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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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民间法、民族习惯法_主持人手记(六十二)、法律论坛等。
  • 主管单位:甘肃省教育厅
  • 主办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 国际刊号:1007-788X
  • 国内刊号:62-1129/D
  • 出版地方:甘肃
  • 邮发代号:54-95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0.65
  • 综合影响因子:0.640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律概念的生成与辨析(2篇)】

中国“基本法律”概念的流变及其规范化

摘要:“基本法律”是中国独具特色的宪法概念和法律形式。它在中国的出现和使用,经历了一个从范围宽泛到对象特定、从用词混乱到固定搭配、从文件用语到宪法概念、从理解片面到内涵丰富的渐进发展过程。但由于宪法规范的过于原则和《立法法》条文的简单照抄,致使“基本法律”甄别标准及认定程序在过去的30多年里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规范,因而无论在概念使用上还是在对具体法律的定性上都缺乏经常性和统一性,给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立法造成一些不良影响,亟需在进一步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完善、丰富和规范。
1-18

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定位再思考——法律原则识别标准探析

摘要: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我国环境法的实施情况表明可持续发展并没有对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起到应有的促进作用。回顾法律原则的产生过程有助于我们认识法律原则的特征,概括其识别标准。法律原则具有抽象性、稳定性和适用的广泛性,是公平、正义等法价值观的体现,同时也是对权利义务分配问题所作的基本思考。可持续发展是对经济社会未来发展蓝图的构想,但不能从权利义务配置的角度为人们提供可供借鉴和遵循的实现目标的基本方法与途径,因而不能对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实施起到应有的作用。可持续发展不是法律原则,而是环境法的立法目的,这有助于环境法学构建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法律原则体系。
19-31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主持人:谢晖教授)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

摘要:【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五十一):乡土社会的法律作业】 在写这份主持人手记的时候,我手头正好摆放着两位青年学子寄赠的有关乡土社会法律和秩序研究的新著:刘正强的《新乡土社会的事件与文本——鲁县民间纠纷的社会学透视》,陈柏峰的《乡村司法》和《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这表明,尽管中国的社会结构性质正在迅速地从乡村主导型向都市主导型转变,但乡土社会无论在人口上、文化上、还是在情感记忆上,仍对中国社会及其变迁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32-32

从一元到多元:乡土精英的身份变迁与习惯法的成长

摘要:从一元走向多元是当今中国乡土精英身份变迁的主要特点之一,由此催生出身份多元化的“乡土法人”。乡土法人的权威类型出现多元化,维持地方秩序的手段也呈现出多样化。“乡土法人”通过选择不同的权威类型,从而灵活地处理地方纠纷。权威与秩序贯穿于习惯法的实践之中,“乡土法人”适用习惯法的过程就是习惯法的成长过程。人生史叙事是描述习惯法成长过程的方法论,不仅从空间维度上的“自我”与“他者”转变为时间维度上的“过去的我”与“现在的我”,而且将习惯法的研究视角从静态的制度层面转变为动态的习惯法传承与实践层面的研究。
33-43

论农村人民调解过程中的力量博弈

摘要:三十余年的社会改革,使中国的社会面貌在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中国的农村与城市在各个方面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这同样表现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农村因为其保守性和历史惯性与传统保持了更加明显的连续性,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现代社会的影响。现阶段,农村人民调解的过程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其中既充斥了各种力量的博弈,也呈现出各种利益的交换,调解更多的不是一个法律判断问题,而是一个精于算计、擅于调和的妥协过程。
44-51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学论坛

略论当代美国法经济学理论流派——以研究视角为依据

摘要:美国法经济学的当代图景是多元而复杂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研究视角来看,出现了基于性别、哲学、政治和社会影响等不同的新兴法经济学流派。这些流派在认识论和法律方法论上相互争鸣,共同推动了法经济学的发展,其间的争论和分歧正好给研究者提供了进一步思考和洞察的契机。
52-57

风险规制与司法救济:从行政预测决定到风险警示

摘要:风险规制中常用的风险警示一般会给风险事物相关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为了进行有效的法律救济,有的观点尝试把风险警示定位为行政法律行为。但是,孤立地看待风险警示可能无法准确地解读其性质,并会造成和现有行政行为理论体系的冲突。从过程功能主义的视角来看,风险警示本质上是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预测决定的基础上公布决定内容,从而向公众提供风险资讯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的范畴。风险事物相关人虽不能针对风险警示提起行政诉讼,但可根据境外司法审查行政预测决定的经验,诉请审查行政预测决定并结合预防性不作为诉讼等特殊制度和适当的审查标准,达到对相关风险规制行为予以司法救济的目的。
58-69

论一般累犯成立条件的逻辑悖论与纾解途径

摘要:虽然对于累犯概念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构成累犯不仅会对具体的刑罚量定产生影响,而且也会对其他方面的权益产生限定性的效果。《刑法修正案(八)》对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也做了限缩,将未成年人从一般累犯的主体范围中予以排除。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在刑度、罪过、主体和时间要求等方面对一般累犯的成立进行了限定。通过对各具体要求进行深入剖析,可以将其背后的立法义旨概括为刑种主义、故意主义、时限主义、成年主义和受刑主义等五个方面。但在具体适用时,上述成立条件之间、成立条件和刑法相关规定之间仍然存在逻辑上的不协调之处。这些逻辑上的矛盾也衍化为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问题的疑难之处,而上述疑难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对一般累犯成立条件进行深度检视并从本质上予以把握。
70-77

一般公用物相邻关系刍议

摘要:从本质上来讲,一般公用物相邻制度是以一般社会公众对一般公用物的使用权、受益权为核心的权利义务系统,其存在的意义在于维护公用物财产安全和保障公用物运营安全。一般公用物相邻关系在不动产的种类与性质、权利义务设置等方面明显不同于一般相邻关系,当属有别于民法相邻制度的另一法域。一般公用物相邻关系在公路、铁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等一般公用物制度中普遍存在,与民众生活关系至为巨大。鉴于此,我们必须重视一般公用物相邻关系的理论研究和制度构建,完善公物法体系,以推进当下正在进行的一般公用物制度“政企分开”改革。
78-87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律与实践

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问题探析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全国性法律法规之规定隐晦含糊,地方立法相互间亦存有明显差异。入股之法律性质应认定为物权性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应确立客观准确的价值评估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列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责任财产。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将社员入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让、抵押等形式再次流转,且不应针对入股之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保底分红”。社员退社时可以有条件地请求退还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时,可以设立合理的回购、置换等制度。农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期间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补偿,应当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
88-97

刑法中的对象应否限于“真的”宜具体分析——兼议对象不能犯是否成立未遂犯

摘要:从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考虑,刑法中的对象原则上应限于“真的”,如刑法第196条第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中的“信用卡”仅指真实有效的信用卡。但例外情况下,可以承认对象包括假的,如刑法第188条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中的“信用证”、“存单”、“票据”,第205条虚开增值税发票、抵税发票以及《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虚开发票犯罪中的“发票”,第280条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第281条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以及第375第3款买卖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中的“公文、证件、印章”、及“车辆号牌”,既包括真的也包括假的。持具有真枪外形而不具有杀伤力的假枪抢劫的,不应认定为持枪抢劫。误认尸体为活人而杀害、误将面粉当贩卖、误把男人当女人强奸,均没有侵害法益的任何危险性,属于不能犯,不构成犯罪。
98-107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最密切联系原则”之立法定位

摘要: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冲突法领域的一个重要法律选择规则,自其诞生之日起便因其自身灵活性的特点而在“扬”、“弃”之间徘徊。从目前的国际私法立法来看,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接受了该原则,只是在接受程度上有所不同。我国2010年颁布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法律选择方法上一个较大的改变就是将最密切联系原则上升为法律选择的兜底原则,甚至是法律选择的指导性原则而使用。从这种立法定位来看,我国是以非常开放的态度来接受该原则的,但因该原则自身的不足,这种立法定位的转变使得对该原则的立法限制也同样上升到了一个重要的程度。
108-115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青年法苑

新西兰环境法院初探

摘要:新西兰环境法院作为国际上成立较早、影响较大的环境法院,在运用司法途径解决环境与资源纠纷的问题上表现出功能强、效率高的特点,也积累了较多的实证经验。本文全面分析了新西兰环境法院的构成、功能、受案范围、诉讼流程等多个方面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了新西兰环境法院的特点,希望能够对我国环境法院的建立及运行提供可供借鉴的参考价值。
116-123

论法律判断理论之构建——司法改革评价的方法论基础

摘要:法律判断,作为必需的思维方式,在法律实践与法学研究中被广泛运用,但由于其体系的不完整与缺陷,在一些重要方面却引发了理论上的混乱。认真探讨法律判断理论,我们不难发现其具有“三价二阶”结构,这不仅有助于我们纠正在认识法院裁判行为的合法性与效力问题上的错误认识,而且对于我们从事法律理论评价与法律适用评价,进而对司法进行评价具有重要指导价值。
124-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