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经过两年的试点工作,我国正式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现行制度中只有检察机关具有原告资格,关于检察机关能否作为唯一起诉主体的问题引起学界的热议。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存在着拘泥于利害关系、与行政公诉相混淆以及对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法律地位有争议等问题,导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原告资格的狭隘化。以检察机关作为唯一原告的规定实际上违背了"诉的利益"的诉讼学原理,因此,我国应当从"诉的利益"角度出发,逐步扩大原告资格的范围以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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