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方案汇总十篇

时间:2022-06-13 19:16:12

出纳工作方案

出纳工作方案篇(1)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一、自建行为的纳税筹划

自建行为是指自建建筑物后再销售的行为。税法规定,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但是,现行税法还规定,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自建自用建筑物,仅限于施工单位自建建筑物后的自用。如果施工单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不论是承担其所隶属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还是承担其他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如果属于非独立核算单位,承担其他单位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而承担本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是否缴纳营业税,则要看其与本单位之间是否结算工程价款。凡同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是否编制工程预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当征收营业税;凡不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则不征收营业税。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写字楼,建筑安装成本为1,00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成本利润率为15%,目前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自建写字楼完工后将其出售,销售额为1,500万元。

方案二:自建建筑物后自用。

方案三:不实行自建,只对外发包工程,竣工后销售(销售额同上)。

试在以上方案中作出选择。

分析:如果选择方案一,作为自建行为,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自建的写字楼出售,应该缴纳营业税。自建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000×(1+15%)÷(1-3%)×3%=35.57万元;销售写字楼行为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5%=75万元,共计缴纳营业税110.57万元(35.57万元+75万元)。如果选择方案二,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写字楼后自用,无需缴纳营业税。如果选择方案三,由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不实行自建,只对外发包工程,竣工后销售,则只缴纳销售行为的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500×5%=75万元。

三种方案比较,如果单纯从节税效果来看,第二种方案是最好的。但是,如果从企业全局进行考虑,由于另外两种方案的销售额扣除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明显超过了第二种方案的节税金额,所以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三更好。方案一和方案三相比,方案三的销售额扣除成本和税费后的收益更大,所以应选择方案三。

二、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合作建房是指一方提供土地,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种基本的合作方式:一是纯粹“以物易物”方式,二是“合营”方式。“以物易物”是指合作双方以各自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合营”建房是指双方以土地使用权和资金出资成立合营公司,由合营公司建造房屋。不同方式下,营业税的征收规定是不同的。

(一)“以物易物”方式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不论是否进行货币结算,均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即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持有资金的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出租土地的一方,发生的租赁行为属于营业税中的“服务业――租赁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持有资金的一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

(二)“合营”方式

1、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共担风险、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不征收营业税。但如果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应该征收营业税。

2、房屋建成以后,如果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者提取固定利润,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应该按“租赁业”征营业税。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属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对持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应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营业税。对于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双方以后,如果各自销售房屋,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合作建房不同方式和税法的不同规定,纳税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在合作建房时,应该避免采取“以物易物”的方式;在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时,应该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在不能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时,可以采取转让股权,而不分配房屋的办法。

案例:A、B是两个依法成立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合作进行商品房开发。合同约定A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B企业提供资金,房屋建成后,经评估其价值为6,000万元,由双方平分。

方案一:A企业将土地所有权转让给B企业,由B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

方案二: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B企业以货币资金出资合股成立一个独立核算的合营企业C来进行房地产开发,房屋建成后,双方采用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分析:对于方案一,A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该房产的一半所有权,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计征营业税,应纳营业税150万元(3000万元×5%)。对于方案二,由于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当投资风险,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因此,A企业可以少缴营业税150万元。

三、签订不同承包合同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支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实务中,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分两种形式:

第一种形式是由工程承包公司同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然后将设计、采购等项工作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负责各环节的协调与组成。工程承包公司有的自身没有施工力量,或者自身虽有施工力量但不参与该项工程的施工,将所有设计、采购、施工等项业务全部转包给其他单位,自身只从事协调或组成工作;有的自身有一定的施工力量且参与了该项工程的施工,但仍将其中的大部分施工任务转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承包公司的收入主要是总承包金额与分包金额之间的差额。

第二种形式是承包合同由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公司负责设计及对建设单位承担保证,并向施工单位按工程总额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对于第一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人同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无论其是否具备施工力量,是否参与工程施工业务,对其取得的全部收入,按“建筑业”税目征收3%的营业税。

对于第二种形式,即工程承包公司不作为工程总承包人,不与建设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而仅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中介人,无论工程承包公司是否具备施工力量,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中的“服务”项目征收5%的营业税。

案例:甲单位有一工程项目需找施工单位承建,工程总价款为6,100万元。在乙工程公司的协助下,由丙建筑公司与甲单位签订承建合同,合同金额为6,100万元,另外丙单位付给乙公司服务费100万元。根据上述条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万元(100万元×5%),丙公司应纳营业税税额183万元(6100万元×3%),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188万元(5万元+183万元)。

如果乙公司进行筹划,由乙企业直接与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6,100万元,然后再将工程以6,000万元转包给丙公司。此时,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6100-6000)×3%=3万元,乙公司代扣代缴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000×3%=180万元,两公司合计应纳营业税税额为3+180=183万元。通过筹划,乙公司少缴营业税2万元,丙公司少缴营业税3万元,双方获益。

四、建筑安装企业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根据营业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质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依据。

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的节税重点在于如何确定营业额,而对于施工企业来讲,节税的关键在于如何与开发商签订施工合同。因此,建筑安装纳税筹划的思路是合理签订合同,将安装设备价款扣除,从而降低营业税的税基。

案例:甲建筑安装公司在一项建造写字楼的投标竞争中中标,很快就要同客户签订建筑安装合同。据了解,工程总造价为4,000万元,其中,中央空调价款200万元,电梯价款100万元,建安工程3,300万元,装饰工程400万元。现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甲公司同客户签订含中央空调和电梯在内的4,0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

方案二:甲公司同客户只签订土建及内外装修的3,700万元的建筑工程合同,中央空调和电梯由客户自行采购。

方案三:甲公司只向客户收取装饰工程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400万元,其他材料和设备均由客户提供。

根据上述规定和本案例的条件,不同方案下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如下:

方案一:建筑公司在承建工程业务的同时,销售了设备,属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因此应根据合同总金额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0万元(4000万元×3%)。

方案二: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11万元(3700×3%)。

方案三:应缴纳的营业税为12万元(400×3%)。

计算结果表明,方案一的税负最高,方案二的税负居中,方案三的税负最低。如果单从节税角度考虑,方案三为最优方案。但是我们在决策时还应考虑企业的获利情况。如果其他两个方案的收益比第三个方案多,就可能选择方案一或方案二。

五、结束语

企业进行营业税建筑行为的纳税筹划时,必然会相应地增加相关费用支出,包括财务人员培训费用、财务制度改革费用、税务咨询费用等。因此,企业在关注应缴税款及营业利润影响的同时,要做好营业税建筑行为纳税筹划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要严格控制营业税纳税筹划引起的企业费用的增加范围,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作者单位:河南科技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出纳工作方案篇(2)

2、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改革探讨。在高校档案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一些高校将本来隶属于组织人事部门、学生管理部门、教学系院、教务管理部门、产业管理部门的教职工档案、学生档案移交高校档案部门管理,将人事档案纳入高校档案综合管理范围,实行由高校档案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本校绝大部分档案的模式,即改非纳入管理模式为纳入管理模式,改分散管理模式、相对集中管理模式为集中管理模式。对这种现象如何评价,档案界褒贬不一。

 早在1991年,董德臻同志就提出"人事档案应纳入高校档案综合管理"的观点②。这在当时,无疑是高校档案学理论研究的一种创新。遗憾的是,在当时这一观点并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没有引起理论上的争鸣。在世纪之交的今天,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及其对高校档案工作体制的碰击,高校档案界就上述问题重新展开了探讨。例如,陈蓉辉同志认为,高校人事档案纳入综合管理有其优越性和可行性。 " 如果把文书档案和科技档案综合管理作为高校档案管理改革的第一次飞跃,那么,把人事档案和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档案纳入综合管理的范畴,就实现了高校档案管理改革的第二次飞跃。"③从上不难看出,该同志对高校人事档案纳入综合管理不仅是持肯定态度,而且评价甚高。但是,苏平、常灵芝、林晓金三同志对上述观点有着不同看法。一方面,他们肯定了在建立档案馆的高校,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移交档案馆,实现了高校档案全部由档案部门综合管理的格局是高校档案管理的一项改革。另一方面,他们对"在高校规模不大,只是成立了综合档案室的高校",人事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的作法提出质疑。④他们认为, " 处于动态的人事档案应由人事部门管理", "死亡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档案室"管理。⑤也有些同志认为,仅就人事档案中的干部档案而言,1991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家档案局联合颁布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干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现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而高校档案部门,无论是档案馆还是综合档案室,既非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更非干部主管部门,管理干部档案无疑是违反有关规定的。所以,高校档案部门管理人事档案是不合适的。

上述观点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其一、人事档案纳入高校档案综合管理具有优越性和可行性;其二、人事档案纳入高校档案综合管理在规模较大、设置了档案馆的高校可行,在规模较小、设置综合档室的高校未必可行;其三、人事档案纳入高校档案综合管理有违《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人事档案不宜归口高校档案部门管理。这些观点基本上反映了档案界对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及其改革的看法,有较强的代表性,都具有一定的思想深度和理论见解,都有各自的赞同者和支持者。

二、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理性思考

针对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现状及其改革引发的探讨,档案界的有识之士一直予以密切关注,积极支持对高校人事档案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的各种探索。有关档案期刊甚至在同一期刊登两篇不同观点的文章,以引起人们对该问题的重视和深入思考。不过,如果我们认真研究这些文章后,对照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实践,就会发现,我们的理论研究在某种程度上似乎同步于甚至落后于高校档案工作的实践。理论研究往往变成对档案工作实践的一种简单阐述,甚至是事后补充说明。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研究也有这样一种倾向,为此,我们必须对之进行理性思考。

1、纳入管理模式的优点。有人认为,高校人事档案纳入管理模式和非纳入管理模式相比,其优点在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充分利用档案部门现有的保管场所和管理设备。这固然不错,但不能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人事档案信息和其它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人事档案纳入管理后,其材料收集的某些缺口和难点,可以更为直接和方便地从党群、行政、教学、科研等大类档案中查找有关材料,只要经过简易加工,就可以归入人事档案;档案部门在进行编研时,也可以使编研成果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强化。但是,上述优点仅仅是一种可能,要想使这一潜在的优越性转化为现实的优越性仍需付出努力。例如,要切实做好档案人员之间的科学分工和协作;要统筹安排档案库房;要做好人事档案平时的保密和安全、利用时的审批手续等。唯有如此,才能实现档案信息的增值,方便档案信息资源互补和共享,有利于各类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可以这样说,高校人事档案纳入管理模式确实存在一些优点,但是实现这些优点是有条件的,并非人事档案一纳入综合管理就能体现这些优点。

2、非纳入管理模式的评价。纳入管理模式与非纳入管理模式相比有诸多优点,是不是说非纳入管理模式就应该立即退出历史舞台呢﹖答案是否定的。其原因有三:第一,非纳入管理模式的存在有其法规上的依据,尽管其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高校档案相互补充和增值,但是只要处理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照样能够应付日常的提供利用。正因为如此,许多人认为高校人事档案还是不纳入综合管理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第二,非纳入管理模式导致高校人事档案与高校档案事业整体以及人事档案内部各类别之间管理水平不平衡。有些实行人事档案非纳入管理模式的高校,人事档案管理缺乏必要的硬件,人员虽政治素质好,但业务水平低,管理水平明显不及其它类档案;干部人事档案由于其重要性特殊,受到重视程度要普遍高于工人档案和学生档案,在投入上得到要多一些,管理水平也相应高于工人档案和学生档案。第三,非纳入管理模式在一定时期内仍应存在下去。因为纳入管理模式尚处于探索阶段,它要受许多条件限制,有许多理论问题没有得到完满解决,它在一些高校试行取得一些成效,但是否在所有高校都可行却不得而知。因而对非纳入管理模式无论是相对集中模式还是分散模式一概否定为时尚早,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也需要修改有关法规文件,但是必须有一个时间过程。

3、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优化。通过上面两点分析,我们可以推断,高校人事档案的纳入管理模式集中管理模式和非纳入管理模式相对集中管理模式、分散管理模式将在一定时期内在不同高校并存,并不是谁取代谁的问题。由于各种管理模式自身都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因而对其优化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如此,这些人事档案管理模式才能算是标准形式或标准样式,方可有推广的意义和价值。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优化必须注意这样几个问题:其一、成立校院一级的档案工作委员会和建立人事档案工作网络对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优化至关重要。因为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说到底是由各高校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决定的。人事档案归口管理部门不同,管理体制和管理模式必将各异。成立档案工作委员会,建立人事档案工作网络,无论是对纳入管理模式还是非纳入管理模式而言,都可以及时地处理随时可能出现的矛盾,解决分繁复杂的问题。其二、在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优化过程中,对纳入"综合管理"提法中的"综合"一词要正确理解。如果认为高校档案综合管理范围必须包括高校全部档案的话,那么高校档案综合管理的难度无疑增大。高校档案综合管理应当有一个相对性,有一个程度,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就高校人事档案纳入综合管理而言,也只能是部分人事档案,而非全部人事档案。例如,高校产业部门的某些聘用的管理人员、工人档案,他们的档案恐怕交由地方人才交流中心和地方劳动部门管理更为合适。再如,学生档案中的成教生档案,由成教处院管理无疑比档案部门管理更令人信服。所以一提高校人事档案纳入综合管理,就认为是将高校所有人事档案都纳入综合管理范围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其三、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确立与高校规模并无直接关系,与是否设置档案馆也无必然联系,这是人事档案管理模式优化注意点之一。笔者认为,人事档案纳入管理模式与非纳入管理模式,对小规模、一般高校是否适用,对大规模、重点高校是否适用,关键要看各高校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一些小规模高校,形成十大类档案并不多,校方便将部分人事档案也划归档案室管理,运行效果非常好。而一些大规模高校,由于其形成的十大类档案数量多,档案存放场所和管理设备一时难以得到改善,将人事档案纳入综合管理反而不利于档案工作的开展。所以,有些同志认为在规模较大、设置档案馆的高校,人事档案移交档案部门管理,而在规模较小、设置综合档案室的高校人事档案不宜移交档案部门管理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其四、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优化,要靠相关制度来保证执行。对纳入管理模式而言,既要将人事档案纳入到档案工作制度体系中去,又要将人事档案制度的特点体现出来。例如,人事档案中的查借阅制度、转递制度、保管保密制度,与高校十大类档案有明显区别。对非纳入管理模式来讲,在档案部门和管理人事档案的部门之间应当建立档案信息交流制度,使得两者之间互通有无。只要将这些制度建立起来并认真执行好,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模式的优化才能落实到实处。

注释: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1月第2版,800页。

出纳工作方案篇(3)

2.综合全面原则。医药企业的纳税筹划涉及到方方面面。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往往需要综合全面地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企业一种税负减轻了而另一种税负却加重了或者是整体税负降低了,企业成本以及其他费用却上升了。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常见的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在于没有进行综合全面的考虑、这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二、医药企业纳税筹划措施

医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着复杂形势,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要想实现自身的全面健康发展,实现科学的企业纳税筹划就必须要从各个方面采取多种措施来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水平。为了实现高水平的企业纳税筹划,在今后应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精确把握税法政策。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主要是根据企业税法法律政策的各项规定来进行制定的。因而要想制定出科学的纳税筹划方案就需要仔细研读税收法律政策。在制定那手锤方案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水利的变动趋势、国家规定的非税收奖励等因素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影响。为了实现企业的快速发展,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该综合衡量纳税方案,最大限度地增强企业经济效益。

2.重视纳税人账簿的完整性,适时调整方案。账簿凭证是企业重要的原始记录和凭据,是企业纳税的重要依据。企业应该高度重视账簿的完整性,只有保证账簿的完整性才能够实现对筹划方案的科学评价。筹划方案本身是否合理主要是根据会计凭证和记录来进行评价的。如果账簿记录不健全,企业所需要交纳的税款将会受有税务机关来确定,此时企业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将会失败,严重情况下甚至会导致处罚。因而纳税人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必须要严格遵循有关财务规定,要有效保证财务账簿和凭证的完整性。此外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还需要坚持一定的灵活性。纳税人所处环境是在实时变动着的,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都是在时刻变化中的。在实际工作纳税筹划过程中为了保证纳税筹划方案的科学性就需要及时适度调整筹划方案。坚持一定的灵活性有助于企业跟随国家税制、税法和相关政策的改变来进行调整。坚持灵活性有助于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3.逐步提升纳税人员的自身素质。新形势下对医药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纳税筹划工作本身就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这项活动是集会计、财务、金融等专业知识为一体的。要想适应复杂的工作,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就必须要具备专业素质,要具有项目统筹谋划能力以及各部门合作配合协作能力。因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就必须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员的自身素质,要加强对纳税筹划人员的培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医药企业可以适当聘请专业地纳税筹划机构来进行评估筹划。

三、实际案例

出纳工作方案篇(4)

当前,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力度在持续增大,纳税筹划则为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畴之内,促进房地产公司的经营发展,确保其能够获得经济利益最大化的一种方式。现阶段,在我国房地产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时,所存在的风险问题还有很多,其所存在的风险不但会消极影响到公司的发展与顺利运作,也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务必要根据其中所存在的风险问题,及时探寻良好的应对措施。

一、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存在风险分析

(一)公司认知纳税政策有误房地产公司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会存在错误认知纳税政策的现象,进而引发政策层面的风险问题。具体来说,房地产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未能够正确解读我国相关政策与各项法规,因此则会导致在决策期间和政策方面有所偏离,也导致我国税务机构会认为房地产公司在税务层面上存在漏洞,而后采取一系列的制裁手段,最终则会给房地产公司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另外,在房地产公司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决策之前,也未能够系统性、综合性学习相关政策内容,导致自身的纳税筹划工作,未能够处于正确的开展轨道之中。

(二)税收执法期间存在偏差房地产公司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应根据我国的税法规定来开展,唯有纳税纳筹划方案获得相关税务机关的认可,才为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然而在执法期间,因房地产公司和纳税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不够,致使房地产公司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更甚还会让税务机构认为,房地产公司的纳税统筹行为具备不合法因素,所以在税收执法期间,因税务机构和房地产公司二者之间合作与沟通不足,也为导致房地产公司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产生风险因素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未能提前准备好纳税筹划方案提前准备好纳税筹划方案,可使房地产公司根据此来达成减税的目标。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是根据之后所会产生的变化而探寻有效的应对措施。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因素均会影响到房地产公司的经营行为与投资行为,也会消极影响到纳税方案的实施。因此说,房地产公司务必要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准备工作,这样才能够做到随机应变,提高方案的灵活性,利于提高房地产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但以实际情况来说,房地产公司却未能提前准备好纳税筹划方案,因此势必会产生程度不一的风险问题。

(四)纳税筹划能力较为不足若具备良好的纳税筹划能力,那么则利于降低房地产公司的税收负担,控制好纳税筹划成本。但若在选用税收筹划方式时,较为缺失长远性及战略性思考,则会给房地产公司带来很大的发展负担,也会快速增加房地产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时的各项成本。可见,我国房地产公司还需注重提高自身的纳税筹划能力。

二、基于风险控制的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策略

(一)增强公司认知税法政策若想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房地产公司纳税筹划期间出现风险问题的概率,那么则需注重强化学习我国税法政策,多加了解与掌握税法相关内容,这是由于税法为我国税务机关和房地产公司沟通的重要纽带,且也为我国房地产公司在进行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根据的法律规范。依据我国税务机关所出台的各项税法政策,利于科学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尽可能降低风险问题的出现;再者,我国房地产公司,需多加关注税法的变动情况,并依据税法的主要变化来作出必要的调整,如此才能够保障好自身的经营与发展,将风险问题降到最低。

(二)良好构建税企合作关系若想达成纳税筹划目标,则应确保纳税筹划各种行为的正确性,确保其处在各项法律法规的范畴之中。对于税法的主要细则来说,则是由税务机关来进行统一、规范制定的,但个别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不少地区的税务机关也能够依据真实状况来进行自主决策。因此,针对上述情况,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前,需先和相关税务机关进行良好的沟通,积极构建好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这样才利于保障房地产公司的纳税筹划工作,处在税法框架的范畴中开展。再者,房地产公司在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与合作的过程中,能够充分了解到相关政策,并也能够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获得税务机构对自身的指导与帮助,而后房地产公司则需合理调整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尽可能降低自身在纳税筹划期间所存在的风险问题,以确保自身的安全性、稳定性运作。

(三)做好纳税筹划准备工作所运用的纳税筹划方案,应确保利于提升房地产公司的收益,所以在设计纳税筹划方案时,需进行全面性、综合性的思考,并以此为前提科学进行纳税规划,防止在进行纳税筹划时以降低某层面的纳税负担为目的,而根据此目标开展单一活动的不良行为,若一旦产生这种行为,则会致使房地产公司在其他层面出现纳税负担加大的现象,亦或者会消极影响到房地产公司其他经营项目的良好开展,更甚还会影响到房地产公司的总体效益。可见,这种制定纳税筹划的方案是不可取的。例如,伴随我国税收政策的不断变化,在房地产公司进行税务筹划时,还需注重审查税收策划方案的主要内容,并最后明确内容,防止其中存在消极的风险因素,确保其能够满足税务筹划工作开展的本质目标。税务筹划也为一种科学决策的方式,在开展税务筹划时,需根据实际情况来主动去调整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必须确保房地产公司在经营决策期间的合理性与科学性,从而在根源上防止增值税层面上风险问题的出现。

出纳工作方案篇(5)

一、当前稽查选案工作的现状

选案案源具有多样性。目前稽查选案通常是根据日常税收征管资料和税收管理信息系统产生的涉税信息结合计算机选案、随机抽选、举报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有关部门转办案件、金税协查产生的案件、纳税评估环节移送案件等来确定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选案方法比较简单。主要是以人工选案为主,计算机数据为辅的方式,往往凭借主观经验对现存的信息进行加工,缺少行业科学的数据模型。

选案人员机构单一。按照稽查规程,选案为首要环节,案源管理部门专门负责选案。在实际工作中基层稽查机构有的设置案源综合部门,有的是在综合科(办公室),一人多岗、人少事多比较普遍,为了选案而选案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选案局限性较大。

选案结果偏差较大。从案源发出到检查完毕,存在较大的差异,选案准确率普遍不高。

二、稽查选案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信息源缺乏影响选案准确率。当前稽查信息资料主要来源于纳税人自主申报的纳税资料。选案所依托的信息主要是来自征管软件ctais2.0版。由于目前征管软件中录入的也是企业申报的部分纳税资料,而不是全部的信息,计算机选案所依托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导致选案准确率不高。同时,受各种利益因素的驱动,纳税人的财务核算结果受人为控制,经营指标造假严重,会计信息、计税依据失真,导致选案不准。加之,有的企业建立假账、资金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等情况不可能在软件中反映出来,选案准确率自然大打折扣。

就举报案件而言,由于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同,举报案件有时事实不清,有些是同行竞争而举报,举报内容粗放,线索不清、可信度不高,有部分举报不实,这样就导致选案准确率偏低。

就纳税评估移送案件而言,税源管理部门评估后移送要求稽查的纳税人,往往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难缠户”和“钉子户”,有的进入稽查程序后,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导致案件执行不到位。

(二)稽查内部衔接不紧密影响选案准确率。目前稽查机构一般都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环节四分离。彼此相互独立,相互监督。内部监督作用发挥较好,但彼此互动不足,影响了选案的准确率。比如同行业的、同类企业的偷逃税手段和方法有一定的规律性,检查人员检查中发现了企业的问题,但检查人员一般不参与选案,导致相关风险企业依然存在,案源选择具有较大的盲目性。案件稽查结果与选案缺乏分析反馈机制。选的怎么样,查的怎么样,结果如何,没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考核机制。

(三)联动机制不完善影响选案准确率。税收分析是没有稽查部门参与的税收分析,其分析的原因和报告一般由计财、征管、税政等业务部门共享。税收分析的成果与稽查部门没有完全共享。

(四)人员素质“瓶颈”制约选案准确率。当前稽查人员占全体税务干部的比例不高,稽查岗位的人员数量占全体稽查人员的比例不高,选案人员的人数和素质还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三、提高选案准确率的途径探索

(一)建立信息采集机制提高选案准确率

要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必须多渠道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面对海量信息,要以ctais2.0新征管软件为依托,充分利用稽查系统管理模块,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建立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包括纳税人各个方面的涉税信息: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各种财产信息、生产信息、技术信息、销售信息、管理信息、财务信息、投资信息、注册信息等等。充分运用基层管理平台完善税源联动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税源联动的管理效能。尤其注重基层管理平台的各类异常信息按户归集、风险等级评定排序、风险应对工作流启动等功能的使用和增值利用。比如对税源基本财务指标进行分析,如应付、应收账款、销售成本、费用、销售经营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利润、销售收入、预收账款比率、负债比率、资产报酬率、所有者权益报酬率等财务指标,发现单户中存在的疑点,从而为稽查提供线索等。

(二)完善内外配合机制提高选案准确率

一是加强岗位互动:切实加强税务稽查实施结果与选案岗位之间的信息反馈,建立起选案与税务稽查日常联系制度。一方面通过税务 稽查结果验证选案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增强了对同类企业信息资料的积累,将税务稽查结果作为同类企业和相关企业选案资料的补充。稽查内部可以定期召开案件分析、问题反馈、情况交流等工作汇报会,积极开展个案分析、综合分析,汇总整理稽查信息,从中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线索,从而提高选案准确率。二是加强内部联动:落实征、管、查互动工作联系机制,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衔接,信息互通、共享。稽查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征管部门联系,掌握一定时期征收管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定期与纳税评估部门碰头,了解纳税户经营、纳税情况,为选案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三是外部衔接:稽查部门应定期与审计、财政、地税等部门交流信息。同时畅通与公安、检察院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情报交换和信息互通渠道,为稽查选案工作提供准确的辅助资料,提高稽查选案的准确性。

(三)创新思维方法提高选案准确率

实施选案调查。召开查前分析会,要求选案人员主动出击,搜集当地的有关经济信息,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及时与税源管理部门沟通信息,通过服务性调研,剔除一部分正常纳税人,筛选有重大疑点的纳税人,以期提高选案的准确率。

实行选查结合选案。对于检查人员来说,注重风险管理,剖析重点风险企业,选择待查对象,提交综合案源部门。本着谁先发现的案件,谁就有优先办案权。有利于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建立选查审反馈机制。通过稽查结果评估和内部复查,健全案件评价机制,对稽查局内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评,实现一案双审和终身负责制;及时总结典型案例,进行内部讲评交流,促进大家互相学习;加强分行业、分税种、分类型的专项分析,总结出涉税违法案件的一般性特点和规律,积极进行征、稽互动,做到以查促管,全面提高稽查质效。

(四)利用纳税人信誉等级评价提高选案准确率

税务稽查一方面要重点维护依法纳税的诚信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规范纳税遵从度不高的企业,打击偷逃骗税企业。我们要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生产经营状况,通过社会职能部门了解掌握其信用程度,并通过税务部门的检查,对纳税信誉进行综合评价,以此增强确定稽查对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不同类别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稽查选案策略。对在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中评为a 类纳税人的,除专项稽查、专案稽查及协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稽查。但对于纳税信誉较差被列为c 类以下的纳税人则优先作为选择对象。

(五)依托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提高选案准确率

要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三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形成一个以税收分析指导评估和稽查,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保证评估疑案的有效落实,评估与稽查反馈结果改进评估分析和税收分析工作的机制。

出纳工作方案篇(6)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出纳工作方案篇(7)

税收服务,是税务行政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强化税务稽查服务的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全体稽查人员的宗旨、廉洁、法律意识教育,彻底转变与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不相适应的思维模式和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税收管理服务的新理念,把纳税服务作为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组成部分落实到稽查工作中。一是要规范税务稽查的执法行为。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地执行好税法。在内部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要严格按照稽查工作规程规范操作,强化执法权力的制约制衡。同时,要加大廉政建设力度,从根本上铲除执法不公,的现象,促进公开、公正执法。二是要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要把《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权利宣传到位,增强纳税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另一方面要认真落实和执行税务执法责任制和违法责任追究制,加大对侵犯纳税人权利的责任追究,促进执法人员严格掌握并稳妥实施“惩罚”措施,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三是健全和完善公开办税、服务承诺、限时查结,推行稽查回访、稽查服务考评制度,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环境,全面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在全社会特别是广大纳税人中,树起税务稽查执法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优良形象。

二、加强税法宣传搞好纳税辅导

税务稽查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的特点,围绕纳税服务需求开展有效服务。从纳税服务需求来看,纳税人最需要的服务是税收法律、政策及时宣传到位,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到位。从我们走访座谈来看,来之民营企业、改制企业和老企业的新会计人员对这方面呼声很高,要求强烈。这方面的服务到位了,即可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规避偷税行为的发生,促进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降低国家税收和纳税人纳税的风险,节约税收征纳成本,也可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稽查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稽查人员“懂税法、懂政策、懂财务”的资源优势,下力气抓好这方面的服务工作。我们建议在稽查局内增设“税收咨询?纳税辅导”办公室,专门负责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政策咨询和上门纳税核算辅导工作。同时,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将纳税服务融入到稽查工作始终,边检查、边宣传、边辅导,做到税收执法与税收服务相结合,让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质服务的过程中,主动接受纳税检查,在接受检查的过程中享受税收优质服务,使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合法权益得到更好地尊重和保护。

三、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计划

提高选案质量,科学制定稽查计划,即可避免无效检查、盲目检查给纳税人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有利于提高稽查质量和稽查工作效率。因此,提高稽查选案准确性和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既是规范稽查执法行为,优化税务执法环境的内在要求,也是强化稽查服务的重要体现。提高选案质量,首先要推行和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制度。建议管理、征收、发票各环节应半年或一个纳税年度,定期向稽查局选案股提供一次纳税人分户纳税资料信息,选案环节对所有纳税资料结合稽查案卷的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分析,采取人机结合方法对年度检查对象进行初步筛选。由县局牵头组织稽查、征管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将纳税人纳税情况综合进行科学地评估。结合以前一至两年的稽查信息,按照总局《纳税信誉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纳税信誉程度进行综合评估,对纳税人分户建档定级,实行ABCD四级管理制度。对A级纳税户,两年免出税务稽查;对C级和D级纳税人,列入当年稽查对象和稽查计划,进行重点检查。进而提高选案的准确率和制定稽查计划的科学性,最大限度的避免“空查”现象,减轻纳税人负担。

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

从稽查实践情况来看,稽查方式不当及马拉松式的检查,是纳税人最不欢迎的,它影响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影响纳税人的情绪,也影响征纳双方的成本效率。因此,探索稽查工作的新方法,努力改进稽查方式,提高稽查效率,仍是强化税务稽查优质服务的一个重要途径。一是建立税务稽查预警机制,采取预警式的稽查。对纳税评估,认为纳税人可能有轻微违法行为,漏税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且通过自查能积极主动补缴税款的;以及生产经营正常,但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纳税人,且税额未达到立案标准的,由稽查部门书面

出纳工作方案篇(8)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房地产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现阶段,国家为了促使房地产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限购调控政策,特别是“十”以后,政府进一步表明了“坚持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不动摇,促进房价合理回归”的决心,致使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现金流量持续恶化,资金链岌岌可危;如何在残酷的现实与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成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工作;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地降低税收成本就显得由为必要。本文打算对房地产企业制定了纳税筹划方案后,在具体执行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行探讨,分析成因,提出对策,试图指导企业将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顺利执行,真正做到“未雨绸缪”,为企业创造节税利益,实现价值最大化提供重要保障。

一、房地产企业涉税的特点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土地以及对房地产的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于一体的行业,包括立项、规划、土地出让或转让、建设、销售或自营等一系列的经济行为;具有资金量大、回报率高、风险大、附加值高、产业关联性强等特点。上述明显的行业特点,决定了房地产行业的税收体制与其他行业有着本质的区别,表现出以下特点:

(一)税种多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九个税种,这些税种分布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各个环节及全过程。

(二)税额大

房地产企业投资大、开发产品的造价高,销售额大,因此,所缴纳的税额一般很大。

(三)实行预缴和清算制度

由于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采用预售制,造成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采取先预缴后清算的税收制度。这是房地产企业税务与其他行业企业的根本区别。另外,由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确定需要专业的工程或造价人员来确定,清算程序比较复杂。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事项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选择和策划,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纳税筹划方案从设计到最终取得成果需要经过如下步骤:全面分析确立目标制定筹划方案执行方案调整修订方案。一个完美的纳税筹划方案只有经过企业的各个组织部门,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层层落实,真正为企业带来节税利益,才能算得上是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否则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由于纳税筹划方案的执行贯穿于企业的各个层面,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许多困难,面临诸多问题,大体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层及企业员工纳税筹划意识淡薄

现阶段,纳税筹划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比较短,很多企业管理层受过去传统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缺乏纳税筹划的意识;即便是有些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已开始融入纳税筹划的理念,但对它的理论方法及实践意义还缺乏深刻的认识。管理层往往重视一个理论上的纳税筹划方案,而忽略了执行环节的重要性。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没有管理层的支持,是很难在企业中开展和推广的。同时,筹划方案的执行,需要企业各个部门和人员的积极配合与协作,但目前大部分企业人员对纳税筹划认识浮浅,甚至还停留在偷税、漏税的认知上,所以在筹划方案执行中会遇到很多的阻碍。

(二)税务中介机构的专业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纳税筹划具有高智力、高技术的特点,它要求进行纳税筹划人员精通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熟悉财务会计制度,更要时刻清楚如何在既定的纳税环境下,能够达到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由于财务人员能力的局限性,一般都是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但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也不是很均衡,专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或者理论知识过硬,实践操作能力较弱,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需要。

(三)纳税筹划方案缺乏弹性及灵活性

由于房地产行业受国家政策导向的影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而大部分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未考虑到这些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影响,使得筹划方案丧失了其使用价值。

(四)会计核算不规范,导致纳税筹划方案“功亏一篑”

纳税筹划是在企业基础会计工作及信息的基础上开展的,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直接影响纳税筹划的整体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实现节税利益,虚增成本,扣除项目不实,发票管理不当,造成最后清算及税务检查时,对这些违规项目进行调整,导致筹划方案“功亏一篑”。

(五)征纳关系不和谐,阻碍纳税筹划方案的顺利实施

由于我国税收政策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税务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税务人员专业知识相对欠缺,必然出现征纳双方政策运用上的分歧,征收管理的异议,导致征纳关系存在不和谐因素;如果纳税筹划方案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再好的筹划方案也无法实施。

三、 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执行效果的措施

(一)自上而下地提高企业全员对纳税筹划的认识

作为企业管理层,应正确理解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所面临的风险,并对其执行环节加以高度重视,这不但要体现在制度上,更要体现在管理层的意识中。同时要将纳税筹划的理念贯彻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及全体员工,使企业员工认识到纳税筹划的实践意义,明确纳税筹划并不是会计机构的“专利”,企业的各个部门及员工都应成为纳税筹划方案落实的责任者和执行者。

(二)培养高素质的纳税筹划人员

企业要清醒的认识到税务中介机构尚处于发展时期,专业人员的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因此,企业在利用外力的同时,要加强自身专业人员的队伍建设。对在职的会计人员、筹划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同时,企业也要注意招聘高素质、全方位的纳税筹划人才,以充实企业纳税筹划队伍,带动专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编制弹性的纳税筹划方案,增强其灵活性

由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房地产调控政策的不断深入,国家税收法律的修正和完善,使得房地产企业处于变幻莫测的经营环境中;所以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之初,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些不确定因素对筹划方案的影响,对可预见的变化,编制弹性的筹划方案,做到“胸有成竹”;对不可预见的变化出现时,及时调整筹划方案,与时俱进,以保证筹划方案的有效性。

(四)严格规范会计核算工作,规避筹划风险

纳税筹划方案是建立在规范的会计核算基础之上的,具有合法性的特点,企业无论由于主观和客观原因,造成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势必影响筹划方案的最终结果,也脱离了纳税筹划的本质。因此,企业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地加以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五)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保证筹划方案的落实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最终成果需要经过最后清算及税务检查的验证,因些,企业应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了解,积极主动地与税务机关保持联系,进行有效的沟通,达到对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共识,并在筹划方案的执行过程中得到税务机关的支持,筹划成果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四、结束语

本文对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执行中所面临的问题、成因加以分析研究,并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措施;在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房地产业欲谋求持续稳定的发展,纳税筹划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它作为一种高层次的综合财务管理活动,成功与否,除了运用过硬的专业知识制定出一套理论上的纳税筹划方案外,在具体执行中,要求企业从意识到实践,从管理层到全体员工,从内部到外部,各个层面通力配合与协作;另外,还要兼顾纳税筹划方案的成本,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此筹划方案才是行之有效的。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整个国民经济总体水平的提高,我国税制将与国际惯例接轨,这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何将国外先进的纳税筹划理念和技术,与我国的税法体制相结合,量身打造出一套切实可行的税收筹划体系,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参考文献:

[1]陈惠萍.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纳税筹划实践的探讨.中国外资 ,2012(9): 196-197

出纳工作方案篇(9)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应该肯定的是,近几年税务稽查部门不断探索选案方法,稽查选案准确率逐步提高,有力打击了涉税违法活动。但不可否认,选案准确率不高一直是稽查部门悬而待决的问题,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稽查工作效率。表现在:

1.选案方法不规范,随意性大

目前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税务协查等稽查对象的确定上,尚无规范的选案方法,未形成一套科学、全面的选案指标体系。专项检查只能将同类型的纳税人作为稽查对象,选案准确率无从谈起;专案检查,主要来源于纳税人举报,但由于举报人举报动机不同,很多举报线索可信价值不高,有不少是不实的举报,导致选案准确率偏低;日常检查基本上还是依靠人工选案,全国都没有统一的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各地基本依据稽查计划按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随机抽样选择确定稽查对象,依赖税务台帐或凭借选案人员及一些老同志的主观印象进行,缺乏科学性和准确性。

2.选案依据欠充分,准确性低

无论是计算机选案还是人工选案,都必须依靠多渠道税务信息网络和大容量经济信息来源的支撑。如果没有丰足而真实的信息资源,选案工作就不可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把握主动权。然而,在我们税务系统中却缺乏统一的“税务数据仓库”,一方面是横向网络不到边,纵向网络不到底,缺乏稽查与征管、国税与地税、税务与银行、税务与司法部门等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征管软件中虽然有纳税人登记和征收方面的数据资料,但缺少纳税人日常经营的一些关键数据资料,造成选案不能对症下药。另一方面信息渠道狭窄,部分信息渠道时常阻塞,形同虚设,实际上只是连着一些( )信息“空白点”,难以取得更多的稽查案源信息资料。

3.选案计划朝令夕改,稳定性差

当前,偷税、逃骗税等案件比过去有明显的增加,需要进行税务稽查的对象越来越多。每年配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专项检查多,上级交办、转办及群众举报案件等要放在优先位置检查,协查案件增长迅猛,基本都需要回复结果,此外,还要结合当地实际征收管理情况安排突击性的检查---选案工作常常陷入两难,计划过大,工作任务难以完成,计划过小,工作职责难以履行。稽查部门安排相应稽查计划的自主性就受到很大约束,缺乏必要的稳定性。

4.稽查征管衔接不畅,协调性弱

目前稽查与征管衔接不够,尚没有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衔接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和双向反馈机制,稽查选案工作无论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方法措施上都未能与其它税务征管工作相同步、相配合,在稽查过程中仍隐含着稽查收入任务的压力,迫使选案主要偏重大户、重点户,对税收分析、纳税评估产生的案源,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税务各部门之间信息传递不详实、沟通速度慢,系统规范的微机选案一时难以实现;稽查完毕后的查核结果与初始疑点反馈和分析不足、同行业同类型的案例横向交流不够,导致稽查选案的准确率大大降低,严重削弱了税务稽查的威慑力。

二、完善互动机制、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的几点建议

如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税收分析指导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向税源监控要案源、纳税评估为稽查提供有效案源、稽查和评估促进税源监控”的互动机制,实现分析、评估成果共享,提高稽查选案准确率,全面提升税源监控水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深化税收分析,提高实用效果,引导科学选案

税收分析作为互动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具有重要的指导、决策作用。但目前的税收分析深度不够,宏观分析一般停留在税种、税负、税源结构及同期同类比较等简单的分析对比上,微观税源分析停留在销售收入等几个简单财务指标的变动上,局限于一个企业的得失,简单对比,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对税源管理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

因而迫切需要提高税收分析的深度,建立完善科学的税收征管状况、征管能力的分析评价体系,不断提高提高税收分析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引导性。要以行业税收分析为切入点,以行业平均增值率、平均利润率、平均税负、平均物耗能耗高低等为主要指标,根据宏观税收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以及内外部相关信息,在时间和空间上反复交叉对比,找准行业总体指标与纳税人个体指标之间的差异,综合权衡各种信息,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按照分析过程中形成的风险点和优先级,寻找税源变化及流失的趋势和渠道,进而为评估、稽查锁定范围和方向,引导科学选案、提高选案质量。

(二)规范纳税评估,提高评估功效,输送有效案源

纳税评估这一环节承上启下,在互动机制中起着关键作用。从目前看纳税评估没有发挥其应有的效力。表现在一是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不完善,致使评估难度大、效果差。现行评估指标体系的最典型思路是对某些企业测算得出税负率区间,而后要求行业中的其他企业以此为标准进行所谓真实的申报,评估处理依据以偏概全,非常模糊,结果造成评估人员和纳税人之间出现讨价还价的局面,最 终评估工作流与形式;二是纳税评估与征收、稽查的关系未能理顺,评估充当了类似“准稽查”的角色,即纳税评估是不带处罚的税务稽查或辅导式的税务稽查,角色的混淆和颠倒,削弱了纳税评估应有的功能。

笔者认为要突出纳税评估的功能和效应。首先要进一步明确纳税评估的效能定位。纳税评估的正确定位应该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合理性进行评定的一项税收管理服务工作。它是介于税收日常管理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种管理活动,目的是为纳税人对非恶意偷税行为自查自纠提供预警和帮助提醒,而对有恶意偷税疑点和经评估约谈后仍未自查自纠的问题向税务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因此纳税评估也是一种选案手段,是对原有稽查选案方式的一种有效补充。其次应进一步完善纳税评估指标分析体系,在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全面收集整理、纵横对比分析和综合测定后,建立较为完善的“量化”评估指标体系,在此基础上以合理性原则为标准。针对每个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生产规模、进销规模等进行非量化的模糊分析,验证其是否符合合理性要求。对不符要求,经评估有问题的这样一些企业,经稽查有问题的可能性非常大。三要规范纳税评估案件移送选案的标准,移送标准应包含二方面内容:一是定性标准,如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嫌疑的,拒绝自查和约谈举证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经约谈举证疑点仍难以排除以及以前纳税评估时被发现并得以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等;二是定量标准,根据事前设定的几个行业主要指标,如有二个以上不正常或者一个主要指标低于或高于正常指标在多大幅度以上的。同时要建立纳税评估移送案件联系和反馈制度,为税务稽查选送有效案源,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打击型监控的效能。

(三)拓宽案源渠道,完善指标体系,促进正确选案

稽查部门要杜绝坐等案源的做法,积极深入基层寻找案源,及时收集、分析地区纳税环境,加强税收调研,依靠准确的信息,有价值的线索,先进的分析方法,建立起一套科学的选案体系。为此,要建立和完善信息提供机制,通过法规、规章等法律形式,制定纳税人必须提供的信息项目和具体要求,以确保信息来源的准确全面;充分依靠科技手段,拓展收集信息的渠道,广泛采集各方面的信息,加大税务机关与企业经营信息共享面,加快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网,实现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纳税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各类涉税信息的整体共享,变被动为主动,变静态监控为动态监控;进一步强化数据信息管理,应用先进的数据分析理念和成熟的数据分析算法,对已掌握的数据资料进行有效加工、整理、分析、挖掘,深入揭示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定量比较,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能够定性的量化指数标准,从而作为确定纳税异常户的参照依据,逐步形成自成体系的案源管理系统,为稽查检查提供准确的案源和清晰的检查思路。同时坚持前期选案根据和后期评价相结合,及时根据查处结果对前期的选案指标加以总结和修正,使得我们在选案——稽查——选案的良性互动中完善我们的选案机制、选案方法,通过实践一步步地摸索与反馈来及时修正选案指标,建立起一套更科学系统的稽查选案指标体系。

(四)健全完善制度,强化协调配合,提高选案实效

出纳工作方案篇(10)

一、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

(一)企业财会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不透,单凭对某些税法条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进行纳税筹划,结果使纳税筹划活动越过了法律允许的边界,触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实上的偷税、漏税

例如,某轻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并销售应税品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则不缴纳消费税。”将企业一部分销售人员独立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下属营销公司,然后把轻化厂生产部门生产的高级化妆品以成本价格销售给营销公司。即将原本不含税出厂价350元一套的化妆品,以成本价150元销售给营销公司,按当时规定的30%消费税率每套只缴纳了45元的消费税。每套少缴纳消费税60[(350-150)×30%]元,且营销公司批发或零售时均不缴纳消费税。结果,这种做法被税务机关发现,被认定为是一起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产品定价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使企业得不偿失。

其实,只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该法律文件的第26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见,纳税筹划绝非轻而易举,也不仅仅是减少纳税额的问题。作为纳税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全面、深入地研究税法,吃透税法精神,才能避免这类纳税筹划的失败。

(二)企业财会人员和销售业务人员不能很好地沟通和配合,财会人员没有给销售人员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结果使企业触犯了税法,受到了处罚

例如,某大型商贸公司2006年10月份发生了这样一笔业务,某客户购买大宗商品价款1000万元,分3次付清,当时付转账支票500万元。结果企业业务部门一次性开出了1000万元的普通发票,而对未收到现金的部分,财务部门不记账,结果违反了税法规定,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其实,这些业务只要对结算方式稍做调整,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企业就可以得到纳税筹划的收益,具体做法如下:

对已收到转账支票的部分,开具发票,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万元[500/(1+17%)×17%]。对于未收到货款的部分,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核算。这样既可以延缓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又可以避免遭受违反税法的处罚。

(三)企业把目光盯在“税务最低”这一目标上,不考虑税务筹划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这种把节税作为唯一目标的纳税筹划,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例如,某化工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向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元新建一条生产线,年贷款利率6%,年投资收益率为18%,5年之内还清全部本息。经财务人员测算,有以下四个备选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期末一次性还清本息;方案二,每年偿还一定的本金利利息,偿还系数为0.2245,前四前等额偿还475.94万元,第5年偿还469.47万元;方案三,每年等额偿还平均本金400万元以及当期的利息;方案四,每年偿还等额利息120,并在第5年一次还本。

以上四个方案很难一眼看出哪个方案最优。于是,化工公司财会人员又测算了五年之中四个方案应纳所得税的情况,结果方案一为370.73万元,方案二为470.84万元,方案三为475.18万元,方案四为594万元。于是,该公司选择了方案一。

这是否是一个最佳方案呢?笔者认为还需要从归还本息合计、现金流出量合计等方案做详细的分析。为此笔者经过一番精心的测算,列出表格,说明5年中四个方案各自缴纳所得税、还本付息以及现金流量的具体情况,见下页表1。

由表1可见,如果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那么就应该选择方案一,因为这个方案会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最低。事实上,该化工公司也是选择了方案一。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个方案归还本息额最高,现金流出量也偏大,从综合财务目标来看,方案一不是最佳方案。从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应该权衡表中5年应缴纳所得税额、5年归还本息合计、5年现金流出量合计等三项指标后再作出决策。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财务管理道德要关注资金流量;另外,对于筹资贷款而言,还应该关注归还本息的总额。如果从这两个方面看,最好的方案不是方案一,而是方案三。方案三虽然纳税较多,但是现金流出量最低,比方案一少流出现金211.05(3046.23-2835.18)万元,足以弥补多缴纳税款带来的损失[(475.18-370.73)

<211.05]。由此可见,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把目标盯在“税负最低”这一点上,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真正目的。该化工公司一味追求税负最低而不顾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做法,不能不说是个失败的纳税筹划案例,究其实质是财务人员缺乏理财知识的表现。

(四)有些企业财会人员把自己放在税务机关的对立面,忘记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的关键,结果,在本可以节税的方案上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

例如,某企业为节税,将固定资产折旧由平均年限法变更为年数总和法,因为事先未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而被查处。其实,这家企业折旧变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只是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税法条款及企业实际情况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应该是可以变通的。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筹划失败的表现及原因还有很多,其中经营管理高层的财务管理知识欠缺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根本原因。一些ceo人员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业务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能,也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防止纳税筹划失败的对策

为了防止纳税筹划的失败,笔者认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人员应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这些情况包括:1.企业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筹划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到有的放矢。2.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脱离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只有了解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后,才能使纳税筹划方案恰到好处,合法又合理。比如,企业在现金流量极其短缺的情况下,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首选现金流出量少而纳税额又不高的方案;如果企业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问题,可以选择纳税额最低的方案。3.企业投资额的大小。在我国,对于投资额不同的企业,国家制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额的大小还决定项目完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规模,即生产能力的规模。对于这些问题,财会人员必须了如指掌,为用好税法做好基础工作。4.企业领导对风险价值的态度。从企业领导对风险的态度看,可以把企业领导划分为开拓型和稳健型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开拓型的领导对风险持乐观的态度,不怕风险,敢于冒风险去获得最大的利益,对纳税筹划持积极的态度;而稳健型的领导对风险持谨慎的态度,反映在税务筹划上,他们往往宁可牺牲一些企业的节税机会,也要确保不违反法律,不敢打税务机关的“擦边球”。了解这些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意义重大。5.企业目前的纳税状况。企业有无欠税行为,在纳税筹划方案开展了哪些工作等是企业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必须考虑的因素。这有助于企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注意搜集足够的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归类分析,以备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参考

一般需要搜集以下资料:1.我国有关税法的制度法规;2.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3.其他企业类似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及方案分析评价;4.取得税务部门的内部资料或中介机构的内部资料及其有关的、公开发行的专业书籍和刊物。

(三)制定详细缜密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好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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