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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过度介入法治实践既耗散了行政法学的有生力量,也影响了行政法学的思维方式。在行政法治建设提档升级的时代,应当警惕"问题导向型"研究进路的庸俗化理解。行政法学须将《纲要》对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憧憬转化为相应层次的学术命题,并在行政法制度、行政法学基本范畴、行政法学体系和行政法治模式上实现研究的创新。作为行政法理论基础论争中的重要学说,"政府法治论"对行政法理论体系的完善和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曾经发挥了应有的引领作用。在法治政府即将基本建成的前夜,政府法治论当在核心内涵和实证基础上继续深挖,进而与时俱进地生长为当代中国具有学术和社会双重影响力的行政法学思潮。
摘要:行政法理论基础是一个"具有浓郁原创性的命题",而权力清单制度则是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行政法制度。运用行政法理论基础去分析解剖权力清单制度,不仅可以进一步夯实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丰富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内容,而且还可以进一步检验行政法理论基础相关学说的生命力。从实践来看,权力清单制度不仅充分体现了"政府法治论"所主张的民主政府、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平民政府等内容,而且也为"政府法治论"走向实证提供了极好的样本。
摘要: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法治论"通过不断地修正和发展,其所涵盖的五个方面与当下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的法治政府之间具有高度的契合性。这一理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明晰法治政府内涵的方向指引、立法规制与行政自制相结合的路径选择、行政程序与救济程序顺畅衔接的程序保障三个方面。
摘要:海洋物理形态的完好对于维持海洋生态系统的供给、调整、支撑和美学功能有重要的价值。海洋管理中的海洋功能区制度是依照海洋呈现出的不同物理形态,对其进行按类别的管理和使用的制度。近几十年的人类开发活动给渤海物理形态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海水入侵、海岸侵蚀、滨海湿地减少等问题日益严重。防止渤海物理形态不利变化应当成为渤海法的任务。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海岛面积不缩小、自然岸线不缩短、滨海湿地面积不减少、海洋设施不碍航、限制永久性的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项目等。
摘要:在渤海法中确立的生态补偿是一种旨在为生态系统保护者提供正向激励的区域性生态补偿,它以矫正生态系统服务的"市场失灵",解决渤海区域海洋生态系统管理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为目标指向。渤海管理法不仅需要清晰界定渤海生态补偿的法律关系主体,还需要确立以政府为核心的生态补偿运行体制。
摘要:国际区域海公约中的执行机构建设主要形成了"单一区域性组织"、"缔约方会议+秘书处"、"缔约方会议+委员会"和"缔约方会议+秘书处+附属机构"四种模式。渤海特别法不应采用"单一区域性组织"模式。"缔约方会议+秘书处"模式中的秘书处和"缔约方会议+委员会"模式中的委员会相比,后者享有实际执行权。渤海特别法应优先选择委员会。渤海特别法可以考虑在"渤海管理委员会+渤海管理执行委员会"方案的基础上根据需要设立作为附属机构的科学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
摘要:物权变动制度设计应以交易安全为价值导向。但抽象层面的交易安全理论因其模糊性而难以为物权变动理论提供清晰有效的依据和指引。交易安全内涵受"流通频率"变量影响而变化,进而影响物权变动模式类型的横向分布和历史变迁。以流通频率为研究线索可以实现交易安全含义的具体化并使其更具解释力。高频流通导致交易安全向外部(第三人)偏移及物权变动模式的形式主义倾向,低频流通导致交易安全向内部(真实物权人)偏移及模式的意思主义倾向。以高频流通下的"纯外部交易安全"指导一般流通频率下的物权变动是导致物权变动制度定位严重偏离、乃至"形式主义化"的重要原因。现代普通物权变动应从一般流通频率出发,兼顾动静安全的平衡保护,采取折衷的对抗,
摘要:经济分析意见在反垄断诉讼中的涌现体现了技术权不断扩大的趋势。同时,反垄断法独特的知识构造也为经济分析意见提供了适用空间。当然,考察我国制度现实,经济分析意见尚无明确的证据法定位,相应的证据规则尚付阙如,这难免造成反垄断讼争中技术权与审判权的抵牾。而考察经济分析意见在域外证据法上的历史演进,专家证据制度应当作为适当归宿,为经济分析意见的规范化提供规则基础。在此基础上,还应当构建经济分析意见的可采性规则,为法官采证提供科学的标准。具体而言,经济分析意见的采证应当坚持专家适格规则、可靠性规则以及相关性规则。
摘要:面对刑法规范供给的不足,刑法解释需要重视利益分析及其基础上的目的解释方法。刑法解释不是认知教义学上的理解,而是表达意义上的论证,利益法学与目的解释之间具有学术上的内在关联,后者是前者在解释论上的延伸。目的解释的内在危险不在目的解释本身,而在解释者解释的过程缺乏利益判断的类型化思维。利益法学立场下的刑法目的解释适用需要妥善处理案件事实对刑法规范的型构意义,目的解释与国民预测可能性的关系以及利益类型化的判断。强调利益分析接受构成要件类型化的限定,是目的解释应当坚持的基本准则。
摘要:党规现象是一类政治现象、制度现象和法现象。党规学以党规现象为研究对象,已经成为党建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交叉融合的新的学术领域,正在成为党建学、政治学研究的重要方向,也应当和能够成为法学学科的重要分支。作为法学学科体系新成员的党规学,以一类特殊的法现象为研究对象,应当致力于在一般法治原理、规律的基础上探求党规现象的特殊逻辑,侧重于研究党规制度原理和运行机理、党内法治规律和治理逻辑,创设相对独立的概念范畴、知识体系和理论系统。进一步明确党规学学科意识和思维、党规学研究内容和方法,加强党规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完善和发展党规学学科体系,对于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推进党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
摘要:社会法体系是当前中国社会法学研究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私法学体系建构方法是构造合理的社会法体系的可行路径。财产理论的进化形成了包含国家间接给付与国家直接给付的社会法二元财产结构,以及以国家给付权与公民受益权为基本分类的社会法权力—权利体系。在此基础上,社会法体系得以演绎出来:社会法的积极自由与实质平等之内在精神体系,通过权利、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外化为社会法的二元制度体系。因此,社会法体系是法律价值与法律逻辑的有机统一。
摘要: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立法机关首次采取"自下而上"的制度生成模式,以保证实现公平正义为前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但两年的实践工作也暴露出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完善、程序运行不畅的问题。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还应当从经验转向理性,以证据标准代之罪名标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审前中心程序,建立以认罪真实性与量刑规范化的公式关系,在此基础上实行一审终审制。惟其如此,速裁程序才具有生命力与独立性。
摘要: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出现分离,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实质上低于规范中的证明标准。这种分离与庭审虚化带来的证明方法不足、公诉证明标准的扩张适用以及不当的司法改革政绩追求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设置分层次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
摘要: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不当行政行为中最为重要的一种,该行政行为不仅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和地位,尤其在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进行控制是法治发达国家的核心内容,尤其在当代给付行政的行政法理念之下,该问题已经成为行政法关注的焦点。由于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是一概念范畴,因而对其内涵和外延的把握十分重要。对显失公平的行政行为需作类型化处理,并进行相关制约机制构建。应当建立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概念系统、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机制,拓展显失公平行政行为的范畴,实现司法审查的主动机制,建立独立的显失公平行政行为审判模式。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将"两金"排除出赔偿范围的原则及理由均有待商榷。以加害人有无赔偿能力作为是否赔偿"两金"的适用原则,有悖宪法平等原则。"两金"系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排除"两金"既无助于降低空判,也不利于附带民事调解的达成,更不符合法律位阶原则的适用。赔偿"两金"既体现了对生命权、健康权的尊重,也有助于强化权利救济和维护司法权威,并符合我国的历史传统。由此,建议将"两金"重新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摘要: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摘要:起诉资格是环境公益诉讼得以启动的关键,建立在起诉资格前提之上的起诉主体顺位设计是对最优起诉主体的探寻,在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协调诉权冲突以及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实施效果等方面均有所裨益。通过最强公共利益标准与诉讼经济标准的衡量,将检察机关定位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起诉顺位,环保社会组织和公民分列第二、三位。对环境公益诉讼顺位设计标准的把握应当灵活,契合当下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实践。不同顺位之间的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应相互协作,合力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救济功能的实现。
摘要: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