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坛杂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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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坛》杂志在全国影响力巨大,创刊于1986年,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杂志。创刊以来,办刊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栏目设置有:名家主持、学术视点、探索争鸣、实务观察、环球评论、专题策划、读书沙龙等。
  •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主办单位:武汉大学
  • 国际刊号:1009-8003
  • 国内刊号:37-1343/D
  • 出版地方:山东
  • 邮发代号:24-219
  • 创刊时间:1986
  • 发行周期:双月刊
  • 期刊开本:A4
  • 复合影响因子:3.67
  • 综合影响因子:4.226
相关期刊
服务介绍

法学论坛 2009年第04期杂志 文档列表

法学论坛杂志名家主持

行政裁量的软法规制

摘要: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最经常运用的方式,它贯穿于几乎所有行政行为的运作过程。行政裁量是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机械执法,实现个案实质公正的必不可少的法律保障,但是,行政裁量如果被滥用,它又可能成为行政执法人员谋私和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便利的手段和工具。应充分运用软法指导裁量、促进裁量和制约裁量,通过软法机制规制和保障行政裁量权的正当行使,以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行政裁量权,尽可能保证行政裁量权为善而避免其为恶。
5-11

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

摘要:在认识软法的效力和功能时,不能忽视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复杂关联性。软法作为“法”除了具有“软约束力”之外,也能够借助于某种硬法保障方式或机制发挥“硬”的作用。就裁量基准的效力而言,其对内的拘束力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或监督权而产生,并往往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激励、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同时,裁量基准作为软法的范畴,不能直接为法院所适用,但是借助于立法授权旨意要求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裁量基准自身体现出来的法律原则的适用效力等硬法保障机制,也可以获得一种间接的司法适用,从而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12-16

论裁量基准的制约因素及建构路径

摘要:实证的考量表明,裁量基准的制定抽象化程度越高,则越背离其本身的目标价值。跨地域幅度的大小、违法情节要件的多寡、基准“格线”设置的优劣、例外条款的有无,决定了裁量基准在个案衡量与一般规范之间达至平衡的程度。应借鉴管制行政领域普遍采用的自我规制技术,建构“自下而上”的裁量基准运行机制,从而为经受基层执法实践历练所形成的裁量基准制度提供正当化路径。
17-23
法学论坛杂志学术视点

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目标定位与职能重构之法律研析

摘要: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源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立法虽对其体制、职能等有所表述,但一直未明确其法律性质及地位,故城市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转型发展正遭遇目标定位模糊等现实困扰;文章基于立法考证与实践分析,针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就其目标定位与职能重构提出相应的法律政策建议。
24-30

外贸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以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为视角

摘要:外贸的类型化有助于外贸纠纷的法律适用。以人为行为时采用的名义以及行为后果的归属为标准可将外贸分为若干类型。采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对“公开本人身份的”、“不公开本人身份的”的内涵、构成要件以及法律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探讨。
31-35

论法律真理

摘要:一般人们认为,法律不是真理,法律与真理是分离的。但从历史的维度看,法律与真理分离的时间非常短暂。20世纪中叶之后,随着“事实与价值分离”观念的倒塌,“法律真理”这一观念不证自明起来。但何谓法律真理?是“符合论”意义上的,还是诠释学意义上的?由于“符合论”法律真理理论遇到了诸多难题,导致了法律真理的异化,因此,法律真理应是诠释学意义上的真理。法律真理是人的存在状态,是人展现自我、规划自我的一种方式,是人为实现自身本质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安排。理解法律真理的路径在于法律实践。
36-42

刑罚轻缓化的社会因素分析

摘要:当代世界刑罚的发展趋势是刑罚的轻缓化,对刑罚的轻缓化起决定作用的是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发达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和先进的社会文化是影响刑罚轻缓化的重要社会因素。
43-49

公诉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与衡平

摘要:公诉权和司法权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权力,在本质上具有同源性,都是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变体。但同时二者又具有异质性,二者不能简单在国家的名义下而结合,这是与制度设计者或立法者的原意不相符合的。因此,必须理性地对二者的角色以及相互关系进行定位。因为这决定着刑事诉讼的良性运作乃至法治国的形成。从哲学的视角通过冲突——衡平的方法论对我国公诉权与司法权关系进行透视和分析,以异域的法制为借鉴,或许可以找到一条现实的可行路径。
56-61
法学论坛杂志热点聚焦

国家管辖外深海遗传资源的归属与利用——兼析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惠益分享制度

摘要:深海是地球表面遗传资源最为丰富的区域,国家管辖范围外深海遗传资源的归属和利用在国际法的角度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各国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其提出了不同的主张。国家管辖外深海遗传资源应当是继国际海底区域之后人类又一共同继承的遗产,我国应当从现实出发,积极推动以国际海底管理局为主导,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惠益分享模式的建立,维护发展中国家在新一轮海洋资源争夺战中的利益。
62-66

论纠纷解决、多边认同与司法积极主义

摘要:纠纷解决需借入积极的司法,表现为法院的权力不仅依靠作出裁决和法律解释,亦取决于能在多大程度上赢得对解释和裁决的服从。法官在裁判过程的内外都应在相互冲突的价值之间谨慎地作出选择。但是,法院的裁决需要从总体上权衡多阶层之间的不同利益得失,而不是只关注几个主要阶层的评估,即积极的司法需要实现“多边认同”,从而建立一种司法积极主义的立场。这一结论能够获得历时性的经验证成。此外,司法积极主义下的纠纷解决出现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与公共事件应对机制的引入两个新动向,仍有赖于运作机制设计上的一种复眼式结构或者动态观察。
67-73

恶意透支及其刑法规制

摘要:恶意透支有一般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我国刑法规制的是犯罪型恶意透支。在各种类型的恶意透支中,积少成多型和骗领信用卡型是两种最基本的表现形式。刑法规制的恶意透支主体不仅仅限定为自然人,还应包括单位。恶意透支行为是恶意透支犯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对于恶意透支行为作了法定解释,但如何认定恶意透支行为,对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采用何种立法例更适宜等问题的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74-79

公益募捐法律规制论纲

摘要:基于公共利益和法治社会的考量,国家以法律手段对公益募捐实施干预至为必要。法律规制公益募捐应贯彻平衡原则、分类管理原则以及尊重社会自治原则。公益募捐的主体范围与资格、公益募捐服务制度、公益募捐财务制度、公益募捐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益募捐监督管理及其法律责任制度构成公益募捐规制的基本要点。
80-85

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摘要:在市场经济国家,作为财政法之重要组成部分的预算法,其对于政府财政行为的有效约束、公共财政职能的充分发挥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我国,因现行预算法存在不少缺陷,导致其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故预算法的修改已被纳入了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但学术界就如何完善预算法却看法不一。我们认为,只有从预算法的理念出发,才能寻求到预算法修改与完善的整体思路。鉴此,拟从三个方面就预算法的理念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进行探讨。
86-92
法学论坛杂志探索争鸣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法案理应搁置

摘要:目前把多层次和多向度的人身强制做法塞入一个法案之中,不如终止《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草拟,通过司法层面的犯罪化将已故意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且有再犯之虞的人纳入刑法调整;借《禁毒法》改变原有强制隔离戒毒格局,促使劳动教养退出现制;将工读教育和精神病人的强制治疗交由教育法和医疗法调整;尽可能考虑运用综合抑制手段而不宜匆匆确认对特定出狱人的收容处分。
93-97

人性尊严的宪法解释方法及其问题——以克隆人宪法争议为例

摘要:在克隆人的宪法争议中,人性尊严常常是反对克隆人技术的论者所采用的抗辩事由。由于这个极其抽象的概念给解释者留下足够的闪转腾挪的空间,它的具体涵义为何一直存在巨大争议。传统宪法解释理论缺乏事实面向,在这一争议上的表现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需要反思传统宪法解释方法,在维护宪法文本的前提下,进行后果考量,以结果取向的解释方法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手段。
98-103
法学论坛杂志比较借鉴

港澳特区间《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之考察与启示

摘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关于移交被判刑人的安排》。该安排立法根据明确,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符合司法实践的要求,且突破了过去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将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从狭义的层面推进到了广义的层面。从内容上看,该安排比较全面地确立了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基本规则,较为充分地体现了互相尊重司法权和刑事管辖权的精神,对于大陆与港澳特区乃至台湾地区开展区际被判刑人移交的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具有很强的示范意义。
104-111

试论台湾地区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

摘要:台湾地区的行政命令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或者基于职权针对未来的一般事项制定和的抽象规范。台湾地区在威权体制结束之后开始厘清行政命令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行政命令主要采用行政审查、立法审查及司法审查。台湾地区行政命令违法的审查机制对大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112-118

民初时论中法治精神管窥

摘要:民国初期,时人结合社会实际,以报刊杂志为阵地,学理诠释了法治思想的主要内涵,如界定“法治”概念,厘清法治与人治、德治关系,确立法治基本原则与追求完美法治形式等。同时,深入批判法治实施过程中立法、执法与守法等方面形式与精神的悖离,并积极探索完善法治的实施途经,欲藉构建完备法治理论、培育法治精神、提倡政府主导、增强政党作用等以达到建立完美法治社会之目的。
11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