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市场汇总十篇

时间:2023-02-07 10:20:25

自由市场

自由市场篇(1)

如果你走进交易所,认识个把交易员,会发现从业20年以上或者接近20年的期货从业者,特别是职业交易员占有很大比重,问及原因,你会得到十分相似的回答:钟爱期货。利奥・梅拉梅德(Leo Melamed)是现代金融期货的创始人,CME前任主席,现任名誉主席的他就是一位地道的“期货钟爱族”。与他相约在芝加哥鑫侨公司,听他对期货娓娓道来。

出生在波兰犹太家庭的利奥・梅拉梅德在二战战火中随父母辗转欧洲大陆,最后移居美国。早年的生活经历和家庭背景让他从幼年起就受到多种语言和文化的滋养,至今他仍然可以用意第绪语、德语、波兰语、希伯莱语、英语等自由交流,多元的文化背景赋予了他与生俱来的世界眼光。或许这就是35年前金融期货在他的倡导和推动下在短短数年中就遍及世界的原因之一。“期货带给经济以自由”――这是利奥・梅拉梅德在他蜚声世界的《逃向期货》(Escape to the Futures)一书中,以他一生的传奇经历传递给世界的讯息。

《首席财务官》:有数据显示: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中,90%的期货交易参与者是机构投资者,而在中国恰恰相反,90%的参与者是散户。这个比例反差巨大,您认为中国的这种情况对期货市场的风险有影响吗?

利奥・梅拉梅德:比较准确的说法是国际成熟期货市场中通常60%的投资者是生产者、企业、金融机构、农场主等直接和原料、货物打交道的部门和个人,他们进行期货交易的目的是套期保值;另外40%期货市场参与者通常是投机者,他们通过判断市场的价格方向而从交易中获取利益,并不直接和商品产生相关。这两种交易类型的关系是套保者将其价格风险转移给众多投机者,而投机者通过市场判断和交易给整个期货市场带来更大流动性,价格风险在这样高效率的市场中逐层化解,从而由市场自身承担并化解价格风险给参与者带来的损失。

他认为中国期货市场历史较短,但发展速度快,虽然90%的期货参与者是散户――投机者,但随着期货市场改革的推进以及对企业期货知识普及进程的加快,相信这个局面会产生变化。一个健康的市场应该有足够比重的套利者,如果投机者比重过大,市场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这个比例值得关注。

《首席财务官》:期货交易吸引企业的地方在哪里?在期货交易中CFO的作用是什么?

利奥・梅拉梅德: 对于成熟金融市场来说,期货交易对于企业是有效的风险控制工具,根据不同企业背景、需求以及投资规模,其期货投资形式也会有所差别,具体反映在投资组合的设计中以及产品的选择上。例如食品企业会选择商品期货,能源企业选择能源期货等。在现代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他们获得的信息、市场价格,以及下单等交易程序都是同等的。换句话说“期货交易,人人平等”。

企业CFO不会直接操作具体的期货交易,大多数企业会通过交易所会员公司等开设管理账户,由专业期货交易员为其设计投资组合和进行具体交易。 CFO会在选择期货公司、决定投资组合、评估企业自身风险和选择交易产品中起到关键作用,决定企业如何在期货产品和市场中进行“消费”。期货、股票和证券类投资并非完全独立的,也没有明确的比例,不同企业会根据投资组合的需要具体设计。

《首席财务官》:我注意到您在《逃向期货》一书中,充分表达了对“自由市场之美”的崇敬和珍视。您认为什么才是交易者理想的期货交易市场呢?你如何看待未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

利奥・梅拉梅德:我认为,成功的期货市场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1.期货法规和规定应该本着对所有市场参与者负责的宗旨制定,对所有市场参与者平等。

2.市场流动性大,效率高。价格因素不受制于少数机构,而是由市场决定。直观上看,价格走势是不断变化的,而非同一个方向。

3. 透明的市场。在透明的市场中,期货产品的发展应该相对成熟和稳定。这样的市场给世界、投资者带来的是公平交易、透明价格。

在和中国政府及金融机构多年的合作中,以及目前参与的对中国股指期货的建议和合作研究等项目中,我看到的是高效率、高层次的期货人才队伍和对中国经济稳定的高度负责的政府。我相信中国经济,特别是期货市场会逐渐健康地融入世界期货体系中。

《首席财务官》:中国在未来会成为某种交易产品的“全球定价中心”吗?

利奥・梅拉梅德:我不认为“全球定价中心”这个说法十分准确。正如我刚才所说的,期货合约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特别是由市场买价和卖价、交易量等因素决定的,而不是某一个个人和某一个交易所所能决定的。

同样,在中国市场和企业的需求应该是决定期货产品的主要因素。期货产品不应该脱离市场和交易需求而独立存在。我相信中国期货市场将来也会成为世界期货市场的中心之一。

《首席财务官》:全球交易所正在走向一个全面整合。但是我们看到中国市场上除了三个中心交易所外,还有不少“编外机构”也在发挥期货交易所的作用,您对此怎么看?

自由市场篇(2)

曾在新加坡立杰(Rajah&Tann)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在新加坡公共服务部门工作的10年间,担任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IDA)资讯通信发展政策处副总监;在新加坡国家电脑局(NCB)负责电子商务计划。

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成功的产品是那些真正具有竞争力的、优秀的产品,时间会沉淀出最好的产品。软件也是如此,不管它是开源软件,还是商业软件。

近年来,开源软件的日益流行使整个软件产业的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今天,很少有其他的技术问题像开源软件和商业软件这两种软件的许可模式那样引发如此激烈的争论。

不过,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开源软件与商业软件并不是完全对立的。相反,它们是可以共存的。不管是开源软件还是商业软件,每种模式都有健康、多样的竞争力。这两种模式都可以成为软件公司生存的策略,也可以给顾客带来真正的优势。

软件公司选择的单纯性

如今,开源软件与商业软件之间最大的区别其实是授权方式的不同,它们在开发方法上的界限已经逐渐模糊。

过去,商业软件开发团队在开发主码时都在一个组织或部门内部进行,而开源软件的开发则有一个允许很多人参与的社区机制。今天,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却正在融合,成为一种通用的开发模式。

例如,商业软件产品可能由同一个公司分布在不同地区的开发人员共同来完成,而开源软件解决方案也可能由一两名主要开发者完成,或者由一家公司或者商业软件提供商支持的程序员开发出来,这些开源解决方案被贡献给开源社区,并由一两位主要的贡献者保留。

另外,不论是商业软件还是开源软件的开发方法,共同的基本开发过程都是多次的设计、标准、编码、测试、和反馈,有一组核心程序员负责写程序,然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β测试,β测试人员运行程序,并将缺陷和补丁反馈给程序员。程序员会依此来修改源代码以在软件广泛之前解决发现的问题。

总的来说,软件开发方法将朝着企业开发和社区开发相结合的趋势发展,开源软件和商业软件都会走上这条道路。

开源软件与商业软件模式之间最主要的区别是它们所采用的许可方式不同。商业软件的用户必须先交纳使用费才能获得使用软件的许可,通常只能根据许可协议的条件,复制或者改编软件。开源软件则通过各种不同的许可方式提供给用户,这些方式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有修改和再软件的权利。

而且,开发者本人拥有决定是实行开源还是商业软件许可收费的权力。因此一些商业软件公司开始采取部分开源策略,开放某些软件的源代码,但同时也保持原来的许可证收费的模式。而开源软件的厂商虽然开放源代码,供用户免费下载使用,但是他们仍然有企业级的产品,而这些企业级的产品捆绑收费性质的专业服务或者硬件产品。软件公司采取何种授权方式,可以说是以自己的商业战略为导向的,毕竟盈利才是公司最重要的使命。

用户选择的复杂性

正在进行的有关商业软件与开源软件的争论有时会集中在一种软件许可和开发模式是否天生比另一种更优越这个问题上。事实上,这还要取决于每个用户使用软件环境的具体情况和需要。这些情况和需要决定哪些因素是相关和适用的,是否应对开源软件和商业软件模式的某些优势和不足给予更多的考虑。

成本。就初始购买价格而言,开源解决方案比商业软件更便宜,然而在作出购买决定时,消费者应该认识到成本是总体的概念,它包括支持、维护、调试、迁移等成本,要考虑软件的整个生命周期所涉及的费用,而不仅仅是一次性的购买价格。而且还要考虑用户的性质,如果用户是技术性质的企业,其学习一个新的软件的时间就比较短,成本也比较低。但是如果用户是律师事务所之类的非技术性企业,学习一个新软件所付出的时间、精力等成本也是不低的。

安全。要视具体情况来定。安全取决于两个方面:一个是产品本身,这取决于开发人员的素质,是否善于创新,寻找与修补漏洞等;另一个是用户,如果用户配置不当的话,即使是最安全的产品也不能保证整个系统的安全。所以安全既取决于开发人员和用户本身,而不取决于授权方式。

灵活性。有一种观点认为,开源软件比商业软件更为灵活,因为开源软件客户可以检查源代码并对代码进行必要的修改。这也可能使精通技术的用户能够自己做一些改变或修补纠正工作。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用户都有能力进行这种修改,对于那些不具备利用这种灵活性的专业技能的某些用户而言,稳定和方便的可用性比灵活性更加重要。由此可见,灵活性确是好事,但灵活性并不是对任何人都适用、需要的。

总之,脱离用户使用软件的具体环境和需要,单纯地比较开源软件和商业软件这两种模式哪一个更便宜、更安全、更灵活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版权保护的必要性

虽然开源软件通常可以通过免费下载获得,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开源软件模式下不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相反,开源软件可设定的许可条件就是建立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之上的。比如,开源软件产品有许可条款和条件,规定这些程序如何使用、修改和发行。另外,通常允许使用来自开源软件开发者的源代码的条件是适当的给予源代码的作者拥有代码的归属权,比如署名。所以,可以说开源软件和商业软件都是以强有力的版权保护为基础的,不管是开发者还是软件的使用方都应该认识到这一点。

政策制定要遵从市场法则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从软件公司还是从用户的角度来看,商业软件和开源软件都有着自身的优势和不足,而且在不少方面能够达到优势互补。更重要的是,用户看重的是软件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解决问题,因此它并不介意在同一环境中可能同时使用商业软件和开源软件。当然,用户也要防范知识产权的风险,重视版权保护。由此,在政策层面上,政策制定者应当认识到在软件产品及其执行中需要有更多的选择,而不是在某个时期推崇某种特定的软件开发及授权模式。

自由市场篇(3)

原球队:亚特兰大老鹰

类型:受限制自由球员

这个上赛季有过两次被下放到NBDL经历的家伙曾在上赛季季后赛上打出惊鸿一瞥的表现。首轮老鹰同步行者的第五场,斯科特在自己并不算太擅长的三分球领域上大放异彩,在第二节单节投中五个三分。更厉害的是,在短短1分46秒时间段里,斯科特连续投中了四个三分球。上赛季仅仅是他尝试将自己的火力扩大到三分线外的第一年,而且就获得一些效果。同时他的中距离投篮也不错,当然他拿球就投的习惯需要改变。如果一支球队了解斯科特的特点――投篮第一,篮板和防守能力尚需提高――那么对于那些需要在场上拉开空间的球队,可以用一份合理的合同获得斯科特。

C.J.迈尔斯(已签约步行者)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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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完全自由球员

迈尔斯上一份合同的价格是两年450万美元,而现在他在市场上的行情要比这好一些,合同年限也能更长一些。显然,这说明迈尔斯过去两年的表现还不错――他的三分球命中率都超过了38%。你可以把他看成是一个“好孩子版”J.R.史密斯或者尼克・扬,而且他的防守比这两个人都要好有点。当然,迈尔斯的得分爆发力没有那么强,但是在过去四个赛季他平均每36分钟的数据是得到18.1分并仅有1.7次失误。

泽维尔・亨利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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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球队:洛杉矶湖人

类型:完全自由球员

亨利非常喜欢带球冲向内线,这即让他经常在篮下遭遇封盖,但也给他带来了不少罚球机会。在上场时间只有21分钟的情况下,亨利场均能有超过4次罚球,按单位时间内的罚球效率,联盟中只有十个球员比他更多,而那些人几乎都是巨星。亨利已经把他的这个特点发挥到极致了,但他至多也就是个轮换球员,因为他需要提高的地方太多了,首先就是篮下进攻,他在这个区域的命中率仅有47.6%。虽然亨利只是有些特定的作用,而且并不高效,但他的潜力肯定值得进一步开发。

布莱恩・罗伯茨(已签约黄蜂)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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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球队:新奥尔良鹈鹕

类型:完全自由球员

这个曾单场送出18次助攻的小个子上赛季为鹈鹕打了42场首发,发挥还算稳定,在联盟罚球命中率榜上排名第一(94%)。除了会投篮,罗伯茨更是个挡拆高手。他虽然没有那种发起进攻的能力,不过他阅读和判断防守的能力让他成为一个能持球得分的好手。他的挡拆进攻能力来源于:节奏的变化,投篮时强大的控制能力,左右两边都能进攻,并可以用小动作来迷惑防守者。

贾米尔・尼尔森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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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兰多魔术

类型:完全自由球员

在魔术进入重建时期的背景下,球队里的十年老臣尼尔森并没有得到重视,而现在他有了自由身,可以以一个合理的价格去一支旨在胜利的球队了。尼尔森很容易就找到下家,他在哪里打球都会是一个可靠的替补,同时他打球很聪明也很可靠,这是一个轮换球员的重要特征。而且,就算身高是尼尔森的缺陷,但他却是少数的打出优秀防守的后卫。他的身体很强壮,不仅可以破坏对手的防挡拆,也有足够的经验来做一对一的对位防守,这种能力在自由球员市场上已不多见。

本诺・尤德里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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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球队:孟菲斯灰熊

类型:完全自由球员

由于卡拉西斯的禁赛,尤德里得以在上赛季季后赛出任康利的替补。让人没想到的是,尤德里在系列赛上展现出征战联盟十年老兵的经验。他的投篮不错,也愿意传球,这两点对于一个替补控卫来说是难能可贵的。不过尤德里并不是那种喜欢去冲击内线或者撕扯对方防守体系的后卫,他更喜欢在开火,而且命中率很高。这种不怎么惹人注意的打球方式很容易让人忽略他对球队的积极贡献,但聪明人都应该知道他的价值所在。

乔丹・法玛尔((已签约快艇)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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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球队: 洛杉矶湖人

类型:完全自由球员

法玛尔既算不上一个让人梦寐以求的老兵,也不算充满潜力的希望之星。不过,法玛尔却是那种高效,让人信任的球员。在德安东尼的后卫至上的进攻体系下,法玛尔上赛季在湖人获得了每36分钟得到16.4分(命中率为43.8%)以及7.9次助攻的不错数据。法玛尔已经打出了自己的价值,但是根据他在自由市场的定位,他肯定不会拿到一份太大的合同,但强队签下他就等于为板凳席加上一个保险。

谢尔文・马克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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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球队:亚特兰大老鹰

类型:受限制自由球员

在经历过被两支NBA球队放弃的遭遇后,2011年次轮新秀谢尔文・马克终于在亚特兰大找到了归宿。在乐意给予球员上场机会的马刺系教练布登霍尔泽手下,马克作为一个功能性球员场均得到了20.4分钟上场时间。马克的弱点在于他并不是一个特别强壮的球员,而且身高只有1.91米,但他全面的技巧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在上赛季,马克展示了他在面对对手替补防守时候的能力,他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帮助另一个后场球员分担持球压力。对于那些并没有明显缺点的球队来说,像马克这样的平衡型的球员会显得尤其有价值。

加雷特・坦普尔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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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球队:华盛顿奇才

类型:完全自由球员

在一支拥有年轻后场双子星,坦普尔的生存空间并不大。没错,约翰・沃尔和布拉德利・比尔随时可以打个将近4 0分钟比赛,和他们打相同位置的球员就很难有出彩的表现了。况且坦普尔自身也有不少缺陷,他既不是一个定点投手,也算不上组织能手,三分也不算好。但他却是那种打球聪明,防守出色型的球员。坦普尔在底薪级别球员中属于上乘的选择,他能在特点的场合或者要求下为球队做出贡献。

伯纳德・詹姆斯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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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篇(4)

问题是董事们有多少的时间去阅读?难道不想跳出“资本家”的俗套,将自己净化为一位“知本家”吗?如果能够再从一个“知本家”进一步净化成为一位“观察家”,董事们将真正实现从“战术家”向“战略家”的成功转变。这可是一种“境界”的升迁!

因此, “读书”不再是“迂腐”的代词,儒商不再是商人中的弱势群体。在市场经济中,董事们的身份应当是战略家,以应付“捕捉商机”与“开发动力”这两大核心问题。草创时期各类有关“交换”的浅显问题原是一类战术问题,至于“效率”和“效益”,不过是解决两大核心问题之后的自然结果。所以,市面上一味求索“效率”和“效益”的流行做法,实际上是缘木求鱼、舍本逐末。

我们今天行走的经济道路,根本上还是一个“资本运作”的道路。我们不能在这个“资本”后面加上“主义”两个字,其用意如同不能在“自由”后面加上“主义”两个字一样。什么东西一旦被加上“主义”两个字,将会越来越变得令人作呕。“资本”、“自由”此类都还只是一些方向性的路标,但是“主义”就是具体的道路了。我想,驾驶的乐趣在于明确方向的前提下“自由”地探索前进,被限定在既定道路中的种种限速行驶,其实谈不上有什么乐趣。

眼前这本《市场经济读本》由许多新颖的路标构成。这些路标是由詹姆斯・L・多蒂、弥尔顿・弗里德曼、埃恩・兰德、F・A・哈耶克、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弗里德・里克巴斯蒂雅特、马克莱・文森、罗纳德・H・科斯、亨利・大卫・梭罗、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拉里・E・卢夫、德威特・R・李等十多位西方18、19世纪著名的经济、政治思想家分别著作而成,这些好钢制作的宝剑“出土”之后依然光芒四射。

如果说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看不见的手”,那么,你在不知道其手法的情况下进入市场淘金,也许就不仅仅是失手的问题了,它会将你拽入深坑,使你失身。尤其,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是所谓“不完全市场”,其中有许多秘密需要思想家们揭示。比如,我们目前还不太清楚诸如由室外地滚球游戏所联想到的“串谋的经济学”,由控制权引发的垄断来源,让没有自卫能力的公众买单的政治污染,根据对损失付不同责任的价格体系所进行的社会成本计算,由社会冲突或仇恨所产生的政治经济,以及自由社会中的政府作用、市场中的个人自由、政府管制、政府角色、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等比较实用的专业问题。《市场经济读本》可以给我们以充分的提示。

在这个读本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市场经济的核心理念是自由主义。但是,市场的自由并不就是一个泛滥的自由市场形态。如果用书中的观念来看,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公司的治理应当较大程度地放弃公司的社会责任。我们至少可以认为,对社会的贡献只能算一个自然的指标,但它绝对不是市场自由的路标。所以问题就出现了:源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所谓“市场经济”,实际上以利己主义作为自己的道德标准,因此,目前中国经济社会面临双重道德标准的深刻矛盾,即传统经济的利他主义与市场经济的利己主义。这正是当代中国市场经济成长中所遇的真正症结。

因为存在这个症结,尚处原始阶段的中国市场经济,其驱动力方面一开始就出现了问题。书中的部分思想家,一方面描述了一种基督教教义与资本主义的潜在道德基础上所存在的尖锐矛盾;另一方面却阐述这样一种逻辑:为了“利己”,市场经济者们往往会在不自觉中首先完善“利他”。一个形象的比喻是:为了利己性地能够每天去对面的温暖吧里喝上热咖啡,他会首先在雪地中铲出一条连接自家与咖啡吧之间的小路,之后,显然沿着此路进吧的人将远远不止他一人。于是按照这样的解释,一些西方思想家有理由认为,社会主义原来是在资本主义自由精神中自然而又无意形成的,这就是当代西方民主社会主义的一种发生学解释。

显然,这是一种当代中国意识形态所不能够接受的观点,但是,当代中国企业的董事们也许心里暗暗点着头。这就是我们称目前中国经济形态为“不完全市场”的缘故之一吧。

路标多,这本身含有一种公益的味道。但是您是否想过,路标是给哪些人看的?这里有一个更为基本的问题:获得市场自由并不是一个技术层面的事。这里的“市场自由”有着双重含义:一是市场本身发展的自由度,二是人在市场中的自由度。显然,前一类含义归结于政府营造市场环境的战略构思,后一类则依赖于董事们选择市场形态和自己行进姿态时的战略设计。既然都是“战略”的问题,那么“市场自由”就超越了技术层面。

自由市场篇(5)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9)03-0142-06

一、自由的形态

人类文明的历史亦即人性从异化到不断解放的历程,意味着人之自由的不断进步。可以说,自由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更接近他自身实现的过程(弗洛姆,1988)。法律被视为正义之物,而“整个法律正义哲学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博登海默,1987)。而自由为何物,无论是在哲学领域,还是在法哲学领域抑或经济学领域,都是众说纷纭。法律视角最直接关注的是人的行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通过规范人的行为以影响社会关系,进而规整与塑造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关注的自由,首先是描述某种行为或活动状态。自由首先就是行为之自由,虽然这不是自由的全部。即使,我们经常可以将自由或不自由的状态还原为诸行为的自由或不自由,但二者毕竟具有不同的价值。如:自由选择是行为自由,但其结果并不必然使自己处于自由的状态,而这种不自由的状态,并不能因其源自自由的选择而符合自由价值观。因此,正如哈耶克所言,不能将具有因果关系的自由行为与不自由状态相混淆(哈耶克,1997)。但“行为自由”过于宽泛,理解行为自由还需要理解法律视角下行为的特质。

不同学科从自身学科的视角出发,对行为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受哲学思辨影响的人,会将“行为”定义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现代汉语小词典》,1982)。而在伦理学领域,由于其强调行为目的之合理性,行为是指“人类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宋希仁 等,1989)。行为科学家由于从“人和环境交互作用”出发,主要强调行为的社会性,因而关注那些与社会发生互动的行为(刘凤瑞,1991)。马克斯・韦伯就是将社会学定义为“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的科学”(韦伯,2006),从而将“非社会行为”排除在社会学研究之外。但毫无疑问,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在的表现部分,另一方面是内在的主观方面。行为自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正如叔本华所言,“在我们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总是动物的宾语”(叔本华,2004)。因此,自由总与人或动物的主观状态相关联。就人之行为而言,意志构成行为的内在方面,内在方面的行为自由,即通常所谓之意志自由。但是,在现代法律中,若无外在的表现或表达,意志自由,在规范意义上,没有实质性价值。内在的意志不表达于外,就失去其社会性特征,那么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就失去意义。行为的外在方面,即为行为人客观可观察的举止,其为人之器官的各种活动或不活动,其作用于外,方产生行为的社会性,才具有规范价值。但是,若脱离行为的内在方面的自由,行为的外在举止的自由,仅意味着在功能上无障碍,这显然不是伦理或价值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此,行为自由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意志自由以及意志表达与实现上的举止自由。行为自由表现于社会关系之中,表现为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自由原本就是“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哈耶克,1997)。荒岛上的鲁宾逊无所谓自由与不自由,因为同其发生关系的他人意志是不存在的。

二、组织体的行为自由

通常,传统法学理论上所谓的行为自由往往指个体的行为自由或者说是与政治权威相对的被管理者或被统治者的行为自由。这一传统信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相切合。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仅仅有公权组织的存在,还有众多的非公权的经济组织,而这些组织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远远超出自然人。因此,“组织行为”的自由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组织行为的自由在内、外两个方面显得相当复杂。传统的行为自由理论对于组织行为在以下两方面缺乏解释力:

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两类组织体的行为自由。就私法人而言,我们常常用权利和自由来对其行为进行描述;对于公法人,通常用权力来描述其行为,而几乎不谈其行为的自由问题。就自由的本来涵义而言,行使权力的行为与权利行为同样是意志自由的表现。如果说私权组织具有意志,而且是自由的,那么公权组织就不存在意志?其意志在行为时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它是非自由的?

其次,对于公权力行为问题,通常是用“职责理论”来进行阐述的。如果用“职责理论”来反对公权力行使中的“行为自由”,则混淆了此等行为中的内外部关系。

组织行为依赖于自然人的躯体活动,但这些特殊的人的躯体活动确是“组织”的而非“活动着或不活动着的人”的行为。这原本是“非自然的”,是因为生活中的约定俗成或法律的设定而使之如此。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一个外在表现为自然人的举止被视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呢?显然,是其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因素。“我以...的名义”,这样的开场白,显然表达了行为的内容为被代表者的意图,而非行动者的意图。但是,实际的困难是:对于行为的受众来说,其直观感觉到的是举止者的躯体活动。无论任何,作为行动承担者的举止者,在进行躯体活动时,同样表露着其自身的主观色彩,包括思想、情感、态度或情绪。因此,对于行为受众来说,两个方面的因素都对其产生影响,一方面是,通过作为代表者的自然人的举止表达出来的组织的意向,另一方面是,代表者在表达组织的意向时,自己表露在外的思想、情感、态度与情绪。因此,在组织行为中,行为受众受到两个方面意向的影响,而不是“组织”的单一意向。

同时,实际的举止者在从事代表行为的时候,他的内心意志中已经与被代表者发生内在的联系。而这内在的联系本身也是这一行为的要素或逻辑前提。因此,就行为及其社会关系而言,组织行为蕴含如图1所示的三种关系。

作为组织的代表,自然人的举止,一方面基于结构关系,受制于其与组织的结构关系所产生的某种要求;对于行为受者,举止活动的主观意向不属于举止者,而属于组织,因此,在举止者与举止受者之间形成的主要是一种外在活动所表现的物质互动关系。而行为受者的意志与组织的主观意志发生关系,因此组织与行为受者之间发生了一种意志上的关系。而正是这种意志上的关系,被我们视为真正重要的关系。但有必要声明,并非是说图示中的“结构关系”和“物质关系”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正如上文中所说,举止者的思想、欲望、情绪等都对行为受者产生影响;而且结构关系本身又是另一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意志内容的关系。

“职责理论”忽视了这种复杂的关系,要么将举止者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之所在,而非意志自由引导的系列变化;要么将组织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使然。前一种解释,显然混淆了组织行为关系体系中的“物质关系”与“意志关系”。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真正社会关系是“意志关系”,考察行为是否自由的重点实质为组织意志及其展开,而非举止者的意志状态。后一种解释则是混淆了意志源起与意志自由的关系。无论公法人组织或私法人组织的行为自由,都表现为组织意志的自由表达与实现。我们不难想像私法人意志在源起上受到法人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束缚,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人在行为时,意志是受到强制的。而且,“职责理论”同样忽视了自然人意志在源起上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是法律制度之外的,而另一些则是法律制度之内的。意志自由意味着,在行为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中不受对方意志的强制束缚,而并不意味着受其组织机构制度的影响以及受到社会的一系列条件的限制。公法人本身也是出于公法人体系的制度性机构体系之中,其意志的产生与源起同样受其置身于其中的机构体系的影响。但公法人在行使职责时,其行为相当于相对人来说,其意志是不受强制的。可见,公法人与私法人、甚至是自然人,在行为的意志自由方面没有区别,而区别仅在于行为过程的外在表现以及行为过程的复合关系。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

经济自由作为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与政治自由相对应。并且,在传统的自由主义观中,两者往往也被认为是可以分开的。虽然,经济自由对政治自由具有特殊的功能性作用,甚至是必要的条件。但经济自由不仅仅被当作是一种现象的描述,而且被视为重要的价值目标。正如弗里德曼所言,“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弗里德曼,1986)。作为价值目标的经济自由,无疑就与社会的价值体系密切相关。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市场行为,其本质上是自由的,这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所要求的。

自亚当・斯密《国富论》以来,经济自由的理念长期以来一直引领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乃至成为西方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受凯恩斯主义短期冲击后,自由主义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再次主导着西方的经济学观点。有经济学家甚至呼吁“古典自由主义……一定不能从世上绝迹”(布坎南,1988)。自由主义坚持市场的自发作用,作为交换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经济行为的自由。经济自由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结构决定的。市场经济意味着交换,“看不见之手”的调节机制基于无数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换得以实施。意志自由的交换主体是这一机制的细胞,而自由的交换就是这一机制的动脉。

经济行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契约自由与竞争自由,而作为这两者的逻辑前提是私有财产权利。因此,经济自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虽然亦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经济人”假设始终是主流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经济人”意味着市场中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私利角逐者。作为单个交换主体,获利是其根本目的。而自由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此为逻辑起点,那么,意志上的自由就是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的必需品。从微观上看,这就是前文所述之行为自由的内在方面,即自由的经济行为的意志自由。其次是生产经营的自由。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市场主体都是逐利者,依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进行生产经营。而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基于自由的交换,市场机制所发挥的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配置功能才得以实现。交换通过当事人之间契约而完成,因此交换的自由亦可谓之契约自由。因此,生产经营的自由包括了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全部过程中的行为自由。再次是竞争的自由。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必然产生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自由的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市场规律调节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由竞争主体根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自由选择。自由的竞争导致市场主体在自我发展上的自由。一言以蔽之,经济自由,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中,即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自由。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消费自由。商品的终极价值体现于消费使用,而且人人皆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自由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它不仅决定着物质享受过程的心理愉悦状态,而且这一消费过程是人人都参与的过程,因此关涉到所有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消费自由最常见的障碍是垄断,一些垄断构成对消费者意志自由的强制,导致不自由;而一些则仅仅构成行为的物理障碍,而不构成消费者的不自由(哈耶克,1997),如自然垄断。

与经济自由一样,经济秩序亦构成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所谓秩序,至少包括以下一些基本面:首先,秩序表现为人们一致的、至少是相对一致的行为或具有一致价值取向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其次,此等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具有明显的或不可调和的冲突,原因在于其内在的价值体系相互可以协调或利益冲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调和。再次,秩序意味着行为规则的当然存在,而且构成秩序的行为规则构成一个有效的调节人们行为的体系,此一体系相对而言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价值体系上的一致性,其适用于人们的行为,不至于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或者即使产生冲突也可以通过规则体系内部的调整而有效地消除冲突。这就意味着形成秩序的规则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自身可以不断适应外界变化的开放体系。最后,至于秩序本身也是一个可变的动态的人类关系体系。其可变性源自人类物质生活状态的不断演进以及由其而引发的人类价值体系的不断演化。而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其秩序的演化可以是内在力量的推动,也可以是外在力量作用的结果,而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无论是来自多数人的意志还是来自少数人的意志,其都是内生变化的,除非持创世观,没有人类以外的智力引发或诱导社会生活的变迁。因此,无论是内生的秩序演化,还是外在的秩序变迁,秩序都具有历史现实性。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经济秩序首先是一个历史性和地域可分性的社会现象。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应当界定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秩序,或者说我们所谓的经济秩序乃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秩序。就市场经济秩序而言,从不同的角度可做不同的区分:

从形成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来源的角度,可分为私人自发的经济秩序和调控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源于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本源于私人自发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千百万自发的交换行为形成了市场经济最原初的秩序。此等由于人们自发的物质需求而导致的行为,由于其具有内在的同质性,因而表现为相对一致的行为模式,从而产生市场经济秩序中最基础的部分。当然,在国家还是当今人类社会最根本的组织形式的前提下,此等自发秩序要得到有效的运行,离不开国家权力的有效保护,因此,此等经济秩序实际上也是被法律制度化了的。与自发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是调控秩序。自发的经济秩序即使在法律保护下,亦不能免于走向自身的反面。任何事物都有向其反面发展的内在倾向。因此,当自发的经济秩序发生有悖于其自身的要求或导致自身的崩溃,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者,毫无疑问将进行干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而形成了不同于自发秩序的经济秩序,此等经济秩序明显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当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而形成的调控秩序与自发秩序是交织于一体的,就具体的单一经济关系而言,其中的自发因素和国家调控因素相互起作用。因此,这一区分是理念形态的,在实际社会关系中,此二者共同并存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或者说同一经济社会关系体现着二者的意志。

从经济秩序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我们认为经济秩序至少可区别为效率秩序与正义秩序。在汉语中,经济的另一日常含义即为效率。市场经济的微观方面是通过交换各取所需,而宏观方面就是通过交换而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从中观角度来看,经营者的经营应当具有尽可能的高效率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因此,那些与效率要求相一致的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就形成了效率经济秩序。当然,效率不能解决人类生活关系的一切方面,更不是经济秩序的惟一目标。正义的生活是人类矢志不渝的理想,正义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人类的经济生活。市场经济在历史上的一系列挫折和危机,都不可避免地使人们更加关注经济生活的正义问题。经济法视角下,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处处体现着正义的原则要求。消费者保护,体现正义要求的实质平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体现着符合正义要求的自由竞争;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反映了正义所要求的对人的基本保护与人道主义关怀。效率与正义不至于像有些理论家眼中那样处于格格不入的尖锐对立之中。果真如此,要么,现实的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延续;要么,道德水平始终是令人不堪忍受的。然而不能因此就说效率与正义始终处于和谐与相互一致的状态。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的暂时性对立是在所难免的。

霍布斯对原始丛林中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发生战争的自由与权利的描写,似乎表明:自由意味着就是撕裂秩序之网的利刃。在集体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眼中,个人自由即使不是对立于秩序的和谐,也与之发生着紧张的关系,因此就产生了集体优先于个人的教义或民主主义(多数人的统治)。而自由主义者,在坚持自由精神与追求的同时,其不可能否认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如果,自由果真导致每个人与每个人发生战争,任何严肃的理性学者都不会倡导自由。而恰恰是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坚持这种并存状态――“自由秩序”的价值。自由主义旗手哈耶克,反对将基于自由选择或被动接受而产生的使人处于奴役状态的秩序视为自由(哈耶克,1997)。在其眼中,自由不仅是人的不受奴役的状态,而且是一种值得过而且应当去追求的社会秩序。在具有集体主义倾向或民主的思想中,秩序的形成不成问题,多数人的意志或集体的意志决定了秩序的建构。但在自由主义者的理论框架中,秩序的形成却不折不扣是个难题。

四、市场经济自由秩序的形成

“如果要保存或恢复一个自由社会,我们必须传播的是信念。”(哈耶克,1989)即使是在坚持自由秩序的自发生成观的哈耶克看来,人的主观性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如此一来,这种自发生成的自由秩序观,不仅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自由秩序由意识自由的人的自由的市场行为衍生出来,还意味着这种市场秩序需要一种对某种自由的市场秩序的信念作为基础。问题在于:这样信念下的自由观仍然是一种具有主观上的构建性质。很明显,哈耶克所持的自由秩序原本就不是客观现实中的一种真实自由秩序。至少哈耶克,从反对理性建构的立场出发,又不可避免地卷入另一形态的建构主义。哈耶克的改革显然是基于自己的自由主义信念,而非一种客观的自由秩序。

如果从主观介入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任何秩序的形成,都不可能避开有意识的主观行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主要是“计划行为”。无论是各个纯自然人的计划、国家或政府的计划,还是竞争组织的计划,都是主观知识的一种运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建构作用,这从“计划”一词的意涵即可得以明证。即使在哈耶克的语境下,无数个人的自由计划衍生了真正自由的经济秩序,属于内生性的。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思考,其前提假设就是政府或国家是市场秩序之外的。这根本就不符合与建构理论相对立的真正意义上的混沌理论中秩序的“涌现”或“生成”理论(沃尔德罗,1997)。政府或国家这样的组织本身也是“涌现”或“生成”的结果,其与市场都是同一涌现过程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秩序的自发涌现的现象。两者的区分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不存在相互分离的市场与国家。

因此,那种强调由千百万个个人自发的自由市场行为生成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本身就是: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人类生活秩序。我们从理性认知上可以将市场秩序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国家组织体之下的公共生活区分开来。但实际上这两种被人为割裂的社会秩序是交织在一起的。抽象的区分适宜于智识上的理解与认识,但歪曲了事实,作为复杂“涌现”的社会秩序具有整体性。这一整体性表现为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其作用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社会秩序是这些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因素共同演绎而“涌现”出来的。

其次,这种理论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人类历史上,国家从来就没有从经济事务中完全超脱出来。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例,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最终形成是通过政治斗争。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军事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英国渐进式的改革、圈地运动,美国的独立战争以及一系列的资产阶级革命。没有政治上的胜利,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形成。而在“自由”的资本主义确立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做过真正的“守夜人”。海外殖民与关税壁垒就是明证,由其导致的武装冲突更是极端的表现。

而且,这样的理论也割裂了自然人的自由与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自由。正如本文一开始分析的那样,任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同样是自由的。那么国家在市场秩序中所表现的自由同样是存在的,这并不能仅仅以“守夜人”这样的职责来表达。这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现实。以职责来替代自由,仅仅是另一层次上的理论构造,是一种至今未曾证实的信念。

那种反对国家对市场进行积极干预的理论,还做了另一个“歧视性”对待。那就是允许个人在不完全知识的基础上进行计划,而坚决反对有缺陷的国家进行的计划。允许千百万个个人有缺陷的计划,以至于造成大危机也坚信“自发的市场力量”能够重新恢复秩序,却不能容忍有缺陷的国家干预。索罗斯认为美国政府拯救雷曼兄弟公司,将使政府面临“道德风险”。而资本主义在原始积累过程中的海外殖民,也决不因为道德问题而从未发生过。两恶之间谁更恶,这根本就不清楚,那么反对国家的“介入”的理由也就只能置于信念或社会的道德观上了。然而道德观是有民族性和历史性的,在中国,“有问题找政府”,似乎就是老百姓天经地义的信条。

因此,人类的任何秩序都是内生的,因为没有人类以外的智慧在安排计划我们的生活,人类社会完全就是一个“自组织”的过程,有意识的自由的行为不仅是这一过程的细胞,还是这一过程的动力。就自由的市场秩序而言,不仅仅表现为个人的自由,组织的自由也是客观存在的,这其中包括国家和政府的自由。而市场秩序的形成,正是无数自由相互竞争、相互作用的结果。

参考文献:

博顿海默. 1987. 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M]. 邓正来 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272.

布坎南. 1988. 自由、市场和国家[M]. 吴良健 译. 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7.

弗里德曼. 1986. 资本主义与自由[M]. 张端玉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9.

弗洛姆. 1988.对自由的恐怖[M]. 许合平 译. 北京: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

哈耶克. 1997. 自由秩序原理(上)[M]. 邓正来 译. 北京:三联书店.

哈耶克. 1989. 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M]. 贾湛,文跃然 译.北京: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01.

刘凤瑞. 1991. 行为科学基础[M]. 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

叔本华. 2004. 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M]. 任立,孟庆时 译.北京:商务印书馆:34.

宋希仁 等. 1989. 伦理学大辞典[K].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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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德罗. 1997. 复杂[M]. 陈玲 译. 北京:三联书店:276-384.

现代汉语小辞典[K]. 1982. 北京:商务印书馆:617.

On the Free Order of Market Economy

SHE Faqin

自由市场篇(6)

一、引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放松银行业的管制,这种趋势更多的是管制机构面对市场力量束手无策的结果。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银行业的稳定显得日趋重要。近年来,频繁爆发的银行危机给相关各国经济造成严重损失,促使经济学家和管制者寻找更有效的方式来控制银行的冒险。经济学家本质上并没有提出前所未有的新思路,而是向依靠市场约束的原始方式回归。2004年6月,国际清算银行公布的“新巴塞尔协议”明确将市场约束作为新的监管框架的三个支柱之一,标志着主要工业化国家对市场约束的作用已经取得了广泛共识。

19世纪,自由银行业在世界各地广泛存在,这些银行在没有政府监管的环境下发展,由市场机制约束银行的风险控制。1884年之前的苏格兰、南北战争之前的美国、大革命时期的法国和中国清朝,自由银行都获得了广泛发展。其中,苏格兰的银行业一直被认为是自由银行业的成功案例,关于自由银行业的研究为当代政策制定者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自由银行制度一直是众多研究用来解析银行业市场约束问题的钥匙。

关于自由银行业(FreeBanking)没有十分明确定义,通常指19世纪左右出现的相对自由放任(Laissez—faire)银行体系。Schuler(1992)的观点具有代表性,“自由银行”意味一个银行系统有竞争性的银行券发行,低的进入的法律障碍,银行储备不受中央控制等,很难说增加限制和相对自由就使银行体系不自由。

本文研究的目的是通过苏格兰的自由银行业为案例,在自由银行时期相对无政府管制的条件下,考察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机制和效果,从而得出一些经验和启示。

二、苏格兰自由银行业良好的稳定性

苏格兰第一家银行是苏格兰银行(BankofScotland),苏格兰银行1695年从苏格兰议会获得执照,这个执照授权1716年以前在苏格兰垄断发行银行券。1727年,苏格兰皇家银行银行成立,两家主要银行的竞争导致了一系列的金融创新。1746年,不列颠亚麻公司获得执照,建立银行目的是为了促进亚麻贸易。这三家主要的银行是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其它中小银行都是无限责任公司。1844年,议会通过Peel′sBankingAct的法案,该法案不再允许自由进入和限制私人发行银行券。从此,苏格兰银行业结束了自由银行时代。

通过Ayr银行倒闭的事件,可以来说明苏格兰银行体系的稳定。虽然这是苏格兰自由银行时期最严重的倒闭事件,但是整个银行体系的稳定没有受到影响。Ayr银行的管理者过度扩张贷款业务,导致银行最终在1772年6月25日倒闭。只有13家小的私有银行由于受到传染而倒闭,17家有资格发行银行券大银行没有倒闭,这些显示清算机制有效的约束整个苏格兰银行系统(White,1984)。公众没有受到倒闭的损失,所有债权人最终都受到了全部赔偿,苏格兰银行和皇家银行以票面价格接受Ayr银行券,通过这一举措来吸引更多存款,让他们的银行券更多的流通。

White(1984)进一步提出了苏格兰银行体系比英格兰更加稳定的证据,在1809年~1830年期间两国银行倒闭率的比较,苏格兰是年平均0.4%,而英格兰是1.81%。估计公众的相对损失,苏格兰的银行到1841年的损失总计32000英镑,相比较的伦敦的银行损失是这个数字的两倍。对于White的研究引起了许多的质疑,例如Sechrest(1988)指出苏格兰和英格兰的情况差别不大,从1772年~1830年这一个更长时期来看,苏格兰地区的银行倒闭的比例是1.33%,而英格兰地区是1.41%或是1.81%。

对于苏格兰自由银行稳定性的考察,不仅局限于对倒闭及其损失的考察,效率的改进和企业家才能的提高等都有利于稳定性的改进。历史经验表明自由银行系统是有效率和很先进的,竞争锻炼了银行家的企业家技能和促进创新的意愿,给发展分支行提供了激励,从而使银行能够获得规模经济(Dowd,1992)。

三、苏格兰银行业早期市场约束——银行券决斗

在自由银行时期,银行自由发行银行券,银行通过多种方式来争取让人们使用自己发行的银行券。如果某一银行扩大了发行规模,同时也就限制竞争对手银行券的发行规模,被称为银行券决斗(NoteDuels)。银行尽力将他们的银行券向公众发行的规模扩大,让公众尽可能长时间持有。银行的盈利直接与银行券的发行规模和公众持有时间有关,公众持有银行券,就等于将金银等硬通货使用权转交给银行,银行可以利用黄金硬通货等来进行投资等来获利。

银行可以雇用人员来专门收集竞争对手的银行券,他们将同时要求银行券兑付黄金,从而造成竞争对手流动性的困难,这些人被称为“银行券采集者”(NotePickers)。为了让市场参与者更多的持有银行券,就必须让市场参与者确信银行安全、稳健,这种竞争方式有效的促使银行体系持有充足的储备,从而保持公众对银行券兑付的信心,防止要求大量银行券兑付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因此,Kroszner(1995)认为银行券决斗是银行业市场约束产生的一个重要渠道。

苏格兰皇家银行(TheRoyalBankofScotland)成立之后,很快就采取这种方式来苏格兰银行(TheBankofScotland)进行竞争,使得苏格兰银行流动性方面严重的困难,不得不中止兑付数个星期。苏格兰银行摆脱困境,在发行的银行券合约中加入选择条款,即如果存款人选择同意延迟六个月提款,银行将支付5%的年利率给存款人。由于选择条款的出现,“银行券决斗”没有迫使苏格兰银行退出市场,反而导致了双方的两败俱伤,同时激发了一系列金融创新来规避不利后果。因此,各银行放弃了这种效果不佳的竞争方式,苏格兰的银行业进入了近一个世纪的良性自由竞争时期。

四、苏格兰银行业市场约束独特机制——选择条款

选择条款(OptionClause)就是银行向银行券持有者提出的一个延迟兑付的选择,如果持有者同意延迟一定期限进行兑付,持有人将获得相应的补偿。这类“选择条款”有两个显著特征:规定延迟兑付的最大期限和向银行券持有人支付的补偿利率,两项都在合约中专门注明。更长延迟期限使银行有更多时间补充储备,但会被要求支付更高的利率,银行和银行券持有人必须权衡延迟期限和惩罚利率的成本收益。选择条款在上文提到的苏格兰银行与苏格兰皇家银行的银行券决斗中出现,是苏格兰自由银行时期的重要金融创新。选择条款盛行时期是在1730年~1765年,苏格兰在这30多年内建立的多个新银行,所有银行券发行银行都采用选择条款。

在自由放任的情况下,选择条款能够长期存在显然对于双方都有利。Gherity(1995)提出三个命题:(1)选择条款对苏格兰防止挤兑至关重要;(2)防止挤兑是推动苏格兰银行采取选择条款的目的;(3)选择条款被公众没有歧视的接受,选择条款消除了“银行券决斗”的无效率,从而解决了自由银行体系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对于银行来说,选择条款保护了流动性,减少银行保持过多储备来而造成的损失。公众偏好选择条款的原因是选择条款增加他们对银行资产索偿权,还可以减少公众对预期银行挤兑的压力,使银行挤兑更少发生或破坏性更小。

White(1984),Schuler(1992)和Selgin(1988)等众多研究都指出选择条款在苏格兰历史中积极的作用。Dowd(1988)研究却显示选择条款对银行稳定的作用不明显。同时,选择条款存在着潜在不利方面,银行不但可以采用选择条款来保护暂时的无流动性,还可以用来掩盖无清偿力,从而可能导致在延迟兑付期间进一步扩大损失。Gorton(1984)解释中止兑付条款的激励相容问题时指出,只有能够存款人区分银行缺乏流动性而不是无清偿力,采用这项条款才能对银行控制风险形成有效激励。

五、结论与启示

苏格兰自由银行时期的市场环境排除了管制约束影响,能够全面反映市场约束机制及其绩效。虽然对苏格兰银行业的稳定性的研究存在着一些争论,当今的银行业与自由银行时期的苏格兰银行业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但这些并不影响本文研究的结论和政策主张。本文研究结论在于:在自由放任的环境中,银行体系存在内生的自我稳定机制。银行能够通过自身的制度创新(如选择条款)来解决面临的问题,市场参与者利用契约方式优化资源配置正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的特征。虽然银行业存在着一些与一般产业相区别的明显特征,高的杠杆比率与合约非对称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体系存在脆弱性,但并不意味市场约束机制无法有效发挥自我稳定作用,而必须由政府管制约束来替代(例如DiamondandDybvig,1983)。

长期以来,中国对银行的管制职责几乎完全由政府来履行,银行的债权人确信政府能够对他们的资产安全提供完全的担保,市场相关利益各方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潜在的风险漠不关心。苏格兰自由银行的案例带来的启示在于:适度的放松中国银行业的管制,可以逐步培育市场参与各方的风险防范意识,增加市场参与者通过市场方式化解风险的能力。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全面的对外开放,中国银行业正向市场导向的运营模式转变,市场约束对维护银行业稳定的作用日益重要,更大限度的发挥市场约束的作用对转型时期中国银行业健康、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自由市场篇(7)

有着劳动力的中学和大学毕业生们自然也不例外。他们离开了学府之门,以商品的身份投入了自由市场,看货色,讲行情,讨价还价,“自由”得连我们的一些先生们也想如法泡制。

美国的学生毕业后会干些什么?又如何“自由”地选择他们的职业呢?

当然,按着“美国式生活”的理论,这些中学生们的前途是“远大”的,因为任何人的前途都是“远大”的。根据法律,谁都可以作总统。根据自由竞争所提供的伟大的“可能性”,谁都有“可能”作个卡尼基第二,莫根第二,福特第二,后起之秀的新“大王”,别树一帜的亿万富翁。

事实当然不会是这样如意。亿万家当的豪富一共也才有几个,代代相传,互通姻好,形成了世袭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贵族。自由竞争是竞争不来的。他们自己也很少相信这个可能性。中学生也好,大学生也好,他们投入了毕业生的自由市场后,他们的学位就是他们的商标,他们要自己作售货员,待价而沽。

他们有“自由”选择他们的职业,至少选择职业的方式是自由的。譬如说,他们可以就在学校里等候雇主来找他们,不过像这样的“礼贤下士”的情况毕竟是占极少数的。他们可以主动地向雇主写信申请,这样的门路也不是很多。再有就是看雇主们在找上登的“征人广告 ”——如果愿意花钱,自己也不妨登广告——和找职业介绍所了。

找职业的门路不外这些,问题是他们并不是什么可居的奇货,能供他们挑选的机会也实在没有多少。作为一个卖主去找买主实在也不是容易的。货色越搁越陈,人越饿越瘦,一般说碰到什么是什么,有什么等头呢?有工作有薪水已经不错了。

再说,毕业生的市场上有旺季有淡季,1949年我所在的学校冶金系只有两个毕业生,他们毕业前后写了不少申请就业的信给大大小小的公司,他们所得到的回答只是“对不起……以后有机会我们当再通知你”。他们闲居了一年,等到1950年侵朝战争发生后,美国“繁荣’了起来,他们从前发出的信才得到肯定的答复。

就是幸运地已经找到职业了,每星期拿到薪水,但是淡季一来, 他们朝不保夕,说不定哪一天就被停雇。1954年我在一个设计公司工作,那里全是些大中学校的毕业生们。公司有四个设计室,顶盛的时代达到一百多人,不景气的时候只剩下不到十个人。每到星期五,一个个人都把三角板,绘图笔包了起来等待“斧子”(注:我们把老板叫做“斧子”。)来到,看先砍谁。一个二十来岁的青年告诉我:“我有一家子人,不像你单身汉那样。”另一个四十多岁的设计员告诉我他在两年半内换了二十个工作。这个“设计公司”有人叫它作“旅馆”,一个个新的面孔来到,还没有搞清楚他们谁是谁,就已经不见了,过了些天又是新的一批。这里充分体现着自由市场的无拘无束,老板只要说一声,第二天你就不必再来了。你可以自由地在街上游荡,你可以自由地到别的公司去碰钉子。

这里是生活线上的争扎,是尖锐的人的劳动力的自由竞争。这里没有客气,大家不必谁让,每个人想尽办法抓住饭碗,对别人最多只是表示一下无可奈何的同情和惋惜。

一年年的毕业生们,再加上市场上已经过剩的劳动力,他们排排成长是的队伍,在各个城市里,在人们遗忘了的角落里。他们早上六点钟起来跑到报馆门前等着刚刚出版的报纸,充满着希望在一个个仔细地读着报上的“征人广告”,但是当他们赶快按着地址跑去接洽时,就往往会被告诉说:“位置已经补缺了,”……

他们拥挤在一个个职案介绍所里,这些介绍所处在高耸的大楼里,陈设得都很高贵,他们拿着长长的表格和说明,一项项地填写。条件是苛该的,介绍所要索取很高的代价,不是自白给介绍职业的,工作找到后,要按月从被介绍者的工资中抽取可观的“手续费”和“利润”;但是他们填写了,往往如石沉大海不见影子。就是真的找到了,没有多久他们也许又被解雇了。然而介绍所的手续费也许还没有扣清呢。

我们不要忘掉在成千上万的大中毕业生中还有着不同的肤色呢。不论是南方或北方,黑人是最后被雇用的,最先被解雇的。提到肤色,我们不妨引用一只歌子:

“请你听我唱着一支歌,我的兄弟,

你会知道这支歌是真的。

要是你的皮肤是黑的,

为着生活,你去找工作去,

他们会这样告诉你:

白皮肤的,我们会用你 ,

褐皮肤的,等在这里,

黑皮肤的,滚出去,滚出去!

自由市场篇(8)

华为于今年早些时候先后发出2次提议,收购美国软件供应商2Wire和摩托罗拉旗下无线设备业务,出价甚至较其他竞购者高出至少1亿美元,但均告失败。7月19日,诺基亚西门子以12亿美元收购了摩托罗拉的无线设备业务,时隔一周的7月26日,英国Pace宣布计划以4.75亿美元收购2Wire。即使在海外进程最顺利的2008年,华为联手贝恩资本收购美国3COM的交易同样因为美国监管机构的压力而搁浅。

不能说华为没有全力以赴,也不能说华为缺乏全球视野。恰恰相反,华为所代表的新生代高科技企业,体现了改革开放后中国少有的由进取立场和前瞻思维构建的先进力量,它们往往比由政府主导的产业看起来更适合在竞争环境中存活下去。任正非的军人气质深入骨髓,当华为还在筒子楼里办公的时候,这种强势领袖的管理创造出了骄人的业绩。但眼下,华为每到一个陌生的战场,对手不同、战阵不同,甚至定输赢的标准都不同,由中国市场养尊处优所产生的先天性软肋即刻无所遁形。

9月15日,在向柬埔寨反恐委员会秘书处赠送应急通信车的仪式上,华为公司出人意料的善举受到了柬方欢迎。该举措被视为华为扩展海外业务采取的迂回策略,为的是帮助其克服自身因长期低调而可信度变得难以判断的瓶颈,效果目前还无法预计。7月19日,华为在伊朗德黑兰建立了软件研发中心,这是其全球第20个研发中心、是其在中东建立的第2个软件研发中心。这一行为被欧美视为非自由市场主义行为――伊朗的国家属性,很容易地造成了市场对华为政治本位的疑虑。

自由市场篇(9)

媒介由宣传工具逐步回归到传播工具,新闻控制已日益被打破,网络时代新闻自由与舆论引导等问题更值得我们关注和讨论。

新闻出版自由不是某个人的天才发明,不是天赋的人权,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社会的发展和人群的聚合,信息交往达到一定程度后形成的一种人权需求。1922年,中共中央第一个机关刊物《向导》的发刊词,实际上就简述了这一人权产生的时代背景。发刊词写道:“十余年来的中国,产业也开始发达了,人口也渐渐集中到都市了,因此,至少在沿海沿铁路交通便利的市民,若工人,若学生,若新闻记者,若著作家,若工商家,若政党,对于言论、集会、结社、出版、,这几项自由,已经是生活必需品,不是奢侈品了。”

中国共产党自诞生时起,就提出了“不自由毋宁死”的口号,号召人民起来主动争取自由的权利,无数革命先烈为此奋斗了一生。1945年,在党的七大上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

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自行调节的过程

我们现在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文章,谈得最多的是美国新闻出版自由的发展过程,其实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历史文献,主要出现在当时工业革命最发达的英国。为什么19世纪是新闻出版自由理论提出和得到丰富的时期?就在于那个时期人们本能地感觉到对新闻出版自由的需要,而且为这种需求提供服务的大众传播业也已经形成规模,新闻出版自由是这个行业生存的前提。当时有两句话比较典型: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自行调节的过程。

观点的自由市场,即把经济领域的竞争自由直接搬到思想意见领域。自行调节的过程,也是市场经济的观念,即假冒伪劣的产品会通过市场的自然筛选而被淘汰。然而,约百年的新闻实践证明,思想意见领域的东西不像物质产品那样会被自然淘汰,很多教唆犯罪、诽谤他人的东西被接受下来并得到进一步地扩散,因为大众传播业本身亦是资本控制,资本的本质是追逐利益,而不会为道德和法律承担责任。传媒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一种权力,没有制衡机制是无法保证其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的新闻出版自由权利的。

一个偶然的事情,造就了一个文件,即1947年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的报告《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这本来是世界上最大的新闻周刊《时代》的老板亨利·卢斯出钱请一批文化人做的一个关于传媒的报告,意在自我夸奖。不料以芝加哥大学校长罗伯特·哈钦斯为首的这个委员会发现了很多传媒的问题,他们坚持要写出来,卢斯停止资助,但他们依然克服资金困难,把事情做完了。他们在此前新闻界流行的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两句话基础上,补充了第三句:传媒的社会责任。在肯定新闻出版自由的前提下,委员会提出并强化了传媒自律的问题。这个文件指出:新闻业享受“自由”同时必须担负“社会责任”;言论自由、信息自由是基本人权,而新闻自由(美国意义的)仅为传媒发行人的权利,所以对这种新闻自由的过分保护,并非符合个人和社会利益;所以,要鼓励推行新闻自律,维护新闻的自由流通,以及意见表达的公正性。文件建议建立新闻评议会,使受到新闻业伤害的个人、团体有申诉的机会。

当时这个文件受到美国多数传媒的抵制,然而数年以后,这个观点逐渐被国际新闻界接受,传媒的职业道德和规范在世界新闻业界的协会、在较大的传媒集团内部得以形成。这是以自律的方式对新闻出版自由的一种良性制约性质的保障。

自由在行业圈内需要有职业道德和规范的监督

而在我国,这些法理仅存在于法学学术研究和新闻法研究的层面,在具体的新闻实践中,我国传媒人对新闻出版自由、国际公约的表达自由的认识,多数停留在字面上。传媒领导机关对此的了解也微乎其微,简单的批判式思维遮蔽了对新闻出版自由——表达自由学理的深刻认识。

在我国的传播实践中,随意发出禁止的指令已成习惯,较少考虑法律依据和如何依法行事。而传媒人一方,特别是关于利益冲突的某些报道,不遵守职业规范,随意使用手中的报道权,站在冲突的某一方而不是站在第三方,造成报道失实并引发不理性舆论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国目前的新闻体制,一方面存在很多对传媒不合理的控制,另一方面我们的传媒在某些报道领域则拥有比西方媒体更大的自由度。因为实际上不存在明确的这方面道德要求和具体规范,也没有真正的行业评价(仲裁)组织对各种违规的行为做出公开谴责和处罚。

我国很少有传媒主动更正报道差错和向受众道歉,这不是由于我们的报道比西方传媒更真实,而是因为我们报道出了差错很少公开承认,更不要说更正和道歉了。例如2008年汶川地震中几乎所有传媒,都报道了母爱短信的故事,可直到现在,没有一家传媒为此假新闻向受众作出更正。1951年联合国出版自由委员会通过了两项关于新闻出版自由的国际公约草案,同时还通过了传媒更正与答辩的国际公约草案,目的就是平衡自由与责任。近年来我国发生了不少利益冲突事件,每次读来都会令人怒不可遏、拍案而起,其煽情的文字水平,可谓炉火纯青。但当笔者看到比较全面的事实时,不能不感到传媒的报道太随意,有意站在某一方,不是陈述事实而是有意掩盖某些事实,有意把矛盾推向势不两立的境地。自由在行业圈内需要有职业道德和规范的监督,不能超越道德和规范。

核实事实是新闻的工作规范,然而在相当多的冲突性报道中,记者只听一方的陈述,忘了“罗生门”教导我们的人天生具有的弱点,而关于另一方的说法,不是缺项就是被断章取义。例如相当多的关于拆迁钉子户的报道,只看到当局如何要他们搬,采用了何种暴力,但他们提出了怎样的要求,始终不得要领,即使含糊地报道了,也令人感到不合逻辑,因为似乎不高的要求不可能造成钉子户的现实结果。如果我们的传媒人如此“自由”地运用手中的发稿权,那实在是对新闻出版自由的曲解。

自由始终伴随着责任。我们在实践新闻出版自由的时候,确实遇到了一些不该有的不自由的限制,但我们也要反省一下,我们是否滥用了人民赋予的新闻报道自由的权利?我们对自己的报道遵循了职业道德和规范了吗?承担了社会责任了吗?在中国特有的新闻体制下,传媒对社会的影响大于西方国家,因而过去说的“政治家办报”在新形势下需要讲一讲。我们不是总理,但要站在总理的角度把握大局,我们不是总书记,但要在总书记的角度全盘考虑问题。我们的报道如果公开了会造成怎样的社会效果,是解决了问题还是会造成更大的混乱?

自由市场篇(10)

自亚当·斯密以来,尽管经济学界的风向几度变幻,但大多数最伟大的经济学家都相信,自由市场有利于社会增进财富。当然,自由市场首先需要一个由自由人组成的自由的社会。而任何一个明智的政治学家都会同意,只有法律之治能够维护个人的自由。显而易见,在法律与自由市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关联。 然而,历史上,大多数国家虽然都在号称依靠或者利用法律来进行治理,但现实是,大多数国家的人民不能说是自由的,那里的市场也受到政府权力严重的扭曲。 经验的事实是,共和时代的罗马,中世纪晚期的意大利商业城市,还有17世纪后期以来的英国,人民最为自由,也拥有最为典型的自由市场制度,社会最为繁荣富裕。这其中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无论哪个历史学家,都不可能忽视其中的一个因素:罗马法,商人法,普通法。 而如果我们仔细地探究这些法律的内在结构,就会发现其间惊人的一致之处:它们都是自发的法律秩序。正是这种自发的法律秩序,与自发的市场秩序一道,造就了文明的几道亮丽风景。 自发的法律创造过程 今天的人们一遇到麻烦,他们的本能反应就是:赶紧让立法机构制订颁布一部法律。在大多数民众,更不要说在大多数法学家那里,所谓的法律,就等于国家或地方立法机构表决通过后白纸黑字印出来的那种正式文件。 然而,放到历史中看,这种关于法律的认识,其实是非常晚才出现的,真正被人广泛接受,也就百十来年。而意大利法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布鲁诺·莱奥尼指出,这种法律观念的流行,及因此而导致的立法膨胀,正在限制个人自由,限制自由市场的发展。它也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也即以捍卫个人自由为宗旨的法律之治。而罗马法、普通法却属于这样的优良法律。 我们这里所说的罗马法,是在法典化之前的罗马法。莱奥尼说,“罗马人和英国都坚持同一个理念:法律是有待于发现的东西,而不是可以制订颁布的东西,社会中的任何人都不可能强大到可以将自己的意志等同于国家之法律。在这两个国家,‘发现’法律的任务被授予法学家和法官——这两类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今日的科学专家。”(布鲁诺·莱奥尼著,秋风译,《自由与法律》,吉林人民出版社,第16页;以下凡未特别注明者,均系引本书)对于普通法,人们比较熟悉了,它被称为法官造法,即法官通过案件的裁决而创造出一套复杂而灵活的法律体系。对于中世纪中晚期以来的商人法,笔者所知不多。下面仅谈谈罗马法。 在古罗马,参与发现法律的,主要有两类人,一类是法学家,另一类是裁判官。关于法学家,莱奥尼这些描述他们: 在几个世纪中,古罗马的法律家以一种职业的、获得公众认可的、几乎是官方的方式,“制造”着法律。他们自己确实普遍地不愿承认这一事实。在制订法律规则的时候,他们一般都习惯于引用古老传说中的法规,比如十二铜表法中的规则。然而,实际上是他们制订了这些规则,而他们的同胞们则非常乐于接受这些规则,他们的政府通常也不干涉这个过程。(第212页) 这些法学家是市民法的解释者。所谓市民法,就罗马人的习惯法,它是“在城邦机构的权威之外形成并发展起来的规范体系”(朱塞佩·格罗索著,黄风译,《罗马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5页),它本身就是一种“自发出现的制度”(《罗马法史》,第96页)。这样的市民法需要解释,才能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市民法最初的解释者是祭司,后来则是世俗的法学家。归根到底,规范罗马人日常生活的根本性法律规范体系——市民法,就是以不成文形式由法学家创造的法,法学家们通过对传统的法的解释,创造着法律。 共和时期罗马法的另一个基本部分是所谓荣誉法,即“由裁判官根据自己的司法审判中的职责而的所谓所谓裁判官法”(《罗马法史》,第240页)。每个裁判官在上任之初,会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和前任的经验,张贴一张告示,向民众宣布自己未来从事司法活动的方针,主要是表明,他将接受哪些诉讼程式,拒绝哪些诉讼程式。而诉讼程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地影响实体的诉讼,从而在创造着新的法律。这样,每个裁判官都以个人的身份、零敲碎打地、无声无消地创造着法律。 几百年下来,正是法学家跟裁判官们通过法学解释和司法活动,在罗马习惯法的基础上,以个体的身份,分散地、自 发地为罗马人、为当时整个西方世界创造着法律。这个法律制度,可能就是罗马人的自由和罗马统治下的和平的根本基础之一。 而到了查士丁尼皇帝编篡罗马法典,罗马已经进入皇帝的专制时代。这也许不是偶然的,因为,现在,法律成了国家、也即成为皇帝可以控制的东西。而在这之前,法律是国家所不能控制的,因为,法律的创造者是在国家权力机构之外的。尽管罗马法典是根据法学家和裁判官的理论和裁决编篡而成的,但法典化却让法学家极大地丧失其创造法律的力量。从那以后,伟大的罗马文明也就进入其衰亡期了。 市场经济与普通法 正是在自发的罗马法鼎盛时期,罗马文明的基础——市场体制,最为健全。英国同样如此。“如果我们探讨一下历史上自由市场与自由的造法过程之间的紧密关系,就能够清楚地看到,自由市场在英语国家鼎盛之时,也正是普通法实际上是调整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的唯一法律之时。”(第94页)这时期从18世纪,一直到19世纪末。而在这之后,在边沁、奥斯丁等实证主义法学家的鼓吹下,英国人开始用立法来替换他们的普通法,而政府的干预也开始大幅度增加,到20世纪中期,英国经济可能是西方最具有集体主义色彩的,而大英帝国也就此走向了衰落。原汁原味的普通法转移到了美国,同样,美国成为全球自由市场的典型,尽管它也不能免于政府干预。 因此,莱奥尼得出一个非常有力、也许会被某些人视为偏颇的结论: 除非我弄错了,否则,在市场经济与法官或法律家之法之间,并不仅仅是一种类比关系(analogy),就像在计划经济与立法之法之间,也不仅仅是一种类比关系。如果我们考虑一下市场经济最成功的地方,恰恰是在奉行法律家之法的罗马和奉行判例法(judiciary law)的盎格鲁·撒克逊国家,那么,我们就可以合乎情理地得出下面的结论:这并不仅仅是一种巧合。(第28页) 那么,市场经济与那种以法官和/或法律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之间,计划经济、政府干预与以立法活动为核心立为法律体系之间,何以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莱奥尼一针见血地指出了其中的关窍所在: “以立法活动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就相当于我们曾经提到的中央集权经济,在这样的社会中,所有重要的决策都是由几个领导们作出的,而他们对于全局的了解必然是十分有限的,即使他们确实尊重人民的意愿,其结果也受到这一知识的有限性的约束。”(第27页) 这正是哈耶克中年之后全力论证的“人的知识的不可避免的有限性”。不管是对于计划人员,还是对于立法者,先不管其动机是否纯正,是否真心地谋求公众的利益,即便他们人人都是活雷锋,也无法解决他们的知识局限性问题。 计划经济所面临的知识难题,奥地利学派经济学谈论得够多的了,今天的信息经济学不过得其皮毛而已。而一部立法,总是普适的,试图规范所有人之行为,然而,立法者却注定了是“无知的”: 任何立法者都不可能光凭本人而不与相关的每个人合作,创建出指导所有人现实活动的规则,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生活在与所有人无穷无尽的关系网络中。不管是民意调查,还是全民公决,或者是政治磋商,都不可能使计划经济中的局长们发现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那么,同样,也不可能真正地使立法者具备决定这些规则的能力。(第24-25页) 而哈耶克论证了,市场是一个发现信息、传递信息的最有效的程序;同样,我们也可以说,以古典罗马法、普通法为代表的自发的法律秩序,也是一个发现规则、创造规则的最有效的程序。因为,每个法学家、每位法官都参与了法律的创造;事实上,每个民众也参与了法律的创造,因为,正是当事人的争议活动,引发了法学家和法官对于习俗、对于司法先例的创造性解释活动。所以,古典罗马法和普通法可以说是“人人参与创造之法”(第147页)。这一过程,集中了有关社会生活的海量的细节性信息,而任何一个立法者,都不可能掌握这样的信息,因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可以说总是不很适宜的;就像再严密的计划,最后总是要落空一样。 自发的法律与企业家精神 这种自发的法律秩序,能够真正做到“与时共进”。它允许人们去做具有正常的情感与理智的人认为合理的一切事情,人们甚至根本可以不管成文法是怎么规定,一旦出现了纠纷,则提交给法学家、裁判官或法官来解决。法学家、裁判官、法官为解决这些千变万化的纠纷,必须以全部的智慧,寻找各种各样的规则,包括创造性地解释出新的规则。在这里,法律在适应创新,只要你的 创新是正常人认为合理的。 因此,只有在自发的法律秩序下面,每个人身上的企业家精神才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才会层出不穷。而这正是市场发育、社会繁荣的推动力量。 另一方面,这样的法律秩序又是稳定的。企业家的一切活动都是面向未来的,因而,内在地具有风险。企业家的活动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是否能够在创新的同时控制和降低风险。为此,企业家必须对于他人会对自己的行动作出何种反应形成比较准确的预期。而规范人们行为模式的除了道德之外,就是法律。道德本身不大容易变动,因而,一个重要的风险因素就是法律。法律的急剧变化,会使企业家损失惨重。最近20多年来得及中国企业家对此深有体会。 立法也不能确保这种对于预期的确定性。表面上看起来,立法白纸黑字,非常精确,然而,事实上,立法总是立法机构中临时凑合成的多数的意志的表现,而通过运用种种政治技术,少数派可以很快变成多数派,从而制定出相反的法律,改变社会的游戏规则。而在自发的法律秩序下面,法律是零碎地、分散被创造出来的,一个人、一个机构不可能自上而下进行全面控制,因而,在短时期内,法律不可能发生剧烈变动。在罗马,“法律永远不会在受也预料不到的情况下突然改变。而且,一般情况下,法律也永远不会受制于某次立法会议或某个人(包括元老或国家的其他执政者)的随心所欲的专断权力。”(第87-88页)罗马法、普通法法律所具有的这种“长远确定性”,为企业家进行大胆创新提供了风险最小的制度框架,而罗马法和普通法的灵活性,又为容纳企业家的创新成果,提供了最大的空间。对于企业家活动的规则框架来说,法律体系既稳定又灵活,既能提供稳定的预期,又能提供创新的激励,在确定性与包容性之间取得平衡,还有比这更优良的品性吗? 以香港和新加坡为例 罗马、18世纪到19世纪中期的英国、19世纪以来的美国证明了自发的法律秩序与自由市场之间的内在关系。我们还可以简单讨论一下新加坡、香港。自20世纪中期以来,它们一直是世界上经济最为自由的城市,而这两个城市的法律制度正是普通法。 普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诉讼程序,普通法法官的首要问题是解决具体的纠纷,而要解决本地人之间的纠纷,当然要看争议人所在的社会的习俗、惯例。于是,端坐在法院中、来自英国的普通法法官,却会以《大清律例》或广东的习俗作为实体规则对于华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裁决。这样,香港社会就没有经历大陆的商业习俗断裂。当然,这些法官也通过对中国原有法律、习俗的解释,通过零碎地引进英国的新规则,为当地人提供了更为有效的纠纷解决规则。这样,在香港,普通法的架构包容了中国传统法律、习俗、英国的法律、美国的法律,等等。 这是一个自发的淘汰过程,也是一个自发的融合过程,因而,最优良的规则、最能体现真正的香港“公意”的规则被保存、传播,从而为香港商人提供了一个最为宽广的空间,给它们以最大的创新自由。 80年代以来,当中国人在谈论建立完善的自由市场体制的时候,他们碰巧在知识上也更多地转向美国,于是,普通法的若干规则也被融合进原来以欧洲大陆民法体系为范本的法律中。但是,仅此可能是不够的。孤零零的一些普通法规则是不足以支撑自由市场的,重要的是,我们是否具有与市场的自发性相对应的、一个自发的、无中心的法律生产制度,也即普通法的法律框架。假如有了这样的框架,它会自动地生成中国的市场制度所最需要的规则,不管其原料是中国的旧习,还是欧美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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