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汇报材料汇总十篇

时间:2022-03-06 03:40:34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1)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地区,下同)和存款人在大余境内办理外汇登记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适应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者、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有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批准证书、批准生效的企业合同、章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

本办法所称外汇指定银行,是指在大余境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批准经营结、售汇等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

本办法所称账户是指企业开设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第三条存款人应在注册地开设账户,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后可在异地开设账户。

第四条存款人开设外汇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开设。

第五条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开设外汇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外汇账户。

第六条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套、逃外汇,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七条外汇指定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保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外汇指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

第八条县人民银行是辖内银行外汇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外汇登记证的办理

第九条《外汇登记证》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颁发给外商投资企业的以反映该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本到位情况、外汇帐户开户记录、利润再投资记录、利润汇出记录、年检记录和其它特别记录事项的重要凭证,外商投资企业凭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开设外汇帐户,办理外汇业务。

第十条《外汇登记证》的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天内,向县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后可办理《外汇登记证》: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副本,非法人中外合作企业提供营业执照(验原件,留复印件);

③外经贸部门批准企业成立的批准文件,颁发的批准证书(验原件,留复印件);

④企业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

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对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即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县人民银行予以当场指出,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三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开立

第十一条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账户,按用途分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二条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境内机构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以及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等外汇收入的单位、企业。

第十三条存款人申请开设经常项目账户,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①开户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开户币种、开户银行);

②批准有进出口权的资格证书(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③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有效证明(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⑤外商投资企业开户还须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四条经常项目的收支范围。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账户最高限额的核定。新开户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最高限额核定不能超过10万美元,如收到企业超过最高金额的经常项目外汇,可以暂时予以入账,但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汇,逾期不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报县人民银行由其责令强制结汇。捐赠、援助、国际邮政的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其限额按特殊来源收入的100%核定。以后经申请,县人民银行视企业收入每年调整一次企业外汇帐户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以现汇出资的企业可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第十七条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①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企业基本情况、开户原因、拟开户银行);

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证》原件(验后返还)。

对提交材料齐全或补正材料齐全的,凡当场能办结的,县人民银行按内部审核程序审签后当即办理;当场不能办结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提交不齐的,由县人民银行当场或五日内一次说清需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应企业要求出具《审核材料补正通知书》,人行审核批准期限为20天。

第十八条外汇资本金账户的最高限额。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为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金中规定的外方以现汇出资额。注册资本金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原则上开立一个资本金帐户,注册资本现汇出资1000万美元之以上的,可根据外经贸部门核定的投资进度及验资报告开立两个资本金帐户。

第十九条外汇资本金账户收支范围使用范围:收入范围为投资者投入的外汇现汇资本金;支出范围为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外汇局批准的资本支出。

第四章银行外汇账户的关闭

第二十条企业自身需要或一年内没有任何外汇收支的企业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提交下列资料关闭经常项目账户:

1、加盖单位公章的关户申请书;

2、原开户核准件的单位留存联;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4、银行对账单。

第二十一条企业外汇资本金账户注销所需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书面申请;

2、原开户核准企业联、银行联(如银行已收档则应当出具账户注销证明);

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

第五章银行外汇账户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家外汇管理局赣州中心支局授权县人民银行负责监督、检查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对存款人、银行违反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银行负责所属营业机构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其执行本办法的情况,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撤销的审查和管理,负责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报送存款人开销户信息资料,建立健全开销户登记制度,建立银行账户管理档案,按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银行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账户的资料变动情况,应及时报告县人民银行。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存款人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登记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签章的式样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应留存相应的复印件,并凭以办理预留银行签章的变更。

第六章附则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2)

外汇局逐笔审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2002年:

汇发【200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一、 改变目前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核准件办理的管理方式,实行外商投资本金结汇授权指定银行(具备条件)直接审核办理,外管局实施间接监管。

二、 资本金账户以外的其他资本项下外汇资金结汇,仍需经外汇局核准。

三、 数据于次日上报系统,且每月上报纸质统计表。

2008年:

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一、除另有规定外,资本金结汇所得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房地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证券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商务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二、资本金结汇应持IC卡、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对外支付凭证及使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

三、备用金结汇限额为5万美元

2011年:

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 在前述【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中增加补充材料:发票原件、税务部门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二、资本金账户累计贷方发生额达到95%的,银行应对上述结汇所对应发票进行真伪核验,并在结汇申请书上加注“已核实账户内95%资金结汇发票”字样,方可支付余下的资本金。

2012年:

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外汇账户开立及入账核准

二、简化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

(一)取消再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手续

(二)取消再投资款划拨核准及股息红利划回核准

(三)取消境内出资外汇验资询证手续

(四)接受境内再投资企业应办理接受境内再投资外汇信息登记手续

三、取消直接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核准

四、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

(一)取消资本金结汇发票核验月报表、发票作废月报表纸质报表按月上报制度,改为系统逐笔备案。

(二)取消特殊结汇事项的外汇局事前备案手续

2013年:

汇发【2013】1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

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IC卡外汇登记证不再使用,外汇管理局及境内银行应通过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内主体办理各类资本项目业务。

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及使用应符合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使用,并符合真实自用原则。

二、境内直接投资业务操作指引(2013版)

资本金结汇审核材料:支付命令函、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前一笔支付发票(验原件签注留复印件)、发票真伪查询打印件、入账登记凭证。如本次结汇为一次性或分次结汇中的最后一笔,则20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材料。

2014年:

汇发【2014】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部分地区(天津滨海新区等)开展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试点: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实行意愿结汇

二、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三、资本金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发放人民币委托贷款(经营范围许可的除外)、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已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人民币贷款

(四)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用于支付购买非自用房地产的相关费用

四、便利外商投资企业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

除原币划转股权投资款外,允许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其境内所投资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按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直接结汇后划入被投资企业账户。

上述企业以外的一般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有投资)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按现行境内再投资规定办理。以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应由被投资企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相应结汇待支付账户,再由开展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规模将结汇所得资金划往被投资企业开立的结汇待支付账户。

五、进一步规范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60万人民币。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5年:

汇发【2015】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一、取消FDI登记核准和ODI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

二、简化部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办理手续

(一)简化FDI出资入账登记

(二)取消ODI境外再投资备案

(三)取消直接投资外汇年检,改为实行存量权益登记

汇发【2015】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内容同汇发【2014】36号,备用金限额修改为等值10万美元。

津汇发【2015】162号—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

区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手续

2016年:

汇发【2016】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外汇局在总结前期部分地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改革,同时统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及支付管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管理方式改革

二、统一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政策

三、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意愿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纳入结汇待支付账户管理

四、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的使用应在企业经营范围内遵循真实、自用原则

(一)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企业经营范围之外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支出

(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证券投资或除银行保本型产品之外的其他投资理财

(三)不得用于向非关联企业发放贷款,经验范围明确许可的情况除外

(四)不得用于建设、购买非自用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

五、规范资本项目收入及其结汇资金的支付管理

(一)填写支付命令函

(二)银行应履行展业三原则,在办理每一笔资金支付时,应审核前一笔支付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与合规性,并留存资料5年备查。

(三)对于企业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单一企业每月备用金支付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万美元。

对于申请一次性全部结汇或将结汇待支付账户中的全部付人民币进行支付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不能提供相关证实性证明材料,银行不得为其办理结汇支付。

2017年:

汇综发【2017】10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7版)》的通知

境内直接投资所涉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审核材料:

一、支付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前一笔结汇资金使用的真实性证明材料,确有特殊原因暂无法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的,银行可在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前提下为其办理,并通过外汇局相关系统提交特殊事项备案。银行应在支付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收齐并审核材料,通过系统报告补交情况。

二、意愿结汇制:支付命令函、入账登记表(仅限资本金)

2019年:

津汇发【2019】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关于修订《进一步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允许在区内试点实施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

二、允许区内企业可在外汇局辖内任一银行办理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与注销手续

三、允许区内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内不含投资)在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可按实际投资规模将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汇发【2019】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一、取消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境内股权投资限制

在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依法依规以资本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基础上,允许非投资性企业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金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金原币划转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资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金账户接收资金,无需办理货币出资入账登记。以资本金结汇资金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的,被投主体应按规定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并开立“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接收相应资金。

二、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试点

允许试点地区(在之前的12个自贸区基础上扩大到今年新设的6个自贸区及上海全辖)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下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其资金使用应当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

汇发【2019】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精简外汇账户的通知

一、清理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为外汇资本金账户

二、附件为最新《银行办理相关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2019版)

2020年: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3)

中图分类号:F832.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392(2008)07-0039-02

一、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监管政策概述

2002年至2004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相继出台了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方式和审核的通知,政策对资本金结汇的方式和材料审核等进行了调整,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资本金结汇业务由原来外汇局核准改为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二是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需凭企业提供的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三是简化结汇手续。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结汇(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政策的出台,减少了企业资本金结汇需到外汇局审核的环节,给予企业极大的便利。标志着外汇局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管理也由事前审批转向事前便利,事后监管。因此,如何在进一步便利企业的前提下有效加强资本金结汇业务的监管就成为外汇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当前资本金结汇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目前,对资本金结汇的主要方式是支付命令制度,企业必须有正常合理的需要才可以实现资本金结汇,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违规外汇资金的流入,增加了投机资本套利成本。但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量仍然出现不减反增的势头。以晋城为例,2007年下半年,资本金结汇额较上年同期增长768%。从检查情况看,资本项目结汇政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实施效果不理想。

(一)人民币升值加快,驱使企业急于结汇,采取化整为零,规避限额,分拆结汇

对一次结汇超过20万美元的要求提供的资料及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支付管理较为严格,大多数企业由于难以提供相应的合同及发票等结汇资料,往往将一笔大额汇入款进行分次结汇,以便规避单笔超20万美元资本金结汇的监管。由于对后一笔结汇的时间跨度外汇政策没有限制,所以企业把大额资金结汇变额度为频度结汇,规避大额资本金结汇的监管制度。

(二)政策规定模糊,银行真实性审核困难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汇发〔2004〕42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一次性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实际操作中,银行只能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表面性审核,其材料的真伪难以鉴别。对于结汇用途的规定仅要求其应与投资项目相关,而且在表述时也较为笼统,银行业务人员在操作时难以把握。在这种情况下,结汇业务审核部门缺乏对结汇资金用途合规性和合理性的判断依据,不能达到其应有的监管效果。表现在企业申请结汇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未足额划转。

(三)违规罚则缺失,政策刚性约束乏力,利益驱使,导致银行代位监管流于形式

1.外汇局监管手段单一,对企业结汇后人民币资金流向监管乏力。外商投资企业由于需要而将外汇资本金账户和人民币基本账户开设在不同的银行或同一银行的不同营业场所,同时,外汇局对企业结汇后人民资金流向缺乏监管依据,客观上导致外汇局对企业的资本金流向失去了有效的监控。政策规定:20万美元以下结汇,人民币资金可以进入本企业人民币账户,这部分资金外汇局尚可通过银行了解其使用过程,进行一定的监管,但20万美元以上结汇人民币资金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收款人的,其是否转出、转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收款人与结汇企业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等,这些信息外汇局均无法掌握,形成监管上的盲点。

2.材料审核流于形式。正常情况下,企业申请资本金结汇只需提供外汇登记证、结汇申请书、支付命令等材料就可以办理,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银行拓展业务、增加收入等需要与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制衡关系,其在作为直接业务受理者的同时,也是直接利益获得者,在受理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申请时,往往不对企业资本金结汇进行实质性的审核,只求形式合格,就予以办理。政策规定20万美元以上结汇提供书面支付命令、20万美元以下结汇在下一次结汇中提供最近一次结汇资金的用途清单或发票,由于规定对材料提供方面界定过于模糊,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外汇指定银行及企业理解不同,大部分企业提供的是用途清单,有的企业不提供支付命令,直接以结算业务申请书替代支付命令,银行出于经营及利益的考虑,往往会忽视了对支付命令通知书的审核,而基层外汇管理部门由于不对企业资本金结汇业务进行直接操作,导致资本金结汇材料审核流于形式。

三、资本金结汇监管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一)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增强政策的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1.明确银行代位监管应承担的责任、义务。从法规层面规范银行的自律行为,强化其合规经营理念。对银行未按要求审核企业提供材料,或审核流于形式、把关不严,甚至从自身利益出发,协同企业规避外汇政策规定的,外汇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资本金结汇的授权资格。在法律层面赋予银行对结汇人民币资金流向的监测权力。

2.完善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规定。一是统一企业书面支付命令格式,明确支付命令所需的相关要件;二是制定统一的资本金结汇监测报告格式,对报告的内容进行明确,并要求银行定期报送,该报告应能全面反映企业资本金结汇的笔数、金额及人民币资金流向和资金可疑情况,避免银行的敷衍了事;三是全面清理和完善现有外汇管理法规,建立科学、简明、实用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3.取消资本金结汇支付制,引入“核销”制度。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完毕,银行逐笔登记企业资本金结汇情况及人民币用途明细清单,对大额支付以资本金使用合同为单位,待合同完成后,要求企业一次性地按资金用途明细清单提供结汇后的资金使用凭证,如增值税发票、银行对账单等,核实其资本金结汇后人民币资金使用的真实性。

(二)强化监管,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现场检查中的作用

1.建立和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提高外汇检查实效。加强非现场监管基础建设,运用科技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效力,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在现场检查中的作用。依据对外汇指定银行的非现场等级考评和现场检查情况,从市场准入、业务审批、现场检查频率等方面对银行实行分类监管。

2.加大对资本金结汇真实性审核的监管。银行在审核企业办理20万美元以上结汇时,除要求提供具备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合同外,同时提供交易对方企业的基本资料,如属关联企业则对该笔结汇资金进行重点关注,并对该企业人民币账户资金往来进行核对,查看是否出现资金回流现象。同时对企业20万美元以下结汇方式进行限制,要求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如20万美元以下结汇次数达到3次以上者,须到当地基层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并提供资本金结汇频繁原因及前3次的资金用途材料。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间协同管理,确保利用外资质量和央行宏观调控政策的一致性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4)

拟成立一家公司,要先去工商局预核准企业名称,接着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然后再到工商局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申请营业执照。由于相关人员在办理这些手续时来回奔波,将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注册一条龙”公司便应运而生。禅信公司成立于2004年底,业务方向就是帮拟申办公司进行融资。代办过程中存在的种种弄虚作假行为,让禅信公司变成了沪上557家“皮包公司”的炮制基地。自2005年1月至同年12月间,禅信公司在代为沪西财富公司等557家公司办理工商注册一条龙服务时,明知申办公司无注册资金,仍将申办公司相关材料及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刘斌伪造的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证回函等单据,交由汇中伟宏所进行验资,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13.8亿元。

中国银行工作人员刘斌是如何伪造银行现金解款单、银行查询函证回函等单据的呢?他通过马路地摊私刻了中国银行张江支行、六团支行、外高桥保税区支行的现金收讫章和业务章,再根据禅信公司提供的申办注册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等内容,制作虚假的《未出账银行对账单》,并在私自填写的《银行现金解款单(回单)》、《进账单》、《贷记凭证》等银行单据上加盖伪造的中国银行张江支行或六团支行等银行现金收讫章,最后将伪造的银行金融凭证交给禅信公司方面,获取禅信公司的报酬。

负责为557家“皮包公司”验资的汇中伟宏所,其前身上海汇中会计师事务所(王兴)和上海伟宏会计师事务所(吴爱娟)均成立于1994年8月,1999年改制合并设立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吴爱娟直到2003年9月才和王兴一起工作,磨合期间各自为政。从原伟宏所同来的经办人唐志明具体负责这批业务所有材料的初审整理,具有CPA资格的吴爱娟负责项目并配合审查,由其签名盖章后交由主任CPA、法人代表王兴审核签名盖章。根据项目的业绩,吴爱娟提成5%、唐志明提成3%。

二、虚假验资的过程分析

作为承担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汇中伟宏所宣称所遵守的是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将本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的执业精神,坚持认真、及时、廉洁、热情的服务宗旨,竭诚为客户提供服务。但在一年的时间内出具了557份验资报告,怎么可能一次都没有觉察到银行现金解款单、进账单、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注资证明文件纯系伪造呢?

按照程序,公司注册需要先到银行注入资金,银行在收到注册资金后盖章,再将回执单传至会计师事务所供其审核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验资报告前,应向银行方面调查核实拟成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向银行发函求实,或派专人到银行确认。而一份严谨的验资报告,至少需要1天时间才能完成,并需要两名注册会计师签章才能生效。如果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验资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虚假或不实,或被验资单位在注册登记后抽逃资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是免于责任的。

但我们注意到,沪上557家公司的注册验资请求,都是由汇中伟宏所的工作人员唐志明一人接下的,收取手续费也是由他一人完成。唐志明是汇中伟宏所联系银行的专人,负责验资报告相关材料的初审工作,包括核对验资材料、银行票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禅信公司有专人到事务所送拟注册公司的材料,由于汇中伟宏所和禅信公司有着长期的合作关系,唐志明根据以往的惯例收取材料。在未核实真伪的情况下,唐志明将上述虚假验资材料交给注册会计师吴爱娟。继而吴爱娟又在没有亲自审核的情况下,根据唐志明初审后的验资材料制作验资报告并盖章,最后由注册会计师兼事务所主任王兴加盖主任章及单位章。在 557份虚假验资报告陆续出炉的过程中,汇中伟宏所没有要求或派专人去银行进行询证;负责初审工作的唐志明已是80岁高龄,甚至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签字注册会计师吴爱娟和王兴严重不负责任,过于轻信唐的业务能力,以致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出具了多达557份的虚假报告。由此可见,职业道德观念和内部质量控制的沦丧,是酿成汇中伟宏所验资失败的根本原因。

三、虚假验资的责任分析

王兴、吴爱娟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办理企业设立的验资业务过程中,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定,致使出具的557份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虚报注册资本的500余家企业获取了营业执照等严重后果。王兴和吴爱娟的行为后果,符合《刑法》在“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规定的“严重”程度,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造成恶劣影响”特征。但鉴于两人到案后均有自首情节,又有悔罪表现,法院从轻作出了判决。2009年1月,静安法院对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王兴、吴爱娟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作出判决,王兴构成犯罪但被免予刑事处罚;吴爱娟被判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属于特定职业,财政部就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发了1035号文,第2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或其授权的副主任会计师和一名负责该项目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作为单位法人、主任CPA,王兴主观上信任同为具有CPA资格的吴爱娟所上交的验资报告的真实性。通过几十年的工作经验判断,银行出具的现金解款单、对账单、牵涉6家等支行的业务章、收讫章,客观上也具有真实可能性。吴爱娟作为CPA和项目负责人,对验资报告需去银行函证这一职责是明知的,不存在由同为CPA的主任来告知其该干什么、不该干什么的问题。吴爱娟所持的心理状态,是过于轻信相处多年的经办人唐志明所做的一切,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犯过失罪的结果。

四、虚假验资的影响与反思

“独立、公正、客观”,是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事务所若违背职业操守,陷入商业潜规则,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也会直接损害自身形象,甚至毁掉自己。正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操作行为,导致大量虚假验资报告出炉,给许多不具备资质的经济主体以合法的外衣,为这些经济主体的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了条件,使工商机关的威信受到损害,增加了市场经济的不稳定因素。汇中伟宏所在近1年时间里,所出具的557份验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虚假验资注册资本达人民币13.8亿元,这也导致工商部门对事实情况做出错误判断,使主体资格和条件不符合的公司获领营业执照。上述557家公司成立以后,有12家涉及民事纠纷,其中8家已执行,有1家因为没有执行能力而未执行;牵涉刑事犯罪的有2家,其中1家虚报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的典当公司涉嫌合同诈骗人民币1200万元,另1家虚报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的公司涉嫌诈骗人民币850万元,均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尽管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核负责人对验资报告的审核必须一一亲力亲为,但被告作为相应受益的归属方须承担责任,同时员工过错也代表单位意志。汇中伟宏所王兴和吴爱娟最终也选择了向公安机关自首,说明他们事先知道提供的验资材料是假的,而根据虚假材料形成验资报告,无疑构成了造假同谋。上海市静安检察院认定汇中伟宏所作为承担验资职责的中介组织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重大失实并有严重后果,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兴和直接责任人员吴爱娟的刑事责任,无疑是必要的。

我们也注意到,在上述557家公司中,仍有413家拥有营业执照,目前仍在正常经营。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的规定,工商部门是可以做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但《公司法》同时也允许公司2年内注册到位资本,据此工商部门认为可以采取补救后期措施,并不必然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会计师事务所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补足出资的,可免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赔偿责任的界定方面,原则上也是由被验资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出资人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被验资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验资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民事赔偿的角度来看,会计师事务所虚假验资实际所需承担的违规成本并不高。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5)

一、基本概述

(一)五个概念

1.外币

(1)广义外币:广义外币是指除本国货币以外的他国货币,(谈广义的外币必须占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人说人民币是外币,中国人说美元是外币。

(2)狭义外币:狭义外币是指除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谈狭义的外币必须站在特定的企业)狭义的外币就是会计核算中的外币。

2.外币交易: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以外币结算的交易。(表1)

3.汇率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兑换为他国货币的比例率或比价,外汇汇率由国家外汇总局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所以又叫外汇牌价。汇率中最基本的汇率是即期汇率,而即期汇率=(买入汇率+卖出汇率)÷2,其中买入汇率是指银行从企业买入外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卖出汇率是指银行卖出外币时能够接受的价格。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为:买入汇率(买价)

4.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开展对外币业务时,不同外币折算发生的差额以及由于汇率变动而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发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可能为汇兑收益,也可能为汇兑损失,所以合称为汇兑损益。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将子公司以外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要;二是将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换算为某一特定货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外投资商获取会计信息的需要。 br>

对于不允许开设外汇现汇账户的企业,只能开设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资产账户,这些企业取得的外币必须在当日卖给银行。

2.折合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按照选定的折合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

3.选择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业务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也可以采用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但对于外币投入业务,只能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4.认定

企业向银行买入、卖出外币时,所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兑换当日予以确认。

5.调整

期末应将所有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并将折合后人民币余额与调账前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三)三个日期

1.含义

(1)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外币业务发生的日期。

(2)结算日:结算日是指货币性项目收付款项的日期。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常见的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常见的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3)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日可分为月资产负债表日(每月最后一天)和年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也可将其理解为开绐编制会计报表的日期。

2.关系

交易日、结算日、资产负债表日的相互关系可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

期末(即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货币性项目时(即结算日),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该项目初始入账时(即交易日)或前一期末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二、业务类型

(一)外币购销业务

1.外币销售

(1)赊销时(交易日):

借: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款时(结算日):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外币购进

(1)赊购时(交易日):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付款时(结算日):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 (上述双方差额)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二)外币兑换业务

1.企业从银行买入外币时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买入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买入金额×(卖出汇率-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买入外币金额×卖出汇率)

2.企业将外币卖给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卖出外币金额×买入汇率)

财务费用 〔卖出外币金额×(即期汇率-买入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卖出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三)外币借贷业务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四)外币投入业务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实收资本

三、期末确认汇兑损益

(一)计算程序

1.计算调整后人民币余额(A)

A=期末外币账户余额×期末即期汇率

2.计算差额(X)

X=A-调整前人民币账户余额

3.确定损益

(1)对于资产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收益

当X

(2)对于负债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损失

当X

4.会计分录

(1)对于汇兑收益:借: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贷:财务费用 (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 (资本化部分)

(2)对于汇兑损失:

借:财务费用(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资本化部分)

贷: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二)实例分析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M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

1.M公司有关外币账户2009年2月28日的余额如表2。

2.M公司2009年3月份发生如下外币交易或事项:

(1)3月3日,将20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兑换取得的人民币已存入银行,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1元人民币,当日银行买入价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

(2)3月10日,从国外购入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400万美元,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04元人民币,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原材料的进口关税584万元人民币,增值税646万元人民币。

(3)3月14日,出口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款为600万美元,货款尚未收到。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4)3月20日,收到应收账款300万美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该应收账款系2月份出口销售发生的。

(5)3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第一季度发生的利息。该长期借款系2009年1月1日从中国银行借入,用于购买建造某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借入款项已于当日支付给该专用设备的外国供应商,该生产线的土建工程已于2005年10月开工。该外币借款金额为1 2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4%,按季计提借款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专用设备于2月20日验收合格并投入安装。至2009年3月31日,该生产线尚处于建造过程中。

(6)3月31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98元人民币

要求:(1)编制M公司3月份与外币交易事项有关的会计分录。

(2)将M公司2009年3月31日外币账户发生的汇兑损益填入表3(汇兑收益以“+”表示,汇兑损失以“-”表示),并编制与汇兑损益相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要求(1)

①3月3日: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60.40(20×8.02)

财务费用 1.6〔20×(8.1-8.02)〕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162(20×8.1)

②3月10日:

借:原材料3 800(400×8.04+5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46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3 216(400×8.04)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 230(584+646)

③3月14日: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 4 812(600×8.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12

④3月20日: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2 400(300×8)

财务费用 15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 2 415(300×8.05)

⑤3月31日:

计提外币借款利息=1 200×4%×3/12=12(万美元)

借:在建工程 95.76

贷:长期借款——美元户(应付利息) 95.76(12×7.98)

要求(2)

①“银行存款”账户

A=1 080×7.98=8 618.4

X=8 618.4-8 678=-59.6

借:财务费用59.6

贷:银行存款 59.6

②“应收账款”账户

A=700×7.98=5 586

X=5 586-5 617=-31

借:财务费用31

贷:应收账款 31

③“应付账款”账户

A=600×7.98=4 788

X=4 788-4 826=-38

借:应付账款 38

贷:财务费用38

④“长期借款”账户

A=1 212×7.98=9 671.76

X=9 671.76-9 755.76=-84

借:长期借款 84

贷:在建工程 84

(表4)

汇兑一笔:

借:应付账款 38

财务费用 52.6

长期借款 84

贷:银行存款 59.6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6)

一、基本概述

(一)五个概念

1.外币

(1)广义外币:广义外币是指除本国货币以外的他国货币,(谈广义的外币必须占在特定的国家或地区)如美国人说人民币是外币,中国人说美元是外币。

(2)狭义外币:狭义外币是指除记账本位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谈狭义的外币必须站在特定的企业)狭义的外币就是会计核算中的外币。

2.外币交易: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以外币结算的交易。(表1)

3.汇率

汇率是指一国货币兑换为他国货币的比例率或比价,外汇汇率由国家外汇总局确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布。所以又叫外汇牌价。汇率中最基本的汇率是即期汇率,而即期汇率=(买入汇率+卖出汇率)÷2,其中买入汇率是指银行从企业买入外币时愿意支付的价格,卖出汇率是指银行卖出外币时能够接受的价格。二者之间的数量关系为:买入汇率(买价)

4.汇兑损益

汇兑损益是指企业在开展对外币业务时,不同外币折算发生的差额以及由于汇率变动而将外币折算为记账本位币时发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可能为汇兑收益,也可能为汇兑损失,所以合称为汇兑损益。

5.外币财务报表折算

外币财务报表折算有两层含义,一层是将子公司以外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折算为母公司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编制合并报表的需要;二是将记账本位币表述的财务报表换算为某一特定货币表述的财务报表,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国外投资商获取会计信息的需要。 br>

对于不允许开设外汇现汇账户的企业,只能开设除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外币资产账户,这些企业取得的外币必须在当日卖给银行。

2.折合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外币按照选定的折合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记账。

3.选择

企业发生外币交易业务时,应当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也可以采用发生日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进行折算,但对于外币投入业务,只能采用交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

4.认定

企业向银行买入、卖出外币时,所发生的汇兑损益应在兑换当日予以确认。

5.调整

期末应将所有外币账户的余额,按照期末的即期汇率,折合为记账本位币,并将折合后人民币余额与调账前人民币账户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三)三个日期

1.含义

(1)交易日:交易日是指外币业务发生的日期。

(2)结算日:结算日是指货币性项目收付款项的日期。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或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常见的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常见的货币性负债包括应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

(3)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表日可分为月资产负债表日(每月最后一天)和年资产负债表日(12月31日),也可将其理解为开绐编制会计报表的日期。

2.关系

交易日、结算日、资产负债表日的相互关系可概括为以下两种情况:

期末(即资产负债表日)或结算货币性项目时(即结算日),应以当日即期汇率折算外币货币性项目,该项目因当日即期汇率不同于该项目初始入账时(即交易日)或前一期末即期汇率而产生的汇兑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二、业务类型

(一)外币购销业务

1.外币销售

(1)赊销时(交易日):

借: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款时(结算日):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贷:应收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2.外币购进

(1)赊购时(交易日):

借:原材料

贷:应付账款――外币户(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付款时(结算日):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交易日即期汇率)〕

如果结算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则:

借:应付账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外币金额×结算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 (上述双方差额)

(此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二)外币兑换业务

1.企业从银行买入外币时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买入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财务费用〔买入金额×(卖出汇率-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买入外币金额×卖出汇率)

2.企业将外币卖给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卖出外币金额×买入汇率)

财务费用 〔卖出外币金额×(即期汇率-买入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卖出外币金额×兑换当日即期汇率)

(三)外币借贷业务

1.取得借款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2.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四)外币投入业务

借:银行存款――外币户 (外币金额×交易日即期汇率)

贷:实收资本

三、期末确认汇兑损益

(一)计算程序

1.计算调整后人民币余额(A)

A=期末外币账户余额×期末即期汇率

2.计算差额(X)

X=A-调整前人民币账户余额

3.确定损益

(1)对于资产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收益

当X

(2)对于负债账户:

当X>0时,为汇兑损失

当X

4.会计分录

(1)对于汇兑收益:借: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贷:财务费用 (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 (资本化部分)

(2)对于汇兑损失:

借:财务费用(费用化部分)

在建工程(资本化部分)

贷:资产科目或负债科目

(二)实例分析

M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M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外币业务采用业务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按月计算汇兑损益。

1.M公司有关外币账户2009年2月28日的余额如表2。

2.M公司2009年3月份发生如下外币交易或事项:

(1)3月3日,将20万美元兑换为人民币,兑换取得的人民币已存入银行,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1元人民币,当日银行买入价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

(2)3月10日,从国外购入一批原材料,货款总额为400万美元,该原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尚未支付。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04元人民币,另外以银行存款支付该原材料的进口关税584万元人民币,增值税646万元人民币。

(3)3月14日,出口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款为600万美元,货款尚未收到。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8.02元人民币,假设不考虑相关税费。

(4)3月20日,收到应收账款300万美元,款项已存入银行。当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元人民币,该应收账款系2月份出口销售发生的。

(5)3月31日,计提长期借款第一季度发生的利息。该长期借款系2009年1月1日从中国银行借入,用于购买建造某生产线的专用设备,借入款项已于当日支付给该专用设备的外国供应商,该生产线的土建工程已于2005年10月开工。该外币借款金额为1 200万元,期限2年,年利率为4%,按季计提借款利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该专用设备于2月20日验收合格并投入安装。至2009年3月31日,该生产线尚处于建造过程中。

(6)3月31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7.98元人民币

要求:(1)编制M公司3月份与外币交易事项有关的会计分录。

(2)将M公司2009年3月31日外币账户发生的汇兑损益填入表3(汇兑收益以“+”表示,汇兑损失以“-”表示),并编制与汇兑损益相关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要求(1)

①3月3日:

借:银行存款――人民币户 160.40(20×8.02)

财务费用 1.6〔20×(8.1-8.02)〕

贷:银行存款――美元户 162(20×8.1)

②3月10日:

借:原材料3 800(400×8.04+58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46

贷:应付账款――美元户3 216(400×8.04)

银行存款――人民币户1 230(584+646)

③3月14日:

借:应收账款――美元户 4 812(600×8.02)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12

④3月20日: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2 400(300×8)

财务费用 15

贷:应收账款――美元户 2 415(300×8.05)

⑤3月31日:

计提外币借款利息=1 200×4%×3/12=12(万美元)

借:在建工程 95.76

贷:长期借款――美元户(应付利息) 95.76(12×7.98)

要求(2)

①“银行存款”账户

A=1 080×7.98=8 618.4

X=8 618.4-8 678=-59.6

借:财务费用59.6

贷:银行存款 59.6

②“应收账款”账户

A=700×7.98=5 586

X=5 586-5 617=-31

借:财务费用31

贷:应收账款 31

③“应付账款”账户

A=600×7.98=4 788

X=4 788-4 826=-38

借:应付账款 38

贷:财务费用38

④“长期借款”账户

A=1 212×7.98=9 671.76

X=9 671.76-9 755.76=-84

借:长期借款 84

贷:在建工程 84

(表4)

汇兑一笔:

借:应付账款 38

财务费用 52.6

长期借款 84

贷:银行存款 59.6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7)

第一步:拟以现金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的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由外汇局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

第二步:投资主体向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批准设立境外企业;

第三步:经商务部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投资主体持有关材料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

第四步: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问: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业务的投资主体应具备什么资格条件?

答:投资主体是指具备境外投资能力的设在广东省内的国有独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公司除外)。

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投资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并符合相关法律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规定,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近两年无重大外汇业务违规记录或涉嫌重大外汇业务违规情况,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已在外汇局登记备案,并参加境外投资联合年检。

问: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的各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限有何规定?

答: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资产)来源与汇出审核、登记行政许可项目的各项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问: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业务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投资主体填写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资金来源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中:使用自有外汇的,应提供有关外汇账户的开户核准件和最近一期的银行外汇账户对账单;使用国内商业银行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投资主体与贷款银行签定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银行的确认文件;使用政策性外汇贷款的,应提供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使用该项政策性资金的批准文件;

(6)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问: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业务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审批部门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1)《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

(2)境外投资审批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4)境外投资企业的章程、合同(外资企业免交)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5)境外投资企业董事会构成及人员名单;

(6)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7)以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的,提供投资所用实物、无形资产等的清单及其价格资料;

(8)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应当提供国务院的批准文件,援外项目应当提供外经贸部下达的援外任务书(原件和复印件);

(9)境外企业的海外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10)境外企业账户开立情况,包括开户银行及账号等资料;

(11)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问:办理境外投资资金汇出核准 开办费项下的前期资金汇出业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包括支付事由、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币别、支付金额、开办费使用清单等内容);

(2)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3)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说明确需支付开办费的证明材料;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问:境外投资履约保证金项下前期资金汇出业务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申请(说明开户银行、账号、汇款金额、汇款用途等);

(2)对拟收购的资产或股权的情况说明;

(3)境外有关机构出具的确需交纳履约保证金的证明等材料;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2005年11月8日供稿)

链接

鼓励支持企业“走出去”

广东境外投资外管改革初见成效

本刊记者远 宁

本刊记者不久前从广东省有关部门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实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近三年来,有力地支持了广东省有较强经营能力和资金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加速了广东产业结构的调整。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8)

答:根据《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管理办法》),企业可以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资金汇出、人民币前期费用汇出和境外投资企业增资、减资、转股、清算等人民币资金汇出入手续。企业首次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资金汇出前,应到其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前期费用登记或境外直接投资登记,企业之后办理的其他业务应在30天内向外汇局报送有关信息。对人民币前期费用已经汇出6个月,但仍未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应将剩余资金调回。

2

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需要同时使用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如何进行管理?

答:企业使用人民币到境外进行直接投资按照《试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同时使用外汇资金的,企业和银行应当按照外汇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在办理外汇资金汇出入手续时,银行应当登入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审核,确保相关业务的合规性。

3

银行如何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

答: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过程中,可选择登入RCPMIS(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有关信息,帮助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业务办理完毕后,银行应向RCPMIS报送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RCPMIS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4

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是严格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要求境内机构提交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证书或文件等相关材料,并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可利用RCPMIS和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对其进行交易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查。

二是按照规定报送信息。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RCPMIS报送与境外直接投资及境外人民币贷款相关的各类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银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等规定,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预防利用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进行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5

银行如何办理有关境外投资企业或境外项目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答:银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境内企业在境外投资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通过本行的境外分行或境外银行发放人民币贷款的,银行可以向其境外分行调拨人民币资金或向境外银行融出人民币资金,并在15天内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应当向RCPMIS报送有关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

6

《试点管理办法》对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规定了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答:为保障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的平稳发展,按照风险可控、稳步有序的原则,《试点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三方面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是强化银行的风险防范职责。《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以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为办理有关业务的前提和主要依据,根据有关审慎监管规定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有关材料,如实向人民银行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有关信息,切实履行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义务。

二是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为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基础上便利银行和企业开展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建立了人民银行、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人民银行和商务部定期交换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的审批信息和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实际收付信息。RCPMIS每日向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每日向RCPMIS传输境外直接投资相关的外汇跨境收付信息。

三是加大事后监管力度,强调监管合作。为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由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对银行、企业的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督促银行切实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信息报送、反洗钱等职责,监督企业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7

银行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银行、企业违反《试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人民银行会同外汇局可以依法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银行、境内机构继续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银行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时违反有关审慎监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违反有关反洗钱、反恐融资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由人民银行依法进行处罚。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9)

第三条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际收支状况和外债承受能力,以及境内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状况和运营资金需求等,合理确定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调控目标。

第五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第六条每年2月底之前,境内外资银行须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关于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或短期外债余额的申请。其中,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分别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国银行分行由在中国境内的主报告行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没有主报告行的,应通过商业注册所在地的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的分支机构逐级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出申请。

第七条境内外资银行申请年度外债总额,需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用中长期或短期外债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上年度的业务经营状况、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所申请外债额度的依据和资金用途等。

(二)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文件。

(三)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上年度境内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国银行分行应提供报送银监会的分行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以及境内营业性分支机构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与申请人流动性需要或资金用途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外汇局根据境内外资银行的上年度外债借用情况、其境外总行或地区管理部批准的本年度对中国境内债务人的年度授信限额、境内贷款项目需求(中长期外债)及流动性需要(短期外债),分别核定境内外资银行本年度中长期外债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境内外资银行在本年度新借入的中长期外债不得超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额度;本年度内任一时点的短期外债余额不得超过外汇局核定的余额。

第九条外债总额确定后,境内外资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年度内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申请进行一次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外汇局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方式管理。除出口押汇外,境内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不得结汇。

第十一条境内外资银行对外提供担保,按对外担保进行管理;境内机构为境内债务人向境内外资银行提供担保按国内担保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境内外资银行借用的外债资金不得结汇,还本付息不得购汇。境内外资银行办理其外债项下还本付息不需要外汇局核准。

经外汇局批准,境内机构可以选择境内外资银行开立外债项下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外汇局负责对境内外资银行外债和国内外汇贷款的统计、监测工作。境内外资银行应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外汇局分支机构报送外债统计数据,并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的有关规定向当地外汇局报送国内外汇贷款相关信息。

人民银行汇报材料篇(10)

需要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区城镇户籍;(2)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3)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

年12月1日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需缴费,从年12月1日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特殊参保群体

(1)缴费困难群体:①经残联部门确认的1-2级重度残疾人;②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低保户;③经计生部门确认的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的计生对象。

(2)经区农林水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等有关部门确认的被征地人员。

二、参保程序

(一)参保登记

3.符合《暂行规定》的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表》)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以下简称《调查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社区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4.缴费困难群体另需提供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的相关证明材料;被征地人员应提供经农林水、国土部门确认后的《区被征地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障申请表》。

5.社区协办员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家庭户为单位整理齐全的相关材料,在《参保表》和《调查表》上签字、加盖居委会公章,并负责汇总《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困难群体确认汇总表》(附件3)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被征地人员确认汇总表》(附件4),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

6.街道事务所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在相关材料上加盖公章一并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二)参保变更

7.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居委会申请变更,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附件5),社区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街道事务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街道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街道事务所经审核,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复核。

(三)参保注销

8.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跨区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9.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件6),以下简称《注销表》)。社区协办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及《注销表》上报街道事务所。街道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复核。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3)跨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4)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

(四)参保转移

10.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区转移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参保人员转移到尚未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暂不转移,个人账户做封存处理,储存额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件11),以下简称《转入表》)。社区协办员负责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事务所审核。转入地街道事务所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向转出地农保机构寄送《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附件12)。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区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11.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区迁移的,不再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继续发放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三、养老保险费收缴

12.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员应于当年10月底前将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城居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13.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根据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卡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合作银行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将合作银行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打印《个人缴费汇总表》,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

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街道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社区协办员,社区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

14.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行按年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允许其在年满60周岁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时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的部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到社区办理补缴手续,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缴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补缴表》),由社区协办员按规定时限将《补缴表》上报街道事务所,待审核通过后,通知补缴人将需补缴的保险费存入银行存折。

街道事务所应对参保人员的补缴资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将补缴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将有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心复核无误后,应在当月月末生成补缴扣款明细清单,传递至指定合作银行。

四、个人账户管理

15.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参保人员可到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打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及查询相关信息。

16.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出国(境)定居的,跨区转移或死亡的、可以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的全部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申请一次性退还;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退还。

五、待遇支付

17.街道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本街道符合条件领取养老金人员名单,并打印《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附件8),交社区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18.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所在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被征地人员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社区协办员负责审核并填制《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公示表》(附件9),在社区公示栏公示7日后填写《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申报表》(附件10),在每月10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劳动保障所。

19.街道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在每月15日前委托合作银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至个人银行卡。

20.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暂行规定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社区经办人员和街道事务所应及时提请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金停发。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提出申请,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审核,如符合发放条件,养老金应于次月起恢复发放,不补发,不补调。

21.待遇领取人员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通过社区协办员和街道事务所向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和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次性领取手续。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本息余额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六、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22.社区协办员每月底应收集本社区当月新增死亡人员信息,填写《区城镇居民死亡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附件13)上报街道事务所,街道事务所应于次月5日前将汇总上报区居民养老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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