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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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 CSSCI南大期刊 统计源期刊

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62-1129/D 国内刊号
  • 1007-788X 国际刊号
  • 0.65 影响因子
  • 1-3个月下单 审稿周期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是甘肃政法学院主办的一本学术期刊,主要刊载该领域内的原创性研究论文、综述和评论等。杂志于1986年创刊,目前已被国家图书馆馆藏、维普收录(中)等知名数据库收录,是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的国家重点学术期刊之一。甘肃政法学院学报在学术界享有很高的声誉和影响力,该期刊发表的文章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践价值,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实践案例和行业信息,得到了广大读者的广泛关注和引用。
栏目设置:法律与实践、法学论坛、青年法苑、学术视点_生态文明与环境法治、探索争鸣、域外法学、学术视点_立法权的配置与实现机制、民间法·民族习惯法、民间法、民族习惯法_主持人手记(六十二)、法律论坛、学术视点_刑事证据与证人制度在刑事诉讼实践中的新发展、法学论坛_陇籍法学家论坛、书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06年第06期杂志 文档列表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本刊特别栏目
民间法、民族习惯法研究专栏1-1

摘要:民间规则的研究,如何做到迈向实证的方向?这一直是关注民问规则研究的鄙人所特别关注的问题之一。或许这样的问题,对一位社会学者或人类学者而言不是什么问题,因为他们有过相关的具体训练。而对于法学者、至少是我国的法学者而言,这可能是一个需要特别提醒的问题。因为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学教育,更关注定性的知识灌输,而不关注量化的对比和分析,不关注对事实、材料和经验的描述。这或许是因为国家法律自身是一种规定性的事实和存在,从而人们习惯于在规定的制度事实范围内说话、言谈的缘故吧?

台江县反排村当代苗族习惯法民族志2-10

摘要:台江县是全国最集中的苗族聚居县,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背景,较好地保留了原始苗族习惯法文化。历史上传承下来的桥崇拜规范、牯脏节规范、婚姻习惯法规范以及神判制度等仍然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控制作用。由于国家实行村民自治制度,很多苗族习惯法规范以村规民约的形式表现出来。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代替传统上的寨老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民间法研究之于中国法学:意义与方法启示11-15

摘要:现时的中国法学正行进在多元路向上。民问法作为法律的社会化阐释方式。一方面作为法律多元之一而有利于法律的多元本质阐释.另方面作为媒介法律与社会的方式而助益于解决法律内部的逻辑困境和实现祛治。民间法要以法源等方式和途径在制定法中凸现自身的存在和价值。才能助益于法治的实现。民间法研究不仅以条分缕析的问题意识、疑难思维突破和弥补系统论法律思维方法的局限性。而且在其中渐进的、点滴的展现和型塑着作为法的目的与价值素材的时代精神及其自身,因而从思维方法和目的与价值两方面不断型塑和提升着中国法学的科学性。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学专论
论量刑情节的法理基础16-21

摘要:量刑情节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解决该领域的法哲学问题。量刑情节制度也必须有其理论依据,否则就成了无源之水.缺乏其赖以存在的根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在量刑领域中的统一是量刑情节制度优化的理论前提.“活的法”观念是该制度的实证基础;从其适用基础上分析,量刑情节制度的优化能弥补法的实效性与法的效力性之间的裂缝;该制度的设计应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思想,当然不能超越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

可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的比较权衡——弹性化机制的应用22-28

摘要:遵从或否定权利表象规则的界限定位在可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的比较权衡。其实是进行过失程度的比较,在真实权利人与第三人之间做出选择,其结论必然是弹性化处理,一方面体现在生活事实的法律判断本身具有适度的弹性,另一方面归责性与信赖合理性之间存在相互影响而需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进行调和。

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价值冲突及其整合29-32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价值目标足多元化的,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之间总是存在一定的冲突,其突出表现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秩序和自由价值取向、秩序和正义价值取向、正义和效益价值取向之间的冲突等方面,为解决这一矛盾,本文提出了整合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价值取向冲突的主要原则.即正义价值至上原则、兼顾原则和平衡原则。

行政法的嬗变:由公法到公私法合一33-38

摘要:公法私法的融合趋势、弱权力和非权力行政领域的出现、行政权力权利化和职责化、平等型行政法律关系的生成和拓展等因素.导致作为传统公法的行政法正逐步嬗变为集公法私法于一体的法律部门。私法介入行政法必须遵循法定、私法优先等基本原则。行政法的私法化不是全方位的,它受权力弱化、平等理念的深化、权力职责化、行政公共性和服务性理念的拓展等因素的掣肘。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学探讨
论海洋边界争端与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兼谈中日东海油气争端的解决39-48

摘要:现代国际海洋法通过瑞典一挪威北海大陆架案奠定了海洋边界划分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制度。中日东海油气争端从根本上说源于中日东海边界争端.只有明确钓鱼岛等岛屿的划界效力问题和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与作用.才能使中日东海边界争端和中日东海油气争端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以和平方式创造性的解决。

质疑侵权法独立于债法49-53

摘要:侵权行为是债因之一.侵权法应为债法的组成部分。历史上债非因契约而生,而是私犯的必然结果。债的本质是责任.责任的内容是债.二者没有根本性区别。侵权责任形式主要为损害赔偿。将侵权法脱离债法并设立单独的民事责任法之主张难以成立。

刑法中的非法占有目的54-60

摘要:非法占有目的在很多情况下都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划分.成为困惑司法实践的一大难点。当前理论上有不要说、排除权利者意思说、利用处分意思说、并和说四种学说.前三种学说不符合我国现状.我国应采并合说。

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具体类型61-68

摘要:严格责任原则应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基本归责原则。严格责任与公平责任应其同构成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之二元归责体系.即以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为主.以公平责任为辅.同时,辅之以一系列的创新机制,从而构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体系。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海洋污染、有害有毒物质污染、环境噪音污染、能量污染、破坏自然资源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转基因产品污染等侵权行为。均应列入我国民法典之侵权法编中。

论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69-74

摘要: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奖励的基本理论问题,是指导和规范公务员奖励的立法、适用和奖励争议处理的基础性准则。法治原则、平等原则、公开原则、论功行赏原则、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原则五大原则是公务员奖励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权利保障之理论基础探析75-78

摘要:未成年人作为刑事诉讼的特殊主体,其诉讼权利保障的理论基础,既有历史的渊源,也有现代刑事法理论的影响;既要考虑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和心理的特殊条件.还要考虑其犯罪形成的社会等因素.另外还要结合刑事诉讼惩罚和保障功能以及联合国少年刑事司法准则等内容。研究的目的是使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不仅得到与成年人相同的正当程序保障,而且还应享有一些特殊的诉讼权利保障。

英租威海卫司法殖民之特性分析79-83

摘要:本文从司法体制和司法管理.分析了英租威海卫时期的司法具有三个特点:司法不独立,具有鲜明的行政化特色;司法权外来和受限控、诉讼资源极为有限;吸收中国传统的调解制并加强规范管理,指出这些特点是英国司法殖民本性的体现。

试析航班延误的法学概念84-86

摘要:航班延误是我国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世界范围内的航空运输.航班延误不可避免。在法学层面,我国立法未明确界定航班延误的概念。当航班延误时,航空消费者与航空承运人之间的诉讼时有发生.司法机关也难以做出公正的裁判。近两年来,法学理论界和司法界对于航班延误给予了相当的关注和研究.并认为解决航班延误的法律问题,其概念的界定是关键。航班延误的法学概念是深入研究航班延误法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和技术支撑。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杂志法律与实践
我国绿色壁垒的制度缺位及西方国家的立法趋向分析87-95

摘要:发达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极大地限制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出口,这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其发展势头十分迅猛。我国入世后,它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最大障碍之一。目前,人们对绿色壁垒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实际上,绿色壁垒有善意和恶意之分。针对不同的绿色壁垒应采取不同的态度、不同的应对方略。随着全球经济的绿色化,善意的绿色壁垒将成为更广泛、更隐蔽的贸易壁垒,那种寄希望于通过多边贸易谈判打掉绿色壁垒的愿望是不切实际的。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国绿色壁垒制度存在着严重缺位。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迅速发展,呈现出如下发展态势:一些任意性立法向强制性立法转化;产品的环保标准越来越高;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大了立法力度;逐渐将PPM标准纳入法规范围。

当代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权利保障的变动趋势96-100

摘要: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权利的保障存在典型的差序格局,随着经济、社会、政治的发展,这一差序格局具有时代性,主要体现在其趋势变动之中。本文从公民权利需求、公民维权意识、公民主体结构、政府保障行为四个方面对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权利保障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公民权利的实现往往需要政府的积极作为.它更多对应的是政府的即时性义务和法定义务(责任),而非渐进性义务和道德义务(道义上的体恤),努力实现公民保障结构的动态平衡。

票据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101-108

摘要:票据诈骗罪的对象应该是被害人的资金、其他财物或者服务;行为方式表现为利用汇票、本票、支票进行金融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罪过只能是故意.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未遂标准是“被害人是否实际损失财物”;共犯与罪数应视情形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