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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今天所处的时代,正是公法大发展的时代,正是需要建立而且可以建立统一公法学的时代.概而言之,本人及相关同仁倡导构建的统一公法学,是研究整体公法规范、共性公法特征和一般公法规律的综合公法学科,是研究部门公法之间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依存内容的新型公法学科,是研究公法与私法之间相互交融和渗透的独立公法学科.一句话,是作为公法学总论的公法学科.它的基本理论框架主要包括:公法学的研究对象、主题、进路和方法;公法学的学科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公法的维度和功能.
摘要:研究公法的价值,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多角度的研讨,笔者认为自由、平等、正义、民主、秩序、效率,乃是公法的共同价值追求.
摘要:始自新世纪初的统一公法学研究,已经成为当下中国公法学的热点话语之一.规范的、建设性的争论有力地推动了学术研究走向深入,勾画出了公法学总论的学科图景.但不容忽视的是其间也不乏偏颇误解之声,甚或偏离了统一公法学的研究路径,实有重申斧正之必要.为什么构建统一公法学,建构什么样的统一公法学以及如何建构,终极价值在于宪政.因此,明确宪政主义对于统一公法学理论建构的统领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摘要:统一公法学的提出,展现了公法所及问题的广泛性、复杂性和系统性,需要从整体公法视角研究各部门公法之间的关系,尤其要深入研究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与行政法是公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门,宪法居于核心和统领的地位,行政法居于主角和关键的地位.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最密切,集中表现为二者最大的一致性和动态推进的互动性,正是这种统一互动的关系引领和推动着整个公法体系的建构与完善.
摘要:"范式(Paradigm)"这个原本用来表示词形变化的专业术语,在当下的公法学界已经成为一个时尚语词.任何公法研究其实都有意无意地发生于某种范式之中.公法研究范式由一个被假定为有解的公法学难题、一群持有相同学术见解的公法学人、一套获得普遍认同的理论框架、一个或一些得到广泛模仿的代表性范例这四种基本元素共同构成;公法研究范式的确立因遭遇全新公法难题而起,这是一个代表人物全力倡导与其他学者积极响应的过程,往往以权威教科书的问世作为确立标志;为了"追赶"公法实践,公法研究范式需要无休止的变迁,其方式或者是温和的自我修正,或者是"革命性"的转换.
摘要: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既是我国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对国际奥委会的一项承诺,是评价承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治环境及中国政府行政执法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已就此项工作构建起了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内的法律保障体系.本文在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若干概念进行简略释义的基础上,对国内外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理论、立法与实践作了较为详细的剖析,从而对即将举办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摘要:随着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临近,会出现奥运会特别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我国应当尽快制定或完善体育仲裁方面的立法和相关规定,承认包括奥运会争议在内的体育仲裁为可仲裁事项;撤回对《纽约公约》的商事保留,以使当事人能够根据《纽约公约》在我国提出承认与执行的申请.
摘要:实践中,人们非常关注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等强势权力主体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的权益.事实上,无论主体强或弱,他对利益的诉求总是能动的,忽视其权利的实现必将带来利益秩序的紊乱.本研究在分析奥林匹克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运动员的基本人权、身体健康权、公平竞争权、教育权及职业保障权、听证、申辩等权利救济的程序性权利进行了阐述,并从奥林匹克运动的立法行为、裁判行为、经济与合同行为、金牌追求的"异化"行为五个方面探讨了奥林匹克实践中侵害运动员权利的现象,最后提出了维护运动员权利,保障奥林匹克运营秩序的建议.
摘要:2008年北京奥运会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志愿者活动的开展,加快了我国志愿者立法工作的步伐.从1999年我国第一部志愿者立法出台,至今已有16个省市制定实施了有关志愿者的地方性法规.分析和总结我国志愿者立法的经验,以北京奥运会为契机,提出制定国务院《中国志愿者服务促进条例》的我国志愿者立法的总体思路,并对具体制度设计予以论证,以期完善我国志愿者服务法律制度.
摘要:刑事违法性作为一个科学概念,主要应从司法刑法学层面界定;它是司法刑法学的基础概念,传统的社会危害性概念应内化、消融于刑事违法性概念.刑事违法性在逻辑内涵上包括相互关联的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两个侧面,应正确理解两个层面之间的关系.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应当是法律标准,而不应当是道德标准或政治标准,尽管前者与后两者具有内在的联系.
摘要: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时代主题,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刑事司法的保障.刑事司法功能的全面发挥,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顺利进行.笔者在考察和谐社会与犯罪关系之后,对我国刑事司法功能进行了创造性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刑事司法功能运行进行了理性反思,分析刑事司法功能发挥之障碍,并提出应对之策,以促进刑事司法功能的全面实现.
摘要:"无讼"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取向,对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产生了许多方面的消极影响,从而导致公众的狭隘工具性法律认同、单一性法律认同和对法律的不认同.但同时,"无讼"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公众的法律认同,也有许多方面的积极影响和有益的启示.它对社会安定与秩序的追求,是人们产生法律认同的基本前提.我们可以批判地借鉴它对传统道德、民间习惯等社会调节手段的运用,从而建立法律的内在权威,促进公众的自觉认同;它所推行的多规则统治模式,有利于我们避免"法律万能主义"的非理性认同,建立对法律的理性认同.我们在法治化进程中,要坚持"权利本位"的宗旨,提供良好法律产品;执政党和政府要厉行法治,做法律认同的典范;进一步促进国家法律对民间规则、习俗的认可、接纳力度,使法律成为公众内心习惯的一部分,增强法律的亲和力.
摘要:国内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基本局限于对某类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或者应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分析之上,忽视了受案范围最基本问题--"行政"界限的厘定.当今对行政的界定有两个重要趋势:从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转化,从权力标准向公共因素标准转化.面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国内对行政的界定采取权力来源标准的状况必须加以改变.现阶段可以将垄断性组织、成员无选择权的组织的管理行为先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摘要: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享有对租赁房屋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但在转租以及强制拍卖方式下,承租人对租赁房屋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则是需要理论和立法进一步解决的问题,避免因审判人员的理解不同而导致同类案件审判结果不同.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涉及按份共有物处分时由共有人"全体同意之原则"改采"多数决原则".在按份共有人根据"多数决原则"出售共有物而少数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情况下,为避免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竞合,应对多数共有人的处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当多数共有人要求出售共有物时,应首先满足少数共有人优先购买多数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权利.
摘要:在法律规范的层面,民事强制执行程序存在着平衡生存权与债权关系的三层结构.这种正反合的制衡关系,既能够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同时又不对债权的实现构成不正当的妨害.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立法技术上存在缺陷,而司法解释又受到强势利益集团的影响,导致实践中对生存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在认识上有所偏差.为了改变这一状况,应当强化对生存权的保护,同时界定"生活所需的房屋"的范围,并建立相关的配套措施.
摘要:个人住房贷款中,有三种连带责任保证人.个人和非专业担保法人作保证人,提供的保证金存款有可能用于清偿自己的债务,银行对其没有优先受偿权,对贷款的担保并不十分安全.开发商作保证人,具有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三赢效果;但是,其担保范围太窄,仅限于开发商出售的与银行有合作关系的商品住房.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保证人,被保证人要支付费用、这会缩小借款人范围;其营业期限不确定、所承担的连带责任保证有可能在贷款有效期内终止,这会给贷款银行和被保证人造成损失.
摘要:犯罪学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实务部门的具体决策以及社会公众防范犯罪的方法、手段等,切实发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作用,充分为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服务.当前,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面临较多的实际困难,关键在于研究成果的研发机制、中介机制、评价机制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和脱节,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犯罪学研究成果的转化机制,大力推动犯罪学的良性发展.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水资源实施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愈加体现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施行新的《水法》、《物权法》,使我国水权地位得以确立和发生变化,充分反映了现代水法的发展趋势.水权作为自然资源中的一项重要的法权,在其法理上与其他法律,特别是民法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在立法和实践中也亟待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增强和提高水权的民法保护效力.