结合水利机电工程项目的实际特点,对于工程进度的监测分为日常监测模式与定期监测模式,并将日常监测模式作为主要的监测方法。进度监测的具体结果通过项目监测报告进行提交和保存。水利机电工程项目的日常监测是在该项目不断进展的过程中,对工程项目的所有任务分项的开始时间、完成时间、持续时间和具体进展等进行记录,以便于科学地控制进度。而定期监测作为辅助的监测手段,指的是为监测行为设定具体的时间周期,从而定期对工程进度的实际情况进行监测。监测周期的确定源于工程项目本身的规模、类型等。

三、水利机电工程项目进度对比

水利机电工程项目进度对比的目标是把工程项目监测得到的实际进度和计划进度相互比较,定位进度偏差,确定产生偏差的原因,做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因此这属于进度管理的主要环节。在进度数据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能够协助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人员确定进度异同,进而提升工程进度的管理水平。在水利机电工程进度的对比方面主要集中于以下一些内容:

(一)确定进度的偏差是否属于关键线路。进度的偏差如果属于工程项目的关键线路,则能够对工程进度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而影响到工程的工期,此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整。

(二)比较工程进度偏差和总时差。如果水利机电工程进度的偏差没有位于关键线路,则进一步对进度产生的偏差和总时差进行对比。如果工程进度偏差超过了总时差,则可判定该进度偏差能够对工程的后续任务工期产生负面影响,应该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调整;如果工程进度偏差未超过总时差,则可判定该进度偏差未能够对工程的后续任务工期产生负面影响。

(三)对进度偏差和自由时差进行比较。如果水利机电工程项目进度所产生的偏差并未超过总时差,则接下来继续比较此偏差和工作自由时差的大小。如果此偏差超过了工作自由时差,则可判定此偏差将导致工作推迟,针对偏差的纠偏方法应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如果此偏差未达到工作自由时差,则可判定其未能对工作产生任何进度方面的影响,这种情况下不必对其进行调整,但总时差会降低。

四、水利机电工程项目进度调整

在水利机电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中,结合进度的动态监测能够逐渐找到工程工期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维持工程项目的总工期按照原计划完成,当某时段的工程任务产生了偏差,便应该及时对其调整,一方面可以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其他工作项的工时进行缩减,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其他工时的各类参数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实现工程项目整体进度的合理控制。

(一)进度调整目的。在对水利机电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管理的过程中,需要结合具体工期对项目实际进度进行测量,其目的是为评估组成该项目的每一个活动的进度是否出现了偏差以及这些偏差是否需要及时进行调整。通常情况下,对于工程项目的非关键工作,发生进度偏差,一般难以直接对该工程的计划完成时间导致致命的影响,而对于工程项目的关键工作,以及与关键线路存在关联的工作,一旦存在较大的偏差,就有可能对工程项目的整体进度产生影响,应该立即采取调整策略。结合以上的分析,一旦水利机电工程项目在施工进程中发现其关键工作以及与关键线路紧密联系的工作出现进度问题的时候,应结合实际工作进度中的偏差,对工程的活动之间进行调整,或者对持续时间进行重新的评估和确认,一方面可以对活动顺序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也可以制定进度替代计划。在项目不断进展的过程中,进度管理人员应随时结合进度监测结果和进度计划的对比而对原有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或修改,同时也要结合进度的修改对其他文件与数据进行修改。当发生重大调整时,也应及时把调整通知发送给工程各方。在调整工程进度的时候,还应结合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确保工程的总工期恒定、确保工程的实施质量以及投入成本。

(二)进度调整控制措施。结合以上的分析,水利机电工程项目为了能够实现进度目标,所采取的进度调整措施包括:1、关键路线的调整。水利机电工程项目在关键路线上的所有工作,一旦其持续时间发生变化,就能够会对项目的整体进度造成影响。所以,对关键路线的调整是进度管理的主要内容。在关键工作提前完成的情况下,考虑到工程的进度管理目标并不是提前完成,而是按照原计划完成,因此这时主要应该评估能够节约资源及费用的方面。2、工序间关系的调整。如果某子工程的进度偏差能够使工程项目的总工期延长,则一方面对关键路线进行调整,另一方面也应对子项目的关联项目逻辑关系进行调整,生成更加合理的关键线路,保障项目进度目标的实现。3、减少工序的工时。水利机电工程项目的工序具体时间是很多外在因素作用下的综合结果,一些工序的工时可以通过为其增设各类资源的方式得到缩减,进而减少整体上的工程项目工期,实现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目标。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2)

中图分类号:TV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前言

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是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的“三项制度”之一,其作用是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建设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从业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致使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因此,总结分析工程监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交流学习该项工作的实践经验,对于规范和提高工程监理的管理水平,促进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壮大狠有裨益。

2.水利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因为我国在水利工程监理方面起步较晚,受传统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影响,对监理的作用没有在真正的意义上进行了解,监理工作还没有发挥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2.1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依赖监理

在施工场地的大型机械、管理人员、施工工艺及方法与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报的数据不一致,在资源配置上出现了不合理现象,在施工中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工作态度散慢。只有在监理人员进行指示和配合时,才对施工现场做局部的调整和整顿。有时还只是对监理工程师的检查进行应付,现场有监理人员就会按照规范施工,现场无监理人员就随意施工;无视监理人员的督促,许多工程项目无自检工作,编些工程资料向监理部门报验。

2.2计量不准确

施工单位在计量方面总是想尽办法,采用提前计量、多计量、重复计量、不能计量而计量、或者故意出错等许多方法,争取多得或者提前获得工程款。另外,在进行计算时不按合同和规范办事,使工程量扩大。

2.3随意向业主提出索赔

为了加大中标的几率,很多承包商进行投标文件设计时,提出了承担更多风险或代替业主的一些现场土地临时暂用的协商工作的条件;在履行合同时,因为业主对承包商有一些正当的要求,或者是因为承包商的一些行为导致了一些纠纷,比如堆土超出征地的范围,临时通道做了些改变等,当承包商的利益受损时,则不分析对错,直接要求索赔,并且索赔的数额较大。

3.完善水利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

3.1大力加强监理队伍建设

加强自身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规范监理行为,是一切监理工作的基础。目前,一些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中,明显暴露出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人才匾乏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加强总监队伍建设,培养综合型的、高素质的总监队伍,从而确保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的有效落实;加强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检查、督促工作力度,以适应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现场监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力求监理行为规范。与此同时,应加强监理公司和现场监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切实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应不断总结经验,编制总监业务工作手册和监理业务考核手册。

3.2监理单位要增强责任意识

监理单位应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优质的服务争取市场、占领市场,以质量求发展。同时,监理单位应充分认识到水利水电工程技术的复杂性和功能的多样性,认真分析影响工程质量、进度和投资的主要因素,编制好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并增强这些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3加强与业主方及其他参建方的沟通

监理工作成绩的取得,离不开上级领导和业主的正确指导与支持,离不开承包人的充分理解与配合,离不开设计单位的大力协作。特别是业主和设计单位的支持与配合,关系到每一项合理的施工方案的调整。如不能得到支持,许多好的设想将不能得到贯彻执行,监理工作的成绩也无法取得。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应通过自必身努力,扎实工作,使业主充分相信监理、依靠监理,其他参建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支持监理工作,从而达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的作用。

3.4加快法制建设、规范监理市场

必须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培育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如监理工作规范;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办法;监理工作评价标准和评优办法(奖励办法);监理酬金新的收费指导意见(包括酬金的组成);监理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细则;监理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建立全国全系统统一的开放市场);项目法人违规追究办法。打破地区保护,严格监理市场的准人管理制度,杜绝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承揽业务,杜绝监理人员无证上岗现象;杜绝分包、转包监理业务行为。

4.监理工程师的工作重点及应注意的问题

(1)根据监理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作环境和施工难易程度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选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一支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的、高效、精干的现场监理部;组织监理部监理人员熟悉项目招投标文件、设计文件、施工图纸,编制具有施工指导意见的监理规划和各专业实施细则;协助项目法人组织施工单位,做好工程项目划分工作。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要有利于监理工程师施工中检查,有利于组织参建单位验收,有利于质量评定和资料整编;做好合同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查、审核工作,达到监理规范要求的,才能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

(2)检查落实施工单位的实验室、施工中“三检制”和贯彻执行见证取样、送样制度;熟悉施工、监理合同,认识风险,判断风险程度,制定防范措施,合理规避风险。处理好合同实施中的索赔和反索赔;树立服务业主、服务施工单位的理念,树立监理企业形象,搞好协调和沟通,建立监理的权威,促进监理项目按照合同要求圆满完成。

5.总结语

水利工程监理和其他建设工程监理相比,除了涉及的外部环境更广泛、更复杂之外,其他都大体相同。作为监理工程师要及时的发现问题、减少甚至避免洪水等不利因素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威胁就要有更强的协调能力和组织应变能力,并能够熟练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实践,对待工作尽职尽责才能够保证工程项目施工能够做到质量优、成本低、工期合理、效益好。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3)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是: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为重点,坚持“围绕中心、统筹协调、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和“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着力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工程、资金和干部”三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水利改革与发展提供保障。

阶段性目标是:全面治理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使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水利工程建设法规制度比较完善,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水利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工作任务

依照全县及市局的总体部署,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对1月1日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立项、在建和竣工的规模以上水利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水利项目逐一进行排查治理,切实解决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决策和规划管理工作公开透明,确保水利规划和项目审批依法实施;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促进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行政行为、市场行为更加规范;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进一步建立预防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职责分工

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县水利局负责直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对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各乡镇负责所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排查治理工作;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直接负责所管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

县水利局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管理业务领域建设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总工办牵头负责水利工程规划、项目立项审查审批、投资计划管理等工作;勘测设计队牵头负责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病处管理局(总工办)牵头负责中小型(包括小(一)型病险水库)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等工作;水土保持股牵头负责水土保持建设工程;工程管理站牵头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干支渠防渗、节水灌溉、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工程;防办(抗旱防洪股)牵头负责河道治理和水电等工程;水政股牵头负责取水和排污许可管理等。

三、任务分解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治理工作任务,分解为如下4个方面22项内容:

(一)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

着重解决或避免擅自改变规划、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设计粗糙、“报大建小”和不按程序变更设计以及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和审批公开透明、依法实施,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1.加强水利规划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规划论证制度,提高规划专家咨询与公众参与度,强化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管,开展规划后评估;对依法批准的水利工程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严格水利项目审批。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主体和审批权限,完善配套制度和立项审批集体研究决策机制,逐步推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2号)等政策规定,认真执行水利项目审查、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程序,加强项目立项审批前置条件监管,严格实施规划同意书审批、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审批、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水行政许可事项,开展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加强与有关部门在项目分类、审批权限、报批程序等方面的工作衔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3.提高水利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大前期工作投入,推行项目前期工作招标制度,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勘测设计任务,加强勘探测量工作,严格各设计阶段工程设计标准和等别, 认真执行强制性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勘测设计工作达到规程规范要求深度;加强概算编制管理,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从规划布局、工程方案比选论证、建筑物用地控制标准等方面从严把关,优选工程占地少、经济合理的工程方案;对前期工作不完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一律不安排投资计划。

责任领导:何国伟

牵头单位:勘测设计队;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4.加强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管理。认真贯彻国家和省级《水利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设计变更手续,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1550号),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概算调整管理,确需调整概算的中央投资水利项目报原审批单位审批;严格执行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对未经审批的超概算、超计划的项目部下达预算,不支付资金。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财务统计股、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5.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地方落实水利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加强对水利项目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采取控制审批新上项目、调减投资计划安排,申请财政部门扣减预算、调整转移支付资金的方式进行处罚,促使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总工办。

6.强化农村水能资源开发管理。进一步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职责体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协调有序的农村水能资源管理工作机制;开展农村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并加强成果管理;配合省市县有关部门编制和修编中小河流水能开发规划,科学合理确定水能资源开发程序和开发方案;建立和完善农村水能资源公益开发与政府调控制度;配合各级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四无”水电站,坚决遏制水能资源无序开发。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防办(抗旱防洪股)、水政监察大队。

(二)规范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

着重解决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等突出问题,促进水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7.规范招标活动。继续做好《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招标质量。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8.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法规〔〕1361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严格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严格审批非公开招标项目,确保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9.规范评标工作。评标标准和方法应科学合理,加强围标串标管理,有效控制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行为;防范和打击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三)加强工程建设和质量安全管理

着重解决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管理力量薄弱、转包和违法分包、监理不到位、质量与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到位,资金管理使用混乱等突出问题,避免重特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10.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全面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分类作出处理,不适应的予以废止,不完善的及时修订,需要新出台的抓紧研究制定。加强对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时效性。

责任领导:杨旭新

牵头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协办单位:总工办、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1.研究解决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的问题。结合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饮水、灌区配套与节水改造、水土保持、农村水电等工程实际,加强对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项目法人组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等重要环节的调查研究,规范建设管理;统筹建设管理力量,开展业务培训,培育发展专业化的水利建设管理队伍,积极稳妥地推进项目代建制和委托制。

责任领导:范玉龙

牵头单位:工程管理站;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测设计对、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2.严把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关。严格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准入条件,做好水利建设市场设计、监理、施工、招标、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资质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市场清出机制;参加单位必需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不得超越资质权限和任意扩大经营范围。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政水资源股、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3.加强建设监理管理。按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等有关制度开展监理工作,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导则》、《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导则));积极培育水利工程监理市场,着力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强化监理行为监管,督促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现场监理力量;加强监理人员知识更新培训,提高监理人员业务素质和实际能力。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4.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认真贯彻《临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政办发〔) 164号),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等提高依法履约意识,提高合同履行水平,防范水利工程建设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逐步建立水利工程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5.严把开工审批关。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64号)和《关于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开工管理工作的通知》(水建管〔) 144号)的规定申请开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开工。严格审核项目开工条件,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弄虚作假骗取开工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肃处理。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6.强化验收管理。严格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等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7.加强质量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健全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落实质量终身负责制;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 339号),完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健全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提高监督水平;认真贯彻执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确保质量检测工作有序开展。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水财务统计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8.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建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技术措施,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加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和安全事故查处督导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安全办;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19.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督促项目法人加强项目账务管理,严格资金拨付和使用程序,严禁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规范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完善灌区、农村饮水安全及扩大内需水利工程等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责任领导:纪元武

牵头单位:财务统计股;协办单位:病处管理局(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做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信息公开透明,市场推入和退出机制健全,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程序,逐步建立互联互通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诚信体系。

20.公开项目建设信息。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信息,公开项目招标过程、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检查、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等相关建设信息。广泛梳理有关信息,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水利行业信息共建共享。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强化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办公室;协办单位:总工办、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信用信息入库,并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用记录进行整合,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促进社会信用制度的形成,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制度。

责任领导:胡国庆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22.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出台建设管理问责办法、咨询评审管理办法和勘测设计问责办法,对勘测设计、咨询评审和建设管理各环节逐步推行问责制。

责任领导:李自圣

牵头单位:总工办;协办单位:办公室、水政水资源股、勘测设计队、工程管理站、水土保持股、防办(抗旱防洪股)。

四、工作步骤

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共分如下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深入排查问题(第三季度至20xx年第一季度)。各乡镇、各项目管理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自查自纠,严格做到全面普查,认真查找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办法,并于今年底将自查报告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属各单位对所管业务领域建设项目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及指导形成书面材料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2月,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选择重点项目、重点环节组织重点督查。

第二阶段:认真进行整改(20xx年第二季度至20xx年第二季度)。针对自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和完善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及时纠正;落实监管责任,健全有效联动、密切监控的监督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查处因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及时总结并推广专项治理工作中的做法和经验;认真清理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法规制度和规范性文件,不适用的要及时废止,不健全的要尽快修订完善。

第三阶段:巩固治理成果(20xx年第三季度)。及时把专项治理工作中的有效措施和经验转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出需要完善的法规制度和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牵头单位、各乡镇写出专项治理总结报告,于20xx年8月底前报送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综合类总,并向市县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五、保障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也是当前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政治任务。要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周密组织,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水利局成立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县的专项治理工作,请各乡镇和项目管理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整体推进全县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局属各单位要明确目标、进度和时间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扎扎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要根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将工作责任和措施分解到项目,落实到人员,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保证按期完成任务。

(三)搞好协作配合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4)

一、前言

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环境保护也已经发展成为社会实现稳步发展的重要基础。在进行水利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其将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其中包括对空气的影响、地形的影响、生态的影响等。而这些影响当中,部分影响是暂时性的,经过若干时间之后自然环境就能恢复原貌,而部分影响是永久性的。因而作为环保监理的工作人员,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其相关的权力,然而其还应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丰富其相关知识,才能做好环保监理的工作。

二、水利工程环保监理的综述

所谓的水利工程施工段环保监理,其实质是工程施工企业委托相关监理部门,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行业标准以及双方合同中的条款,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管理。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在于对规定权限内的内容进行严格的监理。监理工作人员应对水利工程的相关特点进行充分的掌握,并在施工期间要求其施工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进行操作,为施工的质量提供保障。

水利工程施工段环保监理的的核心任务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于对施工的质量、施工的进度以及施工的成本进行严格控制,其中质量是其根本任务,控制施工成本是其中的关键环节。

三、水利工程环保监理的现状

现阶段,国内的水利工程施工段环保监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当建筑的投资达到一定标准,或者与公众的利益安全关系较大的,需要相关部门对其施工进行监理。然而,部分施工单位对施工的环保监理并没有较为深入的认识,在施工期间仅由施工企业对其进行全权负责。而施工单位常常因人力资源储备不足、技术欠缺等因素,使得施工期间事故频发,对工程的整体质量埋下隐患。此外,部分施工单位对环保监理的作用没有形成清楚的认识,在施工的过程中并没有赋予监理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力,致使两者之间关系协调性较差,最终对施工进度产生负面影响。

第二,相对而言,水利工程的总投入资金相对较低,然而其工程施工所耗费的时间相对较长。在现行的监理收费制度中,对不同工程量的监理费用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实行过程中,监理方以及施工方并不能按照规定的标准达成一致,致使监理单位并不能收到应有的费用,使得监理单位的资金相对较为欠缺,因而在监理的过程中其人力相对处于不足的形式,物力相对较为欠缺,最终使得监理工作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对施工的质量也将产生不良影响。

第三,监理单位的核心任务是根据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以及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于对施工的质量、施工的进度以及施工的成本进行严格控制。然而在实际施工的过程中,部分建设企业为了应付检查才委托相关单位对其施工进行监理,而并没有真正的赋予监理工作人员相关监理的权力。例如在施工款拨款的过程中,按照相关规定,需要监理单位的总监签字方能生效,而在实际施工当中,往往是有建设单位的领导进行批准,致使工程施工的进度不能与款项支付同步,甚至当工程并没有完成时,相应的工程款已经全额拨款,这就将对施工的质量埋下较大的隐患。

第四,在对水利工程施工进行环保监理的过程中,工作人员的任务相对较为艰巨,其工作量相对较大。因而监理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素质、配置情况均会对监理的质量产生较大的影响,尤其对于总监理工程师而言,作为施工监理的最高领导,其专业技能以及综合素质的高低,与监理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关系。

四、提升水利工程环保监理质量的措施

根据上述对水利工程施工段环保监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的结果,并结合笔者自身的实践经验,对如何提升水利工程环保监理质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一个结构良好的监理单位方能对施工开展良好的监理工作,因而在对监理机构的结构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水利工程的工程量、施工场地环境等。因而在进行施工监理的过程中,应对该监理机构的各级人员明确其责任以及义务,培养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并运用合理的奖罚机制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较好的完成自身的本职工作。同时,在对工作人员进行任务分配的过程中,应对工作人员的学历、专业以及协调能力等方面的差异进行充分考虑,使得各个工作人员均能胜任其工作。

第二,任何工作均是由人来完成的,水利工程施工段监理工作亦是如此。作为根本的生产力,监理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高低以及专业知识的丰富程度对监理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监理单位应定期的对监理工作人员组织培训,使得其能够增加其业务水平,增强其阅读图纸等资料的能力,并能使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合同的条款对施工阶段进行严格的控制。总之,只有监理工作人员能够不断进行充电,掌握良好的专业技能,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工作作风较为严格,综合素质较高,才能顺利的完成监理的工作。

第三,在对施工阶段进行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工作人员的出发点应是以国家以及人们的利益,在进行监理的过程中不能对任何一方进行偏移。因此监理人员应在具备良好监理专业技能的同时,拥有过硬的道德素质,严格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对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在进行实际工作的过程中,监理工作人员应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工作中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自身的行为,为监理工作作用的发挥提供良好的保障。

第四,在进行施工段监理的过程中,监理人员除了应具备良好的专业技能以及过硬的综合素质之外,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优秀的监理工作固然与监理工作人员自身的情况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同样不能缺少领导的支持以及施工方的积极配合,尤其是设计单位的配合。如果在监理的过程中不能取得上述各个方面的配合与支持,监理工作将面临寸步难行的境地,因此监理工作人员应加强与领导、施工方以及设计方之间的沟通,使得其能够对己方形成充分的信任,并给予大力的支持以及配合,从而为监理工作的顺利完成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五,在监理工作完成之后,监理工作人员应对相关资料进行总结,并整理成册,交由承包人保存,为今后的查阅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水利工程施工段环保监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其中涉及多个领域的知识,因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增加其业务能力,为胜任监理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监理单位中不同专业的工作人员应加强沟通,相互学习,相互配合,为环保监理工作贡献自身的力量。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5)

一、水利监理工作的特点

水利工程监理通常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通过组织、技术、合同、经济等措施,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投资、工期以及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有效地控制,以确保水利工程项目能够按工程合同要求保质保量的完成。水利监理工作的特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水利工程监理属于智力密集型的服务,相关水利监理人员依托对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计划、协调、组织、监督以及控制,来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合同的顺利实施;二是水利工程监理是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统一结合,水利工程监理人员既要拥有较为丰富的水利工程理论基础知识,同时还要具备比较丰富的管理经验、技术经验和出色的协调能力;三是水利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和独立性的特点,在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需要相对独立地建立组织,站在公正立场上维护双方利益,在双方存在争执时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二、水利工程监理的发展情况

中国水利工程监理开始说始于1982年建设的鲁布革水电站,此项工程首次引进了招标承包以及业主建设项目管理模式,首次实践即获得了成功,在工期、成本、质量等方面均取得了较高效果。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监理的成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1988年建设部《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的出台,此后,我国多项大型水电工程也采取了工程监理制,均获得了成功。1996年水利部以文件的形势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给予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指出:“所有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部实行建设监理制,对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要逐步采用建设监理制”。2007年,水利部又在此基础上修订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对水利工程监理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当前,我国水利工程建设已经全面实行了建设监理制,水利工程监理制的实施在保证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升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水利工程监理依然不是十分规范,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等待我们解决。

三、水利工程监理中依然存在的问题

1、监理的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一是某些施工单位对监管工作认识不清,认为监理人员对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之外其他工作无权干涉。事实上,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水利工程监理人员拥有包括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开工审批的权、设备审查的权等多项权利,但在实践中有部分权利并未得到全面发挥。二是对业主的行为还没有充分规范。工程项目中业的重点在于进行监理管理,而不应该过多干预监理工作。业主不必要的干预是造成一些纠纷和误解的产生原因。三是某些人员错误地将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当做“监工”,将旁站监督以及检查当做了是监理的全部工作,无形中减少了工程监理的工作面和工作深度。

2、工程质量责任划分依然不够明确

在水利工程实际建设中,工程一旦出现问题,水利工程监理往往是首当其冲,所有工程施工问题全部会找到监理。这是工程管理责任划分不清造成的。事实上,水利工程监理是依照业主授权,按照监理合同以及工程承包合同对项目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质量责任更多应体现在设计阶段;在施工阶段,由于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均明确规定了承包商要对质量负责,所以一旦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商应和监理共同承担责任。

3、监理人员自身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要求工作人员需要具备管理、技术、经济和法律等多种知识。必须讲过专业的培训和学习,才能取得相应资质。然而由于薪酬待遇等方面的原因,很多优秀人才难以长期留住,而监理工作有仅需人员,造成有些人员仅仅进行了一些短期培训后就投入工作,甚至没有执业资格证书,缺乏工作经验和工作能力,必然对监理服务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四、加强水利工程监理的对策

1、进一步强化监理资质管理,规范监理管理工作

应进一步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坚决取缔将那些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靠降低监理费率来恶意承揽业务,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业主以及质监部门必须严格审验监理资质,对于那些转包监理业务的单位一旦发现查实,应不予备案。要严格遵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的有关规,严格遵循监理规范,严重在规范的框架内开展监理工作,从根本上避免随意性的监理工作。努力建设国产权清晰、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健康发展的市场主体。

2、进一步强化监管责任落实,建立健全责任制度

一是要保证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得到真正落实,严谨总监出现空挂名现象以及多项目兼任现象。应重点加强招投标后续管理,建立健全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机制,确保总监理工程师定岗定位。一旦发现总监理工程师兼任情况,要相关部门责任。二是要建立监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项目工程师、专业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全部要都要建立相应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该加强对监理机构的工作质量的相关认证,严格认证工程质量等级。

3、进一步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提升队伍的监理能力

应应适时对从相关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培训,对相关人员的从业人员强化培训,能够收到较明显的效果;相关人员也应更加主动地去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本技能,通过学习不断的拓宽知识面,提高技术技能和业务素质,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步提升预见能力、洞察能力和分析问题协调问题的能力。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6)

第二条在我国境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建设监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也应逐步实施建设监理。本规定中的“水利工程”包括防洪除涝工程、灌溉排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乡镇供水工程、给排水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环境水利工程、水利系统的地方电力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合同以及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行的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量,并协调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

第五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实行统一审批、分级管理。

第七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司。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

三、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审批和注册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协调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部直属大中型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水利部设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和监理工程师资格审批工作。

第八条各流域机构协助水利部管理本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建设处(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

二、负责本流域机构所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本流域机构直属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流域机构所属单位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办事机构一般为建设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水利部有关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初审;

三、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资格初审和注册工作;

四、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工程中从事建设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进行管理;

五、指导、监督地方水利工程实施建设监理,并协调建设各方关系;

六、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培训管理工作。

第三章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十条申请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等级,须报请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格评审委员会审查,水利部批准。

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等级和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被委托与委托的合同关系;与施工单位(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维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项目监理组织,该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组织必须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监理业务。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自身过失造成工程重大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水利工程建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所监理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变更时,必须经项目法人同意,并通知设计、施工等单位。

第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须按合同规定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的争议。

第四章建设监理合同和监理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与项目法人签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工程项目名称;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工作条件(如交通、办公场所等);保密内容及措施;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奖励和赔偿;合同生效、变更和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作为一级项目费用单独列支。

第二十三条实施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

四、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和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实施工程监理的管理办法,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规定接受监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须提交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协调解决,总监理工程师接到调解要求后,应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尽快作出公正处理,并书面通知双方。

第五章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国外公司、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接受中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委托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国外贷款和赠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应由中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

第二十八条外资、中外合资兴建的水利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第三十条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二、聘用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人员从事监理工程师业务;

三、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四、转让或分包监理业务;

五、承包所监理工程的施工或经营与所监理工程有关的建院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六、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或被监理方的利益;

七、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理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监理工程师资格,收缴其《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一、未经注册,以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业务;

二、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三、以监理工程师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

四、出卖、出借、转让、涂改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五、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三十二条渎职,与承包商勾结瞒报、虚报、偷工减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7)

1. 前言

(1)固原市位于宁夏南部,北部与中卫市海原县接壤,南接甘肃庄浪、静宁、华亭等县,东邻甘肃庆阳、平凉地区,西连甘肃会宁县,辖原州区及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4县1区,东西宽229Km,南北长188Km,国土面积10540.2Km2,约占宁夏总面积的18.2%。2011年底,全市总人口152.53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29.74万人,占总人口的85.06%,回族人口69.88万人,占总人口的45.8%,是全国回族主要聚居区之一,也是全国最为干旱、贫困的地区之一。

(2)截止2011年底,全市共建有中、小型水库148座,总库容7.78亿m3,现有效库容3.83亿m3,建水保骨干坝、塘坝、淤地坝341座,配套机井1626眼,固定机电排灌站266处,水利工程年供水量1.12亿m3。这些水利工程的建设,为固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需的水源保障,是固原人民的宝贵财富。随着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基础产业地位的不断提高,国家对水利基础设施投入的增加,水利工程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不少地区已发生了质量和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因此水利工程质量控制成为我们面临的严峻问题,通过近几年的实践,我们总结了一些经验,供同行们参考和借鉴。

2. 前期工作质量控制

2.1 建立企业信息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结合自治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全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制造等企业和从业人员信息、信誉等级平台,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相应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企业信誉、业绩及从业人员的技术职称、社会保障、资质证书注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打分评定,作为企业和个人首次认定的基础分值和信誉等级,实施过程中,每半年评定一次,对企业和个人出现的各种状况(如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等)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处分,并罚处相应的分值,当企业和个人信誉等级分值降低到一定界限时,责令企业和从业人员停止进行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重新参加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再教育学习,经过考试、考核合格后,解除处罚,尚可从事与水利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活动。

2.2 前期工作招标。

根据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规模、等别和技术难度,进行前期工作招标。招标前,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合理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对于企业信誉等级分值低,出现过较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企业暂不于进行资格预审;同时,招标文件中对企业的信誉等级分值进行折算加分,鼓励企业高度重视水利工程施工质量,为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3. 招标工作质量控制

3.1 施工单位招标。

水利水保工程施工招标,除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外,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还对施工企业投入本项目的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进行“锁定”,避免多项目人员挂靠;工程完成后,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施工单位申请“解锁”,相关技术人员才能参加其他水利工程招标活动,同时招标文件中对企业的信誉等级分值进行折算加分。严格要求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必须具有水利工程专业建造师执业资格与三类人员考核B类证书;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水利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安全员必须具备水利或建设部门核发的三类人员考核C类证书和安全员资格证;施工员、质检员必须具备水利部门核发的资格证。

3.2 监理单位招标。

水利水保工程监理招标,对监理单位进行资格预审的同时,根据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规模、等别和技术难度,合理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招标文件中对企业的信誉等级分值进行折算加分。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具有中国水利工程协会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和在相应监理单位的注册证书,才能从事水利水保工程建设活动,并对总监理工程师承担的监理项目进行控制。

4.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1 人的质量控制。

工程质量取决于人员的质量、素质、业务能力和水平。工程开工前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进行重新审查,是否与投标文件一致,人员变更时,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备查,杜绝无证上岗。

4.2 材料、设备质量控制。

根据《宁夏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对于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报送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自检,监理单位按规定进行抽样检测,验证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予以彻底清除。

4.3 施工设备质量控制。

设备要求性能好、效率高、操作方便、安全可靠,设备数量满足工程所需;特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计量设备有检测证明,计量要准确。

4.4 施工方法质量控制。

施工方法质量控制包括施工单位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工艺流程、组织措施、检测手段、施工组织设计等。施工过程中在制定方案和施工工艺时,必须结合技术、管理、组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施工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4.5 环境因素控制。

环境因素分为技术环境因素、施工环境因素、自然环境因素。技术环境因素包括施工所用的规范、规程、设计图纸及质量评定标准,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环境因素包括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三检制、质量管理制定、质量签证制度和质量奖惩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健全;自然环境因素包括地质、水文、气象,要求施工单位对影响质量的环境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严加控制。同时营造文明施工、文明生产的环境。

5. 第三方检测质量控制

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不定期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抽测,检测结果及时直接呈报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针对出现问题加以解决,避免质量隐患延伸;质量存在异议时,工程建设、质监、监理、施工、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联合见证重新取样进行质量检测,质量不合格的彻底进行返工。

6. 政府监督部门的质量控制

固原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代表政府部门履行对全市水利工程质量行使监督职能,采用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明确质量监督到位点,及时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认定,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工程开工前,质量监督机构对项目划分进行确认,对施工图纸、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人员岗位资格证书、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仪器、计量器具进行复查;施工过程中对进场原材料、产品合格证、复检资料及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单位提供的配合比、试块实验报告进行检查,同时对重点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和主要分部工程进行重点监督,并对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进行工程质量核备、核定。

7. 结束语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8)

Abstract: on the basi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tus and relevant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provisions and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standard detailed analysis, combined with anshan reservoir water supply project-the peasants led into the soup, fine dahuofang reservoir water emergency into a large water supply and eve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work experience, discus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in quality, progress, investment, safety control of responsibility and function, was discussed in detail at present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of responsibility, right unified supervision and the conflicts, and the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y of proposes Suggestions.

Keywords: water conservancy total supervision engineer responsible role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工程监理责任界定是长久以来困扰监理行业的突出问题。笔者自2004年7月至2012年1月先后任鞍山市汤河水库扩建供水工程―引细入汤工程,大伙房水库输水应急入连工程,某大型供水工程总监理工程师。通过几年的监理工作,认为一个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

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现状

1.1国内水利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过程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ede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Ingenieurs-Conseils,简称FIDIC)于1913年成立,标志着监理工程师步入工程建设领域。在国内,水利工程行业自1982年鲁布革开始,率先进行建设监理制度改革的尝试。辽宁省水利工程是从1992年富尔江引水开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试点。1996年开始“三项制度”改革,同年水利部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1996】396号文),监理工程师正式参与水利工程建设,2003年水利部颁布了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从此监理工作有了依据,进一步规范了监理行为职责,确定了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地位。水利部并于1999年和2006年两次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使水利建设工程监理工作逐渐走向正轨。

国内水利建设监理工作的错位与现状

1.2.1对监理的定位与重要性认识有误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已有二十余年历史,但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仍有一部同志对工程监理的任务及业务范围认识错误,委托监理是迫不得已,以应付现存的国家规定。受此影响,工程建设管理业主依言是“大佬”,监理人员就是项目法人聘请的质检员,只要替业主把好质量关就行了。在某些工程建设中,业主经常以自我为中心,无视行业规范的要求,无视在工程量计量、工程量单价及工程变更等方面单位规定,随意“拍脑袋”决定,造成监理人员无所适从,导致工程建设严重滞后、工程概算突破较大或者工程无法实现预期效益,最终把监理推出来顶罪了事。更有的业主认为监理是我雇来的民工,让你做什么就得做什么,让你怎样做就要怎样做,责任是监理的,权利是业主的,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责任者,出了问题方便推卸责任而已。

1.2.2对监理责任定义的不规范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事故时,很多人认为监理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承担责任,其理论依据就是监理工程师具有签字权,且不知按国际惯例监理的签字只是监理程序的需要,代表业主对施工方案的认可,仅作为以后索赔的依据,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法律规定监理责任的前提是“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理才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1.2.3对监理工作的不支持

我国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50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制,但是由于运行的不规范,中标承包人多为人情标,出现分包和转包现象,导致承包人素质低、能力差,对监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从而造成工程管理工作严重脱节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不清,或者承包人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配备相关人员,致使承包人对工程建设生产管理混乱。此时个别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未进行自检自查,就叫监理去验收,自身的质量体系未能有效地运行。也有个别业主认为监理就是“监工” ,随意要求监理死盯现场,把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责任压给监理,变相减免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制度,大大增加了监理的工作量,也造成事故发生后合理界定责任单位困难。

1.2.4监理人员素质低

水利行业现有监理从业人员60余万,注册监理工程师10万多人,其余人员大多是临时凑合的。监理人员的来源五花八门,有的来源于施工单位,有的来源于设计单位,有的来源于基建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等。总的来说,监理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甚至监理缺位、有名无实,更有缺乏诚信、失职失责等不良行为,距离我国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相距甚远。主要是因为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把关不严,部分较低学历的人员进入这一行业,加之缺乏淘汰机制,造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2.5监理单位发展机制与行业动态

现有的项目法人制执行得不完全,招标投标办法执行中缺少监管机制,没有科学、公正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必要的工程保险业和担保未开展起来,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成效,致使监理单位的发展处于两难境地。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监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科学创新水平,努力树立行业声誉,以谋求推动企业和行业稳步快速发展。

2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水利监理规范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以上法律条款可知: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监理机构驻施工现场的主要负责人,应承担监理单位所负责的责任。监理承担质量责任的前提是监理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及时应当检查的项目不作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对监理工程师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需要承担责任的四种情况:“(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SL288―200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规定:

“1.0.5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10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3.3.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可见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中的责任和作用是其他监理人员无法替代的。监理的职责是监督和检查,控制手段是抽检,所能采取的措施是要求承包人整改、停工及报告。一名合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将使建设工程按合同完成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及环境保护等各项指标。

4 水利工程中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责任的对应关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8号令)明确指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由此可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管理活动,管理范围是“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等方面,管理的依据是监理委托合同。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就是对这五个方面进行控制,把握业主赋予的权利和责任,理顺权利与责任的对应关系,搞好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5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业发展的建议

5.1 加强监理队伍自身建设

水利工程监理需要具备水利专业技术知识,否则他就没有能力判断是否保障“三控制”和安全环保目标的实现。总监理工程师更应注重本监理部人员的培训,使其努力学习和更新本专业各种科学技术知识。吸收一批高层次技术和管理人才,充实监理队伍,以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从大环境上,要在有关学校设立监理专业,实行水利工程监理的正规教育。监理企业要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杜绝监理人员的腐败行为。

5.2 加强监理责任的界定

a.统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界定条款,取消分歧;

b.在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规定监理的责任边界;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9)

(1)信息传递不及时,水利水电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工作可以说是和整个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过程同步进行的,因此,需要我们针对整个的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及时的信息传递,当前在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监理工作较为滞后,不能够进行及时的管理;

(2)在具体的监理过程执行中不具备完善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整个安全施工监理工作的主要职能和具体监管内容没有进行严格的规定,进而使得我们在安全施工监理中没有一个明确的目的;

(3)对于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单位自身而言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尤其是在自身的监理制度上存在很多的缺陷,这就导致整个水利水电工程安全监理工作过程中存在很多的混乱。

二.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工作措施

1落实安全监理制度

做好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工作首先需要我们做好的就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尤其是要对于整个安全施工监理工作的具体流程进行明确的限定,但是针对不同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而言,制定相关的安全监理制度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施工现状,针对整个的工程施工过程制定出最适合于本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2落实安全监理责任

在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工作中最为主要的还是要落实好安全监理的责任,完善当前的建立责任制度。对于水利水电工程来说,落实安全监理责任需要我们对于安全监理的体系进行了解,就当前我国安全监理体系来看,主要是总经理、总监、项目监理和专业监理等四个等级,所以在制定相关安全监理责任时也需要我们根据这四个等级进行相关责任的明确。

3落实安全监理组织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依据完善的组织形式,当前我国主要就是依据四级管理来进行具体的监理工作:(1)首先是最高级的总经理,对整个的监理工作负总责;

(2)总监理工程师主要是负责整个的监理工作的整体落实状况;

(3)项目监理工程师对于自身所负责的子项目的监理工作负责;

(4)最低级的就是专业监理员,其负责具体的监理工作的执行。

4提高安全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为了切实做好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监理工作还需要我们切实提高相关安全监理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尤其是对于相关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来说,更是要加强教育培训,对于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及时的新知识培训,避免安全监理人员落后于安全监理现状。

5落实安全监理的程序

做好安全监理工作还需要落实相关监理程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于相关文件进行核检;

(2)对承包单位资质进行检查;

(3)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检查;

(4)检查施工方案;

(5)检查施工原材料的质量;

(6)对施工工序操作进行检查。

水利工程监理工作总结篇(10)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2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Ⅲ等水利枢纽工程、2项Ⅲ等(堤防3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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