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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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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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09年第05期杂志 文档列表

中国民法学60年发展的启示

摘要:中国民法学60年的发展给我们诸多启示。在各个关健的时期,民法学者都能坚持独立的学术品格,这是民法学发展的学术基础。独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即市民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是民法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也是民法学发展的基本条件。正是改革开放,促使民法学不断发展。民法的研究充分吸收和借鉴他人的最新成果,立足现实,放眼未来,勇于创新,百家争鸣,使民法学的发展充满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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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违宪审查与司法权

摘要:"司法解释"对全国各级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具有普遍的拘束力,在必要的场合,可以作为判决或裁决的根据而引用于司法文书之中;法院在审判案件时负有通过适用和解释宪法来维护宪法最高效力的义务,法官的法律选择权,其实就是附随性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质内容;法院体制行政化和法官独立方面的改革"难关",并非另设行政法院所能回避和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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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与物权变动之效力辨析

摘要:土地使用权的移转需要具备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和土地使用权移转登记两个要件。债权合同的生效区别于物权变动的生效,有效的债权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行为和法律上的原因。债权合同的效力区别于物权变动的效力,请求交付和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属于债权合同的效力,因登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移转属于物权变动的效力。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投资开发限制规定的行为,不构成"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生效,亦不应影响物权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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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司法解释的依据

摘要:刑法规定的局限性、刑法规范的应用性和刑法语言的模糊性,决定了刑法解释的必要性;在我国,由法定主体制定和刑法司法解释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任何否定刑法司法解释合法性的观点都是不可取的;我国悠久的司法解释历史传统和刑法典的不完备性,使最高司法机关制定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刑法司法解释具有现实合理性,而我国目前法官的素质较低,是法官独享刑法司法解释权的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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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演进逻辑与路径创新

摘要:建国60年以来农村金融法律制度的演进历程与逻辑规律表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抑制的长期积累。新农村建设与城乡统筹发展背景下农村金融改革应当遵循"需求分析——功能定位——制度设计——法律规范"的思路,向法律制度建设层面深化。而推进农村金融法律制度改革与创新,一要做到视角微观化,加快农村金融内部控制与治理结构的法律法规建设;二要做到正规与非正规金融法律制度并重,引导民间金融的规范化成长;三要做到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有效结合,建立与市场需求有效对接的创新激励机制。惟其如此,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制度瓶颈才能得以最终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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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谐价值理念——基于当前金融生态失衡的视角

摘要:和谐价值理念已经成为法的价值理念之一。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农村民间金融异常活跃,对其监管显得尤为迫切。把握农村民间金融监管和谐价值理念,处理好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中安全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关系,以安全价值为首要的价值目标,是对农村民间金融监管价值理念的正确定位。在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监管模式上,和谐价值理念也应有所体现,从形式控制、程序控制和过程控制三个方面进行规制,才能确保农村民间金融的监管和谐而有序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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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之物权效力辨

摘要:英国法中的document of title并非大陆法系中的物权证券,其意指提单是其上所载货物的表征。英国法承认提单document of title功能的依据为商业习惯,而商业活动只是需要一份代表货物流转的单证。在我国法制下解释提单的物权功能应本着功能性比较的原则,即不执着于寻找document of title的对应物,而是探究英国法中提单的document of title功能在我国法中如何完成,我国法对之作如何解释。我国法要求动产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故必须承认交付提单与交付货物具有同一效力,是为提单的物权效力。提单转让所处的法律关系有别,故持有人取得的权利不同,物权凭证说在此面临尴尬,物权效力理论则可揭示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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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刑事证明标准的几个理论误区——兼论刑事证明标准的设立基准

摘要:刑事证明标准是刑事证据法学的核心性概念,也是整个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中存在理论误区和模糊认识最多的理论范畴之一。澄清刑事证明标准问题的诸多理论误区和模糊认识无疑是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刑事证明标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刑事证据法学科学化、理性化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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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诉讼的独立性——一种实质理性与回应型的诉讼观

摘要:经济法诉讼能否成为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这一对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本质差异的视角,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即以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为主要代表的传统诉讼样式,已无法应对由彰显着实质理性的具有现代回应型气息的经济法上的权利义务而产生的纠纷。而经济法诉讼的当事人制度、证明责任分配、既判力理论以及司法过程,都洋溢着实质理性。因而基于经济法的实质理性和回应型特征的对应,一种现代型纠纷的解决路径——经济法诉讼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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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恢复原状独立性之否定——兼及我国民事责任体系之重构

摘要:恢复原状的各项具体功能在民法中可由绝对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共同承载,将恢复原状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主张不能成立。民事责任归属于债的范畴,并以强制执行力为根本,区别于绝对权请求权,损害赔偿应成为民事责任体系的唯一方式,相应的,我国未来民法典只能保留作为制度机能而不是手段的恢复原状来指导整个民事救济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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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问题的解决思路

摘要:在我国移交犯罪嫌疑人方面的最大障碍是双方之间尚未签订移交协议,而由于不同法域在刑事管辖权行使、移交原则、移交程序等方面未能达成共识。在一国两制的法制框架内,国内不同法域逃犯移交的性质是国内地区性司法合作,我们应该以犯罪地为中心解决管辖权冲突,逃犯移交时应坚持政治犯例外不适用,死刑犯相对不移交,本地居民或移交或起诉原则,限制适用双重犯罪原则,并就移交的特别程序作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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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60年的演进

摘要:建国后的较长时期内,我国的罪刑不是法定的。我们应该肯定罪刑法定原则是1979年刑法的基本原则,类推实为罪刑法定原则的补充和例外。罪刑法定原则在1997年刑法中的规定,标志着中国的刑法已经向现代化的刑法迈进,标志着法治国家的建设在刑事法领域的立法层面得到了原则的实现,其价值意义不可估量。作为刑事法治基石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无疑与我国刑法领域逐步形成的民权刑法理念、谦抑刑法理念等具有密切关系。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与其他国家地区不应有根本区别,其实质体现的仍然是"一点论",即"不定罪、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所要体现的根本精神就是"有利于被告人",也即罪刑法定原则实际上是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提出并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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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的革新

摘要:人民调解制度在现时的中国处境尴尬,根本原因在于传统调解制度存在缺陷。必须张扬人民调解的"人民性",唯有在法律定位、目的规正、组织建设、人员素质、调解效力、制度衔接、长效保障等诸方面进行创造性革新,方能在构建和谐社会以及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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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变革与我国60年法理学的路向

摘要:近60年来,我国法理学随着社会变革,历经了价值呼唤、社会实证和规范分析三个发展阶段。价值呼唤表达着60年来中国政治变革的精神有其对待法律的态度;社会实证反映了60年来中国社会变革的旨趣及其对建立何种法律秩序的斟酌;而规范分析则表征着60年来中国的法律变革及其把法律自身知识化的追求。如今这三个向度的法理学研究依然在我国并行不悖地发展着,从而导致了我国法理学多元化发展的明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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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识被遗忘60年的大赦制度

摘要:大赦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之初曾为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上明文规定的内容,但在以后其建制被遗忘了60年。现在是重识大赦的理念与机制的时候了。大赦作为一项宪政制度自有其他任何法律制度不可替代的价值与功能,现时亦存在续存或重建大赦制度的现实基础,将其重铸为宪政更始的理念与机制更有现实的突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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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法律规制的模式转换——从单一的硬法或软法模式转向软硬并举的混合法模式

摘要:行政裁量的法律规制可分为硬法规制、软法规制和软硬并重的混合法规制三种模式。此前一直奉行的硬法规制模式因硬法的规制能力不及而失灵,伴随着诸如裁量基准等软法规范的广泛出现,在公共治理背景之下,一种以硬法的初次规制与软法的二次规制结合而成的混合法规制模式正在悄然兴起,后来居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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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裁量与法律规制模式的选择

摘要:行政规划存在着广泛的创造空间。规划裁量与一般裁量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规划裁量一方面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对社会发挥广泛的能动作用,另一方面规划权又易于滥用而产生危害社会的消极作用。现实中,行政规划裁量存在严重的失范现象,表现为立法上缺乏统一性和确定性、程序上缺乏民主性和科学性、裁量过程缺乏监督审查机制。行政规划裁量的治理模式可以采用硬法与软法并举的混合规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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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裁量立法控制的疲软——一个实例的验证

摘要:禁止授予立法权原理的再度复活,揭示了立法控制依然是行政裁量控制的一个重要方法。然而,我们以有关警察盘查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分析样本,通过对有关立法的质量评估,我们可以验证当前立法控制疲软的现象,并进一步衍生出在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积极推进规则之治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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