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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法规竞合是指数个刑法条文因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而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的情形。它具有三个特征,即:必须有数个刑法条文;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含或者交叉关系;其原因是数个刑法条文对同一符合犯罪构成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都有所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从竞合程度与形成原因两个方面,可以分别将其分为包含型法规竞合与交叉型法规竞合和一要件型法规竞合与数要件型法规竞合。对之,在适用刑法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是: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摘要:新的食品法有很多进步,充分考虑到了科技发展对食品行业的影响,要求设立评估专家委员会对食品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这种科学主义的法制理念顺应了世界食品法的潮流,但也带来了一些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决定权彻底交给专家,其中预设了专家的完全理性和绝对“善品”,这在科学程式和经验事实上都是欠妥当的。我们在肯定食品风险专家治理模式的同时,也要注意其中存在的可能缺陷。可通过增加公众参与、价值披露和专家责任等制度设计,弥补这种模式不足,实现专家与民意之间的风险沟通。
摘要:三鹿事件中的大范围召回和《食品安全法》中对召回的确认,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召回的关注。食品召回责任来源于法定义务,具有经济法属性;食品召回义务与食品违约中的后契约义务存在诸多差别,同时食品召回责任不同于瑕疵担保责任和食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项独立的经济法责任,不应将其纳入产品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摘要:社会制度相对稳定性需要与演化变迁需要的矛盾运动,导致制度总是相对滞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与变化。在不损害社会制度稳定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缩短制度滞后时滞,是我们研究社会制度变迁路径的目标。在社会制度二元结构中,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变迁路径表现出彼此迥异的特点,而两者的不同变迁路径对于整个社会制度来说各具作用,不可偏颇。在我国现有制度环境下,实现国家法与民间规则的互动极具必要性,而通过制度科层供给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从而减少制度滞后的时滞与社会成本。
摘要:在当代中国法治话语中,民俗习惯的地位非常尴尬。尽管理论上,它往往受到轻视,但在实际司法运作中,民俗习惯的作用却真实的存在着。如果不能解决好民俗习惯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不仅法律确定性、权威性将受到质疑,还可能会让民众感到法律是如此陌生,并从内部开始抵制法律。文章主要分析了民俗习惯在司法应用中的现状及其障碍,并建议将积极性民俗习惯与消极性民俗习惯区别对待、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及案例指导制度。
摘要:治理理念、互动理念和谦抑理念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三大基本理念,分别是对统治理念、专治理念和扩张理念的超越。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施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上是要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三大理念贯彻到犯罪控制当中。其中,治理理念的贯彻主要表现在立法控制上,需要针对少数民族犯罪制定刑法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互动理念主要表现在司法控制上,需要将少数民族犯罪纳入刑事和解的范围;谦抑理念主要表现在社会控制上,需要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优良习惯法资源和民间自治组织在犯罪控制上的积极作用。
摘要:路权的制度化安排模式与社会价值取向密切关联。路权制度可以分为效率优先和公平优先的两种模式。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分配原则的影响下,我国一度出现了“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地方性规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权保障意识的培养,导致了许多无视生命健康权的交通事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法》较多地考虑了公平的价值理念在路权制度安排中的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体现了“效率优先”的思想意识,在交通规划、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还存在着牺牲行人和非机动车利益的现象。在涉及路权与生命权、私人交通与公共交通之相冲突的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必须摒弃“效率优先”的观念,体现公平优先的价值理念,以期最大限度体现尊重生命权、健康权的时代法律精神,构建和谐的道路交通秩序。
摘要:我国商事立法应实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二元模式的统一,由统一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进行规制。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地位应分类处理: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应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调整;其他农村承包经营户应确定为任意商人,由其选择是否以商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明确应当将小商贩纳入商个人的范畴。
摘要:支持2007年民事诉讼法再审理由修改的理念是程序正义、细化有助于解决申诉难、再审理由的趋同能够克服申诉难、纠错的理念应彻底抛弃等。新法的实施已经为实证检验立法者立法所依据的假定前提提供了基础。综合实践状况以及理论研究可以看出:实体正义仍需考量并应当作为纠错理念的内容之一。此外应予引人的理念包括:救济当事人的理念以及司法效益的理念。据之,新法对再审理由修改的许多成就应予肯定,有些理由需要作限定性解释,有些再审理由应当取消,有些再审理由应补充进去。
摘要:经济法的功能一直是经济法理论探究的一个重要主题。但在传统的研究视域下,经济法的功能基本局限于克服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矫正性功能。尽管这种观点极具说服力并在相当程度上业已成为学界共识,但并不能遮蔽其研究路径中的固有局限性,即国家干预沿循一条单向运作的轨迹并对国家的干预能力匏有乐观的预期。而借助一种视域的转换,挖掘福利供给中经济法的利益配置功能与社会整合功能,将使经济法的功能研究获得极大的扩展,并有助于对“需要国家干预论”的经济法属性作出进一步的阐释。
摘要:商法的独立性根源于其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独立性。商事关系的立法界定,应当坚持主观主义标准,以商人作为确认商事关系的核心与基础地位。商事关系在规范对象、价值追求、调整方法等诸多方面均区别与民事关系。与制定《商法通则》的路径相比,“民商合一”系我国商事立法的务实选择。
摘要:特殊利益集团是中国社会转型、体制转轨的产物,是践行宪政、构建和谐社会的绊脚石。规范特殊利益集团已成朝野共识。为此,既需要准确定位特殊利益集团、分析不同特殊利益集团的运行机理,还需要对国外治理特殊利益集团的成功经验进行梳理与借鉴。从而以有效治理举措来制衡权力、驾驭资本,实现利益均衡与社会和谐。
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的创建可以极大地改善民众的权利救济环境,使蕴含诉讼民主、诉讼和谐、程序效益、程序多元的诉讼文化深深地植根于普通民众的法律生活之中,使民众的诉讼活动变得非常直接、快速和低廉。我国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在诉讼理念、诉讼程序和诉讼费用等方面与小额诉讼程序追求不需要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的理想相距甚远。督促程序虽有其自身的优势,但在我国因先天设计的不足,使这一制度几乎处于瘫痪状态,无法完成简速解决民事纠纷的任务。为实现司法的大众化理想,有必要在民诉法中引入小额程序。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交通事故责任规定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条件,混淆了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界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应当界定为行政裁决行为。依据交通事故责任判断交通肇事罪的成立,弱化、虚置了交通肇事罪实行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阻隔过失的判断,而交通事故推定责任更具有处罚没有实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的人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途径是修改司法解释的规定,删除交通事故责任条件,理性回归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本质,维护刑法评价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摘要:我国药品政府定价方法应采用成本加利润控制法,设计合理的成本规则,建立对药品成本的调查和审核制度,确定合理的利润标准;应逐渐完善药品价格监测体系,适时建立药品价格监测领导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同时,应建立公正透明的药品定价程序,完善政府定价中的价格听证制度,并赋予消费者主动提起调价申请的权利。
摘要: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本土化,需要一个充分的实证调研和理论论证过程。本选题选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理念、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认知程度、补偿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补偿制度建构和未来趋势等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的重点话题,通过信息收集、问卷调查、人员访谈等实证方法,对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民意认知、司法工作者态度进行摸底,并深入试点地区和单位进行实地调研,以为理性结论的得出提供重要的参考。
摘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往往波及第三人,尤其是在夫或妻无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律中对夫妻日常家事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家事、表见发生冲突,如何平衡、协调,在理论上进行剖析、明确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摘要: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引生了生命科技犯罪现象。当前,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为此采取了相应的对策,并以权益保障和风险预防为理念进行了相关的刑事责任制度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生命科技犯罪的社会负面效应。我国应当参考和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对生命科技犯罪的立法经验,对生命科技犯罪采取相应的刑法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