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实施救助行为中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损失,引发了民法上的一些请求权,由此形成的债权债务应当由负有义务的第三人或者受益人承担过错责任或补偿责任,从而构成了见义勇为者在法律上的救济机制。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学理论的探讨也愈加激烈,报酬请求权成为新的创新争论点。此外,第三人对见义勇为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以损失结果为前提条件,而是应以见义勇为者所承受的危险性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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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公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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