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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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15年第01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论坛杂志特别策划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所展现的战略定力

摘要:自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以后,法制(法治)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对运用法治进行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和治理能力的提升越来越自信。中共十五大确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法治建设就成了国家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问题。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不仅是对西方法治外交的应对,更根本的是要在深化改革过程中实现执政方式的转变,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或者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不仅仅是一个战术问题,《决定》在很多方面都显示出对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性思考,显现出是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式的战略定力。
5-12

法家第三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思想史解释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个宏大的主题,可以从思想史的角度予以解释。在法家思想的演进历程中,管子、韩非代表的法家是第一期法家。在20世纪上半叶,梁启超、陈启天代表的法家是第二期法家。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兴起的法家是第三期法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可以作为法家第三期思想的集中表达。法家第三期与法家第一期、法家第二期都强调法治、富强,因而可以共享法家之名,但是,由于法家第三期与执政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且兴起于和平与发展居于世界主流的时代,因而与前两期法家又具有明显的区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虽然是一个法学问题,但它的实际指向远远超越于法学的领域与视界。
13-19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困境与求索——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视角

摘要: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依法治国理论经历了孕育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现已日趋完善。依法治国方略自实施以来,虽然成绩令人瞩目,但由于存在历史传统因素、保护主义的困境、立法质量不高、法律实施环境不佳等这些阻力的困扰,大功尚未告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突破当前法治困境,亟需进行法治观念的革命,完善立法体制,改善法律实施环境,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建立高素质的执法队伍等。
20-30

中印领土东段边界争端中的证据分量问题——基于国际法院解决领土争端判案证据规则视角

摘要:近年来,中印领土边界纠纷呈现升温趋势。从证据分析角度,1914年“西姆拉条约”因西藏地方政府没有缔约权,以及没有反映当时中国政府明确的意思表示而缺乏证据效力,没有任何分量。同样,“西姆拉条约”的“附属地图”及尼赫鲁私人日记缺乏证明价值。与之相比,历史证据证明我国对东段地区具有领土主权。对于印度以实际控制证据为据企图对抗我国对藏南地区的领土主权,因1914年关键日期已“固化”其归属于中国,所以印度采取的任何嗣后利己行为不具有可采性。鉴于国际司法仲裁实践日益重视实际控制的效力,我国应采取切实的管控措施,进而为通过谈判解决领土争端提供事实主张的证据基础。
45-53
法学论坛杂志学术视点

公司担保合同行为的最佳行为范式何以形成——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认定的逆向思维

摘要:既有公司担保法律规范因为法律后果要件阙如、公司法与合同法的价值本位抵牾,若遵循“法条主义”之演绎推理解释路径,则不能获得具有解释结论唯一性与价值取向一致性的裁判结果。故而,在具体裁判环节中,法官应摒弃既有的“法条主义”之规范分析与价值分析路径,采用“后果主义”之“法律后果预测——行为评价”的逆向思维方式,承认公司担保规范存有法律漏洞与价值抵牾之客观事实,通过对《公司法》第16条直接立法目的即规范维护目标的解释,推导出其所欲求的最佳行为范式,并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保债权人对该最佳行为范式达成所分别负有的消极不越权义务与积极审查义务,再根据越权担保与无权在构成要件上的相似性,通过类推适用无权的方法填补公司担保规范的法律后果漏洞,进而引导实践中公司担保合同行为达致其最佳行为范式之要求。
61-67

甘肃“对赌协议案”判决之评析——以法律方法的运用为视角

摘要:疑难案件是各种法律方法尤其是非常规法律方法运用的主要场域。甘肃“对赌协议案”作为新型疑难案件,兼具事实定性困难和冲突型法律选择困难。对赌协议条款属新型无名合同条款,欲解决其定性难题须综合运用多种合同解释方法。该案中涉及的民间法与国家法、民间法与其他社会规范间的冲突是两种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法律冲突,其冲突的消解无法借助于效力识别方法,只能仰仗于利益衡量方法。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消解以上冲突的具体规则是:(1)合同等民间法优于国家法或其他社会规范的任意性规定;(2)国家法或其他社会规范的强行性规定优于合同等民间法;(3)合同等民间法的有效推定规则。正确并妥当地解释该案涉及的国家法和其他社会规范的相关强行性规定的含义是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消解以上冲突的前提和基础。
68-78
法学论坛杂志热点聚焦

论受贿犯罪的几个问题

摘要:受贿犯罪严重危害政府的公信力,需要予以严惩。但是受贿犯罪的复杂性,使得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困难。尤其是贿赂范围的界定问题,受贿犯罪的数额问题以及影响力的认定问题,都需要在尊重社会文化、刑法基本原则和社会实践需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当前,贿赂的范围可以考虑扩大到“财产性利益”。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应该充分考虑情节的评价作用,在对影响力的认定上,要注意在主客观统一基础上的具体分析,仔细甄别。
79-85

“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刑法解释适用

摘要:在具体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数额时,应将行为人因收受干股而实际分得的红利计算在受贿数额内;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应将行为人收受干股接其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其在案发时对应的公司实际资产收益价值计算在受贿数额内;已确定分红的具体标准或者具体数额而尚未实际分得的红利也应将其计算在受贿数额内,但股份未实际转让的干股不得将干股虚设价值作为受贿数额认定。同时,要依法认定“收受干股型”受贿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对于干股及其收益应依法予以特别没收。
86-90

问题金融机构国家救助法律边界界定

摘要:问题金融机构国家救助法律边界的界定是设定问题金融机构启动国家救助及不同救助方式选择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财务风险条件和系统重要性条件。负有求助责任的机构通过事项确定的、清晰的标准,对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盈利能力、流动性及市场风险敏感度等进行评估,并综合考虑金融机构的活跃程度、规模、关联性、可替代性和复杂性等指标,以确立其面临的风险状况及危机程度,据此而作出求助选择。国家救助边界界定应坚持成本最低、显性救助、择优选择和谨慎实施四项基本原则,在救助与破产之间寻求平衡,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权益。
106-117
法学论坛杂志实证研究

论定罪免刑条款对刑法边界的解构

摘要:刑法的边界往往与刑法的基本概念密切相关。古典刑法概念坚持了犯罪与刑罚的二元一体结构,从而划定了刑法的边界。但定罪免刑条款对犯罪的基本概念进行了解构,割裂了犯罪与刑罚的关系,从而使刑法的边界无限扩展。然而,定罪免刑条款缺乏立法的逻辑性和理论的合理性,应该予以否定。
131-136

大学生村官的权益及其保障

摘要:大学生村官政策是培育新农村建设生力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巩固政权建设的长远战略。目前,在大学生村官权益保障方面存在着相关法律不完善、保障范围狭窄、操作性不强、权益救济制度缺失等不足,直接影响大学生村官政策良性运行与长久实施。因此,应明确大学生村官的法律地位,制定《大学生村官管理规定》,成立大学生村官管理协会,完善大学生村官权益的救济方式,从而构建健全的大学生村官权利保障体系,以便大学生村官真正“下得去、待得住、干得好、流得动”。
137-141
法学论坛杂志比较借鉴

印度竞争法的域外适用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启示

摘要:传统竞争法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不可适用于域外的限制竞争行为。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贸易的不断发展,很多限制竞争行为具有了远程效果,竞争法的属地性特征日趋淡化,域外效力逐渐得到认可。竞争法的域外适用不同于传统国际私法中的域外适用,其从产生伊始便饱受争议,但实践中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的竞争立法中却都包含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条款。发展中国家的竞争立法起步较晚,在不断深入的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饱受跨国限制竞争行为之害,也逐渐认识到竞争法的重要性以及竞争法域外适用的必要性。印度在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方面走在发展中国家的前列,印度竞争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在不断的执法探索、司法解释和立法更迭中经历着从不确定到明确否定再到有所发展的过程。这样的发展过程也给广大发展中国家带来诸多启示。
142-149

发展中的山东政法学院

摘要:山东政法学院是山东省内唯一以法学教育为主的普通本科院校。学校实施“错位竞争,特色发展”战略,弘扬“博学笃行刚健中正”的校训精神、“实事求是”的校风、“学在前沿,大爱施教”的教风、“乐学勤学真学活学”的学风和“爱岗敬业,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建设培养服务国家法治建设、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应用型人才的特色名校。
F0002-F0002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简介

摘要: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江西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系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南昌大学2005年联合成立的专门研究机构,下设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刑事立法、程序立法四个研究所。
F0003-F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