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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混居政策成为近三十年来欧美国家城市贫困治理政策的重要内容和发展趋势,它是对社区效应理论的一个政策回应。基于社区效应理论,社会混居政策的支持者认为,混居可以为生活在高度贫困中的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摆脱贫困创造一个更有利的居住环境,也可以通过环境的改变形塑贫困居民的边缘性的反社会的文化习惯行为。但根据现有文献,社会混居政策试图通过居住空间临近来构建社区人际关系的互动机制,进而改善居民个人和家庭的贫困状态似乎不太可能,在没有额外的支持系统相配套的情况下,社会混居政策不足以帮助人们摆脱贫困。
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取得的持续高速增长,在某种意义上可看作是一种“过程产出”,是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群体在追求个体理性目标实现过程中的“产品”。基于理性人假设,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致力于实现多元化的个体理性目标。而改革开放后中央对地方政府的“分权”和对干部任免权的控制,使地方政府行为一方面具备了较大的自主性空间,另一方面又必须遵循中央的方针政策。在这一制度环境下,完成以“政绩合法性”为主要内容的考核评价目标成为实现个体理性目标的必经过程,而作为政绩的重要体现的经济增长则成为该过程的产出之一。
摘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养老服务的重要提供者之一。我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发展目前仍存在着一些困境,其中,属性不清是困扰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根本问题,能力不强导致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内生动力不足,激励不足体现了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展的外部环境不理想。破解这些困境,需要明确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属性与定位,增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加强政府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激励。
摘要: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在地方空间的实施遭遇了多种相互嵌套、复杂纠葛的难题。破解困境的关键路径在于从中央到基层的治理空间中,通过对“治官权”、“治民权”、“治事权”的科学分任,重构国家治理的权力结构,改变“政府—市场—社会”三元主体之间的治理权力配置与治理绩效互评制度,在基层空间真正建立政社协同治理,以国家治理到地方治理的全面变革引导社会、市场科学地参与公共决策、合理地表达私人或群体利益、积极地消除城乡差异,以实现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也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
摘要:社会公众对于地方反腐败绩效评价的影响因素可概括为个体因素与社会因素,其中个体因素包括收入、教育与职业等传统客观指标,社会因素则分为社会参与方面与主观认知方面。通过“中国社会调查CSS2011数据”进行假设检验,研究结果显示,社会因素对于地方政府反腐败绩效的社会评价的影响要大于个人因素,在社会因素中,主观认知对于地方政府反腐败绩效的社会评价的影响最大。
摘要:自2015年8月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推进阳光政务改革上,推出了六项创新举措:一是设计了“1+4+4+1”框架网络结构体系,二是推行政务公开“横向到边、全面覆盖”,三是保障决策监督“纵向到底、严格高效”,四是采取“制度+科技”监督权力公开,五是预留特事特办的“绿色通道”,六是实行全过程同步监督问责。这些举措一定程度上使政务活动实现了从部分公开向全面公开、从结果公开向因果公开、从及时公开向实时公开、从侧重内部监督向内外监督并重。广东交通运输厅的实践表明,在推进阳光政务监督过程中,上下合力是前提、纵横结合是基础、内外协作是保障。今后,深入推进阳光政务监督建设,可从持续推广完善阳光政务建设模式、深化开展阳光政务监督建设、全力打造为民、务实、清廉的阳光机关等方面着手。
摘要: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邻避设施引发的抗争运动层出不穷,现有成果多以单个案例为基础进行研究,缺乏对邻避运动产生机理的解释。结合社会运动、媒介化抗争理论,以我国的邻避运动为研究对象,通过定性比较分析法进行多案例综合分析发现,抗争组织形式、抗争性剧目和参与者主动使用媒介是邻避运动演变成暴力群体性事件的必要条件组合,行政体系分化对邻避运动的演变影响力较小,精英同盟分裂和框架过程对邻避运动的演变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不是必要条件;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共同作用于邻避运动,并没有地位上的明显划分。重视公众的合法权利,加强邻避设施选址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塑造有效的“解释框架”,增强公众的信任感;实现国家治理“媒介化”,掌握传播主导权等,是政府预防邻避事件的重要途径。
摘要:县级政府的财政能力对当地民众的信任度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其关联机制在于,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决定其是否能够提供较好教育、医疗、卫生等非经济公共物品,而民众对政府所提供的非经济公共物品的满意度直接影响到相应的政府评价和信任。分税制改革后,其“层层上收”和“驱赶效应”造成了基层政府的财权事权的不平衡状态,这对基层政府的财政能力和地方治理提出了挑战,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将削弱民众对当地政府的信任程度。
摘要:法治是融汇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的完美结合;法治思维包括两方面,即法律应当得到普遍服从的思维和良法之治的思维。法治思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主观要件和重要内容。建设法治中国、培养和提高法治思维的具体途径包括法治思维的培养、对法治中国建设主体中“关键少数”法治思维的引导、“法律应当得到普遍服从”的法治思维的形塑、“良法之治”的法治思维的形塑、营造有利于法治思维建设的社会环境。
摘要:在当下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期,关于检察官豁免的法理研究有了时势需要。检察官豁免是检察官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时免受其他法律权力或支配约束的自由。检察官豁免起源于司法豁免,是检察官的职业特权,又可分为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准司法官职责论、制度利益衡量理论和人的理性有限理论等构成了检察官豁免的理论基础。检察官豁免制度并非对检察官司法责任制的否定,而是对其实体性构成要件的落实,并且可以有效地摒弃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结果责任制”模式的弊端。
摘要: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形式主要有独任制与团队制两种。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属于行政审批制特色,办案责任被行政分割而难以落实。对于办案组织的模式选择,我国当前应当结合检察业务的特征和积累的实践经验,以独任制为主,团队制为辅;办案责任制应坚持承办责任的原则,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在处理二级部门与办案组之间的关系时,应尽可能采取部门负责人与办案组负责检察官合一的机制模式。
摘要:为了缓解愈发严重的城市病,中国政府试图采取限制大城市和鼓励小城市发展的城市发展战略。利用中国地级市面板数据对城市规模与城市发展变量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城市规模的提高对城市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在此研究结论上,进一步地利用齐普夫(ZIPF)法则和城市提供就业能力指数对中国城市规模体系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发现中国城市体系总体规模偏小且小城市提供就业能力较弱。最后,根据研究结果提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城市发展战略。
摘要:遵从资源配置的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更好作用,从维护市场交易属性的视角来推演政府经济行为。得到三个基本的结论:第一,政府既是市场失灵的矫正者,也是市场属性的维护者。第二,交易是市场的基本属性,它的质的规定性集中体现在交易制度和交易技术上,两者的进步过程都离不开政府经济行为的维护和保障。第三,政府维护交易属性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交易效率,交易效率可细化和工具化,产权、竞争、信用、预期等交易制度效率和交通、信息、教育等交易技术效率可运用无纲量化方法将之指数化,并用于政府经济行为的实践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