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发表咨询:400-808-1731

订阅咨询:400-808-1751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CSSCI南大期刊 统计源期刊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62-1129/D 国内刊号
  • 1007-788X 国际刊号
  • 0.65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是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国家图书馆馆藏、维普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法律与实践、法学论坛、青年法苑、学术视点_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探索争鸣、域外法学、学术视点_立法权的配置与实现机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民间法、民族习惯法_主持人手记(六十二)、法律论坛、学术视点_刑事证据与证人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新发展、法学论坛_陇籍法学家论坛、书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7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学专论
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唐宋时期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博弈1-11

摘要: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中的“公私债负停征。此物不在停限”、“后有恩赦。不在免限”等抵赦条款,是民间社会对抗国家赦免私债的契约表现。始于北魏时期的国家对私债的赦免,针对的是“偿利过本,翻改券契”等民间高利贷行为;唐、五代及南宋、元初赦令,延续了这个传统。这一赦免初衷.也波及到无息借贷。致使抵赦条款也出现在无息借贷契约中.反映了民间防御意识的加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的反复出现与国家免除民间债负赦令的频繁,反映了民间高利贷与国家控制的长时间博弈。明清时,国家不再以赦令形式免除私债,契约中的抵赦条款也随即消失。

陷害教唆行为研究——兼及与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12-16

摘要:在系统梳理中外立法与理论关于陷害教唆的规定和学说的基础上,以陷害教唆的体系地位即教唆故意为立足点,具体分析了七种情况下陷害教唆的认定和处理问题,驳诘了各种偏颇之论。

农业基础地位面临挑战的法律对策17-26

摘要:我国农业基础地位面临的挑战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农业固有的弱质性、市场经济体制、以及中国不利于农业的特殊国情和体制。农业立法应当针对这三个方面的挑战,采取相应的法律对策,排除这些因素对农业基础地位的影响,确保农业基础地位不动摇。

论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法律制度27-31

摘要:有限合伙人因受有限责任制度保护而使其身份识别显得重要,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体现在合伙协议的内部确定、有限合伙证书显示信息的外部公示、企业事务控制权和合伙企业名称四方面。有限合伙人身份存在被推定和被否定的制度设计.以企业事务控制权为核心的有限合伙人身份否定的证明责任在于债权人.以合理信赖的标准承担责任有利于保护有限合伙人。我国有限合伙人身份识别立法可以借鉴美国1976年的ULPA模式为主,确立合伙协议和有限合伙证书制度,明确有限合伙人身份错误责任以及依控制权、合理信懒原则设置有限合伙人的否认制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本刊特别栏目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专栏32-32

摘要:[民间法·民族习惯法专栏主持人手记(八)] 多年前,我指导的法律硕士厉尽国同学以《法学研究中的“民间法”范式》为题,完成了他的硕士学位论文,并受到答辩组全体成员的一致称赞,无可争议地获得了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据我所知,这是我国法学界就民间法作为法学研究的范式问题所进行的首次系统和专门的论述。尽管在此前,梁治平、朱苏力、田成有等在他们的论著中,也捎带着对这一问题做过一些论述,但并非专门就此问题而展开。

民间法研究范式辨正33-41

摘要:民间法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新兴领域.近年来获得了长足进展。但是.民间法作为一个独立分支学科尚且缺乏最为重要的架构:当下的民间法学科领域还没有形成较为成熟的总体性研究范式。民间法研究范式阙失的主要原因在于范式意识的缺位和对范式概念认识的混乱。因此,阐明民间法研究范式的概念与内涵,对于民间法研究范式的确立与促进学科规训都将意义明显。

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42-49

摘要:习惯法对法治的可能贡献取决于其自身所具有的认同性、变迁性、中介性等特征.在这个意义上,生态习惯法最有可能对西部社会法治给与贡献,因为出于生存关照.生态在西部民族地区表现为一种“生活的样态”,民众将生命、精神与自然生态相统一。并与民族宗教精神的高度契合.使得生态习惯法具有了普适性与效力保障,这既构成了生态习惯法对西部社会法治的可能贡献的理由,又对西部社会的法律信仰、法美学构建具有进一步的意义。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学探讨
依法执政:人民共和国的宪政之道50-58

摘要:依法执政是宪政文明的要求,也是人民共和国共和理想的应有之义。人民共和国内涵着依法执政的宪政要求,并要求通过依法执政实施社会主义宪政。宪政是人类政治文明的优异成果和集中体现,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应有之政。中国法洽建设必须走向宪政建设。讲依法执政却不搞宪政不但不合理也不现实。没有宪政的法治是败坏的法洽,没有宪政的社会主义离开封建专制只有一步之遥。依法执政,实施和推进宪政建设,不仅是社会主义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刑事诉讼模式的立法选择59-64

摘要:刑事诉讼模式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在刑事诉讼目的的指导下,我们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选择适合的诉讼模式。由于律师辩护还不普遍。证人出庭较为少见,刑事审判对诉讼卷宗的严重依赖。我国无法普遍实行证据开示制度、起诉状一本主义,实行预审法官与庭审法官分离,贯彻直接、言词原则。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的立法选择,应当充分注意这些因素。在增强诉讼的对抗性的同时。应当强化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因素。

议员言论免责与不受逮捕权之探讨65-70

摘要:言论免责与不受逮捕制度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一项制度.为保障议会内部讨论及表决的自由,避免议会的组成受到不法干预以及维护议员本身的人身自由的考虑而设立。通过对言论免责及不受逮捕制度进行研究,使我国在充分借鉴民主宪政国家有益经验的基础上,确立起符合现代政治文明的人大代表免责制度。

信托财产权、信托法与民法典71-75

摘要:信托制度是一项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私法制度,当其被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我国继受后,就成为我国私法体系中的新成员。作为信托法核心概念之一的信托财产权,也是我国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一名新成员,它无法也不应该以传统大陆法系中的任何概念来解释。信托财产权的本质不是物权,不是债权,也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也不是物权和债权的变形或组合,而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信托财产权既然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民事权利,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就理当对它有所“反映”。但由于信托法与民法典之间存在着许多难以调和的制度冲突,民法典对信托财产权的“反映”,并不意味着必须将信托法的全部内容都纳入到民法典之中。

解读修正的犯罪构成76-82

摘要:修正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的犯罪构成是一对相应的概念,并且前者早已得到国内刑法理论的普遍认可。本文在摸索修正的犯罪构成的概念形成之后,探讨了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所存在的问题,接着提出未完成形态和共犯形态的犯罪有其完整独立的犯罪构成,最后以修正的犯罪构成不可取为结论.

犹太律法的演变和特征83-88

摘要:犹太律法是犹太教信仰的规范化.其产生和发展与犹太教的历史演变同步。犹太律法的内容和形式具有鲜明的特色。在圣殿被毁、国家沦丧之时,以色列的土地上曾经存在一个完整的法庭体系。犹太律法具有神圣性。同时又被创造性解释和应用。犹太律法具有民族性,同时又对普世性价值予以强调。

试论WTO法的正当性问题89-95

摘要:随着全球治理实践和理论的兴起与发展,WTO法的正当性问题正日益受到关注。本文分析了这一问题目益突出的背景;以几种质疑WTO法的正当性的观点为基础.提出了WTO法的正当性的含义,并对提高WTO法的正当性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论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96-102

摘要:冲突规范素有“桥梁法”之称,但人们在研究其价值的时候却大多关注其目的性价值。冲突规范的价值实现过程是动态的,在冲突规范的价值系中不仅包括目的性价值。还包括工具性价值。本文从冲突规范结构和属性的特点、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的关系及冲突规范在国际法领域的特殊作用方面对冲突规范的工具性价值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和探讨。

跨境犯罪中死刑问题研究103-108

摘要:由于中国内地与港澳死刑政策的冲突,及三法域间各自独立的刑事管辖权的并行存在,使得跨境犯罪的死刑案件的司法协助变得更为复杂。本文探讨两个问题:跨境犯罪死刑案件中死刑犯是否该移交及移交的标准。在对前一个问题作出肯定回答的同时.进一步论述在跨境犯罪死刑犯移交中应遵循坚持“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加强三法域间平等的“协议管辖”协商。从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三法域间刑事方面的联系与协助.有效打击严重的跨境刑事犯罪。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律与实践
我国水权制度完善的法律思考——以美、澳立法为鉴109-113

摘要:水权是权利人对水资源所享有的使用权的总称,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具有特别物权的性质,因而,水权就应当具有可转让性。这一理论观点已经成为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水权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水权制度的健全也应借鉴外国的成功立法经验,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陪审团制度在德国的移植与消亡114-118

摘要:陪审团制度正式演变成参审制是从德国开始的,通过对这个过程的更广阔视角的分析,可以发现除了包含德国当时诉讼制度特点和陪审团自身缺陷的原因外.陪审团制度在德国的消亡还具有复杂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和环境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