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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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14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论坛杂志名家主持

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在入罪与出罪之间的法理把握与政策拿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的个案研究

摘要:本文对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施某某等聚众斗殴案进行了法理研究。施某某等人因为两村的土地和水利纠纷而引发聚众欲行械斗,但因警方的及时制止,没有实际开展械斗。对此,检察机关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本文通过对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分析,认为本案在客观上属于复行为犯,只有聚众行为而未能实施斗殴行为,因此是未遂;在主观上不具备特定的主观违法要素,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因此,以构成犯罪为前提所做的相对不起诉决定虽然考虑了社会效果,但在法律效果上还值得推敲。
14-24

医疗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刑事法问题——以精神鉴定医泄露秘密案最高裁决定为契机

摘要:精神鉴定医把在鉴定过程中所知悉的秘密透露给记者,一审、二审裁判所均认定其行为构成日本刑法中的泄露秘密罪,日本最高裁也给出了支持有罪判决的决定。鉴定人属于泄露秘密罪中的"医师",被告将犯罪嫌疑人口供记录等提供给记者阅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理由",因此,最高裁的结论是正确的。在"存在患者本人同意"、"医师具有法规上的申报义务"、"团队医疗中必要的信息共享"等"正当理由"的场合,医师的守秘义务就会得以解除,医疗信息的第三者利用就是合法的。
30-39
法学论坛杂志特别策划

宪法视野下死刑罪名的立法控制

摘要:1979年我国刑法典颁布时的死刑罪名为28个,然而随后不断膨胀,尽管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死刑罪名后,死刑罪名总数减至55个,但仍为世界各国之最。从宪法的角度来看,长期以来我国死刑罪名立法控制欠佳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死刑罪名的立法缺乏宪法上生命权条款的约束;二是死刑罪名的立法未遵循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三是死刑罪名的立法缺失合宪性审查的监督机制和实践。死刑罪名的立法控制离不开宪法控制,建议通过宪法解释将生命权入宪并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对死刑的限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遵循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修改刑法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死刑罪名逐一开展合宪性审查的基础上通盘考虑死刑罪名的减少。
50-60

分歧弥合与文化建构:中国死刑废止的必由之路

摘要:我国死刑文化是在精英思维和大众观念之间相互冲突与对立的文化,这也正是废止死刑的目标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的根本原因和最大障碍。推动中国死刑制度改革,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文化建构,整合精英与大众之间的观念差异,逐步弥合内外行法律文化分歧。这需要以建构尊重生命为核心的死刑文化为目标,在精英和大众之间进行交往互动与沟通商谈,实现精英思维和大众观念的双向改造。
61-66
法学论坛杂志百家争鸣

论环境法对传统法学理论的挑战

摘要: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使环境法作为一门新的法律部门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是,环境法的兴起对传统法学带来了挑战,这些挑战可以从主体、空间和时间三个维度上加以概括,在推崇环境法的学者看来这些挑战构成一种必要的"超越"。但是,这些挑战极有可能是虚幻的,跨越这些挑战未必需要迷信通过努力构建环境法这样的新型学科来加以实现。
67-73

中外经济法价值目标实现理路的比较与反思——以经济法生成的路径范式为视角

摘要:正确认识我国经济法的生成路径范式将直接影响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制度构建取向与制度实现的可能。外国经济法产生的两种路径范式都是建立在深厚的市场经济基础和成熟的法制发展基础之上的,是一个自发式的水到渠成的过程;中国经济法生成范式与外国经济法生成理路的二种范式存在着明显的不同。如果说外国经济法生成理路的两种范式是国家面向市场的调整与管制,那么,中国经济法的生成理路就是政府通过法律手段管制,实现对市场的避让,演化出社会作为独立利益主体,从而使社会整体利益有存在的可能性。把西方成熟市场经济社会国家干预市场的经济法理论成果与实践经验不加反思地直接移植到中国,把中国经济法也理解为解决市场失灵的法律制度,强调中国经济法就是干预市场之法,这种研究的出发点脱离了中国经济法发展的客观情况,没有把握我国经济法的发展历史,没有客观地联系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更是省却了对现行我国经济法立法宗旨出发点的研究。
74-82
法学论坛杂志学术视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初论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既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不可或缺的元素,也是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因而,有必要系统研究与强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有必要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的内涵,明确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另一方面,需要厘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的内容,明确其体系构建;此外,还应从理论研究、制度建设与实践创新等多层面,找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强化、发展的路径。唯有如此,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契合中国法治发展走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立法体系才能建立健全,并发挥其应有的价值与功能。
83-93

比例原则的宪法地位与规范依据——以宪法意义上的宽容理念为分析视角

摘要:比例原则的宪法地位与规范依据,是一个将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升格为宪法原则的正当性问题。前者涉及应然的实质正义,后者涉及实然的形式正义。就应然的实质正义来说,要保持权力与权利、自由与平等间的适度平衡,就必须运用比例原则予以落实,以体现宪法意义上的宽容理念之要求。而就实然的形式正义而言,平等与禁止恣意说、基本权的实质内容说和法治国原理说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宽容理念的内在要求——对权利(表现为思想、观念和行为)的尊重与认可。我国1982年《宪法》并未能为比例原则提供规范依据,但经过1999年和2004年的两次宪法修正案以后,现行宪法开始有限度地为比例原则提供了规范依据和适用空间。
94-102
法学论坛杂志热点聚焦

协商民主对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的启示

摘要:人民主权需要强而有力的立法机构来代表人民制定法律,但是立法权在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公民参与立法可以弥补议会在反映民意方面不够充分的问题并增强立法的合法性。公民在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审议、沟通与辩论是一个重要环节,而我国公民在参与立法过程中,公民往往处于消极被动的地位,缺乏面对面的、真正制度化的沟通、审议与辩论。协商民主本身所蕴含的基本理念和制度设计可以在这方面对我国公民参与立法给予启示。
113-117

刑事和解制度的现实与重构

摘要: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司法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来消除犯罪后果的一种结案方式,主要适用未成年人犯罪、轻罪、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不大的案件。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认识偏差、自愿性没有保障、适用范围有限、特殊预防效果不明显、没有体现效率价值等方面。刑事和解的重构要注意和解的适用阶段、组织架构和效力、和解的权利救济等问题。
118-124

刑事和解适用中的异化现象及防控对策

摘要: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在适用中存在性质异化、功能异化及程序异化等问题。为此,应准确理解刑事和解的刑事属性,全面认识刑事和解的制度功能与过程功能,在刑事实体法中将当事人达成和解规定为酌定或法定量刑情节,在刑事程序法中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协议的一般效力与扩张效力,增加刑事和解适用措施,设置协议赔偿比例限额,细化刑事和解适用条件。还应优化刑事和解办案机制,发挥刑事和解过程功能,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确立相对独立的刑事和解案件评估机制与协议达成后反悔处置机制,建立司法案件监督协作机制与当事人投诉及损害补偿机制。
125-133
法学论坛杂志法治前沿

论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法构造

摘要:公共服务体系已成为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法治发展的主流,与之相比,我国有关公共服务体系的概念和相关范畴在行政法治中还是一个非常零散的问题。将公共服务体系纳入行政法范畴之中是我们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必须走出的一步,又是行政法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所必需的。用行政法构造公共服务体系不外乎三个路径:一是加强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二是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为行政主体设定相应的公共服务义务;三是将公共服务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畴中来。
134-145

从注意义务违反到客观归责:医疗过失犯之理论嬗变与归责限缩

摘要:传统过失犯理论无论是作为旧过失论的结果预见义务违反还是作为新过失论的结果回避义务违反,都由于其注意义务标准之模糊性和与因果关系循环论证问题无法准确认定复杂的医疗过失犯罪问题,从而易于扩大责任范围。客观归责论以客观危险之制造与实现为核心重构了过失犯之构成要件,通过制造不法风险、实现不法风险以及行为人负责的三层次递进式检验更加准确的分配过失责任和限缩过失范围,从而成为更能适应作为复杂过失犯罪的医疗过失犯之认定的过失犯理论体系。
146-153
法学论坛杂志实证研究

未成年人地方立法良法标准实证研究

摘要:近期未成年人事件频发显示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自身存在不足,制定良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助于弥补这方面的不足。要制定出良好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确定地方立法良法的实体标准和形式标准。实体标准包括保护人身权标准、保护隐私权标准、保障参与权标准、保障平等受教育权标准和特殊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标准等;形式标准包括地方性标准、执行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恪守立法权限标准等。未成年人地方立法良法可以下列方式实现:通过制定执行性地方立法执行中央立法;通过创新性地方立法弥补中央立法的不足;以政策为依据制定创新性地方立法;通过组织未成年人参与地方立法实现地方立法的针对性;通过提高地方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素质实现立法的科学性等。
154-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