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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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15年第02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论坛杂志名家主持·民法典总则立法难点研究

关于民法典总则立法的几点思考

摘要: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应当采取分步走的方式,首先进行民法典总则立法。民法典总则立法不能采取修改补充《民法通则》的方式进行,应当重新立法,也不能以制定民法典通则代替民法典总则。民法典总则的体例设计应当采取总则加实质序编的“大总则”模式,不能以序编代替总则,其逻辑构造应当以权利为主线。
5-12

“平等主体关系说”的弃与留——未来《民法典》调整对象条款之抉择

摘要:《民法通则》采纳“平等主体关系说”厘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混淆了事实与规范,将本是规范状态的平等视为调整对象事实层面的规定性,不仅存在因果倒置的逻辑错误,淡化民法对平等的追求,而且不能完成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并蜕变为法院逃避裁判责任的规范基础。“平等主体关系说”之所以成为《民法通则》的现实选择,渊源于彰显民法独立性的历史需要。事易时移,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调整对象条款的抉择应向区分公、私法的逻辑回归,采取确立其他法部门调整对象之负面清单的立法模式,《民法典》不再设置调整对象条款,或对调整对象作空洞化处理,从中抽离平等主体等实质内涵,落实民法的本位法地位。
13-19

论权利失效规则及其法典化

摘要:权利失效规则是权利行使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一项禁止权利滥用制度。该规则之适用构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权利人之怠惰和义务人之确信,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权利人有自相矛盾行为和义务人作出了信赖投资。我国司法实践在合同解除权之行使领域已经开始援引权利失效规则判案,但其适用领域尚有待于拓展至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等领域。我国立法有必要继受和构建起权利失效制度,并应于未来民法典之总则篇以专条形式确立该项制度。
20-27
法学论坛杂志学术视点

先行调解制度重述:时间限定与适用扩张

摘要:法学界对于新《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先行调解规定的理解及实施还存在较大争议。调解之“先行”必须与特定的时间节点相比较才有意义。从体系解释及术语使用规范的角度解读,先行调解是当事人将纠纷起诉至法院之后,在立案之前进行的调解。先行调解的适用条件“适宜调解”强调的是不能违法调解或不应在案情复杂、当事人对抗激烈之类的纠纷上徒劳消耗资源,是否“适宜调解”宜采取个案判断的方法。人民法院既可以通过立案庭或专门机构实施先行调解,也可以将纠纷委派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构,在先行调解中实现三调联动。调解协议只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效力,但通过诉调对接,即当事人自愿选择立案签发调解书和启动司法确认程序两种方式,能够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47-52

论“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的合理性

摘要:陈金钊教授最近提出了一种与西方法律修辞学不同的“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该理论因其独特的涵义界定、价值立场和修辞方法而受到不少学者的质疑和批判。“把法律作为修辞”理论并非作者自由的学术创造,该理论几乎所有的构成元素都可以根据法治理论、法教义学、法律话语、分析修辞学、最新的法律修辞学理论等获得相应的理论证成。因此,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把法律作为修辞”更是对西方法律修辞学的一种学术改造和重构。
53-62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

摘要: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意蕴深邃,它将法律看作动态、开放、互动的行动系统。交往行动的学理资源是语用学;存在方式是商谈;生长土壤是“理想话语情境”。交往行动理论视域下的商议式司法提倡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社会民众在有关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采取真诚互动、沟通协商的方式,从而达成理解与共识。商议式司法具有对话性、程序性、伦理性,其价值在于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克服机械司法的缺陷;促进司法民主;遏制司法腐败。
63-69
法学论坛杂志百家争鸣

惩罚性赔偿制度质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7条

摘要: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目的是:惩罚恶意的侵权人,补偿受害人。但是,由于惩罚性赔偿金的数额难以科学计算,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苛刻,惩罚性赔偿不仅没有达到惩罚恶意侵权人的目的,反而可能伤及“无辜”。以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作为加害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条件,造成同样的主观恶意,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可能与行政罚款和刑事罚金同时并存,导致一事双罚或三罚,违背过罚相当原则。另外,从现行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立法来看,惩罚性赔偿既适用于故意的侵权责任,也适用于重大过失的侵权责任,既适用于违约责任,也适用于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法定责任。但迄今未能从理论上论证惩罚性赔偿适用的具体范围。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学界将经济法学的奖励制度,当作惩罚性赔偿制度,将奖励制度弥补政府监管失灵,误认为是惩罚侵权人、补偿受害人、教育其他人所致。
70-83
法学论坛杂志热点聚焦

金融权利视角下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

摘要:民间金融体现的是百姓对其金融权利自由行使。国家赋予金融监管部门以金融监管权力并通过刑法保障金融权力的行使。在我国,对于民间金融法律规制集中表现为刑法规制,源于我国金融系统演进所形成的纵向信用体系所要求的金融系统安全之考量。但是,金融市场本身具有的内生性特质源于金融权利是一种基本财产权利,因此,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应以强化私权保护、限制金融权力行使为主要目的,尤其在我国金融市场还有待培育完善阶段时更是如此。
84-90

集合资金信托商事法律关系主体化研究

摘要:集合资金信托符合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所要求的营利性、营业性、公开性及专业性特征,兼有资产隔离与内部治理的商事组织基本属性,具备成为商事主体的条件。一旦集合资金信托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商事法律关系主体,信托财产归属、受托人义务及责任承担等问题将顺利解决,自然人委托人与信托公司间地位趋向平衡,投资者利益因此得到有效保护。
91-100
法学论坛杂志法治前沿

确立与完善我国证券侵权仲裁机制的路径分析——以美国证券仲裁机制的发展为视角

摘要:证券市场上侵权法律关系具有可仲裁性,在司法不足以充分及时救济投资受损权益的情况下,应充分发挥证券仲裁的替代性优势。借鉴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证券仲裁体制及完善的路径,我国在立法中应尽快确立证券行业仲裁模式,在政府部门监管下由行业自律组织主导证券仲裁规则的制定与实施。证券行业仲裁不等于行业垄断仲裁,证券仲裁与公共仲裁之间系良性竞争关系,通过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司法保障等措施,切实保障证券侵权仲裁的公正性,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证券市场的运行秩序。
109-118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构新论

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的有力制度设计。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确立了法律依据,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远未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当着重围绕监督范围、方式和具体程序来合理建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主要包括抗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或者检察建议、提出暂缓执行建议以及加强执行责任追究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借助人大、政协及社会舆论监督制度来防范检察监督权的滥用问题也应当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必然命题。
119-127

少数民族就业纠偏行动:宪法平等原则的实施机制

摘要:纠偏行动是矫正少数民族结构性就业困境的有效法律机制,也是国际社会解决民族就业矛盾的成功法治经验。当前,我国亟需通过就业纠偏行动缓解西部少数民族面临的结构性就业障碍。我国宪法有关实质平等的原则和规范为就业纠偏行动提供了法理基础,但是在宪法实施工作中依然存在着重视禁止就业歧视,忽视就业纠偏行动的现象,就业纠偏行动的制度性缺陷削弱了宪法平等原则的民族保障功能。为此,应当加强就业纠偏行动的立法工作,建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完善纠偏行动的司法救济制度,强制性的就业配额制度与引导性的雇主激励机制相结合,兼顾干部人事制度与劳动保障制度,构建预防歧视与纠偏行动相结合的民族就业平等保障机制。
128-137

构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

摘要:作为先进的法律制度,公益诉讼制度被各国接受并不断完善。针对我国消费者面临的跨国公司“双重标准”、隐性消费、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以及消费者人数多、群体化的属性,应尽快构建我国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弥补市场监管之不足,约束经营者的不法经营行为。
138-144
法学论坛杂志实证研究

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的实证分析——以A市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和预防现状为调研对象

摘要:出于为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提供实证依据的研究需要,对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A市未成年人犯罪预防进行了基础性数据调查、典型案例采样和重点访谈调研,通过归纳总结相关经验可以发现:制定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地方立法是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朝向职权整合化、职责明晰化和经验制度化方向发展的紧迫性和必然性需求。调研表明江苏省未成年人犯罪具备独特的家庭原因、媒介原因和社会原因,在特殊预防层面也存在着学校教育保护不足、社会力量难以配合、社区矫正局限和社区综合预防羸弱等突出问题。在这些问题基础上吸收地方预防经验,可以更为清晰地从江苏省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系统性预防立法,以最大程度促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效率和效益,整合各方力量形成科学有效的针对性预防体系。
145-152

创新发展中的烟台大学法学院

摘要:1984年,由北京大学法律系援建成立烟台大学法律系,杨殿升教授、郭明瑞教授、汪建成教授先后担任系主任。1999年由系改院,房绍坤教授、汤唯教授、金福海教授、张平华教授先后担任院长。法学院现有教职员工62人,其中教授20人,副教授14人,博士生导师2人。部级教学名师1人,省级教学名师3人,享受国务院津贴的教师4人,
F0002-F0002

蓬勃奋进的青岛大学法学院

摘要:青岛大学法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特色鲜明、在国际国内法学界享有较高声誉的法学院。学院现有专任教师67人,其中教授13人、副教授30人、具有博士学位者40人。学院是中国宪法学研究会的副会长级单位,山东省特色名校建设工程的重点建设单位,青岛大学博士点重点培育单位。
F0003-F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