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依法为员工提供安全的生产条件,落实好安全作业措施,否则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面临的可能就是刑事处罚。浙江丽水曾发生一起这样的案例。未落实基坑作业安全措施发生事故致3死2014年7月,张某甲从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了"丽水500kV万象至瓯海线路送出工程",成为该项目的实际承包人,负责组织施工。随后,张某甲聘请潘某为现场施工管理人员,但张某甲、潘某均未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相应岗位执业资格证书,又在备案的项目经理包某、安全员张某丁、技术员汪剑华没有到岗的情况下,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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