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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罪刑法定要求法律只能适用于制定之后的行为,由于存在立法者能力的限制与预后困难等情况。导致法律必然具有不完满性,即存在漏洞。如何对待这种不完满性.存在着多种选择,而司法者通过超法规解释予以补足的方式被一些国家适用。我国是否也可以通过超法规解释的方式弥补法律的漏洞?文章提出.超法规的刑法解释在不妨碍刑法运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具有合理性。由于中国的法院解释法律而不是法官解释法律的解释模式.不充分说理的判决模式,法官素质导致的法官解释法律的能力,国家的法治传统缺失等方面原因,导致中国如果允许法院具有超法规解释法律或者立法的权力.就有导致法运行安全性难于保证之虞,而法的安全应当是我国现阶段最重要的价值。因此,中国现阶段承认超法规的刑法解释不具有合理性。
摘要:建筑物所有权须以土地权利为其正当根据。土地权利可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是国有土地租赁权。物权法第142条的但书内容应当指国有土地租赁权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市政公共设施所有权、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都应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正当根据。
摘要:由于具有独特治疗方法,中医在医疗过程中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也颇具特色,因此,中医师对患者负有的告知义务具有特殊性。中医师不履行告知义务.则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由于中医师治疗行为的特点.其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为替代责任.应当按照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则确定其赔偿责任。
摘要:习惯、习惯法、民间法,似乎业已成为法学界所常用的概念了。与此同时,相关概念间关系的处理、辨析在我国也正在展开。特别是习惯和习惯法这一对概念的关系,学人们运用频率尽管很高,但往往在运用中自觉不自觉地将两者混同。本期所刊出的张镭的《论习惯的法权本质》一文,则直指习惯的本质。作者首先借助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的一些观念,从不同视角对习惯做出了多方位、多视角的分析,从而在学术梳理意义上,把习惯和习惯法做出了必要的区分。特别是作者在借助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思路时,运用国外制度经济学家们的一些观点,更加具体地将习惯、习俗、惯例这些词汇做了梳理、归纳和区分。作者的这种工作,既让读者看到了对习惯这样一个司空见惯的事实之不同学术态度和理解向度,也让读者在不同视角看到了学术思想史上人们对习惯、习惯法的不同学术观点。
摘要:习惯与法律的关系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这一问题的回答需要以对习惯和法律本质的认识为前提。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和制度经济学等学科都有有关习惯概念与本质的不同观点,各自从不同的角度表达了对习惯本质认识的独特方面。但是,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习惯是由社会主体的经济生活所最终决定的规范主体行为的规则系统.习惯从本质上来说就是社会主体法权要求在社会制度层面上的直接反映。
摘要:海事商人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在政治权力介入商事立法之前,商人们早就在交易中自已“制定”了交易规则。现代商人法是在古代习惯法和中世纪商人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并吸收了商人法的原则与制度。与制定法相比较,现代商人法具有其自身的特性:自主性、灵活性与合规律性。这些特性决定了现代商人法在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中有更大的优势.能更好的契合商事交易的现实.符合商人对利益和正义的追求,体现了商事交易的国际性和统一性。
摘要:诉的利益是指运用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权益救济的必要性,其消极功能在于限制原告滥诉、消除被告无端应诉和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其积极功能表现为促进实体法上未得到明确肯认的权利和利益的形成。诉的利益所具有的这种积极功能与现代服务行政条件下行政法的价值追求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进而也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产生提供了依据。事实上,通过对起诉人是否具有诉的利益进行衡量和判断还可以有效肪止行政公益诉讼中可能的滥诉。
摘要:恶法亦法理论萌芽于苏格拉底.形成于奥斯丁。如果说良法理论催生了实质法治,那么,恶法亦法理论则催生了近代形式法治。恶法亦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价值表现为:它有助于中国在法治初级阶段强化规则意识;有助于解决当代中国法律难于实施的问题。归根结底。最根本的还是寄望以此解决中国法治的生根问题。有鉴于此,法学理论应从浪漫主义转为坚持法律保守主义。
摘要:杰斐逊是美国历史上最博学、最勤奋的思想家和政治家之一。自由是他终其一生追求的理想。从《独立宣言》的发表到权利法案的通过乃至自由条款中新闻自由的确立,杰斐逊都成绩斐然。本文正是以新闻自由为主线,考察他作为思想家,其“至上论”新闻自由思想提出的历史背景、哲学意蕴及主要内容;作为政治家。他是怎样践行和确保新闻自由的,进而体会杰斐逊是怎样将思想与行动(政治实践)紧密结合的。杰斐逊是他那个时代最为真诚的新闻自由主义者。杰斐逊的新闻自由思想实际上与他的民主理论和哲学理念一脉相承,是杰斐逊民主理论的集中体现。
摘要: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治理犯罪及其刑事一体化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仅对治理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实践功用。二十多年来,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和成绩,但也存在不足。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应进一步明确学科性质与定位,准确界定学科概念,对基础理论与实际应用问题的研究并重,加强与有关学科的联系和沟通,以深化学科研究。推动学科发展。
摘要:离婚后扶养制度是各国离婚立法中的一项常见制度,如果从权利救济的角度对该项制度的性质加以分析,可以认为离婚后扶养的提供实际上构成了对离婚配偶中弱势一方生存权或发展权的救济。基于这一认识并以对我国现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改进为基础也就可以对我国离婚后扶养制度的建构展开更为具体化的探讨,并从立法角度提出相应建议。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者都是调整担保法律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规范,但是二者诞生的社会经济背景不同,在二者并行的局面下,其冲突将是不可避免的。为了防止因此给具体实施带来不便,有必要理清二者的冲突所在,这对于全面贯彻《物权法》178条规定的“担保法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的精神是十分重要的。
摘要:卡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和艾米尔·迪尔克姆是公认的对法学最有影响的三位社会学家。他们的法哲学思想的共同特点可以用社会性来概括。这个社会性在卡尔·马克思那里表现为法的阶级性,在马克斯·韦伯那里表现为法的理性,在艾米尔·迪尔克姆表现为法的合同契约。卡尔·马克思从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方面揭示了法的阶级性共性。马克斯·韦伯从人类社会的制度完善和权力的制约方面揭示了法的理性共性。艾米尔·迪尔克姆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模式方面揭示了法的合同契约共性。他们的法哲学思想反映了人类关于法的一般观念。可以通过他们的法哲学思想认识法的本质特点。
摘要:在传统证据法学理论中,刑事起诉标准不仅是刑事证明标准的一种,而且是刑事起诉标准的一个层次。这种观点混淆了起诉标准和证明标准的本质区别,妨碍了起诉标准的科学构建。实际上,起诉标准是约束检察官提起公诉的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证据标准,它是检察官决定提起公诉时的一种尺度。而证明标准是约束法官定罪量刑的自由裁量权的一种证据标准,它是法官做出有罪判决时必须达到的一种程度。起诉标准的适用可以完全由检察官自行掌握,而证明标准的适用并不能由法官完全进行自由裁量。
摘要:学术自由精神和大学自治理念决定了司法审查对大学治理的介入必定是有限度的。但是,即便是这样有限度的介入,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也遭致了现实的困境与尴尬,从而使大学生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救济与保障,大学成为法治的真空地带。究其原因,以下几个方面的体制性障碍值得关注和探讨:大学“自治规章”审查机制的缺失;“内部行政行为”理论的思想禁锢;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现实困境;教育行政规章的压挤效应。
摘要: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环境污染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农民跪求别再建“污企”》照片的出现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环境侵权法律救济制度的缺憾。只有通过立法的完善.才能强化执法。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才能最终防止受害人仰赖“苍天”保护其利益的情况的发生。
摘要:外交保护的对象包括一国的公司.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原则上是公司的国籍国。外交保护制度适用特定的公司国籍规则。公司国籍适用双重标准:成立地和注册办事处、管理层总部所在地等,而不适用“真正联系”标准。在公司不存在或公司具有造成损害的被指称责任国的国籍的情形下。股东的国籍国可以行使外交保护权。
摘要:法律方法以促进“正当性”判决的获得为目标,而依据解释学及哈贝马斯的真理共识理论.判决的“正当性”来自于相关主体的共识。运用共识理论可以对具体司法过程做出融贯性解释,并可得出诸多具有启发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