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学章程制定权实质是大学自治权的核心,在法治原则下,其来源于法律的授予。法律授予制定权的对象为制定主体,制定主体中真正起作用的是行使审议和表决通过权的决策主体,行使其他权利的则为影响主体。域内外各地区有关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实践表明,制定主体一般为大学各方利益主体的联合大会。区分大学成立前后的情况,大学成立前的章程制定主体应当是由举办者或其人/代表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代表组成的机构;大学成立后行使章程制定权的内部权力机构应当由举办者或其入/代表、教职工代表(其中校长是当然成员)和学生代表构成,可以统称为“制定代表联合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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