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汇总十篇

时间:2022-02-03 16:36:51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1)

第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

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在省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任免范围

第四条国家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省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补充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

(三)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人选;

(二)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第六条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人选;

(二)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人选;

(二)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任免程序

第八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主体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

第九条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补充任命的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任命的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具体工作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第十条人事任免案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派员到会说明。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第十三条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省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省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重新任命。

第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四章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十七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九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并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条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

第二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组织评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第五章表决与公布

第二十二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按表决器或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人员的任免,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决定接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辞职;任免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

(二)决定省人民政府省长;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接受省长、副省长辞职;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

(三)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接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辞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撤换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撤换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四)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接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决定撤销副省长、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职务。

对其他人员的任免,可以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人事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人事任免案以省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五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人事任免,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日报》刊登。

第二十六条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职务的以外,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任命书,可以集中颁发,也可以委托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颁发。

第二十七条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行政处分决定及时报送省人大常委会。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2)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西方国家。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最初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1年。虽然历史不长,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犯罪的日益猖獗。世界各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完成了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的追踪调查,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名列首位。这便凸显出开创特色化的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和建立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在高等学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和课程,以培养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国高校于2001年9月开始在河北省的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招生55人。此后,廊坊师范学院、云南财经大学、浙江经济学院也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渤海大学会计学院紧跟时代步伐。迎合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的现实需求。从2004年开始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并于当年招收第一届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生,到2007年为止已招收四届学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务会计》课程作为法务会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随着专业的设立而设立,它的建设与发展也必将带动整个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由于法务会计是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课程,学生不仅应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练就过硬的技术方法与技巧。因此。在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时刻要强调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例如,在讲授理论时,大量地、灵活地穿插案例;在穿插案例时,适当地、生动地进行情景模拟;在理论学习后,定期到法务会计实践基地实习,接触真实案件,亲身体验法务会计执业全过程,为将来真正执业做好准备。

一、特色化的法务会计实践教学

《法务会计》课程的实践教学是用来充实理论教学内容和完善课程体系的必要手段,其总体设计思想是:“案例教学+校内模拟+社会实践”。通过这三个环节的实践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务会计从业的全过程,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掌握办案的主要方法与技巧,从而真正具备法务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各种能力。

(一)案例教学

就是针对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及时、适当、灵活地穿插案例,并结合理论进行分析说明,以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掌握。案例教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讲授案例,即由教师根据授课内容,列举、描述并分析案例。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此时,学生仅仅是学习者;2.情景模拟,即由学生将教师所讲案例排演成小品,进行情景模拟,营造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学生能够参与授课过程,从单纯的学习者晋升为参与者;3.设计案例,即由学生根据所学理论自行设计案例,并决定案情的不同发展方向,进而作出区别性分析,得出各自的结论。这样,学生就从学习者或参与者一跃而成为讲授者,同教师站到同等的地位上,相互探讨、相互促进、教学相长。

(二)校内模拟

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建有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计算机模拟实验室各一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可以根据仿真模拟资料进行手工综合模拟。期间贯穿三层思路:(1)会计程序,填制会计凭证一登记账簿一编制会计报表;(2)资金运动程序。筹集资金一物资采购一生产一销售一成果分配一上缴税金和偿还债务;(3)工艺流程。2.可以根据仿真模拟资料运用会计软件进行电算化模拟,其内容和思路与手工综合模拟相同。

(三)社会实践

分为两个阶段进行:1.根据本课程的进度和学生的不同学习情况及兴趣取向,将学生分批、分期送入法务会计实践基地接触真实案件。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已与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等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成立了法务会计实践基地,提供规范且充分的实践场所和时间并配备专职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专门的实践指导教师对其整个实践过程进行引导和监督。争取在实践期内,使每位学生至少参与一个完整的法务会计真实案件,从而切实提高其对法务会计案件的分析与处理能力。2.选拔在实践基地表现良好且突出者,进入实习单位实习,独立处理有关会计和法律事宜,真正走入社会锻炼。目前,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在校外设有4个会计实习基地(锦州铁合金集团、女儿河纺织厂、锦州石化、锦州外运)和6个法律实习基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工商局、锦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满足学生实地参观和顶岗实践的需要。

二、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

针对法务会计的专业、课程及教学方法的特点,其实践教学的管理模式应是在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指导下的人本管理,注重人的个体差异,注重教师与学生的个体活动,倡导平等、选择、关爱的人文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喜好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自我设计。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参加实践教学。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践教学的师资配备必须精良

作为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必须是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且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在渤海大学会计学院,担任法务会计专任教师的都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并且半数以上是上本科时修读会计学或审计学专业,而在研究生阶段修读法学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这便是专门针对法务会计专业师资配备的复合型双师团队。在进行实践教学重要环节的校内案例教学过程中,同时具备高校专任教师资格和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在选择、分析案例以及校内模拟实验时,能够更有针对性并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于校外实践基地而言,对合作伙伴的选择及其资质考核尤为重要。渤海大学法务会计实践基地的合作单位全部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其中。只有从业3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才能够成为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设计必须科学

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紧紧围绕理论教学的内容与进度展开,针对性、灵活性要强。主要包括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法务会计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法务会计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和法务会计的工作报告等内容,将法务会计课程中实践性强的核心内容全部涵盖其中,并应逐层递进、环环相扣,达到从理论到实践的自然过渡。

(三)实践教学的方法选择必须恰当

实践教学的方法应灵活、多变。能够在激发学生兴趣的同时,培

养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从业能力。例如:针对校内模拟实验,“演练式”教学法就是能使学生增强会计账务处理技术能;々的方法;针对校外实践基地,“跟踪式”教学法,即选派专职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全程跟踪指导学生,可使其在接触真实案件、得到更多专业技术指导的同时,增强实战能力;而针对实习单位的实践,则应采用“释放式”教学法,即先设定提纲,然后选择实习单位,经过实地调查研究。修改提纲,并独立处理实际业务,将自己从校园释放到社会当中,在得到锻炼的同时,圆满结束对《法务会计》课程的学习。

(四)实践教学的时间分配必须合理

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应充足,有效利用规定课时,适当补充课外时间。特别是校外的实践与实习,可以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兴趣,安排在业余时间,适当延长至寒暑假。而对于家境困难且兴趣浓厚的学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可以联系长期实习作为兼职,在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的同时,解决学习上、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五)实践教学的监管考核必须严格

实践教学管理应有条不紊、因材施教,向实践基地派送学生应科学选拔、合理分组。并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与意愿,进而进行规范、严格的监管与考核。以渤海大学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为例,说明如下:

1.校内模拟:

(1)针对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一章中的综合技术方法的选择与运用进行模拟。首先。选择一个案例,把学生划分小组,各自对案例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其次,提交“案例模拟报告”之前。各小组分别阐述和分析自己所用方法、处理过程及最后结果;最后,通过比较,真正理解不同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条件,掌握其中的技巧。

(2)针对法务会计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一章中的“损害赔偿的确定与计算”进行模拟。将学生划分小组,每组布置不同案例,课上讨论与课下协作相结合。最后,以小组为单位,提交“案例模拟报告”。

(3)针对法务会计的工作报告一章中的“法务会计工作报告的实例”,进入会计模拟实验室进行模拟实践。需以个人为单位提交“案例模拟报告”。

2.实践基地:

根据不同的实践基地,进行不同内容的实践。并须提交“基地实践报告”。

(1)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侧重于法律方面的实践,可主要针对“法务会计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和“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进行实践。其中,着重进行对“交易行为中欺诈的甄别”和“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程序”的训练。根据学生的能力不同,由专职律师派发不同案件,并全程指导、监督,使学生了解办案全过程和实际办案方法与技巧。

(2)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侧重于会计方面的实践,可主要针对“对审计证据的收集与鉴定”和“对法务会计工作报告的编制”进行训练。根据学生的基础与兴趣的区别,由专职注册会计师全程指导与监督,使学生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有全方位的了解,并切实体会其与法务会计的差别,进而明确法务会计的工作职能与技巧。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3)

作拟任职发言

要求被任命人员到会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报告自己履行职责的思路,承诺履行职责的打算,是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为更好地了解拟任人员情况、行使好人事任免权而采取的一项创新举措。

实践中,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会上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发言的范围有所调整,同时,结合集中任命时的实际情况,新条例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秘书长、厅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被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拟任职发言。集中任命时,作拟任职发言的人选由主任会议决定。”

强化任后监督

强化任后监督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的重要保障,撤职制度是人事监督中最刚性的监督。监督法设专章规定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程序,规范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不合格、不称职以及违法违纪、滥用权力、腐化堕落干部的职务,保证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切实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与监督法的这一规定相衔接,新条例规定:撤职案的提出和表决依照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方式作了规范,新条例根据监督法的相关规定对省人大常委会监督被任命人员的主要方式作相应修改,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省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提出询问和质询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明确换届后

无需重新任命的人员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4)

一、主任会议会务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议题草案,报常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后印发;

(二)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及列席人员按时到会。列席主任会议的范围: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委室主任;

(三)秘书长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汇报准备;

(四)研究室负责有关材料的准备及会议记录事项,人事代表室做好有关材料的准备。向主任会议汇报的各类材料,须报常委会分管主任审定;

(五)秘书长办公会议根据主任会议决定事项,提出落实意见,主要包括办会(筹备好有关会议)、办文(印发有关文件)、办事(有关委室承办主任会议议定的事项);

(六)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有关材料的收集,交办公室文书归档。

二、常委会会务程序

(一)办公室草拟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大体时间,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二)办公室值班室拟写预备通知,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列席单位、新闻单位;

(三)根据例会议题和主任会议要求,研究室、人事代表室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汇报准备,搞好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起草有关决议、决定草案或审议意见草稿;

(四)办公室做好会务准备,包括起草通知(或传真),印发会议建议议题和分组名单,落实会议室(会徽、主席台座次、话筒、会场座次、小组讨论会议室),安排会议食宿及有关人员的接送;研究室或人事代表室起草会议主持词,印制会议文件及表格,协调好会议的宣传报道(录像、照片、文稿),做好会议记录(包括分组审议情况);

(五)研究室负责会议结束后有关文件(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印制,人事代表室负责人事任免及有关文件的印制,以常委会文件印发的,必须报常委会主要领导签发,以办公室文件印发的,应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六)办公室机要文书负责会议材料的及时归档。

三、人代会会务程序

(一)主任会议提出举行人代会的大体时间及议程建议;

(二)向市委写出召开人代会的请示;

(三)拟发代表视察通知,组织好人代会前的集中视察活动,准备好人代会上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草案;

(四)拟定大会议程和日程草案,提出主席团成员、秘书长、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草案,提出列席人员、特邀人员名单草案,拟定选举办法草案及议案问题规定草案,报主任会议通过后,提请常委会通过;

(五)召开“一府两院”办公室主任协调会,研究人代会的报告起草事宜;

(六)拟定大会秘书处各组人员分工及工作职责;

(七)拟制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程序和决议草案;

(八)召开各组负责人会议,明确分工,提出工作要求;

(九)拟定秘书处工作日程;

(十)编制大会经费预算;

(十一)制定行政会务工作安排意见;

(十二)印发出席会议及列席会议的通知;

(十三)提前安排会务用品的制作及编排食宿安排等具体事宜。

四、人大工作会议会务程序

(一)主任会议确定工作会议的议题、程序、范围;

(二)办公室值班主任(或主任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拟写会议通知,由秘书长签发后,办公室值班主任或承办委室通知各有关单位、出席会议人员、新闻单位;

(三)秘书长办公会议确定有关人员起草领导讲话、典型发言、主持稿及有关材料

(四)办公室行政副主任负责安排好有关会务工作、包括会议地点、主席台座次、座区安排、会标、会徽、音响、食宿安排等;

(五)研究室负责会议的宣传报道及视听资料的收集;

六办公室机要文书做好会议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五、公文处理程序

(一)、收文处理程序

1、收阅阶段

(1)签收。办公室统一指定专人对来文予以认真清点、核检之后,在对方《发文登记簿》上签具收文人姓名和时间。

(2)登记。将签收的公文迅速在本单位《收文登记簿》上,按序号逐件、逐项分门别类进行登记。

(3)分送。将登记的公文根据内容、性质和急缓程度进行筛选,送办公室主任阅批后,再按照领导同志的分工和各委室职责范围,本着准确、迅速、保密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发和处理。

(4)拆封。来文需要拆封的要注意收件人称谓,凡是注明由某领导人“亲收”、“亲启”的公文,应由领导人处理拆封事宜(领导出发时,要请示办公室主任,电话通知)。

(5)传阅。来单或份数较少的公文、电报、通知,需传阅的,要请示办公室主任是否复印,或从主要领导依次传递阅读。

2、阅办阶段

(1)阅文。对收到的公文,文书人员要进行仔细阅读。一是要弄清文件的内容和各种关系,以便拟办和批办;二是把握公文的精神实质,以便贯彻落实。

(2)拟办。弄清来文内容后,文书人员要迅速填写好阅办单,送办公室主任审阅,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

(3)批办。办公室主任阅后,根据拟办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主要领导或单位主要负责人阅示。

(4)承办。根据领导的批示意见,办公室人员按照来文内容和要求具体办理。

(5)催办。办公室文书人员,对需要办复的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和承办的期限要求,利用电话、信函、登门等办法,进行检查督促,以防止公文积压和延缓。

(6)回复。对来文机关要求回复的公文,应请示办公室主任或分管领导,及时给予回复。回复办法根据公文要求和领导批示办理。

(7)注办。对公文的承办情况和处理结果,包括交办人员姓名、时间、主要意见、是否复文、复文文号及日期、办复的方式内容等要随时注明办理情况。注办后的公文即可归卷。

(8)暂存。把处理完毕的收文暂时保管起来,以便立卷归档。

(二)发文处理程序

1、制文阶段

(1)编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三者组成。三个组成部分的顺序不可颠倒;一定要反映出机关发文的顺序;一年的发文中不能有空号、重号。

(2)登记。办公室负责文书工作的同志,将颁发公文按照规定的项目,填写好《发文登记簿》。

(3)打字。将手写文稿打成印刷文件。

(4)校对。对制作出来的公文校样,根据领导签发的原稿由拟稿人员进行校对。

(5)缮印。将校对好之后的文稿,经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字后,安排专人根据发放数量送印刷所印刷。

(6)用印。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印刷完后,在文件的落款处加盖相应公章。

(7)封发。需要装封发出的公文,要注明收件地址、姓名。

(8)传递。将封装好的文件,按照领导要求送达收文机关。

(9)存档。凡是本机关形成的文件、领导重要讲话、各类情况报告、批件、电报、通知,以及其它需要立卷和归档的材料打印成稿后,办公室文书应将原件连同两份印刷件归档。

六、人代会文字服务工作程序

一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任务和要求

⒈市人代会会议文字服务工作(以下简称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会议方案设计和程序安排;各种文件、报告、讲话、决议草案的起草、修改、校对、印刷;控制会议情况,及时归纳综合等。

⒉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由市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分管副秘书长(以下简称分管秘书长)。大会秘书处材料组(以下简称材料组)组长负责。会前和会后文字服务工作,主要由调研室负责;会中文字服务工作,由材料组负责。

⒊会议文字服务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分管秘书长和材料组组长分别主持会前、会中、会后文字服务工作,落实工作任务,并及时检查进展情况。材料组根据工作需要,将本组人员划分为程序控制与文印、专题审议、报告修改、计划财政报告审查等小组,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各小组和有关人员。所有参加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人员,都要认真负责地承担起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协作,互相配合,努力提高会议文字服务工作质量。

二会前准备工作

⒈起草、拟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在市人代会召开前70天左右,根据全市的实际情况以及全国、省和潍坊市人代会召开时间的安排,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交关于召开市人代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和日程细则(讨论稿)。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拟定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和日程细则(送审件),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以下简称党组)名义向市委写出请示报告,一并报市委审批。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指导思想;(2)会议的主要议程;(3)会议的日程安排;(4)会议的组织领导和与会人员(包括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席团和临时党委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主席台就座人员,列席会议人员范围等);(5)会议的工作机构及其任务(包括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建议名单,大会秘书处各组负责人建议名单和各组的主要任务等);(6)其他事项。

⒉起草会议文件

一起草各项报告。市委批复同意党组的请示后,分管秘书长及时向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召开工作会议的建议,研究部署市人代会的筹备工作,做好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分别向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通报拟召开市人代会的有关事项,督促做好有关报告的起草工作。政府工作报告一般应于会前10天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以便代表提前阅读并准备审议意见。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起草工作由调研室负责,按以下程序进行:①会前30天起草完成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②提交主任会议讨论研究;③印发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④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议定,形成向大会作的报告稿。

2起草、拟定各项名单(草案)。由代表委起草的各项名单(草案)主要有: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草案)。①根据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会前30天,起草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在此基础上,提交主任会议研究拟定;报市委审批;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形成草案;提交市人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②根据市委批复的会议筹备工作方案,会前30天,起草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副秘书长名单(草案),送市委审定后,分别印发市人代会各代表团党员召集人会议或提交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和决定。

3起草、拟定有关会议程序。根据市人代会日程细则,会前30天,起草大会预备会议、大会各次全体会议、各次主席团会议、各代表团党员召集人会议或党员代表会议程序,分别报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和市委组织部领导审定。各项会议程序在该次会议举行前1天,分别印发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同志、会议主持人、大会秘书长、材料组负责同志、负责会务的有关工作人员和会场音响工作人员。需要由工作人员宣读文件的会议,同时把相关会议程序印发播音员。是否印发其他人员根据需要确定。

4起草、印制有关表格。①会前3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起草、印制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主要列出会议上印发的文件名称、文件草案和正式文件的印刷形式、发送范围、发送时间、印刷份数等。此表印发材料组负责人和会务组、文印工作人员以及印刷所等。②会前3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起草、印制领导同志活动安排表,列出市级领导同志参加大会期间有关全体会议、主席团会议、专题会议的时间、地点。此表于会前1天,由秘书处发市级领导。③会前20天,根据大会需要,印制会议作息时间表。此表于会前1天,由收发室发送全体与会人员。④会前2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印制播音员活动日程安排表,列出需要播音员参加的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播音内容。此表于会前2天,由宣传组转交给播音员,同时发材料组负责人。

5起草、拟定其他相关文件。①会前60天,起草关于召开市人代会的决定(草案),列席会议人员范围(草案),大会议程(草案);关于大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汇报。经主任会议研究后,提交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常委会通过的大会议程(草案),要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②会前20天,起草大会各项决议(草案)。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由调研室负责组织起草。起草完毕后,送交常委会领导审阅。经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通过。③会前天,起草市委领导在党员代表会议上讲话,常委会领导在大会预备会议上的讲话。先后送交常委会领导和市委领导审定。会前天,将审定后的讲话稿出大样送交讲话人。④会前天,起草市人代会会议须知、大会日程草案、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定。会议须知由秘书处于会前发全体与会人员;大会日程草案和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提交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⑤其他有关文件,包括主席团和代表座次安排表、代表团住所安排表等有关表格,代表团编组及团长、副团长名单,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等有关名单,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问题的注意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告、会议选举办法等有关文件材料,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委室、大会秘书处有关组负责起草,在有关领导审阅定稿的基础上,按照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的有关要求印发。

⒊会议通知。常委会作出召开市人代会的决定后,办公室及时起草会议通知,经常委会领导审定后,印发“一府两院”及市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

⒋文件印刷根据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会前由调研室和材料组负责组织印刷如下文件:会议须知,作息时间表,会议日程细则,领导同志活动安排表,播音员活动日程安排表,新闻报道计划,列席会议人员范围、主席团临时党委成员名单,市委领导在党员代表会议上的讲话,常委会领导在大会预备会议上的讲话,提交大会预备会议通过的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计划预算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交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会议日程草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草案、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草案、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草案、会议选举办法草案、秘书会议程序,代表团长会议程序,党员代表会议程序,大会预备会议程序,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程序,各次主席团会议程序,常委会工作报告,交由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草案。

会前由有关委室和大会秘书处有关组分别负责组织印刷如下文件:会务行政工作意见,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常委会备案报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的汇报,关于提出议案和建议意见问题的注意事项,文娱活动安排,主席团座次安排表,代表座次安排表,代表团住所安排表,会议室安排表,大会秘书处各组房间安排表,代表团编组及团长、副团长名单,列席人员名单,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各代表团工作人员名单等。

会前由有关单位提供版样,印刷以下文件: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财政报告,法院工作报告,检察院工作报告,其他需要印发会议的材料。会前印刷的大会有关报告、文件于会前天转交秘书处,办理文件移交手续;按照存档要求,收集、保管好文件底稿和领导批件。

⒌会前宣传。每年市人代会前组织开展“人大宣传月”活动,同时搞好与市人代会相关的日常宣传工作。具体组织工作由宣传组负责。一会前天,拟定开展会前集中宣传活动的建议方案,报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审定。二分别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根据会前宣传方案确定落实具体实施措施,有计划地搞好会前集中宣传。三会前30天,根据会议日程细则拟定大会新闻宣传方案,经常委会分管领导和市委宣传部审定后,印发各新闻单位、宣传组和有关人员;各新闻单位分别对照提出各自的宣传方案,报市委宣传部、大会秘书长同意后实施。

⒍材料组办公用品准备。1会前5天,指定专人负责准备会议期间必要的办公用品,届时携带到会。2会前1天,熟悉材料组所在宾馆房间安排情况,与宾馆联系安置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会中服务工作

会议期间,材料组在大会秘书长的领导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代表团报到后,材料组根据会议日程安排,召集各代表团分管文字的负责工作人员开会。大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报到后,材料组组长召集本组全体工作人员会议,根据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需要,对副组长作适当分工,并将本组工作人员划分成几个小组,明确各小组的任务,提出有关要求。同时,安排专人负责材料组与其他各组及各代表团的联络,安排好大会期间材料组的值班工作。具体工作任务及运作程序如下:

⒈负责会议程序的安排,会议期间有关文件的起草、修改、校对和印刷等工作。具体根据会议日程细则关于会议期间各次会议的时间和议程安排,参照大会文件印发一览表,根据时间进程,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每次会议召开前1天,将会议程序送交会议主持人,将有关领导在会上的讲话稿送交讲话人。2大会预备会议结束后,立即将会议通过的各项名单和大会议程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3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结束后,立即将会议推选的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决定的大会副秘书长名单、通过的大会日程和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等文件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4全体会议通过会议选举办法后,立即将会议选举办法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5与组织组联系,协助搞好拟提交会议选举的有关候选人名单及简历、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选票等文件的印刷等事宜。6主席团会议通过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候选人名单、计划审查报告、财政审查报告、代表议案处理报告、提交代表审议的各项决议(草案)、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后,立即将通过的文件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7主席团会议听取大会秘书处关于对政府工作报告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后,立即将修改的政府工作报告送印,并及时送收发室分发。8确定专人在印刷厂搞好文件印刷质量和印刷份数以及预留装订《会议文件汇编》材料的监督把关工作。

⒉根据大会日程安排,参加专题审议会议,起草有关情况汇报。一参与组织筹备专题审议会议。2参加专题审议会议,做好会议审议情况记录。3整理专题审议情况记录,形成向主席团会议作的汇报稿,交有关领导审阅定稿。4主席团会议听取专题审议情况汇报后,根据主席团会议意见,将审议情况汇报整理成大会简报,经简报小组统一编号并送材料组组长审签后,打印清样校对制版,交文印小组送印。

⒊负责对政府工作报告的修改。1收集各代表团对政府工作报告的审议修改意见。二将收集的修改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据此修改政府工作报告,经政府有关领导审阅把关后,形成向主席团会议作的关于对政府工作报告审议修改情况的汇报稿。3主席团会议听取汇报后,根据主席团会议意见,对政府工作报告作进一步修改。4及时对修改后的政府工作报告打印清样校对制版后,交文印小组送印。

⒋负责起草计划、财政审查报告。1参与组织并参加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工作会议。二收集各代表团对计划报告和财政报告的审议意见,起草国民经济计划审查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讨论稿。3根据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向主席团会议作的国民经济计划审查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经有关领导审定后,交文印小组送印。4主席团会议听取并通过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后,根据主席团会议意见,形成经主席团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计划审查报告和预算审查报告,交有关领导审签后,打印清样校对制版,交文印小组送印。

⒌配合大会宣传组搞好会议宣传;配合大会会务组、组织组搞好会场播音。一与大会宣传组保持及时联系,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2根据大会日程细则和会议宣传方案,及时向各新闻单位提供以下会议报道通稿:大会预备会议消息、大会各次全体会议消息、各次主席团会议消息,需要公开发表的有关名单,大会各项决议及公告等。3提前1天协调落实好播音员的活动,提供需要播音的文件,组织播音员于会前30分钟到达会场。4为大会宣传组及各新闻单位提供报道线索和代表专访建议名单,并协助做好有关组织联系工作。五承担有关稿件的采编工作。6协调市计委、市财政局、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压缩各自的工作报告,连同政府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全文一并送交报社、电台、电视台,以便会后刊播。

四会议善后工作

⒈市人代会结束前1天,向在材料组工作的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印发感谢信。

⒉会议结束后,及时清理办公场所,将办公用品和有关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后运回机关。

⒊会后10天内,编印《××市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文件汇编》。其主要内容包括:会议议程、日程;政府工作报告,计划、财政报告,计划、预算审查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会议选举办法,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大会公告;关于议案截止日期的决定,代表所提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大会副秘书长名单、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计划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关于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各代表团代表编组和团长、副团长名单,列席会议人员范围等。

⒋会后1周内,调研室将存档的会议文件底稿移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五其他事项

⒈根据工作需要,需从市直有关部门借调人员参与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会前及早提出人选,并与有关部门协商落实。

⒉凡是收入《会议文件汇编》的各种文件材料,都事先确定份数并预留存放在印刷厂,以便会后装订成册。印发范围主要是:主任会议成员,各委室主任,各科室;市委、市政府和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计委、市财政局;机关各委室。

⒊在会议文字服务工作中如遇特殊情况,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处理。

七、常委会文字服务工作程序

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文字服务工作,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

⒈常委会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负责会议方案设计和程序安排;起草、修改、校印调查报告、会议程序、决议决定草案以及有关工作汇报和领导讲话;负责会议记录,控制会议情况;负责会议的宣传报道、信息提报和会后有关文件、审议意见和刊物的综合整理、编发等。

⒉常委会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实行分工负责制,分管副秘书长负总责,有关负责同志协助,有关委室按岗位职责承担具体工作。会议文字服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对工作精益求精,努力提高文字质量和服务水平;要立足本职,顾全大局,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会议文字服务工作及时高效、准确无误。

二会前准备工作

⒈会前个月,办公室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题,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起草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预备通知,并由秘书长签批,以办公室文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

⒉会前个月,常委会有关委室根据会议议题,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落实汇报、述职报告等材料的准备工作。

⒊会前,有关委室根据会议议题,协助常委会分管领导开展调查研究,起草调查报告,经分管领导审定后,将调查报告于会议前天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供会中审议时参考。

⒋会前天左右,根据会议议题安排情况,代表委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联系,落实人事任免事项,进行任前考察,组织法律考试,同时做好任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⒌会前,调研室根据领导要求起草会议程序及有关讲话材料;代表委根据人事任免事项准备相关汇报材料;有关委室根据需要起草相关决议草案。以上材料须经常委会有关领导审定,有关人事任免的汇报材料须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⒍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其他需报市委审批的有关材料,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有关委室以送审件形式交由办公室报市委审批。

⒎会前天,办公室起草关于召开常委会会议的正式通知,经秘书长签批后,以传真电报等形式,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市政协,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

⒏会前天,办公室与各新闻单位联系,落实向社会公告常委会会议议题以及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项。

⒐会前天左右,有关委室对“一府两院”的汇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对题目、格式和汇报时间等,落实汇报人,并就汇报材料的印刷份数、送达时间通知相关部门。

⒑会前天左右,由分管副秘书长主持召开会议文字服务工作筹备调度会,落实联组审议发言名单;确定小组记录人员;安排会议材料的印刷、分发,会议程序的送审、修改和会议宣传、信息等工作;协调其他事宜。

⒈会前天,办公室与市直各新闻单位联系落实会议宣传报道工作。

⒉会前天,研究室起草会议编组名单,报送秘书长审定后,组织印刷。

⒊会前天,办公室收齐所有会议材料,组织人员将材料装入文件袋会议出、列席人员的文件袋事先写上姓名。

三会中服务工作

⒈会议举行前半小时,办公室组织人员发放会议材料;负责每次全体会议出、列席人员的签到,核对报告汇报人名单,并及时通知有关人员根据变动情况对会议程序进行调整;掌握各新闻单位采访人员到位情况,并负责落实。

⒉有关委室在会议期间随时掌握会议进行情况,修改、完善会议程序,举行全体会议前送达主持会议的常委会领导。

⒊调研室负责会议期间的信息收集、整理、提报工作。

⒋有关委室收集整理对有关决议决定和文件草案的修改意见,并及时进行修改或起草有关文件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报送常委会主任、有关副主任和秘书长审定。

⒌与会工作人员负责会议分组和联组审议发言的记录工作。记录人员对与会人员的发言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加以整理。

四会议善后工作

⒈会后天内,调研室组织各新闻单位起草会议报道稿件,根据秘书长的意见通知各新闻单位刊播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和需要公开发表的有关文件,负责做好会议宣传稿件的审查把关工作。

⒉会后天内,有关委室起草关于印发会议所作决议决定的通知,报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刷,由办公室报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市委,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等。

⒊会后天内,代表委起草有关人事任免的文件,报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刷,由办公室报市委,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作室、机关各委室等。

⒋会后天内,有关委室将应存档的会议材料各份及底稿,移交办公室存档。

⒌会后天内,有关委室将会议对述职干部的评议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报有关领导审定后,起草关于印发有关述职评议反馈意见的通知,报经秘书长审阅、常委会主任签批后,以常委会正式文件印刷,由办公室报市委,发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机关各委室,并在适当时间由主任会议向述职干部进行反馈。

⒎会后,调研室将会议有关文件汇总整理摘要,编入《××人大工作》。

八、人大调研工作程序

调查研究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是人大有效行使职权的先决条件,更是人大的一项基本工作方法。加强调查研究不仅是新时期提高人大工作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人大履行好职能、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作用的迫切需要。为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工作,特制定本程序。一确定调研课题。可以根据人代会、常委会所定的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及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好调研课题;

二选择调研人员。要多吸收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机关中有写作能力的、有分析研究能力的人参加,尽可能发挥每个调研人员的优势;

三制定调研方案,报分管主任审定。大致要包含调研指导思想、调研内容和调研提纲。要做到指导思想明确、调研内容充实;

四查看有关资料。调研前要认真学习查看与调研课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做到有备无患;

五组织开展调研。在分管主任的带领下通过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到现场查看、深入基层走访等形式开展调研活动,收集与整理调研资料;

六起草调研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调研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建议意见;

七报送调研报告。

调研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依法办事。作为人大基础性工作的调查研究必须依法办事。人大的调查研究与其它部门的调研本质的区别也在于调研程序的合法性和调研结果的合法性,如果忽略了这一点,那么人大的调研成果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去基层了解民情,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有高高在上的感觉,所谓“己正方能正人”。人大只有自己首先依法办事,才能监督好“一府两院”,才能行使好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立法权。因此在调查研究中依法办事的原则是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也是一项最重要的原则。

二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同样也是我们国家机关的思想路线。在调查研究过程中,要深入到生产工作的第一线去,要实事求是的进行周密细致的调查了解,掌握充分的、确凿的第一手材料。对调查、了解来的事实和材料,要做到科学的分析研究,透过纷繁复杂的表面现象,找出事物的本质,从中得出正确的结论。不能站在个人和主观的立场上对待事物;切忌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力戒粗枝大叶、随声附和、人云亦云,避免把现象当本质、将支流当主流。实践证明,什么时候实事求是了,什么时候的调研工作就做好了,也就不会出现上述这些弊端了。

三要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人大在监督、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定工作中,都力求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那么调查研究都是做好上述三项工作的前提,我们在这项基础工作中,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听取各方面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呼声,必须坚持以民为本,关注国计民生,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搞调研,要珍惜民力,集中民智,人民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不仅要能听群众的顺耳话,也要能听群众的逆耳话;不仅要虚心听,而且要细心记;不仅要群众反映情况,也要请群众提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集中民智、体现民意。

四要把握大局、突出重点。调查研究的目的在于了解情况,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和途径,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服务。因此,调查研究首先要抓住那些重大且影响较深乃至涉及全局的工作,及早做准备,精心安排组织,并撰写出有一定深度的调研材料,供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考。必要时还要对某些问题重新开展调查或跟踪调查,了解情况,弄清真相,并提供大量的咨询服务,为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决策做准备。对临时安排的调查,也要确定好重点和中心环节,一丝不苟地开展,使事实真相准确、及时、客观地反映出来。

九、人大视察工作程序

视察工作是人大有效行使职权的一项基本工作方法。提高视察质量不仅是新时期提高人大工作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我们人大履行好职能、行使好职权、发挥好作用的迫切需要。为切实做好视察工作,特制定本程序。

一确定视察内容。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以及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重点工作确定好视察内容。

二选择视察参加人员。主要有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代表、分管副市长、视察单位负责人,报分管主任审定。

三确定视察路线。

四制定视察安排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视察时间、方法步骤、参加人员、乘车安排、视察路线等内容,报分管主任审定。

五展开视察,收集与整理调研资料。

六起草视察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视察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七报送视察报告。

视察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有针对性。要针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际,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视察情况,认真加以分析评价,客观公正地指出问题,所提建议意见要针对存在问题,重点突出、目的清楚、要求明确、措施具体,使视察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是有指导性。人大组织视察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检查,也是对他们工作的有力支持。因此,提出的建议意见要有指导性,能够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起到指导或启示作用。

三是有可行性。视察报告力戒报喜不报忧、缺乏实际、难以操作,所指问题要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又符合客观规律和当地实际,具有可行性。这样,“一府两院”在具体操作和实施中才能有的放矢,达到预期目的。

四是有超前性。要走在“一府两院”的工作前头,根据视察情况,联系实际,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合理建议意见,督促其工作的有效开展。

十、人代会组织服务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人代会组织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人代会召开前,主要准备以下工作:

⒈编印代表名册;

⒉准备选举工作材料:一选举办法(草案)二各项候选人说明三各项候选人名册四各项候选人名单五监票人名单(草案)六计票人名单(草案)七代表联合提名截止时间的决定(草案);

⒊设计、监印各种选票;

⒋设计选举所需的各种表格;

⒌拟定每次会议主席台座次;

⒍设计、印制全体会议和出团会议人员签到和统计表。

第三条人代会召开过程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⒈会议报到前,将各代表团名单、列席人员名单、各代表团列席人员名单、特邀人员名单、代表变动情况的说明、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代表团接收列席人员通知、出席人数报告单、代表团出席会议报表等材料交材料分发组,将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草案、选举办法草案等各份送秘书处。

⒉各代表团报到时,做好签到工作。

⒊预备会议之后,将主席团和秘书长、主席团常务主席、副秘书长名单、选举办法草案等送秘书处。

⒋每次全体会议前分钟,安排好主席台座次,并做好人员签到、人数统计工作,将出席会议代表人数送秘书处。

⒌每次全体会议及主席团会议前,安排好主席台座次。

⒍选举工作前,提前通知组织部做好关于候选人建议名单的说明等工作。并将候选人简介发各代表团。

第四条选举工作中,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⒈认真核对人数。各代表团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要分别在会议前将本团的代表总数,其上几人,台下几人,请假几人,都要认真清点核实,做到准确无误。填写好《代表出席情况报告单》,经团长签字后,组织代表入场时,报大礼堂门口大会签到处。

⒉组织代表入场。各代表团分别在礼堂东侧门口前集合,与会代表须列队入场。入场前各代表团排成单行,选举工作人员要按照报告的人数,逐人清点,核实无误后,经大会签到处同意后再按顺序入场。

代表和选举工作人员,须佩戴代表证和选举工作证。版权所有

⒊清点核实入场后的人数。代表入场完毕后,大会选举工作人员要按座区进一步清点核实人数。各座区实际就座的人数要与各代表团报告的出席人数相符,发现不一致的,要立即查找原因,核实准确后,报大会主持人。

⒋分发选票。大会宣布正式开始后,各座区工作人员要根据大会主持人的安排,采取逐排逐人发放的方式分发选票。

⒌代表投票。大会宣布开始投票后,各座区和主席台工作人员要引导代表按顺序投票。会场一般设三个票箱,在主席台就座的代表投号票箱,东座区代表投号票箱,西座区代表投号票箱。投票时,先由总监票人、监票人投票,然后由主席团成员投票,最后是台下坐区代表依次投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选票,清点结果由总监票人报告大会主持人。

十一、述职评议工作程序

述职评议工作是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种形式。述职评议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一条述职评议人员的范围:

下列人员要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向市人大常委会作述职报告,并接受评议:

⒈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和其他组成人员;

⒉市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二条评议的主要内容:

⒈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⒉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⒊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

⒋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⒌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⒍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

述职报告的要求:

述职报告应主要报告个人所做的工作。述职人员应根据述职评议内容的要求,报告个人在履行岗位职责中的工作情况。述职报告要强调“自我”,对所做的工作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汇报,避免将述职报告写成单位工作总结或经验介绍材料。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述职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述职并要对其进行评议。评议对象由主任会议确定,并提前两个月通知本人。任现职未满一年的或一年之内将要退休的干部一般不安排述职。

第四条凡经确定的评议对象,应当按照本程序有关规定要求,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的评议会议上述职,接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的评议,认真听取评议发言并回答有关询问。

第五条参加评议的人员,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为主,也可邀请部分省、潍坊市人大代表参加。

第六条参加评议的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调查、检查、视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市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了解评议对象的情况,准备好评议发言材料或调查报告。

参加评议的人员需要查阅有关案卷或者资料,被评议人员所在单位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评议工作应坚持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评议中对评议对象应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要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评议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可邀请评议对象的行政主管领导和所在机关的副职及该机关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列席。版权所有

第九条评议会议的主要程序:

⒈评议对象做述职报告;

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进行评议发言;

⒊会议对评议对象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条评议会议结束后十日内,市人大常委会将评议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转交给述职人员本人,同时送交市委组织部和有关机关,作为对其考核、使用的依据。

第十一条评议对象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的二个月内将整改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二条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在适当时机对其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对依法办事、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可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群众意见较大的评议对象,市人大常委会要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不称职或问题严重的,将按法定程序予以免职或。

十二、质询案、特定问题调查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即质询哪个部门,质询什么事情,为什么质询。

第四条召开大会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条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第七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是否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就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写出调查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十三、接受辞职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做好选举和任命的干部及市人大代表的辞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三条前款所列人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查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第五条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以常委会文件对外公布,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十四、授予“人民勋章”程序

授予“人民勋章”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

第一条“人民勋章”获得者,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功绩卓著的公民。

⒈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中功绩卓著,或者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改革成果,以及在推动××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中有特殊贡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⒉模范履行职责,带头秉公执法,廉洁勤政,无私奉献,人民群众公认并特别推崇的。

⒊自觉捍卫宪法和法律尊严,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事迹特别突出的。

⒋在突发事件或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临危不惧,奋不顾身,为保卫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功绩,在人民群众中享有盛誉的。

⒍其他事迹突出、功绩卓著的。

具备其中条件之一的,均可授予“人民勋章”。

第二条“人民勋章”初步人选推荐工作,由乡镇街道和市直各系统负责组织,在广泛征求党委、政府和各级人大代表及广大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从全市推荐-名初步人选。初步人选的简历、主要事迹,一式三份,由所在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审查考核小组,对初步人选进行审查考核,然后组织全体市人大代表进行投票测评,由主任会议根据审查考核和测评情况确定预备人选。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将预备人选,分别反馈各推荐单位进一步征求意见,并请市纪委、市政府、市政协及政法委、计生委、环保局、局提出意见。确定预备人选后,报经市委同意后,在我市有关新闻媒体和本人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五条公示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正式人选,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人民勋章”获得者,作出关于授予“人民勋章”的决定。

第七条授勋表彰时间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授予“人民勋章”活动,在市委和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组织实施。

十五、任免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

任免范围

第三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各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依照法律有关规定,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名单。

第四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提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或撤销其职务;决定市人民政府委、办、局的主任、局长的任免或撤销其职务。

第五条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六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或决定撤销其职务。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主任、市长、院长、检察长。决定检察长,须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八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须报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潍坊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

第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室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未被重新任命的,其职务自然免除。

第十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由于机构撤销、本人调离本市或退休的,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职务;机构各称变更的,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重新任命;任职期间去世的,其职务自然免除,并由原提请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任免程序

第十一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提请机关在常委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报告,并附任免呈报表和考核材料。

第十二条对拟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考试,对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及格的人员将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对拟任命的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政治、业务能力考察,并组织对其进行法律知识闭卷考试。对不参加考试、考试作弊或成绩不及格者、经考察测评认为其能胜任工作的得票率达不到%者,常委会会议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

第十三条对拟任命人员有反映或被举报有问题的,责成提请机关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提出结论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在对拟任命人员的考察中如发现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常委会会议不予任命或暂缓任命。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要向主任会议报告对拟任免人员的考察、考试情况及初审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提请人要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介绍拟任免人员的情况,说明任免理由。提请人因故不能到会,要委托副职领导人员到会作提请说明。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事项时,提请机关有关人员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并回答询问。如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被拟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的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可建议提请机关撤回提名;提请机关也可以自行提出撤回提名。

第十七条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免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以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第十九条凡需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后公布。

第二十条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对不称职或严重违法乱纪的,应当免去或撤销其职务。

第二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提请机关应当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十六、建议办理工作程序

第一条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做好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本程序所称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指代表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本市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重要形式。有关机关和组织必须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

第四条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也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可以一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

第五条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案,事由明确,内容清楚,有具体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条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本人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求撤回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

第七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在闭会后召开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转办会议,分别交由“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交承办单位办理。

第八条对于代表本人要求予以保密或者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可能使代表或者当事人受到打击、报复、要挟等行为侵害的,交办机关及承办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九条承办单位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及时研究,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说明情况;属于市人民政府职责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协调,不属于市政府职责范围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未经协调机关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转办。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条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根据本程序第七条的规定,分别由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

第十一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承办单位应当健全制度,严格程序,实行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确保办理质量。

对代表提出的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市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应当予以协调或者直接组织办理。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根据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的原则。凡属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抓紧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如实向代表说明情况。

承办单位对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者列入计划、规划解决的,应当在落实后再次答复代表。因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答复意见不能落实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经交办机关同意,至迟不超过六个月答复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条件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会议期间研究办理并答复代表。

第十四条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件件给予答复。答复时由人大常委会驻会主任会会同政府分管副市长、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当面答复代表,征求代表意见,了解代表对办理情况的满意程度。

第十五条代表对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答复不满意的,由交办机关责成承办单位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重新办理时,承办单位应当听取代表意见。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市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

第十七条对代表提出的重要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驻会主任分工,实行重点督办。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相关议题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当在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印发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全体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十九条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组织代表视察、述职评议、跟踪督办、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多种形式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执法检查工作程序

为保证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使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更富有实效,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市的执法实际,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简称执法检查)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执法检查应围绕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确定一个时期的执法检点。特别要加强对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保障和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

二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市政府及其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执法检查要有计划的进行。执法检查的计划应包括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组织、检查时间和地点、检查的方式和要求等。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计划,由人大常委会各委室在每年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拟定,报主任会议批准,印发常委会会议。执法检查计划由常委会办公室通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四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组由组长一人、成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中确定。检查组可分为若干检查小组,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必要时,也可邀请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参加。

五执法检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应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并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

六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研究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支持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其他必要的帮助。

七检查结束后,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主持,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报告必须客观真实的反映情况,不回避问题和矛盾。

八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执法检查组组长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并在分组会议和全体会议上审议。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必要时,常委会可作出有关决议。

九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主任会议以书面形式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四个月内将改进的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做书面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再进行审议。

十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报告,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常委会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具体案件应由法律实施主管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理。

十八、受理、转办及督办程序

一受理及转办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对案件按以下程序受理、转办:

⒈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由工作室负责接待,填写来信来访登记表,然后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提出办理意见,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⒉对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转的案件,由工作室进行登记,并按领导批示要求,转承办单位办理;

⒊对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的案件,由工作室登记,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批转承办单位办理。

二督办程序

市人大常委会力求做到对来信来访件件有回音,事事有交待,督办工作遵循以下程序:

⒈工作室对下列案件进行重点督办并登记,填写来信来访转办单:

一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二上级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结果的案件;

三市级以上人大代表反映的重要案件;

四其他需要督办的重点案件。

⒉转办单及人的书面材料一般以当面送达的方式,乡镇(街道)以挂号信的方式转承办单位办理,并填写《转办案件发文登记薄》,以备存查;

⒊除个别案情紧急、转办时有明确办理期限外,承办单位应在收到转办单后两个月内办理完毕,答复人,并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报告结果;

⒋承办单位对个别案情复杂,办理难度较大,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如期办结的,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书面报告办理进度或提出延期结案申请;

⒌承办单位结案报告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结案报告应以承办单位名义正式行文,一式三份报市人大常委会(上级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要一式六份);

二结案报告要注明市人大常委会转办案件的时间、函号、简要案情、办理情况及人意见;

三结案报告文字力求简明扼要,内容要有针对性,重点说明人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

⒍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终止督办,作结案处理:

一人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报告表示满意,不再上访的;

二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对承办单位的结案报告审阅后无意见的;

三上级机关经审查后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处理意见的。

三督办方式

⒈限期办结。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常委会转办的紧急案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一般督办案件应在两个月内办结。

⒉逾期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对逾期没有结案报告或进度报告的承办单位,每半年用《信息》进行一次通报。

⒊报告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负责对承办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处理建议,报常委会分管主任阅批。经审查,对不符合督办程序规定的承办报告,退回承办单位重查并限期重新报告。

⒋当面汇报。根据工作需要,可责成承办单位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工作室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回答主任会议或室提出的问题。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查处情况,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汇报并进行审议,必要时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⒌协调调度。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室对承办单位之间责任不明、相互推诿的案件进行协调;对疑难、复杂、长时间不能结案的案件由常委会分管主任或主任会议进行调度。

⒍抽查回访。市人大常委会建立案件抽查回访制度。市人大室不定期对转办案件进行抽查回访,了解案件的办理情况,征求人对查处情况的意见,搞好情况总结、汇报,为市人大常委会决策提供服务。

十九、接待工作程序

一接来宾电话后,受话人要问清来宾的单位、姓名、职务及人数(其中女宾人数),到达时间,来访目的及要求等事项,由秘书长商请接待领导,确定接待标准。必要时由常委会主要领导签批。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5)

法务会计是会计学与法学相结合的一门新兴的边缘性学科。在西方国家。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最初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71年。虽然历史不长,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犯罪的日益猖獗。世界各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完成了对美国20种“热门行业”的追踪调查,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名列首位。这便凸显出开创特色化的法务会计实践教学和建立有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因此,世界各国纷纷在高等学校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和课程,以培养专业的法务会计人才,满足社会的需求。

我国高校于2001年9月开始在河北省的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首届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招生55人。此后,廊坊师范学院、云南财经大学、浙江经济学院也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渤海大学会计学院紧跟时代步伐。迎合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的现实需求。从2004年开始设立法务会计专业并于当年招收第一届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生,到2007年为止已招收四届学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并且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务会计》课程作为法务会计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随着专业的设立而设立,它的建设与发展也必将带动整个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由于法务会计是理论与实践结合非常紧密的课程,学生不仅应掌握相应的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要练就过硬的技术方法与技巧。因此。在教学的整个过程中,时刻要强调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例如,在讲授理论时,大量地、灵活地穿插案例;在穿插案例时,适当地、生动地进行情景模拟;在理论学习后,定期到法务会计实践基地实习,接触真实案件,亲身体验法务会计执业全过程,为将来真正执业做好准备。

一、特色化的法务会计实践教学

《法务会计》课程的实践教学是用来充实理论教学内容和完善课程体系的必要手段,其总体设计思想是:“案例教学+校内模拟+社会实践”。通过这三个环节的实践教学,使学生了解法务会计从业的全过程,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记忆,掌握办案的主要方法与技巧,从而真正具备法务会计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结构和各种能力。

(一)案例教学

就是针对所讲授的理论知识,及时、适当、灵活地穿插案例,并结合理论进行分析说明,以增强学生对理论的理解,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和掌握。案例教学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大致可以分为三种:1.讲授案例,即由教师根据授课内容,列举、描述并分析案例。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此时,学生仅仅是学习者;2.情景模拟,即由学生将教师所讲案例排演成小品,进行情景模拟,营造身临其境的感觉,使学生能够参与授课过程,从单纯的学习者晋升为参与者;3.设计案例,即由学生根据所学理论自行设计案例,并决定案情的不同发展方向,进而作出区别性分析,得出各自的结论。这样,学生就从学习者或参与者一跃而成为讲授者,同教师站到同等的地位上,相互探讨、相互促进、教学相长。

(二)校内模拟

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建有会计手工模拟实验室和计算机模拟实验室各一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可以根据仿真模拟资料进行手工综合模拟。期间贯穿三层思路:(1)会计程序,填制会计凭证一登记账簿一编制会计报表;(2)资金运动程序。筹集资金一物资采购一生产一销售一成果分配一上缴税金和偿还债务;(3)工艺流程。2.可以根据仿真模拟资料运用会计软件进行电算化模拟,其内容和思路与手工综合模拟相同。

(三)社会实践

分为两个阶段进行:1.根据本课程的进度和学生的不同学习情况及兴趣取向,将学生分批、分期送入法务会计实践基地接触真实案件。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已与辽宁戎达律师事务所、辽宁中衡会计师事务所等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合作,成立了法务会计实践基地,提供规范且充分的实践场所和时间并配备专职律师或注册会计师作为专门的实践指导教师对其整个实践过程进行引导和监督。争取在实践期内,使每位学生至少参与一个完整的法务会计真实案件,从而切实提高其对法务会计案件的分析与处理能力。2.选拔在实践基地表现良好且突出者,进入实习单位实习,独立处理有关会计和法律事宜,真正走入社会锻炼。目前,渤海大学会计学院在校外设有4个会计实习基地(锦州铁合金集团、女儿河纺织厂、锦州石化、锦州外运)和6个法律实习基地(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锦州市古塔区工商局、锦州市中级人民检察院、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满足学生实地参观和顶岗实践的需要。

二、针对性的实践教学管理模式

针对法务会计的专业、课程及教学方法的特点,其实践教学的管理模式应是在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思想指导下的人本管理,注重人的个体差异,注重教师与学生的个体活动,倡导平等、选择、关爱的人文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学生根据自身的喜好和对未来发展方向的自我设计。有选择性、有针对性地参加实践教学。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践教学的师资配备必须精良

作为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必须是具有相应职业资格且拥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在渤海大学会计学院,担任法务会计专任教师的都是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教师,并且半数以上是上本科时修读会计学或审计学专业,而在研究生阶段修读法学专业的复合型人才,这便是专门针对法务会计专业师资配备的复合型双师团队。在进行实践教学重要环节的校内案例教学过程中,同时具备高校专任教师资格和相应职业资格的教师在选择、分析案例以及校内模拟实验时,能够更有针对性并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使理论讲授与案例教学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对于校外实践基地而言,对合作伙伴的选择及其资质考核尤为重要。渤海大学法务会计实践基地的合作单位全部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其中。只有从业3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才能够成为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教师。

(二)实践教学的内容设计必须科学

实践教学的内容应当紧紧围绕理论教学的内容与进度展开,针对性、灵活性要强。主要包括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法务会计对舞弊与欺诈的甄别、法务会计证据的收集与认定、法务会计的诉讼支持和法务会计的工作报告等内容,将法务会计课程中实践性强的核心内容全部涵盖其中,并应逐层递进、环环相扣,达到从理论到实践的自然过渡。

(三)实践教学的方法选择必须恰当

实践教学的方法应灵活、多变。能够在激发学生兴趣的同时,培养其专业胜任能力和独立从业能力。例如:针对校内模拟实验,“演练式”教学法就是能使学生增强会计账务处理技术能;々的方法;针对校外实践基地,“跟踪式”教学法,即选派专职律师或注册会计师全程跟踪指导学生,可使其在接触真实案件、得到更多专业技术指导的同时,增强实战能力;而针对实习单位的实践,则应采用“释放式”教学法,即先设定提纲,然后选择实习单位,经过实地调查研究。修改提纲,并独立处理实际业务,将自己从校园释放到社会当中,在得到锻炼的同时,圆满结束对《法务会计》课程的学习。

(四)实践教学的时间分配必须合理

实践教学的课时安排应充足,有效利用规定课时,适当补充课外时间。特别是校外的实践与实习,可以根据学生的需要和兴趣,安排在业余时间,适当延长至寒暑假。而对于家境困难且兴趣浓厚的学生,在不影响学校正常学习的前提下,可以联系长期实习作为兼职,在培养实际应用能力的同时,解决学习上、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五)实践教学的监管考核必须严格

实践教学管理应有条不紊、因材施教,向实践基地派送学生应科学选拔、合理分组。并充分考虑学生的能力与意愿,进而进行规范、严格的监管与考核。以渤海大学法务会计实践教学环节为例,说明如下:

1.校内模拟:

(1)针对法务会计工作技术方法一章中的综合技术方法的选择与运用进行模拟。首先。选择一个案例,把学生划分小组,各自对案例进行有关账务处理;其次,提交“案例模拟报告”之前。各小组分别阐述和分析自己所用方法、处理过程及最后结果;最后,通过比较,真正理解不同方法的选择与运用条件,掌握其中的技巧。

(2)针对法务会计证据的收集与认定一章中的“损害赔偿的确定与计算”进行模拟。将学生划分小组,每组布置不同案例,课上讨论与课下协作相结合。最后,以小组为单位,提交“案例模拟报告”。

(3)针对法务会计的工作报告一章中的“法务会计工作报告的实例”,进入会计模拟实验室进行模拟实践。需以个人为单位提交“案例模拟报告”。

2.实践基地: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6)

参加竞聘的17位候选人逐一登台亮相,采用现场演讲与自制多媒体相配合的形式,分别围绕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畅谈工作业绩、工作思路、工作方法,热情激昂地陈述了自己的抱负与设想。表达了自己的竞聘优势、任职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等,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才干和文字表达的能力。唐耀军科长在会上总结发言,他说:竞聘的目的在于扩大识人、选人的视野,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逐步建立起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拔任用中层管理者的新机制。本次演讲的结果,将由医院院办公会结合竞聘情况,日内将在院内公布。

医院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制度

1.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进一步引入竞争激励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全院干部职工恪尽职守,努力进取,奋发有为,积极拼搏,建设一支素质佳、水平高、能力强的医院管理队伍,以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

2.中层干部竞聘上岗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先在部分科室试行,后推开。

3.竞争条件与资格

(1)政治坚定,德才兼备;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作风民-主,团结同志,在医院建设中做出实绩,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理论素养、工作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2)具有大专以上相关学历,一般应有五年以上在本院工作并有两年以上班组长工作的经历。提任科级正职职务的,必须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3)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4.竞争上岗工作程序

(1)制订方案。拟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经院党委审定后组织实施。

(2)公告。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竞岗职位、任职条件和资格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及注意事项。

(3)报名与资格初审。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科组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由院党委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争岗位的人选须大于等于3人。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7)

0 引言

教育部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中指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是以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为任务,以适应社会需要为目标,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和培养方案。基于此,高等教育要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就必须加强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的培养。依据该指导思想,具体到法学教育工作而言,高职院校的法学教育应该包括法律意识的灌输、法学知识的传授和法律技能的应用。其中,技能的应用尤为关键。

以高职院校经济类专业为例,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培养出既懂经济管理又懂经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各高职院校在课程设置上无一例外开设了包括经济法、税法、物业法律法规、物流法律法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等专业性很强的法律课程,每门课程几乎都有部分的实践比例,但是从各个高职院校教学反馈的情况来看,目前的授课以理论讲解为主,在实践性的教学环节设计上还处在比较初级的阶段,整个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计略显零散。目前包括笔者在内的专业授课教师组成团队,以校级课题形式进行探讨,希望能总结经验,汇总设计方案,对今后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的操作有所帮助。

1 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设计

1.1 关于实践性教学的教学目标

在法学知识传授到“够用”和“实用”的基础上,我们倾向于对高职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灌输和法律技能的应用。

1.1.1 注重法律意识的灌输

高职院校的学生学习较为懈怠,主动学习的氛围不浓,在法律知识方面凸显法律意识淡薄。很多独生子女稚气未脱,没有形成成熟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所以教师在授课的时候单纯靠语言传授法律观念,学生接受程度相对较慢,反而通过实践,从教训中认识法律从而提高法律意识是一个不错的办法。如果一个学生不具备法律意识,哪怕他掌握再多的理论知识,他仍然没有自我保护的概念,所以我们坚信只要具备法律意识,哪怕理论知识没有掌握好,在今后如若用到法律的话,他仍然能翻阅法规,咨询律师,仍然可以解决工作中、生活上碰到的问题。笔者曾经教授过企业管理专业的劳动合同法课程,在讲授理论知识前,我做了一个简单的问卷调查,我问学生:认为劳动合同比较重要,还是签劳动合同比较好的请举手。结果只有一半的同学举手,不举手的同学认为劳动合同只是一张纸,没什么用。我又问学生:假如你是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人员,你认为要跟员工签劳动合同的请举手。有三分之一的同学没有举手,部分不举手同学的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的答案是,我们家自己开的公司就没有跟员工签劳动合同。所以,没有法律意识比没掌握法律知识本身更可怕,有数据显示每1个站出来投诉的民众背后站着20个沉默的受害者。因此,我们的法学教育,最基础的法律普及工作应该要做到位,向学生灌输法律意识应该是实践教学设计体现出来的最初衷的教学目标。

1.1.2 注重法律技能的应用

法律知识仅仅只是掌握是远远不够的,会用才是关键。如何才能让学生自己将理解了的理论知识转化成实实在在的应用技能,由外在的知识武装成内在的本领也是我们探索的问题之一,更是我们法学课程教学的终极目标。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采用一种诊所式的法学教学方法,目前这种方法在我国的几个著名法学院(诸如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等)开始试点,并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是,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需配备有较强的硬件和软件条件,而这些条件不是我们一般的高职院校所能承受的,但这毕竟给我们如何发展高职法学实践性教学教育提供了一条可以参考的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到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已经初步取得良好效果的法学院里去取经,对其教育成果进行扬弃,探索出一条适合我们高职法学课程实践性教学的路子。

1.2 关于实践性教学的教学重点、难点

法学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设计中还应该结合专业的特点,对实践环节设计有所侧重。以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的经济法课程为例,目前,学院开设经济法课程的专业包括工商企业管理(4学时/周)、电子商务(3学时/周)、市场营销(3学时/周)、会计(2学时/周)、财务管理(2学时/周)、成教学院的国际贸易(4学时/周)等专业。我们认为,同一门课程的实践比例及实践环节在不同的专业中侧重点应该是不一样的,比如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在学习经济法的时候,他们实践环节的设计可以是模拟公司的设立流程,也可以是模拟员工合同的签订,还可以模拟成立公司的组织机构召开公司董事会议、股东会议等;而会计专业的实践环节可以设计安排学生模拟证券的交易,模拟税费征收;市场营销专业可以的学生可以安排去市场调研,找寻不正当竞争的实例,也可以组织学生模拟合同的磋商签订,还可以在工业产权法理论讲授完毕之后,让学生案例讨论。总之,同一门课程,不同的专业在实践环节设计上应该不尽相同,这样既可以与专业结合又可以丰富课堂形式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使知识内化,一举多得。

1.3 关于实践性教学的教学环节设计

传统的法学课程在教学上采用的是讲授为主,融合学生的案例讨论。在高职院校的法学讲授课堂上,我们应该提倡实践性工学结合的教学理念,时时让学生参与讨论,发表意见,毕竟与专业课程有不同的地方是:法律知识的操作上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认识,即便没有讲授过任何的理论知识,学生对一些案例也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在实践教学环节设计中,我们应该提倡让学生多说,培养他们的口头表达和交际能力。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除了原有的案例讨论方法可以沿用之外,我们可以有所创新。

1.3.1 场景模拟教学法设计

场景模拟法是指由老师设定一个场景,给定一个任务,由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最后完成任务。

2010年11月,我们组织了2010级工商企业管理班级学生模拟公司的设立流程。

教学目的:通过模拟公司的设立流程,加深学生对公司设立的了解。

教学设计:首先整个班级的同学分成两组,一组扮演公司的发起人,另一组扮演公司设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比如工商、税务、银行、证监等机构。第一组学生分两组发起人,分别饰演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第二组的学生自行选择自己要扮演的部门,并准备相应的材料供发起人前来办理的时候使用。

教学准备:在公司设立流程开始前,所有的部门必须认清自己的职能定位,并要求学生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提供给发起人的表格、自己的印章等材料)。

活动过程:11月24日下午,全班所有同学参与积极设立筹建公司,历时两个小时。

活动效果:活动效果良好,要求所有学生必须扮演其中的一个角色,为了保证公司设立的顺利进行,所有学生都不希望在自己这个环节出错,通过此次模拟活动加深了学生对公司设立流程的熟悉程度。

类似的场景模拟活动还可以应用在其他的法学课程实践中,比如讲完《合同法》后可以模拟合同的磋商订立;讲完《票据法》后,可以让学生模拟票据交易。

1.3.2 市场调研教学法设计

市场调研法是指让学生走出校门,触摸真实的世界,由授课教师指定一个课题,在特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面对特定的群体完成任务给出心得。

2010年5月,我们组织了2009级工商企业管理班级学生就学校周边的企业劳动用工现状进行市场调研,并结合《劳动合同法》整出自己的心得体会。

教学目的:通过市场调研,加深学生对劳动用工现状的了解。

教学设计:整个班级的同学分成六组,每组同学确定自己的调查方向,然后分工文献查找、问卷设计、问卷调查、数据整理、汇总报告。在一个指定的时间内完成自己小组的市场调查工作,六组全部结束后集中心得交流。

教学准备:所有的学生必须在调研前组队、分工。

活动过程:5月18日,全班所有同学分组分工就劳动合同法相关内容,确定调研方向,包括前期的准备工作,历时两天。

活动效果:通过此次市场调研活动,使学生对目前的劳动市场用工现状有了最真实的了解,同时也使学生更加熟悉劳动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

1.3.3 组织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是很多老师愿意采用的,选定剧本、角色挑选、场地布置、道具准备、排演排练等工作都是学生要亲手动起来的,与前面的场景模拟教学方法相同的地方在于都是角色扮演,而不同的地方在于模拟法庭的组织更加侧重对程序法的学习,通过模拟法庭可以使学生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

2012年5月29日,我们组织了2011级工商企业管理两个班级学生就一个经济诉讼案件进行模拟开庭审理。

教学目的:通过模拟法庭活动丰富学生的课堂教学形式,使学生对法庭的庭审程序有个直观的了解,同时也可以让学生体验法庭氛围。

教学设计:首先由班干部牵头负责分工,选择剧本、选择演员、选择后勤人员。由学生排练熟练后在学术报告厅进行模拟法庭活动,要求所有同学出勤。

教学准备:预先选择的剧本、服装、道具及相关呈庭证供。

活动过程:5月29日下午,全班所有同学在学术报告厅观摩模拟法庭活动,历时一个半小时,前期的准备彩排工作接近一周。

活动效果:通过此次模拟法庭活动,加深了学生对法庭庭审程序的认识,使学生感受法庭庭审的氛围,效果很好。

1.3.4 法院旁听

与模拟法庭相同的地方在设计上,教学目的是完全相同的,但是比起模拟法庭,到人民法院去旁听,会让学生接触到真实的氛围。

2012年5月3日,授课教师带领2011级工商企业管理班级十余名学生就一个合同类案件前往龙湾区人民法院旁听。

教学目的:通过法院旁听活动,使学生对法庭的庭审程序有个直观的了解,同时也可以让学生更真切的体验法庭氛围。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在旁听完后,写出实践报告。

活动效果:学生们听的非常仔细,通过此次法院旁听活动,加深了学生对法庭庭审程序的认识,效果很好。

2 结语

总之,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的设计要秉着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实践加深巩固理论知识,实践过程中要注意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引导学生,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发挥高职院校的独特优势,才能培养出具有一定的职业能力、企业需要的技能型人才。也只有这样,高职院校的法学课程教学才能更有生命力,才能培养出更多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才能更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2009级、2010级、2011级).

[2]邸振龙.法学教育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存在的弊端[J].长春大学学报.2010,(12).

[3]王瀚.法学教育研究[M].北京:西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8)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办主任、局长。

第三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依法撤销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五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

第六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依法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市长、院长、检察长人选。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由主任会议另行提名,经常委会会议通过,先任命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市长、院长、检察长。市长、院长、检察长行使职权到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院长、检察长为止。

常委会决定检察长后,由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岳阳市人大常委会和岳阳市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九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职务,直到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条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常委会主任的提请,决定任免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撤销委办正、副主任的职务。

第十一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会补选驻临湘的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的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二条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中的人选,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会议通过。

前款所列人员因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其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职务相应终止。需要增补新的人选,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插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其所担任的常委会职务。

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的,不得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如果担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必须辞去或者免去担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其所在单位机构的名称改变而职权范围改变的,不重新办理任免手续;如果所在单位机构撤销、合并以及不再作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任期内去世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不再办理免职手续。上述情况由原提请人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五条市人大常委会换届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换届后,不重新任命。但职务另有变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常委人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在常委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岳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需提请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单位要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写明任免理由。人事任免案应于常委会会议召开30日前,送联络工作委员会,并由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对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调查和公开告示,并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任前法律考试,缺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待补考及格后再予审议表决。

市人大常委召开会议七日前,提请任免单位须向主任会议介绍提名人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联络工作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汇报任前调查和法律知识考试的情况。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审议。

第十八条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主任会议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议案时,由提请人或提请人委托的人负责到会介绍任免人的基本情况,说明任免理由,解答有关问题。

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被提请任命的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般应在常委会会议上作施政发言。并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二十条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如反映有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可暂缓表决,由联络工作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待问题查清后再予审议。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或撤职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选意见不一致时,经主任会议讨论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也可以暂不提请表决。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人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下次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继续推荐。在同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经两次提请任命未获得通过的人选,不得再提请任命其同一职务。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补选和罢免岳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以上赞成通过。

第二十二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由常委会在《临湘报》上公布,并以正式文件通知提请单位。需要上报备案、下达批复或通知的,由提请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均发给由常委会主任签署的任命书。

第二十三条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中,在依法任免之前不得到职或离职,不得对外公布,本人不得以拟任职务行使职权。凡经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内部调整、退休,应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对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执法情况和工作情况实行监督。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9)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非常感谢在座的各位领导给我机会,让我在这里作供职报告。对我来说,这是我一生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情。

下面,我首先向各位领导介绍我的学习工作情况。我于1975年7月高中毕业后,作为知识青年下放到农村,在革命老区河南省**县经过一年多的劳动锻炼。1976年参军到陆军第五十四军服役,在部队的大熔炉里锤炼了5年。1981年1月到青山区委科协工作,1987年2月调至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工作至今,先后在办公室、公诉科、渎职侵权检察科、反贪污贿赂局工作并担任相关职务,1995年7月被任命为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兼反贪污贿赂局局长,分管过反贪污贿赂局、控告申诉科(举报中心)、政治处、办公室、行政装备科、监察科的工作。期间,参加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高级检察官培训和市委党校中青班的学习,并于1982年、1995年先后参加了中央电大中文专业大专学习和中央党校政法专业本科学习并获相关毕业证书,1996年9月考入省委党校研究生班,经过三年学习,获得经济管理专业研究生毕业证书。20xx年2月被任命为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纪检组组长,20xx年10月任党组书记、检察长。20xx年3月任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纪检组长、检察长,法律职称为四级高级检察官。我所任职的青山区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人民检察院及市委、市政府评为全国先进检察院、省、市先进检察院、全省模范检察院、人民满意的政法单位、全市模范公务员集体、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武汉市“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我个人也多次被市检察院评为优秀检察长,并多次荣立三等功,去年被市委、市政府评为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回顾自己成长的过程,深深感到党和人民的教育培养是我进步的动力,人大依法监督和工作中的大力支持为我们的工作发展注入了活力。人大及其常委会曾多次依法任命我的法律职务,为我努力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创造了重要条件。

我准备供职的岗位是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我认为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岗位。其一,这个岗位本身就非常重要,它不仅与依法治国、依法治市、依法办案、依法维权直接联系,而且与经济发展和政治文明建设密切相关,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其二,对我个人而言,给我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锻炼机会。我虽然在基层检察机关工作了近18年,熟悉法律,对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任务、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比较了解,也多次主办过多起大要案件,但要胜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一岗位,在很多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学习提高和磨炼。因此,如果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我担任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这一职务,我将努力做到:

一、牢记宗旨,爱岗敬业,做好本职工作。作为人民的检察官,为人民服务是我们的天职,无论形势怎么变化,工作怎么变动,这一根本宗旨不能变。是党和人民把我培养成检察机关的领导干部,我只能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动和实绩回报人民。在新的工作岗位上,我将在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实际行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进一步加强执法作风建设,认真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呼声,满腔热忱地对待群众的诉求,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爱岗敬业,无私奉献,全身心地投入到我挚爱的检察事业中去。真正把维护、发展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自己。学习是干部迅速成长,走向成熟的重要途径。当前,我们国家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很快,法律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更加纷繁复杂,不学习就难以适应形势,不用心就必然做不好工作,不上进就要遭受淘汰。要胜任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必须勤奋学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与时俱进,从实际出发,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刻苦学习,善于总结,在政治理论、法律素养、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综合素质等方面不断积累,不断深化,努力提高政治水平、决策水平、管理水平和抓落实的水平。特别是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强化法律监督的实践中着力提高自身的执法能力,在检察工作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三、接受监督,依法办事(案),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同时,也必须牢固树立主动接受监督的思想观念,在实际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和工作监督,积极贯彻落实市人大关于检察工作的决议和决定,涉及检察机关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要向市人大报告,加强与人民代表的联系,经常听取意见,不断改进工作, 坚持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依法办事,依法办案,是当好人民检察官的根本要求,也是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必备,必须过硬的基本素质。我想不论自己分管什么工作,都要用这两个标尺来约束、规范和衡量自己,在实施依法治国、依法治市的具体工作中努力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在工作中,坚持依法办事,依法办案,就是要牢固树立“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理念,坚持公正执法,文明办案,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既严格遵守实体法,又严格执行程序法;要牢固树立大局观念、服务意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武汉市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切实做到执法想到稳定,办案考虑发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加强团结,廉洁自律,树立新时期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作为班子成员首先要顾大局,讲团结,积极协助检察长抓全盘工作,自觉配合各位副检察长,齐心协力把全市的检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我要和市检察院各位领导同志一起,继续以班子建设推动队伍建设,按照创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的工作思路,努力做到质量创品牌,服务出亮点,改革有突破,队伍强素质。同时,要坚持原则,严格遵守法纪、党纪、政纪,保持和发扬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在检察机关树正气、重实干、创业绩、求发展。坚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保持自身廉洁上起表率作用。要常修为检之德,常想立身之本,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已之心,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工作上的实干家、勤政廉政的带头人。

以上是我的供职报告,请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审议。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能。作为武汉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被提名人,我尊重和服从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决定,如果能任命我担任这一职务,我一定按照供职报告所说的那样,努力工作,为武汉市的检察事业作出贡献。我相信,绝不会让大家失望。如果市人大常委会未审议通过任命,我也会正确对待,虚心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认真查找和改进自己的差距与不足,更好地学习和工作,继续努力完善自己,以其他的方式为武汉市的建设与发展竭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法院院长拟任职务报告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院校,是指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宗教院校分为高等和中等。高等宗教学院学制为四年以上,毕业生学历为本科以上;中等宗教学校学制为二至三年,毕业生学历为中专或大专。

第三条宗教院校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宗教院校。

第四条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院校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设立宗教院校应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已设立宗教院校的,一般不再批准设立新的同类宗教院校。

第七条设立高等宗教学院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中等宗教院校或普通高级中学学历,或具有同等学力;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10%,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研究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和现代化教学器材,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八条设立中等宗教学校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招生对象至少具备普通初级中学学历;

(二)任课教师总数不少于学生总额的8%,其中至少50%为专职教师;

(三)有独立的教学场所,其建筑设施应保证教学和师生的宗教生活、日常生活、体育锻炼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建设、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四)有必要的教学设备,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五)有必要的办学资金。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九条申请设立宗教院校,须填写《宗教院校设立筹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办学章程及培养方案;

(二)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情况说明;

(三)必要的筹备设立资金证明,办学经费主要来源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拟聘任教师、学校负责人和拟组建的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说明;

(五)已有校舍等基础设施和设备情况说明,或拟新建校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全国性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国家宗教事务局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拟设立宗教院校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

第十一条国家宗教事务局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宗教团体接到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宗教院校的批复后,方可开始筹备设立工作。筹备设立期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宗教院校完成筹备设立后,由举办的宗教团体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挂牌招生。

第十四条宗教院校的变更、撤销与合并,均应按申请设立宗教院校的相关要求办理。宗教院校的变更包括更改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改变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及范围等。

第四章罚则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宗教事务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责令其限期改正、停止招生直至停办:

(一)筹建期间擅自招生的;

(二)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的;

(三)不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

(四)毕业生经考核或评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五)教师配备长期达不到要求的;

(六)擅自变更校址、校名、隶属关系、校舍规模、培养目标、学制、招生规模及范围等的;

(七)没有必要的办学经费的;

(八)建筑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十六条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宗教院校,不再重新履行设立审批手续,但需由国家宗教事务局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其学制、办学规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招生对象及范围等。

第十八条《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未经国务院或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设立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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