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分享到:
《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10年第04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论坛杂志名家主持·以人为本司法理念专题研究

司法以人为本的几个理论问题

摘要: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对于司法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司法以"现实的人"为作用对象,有利于彰显国家将人视为目的的理念,保障人们权利的实现,也是在法律实践的层面最终完成人是价值本体的环节。对于司法而言,人民性、平等性、人道性、教育性构成了以人为本理念下司法的应有品性。以人为本在司法实践中,就是以当事人为本,特别要突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12-16

以人为本与司法的正当化过程

摘要:在过程哲学的理论框架下,过程是根本的,过程性是世界的本真状态,离开生成过程,就不存在真实而具体的实在。在这种解释世界的方式关照下,可以发现,以人为本不只是"构建"或"实现"某一目标(如"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出发点或逻辑起点,也不只是一种终极关怀或价值归宿,更首先是一种过程,是具有本体意义的实在过程。正是在过程的意义上,以人为本才可能切实成为每一当下的现实存在;也正是在过程的意义上,司法的正当过程与以人为本之间才可能发生深刻的内在关联,并在这种关联中内蕴深刻的人本指向。因此,只要司法过程被充实了满足正当性的要件,其过程本身就应内在地含蕴和生成着对人的尊严的最基本尊重,以人为本自在其中,乃至无需附着其他。
17-21

“以人为本”理念下的行政诉讼制度之反思

摘要:即使行政诉讼制度不尽完善,但它仍然是行政相对人为权利而斗争的一种制度性选择策略。面对为权利而斗争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治理社会的艰难性日益突出。没有多少独立性保障的法院在这样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它经常陷于一种不能自救的尴尬境地。如此问题需要我们在"以人为本"理念下对行政诉讼制度进行反思,才能寻找得到解决问题的良策。
22-25
法学论坛杂志特别策划·冤案防范与诉讼制度变革

留有余地的判决——一种值得反思的司法裁判方式

摘要:近年来,随着若干刑事误判案件的披露,一种"留有余地"的裁判方式逐渐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这种裁判方式的基本特征是"疑罪从有"和"疑罪从轻",也就是对那些尚未达到定罪标准的案件予以定罪并从轻量刑。无论是从司法体制还是从法院内部的裁判程序方面来看,这种裁判方式都有其形成的复杂原因。在这种裁判方式的影响下,中国法院不可能成为司法正义的维护者,而只能基于现实主义的司法理念,通过妥协和委曲求全来获得生存。但在"冤假错案"发生后,法院往往成为制度的牺牲者。只要这一裁判方式继续存在,那么,法院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就不可能树立起来,刑事司法制度也难以发生实质性的变革。
26-32

后赵作海时代的冤案防范——基于法社会学的分析

摘要:赵作海冤案的发生,原因错综复杂,但法庭审判的不独立可能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法庭审判的不独立,使得审判作为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尽失。法庭审判的不独立主要源于"法律的治理化"的政法传统。因此,减少冤案再现,体制改革刻不容缓,关键是要从革新政法传统入手,建构独立的法庭,具体包括组织的独立、利害关系的独立、身份认同的独立和判断的独立。相应地,在刑事法制领域中应当慎行"能动司法"。
39-43

证据裁判原则的新展开

摘要: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证据裁判原则中的证据应当是具备法定证据形式、具有证据能力并依法定证据调查程序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证据。基于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对证据裁判原则应作广义理解,即作为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它不仅适用于审判阶段的证明,还适用于审前程序中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各种裁决;不仅规范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而且还约束指导着程序法事实的证明;证据裁判原则通过严格证明与适当证明的方法得以实现。
44-49
法学论坛杂志学术视点

我国宪法体制内利益表达机制的缺损及其危害

摘要:改革开放促使我国社会利益关系的多元化和表达方式的多样化,为人们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动因、搭建了平台。然而,我国宪法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机制并未做出相应的调整,体制内的利益表达渠道不畅,甚至已有的表达权也得不到保障,表达机制的这些缺损必然加剧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诱发体制外的非理性表达,成为影响社会长治久安的不利因素。
50-57

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功能的变迁

摘要:行政诉讼制度不仅应当保证公民传统的公法权利在公共行政改革过程中不受减损,而且应当加强对新产生权利类型的保护。行政诉讼法治基础也应当建立在充分培养自身品质和民众广泛参与诉讼程序之上。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审查范围的划分应以有利于调整各种利益关系为原则灵活设置,并赋予当事人灵活选择诉讼程序的权利。行政内部纠纷解决机制的兴起也要求行政诉讼更加注重与它们之间的衔接而不是分权。
58-63

论经济学成本理论视阈下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摘要:传统政治法律文化与理念、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水平、政府偏好与官员的利己性是影响信息公开范围成本的主要因素;政府在确定信息公开范围以及实施过程中不是无代价,而是存在机会成本、边际成本和交易成本;在条件成熟时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予以修改。
64-68

坚守与超越: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理论之流变

摘要:风险社会下,刑法中大量出现行政犯、推行严格责任并没有构成对罪责原则的毁灭性破坏;面对法益概念出现的具体向抽象、个人向超个人、人本向非人本的嬗变,引入宪法性法益概念、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可以避免法益功能的弱化;抽象危险犯在风险刑法中的日益增多是由其功能吻合风险特点所决定的,可以采取恰当的刑法解释方法避免其弊端;归责理论的变迁是刑法对风险社会的有效回应,并没有扼杀主观罪责在定罪归责中的积极作用。
69-75

民事诉讼中的摸索证明探析

摘要:摸索证明,是指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在无法获知待证事实与相关证据的详细关系时,就证明主题仅进行一般性、抽象性的主张,从而期待通过法院的证据调查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相关详细证据资料的活动。由于对象的模糊性和手段的不确定性,对于摸索证明能否在诉讼中被采用存在极大的争议。在我国未来民事诉讼相关立法的完善过程中,应当在明确摸索证明地位的基础上,廓清其适用范围及效果,从而促进我国相关司法实践的顺利开展。
76-81

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及其合理边界

摘要:"直接利害关系人"这一原告资格的传统设定,在解决环境纠纷时遭遇到极大挑战,凸显出主体范围过于狭隘的困境,无法充分有效地救济相关环境权益。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进行扩展已成为我国环境诉讼制度如何独立发展的现实命题,这方面国外相关成功经验或教训均可作为参照。但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展不是没有边界的,应当根据中国当下环境纠纷解决的实际予以合理限制,实现权益救济与司法效率等多元目标的均衡化。
82-87
法学论坛杂志热点聚焦

论“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规则

摘要:《物权法》第107条规定了"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受让人"规则;同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了"正常经营活动中"的"买受人"保护规则。①两条文虽用语不同、保护力度有异,但其处理问题的法律形式相同。正确理解同一法律形式下的法律保护之不同,对于《物权法》的正确实施十分重要。
88-92

多边路径在解决南海争端中的作用及其构建——兼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摘要:南海争端本质上是划界问题、即海洋主权权利归属问题。《海洋法公约》不完善的制度设置直接刺激了南海争端的加剧。解决南海争端有单边、双边、多边三种路径。其中多边路径是最根本的和最重要的路径,是解决南海争端的最佳选择。《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由于在性质定位、对象选择以及具体方法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故而在国际法上无法体现出预期的影响和效果。构建合理的南海争端解决多边路径,应当致力于争端的法律解决而非政治宣告,直接与南海争端当事方而非东盟洽谈有关争端的解决事宜,采取分散协议而非一揽子协议的方式进行有关的磋商谈判,并将多边路径与双边路径适当地结合起来。
93-99

行政法实施效果研究——以行为主体的利益选择为视角

摘要:在转型时期,《行政诉讼法》为代表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出现了部分"法的赤字"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法实施过程中的三方行为主体——政府、相对人与法院在各自的生存环境下,往往会做出与法律规则不一致的利益选择,这些实际选择一定程度上虚置和瓦解了纸面的法律规则。
100-105

论配偶权之侵权法保护

摘要:近代以来,基于个人独立和男女平等的价值理念,婚姻关系中所包含的同居、相互协力、相互扶助等权利义务被概括为配偶权。配偶权具有鲜明的伦理色彩,兼具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双重特征。由于性道德、性观念在现代社会已经发生显著的变化,任何人不能强迫配偶与其建立婚姻同居关系。因此,第三者与配偶一方相奸、同居甚至重婚,无过错的配偶无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要求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之间,并非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因此,在配偶权受到侵害的情形,我国《侵权责任法》并无适用的余地。
106-111

论诉讼契约的合法性

摘要:在民事诉讼场域中存在大量的诉讼契约,对于一些并未为立法或司法解释明文规定的诉讼契约的合法性问题,理论界曾一度对此持否定性态度。而事实上,这些诉讼契约依然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当然也并非所有的诉讼契约都具有合法性,诉讼契约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标准时方具有合法性。
112-116
法学论坛杂志探索争鸣

交通肇事故意论——以波普尔“试错法”为分析范式

摘要:"醉驾案"的两难命题提供了反思交通肇事主观罪过的契机,中外立法差异决定了我国交通肇事罪主观应为故意,而非过失。以波普尔"试错法"检验,故意论具有"逼真性":故意论不会罪刑失衡;公共安全不包括人身权;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险犯;"伤亡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结果;故意论不会影响既有判决。故意论也具有比过失论更高的"逼真度",能圆满解决诸多疑难:不存在共同过失犯;《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侵犯立法权;"逃逸"无需独立成罪。
11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