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部级期刊
影响因子 0.38
人气 7488
统计源期刊
影响因子 0.44
人气 6843
CSSCI南大期刊
影响因子 3.76
人气 4682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47
人气 4072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36
人气 3997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21
人气 3510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41
人气 3378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16
人气 3351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21
人气 3302
省级期刊
影响因子 0.35
人气 3255
摘要:基于一切社会意识形态都应该有自己历史的认知,针对马克思、恩格斯“不应该忘记,法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的观点学界争议很大。从法律的社会本质这个视角来阐释马恩这一精辟观点,首先其是同他们的唯物主义哲学观、世界观相统一的,其是反对将法、法律解释为自由意志的。而从将社会界定为泛指一切社会存在和社会生活的角度来讲,马恩这一观点的深层含义是:法律产生于社会、法律来源于社会、法律发展于社会、法律是带有普适性的产品。
摘要:本文以中国传统和谐观与法治的内在冲突为分析理路、以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为分析工具,阐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在借鉴中国传统和谐观"形"的基础上,立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社会生活具体场景,展现和谐社会思想具有一种时代特色的新内涵,其中主要是其涵摄民主法治的内在诉求,从而为把握和谐社会与法治建设的理论认识提供基本的前提。
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基础之夯实,首先有赖于有法可依,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夯实以宪法为龙头,由中央和地方立法共同构成的部门齐全、内容完备、结构严谨、关系和谐的立法平台。为此,需要完善宪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可持续发展立法,加快社会立法,发挥立法保障积极而独到的作用。
摘要:私法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中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和谐社会是民主与法治的社会,是稳定与有序的社会,是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对私法体系构建的评价就要从和谐社会的这些角度来进行。私法体系的完善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规则基础,为和谐社会的形成提供实践动力,为和谐社会的实现提供信仰支撑。
摘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以法治为保障基础的理性文化社会,它需要和谐的法律理念予以引导、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社会法体系的支撑。社会法体系作为调整民生等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法域,从性质上讲,具有社会保障性,这使其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性特征相吻合。与公法体系和私法体系相比,当下的社会法体系还很不完善,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必须以社会法为着力点,需要转换立法重心,加快社会法体系的构建,重视社会法的刚性执法。
摘要:所有规范的存在和制定,要么是给人们的行为提供一种导向,使人们复杂的交往行为变得简单化,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方便;要么是创设一种防范和预设,既防范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产生,
摘要: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受地理环境影响,交通闭塞,经济文化发展较为落后,国家法的调控无法触及这些地区的每个角落,但几千年来,这些民族地区的社会秩序却有条不紊,凭借的正是其自身的风俗习惯即习惯法规范的调控。在当代中国,尤其在广大少数民族生活的地区,这种民间社会的习惯法规范在维护一地的社会秩序稳定及纠纷解决中仍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在处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过程中,一方面要遵循国家法的规定,在不违背国家法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做出适当的变通,以求纠纷的合理解决;另一方面,对于一些小的民事纠纷案件,则可以依据当地的风俗习惯加以调解,力求在国家法与民间社会习惯法规范之间达到和谐与平衡。
摘要:当前,由于国家法律资源的稀缺,在许多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农民规范行为、惩处违犯行为、解决纠纷等等,大多都依据村规民约,较少正面与法律打交道,因而与习惯法有紧密联系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笔者就三个苗族村的村规民约考察入手,分析了"供全村吃一餐"的处罚规定所反映的苗族习惯法文化在当地乡村治理中的利弊,就反映习惯法文化的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问题作了一次微观的探讨。笔者认为,我们应看到"供全村吃一餐"这一传统苗族习惯法文化的积极作用,同时也要避免产生消极负面作用。
摘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性质恶劣、危害严重、影响广泛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我国刑事政策和刑事法治严厉惩治的重点犯罪之一,这就决定了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以严为主的原则。但打黑运动亦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不能盲目的扩大化,要确立明确的标准,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两类不同性质的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要施行区别化对待的原则,对一般参与者从轻处罚或者进行非罪化处理,对自愿退出组织者给予鼓励性措施,从而取得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最佳社会效果与最佳法律效果。
摘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针对犯罪既遂认定标准主要存在三种学说,即犯罪目的实现说、犯罪结果发生说、构成要件齐备说,三种学说都有其合理性,也都存在一定缺陷。本文在保留其优点,填补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犯罪客体受实际侵害或者有现实危险说,从本质上揭示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差别并为犯罪既遂的认定统一了标准,该说具有明显的理论优越性,能更好地保障刑罚功能和刑法目的的实现。
摘要:两个刑事证据规定以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为指导,确立了证据裁判原则,加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体现了宪法人权保障原则及其价值理念,蕴含了权利中心主义观念,遵循了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和制约司法公权力,有效平衡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摘要:《矿产资源法》中的"权"和"证"主要是指矿业权和行政权,如何处理"权"与"证"的关系是现行《矿产资源法》修改中所面临的基础性问题。现行《矿产资源法》中"权证合一"的立法模式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弊端。在《矿产资源法》以"权证分开"的立法模式取代现行"权证合一"模式在理论上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也具可行性。
摘要:涉外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竞合是国际民商事实践中的一个实务问题。关于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竞合,虽然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但是对于具有涉外因素的这类案件,在实践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结合我国正在讨论制定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的内容,以及我国相关的司法实践,本文着重探讨了有关这类案件的识别、管辖权冲突、法律适用等问题,并对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了一些建议。
摘要:中国目前的民法理论认为,除自然人和国家之外的民事主体都属于团体,而这些团体又可以划分为两类: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实际上,这种划分所采取的标准是模糊的。通过比较法上的观察,并结合近些年来中国立法对法人概念在理解上的变迁,可以对法人概念重新予以界定:所谓法人,即指除自然人和国家之外的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所有客观存在。
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对公司是否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人一直存有争议。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不仅允许了公司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而且还允许了公司可以作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我国立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选择,是基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不仅具有充分的理论基础,还有可行的现实依据。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对于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立法和现实目前仍缺乏正确的认识,思维仍停留在公司不能参与合伙的传统认识中,因此,探究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维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新的渠道,但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对董事、高管人员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以及可能出现的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虚假诉讼、包庇诉讼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就难以达到。笔者认为,监事会(或监事)应有权以公司内部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名义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在监事会(或监事)出于为使股东无法提起代表诉讼目的而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控制对董事、高管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甚至包庇违法的董事、高管人员,使诉讼成为虚假诉讼时,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辅助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摘要:围绕几起大案命案精神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反思可以发现,法律条文的逻辑折射出理论研究的盲点。影响精神鉴定程序启动的各种因素的博弈也透视出司法裁判的不确定性。
摘要:商法上的商业使用人制度,对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与秩序意义重大。但我国现行民商事立法都未能对此做出系统规定,邻国日本的商法,根据商法自身的价值功能,从保护交易相对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对商业使用人制度做了完整系统的规定。我国应大胆借鉴日本商法的立法成果,结合我国实际尽快建立商业使用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