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30年来公司立法的回顾与前瞻
摘要: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我国《公司法》走过了30年的立法历程。我国公司法虽经多次修改,但尤以2005年新《公司法》修订幅度最大。新《公司法》对传统的公司法理论有多方面的的理论突破和制度创新。即使如此,由于时间仓促,2005年新《公司法》仍常有阶段性修改、中度修改的特点,因而仍存在着一些不足,需要再接再厉,进行新一轮的制度创新,使《公司法》愈来愈完善。“国家—市场”尺度下的反垄断法三十年——迈向“自治—回应”型法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反垄断法的发展可以被划分为市场孕育期、市场建立期和市场完善期三个阶段。其中,“国家—市场”尺度的变化均是反垄断法生成的主导力量。不同阶段的反垄断法实施的焦点有所不同,而其主要的瓶颈在于制度缺失、执行乏力和体系失调。结合伯克利观察法对法律类型的划分,在“自治—回应”型法理念的构设下,《反垄断法》的实施可以有一个理性的预期。从平等走向倾斜——对消费者保护法的回顾与展望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定与实施,是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该法因消费者问题的出现而出台,确立了倾斜保护的理念,创设了一系列崭新的制度与新型的权利,推动了我国法治的进步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当然,由于经济、技术、社会的变迁,该法也呈现出一些缺陷,需要与时俱进加以完善,如明确适用范围、创新诉讼制度等。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几点创新
摘要:中国经济法是改革开放中崛起的新兴法律部门。中国经济法理论对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创新表现为:经济法理论对公法与私法两分法局限的突破;经济法理论对传统部门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更新;经济法理论对法律调整机制及其功能的拓展;经济法学提出社会本位观丰富了法的理念,是对个体本位理论的超越。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创新既需要坚持思想的大胆解放,又必须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变革的现实,还应当经受社会生活与法律实践的检验。和谐社会与行政诉讼和解的制度创新
摘要:行政诉讼和解作为一种合意式解决争议、协调官民矛盾的纠份解决机制,契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在行政诉讼中实施和推行和解制度,具备理论正当性及现实必要性。和谐社会视野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构建与创新,应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从限定适用范围、完善实施程序、提请明确立法等方面进行全面展开与推进。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探讨
摘要: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正在进行深刻的变革,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提出的“和谐诉讼模式”直接为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确立提供了新依据。目前国内学术界不仅在行政诉讼调解相关概念的界定方面没有形成共识,而且对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本身赞同与否定的声音并存。对行政诉讼调解制度不能简单地否定,应该加强域外相关制度经验的研究和借鉴,树立全面看问题的观点,立足于实践解决问题。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与重构——基于法律文本的分析
摘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功能经历了从内部监督与自我纠错到解决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嬗变,这种功能转向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为了回应转型时期行政纠纷激增而做出的务实性反映。功能的转变要求建构与之相配套的具体制度,否则整个制度功能的实现就只是一种理论设想。从实现行政复议制度解纷功能的视角,制度的重构至少还包括独立性的复议主体、司法性的复议程序以及合意性的解纷方式等内容。行政救济中的和解与调解
摘要:和解与调解因具有契约精神,并在行政主体享有裁量权的前提下,得以引入行政救济之中。行政救济中适用和解与调解,具有树立温情行政、高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等优点,但也有贩卖公权、寻租等担忧,对行政救济的和解与调解进行制度化是解决以上问题的关键。行政救济中的和解与调解,应选择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制度模式,并确立应遵守的原则和适用范围。论控辩平等的功能
摘要:控辩平等是现代诉讼法治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理念。我国的司法制度正在面临着百年一遇的变革,在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控辩平等原则的导入是一条必须贯通其中的理念主线。控辩平等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具有不可或缺及不可替代的功能。无论在侦查程序、起诉程序中,还是在审判程序、救济程序中,均如此。早期现代化与犯罪研究
摘要:我国早期现代化是指1840年至1949年中国现代化的早期历程,它实际上是中国的资本主义化。伴随着我国早期现代化的发展,犯罪亦呈愈益增长的趋势。所以如此,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极度贫穷、社会制约失效等是密切相关的。这个时期,我国犯罪的主要类型是政治犯罪、财产犯罪、有组织犯罪、犯罪等。它使人们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是控制犯罪的重要前提,社会矛盾加剧是犯罪增多的重要根源,文化变迁是影响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期待可能性的逻辑含义与司法控制——一个新视角的理论尝试
摘要:准确把握期待可能性的科学含义,是以将其作为司法刑法学概念为前提的;否则,只会导致这一概念的滥用。期待可能性是指当行为人实施了具备构成要件(包括责任能力要素)该当性且违法的行为时,于责任性判断阶段所认定的在异常处境下实施该行为而确有责任能力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行为人选择适法行为的可能性。要对期待可能性判断进行必要的司法控制,应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采取相应的制度性措施。司法判案中的隐性知识及其意义
摘要:作为现代认识论的重要课题的隐性知识论对司法判案的认识过程有着现实指导意义,法官在司法判案的事实审理过程中也存在着隐性知识的运用。我国法学领域长期信奉的“客观真实”论语境及法官缺乏对知识发现的信心,内外两方面的原因促成并加剧了个人司法实践知识的“内隐性”。认识和显现法官在案件判断过程中的隐性知识有助于我国司法改革的进行及法学学科的发达。和谐社会构建视野下的中国信访制度分析
摘要:在和谐社会构建视野下,中国信访制度有其历史的演进、基本特色、重要原则和主要内容,中国信访制度与和谐社会构建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中国信访制度的历史演进关联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原则,中国信访制度的基本特色彰显着和谐社会的构建思想,中国信访制度的重要原则充实着和谐社会的构建方法,中国信访制度的主要内容丰富着和谐社会的构建制度。行政相对人行为法治化问题研究
摘要:行政相对人行为法治化命题强调“法治相对人行为”和提升相对人行为的法定性。该命题的提出和成立取决于完善行政相对人法、与权利和程序地位的提升相呼应、使权利法定动态化等基本因素。鉴于权利推定、行政行为单方性、参与行政机制的欠缺、权利制约权力的非独立性等因素的存在,我国目前相对人行为法治化水平较低。必须从相对人主体法定、权利法定、行为法定、行为效力法定、程序法定等方面加速相对人行为法治化进程。表达自由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价值
摘要:表达自由是近代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在宪法整个人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表达自由作为精神自由,其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考察其理由,无非是言论出版等表达自由属于极其重要的自由,不仅社会稳定、民族富强均由个人自由表达、集思广益形成,而且人类文化进步和繁荣昌盛也多是人们相互交流信息和知识的结果。在我国宪政体制转型的过程中,表达自由对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论物权变动的主客观条件
摘要:依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条件包括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主观条件就是当事人间的“合意”,客观条件就是要有“特定物”。各国物权变动体例的不同,在主观条件方面有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之别;在客观条件方面有直接以“特定物”为交易前提者和间接以“折射”方式表现“特定物”者。“物权意思+公示对抗”的物权变动模式更具有科学性。论行政计划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限制与损失补偿
摘要:要破除行政计划必然不利于公民私有财产权保障的认识误区,就要探讨现代私有财产权原理和补偿理论在行政计划领域适用的空间,从而寻求把行政计划所引起的争议解决尽可能提前的路径。由于行政计划具有未来蓝图的性质,能否对公民财产权产生直接的限制,存有争论,应该承认具体的强制性计划可以产生直接限制的法律效果,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构成征用。由于行政计划具有未来性和演进性的特征,补偿的进行也有特殊性。农村纠纷的政府化解机制
摘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设指导型、服务型、责任型政府,是建构和谐农村的的重大问题。而分析行政权力的价值取向和运行规律,对完善以政府为轴心的纠纷化解机制举足轻重。为此,须采取原理阐释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揭示基层政权在解决农村纠纷中的特殊功用,从而为农村纠纷的行政解决途径提供学理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