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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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民间法、民族习惯法_主持人手记(六十二)、法律论坛等。
  • 主管单位:甘肃省教育厅
  • 主办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 国际刊号:1007-788X
  • 国内刊号:62-1129/D
  • 出版地方:甘肃
  • 邮发代号:54-95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0.65
  • 综合影响因子:0.640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5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学论坛

历代露布考

摘要:今人对露布的理解主要是作为捷书或檄文而存在,其实露布最早是朝廷将政令公告天下的文书。到了三国后期,在露布原有功能之外,它被广泛地作为一种军旅文书使用,用作檄文或报捷文书。但这三种功能之间并非泾渭分明,其同时并存,又各自适用于不同领域。到了南北朝以后,虽然露布的檄文与布告功能仍然偶尔见诸史书,但作为捷书的功能得到更广泛地适用。唐宋以后,露布作为捷书在战争中使用的频率大为减少,“进露布”逐渐成为军礼中献俘仪的一部分,并一直沿用到明清时期。
1-11

当代中国法律移植的反思和实用主义法律移植观的兴起

摘要:实用主义的法律移植观表征一种在全球化背景下当下中国法律移植的技术主义思路,是建立在当代中国法律移植实践的反思基础之上的。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移植实践经历了“政治意识形态”的法律移植观、“经济功利主义”的法律移植观和“实用主义”的法律移植观。在全球化背景中,人类所共享的“普适性”价值日渐显现,法律移植问题也彻底变成了一个法律的技术性问题。在当下中国法律移植的实践中,实用主义的法律移植观会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
12-23

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及其融合

摘要: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诞生的,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公共性决定了为保护个体和群体利益为目标的狭义环境权在实践中的功能有限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种主体改变行为模式,需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公民美德的发扬复兴,这决定了环境义务理论在环境法中的重要地位。确认环境义务理论的重要地位,并不意味着环境权理论应当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是,环境权理论的研究首先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转向,从而发挥出环境权理论对促进环境义务履行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功能。只有环境权理论、环境义务理论的协调和融合,方能发挥法学对转变各种主体行为模式的功能,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24-33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民间法·民族习惯法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

摘要:【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五十六):“人以群分”与国家治理】 常言云:“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但“人以群分”的根据何在?却或者不求甚解,或者语焉不详。“群分”的根据或许很多,如性格、外貌、肤色、志趣、职业、语言、风俗等等。在我国古代,常有华夏、四夷之辩,在文化教养意义上把“中国”和四夷做了分别。近代以来,
34-34

“民间规范司法运用”辨析

摘要:民间规范司法运用核心概念和术语的界定与运用缺乏一致性,应当在理论凝练和实践洗炼中形成内涵明确、外延确定的核心概念群。无论“民间规范司法运用”还是“民间法司法运用”都是成立的,但前者主要指称分析性司法概念之下的诸种民间规范司法运用过程,后者用来称谓除前者之外的民间规范司法运用过程。由于民间规范的发掘、发现和整理工作在民间法研究中的基础性地位,分析性司法概念在司法过程中的主导性质,应以民间规范而不是民间法来称谓其运用于司法的整个过程,即“民间规范司法运用”。
35-42

少数民族教育的民族性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的国家义务

摘要:民族教育的特殊性根源于教育与民族的内在关联,民族教育事关少数民族文化的传承与振兴事关少数民族的民族归属感、民族自信心与民族凝聚力,体现民族集体人权的属性与功能,其与少数民族成员的个体素质提升、个体自由发展的可能性以及自我价值与人生意义的实现密切相连。民族单元是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一个基本社会构成,关注民族个体的权利保障与正确对待民族问题是互为表里的。因此,民族教育和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这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不论是对民族成员个体还是民族整体而言,都具有极为重大的意义。
43-50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律与实践

论反垄断纠纷的诉讼调解

摘要:反垄断法的公法属性使得反垄断纠纷的司法调解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反垄断法虽然是公法,反垄断纠纷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市场竞争和社会公众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反垄断民事诉讼是私人受到违法垄断行为的侵害而寻求司法解决的方式,授权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的意义。考虑到反垄断纠纷的特殊性,应将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具有明显违法性的反垄断纠纷排除到调解的范围之外。反垄断纠纷调解可在开庭之前进行,采用促进式调解方式进行调解,还可邀请专家参与调解,协助纠纷双方评估、选择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反垄断集团诉讼中,为了防止参与诉讼调解的成员与被告达成损害集团成员利益的协议,法院需要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以保证协议的公正性。
51-58

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逻辑基础与规范设计

摘要: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未注册商标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以往的立法中,对未注册商标的规定明显不足。在未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逻辑基础、立法模式选择及具体的条文设计等诸多问题上学界尚未达成统一认识,商标法的第三次修订也没有完全解决该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上述问题作出明确回答,完善对普通未注册商标的保护规定,充分发挥商标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提升作用。
59-72

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之分际与界限

摘要: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历来是检察制度理论的争论热点,盖因检察权兼具行政权、司法权双重属性或第三权属之故,检察权运作实质上是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的协调统一,厘清检察一体与检察独立的边际与界限,才是我国检察制度改革的关键。
73-80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公安学论坛

群体性事件处置中警察权的规范化进路

摘要:改革开放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各种社会矛盾复杂突出,群体性事件也此起彼伏,但公安机关的处置却无章可循,造成社会舆论对其处置措施褒贬不一。虽然目前的法律法规明确了相应的处置原则,对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了原则性的指导,但是具备可执行性的处置方法却付之阙如,难以突破为与不为的两难困局。“方法改变前提,前提改变结论。”在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原则和模式,对群体性事件处置进行本土化构建,通过启动程序和控制程序的严密设计来实现警察权效率的提高和责任的明确,给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提供具有操作性的具体行为范式,应为处置群体性事件法治化的一种理想进路。
81-92

视频侦查工作的困局与突破

摘要:视频侦查作为推动新时期刑事侦查工作发展的重要动力在刑事案件侦办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当前视频监控系统的应用仍存在一些误区和困局,这严重制约了视频监控系统效能的发挥,归结起来主要有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两个层面的原因。为使其效能最大化,侦查人员必须把握好运用视频监控信息的步骤,理清侦查逻辑顺序,即视频侦查工作三步法:发现和甄别犯罪嫌疑人、追踪犯罪嫌疑人、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其中发现和甄别犯罪嫌疑人是三步工作法的起点,追踪犯罪嫌疑人是途径,而确认犯罪嫌疑人身份则是所有侦查工作的归宿,侦查人员在运用视频监控信息时应当把握好六个“着力点”和六个“相结合”。
93-10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青年法苑

民国时期国共两党民事调解的比较研究——国家权力下沉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与社会动员

摘要:民国时期是我国民事调解成文化、制度化的重要阶段。随着国家权力的下沉,新型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对民事调解实践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南京国民政府与陕甘宁边区民事调解存在诸多差异。由两者的对比中我们可以洞见陕甘宁边区通过调解采取的种种抗战动员技术和治理手段。抗战时期国共两党民事调解的比较研究对我们思考近代中国法治变革、乡村治理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103-111

论行为人的情感因素对量刑的影响——以激情犯为视角

摘要:刑法学中激情犯的概念应当与犯罪学中的概念保持一致。激情犯罪分为以社会激情为类型的激情犯与以反社会激情为类型的激情犯,二者所反映出的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与人身危险性程度的不同决定了在量刑时应区别对待。与此相应,也可以将普通犯罪中行为人的情感因素分为社会性情感与反社会性情感,在以社会性情感为类型的犯罪中,可以对行为人在量刑上予以减轻,而在以反社会情感为类型的犯罪中,对行为人一般不予减轻处罚。具体到操作层面,则需要将行为人的情感因素外化为各种量刑情节,从而进入规范的量刑程序。
112-120

价值理性限度与“新伦理本体境界”的体验发生——当代中国“富裕社会”的幸福观何以可能

摘要:幸福问题在当代中国的再度勃兴有其现实存在论根据和学术背景。当代中国以“公益民生”为本位的“幸福中国”执政理念和诉求愿景,无论是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还是伦理学意义上,都要求人们在学理上先行厘定或澄明“道德——幸福——社会结构”的关系问题。当代中国“富裕社会”的幸福观建构,理当基于“价值理性之限度”(指对终极价值的认可与接受程度)立场并面向“新伦理本体境界”(指对以财富和富裕为价值优位的正视,但并不等于价值上的全部认可)的体验发生,也即分配正义视野下综合考察幸福与客观物质世界、与人类行为、与行为对所在社会的加权影响等的深生态阅关系。对幸福满意度或幸福指数的厘定,须臾也不能脱离道德与社会结构的双向调适,只是后者(指社会结构)的调适更具有基础地位或者在逻辑上优先于前者。
12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