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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之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审理权进行了重新配置。但因会大大加重高层级法院的负担,以及会与各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发生冲突,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案件审理权的重新配置具有不合目的性,亦不合理。通过对域外再审案件审理权配置的相关考察.文章认为应将再审案件的审理权配置于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等原审法院,同时应对我国再审制度的功能及各级法院的职能进行重新定位。
摘要:中国正处于从政治社会到市民社会的转型时期,私法无疑担当着实现社会转型、重塑社会秩序的重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重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私法体制,颁布了许多单行法律,初步形成我国私法基本秩序,可以说走过了探索时期,而迈向体系化阶段。民法法典化被视为是民法体系化的工具,也被认为弘扬私法精神、培育私法文化的途径。但是,法律根植于社会,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与社会相契合。当代私法学者负有解释与发掘当今中国社会价值和社会秩序需求并将之提炼为法律规范的使命;私法学者应当“走出”私法,到社会的大舞台去研究私法,将私法精神贯彻到整个法律之中。
摘要:以消极不受侵扰的自由权为起点,隐私权隐含于近代宪法权利体系中,其宪法保护通过私有财产权间接得到实现,到了现代社会,面对社会生活的变迁和政府权力的扩张,隐私权开始寻求国家积极保护,其独立的宪法基本权利地位得到确立。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隐私权既具有要求立法不侵犯的消极权能也具有诉求立法保护的积极权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实现有赖于两种立法责任的承担,而立法消极不侵犯是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基础。
摘要:“正当性”一词来源于伦理哲学,移用到法律领域后未能与合法性、合理性、正当等概念清楚界分。“法的正当性”概念与自然法观念存在必然联系,表现为依据某种“上位法”对法律制度所作的价值评判和价值证成,并由此谋求公共领域的价值认同。评判法律正当与否的“上位法”既不是实在法本身,也不是所谓客观规律,而只能是伦理哲学和道德观念。因此法的正当性命题依循伦理的解释范式,最终归结为伦理正当性。
摘要:作为法学理论中两种不断尖锐斗争的司法哲学,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分歧在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两者的对抗与抉择,反映了一国法制发展的规模、程度及其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特定要求。我国当下尚无明确的司法哲学,法院和法官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法律解释权,司法能动处于无序状态,不利于法律的安全与稳定以及法律权威的确立。因此,我国应该在两种司法哲学中作出契合国情的理性选择。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律解释出现多种结果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出于减少其消极影响的考量,我们需要确定衡量这种多样性解释结果的标准。既有的主要标准包括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其他一些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陷。而可接受性标准能够整合以上各种标准的优点,应当成为解决法律解释多样性问题的现实选择。
摘要:近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司法开始直接将案件事实列为审判对象。在诉讼标的三要素中,案件事实的覆盖范围要比法律关系和诉之声明显得更为宽广。新旧诉讼标的理论虽各具特色,但依据这两种理论所划定的审判对象范围均存在着过窄的弊端。并且,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之间的争鸣一直难以得出结论,这不利于民事审判实践的统一。以案件事实为审判对象,既符合中国法官的办案习惯,又有利于审判对象范围的最大化,可以终结新旧诉讼标的理论的争鸣。
摘要:通过商事登记确认商事主体资格是各国立法的通例。在我国,由于过分强调国家的监管职能以及登记制度和主体制度之间的理论断层,导致商事登记与营业执照法律关系的错位。引进商事能力概念后重新对二者加以梳理,不难发现,商事登记才是商事权利能力取得与消灭的唯一标准,而营业执照是商事行为能力中日常经营能力的证明。营业执照作为一种公示手段,其效力应当优先于商事登记。
摘要:乡规民约的语词应该具有准确性、简明性和生动性。当代乡规民约语词的变体与国家制定法关系紧密.具有较强的政治性、时代性和地方性。同时,乡规民约语词使用中也出现了为规避国家制定法的语词变体现象。乡规民约的语词不能与国家法语词所要表达的规范含义相冲突;乡规民约的语词使用必须满足其在句子构造中的语法功能;要正确处理乡规民约语词的抽象性、模糊性与具体化、明确性的关系。
摘要:贵州是我国一个少数民族聚集的省份,有着丰富的民族法学研究资源。20世纪80年代以来贵州民族法学工作者在民族法学基本理论、民族区域自治、民族法制建设、民族法律文化等方面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优秀成果,推动了民族法学研究的进步。
摘要:由于体育界行规的排斥和传统观念的限制,刑法一直很难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要解决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人罪问题,首先应对其内涵和外延予以厘清,分析对这些行为人罪的理论基础,并坚持刑法谦抑和促进竞技体育健康发展的原则,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各种不同情况做出是否入罪的规定。
摘要:研究公正审判权的解释理论有助于系统地把握公正审判权的含义、理解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解释实践和预测人权事务委员会未来的解释走向,促使公正审判权的国内实践符合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规定了“解释之通则”,第32条规定了“解释之补充资料”。这些规定被国际社会认同为“解释国际公法的习惯规则”,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解释公正审判权时也适用了这些规定。
摘要:澳门特区立法会是基本法规定的专门立法机关,所享有的立法自治权来自全国人大的授权,同行政权、司法权形成配合与制约关系。在行政主导体制下,因立法权与行政法规制定权之间的边界不清,使立法功能的发挥受到限制。在第四届立法会选举开始之前,认真总结经验,完善立法机制,优化议员组成,妥善处理权力间的互动关系,将有利于特区的政制发展和法治现代化进程。
摘要: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已经日益公开和普遍,顺应时展的要求,制定一部专门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单行法律或法规,对非婚同居关系加以适当规制,显得十分必要。对于符合条件的非婚同居关系应当予以一定程度的类似于婚姻效力的承认和法律规制,从立法上赋予非婚同居当事人以类似于婚姻当事人的部分权利和义务,并侧重于为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摘要: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地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并将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立法活动的完善与发展。文章从实证的角度分析了甘肃省兰州市行政规章在起草、论证、以及备案审查等环节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期提高甘肃行政立法的质量,为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摘要:善意取得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无权处分的存在,而无权处分应当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处分了登记于其名下的不动产,但实际上其并非实际上的权利人。实践中屡屡发生冒充房屋产权人出售“二手房”经过户登记给第三人的情形,因冒充者不是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的合法权利人,其无权发动物权变动,故不应属《物权法》106条规定的无权处分之情形,第三人无权主张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正确理解无权处分和不动产登记的性质,是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正确适用的前提。
摘要:传统的以监禁刑为中心的刑罚观念越来越多地被质疑,在对“无害的正义”追求过程中,刑事和解有着其独有的功效;在刑事和解制度构建中必然引起现有权力结构的重建,文章将从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人手,通过刑事和解在检察机关使用现状的阐述,认为刑事和解是我国本土的产物,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现今有权在诉讼过程中主持和解以及对诉讼外和解效力有权确认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摘要:不起诉裁量权是与起诉便宜主义密切相关的由法律特别规定或认可的公诉机关对起诉与否的选择权。裁量不起诉符合实行起诉便宜主义的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和轻刑化的刑事政策。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废除了免予起诉制度,规定了不起诉,其中酌定不起诉属于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畴。本文首先探讨不起诉裁量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不起诉裁量权的具体运作的对比研究,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重点阐述我国检察机关的不起诉裁量权应如何正确定位及其在司法实务中的实施和完善,以期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