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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生态(保护)补偿概念在政策与法律法规文本中存在不同表达。“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补偿措施”等不同的语词表达在内涵上存在明显区别。生态保护补偿属于利益补偿的法律制度范畴,其立法旨在实现生态保护利益的社会性平衡,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的发展权。可以将“生态保护补偿”界定为: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生态保护地区的合理发展,国家对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做出贡献或因此而使其发展利益受到限制的地区予以直接补偿,或者指导有关地方政府之间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补偿的制度。
摘要:将生态利益上升为法定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存在一定障碍。借鉴其他部门法正在发展中的法益理论,将生态利益上升为受法律保护和救济的生态法益,对其进行较为充分的保护,是环境法对生态利益保护和调整的有效路径。生态法益的确立,为生态补偿提供了法理依据,生态补偿是对生态法益保护和救济的基本制度之一,其概念界定应当体现制度的基本要素,包括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及行使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并在实践中诞生效果等。科学地界定生态补偿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实践中有效指导制度建设。
摘要:生态利益有两种价值实现形态:资源物价值形态和生态功能性价值形态。生态利益供给增加生态利益总量,增进了全体社会成员的福祉。尽管生态利益具有公共属性,但并不决定供给生态利益就应当是低价甚至无偿的,相反,供给者对其供给的生态利益享有权利。在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需求博弈中,对资源物价值补偿在现实治理中的无力以及日益升温的生态利益需求,使得生态功能性价值逐渐凸显其重要性。生态利益供给市场化补偿制度的构建不仅包括作为主体的市场交易制度,还应有作为市场交易前提的生态功能性价值评估制度与生态利益供给标准制度,此外,将生态利益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将有效地推进相关制度的实施。
摘要:人文-社科学者都熟悉克罗齐和科林伍德的两句名言,即:“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和“一切历史都是思想史”。两者各自在不同视角开放了活灵活现的历史书写者——他们不是被动的历史接受者、描述者或转述者,而是历史的思想者。此种见解,彰显了历史诠释学的深刻意蕴。当然,我们还可以对这种观点予以放大:不仅历史的书写者在以当下的、思想的方式写作历史,而且每一位社会主体都在以当下的、思想的方式书写生活。这样的理解,
摘要:交易习惯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广泛。在案例中,既存在当事人主动提出交易习惯的情形,也存在法官依职权查明交易习惯的情形。并且,在交货和支付款项过程中,还衍生了交货习惯、验货习惯、收货习惯、付款习惯、收款习惯等用语。司法裁判中运用交易习惯的案例,有将交易习惯视为是否符合或者构成某一特定行为的标准的特点,或者运用交易习惯作为特定事实,证明交易标的符合合同要求,有时交易习惯也被作为裁判理由,论证案件事实与裁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从法理来看,具体的交易习惯是什么,需要法官在司法裁判当中给予必要论证;运用的交易习惯与司法裁判结果之间存在何种关联性,亦需要进行法律论证;特别是交易习惯与合同行为之间的关系,更需深刻反思。
摘要:“口唤”制度是当代中国伊斯兰教的一项重要教规,其在中国穆斯林特别是在甘宁青民族地区各族穆斯林的婚姻、继承、借贷等民事关系中发挥着不小的作用。本文从法人类学角度对甘宁青穆斯林民族地区的“口唤”制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互补与冲突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摘要:环境司法是解决环境争端的重要途径,其中必然会涉及到利益衡量的过程,法官通常会先从环境法律规范中发掘确定的利益阶层秩序,为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寻找客观评价标准,但这样仍会给法官留存较大恣意空间。而案例指导制度作为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其核心功能在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限制司法裁量恣意,因此有必要在环境司法利益衡量中引入此制度,并针对环境司法审判中常见的疑难问题指导性案例,辅助制定法提供确定的利益阶层秩序,同时指导性案例中的利益衡量逻辑思路和利益衡平方式也可被参照援引,为规范环境司法中的利益衡量做出创新。
摘要:法条竟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分是必要且重要的,所谓“大竞合论”并不可取。在对我国《刑法》中的“本法另有规定”的内涵进行解读时,不宜采取“行为类型说”。“构成要件说”与“行为类型说”的真正争点在于是否承认特别法条的不周全背后存在“立法者的特别考量”,两者间的分歧无法在教义学内部得到解决。在发生法条竞合时,应坚持“特别法优先”原则,主张例外情形下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重法论立场不可取。通说将许多本为想象竞合的情形误认为法条竞合,从而制造了特殊情形下适用“特别法优先”原则会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假象。
摘要: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在法官应当如何裁判的问题上存有争议,为了能够评价哪一种理论更加合理,我们需后退一步思考他们在法律论证问题上的争论是何种性质的争论。借助德沃金提出的实践诠释学框架,可以将该争议理解为具有某种一般性特征的社会实践争议的一个特例,进而厘清双方关于法律论证之争议的不同层次,并将分歧聚焦于如何为司法实践确定恰当的价值本旨这项任务上来。要完成该项任务,需要满足“符合”与“证立”两项标准。以这两项标准来衡量,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都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充实各自的论证。
摘要:1978—2015年,税制结构背后的宪制问题是长期为人们所忽视的重要部分。税制改革涉及宪制,因为税制改革的背后是国家与公民、中央与地方等关系的改变,而这些恰恰是基本的宪制问题。从此入手,可以理解中国税制变迁的路径,并提出未来税制改革的历程。
摘要:职工问题在中国破产法的进化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1986年《企业破产法》立法过程中,职工问题甚至一度左右着的该法起草进程。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原有破产法已完全无法应对实践需求尤其是破产国企的职工保护。因此,“政策性破产”应运而生。“政策性破产”违背了破产法的基本原则,但却能相对处理好职工问题,从而极大地减少国有企业改革阻力,降低失业对职工权益带来的损害。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2006年《企业破产法》的起草过程中,职工问题虽依然是核心问题之一,但其对起草进程的作用已大大降低。整体来看,职工问题在中国破产法进化的过程中的位置,是一个从核心到边缘的过程。新一轮僵尸企业处置,究竟会对破产法的运行和职工权益带来怎样的冲击,还需拭目以待。
摘要:强奸罪是英国普通法中一项古老的犯罪,也是美国普通法中的一项重罪。就强奸罪而言,这是一项容易提出指控,但又难以提供有力证据的罪名,因此,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强奸罪都是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甚至就同一起涉嫌强奸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指控强奸,而另一方却认为这只是一个合意的性行为。英美普通法中的强奸罪理论的变革为争议的判断提供了具有时代意义的评判标准,也为我国强奸罪理论研究和司法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和路径。
摘要:我国国际私法在实施中遭遇了诸多困境,主要有案件涉外因素调查的疏漏影响了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过度本国化销蚀了国际私法的基本功能,裁判文书的质量低下动摇了司法权威。其主要原因在于,国际私法理论抽象,传统上专务理论而疏于实践,在我国普及程度不够,而我国亦缺乏司法传统。而且,我国现在的法官遴选机制及司法行政化倾向造成了法官的专业化水平不足,不能胜任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在现阶段,可以通过提高国际私法教学水平,定岗招录涉外法官,改进集中管辖制度,实行专人审理制度,并辅以优秀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制度和设立外国法查询机构等措施,逐步摆脱困境。
摘要:美国专利蟑螂泛滥,阻碍了创新与经济发展。当事人自担诉讼费用的“美国规则”是诱发专利蟑螂的因素之一。为了遏制专利蟑螂,201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从宽解释《美国专利法》费用移转规则。美国国会还进一步着手修改《美国专利法》,一些州颁布实施了新的规则。我国《专利法》赋予专利权人合理开支求偿权,对滥诉人则无赔偿规定,司法实践呈现不同标准。美国实践驳斥了实体法不规制恶意诉讼的理论,专利蟑螂爆发风险则反映现实紧迫性。我国宜在修改《专利法》之际,借鉴美国经验,合理设定费用移转条件和保证金规则,统一规范专利维权行为,切实防止专利蟑螂。
摘要:欧洲人权法院在2008年就Salduz案作出了具有标尺性的裁决,确立了一些重要的原则,赋予被追诉人接受初次讯问前的会见律师权及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等。上述裁决促使欧盟制定通过系列相关指令以细化权利并增强其刚性,各成员国也纷纷以此为标准调试本国相关法律。Salduz案确立的原则有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提升其防御能力,实现平等武装。我国2012年刑诉修法提升了律师在侦讯阶段的参与能力,但与之相比仍略显不足,有必要省思完善。
摘要:2016年7月1-2日,由中国法学期刊研究会、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创刊30周年暨‘民间法’栏目开设10周年学术研讨会”在兰州市隆重召开。来自国内法学界、期刊界的专家学者60余人参加了会议。
摘要:30年前,伴随着甘肃政法学院高等教育事业的起步,《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应运而生。30年办刊历程中,她与共和国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历程同发展、共进步,经历过耕耘和付出,经历过收获和喜悦,也经历过曲折和困顿。唯一不变的是,《学报》在学校党政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服务教学科研、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己任,为法治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