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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对于法治状态进行定量评价的法治评估实践。伴随着法治评估的方兴未艾,中国法治评估的发展也面临着理论上和实践上的转型。当前学界对于法治评估的理论基础可以概括为规范法治观,是一种理念上的建构和抽象的思辨,在思维方向上坚持形式法治观与实质法治观的二元分析框架。规范法治观始终困囿于“法治应该是什么”这一本体式的循环追问,影响了法治评估客观性难题的破解和创新。实践法治观的提出,能够避免理论上的独断与徘徊,着眼于法治的实际运行和存在形式,在保证法治评估的开放理论空间基础上,实现法治评估的未来转型即本土化建构道路。
摘要:法理学研究存在着“语言转向”的趋势,即系统运用语言哲学的智识框架来进行法学研究,随之带来了法律知识的“语言化”。源于维特根斯坦的双重哲学观,法律场域中存在着知识的“图像论”与“反本质主义观”的对立,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转向。这种知识观的对立与转向,深刻影响了法律知识结构与属性的研究。建设法治体系,实现法治文明,需要在中国语境下,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进行知识观的反思。
摘要:作为一种民族记忆和地方性知识与经验,黔东南地区的苗族贾理以神话传说为载体勾画和彰显了苗族支系社会的习惯法规范与秩序图景。既是行为规范,也是裁判规范,可以说,贾理即是苗族共同体社会交往行为的大宪章。另外,除了其社会控制功能之外,苗族贾理有关法律起源的记述,也为世人重新认识中国传统法律起源论提供了新的智识。
摘要:民间法与法律接受都具有的主体间性使得二者具有相契性,并因此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的作用得以发生。民间法在法律接受中具有三种主要的、独特的作用,即作为社会主体进行价值衡量的尺度;整合法治资源;培育自身生长点。这些作用的发挥不仅可以在法律接受中勾连整合民间法与国家法,还可以实现国家、社会和公民的良性互动。同时,这些作用被社会主体的法律接受行为串联成为一条“作用链”,共同促成“良法善治”的法治愿景的实现。
摘要:法学教学应当以本土化研究为视角,发掘中国式问题的中国根源,做到中国式问题中国式解决。当下中国法治建设面临法律缺乏自主性、法律适用妥协性和法律适用程序失灵等问题,法教义学研究方法注重法律的解释与适用,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当在法学教学中予以本土化贯彻。其本土化贯彻主要体现为尊重现行实在法,维护法律自主性;注重特定时代背景的考察;侧重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兼顾程序与实体的同时侧重程序保障。
摘要:在国家与公民关系问题中,已有研究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过分关注使其忽视了国家权力的暴力性在保障公民权利时的弱化作用,并同时没有意识到国家义务在社会权问题凸显的今天所体现的价值和作用。正确理解国家义务理论的渊源及其本位,认清国家义务理论发展过程中不断丰富的理论基础,以及其在宪法中的具体表现,从而针对性的采取对策运用进而实现国家义务,是现代宪法实施所应当秉持的价值内涵之一。在权利要求日渐丰富的今日,正视国家义务理论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国家治理体系才能符合法治的要求。
摘要:从连续犯的存置目的不能必然推出其主观上必须具有“整体的故意”或“连续的故意”。将故意作为连续犯的主观要件,不但不利于其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的充分发挥,还会引发连续关系判断困难、违背罪责原则等问题。承认过失连续犯不仅能充分实现连续犯理论限制自由裁量权、降低诉讼成本、防止量刑畸重等固有价值,还可以化解主观标准模糊化所造成的对连续关系认定的难题。在承认过失连续犯的前提下,对连续关系的判断采取“同类构成要件”的标准既富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又保障了构成要件定型性,还充分考虑了行为人的人格一致。
摘要:为了有效地打击恐怖犯罪,2014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多处涉及明知的问题。如何准确界定明知的对象,如何认定恐怖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直接影响对恐怖犯罪的打击。
摘要:“毒地”事件的爆发使污染场地的环境风险管理愈加迫切。我国2004年以来出台了一系列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对我国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管理起步较晚,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法律管理方面也存在诸多不足。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等发达国家在加强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法律管理方面有许多值得我国学习借鉴的经验。我国应吸收发达国家污染场地环境风险法律管理的先进经验,从加强立法、严格责任、引入第三方机制、完善风险评估体系、建立恢复治理保证金和验收评估制度,以及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和污染地块名录、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完善污染场地信息公开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完善我国场地污染环境风险的法律管理。
摘要:各个国家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处理目的、处理程序等方面均有不同与成年人的规定,如何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引下,充分利用现有法律的规定,既能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是需要关注的问题。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作为恢复性司法的主要形式,能立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在对未成年犯罪人帮教、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均有良好的效果。但是,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案件具体的和解条件和模式,如何在未成年人案件中有效利用和解制度并体现出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贯彻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方针政策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摘要: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案件的种类和数量越来越多,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全国各地公安机关普遍感到立案难,取证难,认定难。特别是跨地域网络案件的犯罪地的确定等刑事管辖问题越来越突出。为此,本文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一是揭示跨地域网络犯罪地的管辖冲突问题;二是分析中外跨地域网络犯罪地的管辖标准,完善网络案件的刑事管辖的设计;三是对跨地域网络犯罪地的管辖实施监督。由此,构成一个完整的跨地域网络案件的刑事管辖制度体系。
摘要: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历时九年之久方作出的“尤科斯诉俄罗斯”案仲裁裁决,其标的额之高创下史无前例的纪录,而今该裁决却被荷兰海牙地区的法院予以撤销,举世哗然。对本案仲裁庭管辖权的判定需要立足于对《能源宪章条约》第45条临时适用机制的准确理解。荷兰法院与仲裁庭对《能源宪章条约》是否能临时适用于已签署但尚未批准的俄罗斯这一关键问题上,采取了截然相反的立场。以“尤科斯仲裁案”为中心,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临时适用与条约解释的原理入手,分别就仲裁庭认定管辖权与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分析路径加以研判,对讨论国际条约对签署国的临时适用机制意义卓著。
摘要:法院的执行难与破产启动难问题,严重影响与制约到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改变了仅由当事人申请启动破产程序的模式,为“半职权化”的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确立了法律依据,但并未对法院内部如何衔接作出具体规定。本文对比法院执行与破产案件数量,从执行移送破产程序的现实困境、学理分析、激励机制构建等方面进行分析,本着无缝对接、执破双赢的理念,增强激励性机制的规引作用,采取强化职权与尊重自治并重的模式来启动破产程序,化解执行难的同时开启破产门,有效发挥破产法治功能,提升法院服务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现有的大多数国际投资条约倾向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投资者设置了相对统一的国际投资保护机制以及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ISDS。而对东道国的权利,投资协议中设置了公共利益、环境和安全等例外条款,但仲裁实践中,东道国的利益很难得到仲裁庭的支持,导致了东道国公共利益的损害。同时,随着国际投资争端的剧增,现有的ISDS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在TTIP的谈判中,欧盟提出了改革设想,从原有的倾向于保护投资者转向关注东道国的利益,包括建立新的投资法庭及上诉法庭替代ISDS,修改现有投资保护标准等。这种改革设想将对外国投资的国际法律规制产生深远的影响,同时对我国外资法拟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