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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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CSSCI南大期刊 统计源期刊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62-1129/D 国内刊号
  • 1007-788X 国际刊号
  • 0.65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是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国家图书馆馆藏、维普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法律与实践、法学论坛、青年法苑、学术视点_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探索争鸣、域外法学、学术视点_立法权的配置与实现机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民间法、民族习惯法_主持人手记(六十二)、法律论坛、学术视点_刑事证据与证人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新发展、法学论坛_陇籍法学家论坛、书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0年第03期杂志 文档列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学术视点
气候变化与物权法嬗变1-5

摘要:气候变化主要是由于人为原因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导致的全球气温上升。在气候变化下,需要变革物权法观念,确立自然资源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等新型物权类型,强化财产所有权的社会义务和用益物权人环境保护的义务,在发挥私法填补性救济功能的同时,重视私法的预防性和恢复性救济功能。

我国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立法初探6-10

摘要:气候变化已显著影响我国农业生产,粮食自给能力受到严重威胁,必须加强我国农业适应气候变化立法,保障我国农业适应行动的顺利开展。农业适应自然科学研究、国内外农业适应实践以及政府与社会适应意识的提升,为我国农业适应立法奠定了必要基础。应以农业气候影响与评估、农业适应规划等制度为基本框架,建立我国农业适应立法制度体系。除资金制度采用单行法形式外,我国农业适应立法宜采用全面修订相关立法,并在相关立法中增设农业适应法律制度的模式。

气候变化背景下的碳税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11-15

摘要:当前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面临着严峻的碳减排压力,应否进行碳税立法以应对气候变化是当前社会各界重点讨论的议题。其中,碳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现实情况并参照国外碳税经验进行分析,碳税已成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相关问题的必要性立法选择;进行立法的一般条件初步成熟,对立法中可能遇到的特殊障碍也有相应的方法予以克服,在我国开征碳税的可行性基本具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16-16

摘要:【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二十七)】 村规民约,理应是村治实践中必须贯彻的一项非正式制度安排。在中国古代,尽管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乡村自治,但“天高皇帝远”的政治辐射能力,宗法统治的社会结构基础等,都客观上决定了在那些国家政权统治力量薄弱的地区,宗法自治或者乡村自治的存在。相应地,也留下了丰富的村规民约、家法族规方面的资料。

当代法治实践中的村规民约——滕头村村规民约的文本解读17-22

摘要:在民间法研究视野中,村规民约从国家法律效力体系的外部转为法治实践的社会基础。本文通过对浙江沿海地区某经济发达村庄20年中17件村规民约的解读,以个案实证研究的方式展现我国法治实践在村庄自治中的发展轨迹,进而探究国家法律与村规民约在村庄治理中的互动关系。

妥协与耦合——一个新司法模式的诞生23-27

摘要:本文从中国的法律和传统的关系出发,对陇县人民法院“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的原因进行探索,认为这是我国目前以司法机关与社会进行互动形式下的民间伦理的一种非制度性填充或是表达,对于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促进作用。并且利用博弈论对这种模式的规制作出阐述,最后通过对于负效应的分析,提出这种非常态的模式的风险预估和发展趋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学论坛
论证明标准的属性28-32

摘要:证明标准具有三个属性:模糊性、主观性、客观性。模糊性是证明标准的一个重要属性。中外的证明标准,不管是英美法系的“排除合理怀疑”、“优势证据”,大陆法系的“内心确信”、“高度盖然性”,还是我国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都具有模糊性,不能因为证明标准具有模糊性、不具体,就否认证明标准的存在以及存在的必要性。中外证明标准均具有主观性。承认证明标准具有主观性,并不否认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证明标准具有客观性,其运用具有可评价性。

刑法、学说与判例——兼论构筑判例制度的必要性33-44

摘要:由于刑法规范都不可避免地具有某种程度的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刑法适用的对象又是一个个千姿百态的具体刑事案件,仅仅根据具有抽象性和模糊性的刑法规定,很难保证刑法适用的正确性。判例是对错综复杂的案件的具体分析和对刑法规范作出的合理的解释和适用,并且是依照刑法规范作出的相对合理的处理,这无疑有助于司法实践部门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迪,准确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实质,从而正确地将抽象模糊的原则适用于具体案件。

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45-52

摘要:公民预算知情权的法律保障已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保障公民预算知情权具有促进民主发展、调动公民参与的积极性、防止腐败、合理分配公共财富等重要的价值。公民预算知情权应该体现在预算编制、预算审批、预算执行、预算监督的各个环节之中。我国公民预算知情权保障存在保障法律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保障环境有待优化等问题,因此,必须将知情权写入宪法,修改《预算法》、《档案法》和《保密法》相关规定,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加强人大对预算法律监督的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从而切实保障公民预算知情权。

混沌与真相:法律传统之剥离及其整体性原则53-59

摘要:如何从法律思想史中找到适合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法律传统,是法律文化研究的当务之急。我们研究此问题,应当坚持“大思想史”的叙事方略,坚持元典叙事和批评的立场。中国传统体系是一个永恒的追求“真”的体系、开放的体系、永恒的体系,一个实在的价值重估的体系,也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其归根的标志不在于外在的评价、以及世俗生活与本根之间是否疏离,而在于其本身的自我确证,并取决于其内在之规定性。其真理颗粒的价值不是粉碎性的,与此相反,恰恰是整体性的、本质性的。所以,我们应当寻找整体性的方法,将传统精义重新阐释出来以适应转型中国的法治发展。

刑讯存废与口供地位关系论——对清末民初限制与废止刑讯的历史考察60-66

摘要:中国古代诉讼中对口供的重视导致了刑讯的长期存在。清末修律前后,刑讯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口供裁判主义并没有被证据裁判主义所取代,因而这一时期废止刑讯的条件尚未成熟。民初的立法正式确立了证据裁判主义,刑讯在立法上被废止,但由于传统司法习惯的影响及法制的不统一,刑讯名虽废而实犹存。

论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权利化67-75

摘要:社会整体利益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作为一种消极法益和间接法益获得保护,这种保护模式往往过于被动、滞后和分散,且容易为国家利益或个人利益所偷换或悬空。社会经济权利是将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利益诉求转化而成的权利形态,从而有利于充分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直接的和积极的保护,并将直接推动包括经济法权利体系在内的基础理论范畴的构建和完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律与实践
论法律适用中的政策分析76-79

摘要:法律适用是一个通过对个性化案件的处理推动法律价值回归与价值关系建构的政策分析过程,社会有机体结构及其状态是政策分析的客观背景,不同主体间的利益诉求是政策分析的合理性区间,而运用运筹学方法,以“成本——效益”模式开拓、评价、选择渔l合适用工具,是法律适用中政策分析的基本内容。

论我国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的完善80-85

摘要: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了循环经济法治国家。这一法律完善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弥补了循环经济法律制度构建方面的某些空白,但是由于我国循环经济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且缺乏充分的实践依据和成熟的立法经验,在相关制度的设计上存在很多不足或问题。本文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存在的若干缺陷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循环经济法律制度。

论我国批捕权的归属86-92

摘要:当前,学界对批捕权的配置产生较大争议。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定位及其相应的组织及程序设置,使我国检察机关基本上具备了行使批捕权的“中立性”条件。相反,我国法院和上级检察院都不应当成为批捕权的主体。改革的思路应当从批捕权的主体选择,转向检察官批捕中立性的程序保障。

欧盟增值税协调规则的促进功能及其启示93-99

摘要:欧盟(欧共体)将增值税作为其准人门槛,并对各国增值税法进行了税收协调,形成了第6号增值税指令(1977)、重铸第6号增值税指令(2006)等一系列增值税协调规则。欧盟增值税协调规则基于利益博弈而持续演进,由重铸第6号增值税指令规定的增值税共同体系所确立的促进型协调规则,蕴涵着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功能。适逢我国增值税转型完成之际,对增值税协调规则的促进功能的研究定当有所裨益于我国增值税法的制定。

论人事诉讼中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的协同模式100-104

摘要:人事诉讼对象的非处分性造就了人事诉讼中应对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的适用加以限制,广泛适用职权探知制度。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根据在于人事诉讼判决具有对世效力,以维系身份法秩序的稳定,保护未行使审问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伴随传统的职权主义被当事人主义所取代,以当事人为主导的诉讼模式在我国逐步确立,普通诉讼程序法理不仅难以满足人事诉讼案件审判实践的需要,同时无法实现二者的调和。文章认为设立专门人事诉讼程序,构建一种辩论主义与职权探知主义兼容的协同模式,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事人主义对人事诉讼裁判带来的冲击。人事诉讼中诉讼与非讼法理交错适用,普通诉讼程序法理难以满足这一要求,构建既有别于普通诉讼程序,又不同于非讼程序的独立人事诉讼程序乃是客观之必然。

论反垄断执法之规范与比例原则105-110

摘要:垄断规制的复杂性与反垄断规则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反垄断执法具有很大的弹性,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则具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反垄断执法失范和自由裁量权滥用会给相对人利益造成极大的损害,也不利于反垄断法目标的实现。因此,应当对反垄断执法进行规范和约束,并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比例原则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反垄断执法相契合,有助于规范反垄断执法。我国应当引入比例原则对反垄断执法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