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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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13年第06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论坛杂志名家主持

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摘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确立了“交付优先于登记”的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该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将特殊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与普通动产一物数卖的物权变动规则等同,在法律上值得商榷。有必要探讨在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一物数卖情形下的物权变动规则。由于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其物权变动既可因登记、也可因交付而发生,且善意的登记权利人应优先于已经占有标的物的买受人。
5-10

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比较法研究——我国立法、司法解释和学理上的所有权保留评述

摘要: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所有权保留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但该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框架内,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研究。首先,所有权保留在我国应有那些种类,应当明确;其次,所有权保留制度是债法上的问题,还是物权法上的问题?对此,应认为是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分离的表现;再次,所有权保留适用对象为动产的原因,是因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实行登记生效模式,而如果采用登记对抗模式,则也应适用于不动产;第四,所有权保留与解除合同的关系,即如果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等约定条件,是否也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取回标的物?答案应是肯定的。根据司法解释,如果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时,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就要受到限制。这与对所有权保留的性质认识有关,即所有权保留是所有权问题而不是担保问题。因此,这种限制在破产法上应该取消或者采取另外的保护出卖人的特别措施。
11-21

论多重买卖的法律规制——兼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条、第10条中,对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其中有诸多规则值得肯定。但其在特殊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创设的“交付的效力优于登记”的规则,与《物权法》的规定和登记对抗主义的旨趣有所背离;其在普通动产多重买卖的履行顺序中所采用的“付款在先规则”和“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则随意地破除了普通债权之间的平等性,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且无法在债法制度中一以贯之,不足为取;而拟定中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在房屋多重转让中的权利保护顺位问题上,却仍拟沿袭“合同成立在先规则”。对此,应予检讨并加以修正,学界也应大胆探索更合理、妥适的处理方案。
22-32

预约合同层次论

摘要: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学理上对预约与意向书的区分、预约与本约的区分、预约效力采强制磋商说还是强制缔约说等问题探讨并不少见,得出理论上的判断也并不困难,但理论判断并不能解决预约合同实践中的困扰。利用实证案例对预约合同进行层次分析,不仅可以有效划定预约与意向书、本约的边界,还可以将预约依内容不同区分为简单预约、标准预约和完整预约三种层次类型,并对三者分别赋予强制磋商和强制缔约的效力,进而提供有效的违反预约的救济.
33-39
法学论坛杂志特别策划

论司法中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

摘要:刑事政策与刑法功能上的差异,导致刑事司法中贯彻刑事政策与适用刑法一直被认为处于一种矛盾、紧张的状态,学界或将其视为水火难容,或将其看作互不来往的平行线。如何厘清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人们分歧巨大,远未达成共识。实际上,在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框架下,基于实质违法性的分析视角,刑法与刑事政策可以实现融合与统一。一方面,刑法的适用需要刑事政策的襄助,刑事政策的渗透不可避免;另一方面,刑事政策的强势需要受到一定的约束。刑事政策的诉求融入至犯罪论体系,促使刑法安全性的机制与政策灵活性的因应达至某种妥协与平衡,以携手成为现代刑事法治的实践性逻辑。
40-50

死刑刑事政策视野下的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正当性质疑

摘要:死刑判决标准,尤其是死刑立即执行的司法判决标准,已经呈现出一种明显的不平衡现象。经济犯罪的死刑规定只应当具有宣示的作用,集资诈骗犯罪不应当适用死刑。刑法立法的基本走向及其对死刑的限缩规定趋势,要求司法必须遵循同样的限制适用思路与严格解释逻辑;没有法定减轻处罚事由的故意杀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犯罪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集资诈骗罪更没有理由判决死刑立即执行。其他金融诈骗犯罪都废除了死刑,集资诈骗罪作为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就应当采最为严格的司法解释立场,将集资诈骗罪死刑规定解释为几乎难以运用的刑种。在经济犯罪的死刑立法废止之前,最大限度地限制并争取事实上停止死刑的适用,应当成为经济犯罪刑事政策的基本目标与当然内容。
51-61

社会治理视野下的刑事政策

摘要:作为国家对犯罪反应方式的总合,刑事政策毫无疑问具有一种社会控制的功能。从思想史的角度看,现代刑事政策思想的核心内容就是犯罪预防,并通过犯罪预防实现维持共同生活秩序的目的。只有在“维持共同生活秩序”这个根本目的上,刑法以及其他犯罪控制手段与刑事政策保持着“家族相似性”。因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刑法的使用也必须围绕秩序维持的目的展开,成为社会“善治”的一部分。
62-73

刑事政策与刑法的目的论解释

摘要: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呈现出日益紧密的融合态势。在此背景下,应以目的解释为管道,实现对刑法适用的政策性引导。这种目的论解释下的政策性思考,并非只是传统目的论操作的简单重复,而是在相当意义上拓展和深化了这一操作。这具体表现为:目的来源的凸现;目的的正当化证成;目的与后果的贯通;目的的开放性权衡及目的之例外创设。当然,尽管刑事政策之于目的论操作有其价值,我们也不能忘却此种影响的界限所在。应当从事物的内在秩序、文义边界、教义形式及体系化审查等不同方面,来控制刑事政策对目的论解释的影响限度。
74-83
法学论坛杂志学术视点

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分

摘要:同为对私法自治原则予以限制的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原则用与公序良俗原则何以界分,学界长期以来因讨论不足而模糊不清。两者均为对“获取权利的权利”外部性限制原则,但两者所调整的外部性利益关系却截然不同。因此,对两者调整的不同利益关系的把握,就成了区分两者的根本依据。据此可以进一步判定,以往学界和实务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有滥用之嫌——诚实信用原则常常挤占本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调整地盘。
84-88

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和客观要件新论——以激励机制为视角

摘要:法律机制包括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通常人们把单位犯罪制度当成一种约束机制,并从约束机制的视角考虑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导致了两个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即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和客观要件问题。而从激励机制的视角看待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即有现实基础和理论依据,更有利于明确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和客观要件。
94-98

"常回家看看"条款的亲属法基础及具体适用

摘要:《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实施之后,社会各界对该法第18条提出较多质疑,原因是对该条款规定的亲属法基础认识不够。该条款是亲属法规范,规范的是近亲属之间,卑亲属对老年尊亲属的探望义务。该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和拘束力,卑亲属不履行该义务,老年尊亲属享有身份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有权请求不履行义务的卑亲属承担民事责任。该条款的重要意义在于明确卑亲属对老年尊亲属的探望义务,借此倡导民事主体自觉履行该义务,在全社会形成尊老爱老、孝敬老人的社会风气。
99-107

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诉讼法解释路径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势在必行,在立法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可以为环境公益诉讼寻找到一条现实可行的路径。通过对诉讼法的文义解释、扩大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合宪解释等,可以突破《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限制,从而在不改变现有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17-122

西方社会法的"逆向"生成机理——对“恶之花”结出“善之果”的评析

摘要:社会法的“逆向”生成在一定程度上是“恶之花”结出“善之果”的过程。近代西方社会在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民生保障缺乏之“恶”、分配之“恶”和制度之“恶”等重大社会问题,社会法正是在这些“恶之花”的基础之上生成的“善之果”:民生保障缺乏之“恶”造就保障之法;分配之“恶”催生矫正之法;制度之“恶”呼唤改良之法。社会法之生成根植于其生成基因:在伦理层面上仰赖于恶对善的集体“妥协”;在制度层面上起始于社会法之独特优势;在社会物质基础上因应社会发展中的民生问题。社会法之生成是合规律性的产物:在伦理维度上符合人性中“恶”向“善”转化的规律;在哲学维度上符合辩证法的规律;在社会维度上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在规范维度上符合法律自身发展的规律。
123-132

论美国的实质性正当法律程序

摘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原本是程序意义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中开掘出实质性维度,是美国社会进入自由资本主义阶段,意图摆脱固有法律束缚和政府规制实现经济自由发展的反应,是自由放任主义经济学理论、优胜劣汰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和契约自由的法学理论共同作用的结果。它的兴衰既是社会情势使然,又是司法能动与克制立场使然。它力图实现的并不是公民权利的绝对性和不受限制,而是公民权利尽可能少地受到政府的干预。
133-140

国际投资条约中不排除措施条款的解释

摘要:近些年来,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不排除措施条款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除了其作为“安全阀”所具有的平衡东道国和外国投资者之间利益的作用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仲裁庭援引外部资源(作为习惯国际法的国家危急情况条款和GATr/wro法中的例外条款)对其进行解释所带来的适用困境。追根溯源,产生这种困境的根源竟然与仲裁庭引入外部资源的依据一样,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宽泛”的外延。为应对这一困境,仲裁机构可以排除习惯国际法的引入;国际社会可以达成协议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第3款第3项“宽泛”的外延进行限定;我国可以明确不排除措施条款的内容或“指向”以及删除或替代条款中的“必需的”一词。
141-149

《法学论坛》2013年总目录

158-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