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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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11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论坛杂志名家主持

把行政复议制度建设成为我国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摘要:《行政复议法》颁布10余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成绩斐然,但是通过与英国的行政裁判所、美国的行政法法官、法国和德国的行政法院、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域外的与行政复议功能近似制度的比较可以发现,我国行政复议的优势和潜力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机制、制度上的优势,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使行政复议成为解决我国行政争议的主渠道。
5-9

行政复议的定位之争

摘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应当是解决行政争议,监控行政权的行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这一功能的副产品,而且是基于这一功能必然产生的副产品。但考察制度层面却发现,因为行政复议的定位偏差,已经造成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和发展的迟滞。要让行政复议制度走出困境,需要梳理现实问题,重新审视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的定位应当是与其他行政活动或者行政行为有区别的,在性质上更接近司法活动,是准司法性的现实表现,制度架构以及其他相应的配套措施均应以这一定位为准绳。
10-15

我国行政复议组织改革刍议

摘要:行政复议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机制。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适应社会发展、回应公众需求方面存在许多不相适应之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完善行政复议制度过程中,行政复议组织的改革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需要认真分析现实问题,借鉴域外经验,提出可行的改革思路。
16-21

行政复议立法目的之重述——基于行政复议立法史所作的考察

摘要:行政复议立法目的统帅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并衍生出行政复议的所有具体规范。从《行政复议条例》(1990)、《行政复议法》(1999)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从"依附"到"独立",进而行政复议立法目的也从"监督"到"解决行政争议"。这种变化也影响到行政复议具体制度的内容。行政复议立法目的是多重的、有层次的,何者为首选需要在个案中予以权衡。"解决行政争议"是实现行政复议立法目的的手段,不是立法目的本身。
22-26
法学论坛杂志特别策划

未经同意的治疗:知情同意权的相对性——兼评《侵权责任法》第56条

摘要: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但知情同意权具有相对性。在特定情形下,为了保护患者本人或他人的生命健康等个体利益或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未经同意的治疗是合法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6条对于未经同意的治疗规定过于简单,全国人大法工委则将拒绝治疗权解释为绝对的权利,这不符合法律发展的规律。建议在立法上对未经同意的治疗范围作出列举性与概括性相结合的规定,在法解释方面将个案审查与决定权赋予法院或中立的专家委员会。在法律体系外,还应关注医生职业的高度伦理性,建立医患双方的互相信任,平衡医患及社会多方利益。
27-32

论基因医疗信息对第三人的披露

摘要:在基因医疗的情况下,医师应该在法律上对患者尽到疾病基因传递风险的警告义务。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医师也应该向与患者有密切血亲关系的第三人做出基因疾病风险的警告和披露。但除了法律的强制要求外,医师对第三人的披露义务仅仅是道德义务,一般只需通过警告患者即可实现。对第三人而言,适当的披露属于医师职业上的权利事项,因涉及第三人之至关重要利益,此种披露可以对抗患者的隐私权。医师就基因医疗信息对第三人的披露可能会陷入种种困境,必须遵照有限披露、事前通知、目的限制和伦理考量等原则。在发生权利冲突的时候,一个对话机制应该在患者、第三人以及医师之间建立起来。
33-39

论脱离人体的器官的法律属性——与“二元区分说”商榷及对“人身之外”的理解

摘要:器官的法律属性争议焦点在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属于人格权范畴还是物权范畴。"二元区分说"认为,活体内器官属于人格权的范畴毫无异议;而其认为脱离人体的器官为物权范畴则不可简单接受,脱离人体的器官为人格权范畴,并非所有"人身之外"的权利客体都属于物权范畴,应尊重人的尊严,以防人被物化,厘清"人与‘人身之外’的物"的界限。
40-46
法学论坛杂志学术视点

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大众化的思考

摘要: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科学发展观体现在法学和法治思想上,就是以人为本,以人的权利为本。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大众化,主要是弘扬与时俱进法学理论品质,弘扬社会主义法学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注重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表述"、"中国风格",使法律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使法学成为通俗化、具体化、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所理解、所掌握、所运用的"大众法学"。
47-51

论行政法社会功能的演进

摘要:行政法的社会功能即行政法的社会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历史阶段和时期,因行政法目的不同,其社会功能呈现出动态的演进趋势。在西方国家,现代意义上的行政法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行政疆域的扩展和行政理念的变化,其社会功能在社会管理、权力控制、权利保障等方面表现为不断演进的轨迹。自1949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社会功能同样演绎了从行政法初创阶段的管理到发展阶段的控权和深化阶段的权利保障的历程。在新的历史阶段,我们需认清行政法社会功能的演进规律:行政法社会功能演进过程的动态和必然发展性;行政法社会功能演进历程中"大行政国家"的易产生和可避免性;行政法社会功能演进进程中行政权的更加规范性和转化性。
52-57

论环境刑法的环境观

摘要:在中国的司法资源还非常有限的现实背景下,环境刑法采取何种环境观,直接关涉到环境犯罪防控工作的效率和成败。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已经走到了历史舞台的边缘,尤其在理论界已经基本没有了市场。生态中心主义在总体上对人本身提出了相当高的道德要求,它对人的要求与标准有些过分超前,还不可能是一个社会大众能够普遍完全接受的伦理观。在刑事法中应当提倡共进的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这种环境观认可人类价值和环境价值的双重优先性,主张通过合规律的实践活动,实现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共同持续发展。
58-63

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侵权责任

摘要:"精神上的帮助"不是教唆行为或者帮助行为。比较法上出现了将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作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而不再明文规定的趋势,但我国民事立法已经形成了明文规定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的立法惯例,《侵权责任法》对此予以了坚持。在主观共同性判断上,应该坚持以主观共同故意为限。确定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承担的最终责任份额不应该考虑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从属性。应该区分教唆、帮助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监护责任的监护人应仅就最终责任部分承担按份责任,而由教唆人或帮助人对所有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64-69

著作人格权侵权赔偿制度研究——以人格和财产的双层视角

摘要:著作人格权作为著作权的重要内容,一般是指作者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几项权利。著作人格权与作者的一般人格权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侵犯著作人格权并不必然会侵犯作者的一般人格权,但一旦侵犯了作者的一般人格权,作者可据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著作人格权对于实现作者的经济利益意义重大,侵犯著作人格权也有可能会导致作者的财产损失,作者也可据此提起财产损害赔偿。总之,以人格和财产为视角,构建著作人格权侵权赔偿制度,对于进一步丰富著作权侵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70-74
法学论坛杂志热点聚焦

论法学教育中国模式的初步形成

摘要: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习前苏联模式,到借鉴大陆法系模式,又到混合模式,再到中国特色模式初步形成的变迁过程。经过60多年的发展,以多元化人才培养为教育目标,以多轨制法学教育制度为培养方式,以多类型知识建构和多层次学历、学位结构为教育内容,以理论与实践多重组合的教学模式为教育方法,构成了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元素;以教育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业指导、法学教育行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法学院校自我管理的四位一体教育管理模式,以法学教育和统一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为互动的教育就业机制,形成了中国特色法学教育模式与正常运行不可或缺的保障性机制。历史与现实向我们展示了中国法学教育模式形成的必然性,同时也警示我们存在的问题及其面临的挑战。
75-83

论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

摘要:我国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应具备法定性与民主性的特点。在应然意义上,公立大学应由举办该大学的政府相对应的人大常委会组建大学章程制定委员会作为章程制定主体;私立大学应按照法律规定的人员构成与选定程序组建章程制定委员会作为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但基于现实考虑,暂时可采取外部简化应然制度设计,内部强化大学自治能力的方式,从改善大学治理结构入手,合理设置我国大学章程的制定主体。
84-90

后危机时代中国海外并购主要问题法律规制探析

摘要:随着后危机时代的来临,我国的海外并购遇到了重重阻碍。为此,需要对全球投资保护主义现象引起足够重视并进行新的阐释。同时,分析我国海外并购立法的缺失,积极倡导并践行投资自由化,积极参加和利用现存的多边条约,继续强化双边谈判,不断扩大双边投资协定覆盖的范围,并构建一个符合海外并购要求的并购法律体系。
97-102
法学论坛杂志探索争鸣

刑法概念的司法逻辑建构——《刑法》第1条之解读

摘要:在司法逻辑中,《刑法》第1条不仅仅涉及刑法的目的、根据,更是关于作为司法法的刑法是什么的宣示。它表露了刑法的规范之源、规范之构、规范之界、规范之用。对此,以司法逻辑予以理论建构,能够使刑法的概念不再是僵死的知识,而真正成为司法实践的观念基础和路径指针。
103-111

再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归责原则——兼与高圣平教授商榷

摘要: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鉴于《产品质量法》并未排除原材料、零部件和半成品作为产品的资格,《侵权责任法》也未排除该些产品生产者的产品责任,该些产品的生产者仍可被认定为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而非与运输者、仓储者处于与消费者毫不相干的地位上。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对消费者的意义上,承担的是严格责任。但销售者与生产者在内部责任分担上,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二者在此种意义上承担的是不真正连带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并不因为其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严格责任而有所改变。
112-118

刑法实质解释的作用、适用及规制

摘要:刑法实质解释与刑法形式解释之间不是完全独立的方法论,而是呈现对立统一关系。刑法实质解释有利于解读犯罪构成的内涵,也有突破罪刑法定的风险,对刑法实质解释的适用界域应合理定位。从刑法实质解释与犯罪构成的关系看,刑法实质解释一般出现在法律疑难案件中。刑法实质解释结论不但要符合刑法规范与立法精神,还要与公众认同相一致。
119-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