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落实安全措施发生事故获刑3年

作者:陈芳

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依法为员工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落实好安全作业措施,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面临的可能就是刑事处罚。浙江丽水曾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例。未落实基坑作业安全措施发生事故致3死2014年7月,张某甲从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丽水500kV万象至瓯海线路送出工程",成为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负责组织施工。随后,张某甲聘请潘某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但张某甲、潘某均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又在备案的项目经理包某、安全员张某丁、技术员汪剑华没有到岗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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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然科学与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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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科技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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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通用技术及设备
收录:
  • 维普收录(中)
  • 国家图书馆馆藏
  • 上海图书馆馆藏
关键词:
  • 安全措施
  • 重大事故
  • 生产经营过程
  • 浙江丽水
  • 执业资格证书
  • 安全作业
  • 组织施工
  • 500k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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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广东安全生产

期刊级别:省级期刊

期刊人气:1796

杂志介绍:
主管单位:广东省安全生产技术中心
主办单位: 广东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所
出版地方:广东
快捷分类:工业
国际刊号:1671-4032
国内刊号:44-1535/T
邮发代号:46-394
创刊时间:2001
发行周期:月刊
期刊开本: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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