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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非常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宗教组织及其活动在美国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社会角色。本文全面考察和梳理了美国处理宗教事务的法律法规体系,分析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政教关系的精妙规定,并结合对多个宗教自由实践相关案例的剖析,初步探讨和总结美国宗教事务的法律治理状况,为进行更深入的比较法研究提供了理论框架。
摘要:20世纪以来,国际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大都将宗教方面的自由明文确立为一项基本人权,但是对于宗教自由的名称和内涵,无论是各国的宪法还是学术界都存在较大分歧。有的国家宪法采用"宗教自由"的称谓,有的则采用"信仰自由"的名称,有的则采用"宗教或信仰自由"的概念。本文认为采用"宗教自由"为妥。
摘要:在世界法律体系中,三大宗教法适应了不同时期不同宗教团体的制度需求,其在近现代的改革具有特殊的意义。古印度法随着英国殖民统治的被动改革走向世俗化、独立后的主动改革而走向现代法制文明;教会法自16世纪的宗教改革起走上变革之路,逐渐与现代法律精神接轨;伊斯兰教法在近现代的法律实践中,不断结合社会实际进行改革和创新。这些改革启示世人:法律制度只有在不断改革中实现科学发展的目标。
摘要:现代社会遭遇了生存意义危机,其重要表现便是法律不被信任与宗教不被信仰,伯尔曼研究法律与宗教便是想解决此问题。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共同具有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而宗教所要求的爱、信仰和恩典等要素与法律相契合;法律与宗教应该超越原先的二元论束缚并形成综合以破解分离的困境。然而,法律与宗教之分离是反思中世纪以及近代实践的一种经验结晶,它造就了现代的个人自由与有限政府,伯尔曼的解决途径则可能反其道而行之。
摘要:依法对国内清真食品的生产、经营进行规范管理,是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切实保障信仰伊斯兰教各族群众的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实现民族平等、社会和谐、边疆稳定的前提。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清真食品管理地方立法和执法实践,比较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经验,探讨了清真食品立法的概念界定、生产流程、物流配送、认证标识、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相关问题。
摘要:【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二十六)】 一切法律,都是为着纠纷解决作预设。这需要法律在特定的时(空)间,做到以不变(规则)应万变(事实)。因之,不论一个国家的幅员多辽阔、边界多绵长、主体关系多复杂、纠纷事实多个性,人们还是期望借助法律一元的规则机制,解决多样的社会纠纷,以便事半功倍地获得同类案件的同类解决,进而获得社会交往的秩序与和谐。然而,在实践层面,社会纠纷面对的规则体系,却绝非一元的。尤其在一个幅员辽阔、
摘要: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模式的探讨已逐步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当事者在对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模式进行理性选择的背后,更多的是对各种模式所依循的规则进行比较。当事者要考虑的包括其被何种权威所持有、其对社会价值的选择与对权利义务的规定、效力来源与结果的可预期程度如何等因素。当事者身份的不同和不同的纠纷类型决定着对不同规则类型的选择,从而也决定了对不同纠纷解决模式的选择。这种选择无不体现着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所累积起来的生存经验,是对客观世界的直接反映,规则的多元自然也就因其存在着深刻的哲学基础与社会基础而具有了合理性。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社会转型的快速发展阶段,在我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以乡村地方性因素为主导的传统习俗化的法律秩序类型正在向城市普遍性因素为主导的理性化法律秩序类型转变。短短的几十年间,我们立法的速度和数量都是瞩目而惊人的。然而,在现实中,我们似乎已经发现,无论我们制定了多少法律,也无论我们部门法的门类是多么齐全,而我们所期待的与之相应的良好秩序却始终未能建立。针对当前中国面对的这一治理难题,民间法对乡土社会秩序的形成有无裨益,新时期下我国民间法应实现怎样的延续和转换,这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摘要:在中国古代政治体制和政治模式中,"礼"和"乐"有着显著的地位和强烈的影响力。中国古代的政治,从某种意义上讲,是"礼乐政治"。在这种政治中的"行政",也许可以叫做"礼乐行政"。这种"礼乐型"的政治与行政中的礼乐,实质上可以视为政治或行政的"法定程序"或习惯程序。因此,认识中国古代政治和行政的礼乐特征或属性,实即认识中国古代法制的特殊意义上的"程序"特征。
摘要:公司法权形态的配置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呈现出极其明显的"权利"与"权力"配置的二元构造。公司中的股权和债权是股东、债权人与公司平等主体之间,按照横向的路径进行配置的权利,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公司中的权力无论是公法性质的权力或是私法性质的权力,其配置均是沿着自上而下的路径纵向分配,但是政府对公司的监管权与公司的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二者在配置的目的上却截然不同。合理、有效的公司权利与权力配置必须基于法权各自的本质属性和法律原则,确保投资者和公司的利益实现,建立权利、权力内部及其相互之间分权制衡的治理结构,防止权利与权力的双向异化,尽量缩小、消除法权配置与实态配置之间的距离和偏差,体现公平、安全和效益法律价值。
摘要:研究新亚述民事规范肇始于对新亚述契约文据的解读,从中可知新亚述的社会构成和契约之债的概貌,探析债权人和债务人有关契约之债履行的事先约定以及未能履约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可能采用的解决办法。这些契约文据将有助于我们较为客观地评价新亚述契约习俗在美索不达米亚法律文明史上的地位。
摘要:结果取向解释方法就是解释者把因解释所作决定的社会影响列入解释的一项考量,在有数种解释结论可供选择时,选择对社会影响较为有利的那种解释结论。这种方法在当今宪法解释的实践中已经得到广泛采用。反对者从事实层面和法律层面对这种解释方法的正当性提出了质疑。支持者认为,在法规范目的之内进行的结果预测是有可能的,结果取向的解释方法并没有超越于权力分立和法拘束原则之外。
摘要:从形式上看,宪法文本设定公民(人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有列举式、概括式和折衷式三种方式;从实质上看,宪法设定公民(人民)基本权利的方式有正面设定和反面设定两种方式。而且正面设定和反面设定方式均可以和按照形式意义划分的三种方式相结合。通过分析正面设定和反面设定背后蕴含的不同法理,文章主张对公民(人民)基本权利的设定采用反面设定的方式,并进而比较反面设定中的"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的优劣,主张在反面设定公民(人民)基本权利时采用"宪法保留"。
摘要:言论自由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刑法承载着保障言论自由实现的功能。我国刑法没有就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规定专门犯罪,而针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规定相关犯罪予以处罚。因此保障主要应基于实质的罪刑法定,即刑法规定内容及其适用之适当性的要求,通过限制言论型犯罪的处罚范围来实现。具体方法就是对相关犯罪作合宪性的限缩解释,使得某些即使是不当行使自由的行为也不用面对刑罚的危险,以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
摘要:法是一种社会产品,法律的活动及发展在于社会本身。因此,"法之理与力在法外",法的形成及其功能进化与社会生活的变迁密不可分。《环境保护法》实施了20余年,修改《环境保护法》是科学发展观提出与生态文明演进的必然需求。而环境监管体制是当前《环境保护法》修改中首当其冲的重要议题。其中,培育多元化环境利益平衡机制、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构成、拓展市场化机制、深化公共参与路径,将是多元改良路径的重要抓手。这也是生态文明演进的内在要求。
摘要: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的发展,客舱执法成为社会关注的新问题。实务工作中,作为客舱管理者的机长与代表国家权力的警察在执法中,职权的争议尤为突出。解决该问题,首先应当根据国际公约、国内立法,从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及具体职权探讨机长的权力;其次,从空中警察创建目的与执法范围确定其性质。依据前文的研究,分析权力冲突的矛盾根源,最后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缓解客舱执法中权力冲突的解决思路。在保障航空安全的共同目标下,二者相互配合,通力协作。
摘要:"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作了扩充性的规定,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的罪名进一步确定,但该规定的合理性依据及其具体的理解和适用,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较大的争议。本文认为,对医务人员商业贿赂犯罪司法认定和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应遵循实质要件判断标准,即对医疗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认定受贿罪时不能仅仅局限在采购环节。应当严格区分医生所收受商业贿赂的基础条件,如果是基于医生的行政职务行为而收受财物,应当以受贿罪论处;反之,如果基于其处方权而收受药品回扣等,则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对商业贿赂共同犯罪罪名的认定,在复数实行犯情况下,以主犯的罪名将共犯分别认定为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具有其合理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应根据共犯理论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进行调适。
摘要: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20世纪80年代末针对发展迅速的环境法开始进行法典化的法律重组,以系统化环境法。作为有着悠久法典化传统的德国,在这场环境法运动中作出了积极的尝试,并在1998年由一个独立的专家委员会完成了《环境法典》的草案,但由于宪法中联邦和州在有关环境问题的权限冲突而导致这部法典草案被搁置下来。最近,德国政府重启环境法典项目,希望通过环境法典的制定来实现德国环境法的根本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